兗礦集團某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彙編
編寫說明
人在一切生產活動中是最關鍵因素,作為直接從事現場工作的各崗位職工是進行生產活動的主體,操作規範與否直接影響到安全生產,規範其操作行為、提高其操作技能是搞好安全生產的一項長期的基礎工作。
眾所周知,煤炭生產多數是在井下進行的,井下空間有限,條件複雜,各種不安定因素處處存在,其危險程度是其他行業所不能比擬的。03manbetx 多年來的煤礦02manbetx.com 也可以看出,多數02manbetx.com 並不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是由於操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煤礦生產的特點決定著煤礦各崗位杜絕“三違”、實行正規化和規範化操作尤為重要,這對有效防止傷亡02manbetx.com 、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狀況的穩定好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規範各崗位行為,實現規範化操作,促使職工按章作業,就必須有章可循。目前貴州能化公司所屬各子公司盡管有01manbetx ,但大部分是沿用兗礦集團公司的01manbetx ,個別工種與貴州的實際情況不符,甚至沒有,這給各子公司職工按章作業、正規操作帶來了許多困難。
為認真貫徹上級關於加強“雙基”工作的指示精神,將“關口前移,預防為主”具體落到實處,為各子公司各崗位按章操作提供依據,規範職工的操作行為,提高煤礦職工操作水平,兗礦貴州能化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規定,結合實際,在目前各單位使用的01manbetx 的基礎上編寫了《煤礦安全技術01manbetx 》。這套《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包括煤礦生產礦井的采煤、掘進、機電、輔助運輸、通風安全、爆破、地質測量等專業的各個工種。
《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煤礦生產建設必須遵循的“三大規程”之一,是各工種職工進行生產活動的準則。按照本操作規程操作,可有效提高效率和工程質量,避免違章作業,減少人身、設備和財產損失,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
各子公司對使用本《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貴州能化公司,以便今後給予修改。
兗礦貴州能化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
目 錄
第一篇 采 煤 1
普采支柱管理工 1
溜煤眼放煤工 2
普采工作麵安裝回撤工 3
普采乳化液泵站司機 8
普采機電維修工 11
刮板輸送機司機 12
轉載機、破碎機司機 14
工作麵膠帶輸送機司機 15
自動張緊可伸縮膠帶輸送機司機 17
綜采工作麵質量驗收工 18
液壓支架工 20
泵站司機 25
采煤機司機 26
綜采工作麵端頭維護工 28
綜采設備安裝、撤除工 32
綜采設備運輸 35
綜采設備起吊 36
采煤機安裝、撤除 37
液壓支架安裝、撤除 38
運輸設備安裝、撤除 40
液壓泵站安裝、撤除 43
電氣設備安裝、撤除 44
第 二 篇 掘 進 46
鑿 岩 工 46
耙裝機司機 51
錨噴工 54
錨杆機司機 59
錨杆拉力試驗工 60
掘進質量驗收工 61
掘進機司機 63
第三篇 機 電 65
提升機司機 65
主通風機司機 70
主排水泵司機 72
空氣壓縮機司機 75
螺杆式空氣壓縮機 75
瓦斯抽放泵司機 76
主要膠帶輸送機司機 79
架空人車(猴車)司機 81
煤層氣(瓦斯)發電機組司機 82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電工 86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鉗工 88
電氣設備操作工 90
起 重 工 91
鋼絲繩檢查工 94
外線電工 95
內線電工 99
地麵變電所值班員 102
變電所檢修工 106
井下配電工 107
電氣試驗工 109
電纜修理工 113
小型電器修理工 114
防爆檢查員 115
礦井安裝電工 116
礦井維修電工 117
井下機械安裝工 120
礦井維修鉗工 122
礦燈工 123
蒸汽鍋爐司爐工 128
鍋爐維修工 131
鍋爐水質化驗工 134
通訊維修工 135
電氣焊工 139
振動篩司機 141
破碎機司機 142
車 工 143
鉗 工 144
行車司機 144
主工業場地礦井水處理工 145
輔助場地礦井水處理工 151
第四篇 輔助運輸 155
窄軌電機車司機 155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 158
窄軌軌道工 160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 163
礦車修理工 165
人車跟車工 167
行車調度工 168
翻車機司機 170
信號工 171
斜井把鉤工 173
小絞車司機 177
運料工 179
電機車押車工 180
第五篇 通風安全 181
礦 井 通 風 工 181
局部通風機司機 190
礦井測風工 192
瓦斯檢查工 199
安全儀器檢修工 208
礦井防塵工 215
礦井測塵工 218
井下鑽探工 221
通風木工 228
防突工 229
抽放瓦斯觀測工 231
束管監測工 233
井下氣體采樣工 234
井下安全監測工 238
自救器修理保管工 240
第六篇 爆 破 245
爆破工 245
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工 251
第七篇 地質測量 255
地質觀測工 255
水文地質觀測工 260
測量工 271
第一篇 采 煤
普采支柱管理工
一、 一般規定
第1條 支柱管理工必須從經驗豐富的采煤工中選用,並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和資格證,方可持證上崗。
第2條 支柱管理工必須熟悉工作麵煤層、頂板特征,頂板控製方式和所采用支柱的性能、結構原理及維護方法,嚴格按“作業規程”及本規程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3條 能夠對工作麵支護用品進行正確熟練的操作,進入工作地點後,首先必須敲幫問頂,發現隱患要及時處理。
第4條 熟悉工作麵支護形式及單體液壓支柱、金屬摩擦支柱、千斤頂、鐵鞋等支護用品的種類和數量以及備用量,並及時彙報,做到及時補充支護用品。
第5條 熟悉工區有關支護用品的使用管理及考核規定,並依照支護用品管理規定的要求對工作麵支護用品進行標準化管理。
第6條 金屬摩擦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的支設最大高度應小於支柱設計最大高度的0.1m,最小高度應大於支柱設計最小高度的0.2m,當采高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換相應高度的支柱。
第7條 在同一工作麵內不得使用不同性能的支護,特殊
情況下需使用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二、 準備、檢查及處理
第8條 準備。備齊卸載手把、長把勾子、記錄編號用品。
第9條 檢查與處理。
1、檢查單體液壓支柱時,發現三用閥失效、漏液、變形、彎曲,活柱表麵鏽蝕,頂蓋缺少兩個以上小爪或手柄損壞時,必須及時更換。
2、檢查金屬摩擦支柱時,發現鎖體部件不齊全,水平楔不起作用,開裂、無底、變形、彎曲,頂蓋缺少兩個(包括兩個)以上小爪,不能伸縮,墊圈和托板接觸不嚴密,各部焊縫裂開或柱體內煤粉影響活柱伸縮時,必須處理或更換。
3、當發現超期使用的摩擦金屬支柱和液壓單體支柱時,必須立即升井維修並進行壓力試驗。
4、檢查π型鋼梁焊縫是否開裂,鋼梁是否彎曲、變形及損壞,發現上述問題及時處理與更換。
5、檢查鉸接頂梁時,發現焊縫開裂、彎曲、變形,連續缺“牙”不能卡住支柱,銷子彎曲不能自由抽出或無銷時,以及梁嘴張開過大,應立即更換。
6、檢查墩柱時,如發現墩柱無墩柱帽,墩柱帽破裂變形嚴重,活柱體不能自由升降、
升降時有漏液現象,墩柱管接頭處變形不能與液壓管路連接的,應及時維修,不能維修的應上井。
7、查鐵鞋時,如發現鐵鞋變形嚴重、無鞋鏈子、無支柱限位圈或限位圈損壞從而影響支柱支設的,不能使用。
第10條 與上一班支柱管理工進行現場交接班,並核實交接清楚各類支護用品的在用、備用、損壞數量。
第11條 及時清點工作過程中支護用品數量,發現丟失及時彙報,並配合有關人員積極尋找。
第12條 檢查工作麵支護用品完好情況,對於不完好支護用品要及時撤出工作麵,並按“作業規程”規定補充齊全。
第13條 對於工作麵二合頂、斷層、頂板破碎等處要加強支護用品管理。
第14條 對各類支護用品分類、集中碼放,並掛牌管理。
第15條 本班任務結束後,應對本班支護用品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三、注意事項
第16條 及時向工區彙報井下支護用品使用管理情況,並填寫台帳,確保井下支護用品備用量不低於“作業規程 ”的規定。
第17條 工作麵爆破出煤期間,支柱管理工要在運輸巷刮板輸送機頭把關,防止支護用品隨煤運出。
第18條 要加強對支柱運輸過程的管理,防止支柱丟失。
溜煤眼放煤工
一、設備
第 1條 溜煤眼放煤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並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放煤設備、放煤機構工作原理、性能以及控製係統的操作程序。發出的信號要間隔均勻、準確及時。
第3條 放煤前首先檢查工作站台高度和可靠狀況,了解放煤口附近的巷道頂、幫支護是否安全可靠,確保工作環境安全。
第4條 檢查溜煤嘴與扇形門的固定情況、壓杆與頂板、扇形門之間的連接、設備潤滑以及各部連接情況等,若有問題應及時處理,處理不徹底嚴禁放煤。
第5條 往複式給煤機要認真檢查電機減速箱偏心盤連杆小軸、往複吊耳托輪機座、機尾滾筒等是否正常,各部位連接螺栓是否堅固,各軸承、減速箱是否缺油,如有需及時處理。
第6條 檢查溜煤眼內的積水、存煤情況。
第7條 檢查放煤口附近輸送機的托輥、擋煤板是否完好,運轉是否正常。
第8條 檢查輸送機的通訊電話、閉鎖裝置及信號是否齊
全、靈敏可靠。
二、操作
第9條 手動放煤時要手不離壓杆,站在輸送機一側的工作站台處,隨時調整壓杆,保證煤量均勻,不準把壓杆固定。
第10條 當溜煤眼被大塊煤、矸卡住,應停止輸送機,並閉鎖,用釺子或其他長柄工具處理。處理時要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要選好撤退路線。
第11條 放水煤時,要至少派兩名放煤工,站在巷道溜煤嘴位置的上方,其中一人放煤,一人觀察,扇形門必須采取可靠限位措施,隻允許打開1/3—1/4,慢慢放煤,以防止煤水突然湧出,無法阻擋。當倉內積存水煤較多時,盡可能實現遠距離放煤。
第12條 當出現膠帶跑偏、掉托輥、拉回頭煤、埋機尾滾筒等情況時,要立即關閉放煤口停止放煤,進行處理,待膠帶輸送機運轉正常之後再放煤。
第13條 當溜煤眼放出雜物時,應及時關閉放煤口,停止膠帶輸送機運轉,將雜物運出。
第14條 井下所有煤倉及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及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第15條 當放煤過程出現故障需要處理時,應首先停機閉鎖,與膠帶輸送機司機建立可靠的信號聯係,人員在膠帶上或靠近膠帶工作時必須將膠帶輸送機停電。
三、收尾
第16條 放煤口前後規定範圍內的衛生徹底清理幹淨,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
第17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四、注意事項
第18條 出現堵倉時,一般應采取人工震動等方法處理,確實需要放炮處理時必須嚴格遵守《煤礦01manbetx 》及專項措施的有關規定,嚴禁任何人進入溜煤眼內處理。
第19條 出現潰倉征兆時,應立即停機閉鎖,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待穩定後,人工清理幹淨淤煤。清理過程中,要由專人監視放煤口情況嚴防因再次潰倉而發生人身02manbetx.com 。
第20條 輸送機過載開不動時,應首先停機閉鎖,檢查機尾滾筒是否被異物或大塊煤、矸塞住或因放煤量大造成過負荷,結合實際情況對機尾滾筒處或膠帶上的煤、矸進行清理,清理上下輸送帶之間的煤、矸或異物時,必須用長把工具處理,嚴禁身體的任何部位探入輸送帶之間。
第21條 啟用長期不用或有積水的溜煤眼或煤倉時,必須製定專項抽排水和放倉措施,確認無隱患後,方可正常使用。
普采工作麵安裝回撤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普采工作麵的安裝和回撤要根據采區巷道布置情況,確定其安裝回撤順序和安裝方法,施工單位要編製安裝回撤計劃、安裝回撤程序和安裝回撤安全技術措施。
第2條 設備進出工作因要按照安裝回撤程序安排好順序。
第3條 工作麵設備安裝順序一般是:工作麵輸送機、橋式轉載機、膠帶輸送機、液壓泵站係統。
第4條 工作麵回撤順序一般是:膠帶輸送機、橋式轉載機、工作麵輸送機、液壓泵係統。
二、操作前的檢查及準備
第5條 檢查準備內容:
1、備用好所需礦車,並根據下井或上井順序對車進行編號。
2、檢查工作現場周圍的巷道情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
3、排淨巷道內積水,保持運輸暢通。
4、檢查運輸線路上絞車和鐵路完好情況。
第6條 落實好施工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
三、工作麵輸送機的安裝程序
第7條 工作麵輸送機的安裝方法大體有兩種:上行安裝和下行安裝。
第8條 安裝前要根據工作麵設備布置圖或測量部門給定的尺寸確定機頭或機尾的安裝位置。
第9條 如果機頭架(或機尾架)和驅動裝置是分開下井的,要先組裝起來安裝就位,安裝順序如下:
1、安裝機頭(或機尾)部過渡溜槽。
2、安裝中間溜槽。
3、安裝機尾(或機頭)部過渡溜槽。
4、安裝機尾(或機頭)。
5、底鏈的鋪設可采用鋪一節溜槽安一節刮板鏈的方法安裝。
6、安裝上刮板鏈。
7、把輸送機刮板鏈張緊。
8、向各潤滑部位注入合格適量的潤滑油脂。
9、接通電源和操作係統,空載試運轉,再次把輸送機刮板鏈張緊。
10、按完好標準對刮板輸送機進行全麵檢查。
11、安齊支柱後安裝鏟煤板、護管架和擋煤板。
四、橋式轉載機的安裝程序
第10條 橋式轉載機安裝順序如下 :
1、橋式轉載機安裝前,要根據膠帶輸送機安裝中線把膠帶輸送機尾安裝好。
2、把行車小車吊起安裝到膠帶輸送機尾架的跑道上。
3、把帶軸的底托板用螺栓固定在機頭傳動架下邊,將螺栓擰緊。
4、吊起傳動裝置(機頭)放在小車上,用軸連接起來。
5、把橋部的溜槽、側板、底板安裝上去。
6、如有滑撬,應把裝有拖移千斤頂的滑撬安裝在傾斜段下部的底托板上。
7、安裝傾斜段溜槽、擋板和側板。
8、安裝機尾部溜槽。
9、底鏈的鋪設可采用鋪一節溜槽安一節刮板鏈的安裝方法。
10、安裝上刮板鏈,並初步張緊。
11、向各潤滑部位注入合格適量的油脂。
12、安裝拖移錨固裝置。
13、安裝拖移液壓部件並接通供回液膠管。
14、按照完好標準對全機進行檢查。
15、由電工接通供電電纜和操作係統,進行空載試運轉,並進一步張緊刮板鏈。
五、順槽膠帶輸送機安裝程序
第11條 安裝前要由測量部門在膠帶輸送機整個安裝長度範圍內的巷道頂板上給出膠帶輸送機安裝中線,膠帶輸送機要根據安裝中線安裝,安裝順序如下:
1、安裝卸載端和機頭部。
2、安裝貯帶倉部分。
3、安裝張緊絞車和卷帶裝置。
4、安裝中間架和上下托滾。
5、機尾部已在安裝轉載機時安裝。
6、把膠帶安裝到膠帶輸送機上。
7、向各潤滑部位注入合格適量的潤滑油脂。
8、把膠帶張緊。
9、按照完好標準對安裝完的膠帶輸送機進行全麵檢查。
10、電工接好供電電纜和操作裝置,進行空載試運轉,並在試運轉國把膠帶張緊到合適的程度。
11、安裝拖移液壓部件,並接通供回液膠管。
六、液壓泵站安裝程序
第12條 液壓泵站及其附屬設備都是固定在專用的平板車上,在地麵把所有能做的安裝工作(如檢查、加油試運轉等)全部做完後,按照設計要求和順槽移動設備的順序編組後,下井進入運輸巷道鋪設的專用軌道上,在距工作麵50m左右的地方進行安裝。安裝方法及程序如下:
1、接通液壓泵和供液箱間的所有膠管。
2、把供回液膠管向工作麵鋪設,並接好。
3、把供水管接到液箱的入水口上。
4、按照要求比例配製乳化液。
5、電工接通供電電纜和操作按紐。
6、對泵站和液壓係統進行全麵檢查。
7、試運轉並檢查運行狀況。
七、順槽膠帶輸送機的撤除程序
第13條 順槽膠帶輸送機在工作麵生產中,中間部分大部
分已隨工作推進撤除,停采時隻剩下機頭部,貯帶倉和機尾部及少量膠帶,撤除程序如下:
1、首先把膠帶拆開撤走。
2、撤除機頭和貯帶倉部分。
3、撤除張緊絞車卷帶裝置。
4、撤除部分中間架和上下托滾。
5、膠帶輸送機機尾要在撤除轉載機時撤除。
八、橋式轉載機的撤除程序
第14條 橋式轉載機在撤除時,其橋部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在膠帶輸送機尾上部,如不是這樣也要把轉載機的橋部盡量拖到膠帶輸送機尾上,然後撤除,拆除方法和程序如下:
1、用墊木把轉載機橋部墊好。
2、拆開刮板鏈並拆除。
3、拆除機頭部和行走小車。
4、拆除橋部擋板、底板和溜槽。、
5、拆除拖移錨固裝置和全部液壓部件。
6、如有滑撬座和拖移用千斤頂及傾斜段溜槽、擋板、底板要一起拆除。
7、拆除機尾和機尾溜槽、擋板和底板。
8、最後把膠帶輸送機機尾拆除運走。
九、工作麵輸送機撤除程序
第15條 工作麵輸送機大多數情況下是在順槽設備拆除後進行拆除,其拆除方法和程序如下:
1、拆除所有的擋煤板、鏟煤板和護管架。
2、把輸送機的刮板鏈拆開,並撤走上鏈。
3、拆下輸送機與工作麵推移千斤頂之間的聯接銷子和輸送機之間的聯接銷子。
4、先把機頭和過渡槽裝車運走,其餘部件可以由下往上順工作麵底板用絞車拖到下端裝車(采用這種方法時應特別注意防止被運件失控後高速滑行造成事故)。
5、機頭架、機尾架根據運輸狀況可以與傳動裝置整體撤出,也可以分解撤除。
十、液壓泵站折撤除程序
第16條 液壓泵站的撤除和順槽移動設備一起從順槽撤出,撤除程序如下:
1、拆除供電電纜和操作係統。
2、拆除供水管。
3、拆除各用液裝置的供回液膠管。
4、拆除泵與液箱之間的所有連接膠管。
5、順槽移動設備一起拖出順槽。液壓泵站和順槽移動設備沿軌道運出。
十一、安全注意事項
第17條 設備裝料時,一般不得超過叉車沿,而且必須封車牢固,不得超寬超高。
第18條 人力推車時,不得用手扶在材料的最上層以免將手擠傷或劃傷。推車時必須臂向前伸,不許將頭伸向車內,以免突然停車時將頭擠傷。
第19條 設備下井裝車前,必須檢查設備零部件的完好情況,杜絕將不完好的部件運往井下,裝卸過程中,要注意保護設備。
第 20條 二人同時裝卸材料時,必須互叫互應,要先起一頭或先放一頭,要穩起穩放,注意保護落地點設備。
第21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一次隻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車間推車,同向推
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時,不得小於10m,坡度>5‰時,不得小於30m。巷道坡瓶度≤7‰時,嚴禁人力推車。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
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告。
3、嚴禁放飛車。
第 22條 用刮板輸送機運料時,信號靈敏可靠,並在運料前進行試車。
第 23條 刮板輸送機運料,若一部刮板輸送機超過40m,
中途必須設專人看管,每部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處,必須設專人看管,遇有滯阻情況要及時停機。
第24條 在傾斜巷道拉運料時,必須用繩索捆綁,裝料,高度不得超過叉車高200mm,防止運行中,材料竄出傷人。
第 25條 起吊工作開始前必須認真檢查起吊工具及起吊點牢固情況,起吊工具嚴禁超載使用。
第26條 設備應捆綁牢固,找好被吊重物的重心,以防傾倒。
第27條 吊索的轉折處與設備接觸部位,應墊以軟質墊料以防設備和吊索損壞。
第 28條 吊裝設備時,禁止任何人在設備下麵及受力索具附近通行和逗留,並不可將手和腳伸到可能被擠壓的地方,絕對禁止任何人與吊裝設備或機具同升降。
第 29條 起吊設備時,應垂直起吊,如受環境及機具限製,不得不斜向上升時,應經過周密安排,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30條 設備起重就位後,應放置穩固,對重心高的設備,應先采取防止其搖動或傾斜的措施後方可拆除起重機具。
第31條 在井下利用棚梁及支架做支撐點起吊設備時,要對棚梁進行加固,必要時對撐力件進行計算,方可起吊。
第32條 起吊工作應由專人負責,統一指揮。
第33條 安裝過程中要嚴格按質量標準化要求施工。
第34條 電氣設備搭火時,要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並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普采乳化液泵站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乳化液泵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第2條 乳化液泵站應配備兩泵一箱,乳化液泵和乳化液箱均應水平安裝,乳化液箱位置應高於泵100mm以上。在正常情況下,一台工作,一台備用。
第3條 電氣設備應安裝在無淋水的幹燥安全地點。如果不能避開淋水時,要妥善遮蓋。
第4條 泵站車設在傾斜巷道應牢固可靠的掩車裝置,並保持泵體及箱體水平。
第5條 電動機及形狀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待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再送電開泵。
第6條 有自動配液裝置的泵站,要堅持使用自動配液裝置。
第7條 供液管路要吊掛整齊,保證送液、回液暢通。
第8條 司機要按以下要求進行定期檢查、檢修。
1、堅持每班擦洗一次油汙、髒物。
2、保持過濾器清潔,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3、高低壓壓力控製裝置的性能由專管人員每周鑒定一次。
4、堅持定期經常清洗過濾器。
5、乳化液箱至少每月清洗一次。
6、各種保護裝置由專管人員定期檢查一次。
7、水質應符合規定要求。
二、準備、檢查與處理
第9 條 準備
1、常用工具:扳手、鉗子、有關監測儀器等。
2、必要的備品備件:鐵絲、擦布、油壺、油桶、管接頭、密封圈、U形銷、高低壓膠管、注液槍等。
3、油脂:潤滑油、機械油、乳化油等。
第10條 檢查與處理司機接班後,把控製開關把手扳到斷電位置並鎖好,按以下要求進行檢查:
1、泵站及其附近巷道安全情況及有無淋水。
2、泵站的各種設備清潔衛生情況。
3、各部件的連接螺栓是否齊全、牢固。
4、減速器的油位和密封是否符合規定。
5、泵站至工作麵的管路接頭連接是否牢靠、漏液。
6、各截止閥的手柄是否靈活可靠、吸液閥、手動卸載閥及工作麵回液是否在開啟位置,向工作麵供液的截止閥是否在關閉的位置,各種壓力表是否齊全、完好。
7、乳化液有無析油、析皂、沉澱、變色、變味等現象;用折射儀檢查乳化液配比濃度是否符合規定;液麵是否在液箱的2/3高度位置以上。
8、乳化液箱和減速器上的透氣孔是否暢通。
9、用手盤動齒輪箱輸入聯軸節,聯軸節和泵頭是否轉動靈活。
第11條 擰緊泵吸液腔的放氣堵,待把吸液腔內的空氣放盡並出液後擰緊。合上控製開關,點動電動機,檢查泵的旋轉方向是否與其外殼上箭頭標記方向相一致。
第12條 起動電動機,慢慢頭閉手動卸載閥,使泵壓逐漸升到額定值,然後按以下要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否則不準工作:
1、泵運轉是否平穩,聲音是否正常。
2、卸載閥、安全閥的開啟和關閉壓力是否符合規定。
3、電流表、壓力表的指示是否正常、準確。
4、柱塞潤滑是否良好,齒輪箱潤滑油壓力是否在0.2Mpa以上。
5、各接頭和密封是否嚴密、無滴漏。
6、乳化液箱中自動配液的液位開關及低液位保護開關是否靈敏可靠。
7、控製按紐、信號、通訊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三、操作及其注意事項
第13條 接到工作麵用液開泵信號後,要向工作麵發出開泵信號:“開泵了!”再起動電機,慢慢打開向工作麵供液管路上的截止閥,開始向工作麵供液。
第14條 運轉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各種儀表顯示情況。
2、機器聲音是否正常。
3、機器溫度是否正常。
4、乳化液箱中的液位是否保持在規定範圍內。
5、柱塞是否潤滑,密封是否良好。
6、乳化液箱內乳化油液麵是否有汙染物。發現問題,應及時與工作麵聯係,停泵處理。
第15條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泵:
1、異聲異味。
2、溫度超過規定。
3、壓力表指示壓力不正常。
4、乳化液箱中液麵低於規定位置而自動配液裝置仍未起動。
5、控製閥失效。
6、過濾器損壞或被堵不能過濾。
7、管路破裂、脫開。
第16條 事故停泵和收工停泵都應按下列順序操作:
1、打開手動卸載閥,使泵空載運行。
2、關閉高壓供液閥和泵的吸液閥。
3、按泵的停止按紐,並將控製開關手把扳到斷電位置。
第17條 注意事項:
1、必須確認信號,信號不清不開泵。
2、修理、更換主要供液管路時應停泵,關閉主管路截止閥,不準帶壓修理或更換各種液壓件。
3、乳化液箱中液位低於規定下限時,泵站自動配液裝置應起動配液;無自動配液裝置的泵站,應在專用的容器內進行人工配液。配液時應把乳化油摻倒在水中,禁止把水摻倒在乳化油中。配比濃度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4、不得擅自打開卸載閥、安全閥、蓄能器等部位的鉛封和調整部件的動作壓力。
5、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關閉泵站的回液截止閥。
6、要盡量采用同一牌號、同一廠家生產的乳化油配製乳化液。每次配液後,都要用折射儀檢驗乳化液的濃度,不符合規定時要進行調配,直到合格為止。要定期化驗測定水質。
7、除接觸器觸頭粘住時可用開關停泵外,其他情況下隻許用按紐停泵。
四、收尾工作
第18條 接到班長收工命令和停泵信號後立即停泵,並把各控製閥打到非工作位置。
第19條 清理設備衛生。
第20條 現場交接班後,填寫交接班記錄,填寫運轉和交班記錄。
普采機電維修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井下普采機電設備的安裝移動、維修、事故處理等工作必須執行本規程。
第2條 采煤機電維修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持有資格證,持證上崗 。
第3條 采煤機電維修工應掌握礦用各類電器設備(防爆型、安全型、一般型)結構性能電纜的技術性能,維修技術,熟悉本人所負責的采區供電係統及各饋電線路所帶的負荷。
第4條 除執行本規程外,還應執行《煤礦01manbetx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5條 采煤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或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達到1.5%時,要同時撤出人員,采取措施處理,待瓦斯濃度降至於1%以下方可恢複工作或送電。
第6條 嚴禁帶電移動電氣設備。
第7條 不允許帶電檢修,不允許帶電打開開關蓋及設備接線室,也不允許敞開蓋或接線室試送電,不允許帶電檢查設備內部構件。
第8條 應經常掌握本人所維護的低壓供電網的絕緣情況,新設、延長、拆除采區電纜或發現電纜受外傷損壞絕緣時,應觀察本電網檢漏繼電器的絕緣電阻是否有變化,做到對低壓電網的絕緣電阻值心中有數。
第9條 應熟悉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的各饋電開關的過電流保護整定值和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不經專職技術人員同意不得改變定值或選用比原來額定電流大的熔體。
第10條 對使用電氣儀表進行測量時,要注意現場瓦斯濃度不超過1%。
第11條 檢修設備和處理電氣事故,必須先停電,然後用同等電壓的檢電筆驗電,無電壓後對地放電(放電時現場瓦斯濃度不超過1%)。並上鎖,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牌,有條件的設專人看管。
第12條 新安裝設的電氣設備、電纜,應事先檢查其絕緣情況,安裝敷設後,送電前再搖測一下絕緣電阻,並作記錄。
第13條 具有超前檢漏保護的開關送不上電或饋電開關因漏電保護動作脫扣跳閘後不許重複試送電應檢查被保護的線路,設備的絕緣,找出絕緣破壞點或電網絕緣普遍降低的原因(如接線盒進水、潮濕;電機絕緣損壞而接地等)加以處理。
二、操作程序
第14條 移動設備,事先把移動路線檢查一下,有無障礙物,設備的就位點應打掃幹淨,應無積水、無淋水、頂板好不影響人員通行。
第15條 移動開始先把電纜按順序停電撤出,並按《煤礦01manbetx 》第468條、469條掛好、吊好,不得把電纜泡在水中或被埋壓。
第16條 移動設備注意周圍情況,不能損壞設備,擠壞電纜、風管、水管和撞到棚子及通風設施。
第17條 不準用刮板輸送機運輸設備和部件。
第18條 平巷搬運小絞車嚴禁帶電搬遷,更不允許自牽自。
第19條 移動後的設備、線路必須經檢查,無問題才能試電、試運轉。先空轉,後帶負載運行。
第20條 移動、吊裝設備時,要參照機電安裝工的有關章節執行。
三、安全注意事項
第21條 井下檢修設備應事先在地麵作好準備,準備好所用的零件、工具、材料、檢修方法,應熟悉有關安全措施。
第22條 檢修或拆除設備前,應把設備附近的雜物打掃幹淨,以保證檢修質量。
第23條 拆除的部件一定要放在某一固定地點,不要亂放,尤其是對新型設備的第一次拆除,一定要熟悉設備的性能,拆卸的部件要按先後順序放好。
第24條 對更換的零件要型號一致,不合格的堅決不能代用,以免影響設備性能。
第25條 對更換的液壓聯軸節其保險塞一定要用易熔合金材料。嚴禁用鐵釘,或其他不易熔化的物體代用,外麵應有保護罩。
第26條 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要經常試驗,嚴禁甩掉保護使用。
第27條 堅持使用風電閉鎖,每班試驗一次。
第28條 在檢修中發現設備有嚴重缺陷,如失爆(不能修複)、鏽蝕、齒輪脫落,重要部位開焊等停止使用,應拆除上井。
第29條 對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應立即處理、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刮板輸送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未經專門培訓,未持合格證的人員,不準上崗操作。
第2條 刮板輸送機所配置的各種電氣、機械、液壓保護裝置及連鎖裝置必須使用,動作安全可靠,嚴禁甩掉不用。
第3條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運輸超重、超寬、超長、超高的設備或物料。用刮板輸送機運輸一般物料,沿途要設專人看閉鎖。
第4條 刮板輸送機應沿機設有能發出“停止、開動”信號的裝置,信號點的設置距離不得超過12m。
第5條 三機的啟動順序為:膠帶輸送機、破碎機、轉載機、刮板輸送機。即確認上一台設備啟動後方可啟動下一台,停機順序相反。
第6條 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二、開車前的準備
第7條 檢查閉鎖刮板輸送機的信號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否則禁止開車。
第8條 檢查刮板輸送機的傳動裝置、電動機、減速器、液壓聯軸節、機頭、機尾各部的螺栓是否齊全,完整堅固。減速器、液壓聯軸節是否有漏油、滲油現象,油量是否適當。牽引鏈及鏈軌有無損壞,齒軌有無脫落斷裂。發現問題,排除故障後,方可發出信號開機。
第9條 空載情況下啟動刮板輸送機,仔細監聽各部件的運轉聲音是否正常,認真察看刮板鏈及聯接環的磨損和使用情況。是否有扭繞、跳鏈、擰麻花、刮板過度變形、聯接螺栓脫落、刮板丟缺等現象,如發現上述現象要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工作。
第10條 檢查刮板輸送機機頭和轉載機尾的搭接情況,搭接高度不得小於450mm,不得喝循環煤。
第11條 檢查刮板輸送機鏟煤板、擋煤板、撥鏈器、刮板等有無損壞與鬆動。
第12條 檢查刮板輸送機機頭處防塵設施是否完善,否則要及時處理。
三、重載運轉
第13條 在完成上述重載運轉以前的所有工作後,控製台電工在得到轉載機、刮板輸送機司機的通知後,發出啟動預警信號,按先啟動破碎機、轉載機、先後順序啟動刮板運輸機。
第14條 刮板輸送機運轉以後,司機要注意觀察其運行狀態,監聽運行聲音是否正常。
第15條 運轉一段時間後,檢查各部軸承的溫度是否正常(溫度不得超過75℃)。檢查電動機溫度是否超過廠家銘牌的規定(溫度不得超過110℃),檢查液力偶合器溫度(溫度不得超過110℃)。
第16條 刮板輸送機要派專人看守,嚴禁大塊矸石強製通過破碎機:防止喝循環煤,防止埋壓膠帶輸送機,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7條 嚴禁大塊矸石強行通過采煤機,采煤機司機發現大塊矸石後,立即按動閉鎖,並待砸碎後,方能開機,以防拉斷刮板鏈。
第18條 刮板輸送機司機在工作過程中,要與支架工、煤機司機、聯網工(分層開采、需鋪網時),清理工、控製台電工協同合作,遇有打閉鎖臨時停機時,要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後開機。
第19條 刮板輸送機司機要及時根據刮板輸送機中煤量的多少,提醒采煤機司機,控製好煤機速度,防止壓死刮板輸送機。
第20條 刮板輸送機司機要注意機頭、機尾行人,發現情況異常迅速停機。
第21條 及時清理機頭、機尾、減速箱,不得壓埋。
四、停機
第22條 刮板輸送機停機前,必須先使輸送機空載,然後發出信號停機。
轉載機、破碎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未經專門培訓,未持合格證的人員,不準上崗操作。
第2條 轉載機、破碎機所配置的各種電氣、機械、液壓保護裝置及連鎖裝置必須使用,動作安全可靠嚴禁甩掉不用。
第3條 嚴禁用轉載機運輸超重、超寬、超長、超高的設備或物料。用轉載機運輸一般的物料,沿途要設專人看閉鎖。
第4條 轉載機應沿機設有能發出“停止、開動”信號的裝置,信號點的設置距離不得超過12m。
第5條 三機的起動順序為:膠帶輸送機、破碎機、轉載機、刮板輸送機。即確認上一台設備啟動後方啟動下一台。停機順序相反。
第6條 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二、開車前的準備
第7條 檢查閉鎖轉載機、破碎機的信號裝置檢查閉鎖轉載機、破碎機的信號裝置,破碎機的入料安全緊停開關是否靈敏可靠,否則禁止開車。
第8條 檢查轉載機、破碎機的傳動裝置、電動機、減速器、液壓聯軸節、機頭各部的螺栓是否齊全,完整堅固。減速器、液壓聯軸節是否有漏油、滲油現象,油量是否適當,檢查轉載機的機頭伸縮機構是否則可靠,檢查破碎機的傳動膠帶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排除故障後,方可發出信號開機。
第9條 空載情況下啟動轉載機、破碎機、仔細監聽各部件的運轉聲音是否正常,認真察看刮板鏈及聯接環的磨損和使用情況。是否有扭繞、跳鏈、擰麻花、刮板過度變形、聯接螺栓脫落、刮板丟缺等現象,如發現上述現象要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工作。
第10條 檢查刮板輸送機機頭和轉載機尾的搭接情況,搭接高度不得小於450mm,不得有互相幹涉現象。
第11條 檢查轉載機橋身部分擋煤板、底托板、固定螺栓有無鬆動、斷損、短缺現象。撥鏈器、刮板等有無損壞與鬆動。
第12條 檢查轉載機機頭處、破碎機的防塵設施是否完善。否則要及時處理。
第13條 檢查轉載機側電纜、水管、液壓管路是否吊掛整齊,發現脫落和損壞現象,要及時處理。
三、重載運轉
第14條 在完成上述重載運轉以前的所有工作後,控製台電工在得到轉載機的通知後,發出啟動預警信號,按先啟動膠帶輸送機、破碎機、轉載機的順序,最後啟動轉載機。
第15條 轉載機、破碎機運轉機運轉以後,司機要注意觀察其運行狀態,監聽運行聲音是否則正常。
第16條 運轉一段時間檢查各部軸承的溫度是否正常(溫度不得超過75℃),檢查電動機溫度是否超過廠家銘牌的規定(溫度不得超過110℃),檢查液力偶合器溫度(溫度不得超過110℃)。
第17條 轉載機前移時,必須清理機道上的浮煤、矸石、雜物,使機道通暢。保護好電纜、油管、水管,防止移動轉載機時擠壞。轉載機前移後,保持“平、正、穩、直”,並將移動千斤頂的活塞杆縮回到缸體內。
第18條 轉載機、破碎機要派專人看守,嚴禁大塊矸石強行通過破碎機,防止喝循環煤,防止擠壓膠帶輸送機,發現問題及時按動閉鎖,停機處理。
第19條 轉載機司機在工作過程中,要與支架工、煤機司機 、清理工、 控製台電工協同合作,遇有打閉鎖臨時停機時,要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後開機。
第20條 轉載機司機 要及時根據轉載機中煤量的多少,提醒采煤機司機,防止壓死轉載機。
第21條 轉載機司機要注意機頭、機尾行人,發現情況異常迅速停機。
第22條 及時處理機頭、機尾、減速箱,不得壓埋。
四、停機
第23條 轉載機停機前,必須先使轉載機空載,然後發出信號停機。
工作麵膠帶輸送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經過專門培訓並獲得合格證的人員方可持證操作。
第2條 所有保護裝置,如跑偏、低速、煤位、信號閉鎖係統,製動及製動閉鎖係統工程均應正確使用,且靈敏可靠。
第3條 使用具有靈敏可靠的超溫灑水、煙霧報警係統。
第4條 禁止超負荷運轉。
第5條 禁止任何人員在任何情況下乘坐膠帶輸送機。在人員跨越處須設有過橋。
第6條 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二、開機前的準備
第7條 檢查動力傳動係統,各種保護裝置,連接件的緊固情況,信號閉鎖係統工程的完好情況。
第8條 檢查動力傳動係統的油質、油位是否符合規定。
第9條 檢查清掃器的磨損情況。
第10條 檢查膠帶的張緊程度是否適當,膠帶接頭是否良好。
第11條 檢查膠帶有無跑偏,中間架是否歪斜。
第12條 檢查底膠帶是否有摩擦異物的情況。
三、啟動運行
第13條 發出啟動報警信號方可開機運轉。
第14條 禁止甩掉任何一種保護強行開機運轉。
第15條 膠帶輸送機啟動後,注意觀察膠帶輸送機的運轉狀況,檢查各部軸承的溫度是否正常(溫度不得超過75℃),檢查電動機溫度是否超過廠家銘牌的規定(溫度不得超過110℃)。檢查液力偶合器溫度(溫度不得超過110℃)。若有異常及時停機檢查處理,杜絕拚設備現象。
第16條 膠帶輸送機的運轉過程中要巡回檢查各部運轉效果,集中精力聽清開停車的信號,杜絕誤操作。
四、停車
第17條 停車時使膠帶處在最小的負荷狀態下,避免膠帶輸送機重載啟動。
第18條 停車後重新檢查各種保護及各部位的狀況,處理異常現象。
第19條 離崗時,要切斷電源。
五、縮膠帶操作
第20條 空負荷情況停車,切斷電源並在膠帶輸送機尾打上閉鎖。
第21條 檢查縮帶錨固裝置是否安全牢靠。
第22條 根據膠帶輸送機尾承載段的長度拆除相應長度的中間架及托輥。
第23條 操作收縮膠帶千斤頂,使承載段和轉載機頭的搭接距離有半米為止。
第24條 啟動張緊車進行儲帶。
第25條 膠帶張緊好後,空機運轉,檢查調整膠帶輸送機尾和機頭儲帶倉的跑偏情況。
第26條 膠帶輸送機帶載試運轉,進一步檢查膠帶的跑偏和張緊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處理。
六、收膠帶操作(無卷帶裝置時)
第27條 空負荷情況下停機並切斷電源。
第28條 停機前應使要收的膠帶停在離收帶絞車(順槽小運輸用的)最近處。
第29條 停機後在收帶處打上閉鎖。
第30條 在收帶接頭處把非收的膠帶用專用的帶夾夾住,並利用專用生根柱生好根,用帶夾把所收的帶連到絞車鉤頭上,絞車繩不對向時應加滑輪導向。
第31條 張緊絞車送電、鬆膠帶。收帶絞車司機根據專人的指揮間斷地牽引收帶,直到所收的帶被全部拉出後方可停止張緊絞車。
第32條 除去所收的帶,接上膠帶接頭,整理好收帶處的中間架,最後打開閉鎖。
第33條 啟動張緊絞車,使膠帶張緊,主電機送電,打點空機試車,檢查跑偏情況。
第34條 重負荷試機,如有異常現象及時處理。
七、收膠帶操作(使用專用裁帶裝置時)
第35條 膠帶空運轉,將所要裁的膠帶接頭轉到卷帶滾筒處。
第36條 利用卡帶裝置卡住帶。
第37條 鬆張緊絞車,抽開膠帶一端接頭,將儲帶與卷帶滾筒相接。
第38條 開動卷帶滾筒,將膠帶卷起,抽開膠帶另一端並與主膠帶空端相連,抽出卷帶滾筒。
第39條 鬆開卡帶裝置,開動張緊絞車,將膠帶張緊到規定要求。
第40條 空機試運轉調整跑偏,然後再重載試機調整。
自動張緊可伸縮膠帶輸送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未經專門培訓,未取得上崗合格證的人員,禁止操作。
第2條 所有保護應齊全、靈敏、可靠,不準甩掉保護運行。
第3條 禁止用膠帶輸送機運輸超重、超長物料;禁止開倒車運輸物料;禁止人員乘坐。
第4條 嚴禁在故障狀態下運轉;正常情況下,禁止帶載啟動。
第5條 應避免頻繁啟動,本膠帶輸送機最大允許啟動次數為12次/h。
二、啟動前的準備
第6條 檢查通訊控製係統的工作是否正常,檢查各種保護裝置、聯接裝置是否齊全可靠,檢查各種手把、按鈕、儀器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第7條 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油質、油位是否符合規定。
第8條 檢查各驅動滾筒、導向滾筒、卸載滾筒、各種托輥的潤滑磨損情況,檢查膠帶的磨損情況和接頭的連接情況。
第9條 檢查各部位清掃器,保持位置正確、壓緊力適當、磨損不超限。
第10條 檢查冷卻、噴霧降塵係統;打開各冷卻管路的閥門,保證冷卻水流量、壓力符合規定,管路連接正確;膠管、接頭無損壞;噴嘴齊全,不堵塞;冷卻風扇運轉正常。
第11條 檢查膠帶張緊係統,確保張緊係統工作正常。
三、開機
第13條 開機時應首先發出開機信號。
第14條 按下TK101通訊控製係統的控製鍵,啟動膠帶輸送機。
第15條 當啟動過程結束後,TK101係統顯示運轉字樣。
第16條 打開膠帶輸送機頭的噴霧閥。
四、運行時的操作
第17條 膠帶輸送機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監聽各部件運轉聲響,隨時觀察各種指示信號,發現異常,立即停機。
第18條 隨時檢查電機、減速箱外殼溫升,不得超出廠家規定範圍。
第19條 監視膠帶輸送機的運行狀態,發現嚴重跑偏、打滑、磨帶、卷帶、撕帶時要及時停機處理。
五、停機
第20條 停機前應發出停機信號,再次啟動時應發出開機信號。
第21條 在正常情況下,嚴禁膠帶輸送機帶載停機,嚴禁操作隔離開關停機。
第22 條 按TK101係統停止鍵,膠帶輸送機停止運轉。
第23 條 停機後應及時關閉冷卻和噴霧係統閥門。
第24條 短時間停機應按下“閉鎖”按鈕;長時間停機應操作隔離開關,切斷電源。
綜采工作麵質量驗收工
一、一定規定
第1條 綜采質量驗收工必須熟悉綜采工作麵生產工藝、崗位質量驗收標準、現場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和各種設備的原理、性能,有豐富現場工作經驗和較高技術素質,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2條 熟悉《煤礦01manbetx 》、《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掌握《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 《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3條 對工程質量和文明生產進行全過程監督驗收。
第4條 嚴格按崗位質量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重點工作做到工作前提醒、工作中監督、工作後驗收,驗收結果記錄詳細。
第5條 按規定向區隊值班人員彙報工作麵情況,彙報應全麵、詳實,重點突出。
第6條 協助工(班)長及時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類問題,重大問題必須要求工(班)長立即安排處理。
第 7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待清楚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等。
第8條 遵章作業,及時製止違章行為。
第9條 出現特殊情況,應立即向區隊值班人員詳細彙報 ,必要時應向礦調度室進行彙報,並將處理意見轉達給工(班)長,且監督實施。
第10條 熟悉綜采麵質量標準和支護質量驗收方法。
第11條 熟悉並正確使用儀器、儀表等工具。
二 、驗收工作遵循的標準和內容
第12條 標準規定。
1.《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
2. 《煤礦安全規程》、措施、“作業規程”以及上級有關文件、法律法規等。
3. 單位依法確定的各種規定、標準。
三、工作程序
第13條 準備工作。
1.工具齊全:米尺、角度尺、記錄本和其他必要工具等。
2.認真翻閱質量驗收記錄,了解現場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等 , 並進行必要的記錄。
3.向區隊值班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了解現場情況,探討工 作難題,準確理解本班工作的重點、難點及處理方法,並征詢本班上個工作日的驗收工作是否存在不足。
4.班前會認真聽取工作安排,掌握工作重點和驗收標準 ,並做好記錄,以利於現場監督和驗收。
第14條 現場接班。
1.認真巡視檢查工作麵情況,並到規定地點與上班驗收員進行交接班。
