電氣防爆檢查員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2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熟知《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
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GB3836)》中的有關規定。
第3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和配備勞保用品。
第4條 防爆檢查應遵守各種有關的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
二、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第5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熟悉礦井巷道布置。
第6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了解工作範圍內的供電係統、電氣設備性能及檢查區域的瓦斯濃度。
第7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清楚檢查區域的電氣設備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三、檢查作業
(一)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
第8條 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對隔爆接合麵的粗糙度、間隙及接線引入裝置等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隔爆性能必須符合“防爆標準”的要求,失爆設備嚴禁入井。
第9條 必須填寫入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入井合格證。
(二)井下電氣設備檢查
第10條 防爆檢查員在井下檢查電氣設備時,應與所在區域的負責人或維護人員一起檢查。
第11條 需停電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現場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準打開隔爆外殼,經驗電、放電後,再進行檢查。檢查工作完畢後,填寫檢查卡片或檢查記錄。
第12條 在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責令被檢查單位當場處理。檢查員在現場監督直至處理完後方可離去。
四、收尾工作
第13條 檢查出的問題當場不能處理時,可通知有關單位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失爆的設備不準送電運行。
第14條 繼電保護整定不合理的裝置,通知有關人員,重新測試調整。
第15條 防爆檢查員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向主管人員彙報,並填寫檢查報告單,送交有關單位限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