2. 詳細記錄接班數據,了解工作麵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理方法等,並進行驗收工具的交接。
3. 監督各崗位人員嚴格按標準交接班,並協助上班驗收員處理交接班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並做好記錄。
第 15條 工作過程中監督驗收內容如下:
1.巡視檢查工作麵,對整個工作麵情況,包括頂板、底板、設備、支護、壓力顯現、工作重點等情況進行全麵掌握,並熟悉備用支護材料、配件等的數量和存放地點等。
2.排查出需重點進行監督驗收的工作。
3. 發現影響安全和質量的隱患,應立即安排處理,必要時向區隊值班人員彙報 , 征求處理方法。
4.對區隊臨時安排的工作,也負責監督驗收。
5. 嚴格執行彙報製度,在下班班前會之前,向區隊值班人員詳細彙報本班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對下班工作提出建議。
6. 對本班處理不了的設備故障,必須對故障現象能進行準確彙報,並對處理方法提出建議。
7. 對現場存在的問題,應重點監督處理,本班無法解決的,對問題應能進行詳細彙報,並對處理方法提出建議。
8. 交班前,嚴格按崗位質量驗收標準對各崗位工作質量進 行驗收,並如實詳細記錄。交班時處理不完的問題,應向崗位人員提供交班方案。
9. 進行測量時,測量基點和方法必須符合規定要求。
第16條 現場交班。
1. 在規定地點現場交接班,交班內容詳實齊全,並進行驗收工具的交接。
2. 監督各崗位人員嚴格按標準交接班,處理交接班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對難解決問題要做好記錄。
3.必須對本班所有工作進行驗收,確保無遺漏。
第17條 驗收工作的記錄和再彙報。
1. 嚴格按要求詳實填寫質量驗收記錄。
2.向區隊值班人員進行再彙報。
第18條 注意事項 :
1. 驗收各崗位工作質量時,必須有崗位人員配合,由崗位人員進行設備操作和安全監護等。
2. 驗收工作麵工程或設備質量時 ,如需到刮板輸送機內、 轉載機內或工作麵煤壁側等地點量取數據時,必須將轉載機、刮板輸送機停機閉鎖,指定專人監護,必要時停電閉鎖掛牌;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附近支架的前伸梁和護幫板必須護緊頂板和煤幫,必要時進行臨時支護。
3. 驗收設備質量時,應先在該設備停電閉鎖掛牌、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狀態下進行檢查驗收,再送電試運轉進行檢查驗收: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 , 必須有可靠的防護設施。
4. 驗收兩端頭支護和兩巷超前支護時,應首先確認有害氣 體是否超過規定,支護質量是否合格,是否有掉頂、片幫、倒支柱、掉頂梁、推棚等危險情況 ,然後在崗位人員監護下進行檢查驗收。
5. 嚴格按生產工藝要求進行過程監督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操作 ,必須要求崗位人員立即改正。
6. 特殊施工的驗收檢查 ,必須嚴格按補充措施要求和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液壓支架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液壓支架工必須熟悉液壓支架的性能、構造、原理和液壓控製係統,掌握本操作規程,能夠按完好標準維護保養液壓支架,懂得頂板管理方法和“工作麵作業規程”,經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2條 在液壓係統截止閥、隔離閥關閉狀態下,嚴禁操作支架。
第3條 支架應保持完好狀態,否則不準操作支架。
第4條 液壓支架工要與采煤機司機密切合作。移架時如支架與采煤機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應要求停開采煤機。
第5條 掌握好支架的合理高度;最大支撐高度應小於支架設計最大高度的100mm,最小支撐高度應大於支架設計最小高度200mm。當工作麵實際采高不符合上述規定時,應采取措施後再移架。支架內各立柱機械加長段伸出長度應基本一致,其活柱行程應保證支架不被“壓死”。
第6條 支架所用的閥組、立柱、千斤頂,一般不準在井下拆除,可整體更換。更換前盡可能將缸體縮到最短,接頭處要及時裝上防塵帽。
第7條 通過支架的管線必須吊掛排列整齊,不得有砸、壓、擠、埋和扭折現象,否則不準操作支架。
第8條 備用的各種液壓膠管、閥組、液壓缸、管接頭等必須用專用堵頭堵塞,更換時用乳化液清洗幹淨。
第9條 更換膠管和閥組液壓件時,隻準在“無壓”狀態下進行,而且不準將高壓出口朝向任何人。
第10條 嚴禁隨意拆除和調整支架上的安全閥。
第11條 液壓支架工操作時要掌握8項操作要領,做到“快、勻、夠 、正、直、穩、嚴、淨”,即:
1、各種操作要快。
2、移架速度要朝均勻。
3、移架步距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4、支架位置要正,不咬架。
5、各組支架要排成一直線。
6、支架、刮板輸送機要平穩牢靠。
7、頂梁與頂板接觸要嚴密不留空隙。
8、煤、矸、煤塵要清理幹淨。
二、準備、檢查與處理
第12條 準備
1、工具:扳手、鉗子、螺絲刀、套管、小錘、手把等。
2、備品配件:U型銷、高低壓密封圈、高低壓管、常用接頭、彎管等。
第13條 檢查。
1、支架前端、架間有無冒頂、片幫的危險。
2、支架有無歪斜、倒架、咬架,架間距離是否符合規定,頂梁與頂板接觸是否嚴密,支架是否成一直線或甩頭擺尾,頂梁與掩護梁工作狀態是否正常等。
3、結構件:頂梁、掩護梁、側護板、千斤頂、立柱、推移杆、底座箱等是否開焊、斷裂、變形,有無聯結脫落,螺釘是否鬆動、壓卡、扭歪等。
4、液壓件:高低壓膠管有無損傷、擠壓、扭曲、拉緊、破皮斷裂,閥組有無滴漏液,操作手把是否齊全、靈活可靠,是否置於中間停止位置,管接頭有無斷裂,U形銷子是否合格。
5、千斤頂與支架、刮板輸送機的聯接是否牢固可靠。前部刮板輸送機嚴禁軟聯接。
6、檢查電纜槽(擋煤板)到支架前梁的高度是否能保證煤機順利通過。
7、照明燈、信號閉鎖、灑水噴霧裝置等是否齊全、靈活可靠。
8、支架有無嚴重漏液卸載現象,有無立柱伸縮受阻使頂梁不接頂現象。
9、坡度較大的工作麵,端(排)頭支架及刮板輸送機防滑錨固裝置是否符合質量
第14條 處理
1、頂板及煤幫存在問題,應及時自行接頂或采取超前維護等辦法處理。
2、支架歪架、倒架、咬架時,應立即進行調整處理。
3、更換、處理液壓係統工程中損壞的障礙物,將管、線、通訊設施吊掛、綁紮整齊。
4、及時處理支架前、兩側及座箱的煤矸,否則不得移架。
5、上述4方麵存在問題時應及時處理,否則不得移架。
6、支架的立柱、千斤頂、活柱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應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移架操作及其注意事項
第15條 移架前預發出警告,被移支架周圍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第16條 正確選擇適宜的拉架方式,頂板破碎時要進行超前支護,並盡可能采用擦頂移架。
第17條 正常移架操作順序:
1、收回伸縮梁、側護板。
2、降柱,使主頂梁稍微脫離頂板(可以同時操作提架千斤頂)。
3、當支架可移動時立即停止降柱,使支架移至規定步距;
4、升柱,同時調整平衡千斤頂,使主頂梁與頂板嚴密接觸後持續供液約3~5s,以保證初撐力達到規定值。
5、升前梁,伸出側護板使其緊靠相鄰下方支架。
6、將各操作手把恢複“零”位。
以上各動作要堅持“小降快拉,立即支護”的原則,做到“快、夠、正、平、淨、嚴、緊”。
第18條 工作麵支架應盡量升平,防止一高一低,或前高後低,左、右斜等情況出現,否則應立即進行處理。
第19條 過斷層、空巷、頂板破碎帶及壓力大時的區域時移架操作順序:
1、按照過斷層、空巷、頂板破碎帶及壓力大時的有關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立即護頂或預先支護,盡量縮短頂板暴露時間及縮小頂板暴露麵積。
2、一般采用“帶壓移架”,即同時打開降柱及移架手把,及時調整降柱手把,支架移動後停止降柱,移架到規定步距後立即升柱。
3、過老巷或溜煤眼時,必須按照專項措施要求進行操作,確保安全通過。
4、移架按正常移架順序進行。
第20條 工作麵端頭的排頭支架的移架操作注意事項:
1、移架前都先檢查本架管線,不得刮卡,清除架前障礙物。
2、帶有伸縮前探梁的支架,割煤後應立即伸出前探梁支護頂板。
3、工作麵頂板破碎,壓力大時,應采取“帶壓移架”或“擦頂移架”。
4、降柱幅度低於鄰架側護板時,升架前應先收回鄰架側護板,待升柱後再伸出鄰架側護板。
5、移架受阻達不到規定步距,一般情況下先將支架升緊,再將操作閥手把置於中心位置,查出原因並處理後再繼續操作。
6、鄰架操作時,應站在上一架支架內操作下一支架,本架操作時必須站在安全地點,麵向煤壁操作,嚴禁身體探入刮板輸送機擋煤板內或腳蹬壓支架底座前端或站在推移聯杆上操作。
7、移架的下方和前方不準有其他人員工作。移動端頭支架時,除移動架工處,其餘人員一律撤到安全地點。
8、按“作業規程”規定順序移架。
9、移架支護與煤機截割、刮板輸送機推移的相互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10、操作中發現動作失靈和其他故障時,應按檢修操作有關規定及時查明原因正確處理,不準盲目拆除,亂敲亂砸。
第21條 推移工作麵刮輸送機
1、檢查支架推移千斤頂與刮板輸送機擋煤板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可靠,方可操作。
2、檢查頂底板、煤幫和有關阻礙物無誤後,方可進行推移。
3、刮板輸送機推移前,應觀察好鏟煤板煤壁間無影響刮板輸送機前移的台階,矸石或殘物料堆積,否則應予清除或返機割平後再推。
4、推移工作麵刮板輸送機推移點與采煤機後滾筒應保持不少於15m,滿足設備使用要求。推移刮板輸送機必須在運行狀態下進行,整機推移完畢應成一條直線。
5、可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或從中間向兩頭推移刮板輸送機,不準由兩頭向中間推移;因特殊情況需改變操作方向時應製定技術措施,並報有關部門批準。
6、除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可停機推移外,工作麵內的溜槽應在刮起板輸送機運行中推移。
7、機頭機尾前移時,要專人指揮,專人操作,嚴密監視,動作協調,步距移夠。機頭前移時,應首先檢查機頭底部及與其連接的轉載機機尾及平溜槽段,所有電纜、管路、順槽超前維護支架(柱)無前移障礙;檢查機頭與轉載機尾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可靠。
8、移設後的刮板輸送機要做到:整機安設平穩,開動時不搖擺,機頭、機尾和機身要平直,電動機和減速器的軸的水平度要符合要求。
9、刮板輸送機推移到位後,隨即將各操作手把扳到停止位置。
第22條 工作麵放炮時,必須把支架的立柱、千斤頂、管線、通訊設施等掩蓋保護好,防止崩壞。移架前,必須把煤矸清理幹淨。
第23條 工作麵冒頂的處理。
1、頂梁前端頂板破碎局部冒頂時,將頂梁用木料刹頂,再升柱使其嚴密接頂。
2、支架上方空頂必須采取接頂措施,以保持支護有效。
3、當支架上方與前方有較大麵積的片幫冒頂時,可采用撞楔護頂方法處理。
(1)在冒頂兩側各架設2—3架棚子,棚子高度應大於支架高度,其中第一架應大於支架0.5m以上
(2)棚子間距0.6—1.0m,要挖柱窩0.2—0.3m,迎山有力,背實背牢,穩固。
(3)將削尖的半圓木平麵朝下,從第二架梁下斜穿入第一架梁上打入,隨打隨用長纖子捅出前阻的煤矸,若大錘打擊力不足,可采用0.2m直徑的坑木用粗繩吊掛在棚梁上進行撞楔。
(4)撞楔間距約0.25 m,撞楔間隙用木板背嚴。
4、移架前應在煤幫側打上抬棚托住棚梁,以便拆除阻礙移架的棚腿。
5、大範圍的冒頂必須按照專項措施執行。
四、支架檢修操作
第24條 處理液壓係統故障,必須關閉壓力截止閥或隔離閥,將操作手把置於適當位置,使檢修部位的壓力被完全釋放,檢查無誤後方可進行工作。
第25條 主管路檢修,必須通知泵站停止運轉並采取閉鎖手段,同時應關閉故障部位前級壓力截止閥,采取正確方法進行壓力釋放,檢查無誤後方可進行工作。
第26條 拆除故障部件前應徹底清擦。
第27條 拆除更換部件時應及時安設防塵帽或采取其他防塵防汙措施。
第28條 更換有特殊要求的部件,應按規定使用專門工具,不允許用其他工具代用,更不準亂敲亂砸。
第29條 嚴禁使部件敞口對著人體,以防誤操作傷人。
第30條 檢修完畢,打開截止閥或隔離閥時,動作要慢,以免損壞設備和造成其他事故。
第31條 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不準關閉回液閥,因檢修需關閉時,檢修結束後必須及時打開。
第32條 嚴禁在井下拆卸閥件和千斤頂組件。
五、收尾工作
第33條 割煤後,支架必須緊跟移設。
第34條 移完支架後,各操作手把都扳在停止位置。
第35條 清理支架內的浮煤、矸石及煤塵,並整理好架內的管線。
第36條 經班長、驗收員驗收,合格後方可收工,清點工具,放置好備用配件。
第37條 向接班液壓支架工詳細交待本班支架情況、出現聽故障、存在的問題。升井後按規定填寫液壓支架工作記錄。
泵站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未經專門培訓,未持合格證的人員不準操作泵站。
第 2 條 按規定壓力供液,不準隨意更改。
第 3 條 各種液壓、電器保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不準甩掉,特殊情況,應製定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但不允許長期無保護運行。
第 4 條 按規定配製乳化液,配比嚴格控製在3%—5%。
第 5 條 泵體和液箱應保持水平穩定,每次移動後要及時調整。
第 6 條 泵站司機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二、啟動前的檢查
第 7 條 各部件是否損壞,連接螺絲是否緊固。
第 8 條 檢查液壓係統,管路連接齊全緊固,無滲漏,吸排軟管不折疊。
第 9 條 檢查泵站潤滑油、乳化油位及液位是否達到標準位置。
第10條 檢查泵站各種保護是否齊全。
三、啟動程序
第11條 確認無誤後,將吸液腔的放氣堵擰鬆(吸液管拆卸過後,把吸液腔空氣放盡,出液後擰緊。
第12條 打開乳化液箱上的吸液管及回液管上的閥門。
第13條 點動電機,觀察電機轉向與箭頭所示方向是否相同,如方向不符,應將開關換向,手把扳到相反位置。
第14條 啟動電機,注意視聽泵的運轉狀態,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泵檢查處理。
第15條 檢查各壓力表指示是否在標準範圍。
第16條 確認以上檢查無誤後,打開排液截止閥向工作麵供液。
四、運轉中應注意的事項
第17條 泵在運轉中有無異響和振動,卸載閥工作是否正常,檢查柱塞潤和密封性能,發現問題應停泵處理。
第18條 檢查電機及泵工作機構各部溫升,發現異常應停泵處理。
第19條 注意工作麵停泵呼叫,停泵動作迅速,直接停止電機運轉,並切斷電源,停泵期間,司機不準脫離崗位。
第20條 工作麵呼叫停泵後,必須得到工作麵呼叫人員的開泵信號後再次開泵,無論是本機故障停泵,還是工作麵呼叫停泵,再次開泵前必須向工作麵發出開泵信號。
第21條 正常運轉中安全閥不應動作。
五、檢修時的操作
第22條 泵站檢修必須停泵,切斷電源並進行可靠的閉鎖。
第23條 供液係統檢修必須用正確方法,將係統餘壓完全釋放後方可進行。
第24條 泵站係統各種壓力控製元件,如安全閥、卸載閥等不準備在井下拆檢,定期清洗各種過濾器。
第25條 部件檢修更換,注油配液應采取有效防塵防汙措施,保持設備、油質部件清潔。
六、乳化液配製
第26條 堅持正常使用自動配液裝置,不準甩掉不用。
第27條 液箱清洗後或第一次配製應邊檢測濃度,邊調整供水壓力及吸油節流孔,直達到配比濃度要求,一旦調定合格,不準隨意改動。
第28條 定期檢查清洗水箱、液箱、油箱、分離設施,至少每周清洗液箱一次,以保證乳化液質量。
第29條 每周檢測乳化液混液狀況和使用的水質變化情況,如發現乳化液有分油、析皂、沉澱現象,應立即03manbetx 檢查,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30條 每班至少檢查2次乳化液濃度配比並做好記錄,如發現濃度升高或降低應及時03manbetx 處理。
采煤機司機
MXG-350采煤機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未經專門培訓,未持合格證人員不得操作采煤機。
第2條 采煤機所有電氣、液壓保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特殊情況下應製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但不允許長期無保護運行。
第3條 堅持巡回檢查,嚴禁帶病運行。
第4條 不準用采煤機牽拉、推頂、托吊其他物件,更不準用采煤機破矸石和其他鐵器。
第5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開機割煤:
1、無冷卻或水量達不到要求。
2、遇有堅硬夾層超過煤機截割硬度指標。
3、刮板輸送機出現急彎。
4、采高低於“作業規程”要求。
第6條 對違章指揮,采煤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二、開機準備
第7條 檢查采煤機各部螺栓是否齊全、緊固;液筒截齒是否齊全、鋒利;五柱滾輪、行走輪是否良好,調高千斤頂銷軸及擋板是否齊全。
第8條 檢查各操作手把、按鈕是否靈活、可靠。
第9條 檢查滾筒內外噴霧是否暢通無阻,冷卻水是否有滲漏現象。
第10條 檢查油標指示裝置是否正常,否則加油。
第11條 檢查真空表讀數是否在3—10水柱/英寸,否則更換吸液過濾器。
第12條 檢查跟機電纜卡子是否完好,電纜卡子堅固是否合適,嚴禁電纜受力運行。
第13條 在檢查機器特別是滾筒時,必須將電機隔離開關手把、截割部離合器手把在零位,並閉鎖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後方可進行工作。
第14條 檢查無誤後,清除機道障礙物並發出開車信號,通知人員離開,點動電機,待電機快停轉時,掛上滾筒離合器,開機試運轉,注意監聽各部位運轉聲響是否正常,各種信號、保護儀表指示是否正常,在確認采煤機完好時,方可牽引。
三、開機運行
第15條 開啟清水泵,啟動電機並選擇牽引速度。
第16條 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切實掌握好采高,隨時注意頂、底和煤層的變化情況,底板割平。
第17條 司機發現截齒短缺或損壞要及時補齊更換,不準在少截齒的情況下工作。
第18條 采煤機割煤時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壓力表、溫度表、真空表以及其他各種指示信號,發現不正常運轉指示時,要立即停機檢查找出原因,嚴禁強行開機。
第19條 專人隨機清理電纜槽,隨時注意觀察跟機電纜、水管,不得使水管、電纜承受自重以外的張力,避免砸、壓、卡、拉壞。
第20條 采煤機不得帶負荷啟動,不準在過載情況下強行割煤,如發現過載要仔細03manbetx 原因,必要時滾筒脫離、退出截口,停機檢查。
第21條 發現操作手把不靈活或動作有誤時,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後方可繼續工作,嚴禁亂敲、亂砸、強行使用。
第22條 牽引速度要由小到大,逐漸變化,嚴禁猛增猛減。
第23條 在割煤過程中,煤機司機始終觀察煤幫及支架架間支護情況。
四、停機
第24條 一般應選擇頂板完整、無淋水的位置停機,采煤機停止運行後,司機必須將所有的操作手把、隔離開關手把打在中位或斷開位置上。
第25條 非特殊情況下,不準使用換向手把停機,正常情況下停機要先停牽引、後停電機,同時關閉冷卻水路。
第26條 臨時停機時,在電機隔離開關未停,滾筒離合器未脫離的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崗位,其他各手把應恢複到中立位置。
第27條 停機後如司機要暫時離開,必須將隔離開關打在斷開位置,滾筒離合器手把打在脫離位置上。
隻有在特殊緊急情況下或停止按鈕不起作用時,才可使用,但此後必須檢修隔離開關的觸點。
第28條 煤機必須在空載情況下停機。
綜采工作麵端頭維護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端頭維護工必須熟悉本工作麵煤層、頂板特征,頂板管理方式、礦壓顯現規律和所采用支柱的性能、結構原理、完好標準及使用維護方法,嚴格按“作業規程”及本規程的規定進行操作,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2條 進入作業地點後要全麵檢查頂幫完好情況及支護用品完好情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3條 作業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先支後回、敲幫問頂製度,在敲幫問頂時按下列規定執行:
1、用鎬或長釺杆敲幫,聽其聲音,判斷岩體有無鬆動或離層等,發現煤幫出現傘桅或鬆動點,必須立即處理。
2、問頂時要站在斜上方安全地點,一手持鎬一手托頂,先輕敲頂板,無掉渣或離層剝落時,再重敲,聽其聲音,判斷頂板深部是否離層。對鬆動頂板岩石找“掉”前要對上下人員打招呼,並看好退路,在安全情況下,再用鎬自上而下由外向裏逐漸輕輕找“掉”。
3、堅持使用長柄工具,人員站在敲擊點以外安全地點,聽其聲音,觀察變化,判斷岩體是否鬆動,深部是否有離層跨落跡象。
第4條 隨時注意(聽和看)頂板的動態,若發現異常現象,立即撤離所有人員到安全地點,待頂板穩定後,再進行處理。
第5條 金屬摩擦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的支設最大高度應小於支柱設計最大高度的0.1m,最小高度應大於支柱設計最小高度的0.2m,當高度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換相應型號的支柱,支設的支柱要確保迎山有力,其初撐力達到規定要求,並拴繩防倒。
第6條 不同性能的支柱不得混用,特殊情況下需使用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第7條 端頭維護工作業時要和液壓支架工、刮板輸送機司機、轉載機司機、采煤機司機等相關工種人員協調配合,並注意以下事項:
1、順槽靠工作麵一側的單體液壓支柱如影響推移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在推移刮板輸送機前撤除。
2、端頭支護空間必須滿足機頭機尾與其整體的“平”“直”,移動機頭、機尾時注意輸送機與轉載機搭接及過渡槽過渡情況,以保證其不上翹、不下陷,運轉平穩。
3、機頭、機尾移過後應及時支護頂板,否則不許開機 ,並要清理幹淨安全出口的一切雜物,保證出口暢通。
第8條 架設支柱時,其下方不得有人逗留或通過,防止掛梁時脫落或倒柱傷人。
二、工作前的準備、檢查及處理
第9條 準備。
備齊注液槍、錘、鐵鍬、尖鎬、撬棍、鐵絲、卸載手把、液壓管、斧子、鋸、量具等工具。所用工具應牢固可靠。
第10條 檢查與處理。
1、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和支護是符合質量要求,發現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
2、檢查單體液壓支柱時,發現三用閥失效、漏液、變形、彎曲、活柱表麵鏽蝕、頂蓋缺少兩個以上小爪或手柄損壞時,應及時更換;新下井或修複後第一次使用的支柱,必須內腔排氣。
3、檢查金屬摩擦支柱時,發現鎖體部件不齊全,水平楔不起作用,斷裂,無底,變形,彎曲,頂蓋缺少兩個(包括兩個)以上小爪,不能伸縮,墊圈和托板接觸不嚴密,焊縫裂開或柱體內煤粉影響活柱下縮時,必須處理或更換。
4、檢查金屬鉸接頂梁時,發現損傷裂紋,焊縫開裂,彎曲,變形,連續缺“牙”不能卡住支柱,銷子彎曲或無銷時,應立即更換。
5、檢查注液槍時,發現漏液、損壞、變形,無密封圈或出液不正常時,應立即配合有關人員修補或更換。
6、操作過程中,應時刻觀察頂幫,堅持敲幫問頂,發現活煤矸,傘簷,頂板離層,頂板破碎,冒頂或片幫危險時,人員要站在斜上方用長把工具橇落或及時架設臨時支護進行維護。
三、基本支護操作程序
第11條 端頭三角區支護操作
1、端頭三角區靠工作麵煤壁側的柱梁,應在煤機到達前回撤。一次回撤一個截深的距離,頂幫破碎時,不得提前回撤。順槽采用錨網支護時,應提前將金屬網及錨杆的金屬托盤拆掉。
2、三角區回撤柱梁作業時,至少2人協同作業,一人作業,一人監護照明;應先清理好退路,用長把工具將單體支柱放液,拉出;然後再回鉸接頂梁,人員要站在頂梁跌落波及不到的安全地點。
3、人員進入端頭三角區作業時要將轉載機與刮起板輸送機停機閉鎖。
4、嚴禁用回柱絞車強行回撤單體。
5、當壓力大,端頭三角煤頂板嚴重破碎時,可增加臨時支護或支設過渡抬棚,支設抬棚梁時,梁時要互相錯開,抬棚腿要打在棚梁與抬棚梁的接觸點,迎山有勁。
6、順槽采用錨網支護的工作麵,煤機割出巷幫錨杆時,刮板輸送機應提前停機,煤機要停電閉鎖,揀出錨杆,如果煤機在刮板輸送機機頭,要同時停機轉載機。
7、煤機周圍3m及巷道5m範圍內嚴禁有人,防止割出的雜物濺起傷人。
第12條 端頭切頂線處支護操作
1、按規定的間距和質量要求,支設新的切頂密集支柱及其他特殊支護後,撤除原有密集支柱及金屬頂梁。
2、回撤端頭切頂密集柱梁作業時,至少需3人,兩人作業,一人監護;應先清理好退路,用長把工具將單體柱放液後用葫蘆拉出,然後再回鉸接頂梁,回梁時嚴禁人員進入老塘作業;退銷撤梁,人員站在安全地點。
3、端頭切頂線處回柱放頂遇到“死柱”時,必須采取臥底和其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禁止放炮崩或用絞車硬拉。
4、切頂線後出現懸頂時,應製定加強支護或強製放頂措施。
第13條 超前支護操作
1、超前支護的形式和支護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中的規定。
2、在采取金屬支架棚支護的順槽內超前回撤金屬棚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1)回撤工字鋼棚必須用“作業規程”規定的專用慢速回柱絞車,並使用專用絞車繩及專用勾頭,回柱絞車按鈕、信號應靈敏可靠。
(2)用回柱絞車回棚時,有專人站在安全地點監視頂板,並在作業地點兩頭專人站崗,防止人員進入 ;操作人員要站在離絞車5m以外安全地點。
(3)回柱絞車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回柱絞車的固定方式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並確保固定可靠,設備完好。
(4)回撤金屬支架棚時,施工順序為由裏向外逐一回棚,一次一棚。要先對鄰近金屬支架棚進行加固,用長柄工具處理掛鉤頭部位的混凝土塊,確保鉤頭與鋼梁結合緊密,並拆掉所有撐木,采用鬆動棚腿附近巷道底板、適當鬆動棚腿等措施後再進行回棚作業,作業時先拉棚腿再拉棚梁。
(5)回撤棚梁時絞車應點動作業,司機集中精力,開車時手不離按鈕,並嚴密注視絞車運行情況,阻力過大時,不得強拉硬拽,防止斷繩 。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6)在回柱、換棚時,嚴禁人員正對支柱或工字鋼歪倒及片幫可能波及的地點,所有人員要躲至安全地點,並要有專人觀察頂板。堅持回一棚,換一棚,嚴禁大拉大放,頂板破碎時要用木料背頂或下套棚。
(7)利用腳手架作業時,腳手架必須墊平,保證牢固可靠。
(8)頂板未穩定前,不得進行摘、掛鉤頭和外運鋼梁工作。
(9)回柱絞車用完後要可靠停電,並將開關按鈕放在安全地點。
第14條 單體液壓支柱操作。
1、帶帽點柱操作及注意事項:
(1)操作順序: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放置柱鞋→)堅立點柱→用注液槍衝洗注液閥煤粉→將注液槍卡套卡緊注液閥→給柱帶帽→供液升柱。
(2)注意事項:①每根柱隻準帶一個柱帽,嚴禁帶雙柱帽。②底板鬆軟時必須穿柱鞋。
2、鉸接頂梁與單體液壓支柱的操作及其注意事項:
(1)操作順序:掛梁→插調角楔→背頂→清理和定柱位→(放置柱鞋→)立柱→供液升柱。
①掛梁。一人站在支架完整處兩手抓住鉸接頂梁將之插入已安設好的頂梁兩耳中,另一人站在人行道,插上頂梁圓銷並用錘將圓銷打到位。②插調角楔。將頂梁托起,由下向上插入調角楔,使梁與頂板留有0.1—0.15m間隙。③背頂。按規定數量與上架棚子背頂材料交叉背好,並用錘打緊水平楔 。④清理柱窩。根據“作業規程”的規定確定柱位,清掃柱位浮煤,鑿柱窩或麻麵,需穿鞋時,將鞋平放在柱位上。⑤立柱與升柱。至少一人扶柱,一人供液,先徐徐供液,待支柱見力後(以不倒柱為限),人員躲到安全地點,實行遠距離供液達到規定初撐力,退下注液槍並掛在支柱手把上,支柱及時拴繩防倒。
(2)注意事項:①支護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②掛鉸接頂梁時,頂梁應擺平並垂直於巷道煤壁。③調角水平楔子必須水平插入頂梁牙口內,不允許垂直插入,正常情況下的插入方向是小頭朝工作麵上方,禁止用木楔或其他物品代替調角楔。④升柱時,應用手托住調角楔並隨升柱而及時插緊,當支柱升緊後,必須用錘將調角楔打緊⑤支護時要注意附近工作人員的安全和各種管線。
第15條 工作麵端頭聯網操作程序。
1 初次上網操作。
(1)操作順序:支護好上網空間→刮板輸送機停電閉鎖(在機頭時轉載機同時停電閉鎖)→布網→降支架前梁→壓網→逐架上齊並把各片網聯成一片。
(2)注意事項:①加強支護或增加臨時支護保證端頭頂幫穩定。②上網人員與支架操作人員要聽從指揮,配合協調。③刮板輸送機、轉載機停機閉鎖,工作段上下各10m範圍內不準進行回柱和支架操作。④可以配合長料壓網或預先把網邊連結在長料上,一同上到支架前梁。⑤人體高度不夠時,可以架設牢固的腳手架,但必須有專人扶持監護。⑥一次降一架上一架,逐架上齊,相鄰支架邁步前移吃網。⑦頂板破碎或煤體鬆軟時要製定專門措施。
2、正常聯網操作。
(1)操作順序:支護好聯網空間→布網掛網→聯網→吊網保證煤機通行空間。
(2)注意事項:①聯網時停止相關支架操作。②敲掉不穩定煤幫或臨時支護防止掉頂片幫。③人員要站在支架與刮板輸送機之間操作,嚴禁站在網與煤壁間或在刮板輸送機內掛、聯網。④人體高度不夠時,可以架設牢固的腳手架,但必須有專人扶持監護。⑤時刻保證退路安全暢通。⑥聯網標準和質量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16條 端頭支架操作。
1、端頭支架拉移前必須先檢查臨近支架及端頭支護的支護質量,確認無誤後方可拉移端頭支架。
2、移架操作按照“液壓支架工技術操作規程”的有關內容執行。
3、當工作麵因上竄下滑造成端頭支架與順槽內的金屬頂梁之間的距離超過500mm時,增加特殊支護。如在端頭支架外側支設走向抬棚等。
第17條 過特殊地質構造區域等特殊支護方式的操作應按專門規定的安全措施執行。
四、收尾工作
第18條 將剩餘的支柱、梁或背頂材料等,碼放在規定位置,將失效和損壞壞的柱或梁,運到指定地點,碼放整齊。
第19條 經班長或質量驗收員驗收合格,與下一班端頭維護工現場交接班後,方可收工。
綜采設備安裝、撤除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煤礦綜采設備的安裝、撤除工作。
第2條 參加綜采設備安裝、撤除的各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3條 安裝、撤除綜采設備時,除執行本規程外還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第4條 安裝、撤除工作麵要嚴格執照設計、“作業規程”進行,無設計和“作業規程”嚴禁施工。
第5條 工作麵安裝、撤除前,公司組織有關單位對工作麵安裝或撤除的準備情況進行全麵驗收,條件具備後方可進行安裝、撤除。
第6條 安裝、撤除綜采工作麵設備應根據工作麵設計和現場具體情況,提前10天編製“施工作業規程”,經公司技術業務部門和分管領導審批後,及時向全體施工、管理人員詳細傳達、組織實施。“施工作業規程”的內容和要求包括:
1、安裝、撤除內容,各種設備的安裝、撤除數量及大型部件的質量等。
2、設備安裝、撤除順序。
3、設備運輸路線和安裝、撤除運輸提升設備的布置情況及布置圖。
4、設備安裝、撤除方法及標準要求。
5、安裝、撤除的安全技術措施。
6、安裝、撤除中的頂板管理措施。
二、設備運輸路線及安裝、撤除條件的一般要求
第7條 綜采設備通過的巷道必須支護狀態良好,斷麵尺寸和軌道質量滿足裝載設備的車輛通過要求並暢通無阻,巷道兩側和上部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運輸綜采支架及其他大型設備前,必須在整個運輸路線上試運模型車,檢測並維修巷道使其線路暢通無阻。
第8條 切眼斷麵、支護方式和支護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對於破碎頂板、受礦山壓力影響較大,需要采用分段刷大斷麵、分段安裝支架的工作麵,要強化控製頂板、嚴防頂板冒落。
第9條 井下各組裝硐室的位置、斷麵、支護方式要達到設計要求。
第10條 綜采設備運輸線路中使用的各種絞車及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完好,符合規定。
第11條 運輸綜采設備的軌道規格符合規定,滿足運輸物件的質量要求。否則應采取加密軌枕或更換重型鋼軌等保證措施,以確保運輸安全順利地進行。
三、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第13條 設備安裝準備工作。
1、凡下井的綜采設備必須進行地麵安裝調試,經調試有問題或質量不過關的設備部件不準下井。以保證各部件安裝合適、配合無誤。
2、準備井下使用的各種絞車、平板車及其他需用礦車,須經檢查、檢修達到完好;按絞車型號、運輸設計長度纏繞好直徑匹配、長度合適的鋼絲繩,封車準備下井。
3、檢修好臨時泵站:一般兩台液壓泵一個泵箱。準備好所使用的各種高壓膠管。
4、準備好施工所作用的各種工具,裝入工具車準備下井。
5、將調試合格的設備配件裝車準備下井。液壓支架、采煤機等設備經解體拆下的部件按順序單獨裝車編號下井。
6、按絞車布置位置,安裝好各種型號的絞車,並將絞車調試好。
7、在工作麵順槽內的規定地點安設臨時泵站並調試好。
8、將順槽軌道延鋪到切眼內的規定位置,鋪設順槽內車場。
9、備足安裝所需的支護材料及用品。
10、不升井的設備,在進入工作麵安裝前要逐台進行檢查和一般的性能試驗,合格後方可進行安裝。
第14條 設備撤除準備工作
1、準備好各種通用及專用工具、封車用工具和起吊工具。
2、準備所需的絞車、平板車,並檢修達到完好,絞車要纏好鋼絲繩。
3、準備並檢修好臨時泵站。
4、將所有支架改為本架操作,並檢修好選定的掩護支架。
5、敷設各種所需電纜管線,安裝好撤麵所使用的各種絞車。、
6、在工作麵順槽內的規定地點安設臨時泵站並調試好。
7、停麵後,在規定地點安設支架起吊硐室,並將軌道鋪至硐室處。
四、綜采工作麵設備安裝、撤除施工的一般順序
第15條 安裝順序
1、先安裝工作麵前後部刮板輸送機的溜槽和底鏈,然後安裝液壓支架。
2、在工作麵安裝完10餘組支架後,可隨後同步依次安裝刮板輸送機擋煤板及後驅動架和驅動裝置。采煤機、轉載機、破碎機、膠帶式輸送機、移動電站等設備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同步安裝。
3、液壓支架安裝完後,安裝刮板輸送機的前驅動架、驅動裝置和上鏈。
4、供電後緊上鏈、上齊刮板。
5、調試,試運行。
第16條 撤除順序。
1、一般先撤除可伸縮帶式輸送機,然後依次撤除轉載機、破碎機。
2、在進行以上撤除施工時,可同步撤除采煤機、移動 電站和泵站。
3、撤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
4、最後撤除工作麵液壓支架。
五、設備裝車、運輸
第17條 綜采設備裝封車要求。
1、裝車必須使用合格的平板車、花車。
2、裝車前,先找好設備重心,在平板車墊防滑舊膠帶或薄木板,裝車要平穩。
3、封車選用符合規定的鋼絲繩或特殊的鎖緊裝置,要確保封車牢固安全。
4、對於易損壞、怕碰撞的設備必須采取加皮子或墊木板等防護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碰壞。
5、封車打摽時, 要在設備上墊木板防止封車滑動或摽壞設備。
6、無軌膠輪車運輸要有專門的封車設施,確保封車牢固安全。
第18條 專用車輛的寬和軌距必須符合巷道寬度和線路曲率的要求。
第19條 裝在車上的設備,其兩側超出車盤部分的寬度不得大於200mm;否則要將設備解體或采取其他相應措施。應根據裝運綜采設備的外形尺寸、質量、結構、性能及對運輸的要求,校對提升運輸設備的能力、罐籠的大小、巷道的斷麵、電機車架空線的高度、軌道的坡度及曲率半徑等,以此決定上下井的設備是否需要解體。
第20條 綜采設備裝運前,應詳細校對運輸路線及安裝順序,以確定設備的裝車方向和前後順序。
第21條 提升綜采設備的絞車、鋼絲繩、繩卡、鉤頭、連接環等都要事先根據綜采設備提升的最大質量進行計算,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22條 綜采設備安裝和撤除用的運輸、提升設備必須保證性能良好,安全可靠。通訊、信號係統必須清晰、靈敏、可靠。
綜采設備運輸
一、運輸前的準備工作
第23條 根據設備的裝車情況,準備好一般和特殊的連車工具及其他有關用具,並要全麵檢查其完好情況。
第24條 檢查設備裝車和封車情況,有無滑動部件和沒有固定好的小件,無問題後方可運送。
第25條 檢查閥組、立柱和各種千斤頂、膠管等液壓元件的進出口是否封堵好(對儀表和易損部件要派專人運送,以免損壞丟失。
第26條 檢查運送的設備序號是否符合設計編號要求。
第27條 地麵和井下大巷機車,運送較長設備和液壓支架時,使用特製連杆連車,車速不得超過2m/s,並且要運行平穩,無特殊情況不準備工作急刹車,防止碰撞。
第28條 井筒、斜巷、順槽中運輸前,必須檢查通訊、信號裝置,保證其完好、靈敏、可靠。
第29條 運送設備前要對軌道、鋼絲繩、絞車的連接裝置、鉤頭裝置、安全設施等進行全麵檢查,無問題方可運送。
二、設備運輸
第30條 在井筒和斜巷中使用絞車運送綜采設備時,,必須配備技術熟練的專職絞車司機、把鉤工和信號工,絞車開動後,其他人員要躲到安全地點,避免斷繩傷人。
第31條 在井筒和斜巷中一律慢速輸送,必須找好重心。
第32條 使用的絞車應按規定進行可靠的固定。
第33條 運送超高、超寬、超長設備要有專門措施。
第34條 在運輸中,需要兩台絞車接替運送、更換鉤頭時應有可靠的擋車裝置,後一部絞車的鉤頭必須掛好並張緊後才可取下原來提升絞車的鉤頭。
第35條 絞車滾筒上的鋼絲繩排列整齊,無斷絲和繩鼻子現象。繩跑偏時要有安裝牢靠的抗繩輪或回頭滑等排繩裝置。所有絞車鬆車時嚴禁有餘繩,嚴禁處理工作中的鋼絲繩。
第36條 運輸途中處理車輛掉道或物件歪斜等問題時,要製定針對性措施,絞車司機刹好閘把,在對車輛進行可靠的撐擋後,方可進行其他的處理工作。斜巷運輸發生以下問題時,還應在車輛下方打好趄柱,人員要站在上方處理,要有人統一指揮,司機不得離開崗位。
第37條 平巷或起伏不平的小坡度巷道使用兩台絞車對拉時,信號必須明確,兩台絞車鬆、拉速度必須密切配合,嚴防斷繩事故發生。
第38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一次隻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口、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3、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39條 斜巷運輸應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綜采設備起吊
一、起吊前的準備工作
第40條 了解起吊重物的質量、幾何形態和性能。
第41條 選擇起吊工具、吊掛裝置和索具,其安全係數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並確定具體的起吊方法。
第42條 選擇符合規定的起吊點,並對起吊地點的支護狀況進行檢查,起吊時要有專人負責指揮,並規定統一起吊信號。
第43條 檢查起吊工具、索具的完好情況,確保起吊安全可靠。
二、起吊捆縛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44條 起吊重物時,吊索捆縛應按箱上的標記、設備上專用的吊裝部件和技術文件的規定進行。
第45條 設備應捆綁穩固,找好被起吊物的重心,以防脫扣和傾倒。起吊形態不規則物體或大型設備要采取多點起吊方法。
第46條 捆綁易變形的設備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其變形。
第47條 吊索的轉折處與設備接觸的部位,應墊以軟質量墊料,以防設備和吊索損壞。
第48條 設備上滑動的部件應予以固定,以防滑動後碰撞。
第49條 不準把設備的外凸處,如手柄接線盒易損部位等做吊裝掛繩之用。
第50條 嚴禁任何人員隨同吊裝設備或機具升降。
第51條 開始起吊時,先慢慢拉緊,觀察各處,確認無誤後,再行起吊。起吊過程要均勻慢拉,防止設備打滑傾斜突然落下。起吊時要有專人指揮,專人觀察頂板、起吊梁,操作人員應站在支護完好,設備、吊梁滑落波及不到的安全地點,其他人員要躲到安全地帶。
第52條 吊裝設備時,禁止任何人在設備下麵及受力索具附近通行和停留,並不得將手、腳伸到可能被擠壓的地方。
第53條 起吊設備時,應垂直起吊,如受環境或機具的限製不得不斜向上升時,應經過周密計算,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移動式起吊機具和橋式起吊機等嚴禁斜向提升設備。
第54條 設備在起吊過程中無特殊情況,不得中間停止作業,指揮人員和起吊機具的司機更不得離開崗位。確實需中間停頓時,必須采取措施將起吊物下墊實、墊牢,防止歪倒。
第55條 設備起吊就位後,應放置穩固,對重心高的設備,應先采取防止其搖動或傾倒的措施後,方可拆除起吊機具。
第56條 在井下利用棚梁或液壓支架做承力點起吊設備時,要對棚梁進行加固,必要時對承力件進行計算,方可進行起吊。
第57條 井下利用絞車和滑車進行起吊重物時,要對絞車的負荷量、鋼絲繩的承載能力、滑車的額定負荷進行校核,並對絞車基礎或穩固情況及滑輪支承點防倒措施進行全麵檢查,無問題時,方可起吊。為同規格的起吊用具,在作為主要承載工具時不能混用。
第58條 使用焊接鏈條起吊重物時,隻準垂直起吊(即零度起吊),不準用雙鏈夾角起吊,不準用麻繩 、棕繩作為起吊捆縛器具使用。
第59條 不得使用作為支護的錨杆、錨索、金屬網、鋼帶等作為起吊點。
采煤機安裝、撤除
一、一般注意事項
第60條 采煤機在運往井下綜采工作麵安裝或從綜采工作麵拆除運出時要進行解體,把采煤機拆卸成若幹部分進行運送。
第61條 根據運輸巷道的斷麵尺寸、提升能力等決定拆卸件數的多少。
第62條 用電機車運輸時要注意部件不能在途中散開,用鋼絲繩或其他材料捆紮時不能使部件受損或變形,對其他裸露部件應加防護罩。
第63條 液壓管在運輸或存放時有防塵裝置。
第64條 電氣設備必須密封蓋好。
第65條 小零件必須裝箱後運送。
第66條 采煤機等重要設備,在運輸中應派專人跟車。
第67條 安裝、拆除采煤機,都要在專用的拆裝硐室內進行。
第68條 安裝、拆除采煤機前,應先檢查拆裝地點的支護狀況、起吊梁及吊裝機具。
二、采煤機井下組裝一般程序
第69條 把底托架安裝到工作麵運輸機上。
第70條 從裏向外依次吊裝,對機體內的截割部、牽引箱、電控箱、電動機、外麵的截割部,上好定位塊,緊固對接和底盤螺絲。
第71條 安裝左右滾筒。
第72條 連接各部分之間的管線,安裝供水管、電纜、電纜卡、護板裝置等附屬裝置。
第73條 配齊滾筒截齒和噴嘴。
第74條 向各部注以合格的油脂,油量達到要求位置。
第75條 檢查設備安裝質量,接通電源和水源,安裝調高千斤頂。
三、采煤機拆除程序
第76條 先拆除左右滾筒和調高千斤頂連接銷,將調高千斤頂完全縮回。
第77條 停電停水,拆除穿過或跨越各部分聯接麵間的管罩、管子、電纜及落煤護板等裝置。
第78條 從外向裏依次拆除外麵的截割部、牽引箱、電控箱、電動機、裏麵的截割部。
第79條 拆除采煤機底托架。
第80條 撤除工作麵采煤機電源、供水管和電纜卡。
四、安全注意事項
第81條 采煤機拆除安裝中的起吊、裝封車和運輸等,要按照本規程的有關部分執行。
第82條 在拆除中對於各部接合麵要求采取保護措施,嚴禁碰、砸、撞傷。
第83條 在拆、裝滾筒過程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滾筒翻滾傷人。
第84條 在坡度較大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液壓支架安裝、撤除
一、一般規定
第85條 工作麵液壓支架安裝撤除中的頂板管理工作和工作麵液壓支架安裝撤除中的標準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項,要嚴格按照《綜采工作麵設備安裝或撤除作業規程》中的規定執行。
第86條 第一組支架安裝位置要根據《綜采工作麵設備布置圖》或測量部門給定的尺寸確定。
二、液壓支架的安裝程序
第87條 工作麵液壓支架的安裝方法,根據工作麵的具體條件,運輸設備的不同,特別是頂板情況製定相應的方法和措施。一般程序如下:
1、在支架正式安裝前,將安裝支架所需空間支護牢固,把安裝用的滑板運到第一組支架安裝所需的位置上(堅硬底板,可不使用滑板)。
2、把支架車拉到工作麵軌道與滑板交接處停車穩固,拆除固定支架的裝置。
3、把支架車繼續向前拉,使前兩輪脫離軌道,支架滑向安裝滑板上,如不能全部滑下平板車,可用絞車將支架拖到滑板上。
4、在滑板上將支架調位。調至安裝規定位置向安裝滑板上。
5、升到距抬棚100mm處停下。固定被安裝支架,抽出滑板,撤出支架頂部抬棚。
6、升起支架,達到初撐力,支撐頂板,連接推拉裝置。
7、拆除供回液管,改棚、調整安裝用滑板,準備安裝下一組支架。
8、一般最後兩組支架的運輸方向與前麵的支架相反,下道後利用絞車直接拖到位。
三、支架地麵解體和井下組裝程序
第88條 地麵解體
1、支架的解體由運輸條件決定,一般輕型支架可不解體。
2、地麵解體要用專設的解體工具起吊。
第89條 井下組裝程序
1、組裝要在專用的組裝峒室內進行。
2、頂梁的安裝方法:
(1)利用行車或吊頂梁專用架吊起定量,移動到底座上方,把頂梁放到底座上。
(2)對準頂梁和後掩護梁連接的銷孔,插入兩個大銷子,並固封。
(3)連接全部膠管。
(4)把支架在平板車上移正位後固定好,運往工作麵安裝。
四、液壓支架撤出程序
第90條 根據不同條件的工作麵,選用相應的撤出方法,一般程序如下:
1、如采用前進式掩護撤架法,撤架前先在開始撤架端調轉2-3架支架作撤架時的掩護支架用。
2、給掩護支架前的第一個支架街上供回液膠管,降下前梁,前移適當距離,讓支架在掩護支架的前梁或抬棚下調架,把支架調到與工作麵平行的位置,順工作麵拖向裝車點。
3、交替前移掩護支架到撤架狀態,準備撤第2架,以後可以此類推。
4、當支架撤到最後4架時,開始在掩護支架的頂梁上走向放符合規定的圓木梁或工字鋼梁。
5、當撤到最後兩個支架時,掩護架頂梁上要有不少於5排相距700mm的工字鋼梁或圓木梁。
6、撤除中間的掩護支架,在撤除位置支上抬棚,再撤除靠老塘側的掩護支架,撤除後立即打上木垛。
7、在靠煤壁側梁子的伸出端架設抬棚,把掩護支架上的5根梁子撐住,撤除最後一個掩護架。
8、最後撤除的兩個支架,采取相互掩護的方法,用安裝在巷道內的絞車拖出。
9、支架撤除完畢,由裏向外將工作麵端頭及出口外的單體液壓支柱、工字鋼棚等有用材料回撤至規定位置,並在要求位置打上木垛。
第91條 液壓支架撤除裝車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有“自吊自裝車法”、裝車硐室“起吊架裝車法”。
“自吊自裝車法”整體裝車的操作程序如下:
1、液壓支架是在專用的設在工作麵或巷道內的裝車點裝車。
2、把撤出的支架用絞車拖到裝車點的專用平板車處。
3、給支架供液將支架升起。
4、用專用的吊掛鉤掛住支架兩邊的適當位置。
5、降架,支架靠立柱的降架力將自身吊起。
6、將裝支架的平板車順軌道推上平板,車輛在平板上專開的溝內前進到支架的下方合適的位置後固定。
7、升架,支架落在平板車上。
8、將支架固定在平板車上,拆除吊掛鉤,將支架降到最低位置,拆除供回液膠管,將支架順平板上的軌道拉出運走。
裝車硐室“起吊架裝車法”操作程序如下:
1、在巷道內的合適位置,組裝吊裝支架的起吊硐室。
2、起吊硐室采用一梁4柱支護安裝好起吊架,鋪好滑板,並清理幹淨硐室內的雜物。
3、把從工作麵內拖移出的支架運至起吊硐室的滑板上,調好位。
4、啟動起吊架吊鉤,將吊鉤掛在支架底座箱的起吊眼中。
5、檢查起吊各部位無誤後,人員躲至安全地點,操作起吊千斤頂,將支架吊起。
6、用絞車將平板車拉入吊裝硐室內的滑板上,調整平板車並對位固定好,人員躲開。
7、操作起吊千斤頂,將支架落到平板車上,然後封車。采用加壓塊上螺絲或其他方法封車。
8、封完車後用絞車將支架拉出運走。
9、若支架超重,需拆除尾梁或其他重部件時,可在起吊硐室內先行單獨起吊拆除,然後再進行以上工作。
運輸設備安裝、撤除
一、一般規定
第92條 綜采工作麵三機的安裝應根據采區和工作麵的運煤巷道布置情況,確定其安裝順序和安裝方法。
第93條 三機設備進入工作麵要按照安裝程序編號排好順序。
第94條 三機安裝、撤除工作中的起吊工作要按照《綜采設備起重操作規程》規定執行。
第95條 三機安裝、撤除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標準要求按綜采工作麵機電設備安裝、撤除作業規程執行。
第96條 三機的撤除順序一般是:膠帶式輸送機、轉載機與破碎機、工作麵刮板輸送機。
二、工作麵刮板輸送機的安裝
第97條 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先於支架安裝前定位鋪設好溜槽,綜采放頂煤工作麵有前、後兩部運輸機,安裝方法相同。
第98條 輸送機各部件通過鋪設在切眼內的安裝軌道,按順序依次運入並卸在安裝地點。
第99條 工作麵輸送機的安裝方法大體有兩種:上行安裝和下行安裝前要根據綜采工作麵設備布置圖或有關部門給定的尺寸確定機頭或機尾的安裝位置。安裝程序及方法如下:
1、按給定位置先將機頭(或機尾)各部件運入到位,依次組裝就位。
2、依次運入、安裝過渡溜槽、中間溜槽。
3、運入、安裝機尾(或機頭)部過渡溜槽。
4、最後運入、組裝機尾(或機頭)各部件。
5、安裝機頭、機尾時,為不影響支架安裝,其電機 、減速箱等部件可滯後支架安裝再組裝。
6、每次運入設備安裝至安裝地點前,要先拆除安裝位置的軌道,然後將運到的設備起吊,把車盤拉出運走,再將設備拖至安裝位置與上一節溜槽插接,直到機尾(或機頭)。每次插接完一節溜槽應及時安好連接環和擋銷。
7、底鏈鋪設可采用鋼絲繩引鏈法,即預先將絞車鋼絲繩 從底槽中穿過至機尾(或機頭),最後掛上底鏈用慢速絞車牽引將底鏈拖入底槽。掛底鏈時掛雙股鏈,拖入前要在鏈開頭處上一個刮板防止鏈旋轉,並每隔10環將立環用鐵絲綁住,防止其擰鏈、錯環。鋪設底鏈也可采用鋪一節溜槽安裝一節刮板鏈的方法。
8、安裝上刮起板鏈,安裝完成後將上台階鏈、底鏈聯成一體;並組裝煤機牽引鏈或齒軌。
9、安裝擋煤板可與支架安裝同步,並滯後3組支架安裝。
10、刮板輸送機送電後,用閘盤緊鏈至能開機為止。開機將底鏈翻上,再掐開鏈子把刮板上齊。
11、向各潤滑部位注以合格適量的潤滑油脂。
12、緊鏈。用隨機帶的阻鏈器卡在機尾,阻止鏈子正轉,在尾電機減速箱對輪處退上閘盤,點動機尾電機正轉,當鏈子不再轉動時,立即停機閘緊閘盤,接上鏈子,緩慢鬆開閘盤,撤掉阻鏈器。緊鏈時,操作閘盤人要動作迅速,無關人員要躲至安全地點,防止斷鏈傷人。
13、接通電源和操作係統,空載試運轉,再次把運輸鏈張緊,開機再緊鏈,重複幾次直到鏈子緊到合適程度。
14、按完好標準對刮起板輸送機進行全麵檢查。
三、橋式轉載機與破碎機的安裝程序
第100條 橋式轉載機安裝前,要根據帶式輸送機安裝中線把帶式輸送機尾承載段安裝好。橋式轉載機的安裝程序及方法如下:
1、先將破碎機底托盤擺正,然後組裝破碎機。
2、從破碎機開始分別向機頭、機尾擺落地溜槽,上擋板,並將機尾擺好。
3、橋部溜槽安裝從平坡開始,先將溜槽吊起對好,再上擋板。起完坡後在橋部打木垛直到機頭,木垛作臨時支撐用。
4、把機頭小車吊起安裝到膠帶、機尾承載段的跑道上。
5、把機頭吊起安裝在小車上,對好連接銷,與橋部對接成一體,擰緊螺栓。
6、吊起對好機頭減速箱電機,上緊螺栓。
7、在擺入破碎機後的落地段前,先鋪兩股底鏈。在所有溜槽擺完後,再鋪上鏈、上刮板。溜槽帶底封板時,方法與101條第7項相同。
8、接通供電電纜和操作係統後,將底鏈翻上,掐開鏈子補齊刮板,再緊鏈至合適程度。
9、安裝齊底封板、上封、卸煤裝置、電纜槽、冷卻裝置等部件,擰緊所有螺絲。、
10、向各潤滑部位注以合格適量的油脂。
11、安裝拖移錨固裝置及拖移液壓部件並接通供回液膠管。
12、按照完好標準對全機進行檢查。
13、檢查無誤後進行空載試運行,並進一步張緊運輸鏈。
四、順槽膠帶輸送機的安裝程序
第101條 安裝前要由有關部門在膠帶輸送機整個安裝長度範圍內的巷道頂板上給出安裝基準線,膠帶輸送機要根據安裝基準線安裝,主要安裝程序及方法如下:
1、根據安裝基準線及帶式輸送機機頭的落煤點中心,定好機頭卸煤滾筒的位置,並依此位置將要安裝的設備依次運入擺開卸車。
2、安裝卸載端和機頭部。
3、安裝儲帶倉部分。
4、安裝張緊絞車和卷帶裝置。
5、機尾部已在安裝轉載機時安裝完畢。
6、安裝中間架和下托輥,鋪設膠帶安裝上托輥。
7、調直調平機架,加上防跑偏裝置。
8、安裝膠帶輸送機供電固定電站,安裝電控裝置、安設信號、緊停及其他保護裝置。
9、向各潤滑部位注以合格適量的潤滑油脂。
10、把膠帶張緊後,按照完好標準對安裝完的膠帶輸送機進行全麵檢查。
11、接上供電電纜和操作裝置,進行空載試運轉,並在試運轉中把膠帶張緊到合適的程度。
12、安裝機尾拖移錨固裝置和拖移液壓部件,並接通供回液膠管。
五、順槽膠帶輸送機的撤除程序
第102條 順槽膠帶輸送機在綜采工作麵生產中,中間部分大部分已隨工作麵推進被撤除,停采時隻剩下機頭部,儲帶倉和機尾部及少量膠帶,撤除程序如下:
1、膠帶輸送機機頭落煤點有溜煤眼的,先用工字鋼梁密排封堵溜煤眼;然後掐開膠帶,開機將膠帶逐段吐出,掐開裝車運走;掐斷膠帶時要保證膠帶的長度,嚴禁隨意截割、拆壞、磨損膠帶。
2、膠帶輸送機斷電,拆除膠帶輸送機電控部分。
3、撤除機頭和儲帶倉部分。
4、撤除張緊絞車和卷帶裝置。
5、撤除中間架和上下托滾。
6、膠帶輸送機機尾要在撤除轉載機時撤除。
六、橋式轉載機與破碎機的撤除程序
第103條 橋式轉載機在撤除時,盡量把轉載機的橋部拖到機尾承載段上,然後撤除。拆除方法和程序如下:
1、拆開刮板鏈並撤除。
2、拆除機頭電機、減速箱。
3、用小木垛把轉載機橋部墊好,並在橋部兩側用小單體作輔助支撐。
4、拆除破碎機和轉載機橋部的對接螺絲。
5、拆除機頭部和行走小車,把帶式輸送機機尾拆除運走。
6、拆除橋部擋板、底封板和溜槽。
7、拆除拖移錨固裝置和全部液壓部件。
8、拆除破碎機。
9、拆除機尾各落地段溜槽、擋板和底封板。
10、依次拆除的轉載機部件及時裝車運走,各種小件集中裝運。
七、工作麵刮板輸送機撤除程序
第104條 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大多數情況下是在順槽設備和采煤機拆除完後才進行拆除,放頂煤工作麵應先撤除前部刮板輸送機,前後部刮板輸送機拆除方法和程序基本相同,其方法和程序如下:
1、刮板輸送機斷電,把輸送機和刮板鏈拆開,並撤除鏈子、刮板。
2、拆除機頭、機尾、電機減速箱、過渡槽、機頭架、底座、電氣部分,並裝車運走。
3、拆除擋煤板、支架拉移裝置,與前部溜槽一起回撤。
4、用慢速絞車從機頭向機尾或從機尾向機頭方向,依次將溜煤槽拖至裝車位置,及時裝車運走,小件集中裝運。
液壓泵站安裝、撤除
一、液壓泵站安裝程序
第105條 液壓泵站運輸、安裝、撤除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標準要求按照 《綜采工作麵機電設備安裝或撤除作業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106條 液壓泵站及其附屬設備都是固定在專用的平板車上,在地麵把所有能做的安裝工作(如檢查、加油試運轉等)全部做完後,按照設計要求與順槽其他移動設備編組後,按順序下井進入軌道順槽鋪設的專用軌道上,在規定地段進行安裝,泵站車組一般排放在距工作麵較近的一端。
第107條 安裝方法及程序如下:
1、接通液壓泵和供液箱間的所有膠管。
2、把供回液膠管向工作麵液壓支架和其他用液點鋪設,並接好。
3、把供水管接到液箱的入水口上。
4、按照規定的比例配製乳化液。將乳化液配比裝置安裝調試好。
5、將所需用的電纜、管線敷設吊掛安裝好,然後接通電源和操作按紐。
6、對泵站和液壓係統進行全麵檢查。
7、試運轉並檢查運行狀況。
二、液壓泵站的撤除程序
第108條 液壓泵站的撤除是和順槽內其他移動設備一起從軌道巷內順序撤出的,撤除程序如下:
1、拆除供電電纜和操作係統。
2、拆除供水管。
3、拆除各用液裝置的供回液膠管。
4、拆除泵與液箱之間所有連接膠管。
5、同順槽內的其他移動設備一起順序撤出軌道巷。
電氣設備安裝、撤除
一、一般規定
第109條 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按“電氣試驗規程”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不升井檢修設備,必須進行繼電保護和絕緣電阻試驗,不合格者不能安裝。
第110條 設備下井前,要根據有關設計和現場實際需要的安裝方向與順序事先排列好,並且在運輸、安裝過程中不得變動。
第111條 電氣設備在井上、下運輸過程中,除執行“綜采設備運輸操作規程”外,應有專人監護,防止顛簸或碰撞,防止零件丟失。
二、安裝方法
第112條 電氣設備裝在專用平板車上,運至安裝地點後,不卸車,從裏向外依次安裝。
第113條 用專用連杆將電氣設備車及其他有關的平板車連接起來。
第114條 移動變電站列車的首尾各安裝一部車載絞車,並同整個列車連為一體,作為變電站的移動和固定裝置。
三、電氣設備安裝質量要求
第115條 設備安裝、排列整齊,其間距符合有關規程要求。設備與平板車間的固定要牢固可靠,設備車不得自行移動或滑動。
第116條 各種電氣保護裝置齊全,整定準確,動作靈敏可靠。接地裝置應符合有關規程要求。
第117條 各操作按鈕、手柄和機械閉鎖裝置齊全、完整,並靈活可靠。
第118條 各種儀表和信號指示裝置完整無損,並指示準確、清晰。
第119條 控製、監控係統完備可靠,通訊係統完備,通話清晰。
第120條 設備內部腔室無灰塵、無積水、無其他異物。
第121條 防爆麵無鏽蝕、無傷痕,並塗以適量的防鏽油脂。防爆間隙符合廠家規定。
第122條 所有緊固件齊全、完整、無鬆動。
第123條 設備間聯絡電纜的規格、長度和壓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有“雞爪子”、“羊尾巴”和明線接頭。所有電纜的懸掛和擺放應整齊,並符合有關規程的要求。
第124條 設備上不用的電纜喇叭嘴或插座應按防爆安全要求封閉。
第125條 所有電氣設備,在需附加防淋水、防砸等防護設施的地方,均應有相應有效的防護設施。
第126條 單機、聯合試運轉符合設計要求。
四、撤除方法
第127條 先撤電纜和小型、易丟失的零部件。
第128條 大型和不易丟失的小型設備及零部件不卸車由外向裏逐車撤除。
五、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第129條 安裝人員要認真學習並熟悉電氣設備的裝車、運輸、安裝和撤除方法,嚴格按本規程規定施工,嚴格執行工種崗位責任製。
第130條 裝車前必須由熟悉設備結構的專業人員對所有設備進行外觀檢查,確保零部件齊全、完整、緊固,把各開關手把置於“斷開”位置並閉鎖。
第131條 設備裝車時,要有專人指揮並檢查,保證設備排列順序和方向與現場實際需要相一致。
第132條 設備的配線和電纜聯接要指定專人按設計圖表施工,並遵守先控製線後動力線,先低壓開關後高壓開關,最後搭接總饋電開關的作業程序。
第133條 必須由熟悉設備結構和性能的另一人檢查配線和電纜連接情況,在符合設計圖表要求和本規程中的電氣設備安裝質量要求後方可試送電。
第134條 試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並執行“電氣設備操作工技術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試送電時,各有關設備應設專人操作,專人監護,操作和監護人員要熟悉設備操作程序和性能。
第135條 在符合本規程的程序操作、無異常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下述程序操作:
1、檢查各開關處於“斷開”位置。
2、采區變電所相應的高防開關試送電3次。
3、合上綜采麵高壓隔離開關。
4、合上綜采麵高壓負荷開關,試送3次。
5、逐條支路單機試送電,先點動,當電動機轉向正確後再試運轉。
6、聯合試運轉。
第136條 撤除設備時,先停電、驗電,檢查確實停電後,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再將導體對地放電,所有開關手把在切斷電源時都應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隻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才有權取下此牌。
第137條 嚴禁帶電撤除。
第138條 拆除電纜時,先拆高壓後拆低壓,先拆動力線後拆控製線。
第 二 篇 掘 進
鑿 岩 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本工種崗位操作資格證書。
第 2 條 認真學習 “作業規程”的有關內容,掌握巷道支護參數、質量標準、施工工藝及爆破要求等。具備自保、互保的意識和能力。
第 3 條 掌握所用設備、材料的有關結構、性能等, 會處理鑽具的一般故障和進行日常保養。
第 4 條 交接班及班中要認真檢查工作範圍內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準備工作
第 5 條 作業環境安全檢查 :
1. 由外向裏依次 ( 逐棚、逐排 ) 檢查巷道的永久支護、臨時支護及安全設施,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2.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 找淨頂幫的活矸、危岩。找頂時要用長柄工具,人員要站在安全地點,並有專人監護,同時觀察好退路,保證退路暢通無阻。
3. 檢查有害氣體濃度是否符合規定,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 6 條 工具、設備及材料檢查:
1. 根據工序要求認真檢查各種工具、材料,保證質量可靠,數量滿足要求。量具要校核準確,設備性能可靠,運轉正常。
2. 認真檢查各種風水管路連接是否牢固,風水壓是否合適。
第 7 條 校正中、腰線,按“作業規程”中巷道斷麵圖和爆破圖表的要求畫出巷道輪廓線,確定眼位,並做出標記。
三、施工操作
第 8 條 氣腿式鑿岩機:
1. 檢查: 鑿岩機各部分及風水管路連接是否可靠,釺子和釺杆的質量及連接是否牢固。
2. 試運轉: 鑿岩工將鑿岩機扶穩, 點眼工將釺子安裝到鑿岩機上,並扣好卡釺器,然後試運轉。試機時先開水,後開風,觀察風鑽釺子運轉是否正常,注水孔是否暢通。
3. 點眼: 鑿岩工扶穩鑿岩機,點眼工在釺子一側托住釺子, 兩人配合使鑿岩機對好眼位,然後鑿岩工小開風閥門, 輕頂鑿岩機,待鑽進 10~2Omm 並使釺子不再移位後,點眼工立即躲開, 以防斷釺傷人。點眼前應在眼位上用風鎬刨出眼窩。
4. 打眼:鑿岩工調整好鑿岩機的角度,待釺子慢慢鑽進20~3Omm後,進行全風壓鑽進,給水要均勻適當。操作鑿岩機時要站在鑽機的一側, 手扶鑽機兩腿前後錯開,不準騎在氣腿上,以防斷釺傷人。打眼時人員不準站在鑽機前方。
5. 打眼時,鑿岩機、釺子與鑽眼的方向要一致,推力要均勻,以防斷釺、夾釺或掉鑽頭。當鑽進速度減慢,如因水平推力過小,應停止鑽進,調整鑽腿位置,加大水平推力再繼續鑽進。
6. 鑽眼過程中,如突然停風時應將釺子拔出,以免因無風支腿下落,鑿岩機將釺子壓彎變形。如突然停水,應停止鑽進,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待正常供水後再進行鑽進。
7. 打眼時允許 1~2 人操作一台鑿岩機,不準在無人操作的情況下打眼。
8. 使用多台風鑽同時作業時,要劃分好區域,定鑽、定人、定鑽眼順序,不準重疊作業。
9. 當眼位過高時,必須搭設工作平台,不準將氣腿蹬在支架上打眼。
10. 鑽眼應與岩石的層理、節理方向成一定夾角,盡量避開沿岩石層(節)理方向打眼。
11. 下山施工鑽眼時,應將迎頭底部至少一茬炮距離的積矸清到實底, 防止炮眼打在老眼上。每打完一個炮眼釺子拔出後,應及時插上木楔,防止岩粉將炮眼堵住。
12. 任何情況下嚴禁邊鑽眼邊裝藥。
13. 鑽完一個眼或換釺子時要先關風,後關水。
14. 鑽眼後必須用吹眼器將岩粉吹淨,吹眼時操作人員應位於炮眼一側,麵部背向眼孔,其他人員要離開迎頭,以防吹出的雜物噴出傷人。
15. 鑽眼過程中,應定時向注油器注油,保證風鑽潤滑良好。
16. 防止斷釺傷人的方法:
(1) 熟練操作,精力要集中,保持鑽架穩定使釺子平直前進。風鑽釺子不得左右搖擺,鑽架起落要穩。
(2) 在岩石堅硬、裂隙發育時,應采用“十字型”鑽頭,防止釺頭被夾,造成斷釺。
(3) 不得使用含碳量高的釺子。
17. 拔釺子的方法:
(1) 先將氣腿下端稍向後移,然後用雙手拉住風鑽手把向後退,這時風鑽不停,借助釺子旋轉力將釺子拔出。
(2) 用以上方法拔不出來時,可以將氣腿向前移到釺子下麵,利用氣腿相反方向的頂力把釺子拔出。
(3) 用以上兩種方法仍拔不出來時,可將釺子從風鑽上拆下,用雙手或專用工具來回推拉轉動釺杆,把釺子拔出來。
第 9 條 風動錨杆鑽機:
1. 使用前的準備:
(1) 使用前,操作者必須仔細閱讀使用說明書,了解設備的性能、特點,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2) 使用前向注油器注滿潤滑油,使用過程中必須定時定量進行添加,保證注油器中有潤滑油。
(3) 檢查並安裝水、氣接口處的過濾網,無過濾網不得開機。
(4) 接氣管前,應打開氣源氣閥,放掉壓氣中的積水。
(5) 連接好鑽機的氣水管路,插好插銷,以防使用中脫落。
(6) 開機前,檢查水,氣控製開關,並使之處於關閉位置。
(7) 檢查氣源和水源,保證氣壓在 0.45MPa 以上,水壓在 0.7~1.2MPa 。
(8) 檢查鑽杆是否平直,鑽杆內孔是否暢通,鑽頭必須鋒利。
(9) 戴上保護器。
(10) 保證鑽孔位置地麵無障礙,底板比較平坦。
2. 鑽機空載試驗:
(1) 接通氣源,將氣腿控製閥打開,支腿慢慢上升,各級支腿全部伸出。然後關掉氣閥,各級支腿在自重作用下縮回,這樣使支腿升起和降下 3 次。
(2) 按下氣馬達控製閥檢查馬達的旋轉情況。同時打開氣腿和馬達控製閥,使支腿的上升與馬達旋轉同步進行。
(3) 將水控製閥打開,觀察鑽杆連接套處是否有水流出。
3. 鑽孔:確定空載試驗正常後,安裝好鑽杆即開始鑽孔。
(1) 將氣腿控製閥打開,使支腿慢慢升起,鑽頭抵達頂板眼位。將水控製閥打開,給鑽杆供水,然後緩慢壓下馬達控製閥,使馬達慢速旋轉。控製轉速和推進速度進行開眼,當鑽頭鑽進岩石約2Omm 左右,調整轉速和推進速度,以正常的鑽孔速度進行鑽孔。
(2) 將支腿控製閥和水控製閥分別打開,閥門的開啟應從小逐漸加大。鑽孔過程中,操作者可根據需要將風、水控製閥以及馬達控製閥及時調節至合適位置。一般情況、在軟岩條件下,需最大轉速、較小的推力;在硬岩條件下,鑽機需較小轉速、較大的推力;在泥岩中鑽孔時,尤其要注意水壓和水量。若孔中出水少,則應停止馬達,衝洗後再進行鑽進;若鑽孔阻力過大,將要卡鑽時,應左右晃動 "T" 型把手避免卡鑽。
(3) 孔鑽結束後,使馬達緩慢轉動,關閉支腿氣閥。支腿開始排氣並回落,鑽杆隨機落下,待支腿完全收縮後關閉馬達控製閥,再關閉水閥。
(4) 如第一根鑽杆鑽孔深度達不到要求時,則從鑽杆連接套中拔出短鑽杆,將長鑽杆插入鑽好的孔中,再將鑽杆尾部插入鑽機的鑽杆連接套中。按上述程序繼續鑽進,直到孔深達到要求。 鑽進結束後停機拔出鑽杆。
4. 注意事項:
(1) 水、氣管接頭連接牢固,嚴防斷開傷人。
(2) 使用過程中必須定時定量添加潤滑油。
(3) 鑽孔過程中,必須根據岩石狀況及時調整鑽機的旋轉速度和支腿推力,使之相互匹配,以獲得最佳鑽進效果。
(4) 操作鑽機時,操作者要站穩,以保證鑽機平衡。
(5) 鑽機突然停鑽時,操作臂將向右擺動,操作者應注意自己的位置,操作臂右側不準有人,以確保安全。
(6) 操作者不要穿鬆弛的衣服,鑽眼時嚴禁用手或使其他物品觸及鑽杆。
(7) 鑽眼過程中,要注意觀察巷道的頂、幫狀況,確保作業安全。
(8) 支腿收縮時,操作者不可將手放在支腿上,以免劃傷。
(9) 鑽機平放時人員不得正對氣腿方向。
(10) 鑽眼結束後,應關掉水源、氣源,並檢查鑽機有無損傷和鬆動的螺絲,並加注潤滑油。
第 10 條 煤電鑽(未使用)
1. 使用前檢查:
(1) 煤電鑽外殼有無裂紋和破損,螺釘是否鬆動,手把是否完整。
(2) 開關是否靈活。
(3) 電纜接頭要嚴密結實,杜絕出現“羊尾巴、雞爪子、明接頭”,膠皮無破損。
(4) 仔細檢查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嚴禁甩掉綜合保護裝置。
2. 試運轉:手握操作把,啟動開關,使電鑽空轉2~3min, 檢查電機旋轉方向是否正確 ( 順時針 ), 聲音是否正常。打開水閥,檢查釺子孔是否暢通。
3. 打眼:
(1) 開眼: 試運轉正常後,插好釺子,接好水管,使鑽頭輕輕接觸煤壁,對準眼位,打開水閥,然後送電,點動鑽機開眼。
(2) 打眼:待鑽進 20~3Omm 時,按下開關使電鑽正常鑽進。每隔一定時間要將鑽杆來回抽拉,排淨眼內岩(煤)粉。鑽眼結束後要先停電,後停水,將岩(煤)粉清理幹淨。
4. 注意事項:
(1) 使用電鑽鑽眼禁止戴手套,工作服袖口必須紮緊,衣領、衣角係好,鈕扣扣好,以免被鑽杆纏住。
(2) 使用電鑽勻速推進,不要用力過猛。不準用腳蹬或強推硬壓,防止斷釺傷人,禁止過負荷運轉。
(3) 嚴禁用手直接扶托釺杆,打眼時鑽機前方嚴禁有人。
(4) 連續使用一定時間後應暫停鑽進,把電鑽放在幹燥通風處進行降溫,以免燒壞電機。
(5) 電鑽運轉時,若發現啟動困難或有異響以及其他故障時,應停止鑽進,進行維修。禁止帶電或操作時檢查電纜和電鑽。
(6) 嚴禁用電纜拖電鑽和將電纜在尖銳物品上摩擦、纏繞。
(7) 電鑽不用時應切斷電源、拔出鑽杆,將電纜盤好並放在安全、幹燥地點,防止被炮崩或礦車碰撞等。
(8) 電鑽不用時應放回指定地點。
第 11 條 液壓錨杆鑽機:(未使用)
1. 使用前檢查:
(1) 檢查液壓錨杆鑽機各部位是否靈敏可靠。
(2) 檢查液壓管接頭連接是否牢固。
(3) 檢查油箱油位,嚴禁鑽機在最低油位線下工作。
2. 試運轉:
(1) 打開支腿控製閥,使支腿緩慢上升,各級支腿全部伸出。然後關掉支腿控製閥,縮回支腿,這樣使支腿升起和降下3次。
(2) 打開馬達控製閥使馬達空轉,檢查馬達的旋轉情況。
(3) 同時打開支腿和馬達控製閥,使支腿的上升與馬達旋轉同步進行。打開水控製閥,觀察鑽杆連接套處是否有水流出。
3. 鑽孔:確定空載試驗正常後,安裝好鑽杆開始鑽孔。
(1) 開眼:將支腿控製閥打開,使支腿慢慢升起,鑽頭抵達頂板眼位。將水控製閥打開,給鑽杆供水,然後緩緩打開馬達控製閥,使馬達慢速旋轉,控製轉速和推進速度進行開眼。
(2) 鑽孔:當鑽頭鑽進岩石 20mm, 調整轉速和推進速度,以正常的鑽孔速度進行鑽孔。
(3) 退鑽:鑽孔結束後,使馬達緩慢轉動,關閉支腿控製閥。支腿回落,鑽杆隨機落下,待支腿完全縮回後關閉馬達控製閥,再關閉水閥。如第一根鑽杆鑽孔深度達不到要求時,應更換長鑽杆,按上述程序繼續鑽孔,直到孔深達到要求。
4. 注意事項:
(1) 每台鑽機應配備 2 名專職操作人員,2 人必須了解鑽機的性能,熟悉鑽機的使用方法, 能排除一般故障, 並對鑽機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2) 嚴禁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液壓油脂混合使用, 嚴禁使用非液壓油脂, 以防損壞鑽機和泵站的密封件或其他部件。
(3) 液壓馬達嚴禁反轉, 操作者的左邊不得有人。
(4) 鑽孔中若發現卡鑽、停轉或鑽杆彎曲, 應立即縮回, 重新調整推進速度。
(5) 每次工作完畢, 必須將鑽機上的岩塵衝洗幹淨, 將鑽機擺放到指定位置。
(6) 注油孔應定期注油, 以免損壞軸承。
四、其他事項
第 12 條使用風鎬前應檢查風鎬及壓風管路, 將風管吹淨後連在風鎬上, 連接要牢固。操作時要注意風管連接部分是否鬆動, 並注意不要使釺子誤插到腳上, 刷幫時要避免矸石滾落傷人, 使用後要將風鎬擦淨, 管路盤好放至指定地點。
第 13 條 使用其他鑿岩工具時, 使用單位應根據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編製詳細的操作手冊, 並組織學習。鑿岩工應詳細了解其性能特點和使用說明書, 並對操作手冊進行學習, 考試合格後, 方可上崗操作。
第 14 條 鑽眼過程中如發現煤(岩)發鬆變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有水壓、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現其他異常現象時, 要停止打眼, 勿拔出鑽杆, 向有關部門彙報,聽候處理。必要時應立即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第 15 條 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第 16 條 當現場用長釺子不方便時, 必須采用短釺套打。
第 17 條 過老空、貫通施工時, 應嚴格執行專項措施的有關要求, 保證施工安全。
耙裝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 取得本工種崗位操作資格證書。
第 2 條 認真學習“作業規程”, 熟悉作業環境、生產係統、 施工方法、質量標準和安全注意事項。具備自保、互保的意識和能力。
第 3 條 熟練掌握所用耙裝機的構造、特征、技術性能、安全注意事項等, 掌握維修和保養技術。
二、準備工作
第 4 條 作業環境安全檢查:
1. 檢查作業範圍的永久支護、臨時支護及其他安全設施,發現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必須先進行處理。
2. 檢查有害氣體濃度是否符合規定, 安全監測儀器是否按規定設置, 發現問題立即按規定進行處理。
3. 檢查耙裝機至迎頭的距離是否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否則必須移機。
4. 裝岩機司機操作側必須保持足夠的操作空間。
5. 裝岩(煤)前, 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 衝洗巷道頂幫,並檢查耙裝噴霧裝置是否完好 。
6. 耙裝作業與迎頭施工平行作業時, 耙裝機回頭輪到迎頭 的距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7. 其他工作人員處於安全地點。
第 5 條 設備、工具及材料檢查:
1.檢查耙裝機電器設備以及各種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可靠。
2. 耙裝機照明是否良好。
3. 設備試運轉是否正常。
三、裝岩機操作
( 一 ) 耙鬥式裝岩機
第 6 條 開車前檢查: ①耙裝機的固定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②操作機構是否靈活, 閘帶是否可靠且鬆緊適當; ③ 鋼絲繩符合使用要求, 無擠繩、卡繩; ④過渡槽上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止耙鬥出槽的護欄是否齊全、固定牢固; ⑤回頭輪固定牢固可靠、位置適宜;⑥耙鬥連接是否牢固; ⑦耙鬥運行範圍內嚴禁有人; ③試運轉正常, 不準帶病作業。
第 7 條 耙裝操作:
1. 啟動:檢查無誤後即可送電啟動電機, 進行耙裝作業。
2. 耙裝:鬆回程滾筒操縱杆, 拉緊工作滾筒操縱杆, 使主繩牽引耙鬥耙取矸石, 沿耙裝機槽到卸料口, 將矸石卸入礦車。
3. 回鬥: 鬆工作滾筒操縱杆, 拉緊回程滾筒操縱杆, 使副繩牽引耙鬥回到矸石堆。
4. 停機:臨時停機時將工作滾筒操縱杆和回程滾筒操縱杆鬆開, 按操作按鈕停電。若耙矸完成或停機處理故障, 必須從饋電開關停電。
第 8 條 注意事項:
1. 耙矸時速度要掌握均勻, 避免忽鬆忽緊, 防止鋼絲繩擺動幅度過大, 或被滑輪等卡住、擠住。
2. 耙矸阻力較大時 , 應將耙鬥前後移動幾次 , 不準扒不動硬扒 , 以免造成斷繩或燒電機。
3. 遇大塊岩石影響耙裝時, 應停機將矸石砸碎。
4. 當耙鬥的出繩方向與耙裝機的夾角過大時, 司機應在出繩的對側操作, 以防耙鬥竄出溜槽傷人。
5. 在拐彎巷道裝岩時 , 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 ,清理好機道 , 並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係。
6. 不準在過渡槽上存矸, 以防矸石被耙鬥擠出或鋼絲繩甩出傷人。
7. 正常操作時, 不可將兩個手把同時拉緊, 以防耙鬥飛起。
8. 要經常檢查鋼絲繩, 如斷絲超過規定要及時截割或更換新繩, 滾筒餘繩不少於 3 圈。
9. 上下山使用耙裝機時要有防止矸石滾落傷人的措施, 上山傾角大於 200時, 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點柱或設擋板, 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
10. 爆破前, 要將耙裝機照明燈、電纜等保護好, 操作按鈕處於停電位置並停掉饋電開關, 將耙鬥開到裝岩機簸箕口前, 防止耙鬥被矸石埋住。爆破後, 要對固定裝置、電纜等進行檢查, 將操作部位的矸石清理幹淨, 在矸石上灑水後方可開機。
11. 耙裝過程中要用好防塵設施, 防止粉塵飛揚。
第 9 條 耙裝機的固定方法:
1. 平巷:用 4 個卡軌器牢固地固定在軌道上, 卸料槽尾部支兩根撐柱, 保證穩定。
2. 上下山:
(1) 小於 100 ( 含 100 ) 的斜巷: 耙裝機上的 4 個卡軌器 , 用螺栓上緊固定在軌道上。機尾兩根撐柱打在實底上, 牢固有力、 防止滑動, 交接班時要詳細檢查。
(2) 大於 100的斜巷:除按上述方法固定 , 還要有其它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第 10 條 移耙裝機:
1. 移機前的準備工作: 移機前先清理淨耙裝機兩側及前方的矸石, 按標準鋪好道。上述工作完成後將耙裝機簸箕口抬起用勾鼻掛住, 使簸箕口離開軌道並將兩側小門向內側關閉, 鬆開卡軌器, 整理好電纜, 即可移機。
2. 平巷中移耙裝機:移機可采用耙裝機自行牽引、小絞車牽引或采用人力拉移的方法。采用機械牽引時迎頭的滑輪要固定牢靠, 牽引速度要均勻。用小絞車牽引時要有信號, 以便出現問題能及時停車。移機時耙裝機前方及兩側(除司機外)嚴禁有人, 耙裝機移至預定位置後, 停穩固定好。
3. 上山移耙裝機:移機前先對絞車鋼絲繩、鋼絲繩連接裝置、軌道鋪設質量、信號、牽引回頭輪等進行認真檢查。移機要由區隊長或班組長統一指揮, 上山移機時耙裝機應采用絞車牽引, 上山移機時耙裝機機尾斜撐不準去掉或抬起, 移機時把裝機前方、下方不準有人, 嚴防耙裝機突然移動或下滑傷人。移機前要根據耙裝機型號、巷道坡度計算絞車牽引力及鋼絲繩安全係數。
準備工作完成後由指揮人發出移機信號, 小絞車司機聽清信號即可送電。開動絞車將耙裝機適當拉緊, 以防鬆開卡軌器後耙裝機突然前竄。司機將製動閘把壓緊 , 鬆開卡軌器螺栓及其他固定裝置, 檢查無誤人員躲至安全地點後, 指揮人員發出信號, 絞車司機操作絞車緩慢牽引耙裝機。牽引過程中如阻力較大時應停止牽引, 壓緊製動閘手把, 查明原因並進行處理。牽引阻力過大時嚴禁強行牽引。把裝機移至預定位置後, 指揮人員發出信號 , 司機停止牽引, 將耙裝機斜撐撐牢, 上緊卡軌器, 然後安裝其他固定裝置。耙裝機固定牢固後, 由指揮人員作最後檢查, 確認無誤後方可發出信號, 鬆開絞車牽引繩。上山移機嚴禁自拉自。
4. 下山移耙裝機:下山移機時, 應利用絞車下放。鬆卡軌
器前應先用絞車適當拉緊耙裝機, 防止耙裝機在鬆開卡軌器上竄。耙裝機下放速度不得太快, 防止機器掉道和機歪斜傷人,耙裝機前方及兩側不得有人。
( 二 ) 人力裝岩
第 11 條 裝岩前要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安裝牢固、可靠。
第 12 條 裝岩時應佩戴手套, 雙臂揮動範圍不要過大, 防止手、臂被岩幫擦傷。
第 13 條 裝岩時眼要盯鍬走, 不能背著礦車裝岩。
第 14 條 裝岩過程中, 任何人都不準手扶車沿和站在礦車兩旁。
第 15 條 多人同時裝岩時, 應相互協調, 避免互相碰撞,防止岩塊扔過砸人。
第 16 條 人工搬運大塊矸石時, 必須注意岩塊的完整性以防破裂折斷、砸傷人員。
第 17 條 在傾斜巷道裝岩時, 要有防止上部矸石滾落傷人的措施。
第 18 條 在反井下口裝岩時, 井內不得有人。反井口用板棚支護好後, 方準裝岩。
第 19 條 工作結束後, 應將工具放回指定地點。
四、安全注意事項
第 20 條 裝岩時, 必須灑水降塵, 避免粉塵飛揚。
第 21 條 裝岩過程中, 發現大塊石於石必須砸 , 否則不準裝車。
第 22 條 裝岩時, 發現拒爆、殘爆的炮眼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四十一、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 23 條 在傾斜巷道裝岩時, 必須首先檢查礦車連接裝置,將礦車固定好後再裝岩。礦車下方嚴禁有人。
錨噴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 取得本工種崗位操作資格證書。
第 2 條 認真學習“作業規程 ”的有關內容, 掌握施工工 藝、支護方式、質量標準和有關施工安全注意事項, 具備自保、 互保的意識和能力。
第 3 條 能熟練操作和維修鑿岩、噴漿機具, 進行打注錨杆、噴漿作業。
二、準備工作
第 4 條 作業環境安全檢查:
1. 由外向裏依次(逐棚、逐排)檢查巷道永久支護、臨時支護及安全設施, 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先進行處理。
2.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 找淨頂幫的活矸、危岩, 找頂時要用長柄工具,先頂後幫,人員要站在安全地點,並有專人監護,同時觀察好退路。
3. 檢查有害氣體濃度是否符合規定,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第 5 條 工具、設備及材料檢查:
1. 根據工序要求認真檢查各種工具、材料, 保證質量合格、數量滿足要求, 設備性能可靠, 試運轉正常。
(1) 鑽具檢查:見“鑿岩工技術操作規程”。
(2) 錨杆檢查:杆體規格尺寸, 墊片、螺母、托盤規格。
(3)錨固劑檢查:規格、型號、有效期及外觀質量檢查。
(4) 噴漿機及噴漿料檢查:見第 11 條。
(5) 其他檢查:前探梁、鋼帶、金屬網、量具等。
2. 認真檢查各種風水管路, 保證連接牢固, 風水壓大小合適。
第 6 條 校正中、腰線, 按“作業規程”中巷道斷麵圖和爆破圖表要求畫出巷道輪廓線,確定眼位,並做好標記。
三、操作施工
( 一 ) 錨杆支護
第 7 條 樹脂錨杆施工操作:
1. 臨時支護:支設前探梁、鋪網、上鋼帶 ( 鋼筋梯)連接好頂網。
2. 打眼、掃眼:嚴格按照 “作業規程” 及“鑿岩工操作規程”要求打眼, 用壓風將眼內岩 ( 煤 ) 粉、積水吹掃幹淨。掃眼時操作人員應站在孔口的側麵, 正對鑽眼方向不得有人。
3. 安裝錨杆:
(1) 檢查:檢查錨杆孔的布置形式、孔距、孔深、角度以及錨杆部件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進行處理和更換。
(2) 安裝樹脂錨固劑: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規格、順序將樹脂錨固劑送入錨杆眼,用錨杆將錨固劑緩慢推入眼底。
(3) 攪拌錨固劑:將鑽機與錨杆連接、開動鑽機,邊攪拌邊將錨杆推進至孔底,然後繼續攪拌。
(4) 攪拌時間和等待時間:攪拌樹脂錨固劑時,必須嚴格執行以下標準:①超快速 (CK-A), 攪拌時間 :15~2Os, 等待時 間:10~15s; ②超快速 (CK-B), 攪拌時間:20~25s, 等待時間:10~15s。
(5) 緊固錨杆:等待時間過後,開動鑽機、上緊螺母, 使托盤貼緊岩麵,錨杆達到規定預緊力。
(6) 錨杆安裝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扶牢鑽機,且鑽機的左側嚴禁有人,防止鑽機擺動傷人。
第 8 條 快硬水泥錨杆施工操作:(未使用)
1. 檢查:檢查眼孔是否符合要求,錨杆和水泥錨固劑等是否合格。
2. 浸泡錨固劑:將錨固劑用細針均勻地紮出幾個小孔, 放入淨水中浸泡, 至錨固劑不冒氣泡(大約1min)為止。
3. 安裝錨固劑、錨杆:用術棍將錨固劑輕輕送入眼底, 用專用工具緩慢地將錨杆送至孔底。
4. 緊固錨杆:等待超過規定的時間後,安裝錨杆托盤、上緊螺帽 , 使其達到設計預緊力。
第 9 條 錨索安裝操作:
1. 檢查:錨索眼的布置等是否符合要求,所需機具材料是否合格。
2. 安裝樹脂錨固劑:按“作業規程” 規定的規格、數量、順序將錨固劑輕輕送入錨索孔中。
3. 推進、攪拌錨固劑:用錨索緩慢地將錨固劑推入孔底,連接錨索與鑽機,開動鑽機,邊攪拌邊將錨索推至孔底,當錨索達到孔底時,快速攪拌至規定時間後停止。
4. 樹脂錨固劑的攪拌時間和等待時間:①超快速 (CK-A), 攪拌時間:15~2Os, 等待時間:10~15s;②超快速 (CK -B), 攪拌時間:20~25s, 等待時間:10~15s。
5. 安裝托盤、緊固錨索:等待超過規定時間後, 撤掉鑽具、 安裝托盤及鎖具, 用張拉機具緊固錨索至設計的預緊力。
第 10 條 其他工作:
1. 錨杆支護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出淨浮煤 (矸), 巷道淨斷麵尺寸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2. 未用完的支護材料等應堆放到指定地點,並碼放整齊。
3. 電纜、風管、水管及風筒應按“作業規程”規定的位置吊掛和敷設整齊。
4. 施工設備應經常進行清理和維修、保養, 確保正常使用。
5. 檢查支護質量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 二 ) 噴射混凝土支護
第 11 條 準備工作:
1. 安全檢查:對工作範圍進行全麵檢查, 敲幫問頂, 找掉活矸、危岩。排盡迎頭積水,清理現場,檢查各種防塵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完好、齊全。
2. 質量檢查:依據巷道的規格要求,全麵檢查受噴段尺寸狀況、錨杆安裝和金屬網鋪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對受噴段岩麵凸凹不平位置, 要用手鋪或風鋪盡量找平。用手鋪或風鋪切齊直牆,清理出噴射基礎使其達到設計深度。
3. 設備工具檢查:檢查噴漿機是否完好,接好風水管、輸料管以及噴頭,安設好照明燈。用專用工具清理噴漿機內的大塊矸石或物料,緊固好摩擦板,送電空載試運轉。輸料管要平直, 不得有急彎,接頭必須嚴密,不得漏風。嚴禁將非抗靜電的塑料管做輸料管使用。
4. 噴漿材料準備:
(1) 檢查:噴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等均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2) 加水:拌料前應對骨料含水量進行檢查,若水量不足要對骨料進行加水。加水量以拌出料手握成團、鬆手即散,形成灰包砂狀態為宜。
(3) 拌料、運料:根據噴射工作量的大小拌好噴漿用料, 並運送到施工地點。
(4) 清理:拌料結束,應將料車及料池外的骨料、雜物等清理幹淨。
(5) 拌料時,要按規定使用好各種防塵設施和用品。
5. 在巷道拱頂和兩幫安設噴厚標誌。
第 12 條 噴漿機的使用與操作 :
1. 操作順序: 開機順序為:開水→開風→送電→喂料;停機順序為:停止喂料→停電→停風→停水。如遇特殊情況, 要先停電。
2. 調整噴漿機風水壓,使水壓比風壓大 0.1MPa 左右。操作過程中,要注意觀察壓力表顯示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停機處理。
3. 噴漿機運轉時, 要密切注意運轉情況。如發現漏風跑氣、壓力表顯示不正常、電機有異常聲響等,要立即停機處理。
4. 喂料停止後,要待料腔、料管內餘料全部吹淨後再停機,並將機器內外清掃幹淨。
5. 嚴禁噴漿機倒轉和長時間空運轉。
第 13 條 噴漿機喂料:
1. 喂料:采用人工喂料,可由 2~3 人操作。喂料人員將料加入料鬥,做到連續均勻,快慢適當,減少粉塵飛揚。多人喂料時要相互協調,注意對方鏟起鏟落,保證安全。
2. 加速凝劑:喂料人員要根據不同的噴射要求及噴射手信號指示,控製好速凝劑摻入量,並及時將料篩上大塊骨料取下。
3. 喂料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喂料,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 14 條 噴射操作:
1. 噴射前,工作範圍內的巷道灑水衝洗幹淨。
2. 噴射順序:從基礎開始,自下而上、由後向前,先填凹找平後,再按正規操作進行。
3. 噴射操作一般由 2人配合進行,噴射手抱噴頭進行噴射操作,副手觀察噴射情況和進行安全監護,及時用信號指示噴射位置和方向,遇到問題負責聯係和協助處理。
4. 噴射手要掌握好噴射角度,噴嘴力求垂直岩麵。噴牆時其噴射角度以下俯 100~150為宜 ,噴正頂時其最小仰角為 650。
5. 噴射時,應根據風壓大小和回彈情況,及時調整噴射距離。噴頭距受噴麵的距離一般為 0.8~1.Om, 風壓大時距離可適當加大, 風壓小時可適當縮小, 根據回彈情況調整到最佳噴射距 離。
6. 采用劃圈噴射法,即噴出料以一圈壓半圈,呈螺旋狀沿橫向由下向上,反複運動,圈徑以 200~250mm 為宜。
7. 噴射手要控製好水灰比,以噴出料不發白、不流淌、表麵有光澤為宜。
8. 噴漿厚度一次不能太厚,頂部一般不超過 50mm, 幫部不超過 100mm, 如一次噴厚達不到設計要求,至少應等 15min 以後再進行補噴。
9. 注意控製好噴射厚度,拉線噴射時以不吃線為準。
10. 噴射過程中如出現堵管等異常情況,要用信號及時通知喂料人員,立即停止喂料並停機、停風,采用敲擊法敲擊管道開風吹通。處理時要按住噴頭,如仍吹不通時,應將管路拆開處理。
11. 若岩麵出水,可分別采用封、截、導、吹等方法進行處理。
12. 任何情況下,噴頭不能對著人。
13. 操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以防回彈物傷害眼睛。
第 15 條 其他工作
1. 噴射結束後要排淨迎頭積水,將回彈料清理幹淨,用鏟子或鋪切齊牆腳,並將噴射凸出部分用鏟子鏟平。
2. 清除噴漿機周圍餘料和管線設備上的回彈物、浮塵。
3. 檢查噴射質量並做好驗收記錄。
4. 拆除噴射管路,將物料、工具等分類碼放整齊。
5. 噴漿支護後應按規定時間進行灑水養護 , 養護時間不少於 7 天。
四、安全注意事項
第 16 條 對於斷層破碎帶、煤層鬆軟區、地質構造變化帶、 地應力異常區、動壓影響區等圍岩支護條件複雜區域及其他特殊地點 , 必須采取加密錨杆、全長錨固、錨索加固、點柱及架棚等強化支護措施,其支護範圍應延伸至巷道正常段起點以外 5~10m 。
第 17 條 錨杆支護作業時,如遇頂板出現淋水或淋水加大、 圍岩層 (節)理發育、突發性片幫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鑽眼速度異常、放煤炮、頂底板及兩幫移進量顯著增加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向有關部門彙報並采取加強支護措施,必要時應立即撤出人員。
第 18 條 任何煤巷作業地點,不得使用作為永久支護的錨杆、錨索、鋼帶、金屬網起吊設備或其他重物。
第 19 條 對錨杆支護巷道應進行定期檢查。對頂、幫失效的錨杆應及時補打,對鬆動的螺母應及時緊固。
第 20 條 綜放(采)工作麵切眼施工時,巷中應至少增設一排單體支柱 ,以提高巷道支護的穩定性,單體支柱距掘進工作麵的最大距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中的規定。
第 21 條 煤巷錨杆支護巷道應按規定進行綜合監測和日常監測。施工人員應了解觀測內容,掌握觀測方法,發現異常及時彙報,並采取相應措施。
第 22 條 施工過程中,要隨時進行敲幫問頂工作,用長柄工具及時處理活矸、危岩。
第 23 條 工程質量驗收必須堅持班檢和抽檢相結合,隱蔽工程要填寫“隱蔽工程記錄”單。
第 24 條 大斷麵巷道施工,或在傾角大於300的上山進行錨杆支護施工,必要時應搭設牢固的腳手架或工作平台。
第 25 條 綜掘工作麵距工作麵 200m以內、普掘工作麵距 工作麵 100m 以內,必須備有 5~10 架備用棚及相應的支護材料。
錨杆機司機(未使用現使用風動錨杆鑽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 取得本工種崗位操作資格證書。
第 2 條 認真學習“作業規程 ”的有關內容, 熟練掌握錨杆支護施工工藝, 具有一定的現場施工經驗和自保、互保的意識和能力。
第 3 條 掌握設備性能、結構原理、操作與維護方法及有關安全規定。
第 4 條 錨杆機操作設2名司機,1名負責操作錨杆機鑽機 , 另1名負責錨杆機的觀察和傳遞物料, 司機之間要統一口令、相互配合、協調一致。
二、準備工作
第 5 條 作業環境安全檢查:由外向裏、先頂後幫 , 認真檢查工作範圍的頂幫、支護狀況, 有害氣體及其他安全情況 , 找淨活矸、危岩。操作人員應穿戴整齊, 紮緊袖, 其他施工人員處於安全位置。
第 6 條 工具材料檢查:
1. 釺子、鑽頭完好, 連接可靠。
2. 錨杆、錨固劑的質量、規格符合“ 作業規程”規定。
3. 其他工具材料滿足施工要求。
第 7 條 設備檢查:
1. 機械連接要牢固、可靠,壓風管路應無漏損, 盤繞整齊。
2. 液壓操縱閥手把靈活可靠並處於中位。
3. 啟動試運轉, 確認錨杆機完好可靠。
三、設備操作
第 8 條鑽進:
1. 根據巷高及眼深選擇和安裝適宜長度的鑽杆。
2. 將鑽機升至裝鑽杆及安裝錨杆的位置
4.打開鑽機操作閥,使鑽頭慢速點眼,當鑽進頂板或巷幫約 100mm 後再以正常速度鑽進。
5. 鑽眼過程中 ,應根據頂板岩性變化 ,控製好鑽眼速度。
6. 待鑽進至規定深度時 ,反向操縱操作閥,同時保持回轉閥的位置使鑽杆旋轉。在鑽杆即將退出鑽孔時關閉操作閥。
7. 錨杆機停止旋轉,退出並取下鑽杆。
第 9 條錨杆安裝:
1. 卸下鑽杆、安裝帶托盤及快速預緊力螺母的錨杆,打開錨杆機操作閥,將錨杆升起使錨杆端頭距鑽孔口約一卷樹脂錨固劑的長度。
2. 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規格、數量、順序將錨固劑首尾相接裝入鑽孔。
3. 操縱鑽機推動錨杆,使錨杆端頭頂住最後一卷錨固劑尾部,將錨固劑緩慢送入孔底。
4. 旋轉錨杆將其推到眼底位置, 達到規定的攪拌時間後停止轉動。
5. 達到規定的等待時間後,操縱錨杆機,上緊錨杆螺母達到規定的預緊力, 縮回錨杆機。
四、安全注意事項
第 10 條檢修錨杆機時, 必須退至安全的地點。
第 12 條 施工中如遇頂板出現淋水或淋水加大、圍岩層 ( 節 ) 理發育、突發性片幫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鑽眼速度異常、 放煤炮、頂底板及兩幫移進量顯著增加等情況 ,應立即停止作 業 , 向有關部門彙報並采取加強支護措施 , 必要時應立即撤出人員。
錨杆拉力試驗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 ,取得本工種崗位操作資格證書。
第 2 條 認真學習“作業規程”的有關內容,熟悉錨杆支護施工工藝,具有一定的現場施工經驗和自保、互保的意識和能力。
第 3 條 錨杆拉力試驗工應了解拉力計的結構性能, 熟練掌握其使用方法。
二、操作準備
第 4 條 工作環境安全檢查: 認真檢查試驗地點的頂板支護、通風、設備等安全狀況,排除安全隱患,停止影響錨杆拉力試驗的一切工作。
第 5 條 設備檢查:
1. 檢查油量:逆時針方向打開拉力計手壓泵的卸荷閥,使千斤頂中的液壓油回到手壓泵的油筒中,擰開油筒端的堵頭, 抽出油標檢查。如油量不足,應加注符合要求的機械油或液壓油 , 直到油位符合要求。
2. 排氣: 壓油路係統聯結好以後,必須進行排氣。排氣的方法是: 手壓泵放在比千斤頂稍高的地方,搖動手壓杆, 使千斤頂活塞伸出,再打開卸荷閥,使活塞縮回,連續幾次即可。排氣時不能加壓。
3. 設備連接: 用高壓軟管兩端的快速接頭配合專用卡子將千斤頂和手壓泵連接起來連接時應檢查接頭處是否有汙物, 嚴防汙物進入接頭內。
4. 對錨杆拉力計各部件進行檢查, 使其符合使用要求。
三、操作
第 6 條 連接拉力計:卸掉待測錨杆的螺母和托盤,把錨杆拉力計的加長杆擰到待測錨杆末端並上滿絲,再套上襯套及千斤頂,活塞伸出端朝外,最後擰緊螺母。
第 7 條 拉力測試: 將手壓泵的卸荷閥順時針擰緊,壓動手壓泵壓杆,用力要均勻 ,不要用力過猛。當壓力表上的讀數達到規定的數值後停止,並詳細做好記錄。
第 8 條 拆卸拉力計:檢測完畢,逆時針方向緩慢鬆開卸荷閥,使壓力表指針降到零位,千斤頂活塞全部縮回再把各部件從錨杆上卸下,將錨杆拉力計放回專用工具箱內。
第 9 條 檢測合格的錨杆要重新上好錨杆托盤和螺母,並使其達到設計預緊力。檢測不合格的錨杆應做好標記並安排補打錨 杆。
四、注意事項
第 10 條 拉拔錨杆時,人員應躲至千斤頂周圍的安全地點。
第 11 條 錨杆杆尾直徑一旦出現縮徑時,應立即卸載。
第 12 條 使用錨杆拉力計時,加壓應緩慢均勻,一般不超過其額定壓力或拉力值的 85%。
第 13 條 高壓軟管應定期進行打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軟管。
第 14 條 當設計變更或材料變更時,應及時進行錨杆拉力試驗。
第 15 條 錨杆拉力計應統一管理、定期校驗 ,使其保持完好。
掘進質量驗收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具備本工種崗位操作資格證書。
第 2 條 認真學習“業規程 ”的有關內容,熟練掌握掘進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和有關計量器具的使用、操作與維護,熟悉掘進施工工藝,具有一定的現場施工經驗及自保、互保的意識和能力。
第 3 條 質量驗收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嚴格遵循 “檢查上道工序,保證本道工序,服務下道工序”的工序管理原則,認真做好施工過程中每道工序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 4 條 質量驗收工對各種檢測數據要認真記錄、及時整理,對於質量不合格的應及時安排整改,並做好複查工作。
第 5 條 驗收工作應與現場施工負責人一起進行,以便確認和安排整改。
第 6 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班時對現場安全狀況、施工質量、施工進度和現場材料、工具、設備的使用狀況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要交待清楚。
二、準備工作
第 7 條 作業環境安全檢查:
1. 按照由外向裏、先頂後幫的原則,認真檢查工作範圍內的支護狀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用長柄工具找掉頂幫及迎頭的活矸、危岩。
2、通風狀況良好,各種安全設施齊全,設備靈敏、可靠。
3. 用於登高作業的梯子或腳手架,其敷設必須牢固可靠。
第 8 條 工具材料及中腰線檢查、準備:
1. 備齊各種計量器具及其他工具材料,對計量器具進行校核,保證計量準確和滿足使用要求。
2. 對施工地點的中、腰線標誌點進行校核、延線。使用激光指向的施工地點,要對激光指向儀的工作狀態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驗收操作
第 9 條 一般步驟:
1. 確定驗收基準線: 根據設計要求及現場情況 ,按照巷道中心線與施工中心線、拱基線與腰線的關係,確定驗收基準線並做好標記。
2. 畫巷道輪廓線:根據巷道斷麵圖及施工大樣圖,畫好施工巷道輪廓線。
3. 驗收: 根據驗收基準線和巷道輪廓線,按照“作業規程 ” 和“工程質量驗收標準”逐項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項目安排整改並做好記錄。
第 10 條 驗收基準線確定方法:
1. 采用激光指向的掘進工作麵:根據施工巷道的中腰線與激光點中心位置關係確定。
2. 無激光指向的掘進工作麵:
(1) 采用人工看線確定巷道施工中心線,根據施工中心線與巷道中心線的位置關係確定巷道中心線,並做好標記。
(2) 采用坡度規(或其他量測工具)分別由兩幫腰線標誌點,按設計坡度向迎頭延接腰線,根據施工腰線與驗收基準腰線的關係,確定驗收基準腰線並做好標記。坡度規延腰線時線要拉緊,取正反兩次標誌點的中間位置。
第 11 條 半圓拱巷道工作麵積矸過多無法找出半圓拱中心位置時,可以采用平弦法確定積矸上部半圓拱輪廓線。
1、巷道中心線可以按第10條第1、2款的有關要求確定。
2. 將原1m 腰線或拱基線 ,換算提高到超過矸石堆積高度作為施工腰線並延到迎頭,以確定半圓拱拱頂高度並做好標記。
3. 結合1.和2.確定拱頂中心位置。
4. 根據施工大樣圖中各弦線位置與弦長的數據關係,從拱頂向下依次確定弦線的端點位置並做好標記。
5.將確定的弦線端點用平滑曲線進行連接,即得出拱部巷道輪廓線。
第 12 條 質量驗收:
1. 支護材料的規格、質量、數量、位置、順序等是否符合要求。
2. 掘進毛斷麵質量:光爆眼痕率、超挖和欠挖尺寸、迎頭斷麵平整度、循環進尺、最大控頂距等是否符合要求。
3. 臨時支護質量: 前探梁的數量、規格、位置、吊環狀況、背幫接頂質量及迎頭空頂距是否符合要求。
4. 巷道支護質量: 淨寬、淨高及中腰線,架棚巷道的前傾 後仰、迎山角,撐木和墊板的位置與數量,背幫接頂質量,柱窩深度,棚距、扭距、支架梁水平、棚梁接口等是否符合要求。
5. 錨噴質量: 錨杆(索)間排距、角度、位置、外露長度、預緊力、拉拔力,托盤壓網質量、金屬網鋪設搭接、混凝土度、表麵平整度、基礎深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6. 炮眼角度、深度、置等是否符合爆破圖表要求。
7. 水溝、軌道質量。
8. 風水管路、電纜吊掛、衛生清理、材料碼放等是否符合要求。
9. 其他驗收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第 13 條 注意事項:
1. 量測巷道幾何尺寸時,必須垂直巷道中、腰線。
2. 使用坡度規(或其他儀表)量測坡度或角度時,必須將坡度規正反方向量測兩次取兩次的平均數值。
3. 量測架棚巷道的三角線時,其量測基準點必須在巷道中心線位置上。
4. 現場測試錨杆(或錨索)的拉拔力時,必須由專人扶住與錨杆(或錨索)連接的張拉裝置,張拉時人員應躲至安全地點。
四、數據處理
第 14 條根據現場驗收記錄表的內容要求,如實填寫各種量測數據,不得遺漏或弄虛作假。
第 15 條 質量驗收工上井後,必須將各種驗收記錄及時送交有關人員進行統計處理。
第 16 條 各種驗收記錄必須妥善保管,以便作為獎懲和質量評定的依據。
掘進機司機(暫無)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操作 S100(S150)型掘進機時必須執行本規程。
第 2 條 掘進機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 3 條 掘進機司機必須熟悉掘進機的結構及工作原理,了解設備性能、液壓係統的構成,並能正確、迅速地判斷以及處理一般故障。
第 4 條 嚴禁無冷卻噴霧開機。
第 5 條 班中需更換或補充截齒時,必須斷開掘進機電氣控製回路,斷開掘進機隔離開關,切斷掘進機供電電源。
第 6 條 切割完支護時,必須將鏟板落至與底板接觸,將電氣控製回路斷開,斷開掘進機上的隔離開關,切斷掘進機供電電源。
第 7 條 掘進機截割遇有硬岩時,應有保護掘進機受損傷的防護措施。
第 8 條 掘進機所有電氣、液壓保護裝置必須保持齊全、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
第 9 條 巷道中有淋水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保護電控箱、接線腔、電氣控製操作台、液壓油箱等,防止進水及防潮。
第 10 條 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和其他緊急情況下,可采用緊急停車手段,使機器停機。
第 11 條 堅持掘進機的完好檢查,不準帶病作業。
第 12 條 迎頭氣體超限或通風不良時嚴禁開機。
第 13 條 掘進機司機有權拒絕一切違章指揮。
二、開機前的一般檢查
第 14 條 迎頭是否通風良好,水源充足,轉載運輸設備是否正常,巷道支護是否良好。
第 15 條 掘進機各部件是否齊全、完整堅固。
第 16 條 各電氣按鈕是否靈敏可靠,液壓係統管路、各控製閥、馬達、油泵、油缸等是否完好和有無漏油現象。
第 17 條 液壓箱、各齒輪箱有無缺油和油脂變質現象。
第 18 條 截齒是否齊全完好。
第 19 條 刮板輸送機的刮板鏈條是否完好、張緊適宜 , 有無斷裂、彎曲、鏈條錯牙、跳鏈及少螺栓等現象。
第 20 條 電纜是否有承受張力、絕緣層被損壞和漏電等現象。
第 21 條 噴水管路是否暢通無阻和有無漏水現象。
第 22 條 檢查各電氣操作開關、液壓操作手柄,使其處於預備開機的正常狀態。一般情況,緊急停止按鈕處在停止狀態,液壓操作手柄處在中立位置或零位狀態。
第 23 條 檢查後部膠帶輸送機機尾是否受力受壓。
三、起動及運轉
第 24 條 起動前,必須提前 3min 發出警報,隻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動掘進機。
第 25 條 不準帶負荷啟動,不準過負荷運轉。
第 26 條 掘進機運轉過程中,裝載部附近不準有人。
第 27 條 保證截割的底板平整。
第 28 條 調整速度時,必須注意機器的平穩,由慢到快,不能衝擊,掘進機後退時將鏟板抬起。
第 29 條 截割頭降落在最低位置時,必須將鏟板落下或停止耙爪運轉,防止耙爪與截割臂相互幹涉。
第 30 條 行走時,要注意掃清機體兩側的浮煤,以防抬高機體、降低斷麵高度。
第 31 條 行走時如履帶鬆弛或發出聲響,必須及時張緊履帶,防止鏈條受損。
第 32 條 截割時,要集中精力操作,以防割前探梁碰倒棚腿或棚梁。
第 33 條 開機時必須及時開冷卻噴霧,嚴禁不開冷卻噴霧開機。
第 34 條 司機必須集中精力,時刻觀察周圍環境的安全情況,並按工作麵“作業規程”及時支護,不準空頂作業。
第 35 條 司機在掘進機運轉過程中,必須注意掘進機運轉情況,發現聲音異常現象或其他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與維修工聯係,查明原因,處理好後,方可繼續開機。
第 36 條 司機要控製好巷道截割麵防止割頂割底。
第 37 條 由專人監護電纜、水管,不得承受自重以外的張力,以防止電纜、水管拉脫、拉壞和被擠傷。
第 38 條 發現操作手柄按鈕失靈時,必須停機檢查處理,嚴禁亂敲亂砸,強行使用。
第 39 條 發現運轉部位受阻時,必須停機檢查原因,嚴禁反複用正反運轉撞擊。
第 40 條 一旦發現危險情況,必須立即停機、停電,以防事態擴大。
四、停機
第 41 條 停機時間如果較長,必須將掘進機開至安全無淋水地帶,縮回截割頭,並與底板接觸,切斷掘進機隔離開關及跟機斷路開關電源,並關閉水閘門。
第 42 條 將鏟板與底板接觸,將刮板輸送機和轉載機上的煤 (岩) 運輸幹淨。
第 43 條 將所有控製閥和操作手柄位置置於零位或空檔。
第 44 條 班中臨時停機在未斷開電氣控製回路開關的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崗位,其他各種開關手柄必須恢複到停止位置。
第三篇 機 電
提升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本規程適用於以下提升機司機的運行操作:
1. 地麵主、副井 TKD 提升機司機。
2. 鑿井和矸石山用提升機司機。
3. 直徑 1.6m 及以上其他提升機司機。
第 2 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 3 條 司機應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以及供電係統、信號聯係方式。
第 4 條 生產和鑿井用主要提升機必須配有正、副司機 ,每班不得少於 2 人。
第 5 條 司機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崗位責任製以及有關的其他製度 ,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 6 條 將工具、備品擺放整齊,認真填寫各種記錄。
二、操作前的準備
第 7 條 司機接班後應做必要的檢查和準備工作,要求做到:
1. 各緊固螺栓不得鬆動,聯接件應齊全、牢固。
2. 減速器的溫度、聲音無異常,聯軸器間隙應符合規定,防護罩應可靠。
3. 軸承潤滑油油質清潔,量適當,油環轉動靈活、平穩,強迫潤滑係統的泵站、管路完好可靠。
4. 各種保護裝置及電氣閉鎖必須完整可靠,聲光和警鈴都必須靈敏可靠。
5. 離合器油缸和盤式製動器不得漏油。
6. 各種儀表指示應準確。
7. 信號係統應正常。
8. 檢查鋼絲繩的排列情況及襯板、繩槽的磨損情況。
9.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並向當班領導彙報,經處理符合要求後,方可正常開車。
三、操作
第 8 條 司機應熟悉各種信號,操作時必須嚴格按信號執行:
1. 司機不得無信號動車。
2. 當司機所收信號不清楚或有疑問時,應立即用電話與信號工聯係,要求重發信號,再進行操作。
3. 司機接到信號因故未能及時執行時,應通知信號工,申請原信號作廢,重發信號,再進行操作。
4. 罐籠(箕鬥)在井口停車位置,若因故需要動車時,應與信號工聯係,按信號執行。
5. 罐籠(箕鬥)在井筒內,若因檢修需要動車時,應事先通知信號工,經信號工同意後,可作多次不到井口的升降運行,完畢後,再通知信號工。
第 9 條 進行特殊吊運時,其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罐籠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火藥時,不得超過4m/s。
2. 使用吊桶運送任何火藥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m/s。
3. 運送炸藥、雷管時,應緩慢啟動和停止提升機,避免罐籠或吊桶發生震動。
4. 吊運特殊大型設備(物品)及長材料時,其運行速度一般不應超過 1m/s。
5. 人工驗繩的速度,一般不大於0.3m/s。
6. 因檢修井筒裝備或處理事故,人員需站在提升容器頂上工作時,其提升容器的運行速度一般為0.3~0.5m/s 。
第 10 條 提升機啟動前應做以下工作:
1. 依序送上高低壓櫃、控製櫃、操作台電源。
2. 啟動輔助設備 :
(1) 液壓站或製動油泵。
(2) 冷卻水泵或風機。
(3) 潤滑油泵。
(4) 啟動直流發電機組或給可控矽櫃送電(直流提升機)。
(5) 做好動力製動直流電源的供電準備(對動力製動係統)。
(6) 啟動低頻機組或給可控矽櫃送電(對低頻製動係統)。
3. 觀察電壓表、風壓表或油壓表、電流表、速度表及係統各種指示信號是否正常。
4. 將司機台各轉換開關置於預定運行方式所需位置。
第 11 條 提升機的啟動與運行:
1. 接到開車信號後,鬆開保險閘。
2. 手動啟動時,根據信號及深度指示器所顯示的容器位置,確定提升方向、操作工作閘,操作主令控製器或速度給定旋鈕啟動提升機,使提升機均勻加速至規定速度,達到正常運轉。
3. 自動啟動時,將“手動/自動”選擇轉換開關置於自動位置,使提升機自動運行。
4. 提升機在啟動和運行過程中,應隨時注意觀察以下情況:
(1) 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或風壓表、速度表等各指示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2) 深度指示器指針指示是否正常。
(3) 信號盤的信號變化情況是否正常。
(4) 各運轉部位有無異響、異震。
(5) 各種保護裝置是否正常。
第 12 條 提升機正常減速與停車。
1. 根據深度指示器指示位置或警鈴示警及時減速:
(1) 將主令控製器拉(或推)至“0”位。
(2) 用工作閘點動施閘,按要求及時準確減速。
(3) 對有動力製動或低頻製動的提升機使製動電源正常投入,確保提升機正確減速。
2. 根據終點信號,及時用工作閘準確停車。
第 13 條 提升機運行過程中的事故停車。
1. 運行中出現下列現象之一時,應立即斷電停車:
(1) 電流過大,加速太慢,啟動不起來。
(2) 運轉部位發出異響。
(3) 出現情況不明的意外信號。
(4) 過減速點不能正常減速。
(5) 出現其他必須立即停車的不正常現象。
2. 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斷開高低壓電源,使用保險閘進行緊急停車:
(1) 工作閘操作失靈。
(2) 接到緊急停車信號。
(3) 接近正常停車位置,不能正常減速。
(4) 出現其他必須緊急停車的故障。
3. 纏繞式提升機,在運行中出現鬆繩現象時應及時停車反轉,將鬆出的繩纏緊後停車檢查。
4. 停車後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通知維修工處理,事後將故障及處理情況認真填入運行日誌。
第 14 條 在進行下列提升任務時,必須執行1名司機操作、另 1 名司機監護:
1. 升降人員。
2. 運送雷管、炸藥等危險品。
3. 吊運特殊大型設備及器材。
第 15 條 監護司機的職責:
1. 監護操作司機按提升人員和下放重物的規定速度操作。
2. 及時提醒操作司機進行減速、製動和停車。
3. 遇應緊急停車而操作司機未操作時,監護司機可直接操作保險閘手把或按下跳閘聯鎖按鈕緊急停車。
第 16 條 雙滾筒纏繞式提升機的對繩操作:
1. 對繩前,必須將兩勾提升容器卸空,並將活滾筒側容器放到井底。
2. 每次對繩時,應對活滾筒套注油後再進行對繩。
3. 對繩時,必須先將活滾筒固定好,方可打開離合器。
4. 在合離合器前,應進行對齒,並在齒上加油後,再合離合器。
5. 離合器齧合過緊,退不出或合不進時,可以送電,使死滾筒少許轉動後再退(合),不得硬打,以防損壞離合器。
6. 對繩期間,嚴禁單勾提升或下放。
7. 對繩結束後檢查液壓係統,各電磁閥和離合油缸位置應準確,並要進行空載運行,確認無誤時方能正常提升。
第 17 條 提升機司機應進行班中巡回檢查。
1. 巡回檢查每小時不少於一次。
2. 巡回檢查要按主管部門規定的檢查路線和檢查內容依次逐項檢查,不得遺漏。
3. 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及時上報,通知維修工處理,對不立即產生危害的問題,要進行連續跟蹤觀察,監視其發展情況。
4. 所有問題及其處理經過,必須認真填入運行日誌。
第 18 條 提升機司機應遵守以下操作紀律:
1. 司機操作時,手不準離開手把,嚴禁與他人閑談,開車時不得接打電話。
2. 在工作期間不得離開操作台,不得做其他與操作無關的事,操作台上不得放與操作無關的異物。
3. 司機應輪換操作,每人連續操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h,換人時必須停車。
4. 對監護司機的警示性喊話,禁止對答。
第 19 條 提升機司機應遵守以下安全守則:
1. 禁止超負荷運行(電流不超限)。
2. 非緊急情況運行中不得使用保險鬧。
3. 斜井提升礦車脫軌時,禁止用絞車牽引複軌。
4. 不得調整製動閘。
5. 不得變更繼電器整定值和安全裝置整定值。
6. 檢修後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試車。
7. 操作高壓電器時,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8. 檢修人員接近或進入轉動部件前,應落下保險閘,切斷電源,並在閘把上掛上“有人工作 , 禁止動車”警示牌。工作完畢後,摘除警示牌,並應緩慢啟動。
9. 停車期間,司機離開操作位置時必須做到:
(1) 安全閘在抱閘位置。
(2) 主令控製器手把置於中間“0”位,或控製開關在“停止”位置。
(3) 切斷主控回路電源。
10. 在設備檢修及處理事故期間,司機應嚴守崗位,不得擅 自離開提升機房。斜井提升機司機需離開操作崗位處理事故時,至少應留一人堅守操作崗位。檢修需要動車時,須由專人指揮。
11. 在檢修及處理事故後,司機會同維修工認真檢查驗收,並作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主通風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司機必須專職、專責。
第2條 司機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司機應熟悉通風機一般構造、工作原理、技術特征、各部性能,供電係統和控製回路,以及地麵風道係統和各風門的用途。
第4條 司機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工種崗位責任製。
二、操作前準備工作
第5條 通風機的開動,必須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準許的開車命令。
第6條 通風機起動前應對下列部位進行檢查:
1、軸承潤滑油油量合適,油質符合規定,油圈完整靈活。
2、各緊固件及聯軸器防護外罩齊全,緊固牢靠。
3、有力矩要求的螺栓是否達到規定值。
4、檢查葉片與機殼之間的間隙是否符合規定值,檢查葉片角度是否在工況位置。
5、防爆門鎖緊裝置應在開啟位置。
6、電器和電動機接地良好。
7、各指示儀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8、各起動開關手把都處於斷開位置。
9、電壓在規定允許範圍內。
10、檢查進排氣風道及風機內無雜物,檢查門必須關嚴。
第7條 正確開啟和關閉風門:
1、軸流式通風機應開風門起動,即應將通往井下的進風門關閉,同時將地麵進風門打開,並要支撐牢靠,以防吸地麵風時自動吸合關閉。
三、操作
第8條 起動操作:
1、電動機采用電抗器起動時,起動前電動機定子應接入全部電抗。起動後,待起動電流回落後,立即手動(或自動)切除全部電抗,使電動機進入正常運行。
2、將串調櫃選擇開關打到“串調”位置,電動機調速旋鈕逆時針旋轉到最低位置。
3、合上低壓配電櫃上的操作電源。
4、將起動櫃上的控製電源開關打到“接通”位置。
5、操作逆變高壓櫃的斷路器閉合。
6、操作起動櫃的斷路器閉合,風機起動。
7、待串調係統投入運行風機運轉平穩後,打開通往井下的進風門,並把前導器打到全開。
8、將串調櫃上電機調速旋鈕順時針調整到需要位置。
第9條 通風機起動後風門操作:
1.軸流式通風機:打開通往井下的風門,同時關閉地麵進風門。
第10條 主要通風機的正常停機操作
1.接到主管上級的停機命令。
2.斷電停機。
3.關閉所停風機的進風門。
4.根據停機命令決定是否開動備用通風機。
5.如需開動備用風機,則應按第6條進行檢查。
6.不開備用通風機則要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第11條 主要通風機緊急停機的操作
1.直接斷電停機。
2.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和主管部門。
3.按領導決定,關閉和開起有關風門。
4.電源失壓自動停機時,並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和主管部門,待查明處理後,再行開機。
第12條 主要通風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允許先停機後彙報:
1.各主要傳動部件有嚴重異響或意外震動。
2.電動機單相運轉或冒煙冒火。
3.進風閘門掉落關閉,無法立即恢複。
4.突然停電或電源故障停電造成停機,先拉下機房電源開關後彙報。
5.其它緊急事故或故障。
第13條 主要通風機的反風操作:
1.反風應在礦長或總工程師在場指揮下進行。
2.用反轉電動機反風時:
(1)停止 風機運轉。
(2)用地鎖將防爆門(蓋)、固定牢固。
(3)用換向裝置反轉起動電動機。
(4)各風門保持原狀不變。
3.反風操作必須10分鍾內完成。
第14條 倒機操作
調換風機運轉時,必須先停下在運風機,關閉運轉風機的啟閉風門,再打開另一台風機的啟閉風門,開啟另一台風機,不允許兩台風機同時運轉,風門也不允許在運行中啟閉。
倒機操作必須在10分鍾內完成。
第15條 主通風機應進行班中巡回檢查。
1.巡回檢查的時間一般為每小時一次。
2.巡回檢查內容為:
(1)各轉動部位應無異響。
(2)軸承溫度不得超限。
(3)電動機溫升不超過廠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
(4)各儀表指示正常。
(5)電動機和電器的接地係統應符合規定。
(6)電壓應在額定值士5%範圍內,否則應經主管技術人審核,確定是否繼續運行。
3.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經過,必須及時填入運行日誌。
第16條 主要通風機司機的日常維護內容:
1.軸承潤滑:
(1)滑動軸承每2000~2500小時換油一次,日常運行中要及時加油,經常保持所需油位。
(2)滾動軸承用二硫化鉬或鈣基脂潤滑,油量不大於油腔的三分之一。
(3)禁止不同油號混雜使用。
2.備用通風機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1)每1~3個月進行一次輪換運行,最長不超過半年。
(2)輪換超過1個月的備用通風機應每月空轉一次,每次不少於1小時,以保證備用通風機正常完好,可在10分鍾內投入運行。
第17條 主要通風機司機應嚴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
1.司機接班前禁止喝酒,接班後不得睡覺、打鬧。
2.司機不得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3.操作高壓電器時應用絕緣工具,並注意操作的先後順序;有可靠的接地係統。
4.除故障緊急停機外,嚴禁無請示停機。
5.司機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幹與本職無關的工作。
6.機房內不得有明火爐。
7.在更換備用通風機、做空轉試驗時,需按現場指揮的正確指令進行,發現指揮有誤時,司機有權說明情況要求重發指令。
四、收尾工作
第18條 如實填寫並保護好各種記錄。
第19條 工具、備品等要擺放整齊,搞好設備及室內外衛生。
主排水泵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操作。
第 2 條 司機必須熟悉掌握排水設備的構造、性能、技術 特點、工作原理,並要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性故障。
第 3 條 嚴格遵守有關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不得幹與本職無關的工作。
第 4 條 整理記錄,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二、操作前的準備
第 5 條 水泵啟動前的準備和檢查,要求做到:
1. 各緊固螺栓不得鬆動。
2. 聯軸器間隙應符合規定,防護罩應可靠。
3. 軸承潤滑油油質合格,量適當、油環轉動平穩、靈活。強迫潤滑係統的油泵、泵站、管路完好可靠。
4. 電控設備各開關手把應在停車位置。
5. 電源電壓應在規定範圍內。
第 6 條 需要強迫潤滑的泵組應先啟動潤滑油泵,保證電動機、水泵各軸承潤滑正常。
第 7 條 盤車2~3 轉,泵組轉動靈活無卡阻現象。
第 8 條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值班領導彙 報,待處理完畢符合要求後,方可啟動該水泵。
三、主排水泵的啟動運行
第 9 條 灌水
1. 排水泵有底閥時,應先打開灌水閥和放氣閥,向泵體內灌水,直至泵體內空氣全部排出(放氣閥不冒氣), 然後關閉以上各閥。
2. 若采用無底閥排水泵時,應先開動真空泵或射流泵,將泵體、吸水管抽真空(直到真空表數值超過正常排水真空度,並 在滿程與正常真空之間激烈擺動或射流出水出現衝擊) 。
第 10 條 啟動水泵電動機
1. 啟動高壓電氣設備前,必須戴好絕緣手套,穿好絕緣靴。
2. 鼠籠電動機直接啟動時,合上電源開關,待電流由啟動電流返回到正常值時,關閉抽空閥門及射流泵,打開水泵出水口閥門。
3. 鼠籠電動機用補償器啟動時,先將手把推到啟動位置,待電動機達到一定轉速,電流返回時,由啟動櫃自動(或手動)切除全部電抗,電動機進入正常運行。
第 11 條 泵組啟動後,緩緩打開出水閥門,排水泵投入正常運行。
第 12 條 其他類型排水泵按說明書進行操作。
第 13 條 工作泵和備用泵應交替運行,對於不經常運行的水泵或水泵升井大修的電動機應每隔10天空轉2~3h,以防潮濕。
第 14 條 井筒與水泵房之間的斜巷內(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堆放雜物。
第 15 條 主排水泵的正常停機
1. 應關閉壓力表和真空表閥門,緩緩關閉水泵的出水閥門。
2. 切斷電動機的電源,電動機停止運行。
第 16 條 泵組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機
1. 泵組異常震動或有故障性異響。
2. 水泵不吸水。
3. 泵體閘閥、法蘭漏水嚴重。
4. 啟動時間過長,電流不返回。
5. 電動機冒煙、冒火。
6. 電流值明顯超限。
7. 其他緊急事故。
第 17 條 緊急停機按以下程序進行
1. 切斷電動機電源,讓電動機停止運行。
2. 關閉水泵出水閥門。
3. 上報主管部門,並做好記錄。
第 18 條 主排水泵司機班中應進行巡回檢查,一般每小時巡回檢查一次。
第 19 條 巡回檢查的內容為
1. 各緊固件及防鬆裝置應齊全,無鬆動。
2. 各發熱部位的溫度不超限(滑動軸承不大於65℃、滾動軸承不大於75℃,電機溫度不大於規定溫度),強迫潤滑油泵站係統工作應正常。
3. 盤根鬆緊應適度(不進氣、滴水不成線)。
4. 電動機、水泵無異狀、異響或異震。
5. 電流、電壓波動在規定範圍內。
6. 壓力表,真空表指示正常。
第 20 條 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經過,應填入運行日誌,認真填寫水泵開、停的時間、日期、累計的運行時間。
第 21 條 主排水泵司機的日常維護內容
1. 檢查並適當處理盤根。
2. 定期清刷籠頭罩,清除吸水井雜物。
第 22 條 排水泵司機應嚴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
1. 司機接班後不得睡覺,不得進行與操作無關的事情。
2. 司機不得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3. 操作高壓電器時應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者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4. 在電壓表、電流表失靈的情況下,高壓電器、電動機不得投入運行。
5. 對強迫潤滑的水泵,在水泵電動機未停止前,嚴禁潤滑油泵停機。
空氣壓縮機司機
螺杆式空氣壓縮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5 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操作。
第 16 條 司機應熟悉所操作空壓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技術特征。
第 17 條 空壓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工種崗位 責任製。司機接班前不得飲酒,接班後要遵守勞動紀律,不得睡覺、打鬧。
第 18 條 如實填寫並保存好各種記錄。
第 19 條 工具、備件等擺放整齊。
二、啟動前的準備工作
第 20 條 觀察油分離器內的油位,液麵位於視油鏡的中心附近為正常,若低於該位置,應添加潤滑油。
第 21 條開冷卻進出水閘閥,觀察供水壓力值,應保證在正常範圍內。
第 22 條 打開排氣球閥,觀察機內啟動儲氣罐的儲存壓力 表,若無壓力指示,在啟動時應人為推動進氣調節器氣缸的拉杆,使進氣蝶閥關閉,讓機組在“輕載”狀態下啟動。
第 23 條 在啟動前,油氣分離器壓力應為0,否則必須打開安全閥完全卸壓後,機組方能啟動。
三、啟動及運轉
第 24 條 按動監控器麵板上的“手動模式”鍵或“自動模式 ”鍵,啟動空壓機待第一台啟動正常運轉後,如果出口壓力不能滿足礦井壓風要求,可繼續啟動其他空壓機,直到達到礦井壓風要求。
第 25 條 通過油氣分離器頂蓋上二路回油管的視油鏡,觀察回油情況,空壓機滿載時,應有較大流量,卸載時流量很小,甚至沒有。
第 26 條 主機排氣溫度、油溫正常,否則,應調整水量調節閥進行控製。
第 27 條 檢查各係統工作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油、漏氣和 漏水現象,是否有不正常的聲音。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並切斷所有電源。
第 28 條 觀察疏水閥是否有冷凝水正常流出。
第 29 條 冬季低溫長時停運時,應將冷卻水進、出閥關閉 ,把冷卻器內的存水放掉。
第 30 條 按規定記錄好設備運行日誌。
四、停機
第 31 條 按動監控器麵板上的“停機”鍵,停機。
第 32 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按“緊急停機”按鈕停機:
1. 空壓機或電動機有故障性異響、異震。
2. 電動機冒煙、冒火或電動機電流超過額定電流值。
3. 出現緊急故障。
五、安全守則和操作組律
第 33 條 操作高壓電器時要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時要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墊上。
第 34 條 司機不得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第 35 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禁止操作:
1. 在安全保護裝置失靈的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行。
2. 在電動機、電器設備接地不良的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 行。
3. 在指示儀表損壞的情況下,禁止開機或運行。
4. 在設備運行中,禁止緊固地腳螺栓。
5. 氣缸、風包有壓時,禁止敲擊和碰撞。
第 36 條 必須按規定定期倒換空壓機運行。
瓦斯抽放泵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 1 條 瓦斯抽放泵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 2 條 瓦斯抽放泵司機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 掌握瓦斯泵的結構、性能。
(2) 會進行一般的維護保養及故障處理。
(3) 掌握抽放瓦斯係統中設備的操作等有關規定。
(4) 熟悉抽放瓦斯係統的工作原理。
(5) 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
(6) 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7) 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對抽排瓦斯的有關規定。
二、安全規定
第 3 條 地麵泵房的建築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6條規定要求。
第 4 條 地麵泵房必須符合防火、防雷電、主管路回火爆炸的安全裝備,必須配齊通訊設備和必要的檢測儀表。
第 5 條 采用地麵泵房抽放瓦斯的,其管路應盡可能敷設在回風巷和風井中,管路離巷道底部保持一定高度並相對穩固,盡量減少彎頭和直角彎。必須安裝管路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的安全裝備。
第 6 條 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設、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7條規定要求。
第 7 條 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設應選擇在巷道規整、支護良好(不得有可燃性支護材料)處還要充分考慮行人等安全間距。
第 8 條 泵房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 9 條 操作電器設備時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第 10 條 對於反映抽放泵站運行狀態的各種參數(瓦斯濃度、設備溫度、壓力、孔板流量計靜壓差、流量等)及時附屬設備的運轉狀態、機房內的瓦斯濃度在正常情況下應按局規定的間隔時間進行觀測、記錄和彙報,特殊情況下必須隨時觀測、記錄和彙報。
第 11 條 要經常檢查維護抽放係統各種計量裝置、閥門和安全裝置等,保證靈活可靠。
三、操作準備
第 12 條 檢查泵站迸出氣閥門、循環閥門、配風閥門、放空閥門和利用閥門,保證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 13 條 檢查抽放泵地腳螺栓,各部連接螺栓以及防護罩,要求不得鬆動。
第 14 條 檢查並保持油路、水路處於良好工作狀態。
第 15 條 各部位溫度計應齊全,溫度計指示值符合規定要求。
第 16 條 泵站的測壓測瓦斯濃度裝置及電流電壓、功率表均應正常工作,無異常。
第 17 條 檢查泵站進、出氣側的安全裝置,要求保證完好。采用水封式防爆器的,要保證水位達到規定要求。
第 18 條 用手轉動泵輪 1-2 周,要求泵內應無障礙物。
第 19 條 檢查配電設備,應完好。
四、操作順序 :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進行:
交接班→檢查→開機→停機
五、正常操作
第 20 條 接到啟動命令後,抽放瓦斯泵司機應1人監護、1人準備操作。
第 21 條 啟動帶有潤滑係統和冷卻係統的抽放泵時,應首先啟動潤滑係統和冷卻係統並適當調整流量。
第 22 條 啟動帶有供水係統的抽放泵時,應先啟動供水係統,並開、關有關閥門。
第 23 條 回轉式抽放泵的啟動順序如下:
(1) 開啟泵的進、出氣閥門和循環閥門、配風閥門、放空閥門。
(2) 操作電氣係統,使抽放泵空載運行5-15分鍾。
(3) 抽放泵空載運行正常後,打開連通井下的總進氣閘門,同時關閉配風閥門,並逐步關閉循環閥門,使抽放泵帶負荷運行。
第 24 條 真空泵的啟動順序如下:
(1) 關閉進氣閥門,打開出氣閥門、放空閥門和循環閥門。
(2) 操作電氣係統,使抽放泵投入運行。
(3) 緩緩開啟進氣閥門。
(4) 調節各閥門,使抽放泵正負壓達到合理要求,向泵體、氣水分離器等供給適量的水。
第 25 條 使用臨時瓦斯抽放泵站,在開機以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一氧化碳檢測狀況,濃度符合規定要求時,方可按照操作說明書啟動。
第 26 條 抽放泵啟動後,應及時觀測抽放正、負壓及流量、瓦斯濃度、軸承溫度、電氣參數等,並監聽抽放泵的運轉聲。
第 27 條 按規定按時記錄各種檢查數據。
第 28 條 抽放的瓦斯進行再利用時,當抽放泵抽放的瓦斯濃度達到30%以上時,應向調度室彙報,並通知用戶主管單位,準備向用戶輸送瓦斯。在接到輸送瓦斯命令後,開啟總供氣閥門,同時關閉放空閥門。
第 29 條 若泵站內設有加壓泵,在接到向用戶輸送瓦斯命令後,應按本工種第 26 條或 27 條有關抽放泵的啟動順序啟動加壓泵,並開、關有關閥門,向用戶送氣。
第 30 條 采用於式抽放泵的,當抽放瓦斯濃低於25%時,應及時停機,並向調度室彙報。
第 31 條 多台抽放泵並聯運行時,其啟動和停止應按照本工種有關抽放泵的停止、啟動順序進行操作。
第 32 條 多台抽放泵並聯運行時的操作順序如下:
(1) 先啟動1台抽放泵,待運轉正常後,再啟動另一台抽放泵。
(2) 抽放泵運轉正常後,再進行帶負荷操作。
第 33 條 停抽放泵和加壓泵之前,必須通知用戶和調度室。
第 34 條 停抽放泵前,必須首先停加壓泵及其附屬係統。利用加壓泵排除民用管道內的瓦斯時必須先將抽放泵泵體及井 下總進氣閥門間的管路內的瓦斯排除幹淨。
第 35 條 接到停止抽放泵運行的命令後,應1人監護、1人準備進行停機操作。
第 36 條 抽放泵的停機操作順序是:
(1) 開啟放空閥門、循環閥門,關閉總供氣閥門和井下總進氣閥門,同時開啟配風閥門,使抽放泵運行 3~5分鍾,將泵體內和井下總進氣閥門間的管路內的瓦斯排除。
(2) 操作電氣係統,停止抽放泵運轉。
(3) 停止供水、供油。
第 37 條 抽放泵停止運轉後要按規定將管路和設備中的水放完。
第 38 條 抽放瓦斯的礦井,在抽放工作未準備好前,不得將井下總進氣閥門打開,以免管路內的瓦斯出現倒流。
六、特殊操作
第 39 條 如遇停電或其他緊急情況需停機時,必須首先迅速將總進氣閥門關閉,然後將所有的放空閥門和配風閥門打開,並關閉井下總進氣閥門。
第 40 條 抽放泵每次有計劃的停機,必須提前通知用戶或其主管單位。緊急情況下,停機後應及時通知用戶或其主管部門。
第 41 條 抽放泵需要互換運行時,必須報告調度室同意後方可按計劃進行。
第 42 條 互換抽放泵的操作順序如下:
(1) 備用空載運轉正常後,調小運轉泵的流量並相應調整抽氣量。
(2) 開啟備用泵和運轉泵係統間的聯絡閥門,並關閉備用泵的配風閥門使備用泵低負荷與運轉泵並聯運行。
(3) 當備用泵帶負荷運轉正常後,關閉其放空閥門。
(4) 停止原抽放係統運轉,並開、關有關閥門,調整備用泵的流量。
第 43 條 無論是抽放泵還是加壓泵的互換運行,均不允許間斷瓦斯利用,否則必須提前通知用戶或其主管單位。
第 44 條 抽放泵的互換運行應避開用氣高峰時間。
第 45 條 2台並聯運的抽放泵需要與另外2台抽放泵互換運行時,必須停泵後進行。
七、收尾工作
第 46 條 對全部設備外表進行1次擦洗。
第 47 條 實行現場交接班,交接班時要對所有設備進行檢查和交接,並履行台帳簽字手續。
主要膠帶輸送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司機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 2 條 司機必須熟悉本設備的性能、結構、工作原理,
並懂得日常維修保養和一般性故障處理的知識。
第 3 條 司機必須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遵守勞動紀律,配帶勞保用品。
第 4 條 清點工具、備品,清理機房,如實做好並保存好各種記錄。
二、操作前準備工作
第 5 條 各部位緊固件、聯接件應齊全、牢固,各傳動部分應靈活可靠。
第 6 條 製動係統液壓站、工作油泵、電動液力推杆製動器
等,必須靈活可靠。
第 7 條 各種儀表指示應正確。
第 8 條 配合維修人員檢查試驗主機室內的安全保護裝置及電氣閉鎖,確保靈敏可靠。
第 9 條 驅動滾筒、導向滾筒無開焊或開膠,轉動應靈活、無異響。
第 10 條 信號係統應顯示正確、靈敏可靠。
第 11 條 減速箱冷卻水係統應正常。
第 12 條 檢查膠帶及接頭的狀況,膠帶有無跑偏現象,張緊係統是否完好。
三、操作
第 14 條 檢查完畢,與相關崗位工聯係,確認無誤後,收到相關信號指令後,根據信號開車。
第 15 條 按下列步驟啟動輸送機:
1. 合上高低壓電源開關,各種儀表指示應正確。
2. 合上操縱台電源開關,各種保護裝置信號顯示應正常。
3. 啟動潤滑油泵和製動油泵等輔助設備。
4. 按下啟動按鈕,啟動輸送機。
第 16 條 每班正常運行前,應先開機空運轉一周,檢查係統的工作情況及輸送機運行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正常運轉。
第 17 條 檢查電動機溫度,各軸承溫度是否超過規定,油量是否適當。
第 18 條 各運轉部位的聲響必須正常。
第 19 條 監視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等各種儀表的指示情況,數值應符合規定。
第 20 條 各種保護裝置的信號顯示必須正常。
第 21 條 不準擅自調整製動閘和隨意變更繼電器、安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運行中嚴禁調閘。
第 22 條 運行中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緊急停車:
1. 出現緊急停機信號或不明信號。
2. 主要操作機構失靈。
3. 運行中的膠帶著火。
4. 發現膠帶縱向撕裂。
5. 其他意外嚴重情況。
第 23 條 遇到下列情況時不準開車:
1. 信號不清、不明。
2. 製動係統不靈敏。
3. 任意一項保護裝置失靈。
4. 潤滑係統、液壓係統油量不足,油溫超限,油質不清潔。
5. 設備轉動部位溫升超限。
6. 膠帶跑偏超限。
7. 張緊係統異常。
8. 膠帶接頭異常。
第 24 條 因電源斷電停機時,除及時向上級彙報外,電氣操縱開關都要置於“停止”位置。
第 25 條 接到停機信號後,如“停止”按鈕失靈,可按“緊急停止”按鈕或斷開操縱台的電源開關,使輸送機緊急停機。
第 26 條 當出現滿倉顯示或接到停機信號後,必須聯係采 煤放煤點停止給煤,待輸送機上煤拉空後方可停機,無故不準帶 載停機。正常停機後,必須將控製電源開關轉至“停止”位置。
架空人車(猴車)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架空人車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安全技術培訓,熟悉設備結構、性能、掌握其操作技能,並經考試取得有效合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2條 架空人車司機必須做到會檢查,會保養,會處理一般性故障。
二、開車前準備
第3條 詳細檢查機房各設備、設施情況、做好記錄:
1.信號裝置必須聲光兼備,雙向對打,靈敏可靠。
2.減速器,泵站有無漏油,油位指示是否正常。
3.吊椅、吊座數量正確,有無變形,損壞。
4.機座大架、導向輪大架、回繩站大架有無變形和開裂。
5.機頭驅動輪、出口導向輪輪襯有無脫落、磨損是否超限。
6.峒室及巷道周圍文明生產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
7.檢查驅動部鋼絲繩有無鬆繩、斷絲、鏽蝕狀況。
2、啟動前,應到室外目視檢查有無檢修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架空人車附近作業或停留。
第4條 向機尾發出開車信號,收到信號工的反饋信號後,啟動試車。信號規定:一聲停、二聲開、亂鈴為事故。
三、開車順序
第5條 信號 尾信號工在開車前檢查行人道是否暢行,確認可行後方可打點;
第6條 司機把操作台上“旁路和正常”轉換按鈕打到“正常”位置,觸摸屏顯示“變頻正常”;
第7條 開車司機檢查電控及觸摸屏上顯示是否正常,正常後接到打點信號,按操作台上“複位”按鈕,確認觸摸屏上不再顯示任何故障後,按操作台上“起動”按鈕,這時觸摸屏上顯示“整流起動”、 “安全閥起動”、“安全製動正常”、“2KM動作”,整流起動10S後逆變部分起動,觸摸屏上顯示“逆變運行”,“抱閘電機啟動”、這時主電機起動,猴車正常運轉,司機可調節操作台上調速器,向右速度逐漸增加,在上人時最好不要隨便增減速度;
第8條 當泵站壓力在5MPa---7MPa之間泵不運行,當壓力在5MP以下,達到壓力下限時,觸摸屏顯示“壓力下限”,啟動運行,觸摸屏顯示“製動泵運行”,達到壓力上限時油泵停止,對應觸摸屏上顯示“壓力上限”、“製動泵停止”狀態;
第9條 無人上下井時,停止變頻器運行,按操作台上“停止”按鈕,這時先觸摸屏顯示“逆變停止”、“抱閘電機停止”,10S後顯示“整流停止”、“安全閥斷開”;
第10條 需工頻運行或變頻器不能運行時,這時把操作台上“旁路和正常”轉換按鈕打到“旁路”一側,旁路起動,觸摸屏顯示“旁路運行”。在開車過程中嚴禁進行“變頻”和“旁路”之間轉換。
第11條 猴車運行過程中,當有緊急情況發生時,司機要及時按操作台上“急停”按鈕,上下人員及信號工可拉拉線保護裝置,緊急停車;
四、維修及注意事項
第12條 猴車維修工每天要仔細檢查電控及機械各部分是否正常,做好記錄;
第13條 檢查抱閘電機,製動泵,安全閥能否正常運行,油管是否有漏油及堵塞情況,壓力表上的壓力顯示是否達到猴車運行要求;
第14條 檢查變頻器櫃的主接觸器是否能正常吸合,否則變頻器會報過速故障;
第15條 檢查每個拉線開關是否都能動作;
第16條 當變頻器報故障時,請複位,按變頻器操作麵板上的“ESC”鍵,複位後顯示電機轉速,“0 Speed”,如不能正常複位,對照故障代碼,閱讀變頻器說明書,檢查原因進行處理。
煤層氣(瓦斯)發電機組司機
一、適用範圍
1、本操作規程適用於煤層氣(瓦斯)發電機組司機。
2、本操作規程適用於煤層氣(瓦斯)發電廠瓦斯發電機組。
二、上崗條件
1、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
2、熟悉瓦斯發電機組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技術特征;熟悉發配電係統和控製回路;熟知瓦斯發電機組對瓦斯濃度、壓力的要求及其他相關的瓦斯知識;能獨立操作,並能掌握常見故障的處理。
三、安全規定
1、嚴禁睡崗、脫崗、酒後上崗,不幹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2、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巡回檢查製度、防火製度和工種崗位責任製,遵守本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3、必須在機房內瓦斯容易積聚的位置設置不少於兩個瓦斯傳感器;必須在控製室內設置瓦斯超限報警裝置,當瓦斯濃度大於1%時報警;確保瓦斯監測係統工作正常,否則停止機組運行。
4、必須保持機房通風設施完好。
5、機組、管道、閥門、電氣保護等裝置必須在完好狀態,方準投入運行,嚴禁缺陷狀態下運行。
6、瓦斯發電機組啟動前,必須檢查機房內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大於1%時,嚴禁起動;瓦斯發電機組運行中,當機房內瓦斯濃度大於1%時,司機必須立即按停機順序停機,並關閉瓦斯電廠進氣總閥門。
7、機組啟動和運行時,運轉部件周圍不準站人。啟動機組時至少有兩個人在場,機組啟動正常運轉5分鍾後,方可離開操作間。
8、嚴禁攜帶非防爆電氣(包括電子)設備進入機房。機房及其周圍20m範圍內嚴禁煙火,需要在其範圍內進行燒焊或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作業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四、操作準備
1、檢查機房內瓦斯濃度是否符合啟機要求,通風設施是否良好。
2、檢查發電機組所有部件是否齊全完整,各管路連接是否牢固,是否有漏氣、漏水、漏油現象。對進氣係統、潤滑係統、冷卻係統、餘熱利用係統分別進行檢查。
1)、進氣係統
(1)、打開直流電源和電磁閥開關,檢查機組開度能否找到下限,檢查電磁閥是否動作;檢查機組的各管道連接是否緊固,是否無有泄漏現象;檢查水封式阻火器(水封式防爆器)水位是否在最低水位之上;檢查各個閥門是否在適當位置。
(2)、檢查機組進氣瓦斯濃度是否達到23%以上;打開進氣閥門,檢查減壓閥後的U型管壓力指示是否在50mm水柱以上;檢查機組燃氣管是否泄漏。
2)、潤滑係統
取出機油液位標尺,檢查油液麵高度是否符合要求,檢查機組有無漏油等現象。
3)、冷卻係統
(1)、檢查軟化水箱的水是否清潔,是否符合規定標準;檢察浮球閥是否正常工作;檢查軟化水管是否有漏水現象;檢查各個閥門、水泵是否完好。
(2)、檢查循環冷卻水水泵、閥門、水管是否完好,各個閥門是否在適當位置。
4)、餘熱利用係統
(1)、檢查餘熱鍋爐補水裝置是否正常工作。
(2)、檢查鍋爐安全閥是否可靠動作。
五、正常操作
1、以上各個環節都正常後,開始進行起機操作。
2、循環水泵的起動
首先確定起動哪兩台水泵,然後把相應的引水閥門打開,確定無誤後方可起動水泵。水泵起動後注意觀察水泵的運行情況,等循環水運行正常後,關閉引水閥門。
3、機組起動的準備
1)、先合上控製屏上端的隔離開關,然後將控製屏各開關置於下表所示狀態。
機組開關名稱 機組運行前工作狀態
控製屏的隔離開關(QS) 合
電壓轉換開關 AB、BC、CA任一線電壓
蓄電池開關 通
電調開關 通
額定轉速開關 怠速
電磁閥開關 通
同步開關 斷
直流電源 通
2)、將控製屏緊急按鈕釋放。
3)、盤車。用人力盤轉曲軸時,至少2周,不得有卡滯或異常現象。
4)、關閉機組氣源閥門,踏下腳踏開關,用手動機油泵泵油,再用電動供油泵供油,蓄電池電量允許時,主油壓指示為0.1MPa時停止供油,按下啟動按鈕(3-5秒)對機組排空兩次。
4、發電機組的啟動、運行
1)、機組的啟動
(1)、打開氣源閥門,減壓閥前燃氣壓力在0.01-0.015MPa之間,減壓閥後U型管燃氣壓力在50mm水柱左右。
(2)、先用手動供油泵泵油,油壓指示大於0.01 MPa時停止供油,再用電動供油泵泵油,油壓指示大於0.1 MPa時停止供油。
(3)、按下啟動按鈕,發動機啟動點火運轉,啟動電機連續運行不得超過10秒,若三次啟動不成功,應及時查明原因後方可啟動。
注:若發電機啟動不成功,必須等發電機停穩後方可重新按下啟動按鈕,否則將會燒壞啟動電機和傳感器;發動機啟動後,要立即釋放啟動按鈕,並踢開腳踏開關,以免損壞啟動電機。
(4)、發動機啟動後,使其運轉在600r/min-800r/min怠速運行,進行暖機,同時觀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5)、觀察各缸溫、排溫是否正常,若左右各個缸溫超過420℃,應減小左右排缸步進電機控製器的步數,當缸溫低於150℃,排溫低於300℃時增加相應左右排缸步進電機控製器的步數。
(6)、將怠速/額定轉速轉換開關置額定位置,使發電機組空載運行,待發動機油溫、水溫達到40℃後,方可並網。
(7)、調整電壓整定電位器使空載電壓為400V左右,調整轉速微調電位器時頻率為50Hz。
(8)、按下控製屏的儲能按鈕,給主開關儲能。
2)機組並網運行
(1)、待發電機組運行正常後,先使發電機組的電壓、頻率調整至與電網大致相同時,再把同步測量開關置於“並車”位置,觀察同步表。
(2)、調整控製屏上的轉速微調電位器使之與電網頻率相同,即同步表頻率差指示“Hz”指針處於中間略高位置。
(3)、調節電壓整定電位器,使機組電壓與電網電壓相同時,即同步表電壓差指示“V”指在中間位置。
注意:反複調整發電機組,並觀察同步表相位差指示“S”指針,使其緩慢順時針旋轉,當指針旋轉接近垂直向上位置時,左手按下主開關合閘按鈕,右手斷開同步測量開關,主開關合閘並網發電,左手調整電壓整定電位器,將功率因數控製在滯後0.9-0.95之間,右手緩慢調整轉速微調電位器給機組加載,調整功率到適當位置(新機為60%Pe),最後將功率因數調整在0.9-0.95之間。
(4)、發電機並網運行中,應注意觀察電器儀表各項參數的指示、狀況,並根據技術要求,及時修正各項參數。
(5)、機組運行正常中,應不定時對機組進行巡回檢查,觀察油溫、水溫、機油壓力、壓差、燃氣壓力及水、油液位,每小時對機組參數作一次記錄,不定時對機組、循環水係統、軟化水係統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不能處理的問題及時反應。
5、發電機組的停機
1)、機組停機前,先卸去負荷,緩慢逆時針調節轉速微調電位器,逐漸卸下負荷,同時緩慢旋轉電壓整定電位器,將功率因數控製在0.9-0.95之間,當功率降至50KW以下時,迅速按下分閘按鈕,然後使機組在額定轉速下運行幾分鍾。
2)、將轉速開關撥至“怠速”位置,使機組降至怠速運行。
3)、待機組油溫、水溫降至40℃以下時,關斷機組氣源閥門。使電磁閥開關、電調開關置於斷開位置,並按下緊急停機按鈕,機組停止。當電磁閥開關和緊急停機按鈕不起作用時,迅速把機組房裏機組進氣閥門關閉或迅速把開度調節至零。
4)、機組停止之前必須保持排空閥壓力在0.01-0.015MPa之間。
5)、較長時間停車時,機組停機後停止循環水泵運行。如環境溫度低於5℃時,應將冷卻水軟水放淨,並將水泵、水管的放水堵打開將水放淨。
6)、較長時間停機或機組檢修,斷開控製屏隔離開關,關閉冷卻水進口閥門。
7)、手動盤車5周,預供油泵泵油0.01MPa。
六、特殊操作
1、發電機組故障停機
1)、當發電機因超速、過電流、逆功率、水溫、油溫高及油壓低故障,引起突然停機。
2)、當遇有緊急情況,可按下“緊急停車”按鈕,使機組停機。
3)、注意:突然緊急停機後,一定要盤車,用人力盤轉曲軸至少5圈,同時手動機油泵泵油,待機組水溫、油溫降低後,進行檢查處理並向所在部門(區隊)、機電部門、調度室彙報。
2、瓦斯發電機組帶有餘熱鍋爐裝置的,按照《餘熱鍋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電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維修電工必須熟練掌握所維修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電氣係統原理圖和各安全保護裝置的作用。
第 2 條 維修電工必須經過培訓,經考試取得資格證,方可持證上崗。
第 3 條 維修電工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規程規定。
第 4 條 維修電工應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並遵守設備操作的有關規定。
第 5 條 檢修質量應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 6 條 認真填寫大型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試驗記錄。
二、作業前準備工作
第 7 條 對所用工具、儀表、保護用品進行認真檢查、調試,確保準確、安全、可靠。
第 8 條 熟練掌握將要進行的檢修工作的內容、檢修工藝及《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 9 條 需要變電所或配電所進行停送電操作的檢修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停電工作票”製度,並設專人聯係停送電,嚴禁帶電作業。
第 10 條 無論高壓、低壓供電係統停電作業,作業前必須掛停電作業牌,並進行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等項安全措施。
第 11 條 作業前要搞清整個供電係統各部的電壓等級,並使用與電源電壓相符的驗電筆進行驗電,驗電時要逐漸接近帶電 體。
三、維修作業
第 12 條 在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未經驗明確實無電前,一律視為有電,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準觸摸帶電體。
第 13 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必須戴合格的絕緣 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在停電後的開關上,掛停電工作警示牌。
第 14 條 按規定檢查周期和內容對設備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漏項。
第 15 條 各種電氣保護裝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維修、試驗和整定。
第 16 條 對所維修的電氣設備應按規定進行巡回檢查,注意各部溫度和聲響、氣昧、震動情況,注意各種儀表是否指示準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 17 條 注意檢查變壓器的聲響和溫度,變壓器上層油溫不應超過85℃。
第 18 條 對提升機的保護裝置,如:鬆繩保護、過卷開關、限速保護、減速點、後備保護等及各項機電閉鎖功能應定期檢查試驗,保證動作靈敏可靠。
第 19 條 向電氣設備補充的絕緣油應同原絕緣油牌號相 同,沒有同牌號絕緣油時,替代絕緣油與原絕緣油應有相符的物理、化學性能,並不低於原使用泊的電氣耐壓強度,電氣設備絕緣油的更換和試驗要做好記錄。
第 20 條 檢查、檢修或移動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
掛好停電牌,並采取防止自轉和自滑的措施。
第 21 條 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工作前,必須將該線路 可能來電的所有開關刀閘全部拉開,並加絕緣隔板,掛好停電警 示牌。經驗明無電後,對地充分放電,裝設接地線時,必須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接觸應良好,拆除地線順序相反。
第 22 條 高空或井筒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帶,安全帶應扣鎖在牢靠的位置上。
第 23 條 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監測儀表和警戒標誌,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 24 條 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 25 條 檢修工作完成後,經檢修負責人和操作監護人共同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按操作順序進行送電。
第 26 條 對檢修後的設備的電氣、機械保護應進行測試和聯合試驗,確保整個係統保護靈敏可靠。
四、收尾工作
第 27 條 設備檢修後,在送電前要清點人員、工具、測試儀器儀表和更換的材料、配件。
第 28 條 對檢修作業場所進行清掃,搞好設備和場所的環境衛生。
第 29 條 檢修後的設備狀況,要由檢修負責人向操作人員 交待清楚,由檢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檢查驗收後,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 30 條 設備檢修後應進行試運轉,應由工程負責人統一指揮,在主要部位應設專人進行監視,並特別注意軸承等轉動部分的溫度、震動情況、轉動聲響及潤滑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 31 條 認真填寫檢修記錄,將檢修內容、處理結果及遺留問題與司機交待清楚,雙方簽字。
礦井大型設備維修鉗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維修鉗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
方可持證上崗。
第 2 條 維修鉗工必須掌握所維護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
第 3 條 維修鉗工進行操作時應不少於2人。
第 4 條 維修鉗工應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遵守設備操作的有關規定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 5 條 檢修質量應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有關要求。
二、作業前的準備
第 6 條 設備檢修前要將檢修用的備件、材料、工具、量具、安全保護用具準備齊全,並認真檢查和試驗,確保合格。
第 7 條 作業前要分斷或關閉所檢修設備的電源、水源、氣源,掛作業警示牌,並對電氣設備進行驗放電,對壓力容器進行壓力釋放,作業警示牌應由專人負責摘掛。
第 8 條 作業前要對作業場所的施工條件進行認真檢查,以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 9 條 要熟練掌握設備檢修內容、工藝、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檢修質量及安全。
三、維修作業
第 10 條 維修人員對所負責範圍內的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內容如下:
1. 檢查設備的緊固件、聯接件等是否齊全完好。
2. 各轉動部位有無異響、異震。
3. 減速器、液壓站等各軸承溫度是否超過規定。
4. 檢查設備各部位液壓油、潤滑油的油量、油質、油溫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5. 對易損零部件作重點檢查維護。
6. 對有關的安全保護裝置要定期調整試驗,確保靈敏可靠。
第11條 按規定的檢查周期、內容對設備進行維護檢修,不得漏檢漏項。
第 12 條 拆下的機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礙作業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穩妥。
第 13 條 拆卸設備時,必須按預定的順序進行,有相對固定的位置或對號入座的零部件,拆卸時應做好標記。
第 14 條 拆卸較大的零部件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 15 條 拆卸有彈性、偏重或易滾動的機件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 16 條 拆裝機件時,不準用鑄鐵、鑄銅等脆性材料或比機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錘擊或頂壓墊。
第 17 條 在檢修時需要打開機蓋、箱蓋和換油時,必須遮蓋好,以防落入雜物、淋水等。
第 18 條 在裝配滾動軸承且無條件進行軸承預熱處理時,應用軟金屬襯墊進行錘擊或頂壓裝配。
第 19 條 在對設備進行換油或加油時,油脂的牌號和油質應符合規定,並做好有關數據的記錄工作。
第 20 條 禁止在設備運轉中調整製動閘。
第 21 條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設備的零、部件去裝配其他機械。
第 22 條 傳遞工具、工件時,必須等對方接妥後,送件人方可鬆手,遠距離傳遞必須拴好吊繩、禁止拋擲,高空或井筒作業時,工具應拴好保險繩,防止墜落。
第 23 條 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監測儀表和警戒標誌,未經主管領導允許,不準隨意拆除和改動。
第 24 條 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報上一級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 25 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種聯合作業時,必須指定專人統一指揮。
四、收尾工作
第 26 條 檢修後應將工具、材料、換下的零部件等進行清 點。對設備內部進行全麵檢查,不得把無關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遺留在機腔內,在試運轉前應由專人複查一次。
第 27 條 檢修中被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護裝置,由指定專人進行恢複、檢查,並確保動作可靠。
第 28 條 試運轉前必須清除設備上的浮放物件,檢修清洗 零部件的廢液,應倒入指定的容器內,嚴禁隨便亂倒,燒焊後的餘火必須徹底熄火。
第 29 條 對檢修後的設備,要進行全麵的驗收,需盤車的設備,必須做盤車試驗。
第 30 條 設備檢修後應進行試運轉,並應由負責人統一指揮,在主要部位應設專人進行監視,並特別注意軸承等轉動部分的溫度、震動情況、轉動聲響及潤滑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 31 條 檢修結束後會同司機及維護負責人共同驗收,驗 收中發現檢修質量不合格時,驗收人員應通知施工負責人,及時 加以處理。
第 32 條 認真填寫檢修記錄,填寫清楚檢修部位、檢修內 容、檢修結果及遺留問題等,雙方簽字,並將檢修資料整理存檔。
第 33 條 搞好檢修現場的環境衛生。
電氣設備操作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未經專門培訓、未持合格證人員不得操作電器設備。
第 2 條 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主回路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和站在絕緣台上。
第 3 條 操作千伏級電器設備主回路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第 4 條 127V 手持式電器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部分應有很好的絕緣。
第 5 條 工作麵使用的電器設備,其絕緣性能和防爆性能必須符合規定。
第 6 條 供電係統所有繼電保護裝置均應保持整定標準,靈敏可靠,不準甩掉。當任何一種保護失靈時,都應立即停電處理,處理不好,不準送電。
第 7 條 所有電器設備的安裝地點均應有相應的防潮、防水、防塵等有效防護措施。
二、停送電
第 8 條 停送高壓電必須堅持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 9 條 停送電前應保證所需操作的開關是否與停電指令相 符。隻有在停止斷路器之後才能操作停下隔離開關,相反送電時,隻有在隔離開關合閘後,才能操作斷路器合閘,嚴禁帶負荷操作隔離開關。
第 10 條 停電後應用與電源電壓等級相應的檢電筆檢驗,檢驗無誤後,再進行導體對地完成放電(在瓦斯可能積聚之處,必須進行檢查,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才準放電)。裝有接地裝置的設備,停電後必須將開關手柄打到“接地”位置。
第 11 條 停電後必須進行掛牌、加鎖或專人看守,非執行該項工作人員不得摘牌送電。
第 12 條 送電前必須檢查撤除導體放電接地裝置,無誤後方可送電。
三、移動電站拉移
第 13 條 拉移操作前注意事項:
1. 切斷電源,嚴禁帶電遷移。
2. 為最大限度延長總開關的使用壽命,操作斷路器必須在無負荷狀態下進行。
3. 檢查變電站前後端牽引絞車錨固位置,必須安裝牢固,性能安全可靠,信號齊全靈敏。回頭輪生根穩固,連接裝置安全可靠。在巷道坡度超過50時,要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並采用雙牽引,在巷道坡度超過100m時,在電站下山方向用φ350mm的優質圓木打生根柱,串車之間用保險繩。
4. 檢查變電站串車之間聯接裝置,要安全可靠,移動範圍內鐵路、枕木道板、夾板及巷道支護等,必須安裝牢固。
5. 檢查電纜、管路,保持吊掛整齊,隨車前移不承受自重以外的張力,無擠傷危險。
第 14 條 拉移操作。
1. 拉移時要有專人指揮,前後牽引裝置派專人操作,中間分派專人監視,號令統一,動作協調,無論哪一部分發現問題,應迅速停止拉移操作,檢查處理無誤後才能繼續拉移。
2. 拉移絞車預緊,解除生根鏈,打開不倒翁、擋車器。
3. 拉移過程,中間監視人員必須站在串車前行或車輛可能掉道波及不到的安全地點觀察。
4. 拉移工作應徐徐進行,同時前後照應,對由於巷道拐彎、起伏地段,設備可能碰撞位置,預先采取可靠的防碰撞措施。
第 15 條 拉移完畢後注意事項。
1. 拉移到位,停止牽引,變電站應在道上敷設3道生根錨鏈,至少設兩組擋車器,間隔不少於20m,錨鏈和擋車器不得設置在軌道接頭上,在坡度大於50的下滑方向上附加合格的圓木切柱,前後兩端牽引裝置均應鬆弛,並停電閉鎖。
2. 在新的位置上進行設備、電纜、管路的調整、吊掛和接地裝置的安裝敷設。
3. 全麵檢查車輛連接、兩端錨固、設備安裝、管線吊掛、接地裝置等,待一切正常後,方可送電投入運行。
4. 拆接移動電纜時,插銷、接線盒均應妥善保護,電纜盤成“8”形 ,保持足夠的彎曲半徑。拆接後第一次試運行,應注意工作麵設備旋轉方向。
起 重 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本規程適應於井上、井下起重搬運及立井、斜井物體吊運等作業。
第 2 條 起重工應經過起重技術及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 3 條 起重機械、工具等要按規定定期檢查和試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 4 條 兩人及以上作業,要明確施工負責人、安全監護 人,進行起重及搬運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統一指揮,其他人員精力集中,認真作業。
第 5 條 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體重量來平衡被吊運的 重物,不得站在被起吊重物上起吊。進行起重作業時,不準站在重物下麵作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張緊的吊具。
第 6 條 在輸電線路附近進行起重作業時,應保持一定的 電氣安全距離。起重機械、裝備、物體的最大回轉半徑範圍內與輸電線路的最近安全距離應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雨霧天嚴禁作業。
第 7 條 起重場地風力達到6級以上時,起重機應停止作業;風力4級以上時,不得吊運兜風大件。
第 8 條 凡是在井口及井筒中的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合格 的安全帶,安全帶必須拴在牢靠的地點。所使用的工具必須有防 脫落措施,井口及井筒中禁止平行作業。
二、作業前的準備
第 9 條 根據物體質量、體積、形狀和起吊行程,合理選擇吊運方式和起重機、吊具。
第 10 條 認真檢查吊運機具、繩索、吊具和安全帶等的質量、強度,並核算安全係數,應達到要求。
第11條 熟悉作業環境、吊運路線及相關外圍環境的情況,清理工作現場的雜物。
第 12 條 由施工負責人與相關司機、信號工等有關人員確定工作內容、時間和聯係信號。
第 13 條 由施工負責人向全體參加作業人員貫徹作業的內容、程序、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三、地麵及井下吊運、起重作業
第 14 條 清除被吊運物種捆綁處的油汙,棱角處要用軟物襯墊,用繩索或吊具將吊運物體與起重機械連接好。
第 15 條 被吊物體的活動部件必須可靠、固定,或拆(卸)下分別吊運。
第 16 條 將起吊繩逐漸張緊,使物體微離地麵,進行試吊。檢查物體應平衡,捆綁無鬆動,吊運工具、機械應正常無異響。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止吊運,將物體放回地麵進行處理。
第 17 條 試吊1~2 次,確認可靠後再正式起吊,將物體吊至指定位置卸下。
第 18 條 卸下吊運物體時要墊好襯物,放置平穩,然後拆除繩索、吊具。
第 19 條 如需平車運送物件時,應將物件平穩吊至車輛中心位置,墊好襯物,平穩放下並用繩索或螺栓固定在平車上。
第 20 條 用人力搬運物件時,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互相叫應好,同起同落,防止傷人和損傷設備。
第 21 條 用滾杠搬運物件時,禁止直接用手調整滾杠的方位,用滾杠在坡道上搬運物件時,應使用拉繩在上方牽製,正下方不得有人。作業人員應在物體的上方和兩側工作。
第 22 條 使用手拉葫蘆起吊重物時,首先應檢查懸吊梁 (架)的強度和穩定性,利用木搭架起吊重物時,須指定專人綁腿和看腿,起吊或下落物件時,要慢速控製拉鏈,以防倒鏈打滑 ,工件突然下落,起吊重物須懸空停留時,要將小鏈牢固栓在大鏈上。
第 23 條 使用千斤頂起重時,應將底座墊平找正,千斤頂 的底部和頂部用木板或襯木墊好,升起重物時,應在重物下隨起 隨墊。重物升起的高度不準超過千斤頂的額定高度,無高度標準 的千斤頂,螺杆或螺塞的伸出長度不得超過全長的2/3。同時使用兩台及以上千斤頂起吊同一重物時,必須使負荷均衡,保持同起同落。
第 24 條 利用小絞車起吊重物時,應注意使小絞車提升中 心線與實際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對時,不得用撬棍等別住鋼 絲繩導向,可利用滑輪導向。應首先點動開車,使鋼絲繩張緊後檢查各部件無異常後方可開車起重或搬運。不允許在絞車運轉中 一手操作製動手把,一手調整鋼絲繩,如需調整應使鋼絲繩鬆弛 後再調整。
第 25 條 起重機司機應聽從掛鉤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起重機在開車前要將所有控製器手把置於零位,鳴鈴示警後方可開車,吊運作業時,將重物提起、下放、轉動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員時,司機均應鳴鈴示警。
第 26 條 一般不應使用兩台設備共同起吊(搬運)同一重 物。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用兩台設備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 超過較小一台設備額定負荷的兩倍,並有安全措施。
第 27 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時,應在車尾方向起吊,起吊質 量接近額定負荷時,左、右轉角不得大於450,且不得在離地麵0.5m 以上回轉,起吊重物後,不得落臂,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汽車起重機長距離行駛時起重臂必須放在托架上,掛好吊鉤,禁止吊重物行駛。
四、立井吊運 ( 係指利用提升容器底部或頂部在立井井筒中升降重物的操作 )
第 28 條 吊運前由現場指揮人員親自與井上、下信號工、 提升機司機、小絞車(穩車)司機聯係,通報吊運物件名稱、規 格及質量,確定將使用的提升容器、運行方式、運行速度、聯係、信號。應注意提升機和小絞車的信號應有明顯區別。
第 29 條 吊運前清理井口周圍現場。所有用具、零件等應放置妥當,防止在吊運作業時墜入井筒。
第 30 條 在提升機設計允許範圍內,根據吊件質量在另一 側加裝合適的配重,如需要解除過卷、鬆繩等保護時,應執行專項措施。
第 31 條 根據吊件形狀需要用鋼絲繩捆綁固定時,應先將 吊件表麵油汙清理幹淨,在物體棱角處用軟質材料墊好,對管 子、鋼軌等長材料,應首先將一次吊運量捆綁牢固,對有起吊環的設備應檢查起吊環的安全狀況,對大件設備要認真校核外形尺 寸,用合適方式留好被吊件的尾部,以作為吊運設備靠近罐道時 的緩衝,防止損傷設備和罐道。
第 32 條 在罐底放置臨時起重小梁時,應使其生根牢靠,運行中不得左、右竄動,用軟質材料將吊孔邊緣棱角處保護好,防止吊運中磨損起吊鋼絲繩。
第 33 條 經檢查連接無誤後,由吊運負責人通知井口信號 工發開車信號。提升機緩慢上提到吊運主繩逐漸拉直時停車檢 查,鋼絲繩及吊具應無打結、擰勁現象。如有問題應將繩放鬆後調整。
第 34 條 提升機繼續上提至吊件前端被提起懸空,並逐漸 將吊件拉入井筒,此時應指揮留繩緩緩鬆繩,與提升機上提速度 相適應。
第 35 條 吊件完全進入井筒後檢查吊件重心應穩定,不打 轉。如有問題,提升機下放運行,將吊件拉出井筒,在井口放穩後再行調整,不準在井筒中調整。
第 36 條 被吊件調整無誤後,用繩索將被吊物體與尾繩捆 綁牢固。吊運長料時,主吊繩與罐籠連接時應盡量保證長料與井 筒裝備的距離符合規定。
第 37 條 到達預定位置,罐停穩後,方可鬆開捆綁繩,並聯接好拉繩。由吊運負責人指揮緩緩將吊件拉出井筒,並通過信號工指揮提升機緩緩下放運行,待吊件在下井口放穩後解開主吊繩。
第 38 條 吊運結束後 ,將罐籠低孔蓋(門)關好、插牢 , 恢複解除的保護,將另一側提升容器內配重取出,空載運行一個循環。必要時應檢查罐籠、罐耳、罐道、防墜器等,檢查無誤後方可恢複正常提升。
五、收尾工作
第 39 條 拆除並清點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設備等。
第 40 條 認真清掃工作現場雜物 ,保持環境衛生清潔。
鋼絲繩檢查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本規程適用於對立井、斜井、上山、下山及鑿井時使用的提升鋼絲繩、平衡尾繩、井筒罐道繩、防撞繩、罐籠防墜器製動繩、緩衝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井筒懸吊鋼絲繩等的檢查作業。
第 2 條 鋼絲繩檢查工應掌握鋼絲繩的基本知識,熟知《煤礦安全規程》中對鋼絲繩的有關規定。
第 3 條 鋼絲繩檢查工應保持相對穩定,明確分工,實行專人專繩檢查製度。
第 4 條 對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平衡鋼絲繩、防墜器製動繩、緩衝繩、架空乘人鋼絲繩、井筒懸吊鋼 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一次。
二、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第 5 條 了解並掌握所負責的鋼絲繩及其提升係統的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
第 6 條 應對所使用的工具、量具和檢驗儀器進行認真檢查和調整。
第 7 條 在檢查之前應在繩上做好檢查起始的標誌和檢查長度的計算標誌。在同一根繩上每次檢查的起始標誌應一致。
第 8 條 檢查工作開始前要與提升機司機、監護人員及信號工共同確定好檢查聯係信號。檢查期間不得同時進行井筒和提升機的其他作業。
三、檢查作業
第 9 條 對使用中鋼絲繩的日常檢查應采用不大於0.3m/s的驗繩速度,用肉眼觀察和手捋摸的方式進行。
第 10 條 驗繩時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絲,應用裸手直接觸 摸鋼絲繩,前邊的手作為探知是否有支出的斷絲,以免傷手,後麵的手撫摸可能發生的斷絲和繩股凹凸等變形情況。
第 11 條 驗繩時,應選擇適當地點,以便檢驗全繩。在井口驗繩時應係安全帶。
第 12 條 應利用深度指示器或其他提前確定的起始標誌,確定斷絲、鏽蝕或其他損傷的具體部位,並及時記錄。對斷絲的突出部位應立即剪下、修平。
第 13 條 對容器停車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層纏繞的上、 下層換層臨界段和斷絲、鏽蝕較嚴重的區段,均應停車詳細檢 查。
第 14 條 若檢查時發現鋼絲繩出“紅油”,說明繩芯缺油、內部鏽蝕,應引起注意,仔細檢查。必要時可剁繩頭檢查鋼絲繩內部鏽蝕情況。
第 15 條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月檢時,除包含日檢全部內容 外,還應詳細檢查提升容器在上井口和井底從滾筒到天輪段鋼絲 繩,詳細檢查繩卡處有無斷絲,用遊標卡尺測量直徑。
第 16 條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進行防鏽塗油或注油作業時 , 應首先將鋼絲繩表麵的煤泥(水)擦幹淨,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揮發性油類清洗。
第 17 條 根據氣溫和所需塗注油脂的粘稠度,可采用加溫 的方法,使油脂容易附著在繩上,然後用手或注油器將油脂均勻 塗注在繩上。塗注油時繩速不得大於0.3m/s;站在井口塗油時應係安全帶。
第 18 條 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試驗需截繩樣時,對立並 提升繩應從容器繩卡上部截取,斜井提升繩應在容器端將危險段切除後截取。試樣長度做單絲試驗時應不小於1.5m,整繩試驗時應不小於2m。為保證試驗準確性,應注意不使試樣受機械損傷,截取試樣時盡量不采取加熱法切割,如需要用加熱法時,應將試樣長度加長200mm,試樣兩端用軟鐵絲綁緊。
四、收尾工作
第 19 條 做好鋼絲繩檢查記錄。應將檢查內容、檢查結果逐項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表,將檢查情況向提升機司機通報。
第 20 條 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 21 條 在進行塗注油等作業後應將井口、井架及車房等處的廢棉絲、油脂等易燃物清理幹淨後,可離開。
外線電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本規程適用於高、低壓架空線路上的一切工作人員。
第 2 條 本工種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經醫師鑒定無影響工作的病症。
2. 具備必須的電氣知識,掌握一般的操作技術,並熟悉電工儀表的使用方法,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3. 必須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由主管部門發給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4. 掌握緊急救護知識,學會觸電急救法、人工呼吸法以及電氣火災滅火知識。
5. 必須遵守各種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
第 3 條 本工種工作人員每年考核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3個月以上者,應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繼續參加工作。
二、施工前準備
第 4 條 工作負責人要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工作票,講清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和有關注意事項。
第 5 條 工作前要認真清點、檢查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備件、工具。安全用具必須完整、可靠。
第 6 條 指定專人負責聯係停送電、裝拆短路接地線、掛停電作業警示牌。有反送電可能的刀閘,應加絕緣隔極。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已停電的通知後, 指令安全負責人進行驗電, 在確認 線路已停電無誤後立即下令在作業區兩端裝設短路接地線, 經安全負責人檢查合格後,通知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方可發令開始作業。
三、作業
第 7 條 線路巡視
1. 巡線工作應由有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巡線時應至少由兩人進行。
2. 巡線人員禁止攀登杆塔。
3. 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天氣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 行進,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線路已停電,也應認為隨時有送電的可能。
4. 巡線人員發現導線斷落地麵或懸吊空中後,應設人監護,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並迅速向上級報告,等候處理。
第 8 條 倒閘操作
1. 倒閘操作必須填寫“倒閘操作票”,操作時使用合格的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2. 倒閘操作應按操作票逐項進行,操作完畢後,應進行複查。
3. 雨天操作時,應使用帶有防雨罩的絕緣棒,雷雨天氣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
4. 配電變壓器停電操作時,應先停掉低壓開關,然後停高壓熔斷器,恢複時順序相反。停分支熔斷器時,應取下熔斷器熔體。
5. 發生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可不等待命令先行拉開電源開關,但事後應立即向變、配電值班員及領導彙報。
第 9 條 線路檢修、維護
1. 在高壓線路或設備上工作時,應由有工作票簽發資格的人員簽發工作票,一式兩份,交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審核操作程序無誤後,由值班長或變配電值班員簽字後,一份交給工作負責人。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應及時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2. 停電後,應在所停線路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 線路有人工作”標示牌。
3. 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書麵指定的有實踐經驗的人擔任。
4. 在部分停電或鄰近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設專人監護。
5. 在多路出線的工作地段檢修時,工作負責人應向檢修人員指明帶電和停電線路,並做好監護工作,防止誤登電杆。一般停電檢修時,互相之間應做好監護工作。
6. 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應檢查設備完好、地線收撤情況,人員、工具、材料應全部撤離現場。工作負責人聯係停、送電時,雙方要複誦無誤。嚴禁約定時間停、送電。
7. 在變壓器台上測量低壓電源時,所用儀器或儀表不得觸及其他帶電部分。
8. 測量帶電線路導線的弛度、交叉跨越距離時,應使用測量儀或拋掛絕緣繩的方法測量,嚴禁使用皮尺、線尺測量。
9. 測量電杆、變壓器台、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或解開及恢複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解開地線時,應先解開導體端,後解開接地端,恢複時相反。
10. 砍伐靠近帶電線路的樹木時,不得登杆。樹木和繩索不得接觸導線,人和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並係好安全帶。
11. 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樹木拉向遠離導線方向。繩索應有足夠長度,以免拉繩人被倒落的樹木砸傷。樹枝接觸高壓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去取。砍剪的樹幹離帶電導線很近時,若沒有可靠的控製措施,必須申請停電後再進行操作。
12. 砍剪的樹木下麵應有專人監護,防止砸傷行人。
13. 工作中遇有雷電或遠方雷鳴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第 10 條 外線高空作業
1. 高空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登杆前應確認登杆無誤,檢查登杆工具是否安全可靠,電杆根部是否牢固可靠。
2. 新立的電杆,在基坑沒有填平夯實以前不準上杆作業。
3. 安全帶應係在電杆或牢固的構件上,不得係在電杆端頭上。
第 11 條 高低壓電氣設備維修作業
1. 在變壓器、電容器台上作業時,至少應由兩人進行。
2. 調整相序或更換變壓器後,應檢查電壓和相位是否正確。
3. 拉合高低壓熔斷器,必須使用絕緣工具。
4. 變壓器台上的預防性試驗工作應有專人監護。
5. 落地式變壓器台應設遮欄並加鎖。
6. 在停電的電容器台上,應放電、裝設接地裝置後再開始工作。
第 12 條 線路施工與運輸
1. 運輸長、大件時,應參照“起重工技術操作規程”。
2. 運輸前指定專人對運輸道路進行調查,以確定運輸路線。對易發生事故的坡路、彎路、冰雪路等處,應向運輸人員及司機交待清楚。
3. 裝運貨物必須綁紮牢固。裝運重物或超高超長大件時,禁止客貨混裝。
4. 用繩子牽引電杆及其他重物上坡時,必須將電杆及其他 重物綁牢,繩子不得觸磨地麵,電杆兩側 5m 內不得有人。用專用運杆車運輸時,車廂兩旁不準坐人。
第 13 條 立杆、撤杆
1. 立杆、撤杆要有專人指揮。立、撤杆前,現場負責人要向全班人員講明分工、立撤杆方法、注意事項,詳細說明指揮信號 ,並檢查工作人員熟悉信號的程度。
2. 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撤電杆時 ,應設專人看守。
3. 組立杆塔所設的地錨,根據不同的地質及受力情況加以確定,利用樹樁和大石塊代替地錨時,必須經現場負責人檢查 後方可使用。
4. 起重杆塔應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當起立的杆塔稍離開地麵時,起吊暫停,對各受力點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後繼續起吊。
5. 起立杆塔前,應清理場地。主牽引地錨、杆塔中心、簷杆頂、尾繩應在一條直線上。
6. 杆塔起立過程中,除指揮人員和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撤出杆塔高度的1.2倍以外。
7. 起立杆塔用的簷杆,應受力均勻,不得左右傾斜。
8. 杆塔起立過程中,不準人員下坑找正,如要下坑,應暫停起立,且工作人員必須站在起立電杆的兩側,並有專人監護。
9. 在起立過程中,不準攀登杆塔。當杆塔起立600後,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10. 使用吊車立、撤電杆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杆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杆突然傾倒。
11. 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杆根,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應先綁好拉繩。
12. 已經立起的電杆,隻有在杆基因土夯實、完全牢固後,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繩。杆下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
第 14 條 放線、撤線、緊線
1. 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設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緊線工具及設備應保持性能良好。
2. 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先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
3. 放線要有專人領線,並時刻注意信號。放線用的滑車要轉動靈活。放線軸應有防止被拉跑的措施,並設專人看守。
4. 放、緊線時,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的內角側。當遇有障礙時,工作人員應立即發出信號。
5. 放、緊、撤線過程中,跨越架必須設專人看守,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發出停止過線信號。
6. 爆破壓接線時,工作人員離開現場30m以外。一般在市區繁華地帶不準爆破壓接。
7. 跨越需停電的高壓線時,停電後必須驗電、裝設接地線,接地線應在跨越段導線兩端分別掛起。
8. 跨越架必須牢固,比新建線路的橫擔長3m,並和線路中心位置一致,跨高壓線路應可靠封頂。
9. 搭架用的繩索一般用麻繩和棕繩,但要防止導線磨斷繩索。接近帶電體部分,禁止使用鐵線綁紮。
10. 在帶電線路上搭跨越架的操作人員應站在架子外側。
11. 跨越架與帶電體最小距離及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 15 條 裝設接地線。
1. 線路經過驗電確認無電壓後,各工作班(組)應立即在工作地段兩端裝設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裝設接地線。
2. 同杆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裝設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後掛高壓,先掛下層後掛上層。
3. 裝設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線端,拆接地線時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 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
4. 若杆塔無接地引下線時,可采用臨時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麵下深度不得小於0.6m。
5. 接地線應采用有接地和短路導線構成的成套接地線。成 套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麵不得小於25mm2,嚴禁使用其他導線用作接地線和短路線。
6. 接地線連接要可靠,不準纏繞。
四、收尾工作
第 16 條 每日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應詳細填寫工作記錄。
第 17 條 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應與安全負責人一起檢查線路施工地段的情況 ,組織清點人員、工具、材料 ,拆除接地 線,經檢查正常後,工作負責人向調度彙報並聯係送電,待線路正常送電後,工作人員方可撤離現場。
內線電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內線電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必須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煤礦安全規 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GB3836)》中的有關規定和標準,掌握觸電急救的方法,並具有電氣防、滅火知識。
第 3 條 必須遵守各種有關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做好檢修和維護工作。
第 4 條 內線電工必須了解工作轄區內供電係統運行狀況 ,熟悉設備性能 ,並有維修及故障處理等技能和基礎理論知識。
二、作業前的準備
第 5 條 準備材料、配件、工具、測試儀器儀表及工作使用的其他用具。
第 6 條 穿工作服、絕緣鞋,攜帶驗電器和絕緣用具。工作服要紮緊袖口。
三、作業
第 7 條 使用起重工具時,應先檢查所使用器具的強度是否符合要求。起重工具應牢固可靠。
第 8 條 檢查、檢修、安裝、移動機電設備時,必須停電作業,否則製定專項措施。
第 9 條 變壓器吊芯或電機抽轉子檢修時,必須防止碰撞線圈和損壞絕緣。變壓器、電機更換線圈時,應在拆開後繪出草圖,記下一切數據,作為繞製新線圈的依據。
第 10 條 檢修開關時,不準任意改動原設備上的端子序號和標記。
第 11 條 檢修防爆電氣設備時,要保護好防爆麵,對失爆或不合格的防爆麵要按規程要求進行修理。
第 12 條 設備檢修前、後均需測試絕緣電阻,受潮或絕緣電阻低於《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設備均應進行幹燥處理。
第 13 條 設備檢修後都要進行檢查、試驗 ,合格後填寫檢修試驗記錄。
第 14 條 電氣維修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工作。操作高壓時一人監護,一人操作。
第 15 條 操作電氣設備時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1.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須執行工作票製度。應遵循停電、 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的順序進行工作。裝設三相短路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拆除接地線時順序與此相反。
2. 在由變電站(所)配出線路的各機房、車房內進行停送電工作時,應事先與變電站(所)聯係,依照工作票的順序進行操作。操作按本條1款執行。
3. 在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上工作時,必須切斷前一級反送 電的電源開關,並在前後兩級反送電的開關上懸掛“有人工作, 禁止合閘”的標示牌和裝設三相短路地線。送電時必須聯係好,由專人聯係,專人送電。嚴禁不經聯係盲目送電或約定時間送電。
4. 在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的門上應加鎖和懸掛“反送電開關,小心有電”的標誌牌。
5. 操作高壓開關應按下列順序操作:
(1) 送電合閘應先合電源側刀閘(隔離開關),後合負荷側刀閘,最後合斷路器。
(2) 停電拉閘應先拉斷路器,後拉負荷側刀閘,最後拉電源側刀閘。
(3) 禁止帶負荷拉或合刀閘。
(4) 操作刀閘時應果斷迅速。
第 16 條 同一供電係統和同一控製係統有多人同時工作 必須注意互相之間的影響和相互之間的安全。凡因停送電影響他人安全的地點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 一般不準同時作業。
2. 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保障他人安全。
3. 必須同時工作時,要分別掛停電牌,並指定專人負責聯 係各相關工作環節的進度,各環節均結束工作且人員撤離後方可 送電。
第 17 條 在繼電保護、儀表等二次回路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1. 嚴禁將帶電的電流互感器二次側開路,不得將二次側永久接地點斷開。
2. 短路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必須用短路片或不小於2.5mm2的銅線壓接,短路片和銅芯線必須緊固,接觸良好。
3. 嚴禁將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
4. 在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上工作時,必須停電後再工作,如停母線電源確有困難時,也必須斷開斷路器及上下刀閘 , 放置絕緣隔板後再進行工作(停電時按第15條中的5款執行) 。
5. 在二次回路上進行通電試驗時,為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 送電,應將二次回路斷開並取下二次回路的保險後,方準進行工 作。
第 18 條 檢查、檢修各種大型固定設備的電氣係統時,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1. 必須經主管領導和主管技術人員批準,方可進行。
2. 必須將檢查、檢修的內容、時間和停電的範圍及有關的 注意事項向值班司機講明,並做好檢查、檢修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後,方準進行工作。
3. 檢修、檢查時,停、送電操作應由司機按操作順序規定進行操作,維修電工做好監護工作,嚴禁違章作業。
第 19 條 兩條線路並聯或並聯回路中的電纜重新接頭時均 需核相,找好相位後才準許並聯運行。核相應使用核相儀,在沒有核相儀的情況下,其核相步驟和方法如下:
1. 準備一個一次電壓與線路電壓同等級的電壓互感器和量程合適的電壓表,互感器與電壓表必須正常可靠。
2. 將電壓表接於互感器二次側。
3. 將一條線路停電 ,經驗電、放電,確認無電壓後,將線路中的一相用銅導線接於互感器的一個接線柱上。
4. 從電壓互感器的另一個接線柱上引出一根導線,並將導 線固定在高壓驗電器驗電的一端,操作人員戴絕緣手套、穿絕緣 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持驗電器手把,此時工作人員應與互感器和 導線保持安全距離,將停電的線路送電。
5. 將高壓驗電器由遠至近緩慢地去接觸另一帶電線路的其 中一相,此時電壓表的指示為零時表示相接觸的一相為相同相 位,如果電壓表指示有電壓且電壓值在100V左右時,相接觸的一相為不同相位。
6. 依上述方法試其他兩相,三相試完找出相同相位後,做好標記,依此方法再核對一次,準確無誤後再準備接線。
7. 核好相位後,兩條線路按停電的順序停電 ,經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後進行接線並聯。
8. 核相應選在場地寬敞、便於操作、停送電方便、與另一路電源停電開關較近的開關處工作,核相場地應設遮欄,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9. 核相停送電時應由專人指揮,專人停送電,一人操作, 一人監護,每次停電後必須驗電、放電,確認無電壓後再進行工作。
10. 核相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進行。
四、收尾工作
第 20 條 檢修完畢,點工具、材料、配件、儀器、儀表。
第 21 條 檢修完的設備應進行試運轉,一切正常後方可結束工作。
第 22 條 做好檢查、檢修記錄。
地麵變電所值班員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值班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值班員應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運行規程》、標準化變電所標準及其他有關標準。
第 3 條 值班員必須掌握係統電源情況和各配出開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
第 4 條 值班員應熟知變電所變配電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並掌握操作方法。
第 5 條 值班員必須掌握觸電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並具有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第 6 條 停送電操作必須執行“兩票”和“三製”。
第 7 條 值班員應遵守勞動紀律和各種規章製度。
二、接班工作
第 8 條 值班員上崗後按照交接班製度進行接班,並做好記錄。交接班的內容應包括:
1. 前一個班發生過停送電的開關。
2. 尚未結束的仍有人從事電氣作業的開關及作業聯係人。
3. 因事故停止運行不準送電的開關。
4. 調度指令和領導指示。
5. 前一班中的異常和事故情況。
6. 應急燈、常用工具和其他內容。
三、巡視
第 9 條 接班後值班員進入工作崗位進行監盤工作。值班人員按照巡視時間進行巡視。
第 10 條 巡回檢查每小時不得少於一次。
第 11 條 巡回檢高壓設備時要保持安全距離。
第 12 條 巡回檢查內容應包括主變、高壓開關、隔離開關、母線、電抗器、電容器、所變、及二次儀表、繼電保護裝置等以及附屬設備和其他變電所內設備。
第 13 條 霧天應檢查瓷瓶、母線等有無放電現象,雷雨天氣過後應檢查避雷器的動作情況。
第 14 條 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檢查電抗器等設備時,不得帶鐵磁性物質。
第 15 條 巡視內容記入巡檢記錄及值班記錄。
四、操作
( 一 ) 倒閘操作
第 16 條 倒閘操作必須根據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命 令,在受令人複誦無誤後執行。發布命令應準確、清晰,使用正規操作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發令人使用電 話發布命令前,應先與受令人互報姓名。值班調度員發布命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複誦命令)和聽取命令的報告時,都要錄音並作好記錄。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單人值班,操作票由發令人用電話向值班員傳達,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填寫操作票,複誦無誤,並在“監護人”簽名處填入發令人的姓名。每張操作票隻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第 17 條 停電拉閘操作必須按照斷路器(開關)一負荷側隔離開關(下刀閘)一母線側隔離開關(上刀閘)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合閘操作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進行。操作單極隔離開關時,一般應先拉開中間相隔離開關,合閘時與此相反。嚴防帶負荷拉合刀閘。為防止誤操作,所有投運的閉鎖裝置(包括機械鎖)不經值班調度員或值長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鎖。
第 18 條 應填入操作票內的作業有:應拉合的斷路器(開 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檢查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位置,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檢查負荷分配,裝拆接地線,安裝或拆除控製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熔斷器(保險),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操作票應填寫設備的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
第 19 條 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票麵應清楚整 潔,不得任意塗改。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板或結線圖核 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並分別簽名,然後經值班負責人審核簽名。特別重要和複雜的操作還應由值長審核簽名。
第 20 條 開始操作前,應先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無誤後,再進行設備操作。操作前應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操作中應認真執行監護複誦製。發布操作命令和複誦操作命令都應嚴肅認真,聲音宏亮清晰。必須按操作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後做一個“J”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後進行複查。
第 21 條 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 者作監護。單人值班的變電所倒閘操作可由一人執行。特別重要 和複雜的倒閘操作,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值班負責人或值長監 護。
第 22 條 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並向調度員 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問題後,再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第 23 條 用絕緣棒拉合隔離開關(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 合隔離開關(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均應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接地網電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應穿絕緣靴。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作。
第 24 條 裝卸高壓熔斷器(保險),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並站在絕緣墊或絕緣台上。
第 25 條 電氣設備停電後,即使是事故停電,在未拉開有 關隔離開關(刀閘)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第 26 條 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為解救觸電人,可以不經許可,即行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後必須立即報告上級。
第27 條 下列各項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 事故處理。
2. 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
3. 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廠(所)僅有的一組接地線。上述操作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
第 28 條 操作票應先編號,按照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已操作的注明“已執行”的字樣。上述操作票保存三個月。
( 二 ) 驗電
第 29 條 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驗電,以證明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構架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第 30 條 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第 31 條 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 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 三 ) 裝設接地線
第 32 條 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後,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並三相短路。
第 33 條 對於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麵或停電設備可 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 34 條 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 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隻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及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於1O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第 35 條 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或斷路器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 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或熔斷器。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餘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第 36 條 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
第 37 條 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隻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第 38 條 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且必 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戴絕緣手套。
第 39 條 接地線應采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麵應符合短路電 流的要求,但不小於25md。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之用。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短路。
第 40 條 在高壓回路上工作,需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才能進行工作 ,如:
1. 拆除一相接地線。
2. 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3. 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後立即恢複。
第 41 條 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並存放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第 42 條 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代清楚。
( 四 )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這欄
第 43 條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和隔離
開關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 !”的標誌牌。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 !”的標誌牌。
第 44 條 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於規定值時,應裝 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於規定值。臨時 遮欄裝設應牢固,並懸掛“止步,高壓危險 !”的標誌牌。
第 45 條 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
和標誌牌。
( 五 ) 其他操作
第 46 條 變壓器送電前應檢查以下內容:
1. 斷路器操作及跳閘機構應處於完好狀態。
2. 隔離開關及母線應無異常。
3. 變壓器瓷瓶應無裂紋,接地係統應完好,端子接線應緊固,油色、油標正常。
第 47 條 變壓器受電順序:
1. 合上電源側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2. 合上變壓器高壓側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觀察變壓器空載運行狀態。
3. 合上變壓器低壓側的隔離開關及斷路器。
第 48 條 停電順序:
1. 拉開饋出線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2. 拉開變壓器低壓側的斷路器及隔離開關。
變電所檢修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檢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檢修工應具有一定的電氣理論知識,掌握檢修技術,並掌握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第 3 條 檢修工必須掌握檢修工藝、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
第 4 條 檢修工應遵守勞動紀律和各種規章製度,並必須有兩人以上的人員從事檢修工作。
二、檢修作業前的準備
第 5 條 變電所的檢修工作應持有工作票或停電申請單。
第 6 條工作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宣讀工作 票、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措施,布置任務,講清現場情況、具體工作地點及質量標準、檢修工藝等事項。
第 7 條 檢修工作前,參加檢修人員要對所使用的工具、儀表、儀器和材料配件進行清點登記,同時要對所使用的各種安全保護用品進行認真的檢查,以確保安全可靠。
第 8 條 檢修前,由工作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值班負責人一起對現場的安全設施、停電部位、帶電部位、運行方式及工作區域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雙方簽字,然後工作負責人才能將工作人員帶入現場工作。
第 9 條 在進行高壓故障修理或高壓試驗時,工作場所必須設置遮欄,並懸掛標示牌。
三、維修作業
第 10 條 檢修人員進入工作現場後,不得進入檢修以外的其他地段和觸動與檢修無關的設備及零部件。
第 11 條 在高壓開關櫃內工作時,開關櫃的上隔離開關處 必須加裝臨時隔板或套絕緣筒。若檢修的開關櫃為電源開關和有可能送電的開關時,還必須切斷前一級電源開關,經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誌牌,方準工作。
第 12 條 在電壓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除采取正常安全措施外,必須拔下二次熔斷器。嚴禁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上 工作。
第 13 條 在帶電的電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嚴禁 將電流互感器二次側開路,二次線應做可靠地短路,必須使用短 路片或短路線,嚴禁用導線纏繞,工作時必須有專人監護,使用絕緣工具並站在絕緣墊上,同時不準在短路端子之間和導線上工 作。
第 14 條 檢修工在距離帶電體較近或在危險地點工作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並設專人監護,否則工作人員有權拒絕 工作命令。
第 15 條 斷路器解體檢修時,必須按拆卸順序進行。對相 對位置要求對號配合的零部件做好標記和記錄,同時放到指定位 置,以防組裝時弄錯。在檢修斷路器底部時,應避免撞擊其他部 位,免損壞設備。
第 16 條 拆卸有瓷偉設備的螺釘時,如有卡緊現象不準用 工具敲打。在搬運有瓷件設備時一定要輕拿輕放,以防損壞瓷件。
第 17 條 搬運電容器時,不準搬電容器的瓷瓶,要搬電容 器的扳手。在電容器上檢修作業時,有放電裝置的待停電3~5mirk 後方可作業,如放電裝置已壞,要對單個電容器進行3~5次的重複放電後才準許工作。在連接電容器母線引流線時,螺釘擰得不宜過緊。
第 18 條 檢修電抗器時,嚴禁攀登電抗器的線圈,嚴禁用 力搖晃。清掃電抗器時,嚴禁用堅硬的工具清掃,應用毛刷和吸塵器等工具除塵。
第 19 條 檢修蓄電池時,要防止電氣短路,嚴禁電氣明火。如確實需要用火時(如焊接等),必須製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再進行工作。
第 20 條 在二次控製回路上工作時,一定要拆除控製熔斷器,以防接地、短路造成機構誤動作。
第 21 條 在二次保護回路上工作時,要防止二次線接地、短路 ,以避免保護裝置誤動作。
第 22 條 在信號、事故音響回路上作業時要防止接地、短路 ,保障作業順利進行。
第 23 條 在低壓回路上工作時,必須切斷一切可能反送電的電源,嚴禁帶電作業。
第 24 條 更換低壓回路、二次回路的熔斷器時,要使用專用工具或戴絕緣手套。
四、收尾工作
第 25 條 檢修工作結束後,經工作負責人及值班負責人檢 查驗收、簽字後再向有關單位聯係送電。恢複送電後應填寫檢修記錄。
第 26 條 檢修工作完成後,要清理現場,清點工具、儀表、儀器、材料、配件 ,防止工器具遺忘在設備上。
第 27 條 待送電正常後方可撤離工作地點。
井下配電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井下配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井下配電工必須掌握變電所供電係統圖,了解變電所電源情況和各開關櫃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內容。
第 3 條 配電工必須熟悉變電所主要電氣設備的特性、一 般構造及工作原理,並能熟練操作。每天定時試驗漏電保護裝置 ,並做詳細記錄。
第 4 條 變電所應備有絕緣台、絕緣手套、絕緣靴、高壓驗電器、接地線等安全用具,並在固定位置擺放整齊。
第 5 條 配電工必須掌握觸電急救法和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第 6 條 配電工應向接班人詳細交待本班供電係統運行方 式、操作情況、本班內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項,特別是本班內因檢修而停電的開關、線路、影響範圍及停電聯係人。
二、接班工作
第 7 條 了解電氣設備運行情況。
1. 上崗時要與上級變電所及分管單位分別通話一次,驗證通話是否暢通。
2. 檢查電氣設備上一班的運行情況、操作情況、運行異常
情況、設備缺陷和處理情況。
3. 了解上一班發生的事故,不安全情況和處理經過。
4. 閱讀上級指示、操作命令和有關記錄。
5. 了解上一班內未完成的工作及注意事項 ,特別是上一班停電檢修的線路和有關設備的情況。
6. 清點工具、備件、安全用具、鑰匙、消防用品、圖紙和各種記錄簿。
第 8 條 接班配電工應在上一班完成倒閘操作或事故處理完畢,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後方可接班。
三、巡視
第 9 條 值班配電工負責監護變電所內電氣設備的安全運
行。應檢查以下內容 :
1. 電氣設備的主絕緣如瓷套管、支持瓷瓶應清潔、無破損
裂紋、無異響及放電痕跡。
2. 電氣設備的接頭應無發熱、變色、放電現象。
3. 電纜頭無滲油現象。
4. 儀表指示、信號指示應正確。
5. 電氣設備接地線應良好。
6. 繼電保護指示應正確。
7. 變壓器油位、油溫應符合規定,設備無滲油。
四、操作
第 10 條 值班配電工負責變電所內高、低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
1. 停電操作。值班配電工接到停電指示或持有停電工作票的作業人員停電要求後,做如下操作:
(1) 停高壓開關時,應填寫操作票,核實要停電的開關,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停電操作。
(2) 停電操作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3) 停電操作應遵守斷路器→負荷側刀闊→電源側刀閘的順序。
(4) 停電後必須進行驗電、放電、裝設三相短路接地線,並 在(甲)刀閘操作手柄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誌牌。
(5) 低壓饋電開關停電時,在切斷開關後,實行閉鎖,並在操作開關手柄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標誌牌。
2. 送電操作。當值班人員接到送電指示或原停送電聯係人 要求送電時,應核實要送電的開關,確認無誤後方可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送電操作如下:
(1) 高壓開關合閘送電。填寫高壓操作票,取下停電作業 牌,撤除接地線等安全設施,再按停電操作的相反順序進行送電 操作。操作時戴好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開關合閘後,要檢查送電的電氣設備有無異常現象,如有異常現 象,立即切斷斷路器,並向調度室及有關人員彙報。
(2) 低壓饋電開關送電操作。取下開關手柄上的“有人工 作,禁止合鬧”牌後解除閉鎖 ,操作手柄合上開關。同時,檢查送電的電氣設備有無異常現象,如有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切斷開 關,向調度室及有關人員彙報。
第 11 條 在供電係統正常供電時,若開關突然跳閘,不準 送電,必須向調度室和有關人員彙報,查找原因進行處理,隻有當故障排除後,才能送電。
第 12 條 配電工必須隨時注意開關的各種(過流、短路、 漏電)保護的工作狀態,當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彙報,做好記錄。
第 13 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
第 14 條 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做好各種記錄。
電氣試驗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電氣試驗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電氣試驗工作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電 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主要設備拆接線工作應由該設備維修人員擔任。
第 3 條 電氣試驗工作嚴格執行《煤礦電氣試驗規程》的規定,凡與電力係統直接連接的電力設備,試驗標準按電力係統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 4 條 做井下電氣試驗時,電源線不應使用塑料線,瓦斯濃度應保持在1%以下,並有瓦斯檢查員現場值班,方可進行試驗。
二、試驗作業前的準備
第 5 條 電氣試驗工作不得少於兩人,試驗前工作負責人應對全體人員詳細布置試驗內容和安全注意事項。試驗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各行其責。
第 6 條 試驗人員必須熟知試驗儀器、儀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 7 條 試驗前必須了解試驗現場情況,熟悉有關技術資料。
第 8 條 高壓電氣設備需停電試驗時,必須填寫工作票,並製定安全措施。
三、試驗作業
( 一 ) 高壓電氣試驗
第 9 條 因試驗需要斷開設備接頭時,拆前應做好相位標記,恢複後應進行檢查。
第 10 條 試驗前檢查試驗裝置金屬外殼,應有可靠接地線,高壓引線盡量縮短,必要時用絕緣物支持牢固。試驗裝置用的低壓電源,應使用雙極隔離開關,有電源指示燈,兩個串聯的電源開關,並加裝過載保護裝置。
第 11 條 試驗前應先測量被試設備的絕緣電阻,合格後才 可進行其他試驗項目。耐壓試驗應在其他試驗項目都合格後才能 進行。
第 12 條 用兆歐表測量大電容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時(如 電纜、發電機、大型變壓器),應將導線離開被試物後,再停止轉動搖表。
第 13 條 試驗前和變更試驗接線時,應堅持複查接線,通 電前調壓器手把應保持在零位,合、分閘必須互相呼應,正確傳 達口令,加壓時應重複要求的加壓數字,避免加壓錯誤。
第 14 條 加壓前,應通知有關人員撤離到安全距離以外。對有人工作的鄰近設備有感應電壓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第 15 條 對有電容的設備,試驗前後均應充分放電,對有靜電感應的設備,應掛接地線後才能接觸。放電時,需用有限流電阻的專用放電棒,放電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
第 16 條 試驗操作過程中,應精神集中,隨時注意異常情況,操作人員應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墊上。
第 17 條 改變接線、尋找故障或試驗結束時,應先斷開試驗電源,然後放電,必要時還應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接地。
第 18 條 帶電試驗要根據現場情況,製定安全措施,特殊 試驗、研究性試驗和在運行係統做試驗時,必須有試驗方案,並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才能進行。
第 19 條 試驗用低壓電源、變壓器中性點、消弧電抗器、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等的接地線,或二線一地係統的工作地線,必須在設備停電後拆除。
第 20 條 不能采用變壓器中性線作為試驗用接地線。
第 21 條 在試驗過程中,禁止采用衝擊辦法加壓,應緩慢升至試驗電壓,並在耐壓時間內保持不變。
第 22 條 在泄漏、耐壓試驗中,當發現升壓到某一值時,調壓器繼續升壓而電壓表指示不再上升或電壓表指示突然回零,應立即將調壓器手把調至零位,拉開開關、切斷電源,查找原因。
第 23 條 為了防止過電壓,在一些試驗中要加裝球間隙保護(球間隙放電值為被試物試驗電壓的110%) 。
第 24 條 高壓試驗時,被試物的非試驗相、非試驗側均應接地,在換相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 25 條 未裝地線的大電容被試設備,應先進行放電,再做試驗。直流耐壓試驗每一階段或試驗結束時,應將設備對地放電數次,並三相短路接地。
第 26 條 試驗設備的接地線、接地極應保持接觸良好,接地電阻符合要求。
( 二 ) 繼電保護的檢驗與整定
第 27 條 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整定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應備有整定方案、原理接線圖、回路安裝圖、前次檢驗記錄、有關的檢驗規程、適用的儀表儀器、設備、工具、連接線、備用零件和正式的檢驗記錄表格。
第 28 條 對新型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否則不準投入運行。
第 29 條 在檢驗繼電保護裝置時,為了避免運行中的設備 誤跳閘或將備用設備誤投入,應先確定被檢驗的裝置中哪些回路 在檢驗時應預先斷開,運行中的哪些盤或盤的哪些部分必須加以 適當的防護。
第 30 條 了解被試設備保護裝置的一次接線及運行方式,並考慮到當利用負荷電流及電壓檢驗時,如果係統發生事故或被 檢驗裝置發生誤動作,應有保證供電的安全措施。
第 31 條 繼電保護工作人員,應取得變電所值班人員同意後 ,方準開始在變電所內進行檢驗工作。值班人員按操作程序,切斷被檢驗開關的一次回路,並裝設接地線。將進行檢驗的保護 裝置與其他設備的跳閘回路斷開,用熔斷器斷開直流電源,並說 明周圍設備的運行狀態及注意事項後才準開始工作。
第 32 條 繼電保護裝置檢驗用的電源應基本穩定,如果由於電壓波動對檢驗結果造成影響時,應采取必要的穩壓措施。
第 33 條 繼電保護在拆裝和試驗前,應與檢修及運轉人員 聯係,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檢驗工作。
第 34 條 繼電保護在帶電拆裝時,要斷開直流電源,電流 互感器應短路,電壓接頭須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和短路。井下嚴禁帶電檢驗繼電保護裝置。
第 35 條 拆裝繼電保護裝置時,要作好標記,必要時畫接線草圖,防止接線錯誤。
第 36 條 試驗過程中需輸入大電流時,應力求縮短時間。
第 37 條 試驗回路不應接地,以免電源短路。
第 38 條 在控製盤和保護盤上工作時,必須將工作盤和兩 側運行盤用警示物加以明顯隔開。
第 39 條 在運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應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墊上,有專人監護,使用的工具用絕緣物包紮。電流互感器二次不得開路,短路二次繞組必須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線,連接必須牢固可靠。
第 40 條 在保護盤上進行鑽孔等振動較大的工作時應采取措施,防止運行中設備掉閘 ,必要時經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 人同意,將保護裝置暫時退出運行。
第 41 條 檢驗繼電保護和儀表的工作人員,不準進行任何倒閘操作。
第 42 條 繼電器檢驗調整完畢後,應認真填寫試驗報告,將試驗結果通知運轉人員。
第 43 條 檢驗時使用的試驗儀器、儀表、工具及所采用的其他設備、裝設的臨時線都應拆除,檢驗時所拆除的導線都應恢 複,各信號繼電器掉牌指示都應複歸。
( 三 ) 電氣儀表檢驗
第 44 條 拆裝儀表前,應與檢修人員聯係好,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工作措施後,方可進行工作。
第 45 條 拆裝儀表時應詳細做好接頭標記,應拴標示牌及繪製接線圖。
第 46 條 運行中拆裝儀表時,電流回路的短路線連接可靠,電壓線用膠布包紮好,防止接地或短路。
第 47 條 儀表回路中若裝有零序接地保護,拆裝儀表必要時應停用繼電保護的直流電源,防止零序接地誤動作。
第 48 條 試驗電源的電壓、頻率、相序等應與儀表相符。
第 49 條 帶有外附專用分流器、專用附加電阻或專用附件
的儀表,應與附件聯合進行校驗。
第 50 條 校驗開始時,應緩慢升壓(或增流),如發現被試儀表有異常現象,應立即降低電壓(或電流),斷開電源進行檢查。
第 51 條 在校驗儀表時,電源熔斷器熔絲不宜選得過大。
第 52 條 在儀表盤上進行鑽孔等振動較大的工作時,應采取防止運行中儀表誤動(電流表的短路、開路)的措施。
第 53 條 在現場檢驗儀表時,不允許直接使用交流電網作 為電源。所有由交流電網供電的調節回路,均應使用變壓器把它 們與儀表二次回路隔離。送電至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之前,必須 采取措施,使該電壓不致被電壓互感器變換至高壓側。
第 54 條 檢驗經互感器連接的交流儀表時,要在短接電流互感器和斷開電壓互感器的情況下進行。
第 55 條 凡屬在二次回路中進行時,如該回路與繼電保護 或自動裝置有關時,均應預先製定防止上述裝置誤動作或拒動的 措施。
第 56 條 在二次回路中工作結束後,應恢複原有接線,檢查接線的正確性和一次、二次回路相位的一致性。
( 四 )固定設備的試驗
第 57 條 在正常運行的固定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與當班司機聯係,並說明測試過程中司機應注意的事項。如有變更情況,事後要與司機交待清楚。
第 58 條 在正常運行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使該設 備退出正常運行係統,投入備用設備運行正常後,才能進行測試工作。
第 59 條 在無備用設備情況下進行測試時,在進行測試前,必須對該設備係統采取措施,以防在測試過程中停電停機後出現危急情況。
第 60 條 在非正常狀態下進行測試時,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經主管工程師批準後,才能進行測試。
第 61 條 礦井提升絞車動態測試緊急製動後,必須對鋼絲繩進行檢查,當鋼絲繩符合要求後,絞車才能投入正常運行。
第 62 條 進行礦井水泵測試時,在水泵啟動前應關閉水泵閘門,使電機在輕載狀態啟動,然後逐步打開閘門,增加電機負載。
四、收尾工作
第 63 條 試驗工作結束後,試驗負責人應認真核對試驗項目和記錄,當試驗結果無誤後,才能拆除試驗接線,清理工具、 材料,恢複設備原有接線。
第 64 條 待試驗的電氣設備運行正常後方可離開現場。
電纜修理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電纜修理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電纜修理工負責對橡套電纜的修理、真空幹燥、浸水耐壓試驗,負責其領取、發放、保管、回收登記等工作。
第 3 條 電纜修理工必須遵守各種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
二、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第 4 條 準備材料、工具、試驗用具及測量儀表。
第 5 條 檢查熱補模具,試送電源,計劃本班的工作量,找出應修的電纜。
三、修理作業
第 6 條 用儀表或測試台找出電纜故障點並標出故障點部 位。
第 7 條 凡是斷線或芯線銅絲折斷15%以上時必須用冷壓 方法重新連接芯線,除掉壓接管的“飛邊”,進行絕緣處理和硫化熱補。並對電纜修補後的電纜進行加載試驗,如修補處溫度超過規定值時必須重新修補。
第 8 條 凡是護套破損的電纜,除進行硫化熱補外,也可用冷補工藝進行修複。電纜護套修補必須采用不延燃材料。
第 9 條 修補屏蔽橡套電纜時,必須處理好半導體屏蔽層或金屬網屏蔽層,以保證屏蔽層的作用。
第 10 條 凡修補過的屏蔽電纜,必須對屏蔽層測試。如有中斷的屏蔽層必須查找斷開點,重新修補。
第 11 條 在井下冷補過的電纜升井後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如果冷補處溫度超過規定值時必須重新修補和試驗。
第 12 條 井下采掘工作麵使用的電纜撤回升井後,必須進行檢查和幹燥處理,經浸水試驗合格後,方可發放使用。沒有經過檢查的電纜不許下井使用。
第 13 條 電纜修補、試驗合格後,必須進行長度測量,對長度有變化的電纜,要重新壓號,並更改賬卡和圖板上的數據。
第 14 條 電纜修補試驗合格後,填寫試驗單,由電纜管理組簽發合格證,入庫儲存待用。
四、收尾工作
第 15 條 下班前對工作場所進行清掃,清除雜物,保持工 作場所的清潔衛生。
小型電器修理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小型電器修理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應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 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電氣設備防爆標準(GB3836)》中的有關規定。
第 3 條 掌握小型電器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修理工藝。
第 4 條 上崗工作必須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遵守各種規章
製度和勞動紀律。
二、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第 5 條 準備檢修中需要的材料及零配件。
第 6 條 計劃本班應修的小型電器件數。
第 7 條 準備好各種工具。
三、修理作業
第 8 條 清點和整理交回的小型電器,清掃煤塵和雜物。
第 9 條 詳細檢查小型電器的隔爆接合麵的粗糙度和間隙 及接線螺釘鏽蝕情況。對不合格的小型電器,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要求進行修理。
第 10 條 更換損壞的零部件,修複失爆或不符合要求的隔爆麵,測試絕緣,對受潮的小型電器進行幹燥處理。
第 11 條 塗漆:
1. 內殼塗耐弧漆。
2. 外表塗防鏽漆後再塗灰或天藍色漆,防爆標誌塗紅漆。
第 12 條 檢修後的小型電器必須進行電氣檢驗。電氣絕緣 應符合要求。隔爆麵應達到防爆標準規定。
四、收尾工作
第 13 條 填寫檢修記錄,登卡上賬。
第 14 條 檢修後的小型電器經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後方可 入庫。
第 15 條 清點檢修用的工具,擺放整齊,打掃場地。
防爆檢查員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 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 (GB3836)》中的有關規定。
第 3 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和配備勞保用品。
第 4 條 防爆檢查應遵守各種有關的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
二、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第 5 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熟悉礦井巷道布置。
第 6 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了解工作範圍內的供電係統、電氣設備性能及檢查區域的瓦斯濃度。
第 7 條 防爆檢查員必須清楚檢查區域的電氣設備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三、檢查作業
( 一 ) 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
第 8 條 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對隔爆接合麵的粗糙度、間隙及接線引入裝置等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隔爆性能必須符合“防爆標準”的要求,失爆設備嚴禁入井。
第 9 條 必須填寫入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入井合格證。
( 二 ) 井下電氣設備檢查
第 10 條 防爆檢查員在井下檢查電氣設備時,應與所在區域的負責人或維護人員一起檢查。
第 11 條 需停電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 現場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準打開隔爆外殼,經驗電、放電後,再進行檢查。檢查工作完畢後,填寫檢查卡片或檢查記錄。
第 12 條 在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責令被檢查單位當場處理。檢查員在現場監督直至處理完後方可離去。
四、收尾工作
第 13 條 檢查出的問題當場不能處理時,可通知有關單位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失爆的設備不準送電運行。
第 14 條 繼電保護整定不合理的裝置,通知有關人員,重新測試調整。
第 15 條 防爆檢查員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向主管人員彙報,並填寫檢查報告單,送交有關單位限期解決。
礦井安裝電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礦井安裝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礦井安裝電工必須掌握《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安裝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 (GB3836) 》中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 3 條 礦井安裝電工必須遵守各種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
二、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第 4 條作業前應熟悉圖紙、資料、安裝工藝和質量標準及安全技術措施。
第 5 條檢測、核對安裝的設備、電纜技術參數及安裝時所用材料。各種技術數據及技術要求必須與設計相符。
第 6 條檢查安裝、運輸的現場環境,清除安裝場地的障礙和雜物,了解工作場所的安全狀況及相關工作環節的情況。
第 7 條安裝的設備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1. 安裝的設備必須按照“試驗規程”中規定的試驗項目進行試驗,試驗合格後方準安裝使用。
2. 低壓電纜必須測試絕緣,高壓電纜必須做耐壓和泄漏試驗,試驗合格後方準安裝使用。
3. 入井安裝的設備、電纜必須滿足煤安標誌管理的要求。
第 8 條 在井下使用普通型電工測量儀表時,必須由瓦檢員檢測現場瓦斯濃度,隻有在瓦斯濃度不大於1%時才準許使用。
第 9 條 在立井井筒和距離井口2m以內高空作業時,必須帶安全帽和安全帶。隨身工具應有防脫落措施,以防墜井傷人。
第 10 條 井下安裝如需進行電、氣焊和噴燈時,必須製定 安全措施,按規定報批後付諸實施。在作業前將周圍的帶電體和 易燃物隔離 ,並配備防火設施和器材。
三、安裝作業
第 11 條 設備裝車運輸時必須固定可靠。對貴重設備、儀器、儀表、易損零部件應采取保護措施後,再進行搬運。
第 12 條 施工所用的起重用具,必須進行詳細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 13 條井下起重設備時,必須檢查支架、起重梁或錨索是否安全可靠。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被吊物上嚴禁站人,吊起重物下嚴禁有人。
第 14 條 多人徒手搬運設備時,應由專人統一指揮,統一口令,以防設備傾倒傷人,撞損設備。
第 15 條 安裝施工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作業製度。從事 高壓作業時,必須按停電、驗電、放電、掛接地線、掛停電標誌牌等順序工作。
第 16 條 安裝防爆設備時 ,要保護防爆麵。不準用設備做工作台 ,以免損壞設備。
四、收尾工作
第 17 條 安裝後的檢查:
1. 各類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設備的設計要求,設備的安裝、電纜的敷設、接線工藝必須符合安裝質量標準。
2. 檢查連接裝置,各部螺栓、防鬆彈簧墊圈應齊全、緊固。
3. 電氣間隙、爬電距離、防爆間隙及接地裝置應符合標準。
第 18 條 清理現場、工具、材料、儀表、儀器。
第 19 條 試運轉。
1. 安裝設備的手動部件動作靈活,開關的觸頭接觸良好。
2. 按設計整定繼電保護。
3. 井下必須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試送電。送電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撤除安全設施。由施工負責人統一指揮派專人送電。
4. 完成以上工作後,施工負責人與司機、維護人及有關領導一起按程序對設備試運轉。
5. 試運轉正常後,撤離現場。
第 20 條 設備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單位,並作好工作記錄。
礦井維修電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礦井維修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礦井維修電工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電氣設備防爆標準 (GB3836)》中的有關規定。
第 3 條 礦井維修電工應熟悉礦井巷道布置,了解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熟悉在災害情況下的停電順序及人員撤離路線。
第 4 條 高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填寫工作票。
二、作業前的準備
第 5 條 維修電工入井前應檢查、清點應帶的工具、儀表、零部件、材料,檢查驗電器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 6 條 必須熟悉所維修範圍內的供電係統、電氣設備和電纜線路的主要技術特征以及電纜的分布情況。
第 7 條 供電幹線需停電檢修時,事先必須將停送電時間及影響範圍通知調度室,以便有關單位采取措施。
三、檢修作業
第 8 條 在井下電氣設備上工作,嚴禁帶電作業。井下電氣設備在檢查、修理、搬移時應不少於兩人協同工作,相互監護。檢修前必須首先切斷電源,經驗電確認已停電後再放電(采區變電所的電氣設備及供電電纜的放電,隻能在硐室內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才準進行)、裝設接地線,操作手把上掛“有人工作 ,禁止合閘”警告牌後,才允許檢修電氣設備。
第 9 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井下中央變電所(含水平變電所)、有值班員值班的采區變電所的高壓開關設備的操作,必須由值班員根據工作票、倒閘操作票進行停送電操作。單人值班的由維修工監護,無人值班的采區變電所、配電點或移動變電站的操作,由檢修負責人安排熟悉供電係統的專人操作,由檢修負責人監護。
2. 操作幹伏級以上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操作。127V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 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應有良好的絕緣。
第 10 條礦井維修電工工作期間,應佩帶電工常用工具及與電壓等級相符的驗電器。
第 11 條 設備的維修質量應達到《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 準》的要求,高低壓電纜的懸掛應符合有關電纜懸掛的要求。設備檢修或更換零部件後,應達到原有性能。電纜接線盒的製作及 連接應符合有關工藝要求。
第 12 條 運行中饋電開關的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應保 持完整,整定值正確,動作可靠。
第 13 條 移動變電站的安裝、運行、維修和管理必須按照 原煤炭部《煤礦井下1140V電氣設備安全技術和運行的暫行規定》的要求執行,其漏電保護主、輔接地極的安裝、維護必須符合要求。
第 14 條 各類電機綜合保護器、線路脫扣器按產品技術要求和負載的有關參數正確整定和定期校驗。
第 15 條 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開路,電壓互感器的二 次回路不得短路,二次側接地線不準斷路。在電壓互感器二次回 路進行通電試驗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電。
第 16 條 在檢查和維修過程中,發現電氣設備失爆時,應立即停電進行處理。對在現場無法恢複的防爆設備,必須停止運行,並向值班領導彙報。
第 17 條 電氣設備檢修中,不得任意改變原有端子序號、接線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 18 條 檢漏繼電器跳閘後,應查明跳閘原因和故障性質,及時排除後才能送電,禁止在甩掉檢漏繼電器的情況下,對供電係統強行送電。
第 19 條 電氣設備的接地螺栓與接地引線的連接必須接觸 可靠,不準有鏽蝕。連接的螺母、墊片應鍍有防鏽層,並有防鬆墊圈加以緊固。局部接地極和接地引線的截麵尺寸、材質均應符 合規定。
第 20 條 鎧裝電纜芯線連接必須采用冷壓連接方式,禁止 采用綁紮方式。
第 21 條 連接屏蔽電纜時,其半導體屏蔽層應先用三氯乙 烯清洗劑(阻燃清洗劑)將導電顆粒洗幹淨。對於金屬屏蔽層,不允許金屬絲刺破芯線絕緣層。屏蔽層剝離長度應大於國家標準規定的耐泄痕性d級絕緣的最小爬電距離的1.5~2倍。
第 22 條 使用ZC-18型測量儀測量接地電阻時:
1. 按直線距被測接地極 E'2Om和40m處分別埋入電位探測針P'和電流探測針C'。
2. 用導線將 E'、PC'分別與搖表相應的 E、P、C相連接。
3. 儀表水平放置,調零位調節器使檢流計指針指在黑線上。
4. 將倍率標度盤撥至乘10擋,慢慢轉動發電機手把,同時轉動測量標度盤,使檢流計指針指在黑線上。
5. 當檢流計指針接近平衡時,加快發電機手把轉速至120rpm以上,調整測量標度盤使指針指在黑線上。
6. 當測量標度盤讀數小於1時,將倍率標度盤置於乘1擋,再重新調測量標度盤。
7. 標度盤讀數乘以倍率即為所測量接地電阻值。
第 23 條 井下使用普通型儀表進行測量時,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隻準在瓦斯濃度為1%以下的地點使用。
2. 在測定設備或電纜絕緣電阻後,必須將導體完全放電。
3. 被測設備中有電子插件時,在測量絕緣電阻之前,必須拔下電子插件。
第 24 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告牌。
第 25 條 在同一饋電開關控製的係統中有兩個及以上多點 同時作業時,要分別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誌牌,並應有一個總負責人負責聯絡、協調各相關環節的工作進度。工作結束後,恢複送電前,必須由專人逐點檢查,全部完工並各自摘掉自己的停電標誌牌後,方可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
第 26 條 當發現有人觸電時,根據具體情況迅速切斷電源 或使觸電者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後就地進行人工呼吸搶救,同時 向地麵調度彙報。觸電者未完全恢複,醫生未到之前不得中斷搶 救。
第 27 條 當發現電氣設備或電纜著火時,必須迅速切斷電 源,使用電氣滅火器材或沙子滅火,並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四、收尾工作
第 28 條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對檢修工作進行檢查驗 收,拆除臨時接地線和摘掉停電牌,清點工具,恢複正常供電,並對檢修設備進行試運行。
第 29 條 每天工作結束後認真填寫檢查維修記錄。
井下機械安裝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機械安裝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 2 條 安裝工必須具備一定的鉗工、起重工、運輸工的基 本操作技能及液壓基礎知識,熟知工程質量標準和井下作業的安 全知識。
第 3 條 在傾角大於15 0的工作場所進行安裝(或拆卸)作業時,施工地點的下方不得有人同時作業,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第 4 條 兩人及兩人以上進行安裝(或拆卸)作業時,必須明確施工負責人及安全監護人,必要時應配瓦斯檢查員。
第 5 條 當現場2Om巷道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1% 時,嚴禁停送電作業,瓦斯濃度大於1.5%時不得進行大型機械、器材的安裝、拆卸和搬運等作業。
第 6 條 安裝工應能正確使用安裝工具,合理選擇起重工 具,使用前應認真檢查,確保合格,運輸及起吊所用的繩索、連 環、插銷等安全係數不得小於6。
第 7 條 需要起重、運輸設備時,應嚴格參照《起重工操作規程》和平巷運輸、斜巷運輸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
第 8 條 需要燒焊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井下燒焊安全技術措施。
二、作業前的準備
第 9 條 安裝工應先熟悉所要安裝(或拆卸)的設備的技術性能、安裝說明書和安裝質量標準,熟悉工作環境、運輸線路及相關環節的配合關係。
第 10 條 下井前必須由施工負責人向有關工作人員講清工 作內容、步驟、人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 11 條 對安裝的設備、器材在下井前及運到安裝現場後,均應設專人按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要求,逐件清點數量,檢查質量,校核尺寸。對需要分部件運輸的設備,應有專人作好標記,編號裝車,對部件結合麵要用軟質材料妥善保護。
三、安裝、拆卸作業
第 12 條 按照安裝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校核基礎尺寸,找準設備的安裝中心線和標高。
第 13 條 清理安裝現場、基礎表麵和基礎螺栓孔,以保證安裝後二次灌漿的質量。
第 14 條 將所需安裝的設備或部件的基座按安裝說明書的 要求置於所需安裝的基礎位置上,操平找正後上好基礎螺栓,進行二次灌漿。
第 15 條 將設備或部件置於基座上,按圖紙及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要求校核尺寸後,緊各連接件、銷子、螺栓等。
第 16 條 安裝帶式輸送機時要保持輸送機平直,若巷道底 板起伏不平,則應保持平緩過渡,做輸送帶接頭時,應使接頭兩端中心線在同一直線上。如需點動開車並拉動輸送帶時,作業人 員必須離開帶式輸送機。
第 17 條 安裝刮板輸送機後試車時,如有漂鏈現象,應調 整中部槽的平直度,嚴禁用腳蹬、手搬和撬動運行中的刮板鏈。
第 18 條 安裝過程中,應對隱蔽工程和安裝技術數據進行詳細記錄。
第 19 條 設備安裝後,試車之前應按安裝質量標準逐項認真檢查:
1. 各部螺栓應齊全、緊固。
2. 減速器、油箱的油質應符合要求,油量造當,無滲漏油。
3. 輸送帶、刮板鏈的張力應適當。
4. 聯軸節間隙應符合要求。
5. 各轉動部位的防護罩應完好、牢固。
6. 各儀表應齊全、合格。
7. 焊接部位應牢固,無開焊、裂縫。
8. 按有關規定需要盤車的設備,應盤車2~3轉,轉動應靈活。
9. 其他應檢查的部位。
第 20 條 檢查相關設備和環節的配合情況。
第 21 條 通知所有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遠離設備轉動部位,發出試車信號,按試車程序送電試車。在試車時認真檢查:
1. 各運轉部位無異響、異震。
2. 潤滑油路暢通。
3. 各部軸承溫升應符合規定值。
4. 各儀表指示應靈敏、準確。
5. 其他應檢查的部位。
第 22 條 拆卸設備時,要對本機及相關設備停電、閉鎖、 掛停電牌,並與相關環節的人員聯係好,按事先確定的順序拆卸設備。
第 23 條 拆卸後,保證各部件裝車不超寬、不超高、不超重。
第 24 條 對設備的結合麵、防爆麵及易碰壞的零部件,在拆卸時要注意不要損壞。
第 25 條 拆卸重型部件時,必須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起重 工具、設施,所有人員要精神集中,互相配合好,服從負責人的統一指揮。
第 26 條 拆下的易損件及小零件,要由專人妥善保管好,以免損壞、丟失。
四、收尾工作
第 27 條 安裝、拆卸設備竣工後,要認真清點工具及剩餘的材料、備件,裝車回收,並清理好現場。
第 28 條 整理並保存好安裝技術資料。
礦井維修鉗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礦井維修鉗工(以下簡稱維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 2 條 維修工必須熟知自己的職責範圍,熟練掌握所維修設備的技術性能、完好標準、檢修工藝和檢修質量標準,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技能及液壓基礎知識,並了解周圍環境及相關設備的配合關係。
第 3 條 下井前,要由維修工作負責人向有關人員講清工作 內容、步驟、人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項,維修工要根據當日工作的需要認真檢查所帶工具、材料、備件,確保合格。
第 4 條 維修工在進行檢修工作時,一般不得少於2人,並應與司機配合好。
第 5 條 在距檢修地點2Om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停止一切作業,並切斷電源。
第 6 條 在傾角大於150的地點檢修時,下方不得有人同時作業。
二、作業前的準備
第 7 條 維修工進入現場後,要與所維修設備及相關設備的司機聯係。處理故障時,要確認故障的部位和性質。
第 8 條 清理所維修設備的現場,應無妨礙工作的雜物,支 護頂板,特別是需吊掛起重裝備的支撐物應牢固,檢查周圍無其 他不安全因素。如有問題,必須處理後方可工作。
第 9 條 對所維修的設備應停電、閉鎖並掛停電牌,並與相關設備的司機或周圍相關環節的工作人員聯係,必要時也需對相關設備停電、閉鎖並掛停電牌。
三、檢修作業
第 10 條 維修工對所負責的設備維護檢查時應注意:
1. 檢查各部緊固件應齊全、緊固。
2. 潤滑係統中的油路應暢通、不漏油,油質清潔,油量應符合規定。
3. 轉動部位的防護罩應齊全、可靠。
4. 機械(或液壓)安全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5. 各焊件應無變形、開焊和裂紋。
6. 機械傳動係統中的齒輪、鏈輪、鏈條、刮板、托錕、鋼絲繩等部件磨損(或變形)不超限,運轉正常。
7. 減速箱、軸承溫升正常。
8. 液壓係統中的連接件、油管、液壓閥、千斤頂等應無滲漏、無缺損、無變形。
9. 附屬設備應齊全完好。
10. 液力偶合器的液質、液量、易熔塞,應符合規定。
11. 輸送帶接頭符合要求,無撕裂、扯邊。
12. 上、下運輸送機應有防倒轉或防超速裝置,各項保護裝置應齊全可靠。
13. 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或及時向當班領導彙報。
第 11 條 在打開機蓋、油箱進行拆檢、換件或換油等檢修工作時,必須注意遮蓋好,嚴防落入煤矸、粉塵、淋水或其他異物等,注意保護設備的結合麵,以免受損傷,注意保護好拆下的零部件,應放在清潔安全的地方,防止損壞、丟失或落入機器內。
第 12 條 在吊運物件時,必須檢查周圍環境,檢查吊梁、吊具、繩套、滑輪、千斤頂等起重設施和用具,應符合要求。
第 13 條 處理刮板輸送機漂鏈時,應停止本機。調整中部槽平直度時,嚴禁用腳蹬、手搬或撬動運行中的刮板鏈。
第 14 條 進行縮短、延長中部槽作業時,鏈頭應固定,應采用卡鏈器,並在機尾處裝保護罩。
第 15 條 處理機頭或機尾故障、緊鏈、接鏈後,啟動試車前,人員必須離開機頭、機尾。
第 16 條 處理輸送帶跑偏時,應停機調整上、下托錕的前後位置或調整中間架。
第 17 條 檢修輸送帶時,工作人員嚴禁站在機頭、尾架、 傳動滾筒及輸送帶等運轉部位的上方工作,如因處理事故必須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時,要派專人停機、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後方可作業。
第 18 條 在更換輸送帶和做輸送帶接頭等時,應遠離轉動部位5m以外作業,如確需點動開車並拉動輸送帶時,作業人員必須離開輸送機。
第 19 條 需要在井下焊接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井下燒焊安全技術措施。
第 20 條 檢修結束後,必須與司機聯係並通知周圍相關人員後,方可送電試車。
四、收尾工作
第 21 條 維修工應會同司機對維修部位進行檢查驗收,並做好檢修記錄。
第 22 條 檢查清點工具及剩餘材料、備品配件,並認真清理檢修現場。
礦燈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礦燈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礦燈工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 3 條 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 4 條 充電室應保持幹燥,通風良好,充電、修理間均應 設排風裝置。設有防滅火設備,室內禁止煙火,要有上、下水道和耐酸地麵。
第 5 條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須經化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嚴禁以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代替。
第 6 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拭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第 7 條 準備和裝添電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
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係橡膠圍裙,穿膠鞋。調合和貯存電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合酸性電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中倒水。房間內必須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第 8 條 本規程以KS-8型礦燈為例。
三、操作(收發燈、日常充電和維護)
第 9 條 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第 10 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 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 電池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
3. 有無紅、滅燈。
第 11 條 日常充電
1. 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後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 未使用自動穩壓裝置時,必須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使電壓保持在5±0.1V範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第 12 條 KS-8 型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並聯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A以下。
第 13 條 充電注意事項:
1. 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 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 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又不能及時恢複時,應立即將燈 頭反時針旋轉1800,切斷充電回路。
4. 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h,充電電流降至0.1A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5. 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6. 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第 14 條 連續使用的礦燈,每10~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在氣溫較高的地區,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此項工作應設專人進行,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後期(充電9~1Oh後)進行。具體操作如下:
1. 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 將電池傾斜450,用注液器將蒸餾水注入,每個單體電池補到直立後液麵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 補完蒸餾水後,擦去漏出的電解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第 15 條 調整電解液比重
1. 正常使用的礦燈,每 3個月調整1次電解液比重。電池在充足電後,電解液比重應為1.28±0.01(30℃)。
2. 調整電解液比重,應在補充蒸餾水後第二天進行。
第 16 條 初充電。礦燈初充電應嚴格按製造廠技術資料進行,現以KS一8型礦燈電池為例說明如下:
1. 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 把電池向後傾斜450,用注液器注入比重為1.26的電解液。每單格電池注入120mL 。
3. 注液後,電池靜置2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並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以下,然後將電池直立起來,檢查液麵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平應調整液麵高度。
4. 液麵調整合格後,將外殼上的漏液擦淨,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並把透氣蓋擰緊。
5. 采用恒流充電。當電池全部上架後,開始送電,調整電壓, 保持充電電流為1A,連續充電72h,每小時調整1次電流。
6. 當充電48h後,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麵與注液孔相平,然後堵上注液孔,繼續充電至72h 。
7. 充電72h後,再補充蒸餾水1次,再充電2h,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調整電解液比重至1.28 ± 0.01(30 ℃),然後再充2h,至此初充電結束。
8. 礦燈初充電後,放置2h,進行放電試驗。用0.7A燈泡放電11h,電池電壓不低於3.5V則認為合格。對於不合格電池,可使用1A電流充電24~28h後進行放電試驗,依此反複直至合格為止。
第 17 條 初充電注意事項。
1. 初充電過程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充電電壓已調到 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lA,則需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 72h 。
2. 初充電24h後,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1A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差太大時,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3. 初充電最後2h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定,如充電72h後電壓依然上升,則應繼續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第 18 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 19 條 充電架上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第 20 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 用三角套扳手擰鬆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 取下燈頭圈、燈麵玻璃、燈泡、反射器。
3. 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鬆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光亮,燈泡接上後應擰緊放鬆數次,以檢 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 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 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 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30mm(電纜長度不小於1.1m),在割掉護套8mm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它位於軋頭和固定螺母之間,然後用扳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並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 通過上述檢修後,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 21 條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 礦燈使用半年後,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 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鬆,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後,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 22 條 拆裝礦燈蓄電池應使用專用工具,按下列步驟進行:
1. 電池拆修要在充足電後進行。
2. 取下上部構件,用鉗子將連接條夾掉,將電池上的煤塵擦淨,用專用工具拆開電池。
3. 將極板和電池蓋分離後,拆散極板群,仔細檢查正負極 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極板柵的筋未斷,玻璃絲管尚完好,負極板膨脹脫粉不嚴重,可將正負極板清洗,清洗後立即將負極板浸入蒸餾水中,以免極板氧化。電池蓋、隔離板、正極板清洗後在60~70 ℃下烘幹或在室溫下晾幹,準備重新組裝。 玻璃絲隔板用清水洗淨後,再用蒸餾水浸泡擠幹。
4. 將電池槽清洗幹淨晾幹待用。
5. 電池槽內壁與電池蓋接合處,電池蓋四周及極柱孔用砂紙打光待用。
6. 將正負極板和隔板裝配起來放入電池槽。在組裝極板群 時應注意,在正極板兩麵裝玻璃絲隔板,靠陰極板兩麵裝微孔塑 料隔板,極板與隔板之間組裝應鬆緊適度。然後將電池槽內壁、 極柱孔及電池蓋四周的打光處用汽油擦淨,塗上封口膠,再將電池蓋裝入電池槽放置5~6h後,在電池槽和電池蓋接合處再補塗一次封口膠,使之粘合牢固。
7. 電池裝配完畢後,注入電解液,比重為1.28~1.30,靜置2~4h後,將電池直立使液麵與注液口相平,上好堵頭、墊圈及透氣蓋,焊上連接條,安上絕緣墊和極柱墊,最後安上上部構件。
8. 裝配完畢,檢查液麵合格後充電24h,再測電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應加以調整,合格後做放電試驗,放電容量達到標準後即可投入使用。
9. 更換新極板時,應進行初充電後方可使用。
第 23 條 在電池的組裝過程中必須注意:
1. 在極板群中,不許存有因燒焊溢流出來的鉛疙瘩,否則會造成蓄電池正負極板短路。
2. 在極板群中,正負極板必須麵麵相對,不許上下、左右參差不齊。
第 24 條 礦燈蓄電池所用的硫酸、蒸餾水必須經過化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第 25 條 配製電解液的器具,要用鋁槽或瓷質耐酸槽,並應耐溫100 ℃;配液所用的器具在使用前必須用蒸餾水洗淨。
第 26 條 調配電解液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應將硫酸從2~3L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餾水中,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以便混合均勻、散熱迅速。
2. 絕對禁止將水倒入濃硫酸,以免產生劇熱引起爆炸,也不要從大容積的瓶子中將硫酸倒入水中。
3. 應備有5%的碳酸納溶液,以防硫酸飛沫落到臉上、手上及衣服上時洗滌用。
第 27 條 蒸餾水、濃硫酸及電解液存放時均應嚴密蓋好,以防進入雜質。
第 28 條 調製電解液時,濃硫酸與蒸館水的調配比例如下:
1. 用濃硫酸和蒸館水調合時:
所需比重(30℃) 濃硫酸(比重1.84)容積 蒸錨水容積
1.4 1 1.41
1.26 1 2.84
2. 如用比重1.4(30 ℃ )的稀硫酸調製成1.26(30 ℃)時,可用1份稀硫酸對0.59份蒸餾水。
3. 調製電解液時,如果溫度不是30 ℃,比重應進行換算:
S30=St+0.0007(t -30)式中,S30 為30 ℃時電解液比重;St為t
電解液比重;t為電解液的溫度,℃。
4. 常溫下電解液比重見下表:
溫度/℃ 10 15 20 25 30 40
換算後比重 1.274 1.27 1.267 1.264 1.26 1.253
四、收尾工作
第 29 條 本班工作結束後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並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第 30 條 濃硫酸、電解液等有腐蝕性的物質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體要及時清洗幹淨。
蒸汽鍋爐司爐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本規程適用於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低壓蒸汽鍋爐。
第 2 條 鍋爐運行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有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司爐操作證,操作不高於核準類別的鍋爐。
第 3 條 鍋爐運行工在值班時,必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執行“鍋爐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填寫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日誌及交接班的各種記錄。
二、點火前的準備工作
第 4 條 鍋爐點火前應對鍋爐、鍋爐附件和儀表、鍋爐附屬設備進行檢查。
1. 鍋筒及內部裝置齊全、完好,汙垢清理幹淨,無異物遺留在內。主汽管、給水管、排汙管道上裝置的臨時隔板、堵頭已全部拆除,人孔蓋、手孔蓋已經封閉,螺栓緊固,爐牆、爐拱、隔火牆完好,爐門、灰門、煙道門開啟靈活,關閉嚴密,鍋爐操作台、平台、樓梯、圍欄、通道暢通,照明充足、完好。
2. 鍋爐水位表、壓力表、安全閥 ,水位警報器和超溫、超壓報警器符合有關規定,溫度、壓力和流量等測量儀表準確、可靠。
3. 鍋爐風、煙係統及設備正常,汽、水管道、各種閥門按有關規定調整到符合要求,給水係統合格。
第 5 條 鍋爐點火前,應按有關規程進行水壓試驗。檢查有無漏水或異常現象。
第 6 條 在上述檢查合格後,即可向鍋爐上水。鍋爐上水時速度要緩慢,水溫應造宜。鍋爐水位升到最低安全水位線時,停止上水,檢查排汙閥及排汙係統。鍋爐冷爐的水位不應超過正常水位線。
三、點火、升壓、並爐和運行
( 一 ) 點火
第 7 條 鍋爐點火前,將爐膛和煙道徹底通風。自然通風的 鍋爐,通風時間不得少於1Omin。機械通風的鍋爐,通風時間不得少於 5min。
第 8 條 點火時,將爐門打開,煙道擋板開啟一半,用木柴和其他易燃物引火。嚴禁用揮發性強的油類或易爆物引火。
第 9 條 鍋爐點火應根據爐型,選用不同的操作方法。點火速度不能急促,防止損壞鍋爐。點火時間根據鍋爐製定。
第 10 條 點火後必須密切注視鍋爐水位,保證水位維持在正常水位。
( 二 ) 水壓
第 11 條 當壓力上升到0.05~0.1MPa時 ,衝洗鍋爐水位表。衝洗時要戴好防護手套,臉部不要正對水位表,動作要緩慢,防止損壞設備和傷人。
衝洗水位表的順序是 :
1. 先開啟放水旋塞,衝洗汽水通路和玻璃管。
2. 關閉水旋塞,單獨衝洗汽通路。
3. 先開水旋塞,再關汽旋塞單獨衝洗水通路。
4. 先開汽旋塞,再關放水旋塞 ,使水位恢複正常。
第 12 條 當汽壓上升到0.1~0.15MPa時,應衝洗壓力表的存水彎管,防止汙垢堵塞。
衝洗壓力表存水彎管的方法是,將連接壓力表的三通閥門轉向通大氣位置,放出彎管中的存水,待見到汽、水出來時再將三通閥門轉回原來位置。壓力表指針能夠重新回到衝洗前的位置,表明存水彎管暢通,否則應重新衝洗和檢查。同一設備上的壓力表指示應相同。
第 13 條 當鍋爐內壓力升到接近0.2MPa時,檢查鍋爐各連接處有無滲漏現象。拆卸過的人孔蓋、手孔蓋和法蘭的連接螺栓,需要再擰緊一次。操作時應側身,用力不宜過猛,防止將螺栓擰斷。
第 14 條 鍋爐壓力上升到0.2~0.4MPa時,應試用給水設 備和排汙裝置。在排汙前先向鍋爐給水。排汙時注意觀察水位,水位表中的水位不得低於最低安全水位。排汙後將閥門關嚴,不 得有漏水的現象。
( 三 ) 暖管
第 15 條 當鍋爐的壓力升到工作壓力的2/3時,應進行暖管工作,以防止管道有負荷時發生水擊事故。暖管的時間,應根據介質溫度、季節氣溫、管道的長度、直徑和保溫情況而定。
第 16 條 暖管的操作順序是:
1. 開啟管道上的疏水閥,排出全部凝結水,直到正式供汽時再關閉。
2. 緩慢開啟主汽閥,或者主汽閥上的旁通閥半圈,待管道充分預熱後再全開,暖管時應防止發生震動和水擊,注意管道及支架的膨脹情況,及時消除因暖管而發生的故障。
3. 慢慢開啟分汽缸進汽閥,使管道、分汽缸的汽壓相等,注意排除凝結水。
4. 分汽缸上的各汽閥開啟至全開後,應回轉半圈,防止閥門受熱膨脹後卡住,在升溫過程中還應注意不要使非沸騰式省煤器受熱。
( 四 ) 安全閥壓力整定
第 17 條 鍋爐正式投入運行前,必須按有關規程規定對鍋爐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進行調整和校驗。省煤器上的安全閥也應 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校驗。
第 18 條 安全閥壓力整定時,應安排專人監視壓力表和水位表,防止超壓和缺水事故的發生。操作時,戴防護手套,清理場地放妥工具,防止滑倒和汽、水噴出傷人。
第 19 條 安全閥整定後,應在工作壓力下再做一次自動排汽(水)試驗,直至符合有關規定。
第 20 條 最後必須將其安全裝置固定牢固,並封印或加鎖。 將每個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回座壓力、閥芯提升高度、調整日期和調整人員等情況,詳細記入鍋爐技術檔案。
( 五 ) 並爐(也可稱並汽)
第 21 條 暖管工作結束後,即可進行並爐工作。並爐時,鍋爐壓力低於運行係統汽壓的0.05~OJMPa。
第 22 條 並爐時應保持汽壓和水位正常,使省煤器投入運行。
( 六 ) 正常運行
第 23 條 水位表中的水位應在水位表中間,運行中應隨負 荷的變化進行調整,但上、下變動的範圍不宜超過 4Omm。水位表必須每班衝洗一次。
第 24 條 鍋爐壓力必須保持穩定,不得超過設計壓力運行,每星期衝洗一次壓力表存水彎管。
第 25 條 為防止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發生損壞,每星期至少手動試驗一次安全閥,每月至少作一次自動排汽(水)試驗。
第 26 條 鍋爐排汙,應在高水位、低負荷時進行,操作時應戴好防護手套,操作方法如下:先開啟慢開閥,再間斷關、開快開閥,進行快速排汙。排汙結束,先關閉快開閥,再關閉慢開閥。
第 27 條 爐膛壓力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第 28 條 鍋爐受熱麵吹灰,按有關吹灰程序和要求進行。吹灰時應站在側麵操作,防止爐膛火焰由吹灰孔噴出傷人,通常每班吹灰一次。鍋爐停用前一定要吹灰,燃燒不穩定時不能吹灰。
( 七 ) 停爐
第 29 條 蒸汽鍋爐在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爐:
1. 鍋爐水位低於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
2.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3. 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係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 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7. 燃燒設備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8. 鍋爐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製。
9. 循環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
10. 補給水泵不斷給鍋爐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下降。
11. 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第 30 條 緊急停爐:
1. 立即停止給煤和送風,減少引風。
2. 迅速將爐火熄滅,降低鍋爐壓力,加速爐膛冷卻。
3. 因缺水事故而緊急停爐時,嚴禁向鍋爐給水和進行排汽調整。
第 31 條 臨時停爐:
1. 停止給煤,將火壓好,使鍋爐水位稍高於正常水位。
2. 關小爐門和煙道門,使爐膛內有少量空氣通過,防止可燃氣體的爆炸、燃燒。
3. 有省煤器、過熱器的鍋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 32 條 正常停爐。
停止給煤,減小鼓風、引風,將燃料燃盡,將灰渣除淨。燃燒裝置冷卻後,停止鼓風、引風。
第 33 條 鍋爐發生事故時,應根據事故的類別,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
第 34 條 鍋爐停爐後,按有關規定進行保養,防止鍋爐發生腐蝕。保養期間應定期檢查和更換藥品。
四、收尾工作
第 35 條 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認真填寫鍋爐及附屬設備 的運行日誌和交接班記錄,保持設備和環境的清潔衛生。
鍋爐維修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本規程適用於固定式以水為介質承壓鍋爐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
第 2 條 鍋爐維修工必須接受相應工種的技術培訓並應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第 3 條 鍋爐維修工應熟悉鍋爐及附屬設備的結構、性能、 安全裝置的作用和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並應隨時了解鍋爐運行現狀。
第 4 條 鍋爐的維修和保養工作由維修工和運行工共同負責進行。
二、作業前的準備
第 5 條 對當日所需維修保養的部位,應根據巡檢情況、運行記錄及有關資料,了解鍋爐狀態,做到心中有數。
第 6 條 對維修保養所需材料,配件工具的數量、品種、規格、質量進行檢查無誤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 7 條 維修電氣設備及鍋爐房內的熱力管道時,應辦理工作票,做好停電、關閉氣源、掛牌警示等安全措施,並必須執行二人工作製。
第 8 條在進行維修或更換零部件前必須通知運行工,做好配合及聯絡工作。
三、維修作業
第 9 條 鍋爐附件的維修保養。
1. 對於鍋爐安全附件及保護裝置出現故障,影響鍋爐安全 運行時,必須及時處理,排除故障。
2. 水位表、壓力表顯示不清晰、誤差大、滲漏等故障的維修,應在鍋爐無壓或低壓下進行。如果鍋爐不能降壓運行時,在關閉一次閥後,檢修人員身體與臉部應側向檢修部位,緩慢拆裝更換檢修部件。經檢修的水位表應清晰明亮,無泄漏,壓力表檢驗周期符合規定。
3. 對於鍋爐附屬閥門的泄漏,開、關不靈活 ,不嚴密等故障的維修,必須在鍋爐無壓,溫度低於50 ℃以下進行,嚴禁帶壓檢修一次閥。維修二次閥時應先關閉一次閥,在無滲漏情況下進行檢修。對於不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小故障,應在正常停爐或在月修、季修時進行。
4. 鍋爐安全保護裝置的維修。當出現一次儀表泄漏電極接點接觸不良、二次儀表機件損壞、報警聲光不明顯、聯鎖裝置不靈敏等故障時,對於警報係統與控製台分開安裝的,可在短時間內低負荷情況下處理,鍋爐運行工應密切注視鍋爐水位、溫度、壓力的變化,配合維修人員及時維修保養,對於警報係統與控製台整體組裝的並有聯鎖裝置的,應停爐後進行維修。
第 10 條 維修鍋爐房內的熱力管道時,氣源側閥門必須關 閉嚴密,開啟疏水閥或排放閥,排空管道內蒸氣或熱水,在較高處進行維修時應固定好人梯,維修人員必須係好安全帶。
第 11 條 鍋爐本體水管係統出現焊口、脹口、人孔、手孔等故障時必須停爐維修,待鍋爐內溫度降至50 ℃以下,壓力降至大氣壓,鍋水放至維修部位以下時方可施工。對於鍋爐水冷壁 管、對流管、鍋筒等部位的焊修或更換所用的材料及焊接方法,必須按“鍋爐兩監規程”執行,焊接人員必須持有當地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證。
第 12 條 在維修鍋筒內部故障時,鍋筒內應通風良好、照 明電源電壓不得超過12V。維修完工後,及時清除鍋筒內的材料工具等,防止掉入其他管路內影響鍋爐安全運行。
第 13 條 對鍋爐本體水管係統進行局部少量維修、焊補後,可做工作壓力或設計壓力嚴密性水壓試驗,對於挖補、局部更換 集箱、下降管、各管束更換量達到30%時必須按“鍋爐兩監規程”做超水壓試驗,並應通知當地技術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參與檢查驗收。
第 14 條 爐牆及前後拱的維修,應先進行通風,排出爐內 及煙風道煙氣及有害氣體。修補前對燃燒室周圍及爐拱進行檢 查,及時清除這兩處及高部位殘磚等,防止維修中脫落傷人。維修所用耐火粘土,耐火塗料應充分浸泡攪拌,維修後如條件允許 應進行短時間養生幹燥。
第 15 條 燃燒裝置的維修保養。
1. 溜煤管、煤鬥、煤閘等維修時應放出燃料,經檢查確認內部無可燃物後方可進行焊修。對於較大型煤倉、煤鬥,需在內部焊修時,應通風良好,且有人監護操作。
2. 更換調整鏈條、往複爐排時,應防止燙傷,拆裝爐排片、 爐排長銷、銷軸時,打錘用力要均勻,防止碰傷手部,損傷爐排部件。
3. 更換沸騰爐風帽、往複爐排及清理沸騰床時,應佩帶好防溫、防塵等勞動保護用具,並應有人在爐外監護操作。
第 16 條 鍋爐輔助設備的維修保修。
1. 減速機、膠帶輸送機、鬥提機、刮板輸送機、除渣機、鼓引風機、水泵等設備的維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2. 拆裝葉輪、軸承、齒輪、聯軸器、皮帶輪、電動機時,用力要均勻,不準用鑄鐵、鑄銅等脆性材料錘擊或頂壓。
3. 使用活扳手時,不得反向使用,不得將活扳手當手錘使用,鬆緊螺栓時要對稱鬆緊,不得從一側進行。
4. 使用起重設備拆裝較大型機件如軸箱、減速箱、電動機等機件時,認真檢查起重設備性能,安全裝置及吊掛梁、架等是否安全可靠,起吊或下落時要均勻緩慢,重物下嚴禁站人。
5. 鍋爐輔助設備維修試運前,必須清除設備上的浮動物件,清掃場地上的障礙物,經注油、人力盤車,確認正常後,方可試運行。
6. 試運工作必須由設備操作人員執行,並按開機順序和試 運步驟進行。運轉中不準調整運行部件。
第 17 條 對於有過熱器的中低壓鍋爐,出現壓差過高時,應及時進行清洗,情況嚴重時必須化學清洗,防止過熱器燒損及 爆管事故發生。清洗時必須使用軟化水,水溫應為60~80℃。 正向衝洗時向鍋筒內進水,從過熱器出口集箱安全閥排氣口接管排出,反向衝洗從過熱器出口集箱安全閥出口處進水,衝至鍋筒內由排汙處排出。在衝洗過程中,正洗、反洗應設專人統一指揮,相互聯絡,防止燙傷及超壓衝洗。
第 18 條 省煤器、空氣預熱器煙氣側漏風、不嚴密等現象 的維修,應在鍋爐低負荷下進行焊補或填堵。省煤器彎管或法蘭 處故障的維修,應先開啟旁路煙道或旁路上水閥、關閉主煙道或 主上水閥及省煤器進、出口閥,排出省煤器內部水後進行處理。 沒有旁路設施的省煤器,應停爐維修,嚴禁運行中維修省煤器。
第 19 條 鍋爐除塵器的維修保養。
1. 對於慣性、離心式等幹式除塵器的本體、煙氣進出口、鎖氣器磨損、漏風、耐磨塗料脫落等故障的處理,應在鍋爐臨時停爐期間內進行。
2. 對於麻石、鋼體鑄石等水膜除塵器進出口處腐蝕漏風、 漏水、水膜噴嘴堵塞、水封不嚴密等故障的處理,均應在停爐後維修更換。不得在鍋爐運行中中斷水膜給水檢修噴嘴,以防止燒 損除塵器本體及鑄石脫落。冬季正常停爐停水維修水膜給水係統 時,為防止室外架空水管凍裂應及時排出管內存水。
四、收尾工作
第 20 條 對於檢修後的鍋爐本體、附件、輔助設備,維修人員應再次與當班司爐長、司爐操作人員共同進行驗收,確認無異常後交付使用。
第 21 條 維修完工後,對於使用的工具、剩餘材料、配件等做到擺放整齊,妥善保管。清理工作場地,保證清潔衛生。
第 22 條 維修人員對當日維修設備內容、具體部位及修後狀態,應認真填寫檢修記錄。對於鍋爐本體的爐牆、爐拱、水係統,應填入鍋爐檢修檔案,以備鍋爐大中修及鍋爐檢驗部門查閱參考。
鍋爐水質化驗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本規程適用於固定式低壓鍋爐水質化驗工作。
第 2 條 水質化驗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當地技術監督機構頒發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第 3 條 水質化驗工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和本規程。
第 4 條 水質化驗工應熟悉本地水源情況及鍋爐水處理係統的工作原理和裝備的技術性能,應配合有關人員對水質進行定期檢驗,檢查與評價水處理效果。
第 5 條 按規定妥善保管各類化學藥品和試劑。
第 6 條 化驗工作所需的量具、儀器等應按規定定期校驗。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 7 條 根據化驗項目的具體要求,備好適用的器具,使用前應認真洗滌,保證其清潔無汙染。
第 8 條 根據化驗項目的具體要求,備齊所需的化學藥品和 試劑,並認真檢查其成份、濃度、純度等級、有效期等,品質參數應符合規定。
第 9 條 備齊並檢查化驗所需的各種儀器、量具等,應標定合格,保證其準確可靠性。
三、操作
第 10 條 采集水樣用的容器應是玻璃、陶瓷器皿。采水樣時應先用水樣水衝洗三次後才能采集水樣,采後迅速將瓶蓋蓋好。
第 11 條 采集鍋爐給水的水樣時,應在水泵的出口處或給 水的流動部位取樣。
第 12 條 采集爐水水樣時,接有水樣冷卻器者,應調節冷 卻水量及取祥閥門,使水樣溫度在30~40℃範圍內,流速穩定並控製在500~700mL/min範圍內,沒有水樣冷卻器者,取樣時應使用耐熱器,並注意緩開取水閥門,取樣人員應避開水流方向正麵,防止燙傷。
第 13 條 采集水樣的數量應能滿足試驗和複核的要求。
第 14 條 測定水樣中的溶解氧等不穩定成分時,按規定的方法在現場化驗。
第 15 條 各項水質化驗分析的方法,應按GB1576-2001《低壓鍋爐水質標準》附錄A“水質分析方法”執行。
第 16 條 原水至少每月化驗一次。化驗的項目包括:硬度、 堿度、 pH 值、溶解固形物或氯根等。有條件時,可做水質全分析及相應增加化驗次數。經過混凝、沉澱、過濾的原水,每日做一次化驗,化驗項目有:pH值、懸浮物等。
第 17 條 離子交換器輸出的軟水一般每2h化驗1次硬度,每 8h化驗1次氯根。H-Na係統離子交換器的軟水還應增加對pH值、堿度、電導率的測定。除氧器的出水,每班做一次溶解氧的化驗,當除氧器的負荷波動時,相應增加化驗次數。向給水投加Na2S03 進行化學除氧時。還應化驗爐水中的S02的含量。
第 18 條 爐水應每2h化驗1次。化驗項目包括:堿度、pH值。
第 19 條 根據爐水化驗結果,由化驗工監督鍋爐排汙。
四、收尾工作
第 20 條 正確填寫水質化驗記錄並及時向有關人員通報化驗結果,提出采取相應措施的建議。
第 21 條 清洗化驗用的器具,整理並妥善保管化驗藥品及儀器。
通訊維修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通訊維修人員應認真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和製度。
第 2 條 掌握有關通訊設備的性能、結構、原理及測試調整、
檢修方法和操作要求等。
第 3 條 維修組要配齊以下資料:通訊設備說明書、工作原理圖,配線圖、工作日誌、故障記錄、測試記錄、工具材料登記表、崗位責任製以及其它單項記錄。所有記錄本必須編號,不準缺頁和隨便帶出工作場所。
第 4 條 周期性維修必須申報作業計劃,主要內容是:目的要求、工作任務、起止時間、勞動組織安排、安全防護措施、材料計劃、驗收標準和注意事項等。
二、維修操作前的準備
第 5 條 了解當日維修任務及影響範圍,並通知有關用戶。
第 6 條 在井下檢修隔爆電話機前要通知交換機,禁止對相關支路呼叫、通話、必要時應掛牌或閉鎖。
三、維修操作
第 7 條 隔爆電話機的修理
1 、電話機檢修完畢後,必須做到零部件齊全,無鏽蝕,外殼應無損傷。所有防爆麵及間隙必須符合煤炭部頒發的《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對防爆麵性能的有關要求。
2 、絕緣要求:127伏以下低於0.5兆歐。
3 、各部位螺釘、彈簧墊、墊圈都應齊全完整。
4 、擰卸凹窩內的螺釘時,應使用專用的套筒扳手。
5、按線路圖校對電話機接線。接線應正確,連接應良好、元件、導線應齊全無損。
6 、將以上檢查結果、安裝日期、使用地點填入記錄簿內。
第 8 條 隔爆電話機的日常維修
1 、電話機應盡量避免安裝在有潮氣、淋水、積水的工作地點。
2 、定期清除話機灰塵、油汙和潮氣,擦拭調整各個觸點,螺釘應緊固,觸點接觸應良好,送、受話器通話效果應良好,鈴聲應響亮等。
3、更換話盒、聽盒等工作。可在井下進行,其它修理工作均應在井上進行,在井下打開機箱之前,應通知交換機禁止呼叫、通話 ,待更換完畢修複後。再通知交換機恢複使用。
4 、為使話機保持完好通話狀態,維修人員要經常巡查維護,每月不少於2次。並填寫好檢修記錄。
第 9 條 電機車載波通訊機的安裝維修
1 、載波通訊機是井下調度電機車的專用通訊工具。要安裝在幹燥清潔、通風良好。無淋水的地方。
2 、調度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熟知機器性能和使用常識後,方可上機操作。
3 、維修人員要每月不少於1次,按機器性能對主機進行測試、維護,直觀檢查送、受話器部分。分機不少於2次檢查視聽。並把測試結果、時間記錄下來。
第 10 條 礦用防爆接線盒的使用維修
1 、防爆接線盒屬於礦用隔爆型固定式電話電纜多通接線盒分線的電氣裝置,電纜接線盒要兩端吊掛。不準靠電纜支持重量。
2 、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使用和維修 ,
3、定期處理盒內的灰塵和潮氣、檢查進線壓緊裝置的膠墊是否老化或損壞。並測試其接線端子排的絕緣狀況。
4、 運行中不用的進出線孔用檔板密封。
第 11 條 井下通訊電纜的敷設與連接維護
1、井下通訊應使用HUW乙烯絕緣電纜,井巷內放電纜因長度所限。必須有接頭時,可將接線盒放在水平位置固定好,不應使接頭承力。電纜吊掛鉤寬度應不小於25毫米。
2、電纜的斷頭應及時封補,以免芯線受潮。
3 、電纜必須吊掛整齊,不得吊掛在水管或風管上,如果電纜與水管、風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電纜必須吊掛在管子上方。並離開0.3以上的距離。
4 、通訊電纜不能與動力電纜交叉混掛,它們之間至少要有 0.1~0.2 米以上的距離。
5、橡套電纜的連接必須用熱補或同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及用防爆接線盒連接,熱補或冷補後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
6、電纜敷設不得過緊,應略有馳度,並且第100米內應有1~2米餘量。
7、要定期巡查電纜,每月不少於1次,檢查有無撞傷或擠壓、掉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 12 條 調度電話
1、調度台的調度電話通話時雙方必須先報姓名,無關單位不得使用此電話。以免影響工作。
2、檢修調度專用通訊設備時,應先取得調度人員的同意。行政電話是調度的備用電話,在必要時話務員應協助調度員優先通話。
3、禁止使用調度電話談與調度無關的事情。
4、調度電話在交接班前應進行通訊試驗,如有故障不通時,調度員應將情況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盡早恢複通話。
第 13 條 總配線架
1 、總配線架每年清掃一次,線對和跳線的焊接每年檢查和核對一次。彈簧排壓力每年試驗調整一次。
2 、暫不用的用戶線一定要用絕緣片隔開。
3 、總配線架接地電阻每年測試2次,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
4 、總配線架跳線必須按跳線表、配線表、電話號碼表進行,不準隨意改變跳線。
5 、夏季雷雨前,必須抽查一次熱圈放電管(避雷器),按10% 抽查,發現一隻不合格,要全部進行測試,必要時更換全部熱圈放電管(避雷器) 。
第 14 條 市話電話機維修
1 、電話機必須登卡,卡片內容為:用戶名稱、用戶號碼、電話機型、線路絕緣電阻、用戶環阻,安裝日期。所有用戶話機每年查測兩次,直觀聽試。撥號應準確振鈴清脆,送受話符合要求,處於完好狀態,耳機繩、桌機繩和話機內部布線無活動斷股和接觸不良等現象。
2 、節假日前對重要部門電話實測一次。調度、安監、救護等專業電話每月實測一次。如需要檢修時,應裝備用機。
3、每年實測一次撥號盤,斷續比為1.6:1,脈衝個數為10次/秒(±10%)。
第 15 條 市話電纜維修
1、每月按區段沿線路徒步巡查一次,檢查以下內容並填寫巡查記錄:線杆撐鐵是否有效,垂度是否合適,掛鉤是否鬆動,樹木、房屋是否與電纜磨擦,塌陷地段是否積水,電力線是否威脅通訊安全,有線廣播線是否會造成串音,各處分線箱有無變化。
2 、對穿越鐵路、公路、河流、橋梁等處電纜特殊裝置要定期進行整修加固。
3 、每年夏季測試一次電纜芯線間、芯地間絕緣電阻,全程對地絕緣電阻應大於50兆歐(250伏搖表),環阻應小於1.5千歐 (直流電橋)。
4 、安全措施:線務維修必須遵守各項外線工作安全操作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登杆必須帶好防護用品,1人登杆。1人杆下監護,工具材料嚴禁扔下、投下,現場嚴禁強行作業。
5 、線務維修要配齊以下技術資料:礦區杆線圖、電話分布 圖、配線表、電話號碼配線對照表、接線盒配線表、故障記錄、線路測試記錄、常用材料、工具安全作業規程等。
6、各處電纜配線箱、接線盒應編號,每年清掃、防腐一次,所有熱補冷補接頭每年檢查一次。配線架、分線箱應接地良好,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歐。
7、每月查對1次用戶名稱、電話號碼。配線號和電纜序號應一致。
8、較大的工程和技術比較複雜的工程,事先必須製定詳細的作業計劃,報請有關領導審批後才能開工。
第 16 條 整流器、蓄電池維修
1 、整流器的啟動和停止:接通負載後再開機,負載電源由小到大逐步調到額定值。關機時,將電流由大調小,先斷交流後斷負載。
2 、定期檢查和測試整流器各點的電壓、電流, 觀察各點波形,掌握各點電壓、電流及波形的參考值。
3 、各點過壓、過流、報警等保護動作應靈敏可靠。
4 、整流器主回路(整流元件、主變壓器、扼流圈)對地絕緣電阻不小於1兆歐,係統工作接地線不少於2條,接地電阻應小於4歐,保護接地應小於10歐。接地電阻每年春秋兩季各測試1次,測試時應分組進行,不準兩組同時斷開。
5 、60伏蓄電池每組選定5隻標定電池24V蓄電池每組選定2 隻標定電池。標定電池一經確定不得任意變動並應塗有明顯標記。
6 、蓄電池應經常檢查並記錄以下項目:每個電池電解液比重、溫度、極板有無變形、彎曲、短路脫落。隔離板、彈簧板、絕緣子不應有位移,連接線應接觸良好,沒有腐蝕現象,外殼完整-沒有裂紋、溢酸等。
7 、蓄電池電液比重應保持在1.2-1.21(25 ℃)範圍內,液麵應高出極板10~20毫米。
8、蓄電池每年進行一次容量試驗和核對放電試驗,放出保證容量的50%~60%,然後單獨充電。
9 、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每兩小時記錄1次電壓、電流、溫度、比重。放電時10小時記錄1次。
10 、蓄電池室每應設排風扇、照明燈等,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嚴禁明火。
第 17 條 人工電話交換機維修
1 、各種信號顯示準確,機械動作靈敏可靠。
2 、信號燈不閃動,亮度正常。
3 、塞子外套齊全,塞繩外皮無破損,芯線無斷線,長度適宜,抽出落下自如。
4 、電鍵柄垂直,動作輕便靈活,自複可鎖性能良好。電鍵和繼電器觸點接觸良好,觸點間隙、彈力等符合調整要求。
5 、塞繩電路芯線間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0兆歐。塞繩傳輸衰耗在800赫或1000赫時直通不大於0.5奈(2R麵交換機)或0.02奈 (供電交換機);臨時不大於0.1(2R 麵交換機)或0.05奈(供電交換機);應答時不大於0.4奈。
6 、局內通話線對間的絕緣電阻和每一條對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0兆歐(用100伏或250伏搖表測試) 。
第 18 條 自動交換設備維修試
1、交換設備的測試何檢查維修時間:記發器單周測試每日1~2次;選標測試YA2、119、110特服每日1次;信號架每班1次;繩路、長途出入中繼每周1次;繼電器清檢,標誌器測試時,各級熔絲觸點每季一次;用戶YK測試 ,K10Y 測試,ZAX-HZX出線鏈路測試半年1次;接線器清掃,傳輸測試每年1次;機架清灰,繼電器清檢兩年1次。
2 、接線器、繼電器調整隻準使用專用工具,夏季不準用手觸摸繼電器。
3 、機房報警3次以上,要詳細查找原因,障礙排除後才算結束。
4 、公共設備的障礙,不準采取閉塞方式解決。
5 、鈴流、聽撥號音、觀測接通率每班測10%。
6 、測量台是整個機房工作正常與否的總監測站,所有測試檢修工作必須按計劃進行。
7 、測量台的查測周期:各種性能測試、測量電路、中繼線直通電路每天1次;受理電路、通知電路, 特服電路每班1次。
8 、測量台儀表測試、撥號盤每月1次;電壓表、脈衝頻率表、板鍵半年1次;繼電器、熔絲每季1次。
四、收尾工作
第 19 條 檢修工作結束後,要清理維修現場,並認真做好檢修記錄。
第 20 條 井下隔爆電話檢修結束後,通知交換機可以對該路呼叫,並解除預設的閉鎖。
電氣焊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電焊工、氣焊工必須經身體檢查、培訓和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後,方可操作。徒工必須有師傅帶領 。
第 2 條 焊接地點,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應備有消防器材,有足夠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風。
第 3 條 乙炔發生器、氧氣瓶周圍10米範圍內,禁止煙火。乙炔發生器與氧氣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7米。
第 4 條 焊工使用的防護工作服,上衣不得掖入褲內,褲腳不得卷邊,鞋不得紮在褲腳外。
第 5 條 對受壓容器、密閉容器、各種油桶、管道及沾有可燃液體的工件必須事先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解除容器及管道的壓力,消除容器密閉狀態(敞開口、旋開蓋),再進行工作。
第 7 條 在焊接、切割密閉空心工件時,必須留有出氣孔。在容器內焊接,外麵必須設人監護,並有通風措施。禁止在已刷好油漆或噴過塑料的容器內焊接。
第 8 條 電焊機接地(零)線、電源線及工作回路不得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不得接在管道及設備上代替接地線或工作回線。電焊機線組絕緣不得有焦化、脆化、破損等缺陷,其絕緣電阻不得小於1兆歐。
第 9 條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場所或煤氣管、乙炔管、氧氣管附近焊接時應取得消防部門的同意,並有安全措施。
第 10 條 高處焊接時,要有安全措施,地麵有人監護。下麵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移出10米以外。
第 11 條 工作結束,應檢查場地,滅絕火種,切斷電源、氣源,方可離開。
二、手工電弧焊
第 12 條 電焊工應掌握一般電氣知識,熟悉滅火技術及觸電急救方法。
第 13 條 電焊機電源線長度不得超過3米,線路跨越道路應架空或加保護蓋。電焊機外殼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焊鉗絕緣必須良好。
第 14 條 雨天不準露天進行電焊。在潮濕地帶工作時,應站在緣物品上,並穿好絕緣鞋 。
第 15 條 電焊機的電源接線,應有電工執行。
第 16 條 停機時,先停電焊機負荷,方可切斷電源開關。
第 17 條 移動電焊機時,須停機斷電。焊接中突然停電,應立即斷電源。
第 18 條 在人多的地方焊接時,應設擋光板。
第 19 條 操作時,人體不要接觸在鋼板或其它導電物件上。
第 20 條 焊接有色金屬工件時,應通風排毒,必要時,操作者應戴過濾式防毒麵具。
第 21 條 修理煤氣管或在有煤氣泄露的地方焊接時,要事先通知煤氣站和安全、消防部門。
第 22 條 電焊機空載電壓和工作溫度,不得超過該機允許規定。
第 23 條 禁止兩台電焊機同接一個電源開關。
三、手工氣焊 ( 割 )
第 24 條 每根乙炔軟管必須有回火防止。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
第 25 條 乙炔發生器、氧氣瓶、膠管接頭、閥門的緊固件應緊固牢靠,不準有鬆動、破損和漏氣。氧氣瓶及其附件、膠管、工具上禁止粘油。
第 26 條 檢查設備、附件及管路漏氣,可用肥皂水試驗,周圍不準有明火或吸煙。
第 27 條 開啟氧氣或乙炔閥門時禁止撞擊,防止產生火花。
第 28 條 工作結束,應及時關緊氧氣閥和乙炔閥,不準將焊櫃放在容器內或工作台下。
第 29 條 使用焊(割)炬應遵守以下規定:
(1) 焊(割)嘴不得沾染油脂、泥垢,配合錐麵不得碰毛。
(2) 焊(割)嘴必須用螺母壓緊,不得有鬆動和漏氣。
(3) 焊(割)嘴孔道必須暢通。
(4) 氧氣閥和乙炔閥應靈敏可靠,不得有泄漏,不得沾染油汙。
第 30 條 使用氧氣、乙炔軟管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氧氣管必須采用能承受20個大氣壓的紅色橡膠軟管,乙炔管必須采用能承受5個大氣壓的黑色(或綠色)橡膠軟管。必須有合格證,否則不準使用。
(2)橡膠軟管有漏氣、老化、鼓包和變質時,不得使用。管內應保持清潔,不得有雜物。
(3) 橡膠軟管長度一般為10~20米。軟管不得放置在電纜、高溫熔渣或高溫工作麵上。
(4) 乙炔管堵塞時,嚴禁用氧氣或壓縮空氣吹除。
(5) 發生回火時,應先關氧氣閥,後關乙炔閥,乙炔管著火時,可采用彎折軟管的方法將火熄滅。
振動篩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司機必須專職,專責,每班司機不準脫崗。
第 2 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 3 條 司機應熟悉破碎機機一般構造,工作原理,技術特征,各部性能,供電係統。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 4 條 振動篩機啟動前應對下列部位進行檢查:
1、 激震器油位是否合適,連接軸有無鬆動,振動篩上下料槽有無堵塞,有無彈簧斷裂現象。
2、檢查防護裝置是否完好
3、彈簧圈周圍是否有材料聚集,影響彈簧彈性。
4、檢查篩體和固定鬥、料槽與組裝梁之間是否由於有聚集材料而相互妨礙。
5、啟動前要查看振動篩振動幅度範圍內有無雜物, 如有清理完後方可啟動。
6、 起動必須從靜止狀態下啟動,如振動篩尚未完 全靜止,禁止啟動。
7、各緊固件及防護外罩齊全,緊固牢靠,無裂紋。
三、運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振動篩啟動運行平穩後方可發送皮帶開啟信號。
第 6 條 振動篩運行過程中看有無物料過度堆積。
第 7 條 振動篩運行過程中有無噪音過大或震動。
第 8 條 振動篩機運行過程中,振幅有無過大或過小的狀況
第 9 條 振動篩機運行過程中,嚴禁做任何調整,清理或檢修工作。
第 10 條 檢查激振器是否有漏油現象。
第 11 條 電機軸承是否有噪音或溫度過高現象。
第 12 條 檢查上下料槽有無堵塞現象。
四、振動篩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允許先停機後彙報
第 13 條 各主要傳動部件有嚴重異響或意外震動。
第 14 條 電動機缺相運轉或冒煙冒火
第 15 條 突然停電或電源故障停電造成停機,先拉開機房電源開關後彙報。
第 16 條 物料堆積嚴重,嚴重影響振動篩工作。
第 17 條 其它緊急事故或故障。
破碎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司機必須專職,專責,每班司機不準脫崗。
第 2 條 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 3 條 司機應熟悉破碎機一般構造,工作原理,技術特征,各部性能,供電係統。
第 4 條 破碎機所配置的各種電氣、機械、及連鎖裝置必須使用,動作安全可靠,嚴禁甩掉不用。
第 5 條 對於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 6 條 破碎機啟動前應對下列部位進行檢查:
1、打開觀察孔,繼續查看破碎機轉筒裏麵是否有 雜物,確認無雜物後方可開機。
2、各緊固件及防護外罩齊全,緊固牢靠,無裂紋。
3、繼電保護整定合格,各保險裝置靈活可靠。
4、電器和電動機接地良好。
5、電壓在額定電壓的+0.05%至-0.05%範圍內。
三、運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破碎機運行過程中嚴禁打開觀察孔。
第 8 條 破碎運行過程中要有無噪音過大或震動。
第 9 條 破碎機運行過程中,漏下的煤塊顆粒直徑是否符合要求。
第 10 條 破碎機運行過程中,嚴禁做任何調整,清理或檢修工作。
第 11 條 給料停止時,必須等破碎機機體內物料排空後方可停機。
四、破碎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允許先停機後彙報
第 12 條 各主要傳動部件有嚴重異響或意外震動。
第 13 條 電動機缺相運轉或冒煙冒火
第 14 條 突然停電或電源故障停電造成停機,先拉開機房電源開關後彙報。
第 15 條 其它緊急事故或故障。
車 工
第 1 條 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 2 條 熟悉機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
第 3 條 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備全所需材料、配件、用具,並認真檢查,確保完好。
第 4 條 認真檢查機床,進行潤滑,低速試車,一切無誤方可使用。
第 5 條 加工前先審清圖紙。
第 6 條 裝夾工件時,必須確認裝夾牢固後方可慢速試車,裝夾較大、較重工件時,必須有保護機床的防護措施。
第 7 條 工件和車刀裝夾完畢後,應及時取下卡盤扳手,以防開機時飛出傷人。
第 8 條 非操作人員不準操作和靠近運轉的機床。
第 9 條 凡裝夾工件、更換刀具、測量加工表麵以及變速時,須先停機,然後再進行操作。
第 10 條 根據工件材質、硬度、車削餘量大小,正確選用刀具,合理選擇進給量及吃刀量。
第 11 條 批量生產時,第一件加工完,要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加工,以免造成批量作廢。
第 12 條 工作時,不任意讓機床空轉;離開機床,必須關閉機床電源。
第 13 條 在加工時,要用鐵鉤子等工具清除切屑。
第 14 條 完工後停機並切斷電源,清點用具,按類碼放好工件,消除切屑,擦拭機床,打掃好作業現場。
本工種存在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第 15 條 本工種存在危險因素是切屑飛濺傷人、機床絞衣服傷人。
第 16 條 工作時,必須戴上護目鏡,防止切屑飛進眼睛。
第 17 條 操作前戴好工作帽,袖口應紮緊,不準戴手套,女同誌的頭發應塞入帽內,身體和衣服不能靠近正在旋轉的機床,夏季禁止穿裙子、短褲和涼鞋上機操作。
鉗 工
第 1 條 工作前應嚴格檢查各種工具是否完好,不得有裂紋、飛邊。銼刀、刮刀、手錘、大錘應裝有牢固手把,否則不能使用。
第 2 條 使用鑽床(台鑽、立鑽、搖臂鑽)時,不得戴手套,不準開著車用手緊鑽卡,不能用手拿著鑽,鑽下的鐵屑不得用嘴吹。
第3條 用鏨子剔工件時要戴眼鏡,對麵不能有人,要設置必要的防護網,工具部位不能有卷起的毛刺,以防打飛傷人。
第 4 條 使用220v以上的手電砂輪、手電鑽時,必須戴絕緣手套。
第 5 條 使用三角刮刀時,必須一手握把,前手應手心向下,以防刮刀刺傷。
第 6 條 零件存放要整齊,有鋒利刃口的工具,如刮刀、劃針、劃規等,用完後放入安全地方,不要將鋒口暴露在易碰著的地方。
第 7 條 用虎鉗夾工件時,應視工件的重心,較長的工件要用托架支撐牢固,防止脫落傷人。
第 8 條 修好機器開車前,必須檢查各處轉動部分有無障礙,然後再開車試驗。
第 9 條 合研工件時,手不得接觸合研麵,以防擠傷手指。
第 10 條 用汽油清洗零件時,在三米內嚴禁明火。
第 11 條 在更換皮帶或調整牙輪時,嚴禁他人任意轉動機器。
第 12 條 部件組裝、整機裝配必須嚴格按工藝要求進行,機內不得有異物,以防試車時發生事故。
第 13 條 下班後切斷電源,清理場地,放好工具等。
行車司機
第 1 條 行車應由持操作證的人員操作,操作時精力應集中,班前班中嚴禁飲酒。
第 2 條 每班運行前進行一次空載試驗,檢查各部位有無缺陷,安全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第 3 條 行車運行時,應先鳴信號,禁止吊物從人頭駛過。
第 4 條 吊物接近額定負荷時,應先進行試吊,即在距地麵不太高的空中起落一次,以檢查製動係統是否可靠。
第 5 條 當行車發生危險時,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均需停車。
第 6 條 工作中必須遵守“十不吊”,即指揮信號不明或多人指揮不吊,超過負荷不吊,工件捆紮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安全裝置失靈不吊,物體埋在地下不吊,照明不足不吊,斜拉斜吊不吊,物體銳角處不墊軟物不吊,物體下有人不吊。
第 7 條 當吊運重物降落到最低位置時,卷筒上所存的鋼絲繩不得少於兩圈。
第 8 條 在行車停止使用時,不得懸掛重物。隻有將重物卸下後,並將吊鉤升到適當高度,控製手柄停在零位上,再切斷電源停用。
主工業場地礦井水處理工
一、 預沉調節池操作規程
第 1 條 預沉調節池是整個汙水處理係統的第一關,開機前要首先觀察池內水位,在最低水位以上方可啟動提升水泵。低於最低水位時必須及時停泵。定期巡查池內礦井水中大顆粒煤粉的去除效果及池內煤泥厚度,當超過設定煤泥厚度後,開啟汙泥泵排除池內汙泥。
第 2 條 預沉調節池煤泥泵由PLC編程控製可以手動或自動運行。
二、 提升泵房及加藥間操作規程
第 3 條 運行前首先檢查提升泵前後閥門是否處在開啟狀態,加藥計量泵前後閥門是否處於開啟狀態,加藥箱溶藥是否充足,保證泵前泵後閥門處於開啟狀態。藥量不足的要及時配藥,確定無誤後開啟提升泵同時開啟加藥計量泵;自動運行時,提升水泵與預沉調節池液位聯鎖,高液位起泵,低液位停泵。以上條件具備的條件下具體操作:
運行:
1、打開提升泵前後管道閥門,使水自灌進入泵吸水管。
2、開啟提升泵。
3、開啟計量加藥泵。
停止:
1、製動提升泵。
2、製動計量加藥泵。
3、關閉泵前、後閥門。
三、 高效澄清池操作規程
高效澄清池作為發耳煤礦主工業場地礦井水處理廠的核心單元之一,其混凝、沉澱效果直接影響最後出水水質,要嚴格按操作程序進行。
第 4 條 池子進水前,先打開池前進水閥,調節好喉管與噴嘴間距,喉管與噴嘴的間距可采用2倍噴嘴直徑(22cm),調節好泥渣回流量,使回流比為1:4,調試時操作杆調節好後,平時不輕易旋轉螺杆轉盤(提升器)。
第 5 條 定時上池頂觀察礬花形成情況,並根據出水水質適當調整加藥量。測定第一反應室中5分鍾沉降比(取1000毫升水樣,置於1000毫升量筒內,搖均後靜置5分鍾,得出泥水分界層中泥渣所占總體積的百分比)。正常沉降比在20%~25%左右,一般超過30%需及時開啟排泥閥(電動閥或手動閥)適當排泥。排泥次數視泥鬥積泥和沉降比而定,一般情況下每2~3小時排泥1次,每次排泥3~5分鍾,參數可電腦修改。當井下原水中固體懸浮物含量較高時(進水濁度較高),可適當的開啟放空閥進行底閥排泥。
第 6 條 運行時,應經常觀察出水水質,若澄清池池頂看不清斜管或水質不是很清澈(出水濁度一般應<3度,當出水濁度長時間>3度時,)應尋找原因並及時調整。
第 7 條 較長時間停池後,泥鬥泥渣會板結,重新運行時,應打開底閥1~2分鍾,排除少量結泥並使泥渣鬆動,方可投入正常運轉。每半年高效澄清池應放空1~2次,以清洗斜管內結泥和進行水池構配件的防腐。
四、 多介質濾池操作規程
多介質濾池作為發耳煤礦主工業場地礦井水處理廠內的核心單元之一,主要負責過濾高效澄清池中粒徑較小而在澄清池中不易沉澱的礬花,以保證出水水質,起保安過濾作用。操作步驟:如下:
第 8 條 進水前先調節好反衝洗強度調節器,當濾池反衝洗時,及時觀察反衝洗強度大小,反衝洗時,發現有濾料帶走,應適當調小反衝洗強度調節器與虹吸下降管底部間的距離。
第 9 條 運行時,應經常觀察出水水質,一般高效澄清池出水濁度連續<3度時,濾池出水會更好,若發現出水水質較差,應及時進行濾池強製反衝洗,尋找原因並及時調整。
第 10 條 運行一段時間後,濾料層內汙垢增加,阻力加大,虹吸管水位逐步上升,當水位升至虹吸管頂端,水落下形成虹吸時開始自動反衝洗,如果不能自動反衝洗時,應檢查虹吸管接頭有否漏氣,如漏氣,應及時修複。
第 11 條 濾池較長時間運行後,濾料層濾料會逐步損耗減少,應及時補充濾料(石英砂、無煙煤)。並每運行1~2年,應將濾料進行人工清洗或更換新濾料。
五、 煤泥濃縮池操作規程
第 12 條 煤泥濃縮池是處理煤泥水的主要構築物之一,預沉調節池和高效澄清池排放的煤泥水進入煤泥濃縮池,經過澄清,達到一定液位時開啟手動蝶閥排除上清液,反複幾次使煤泥水濃縮到一定濃度,可開啟渣漿泵、加藥計量泵進行煤泥壓濾。
六、 預沉池煤泥泵操作規程
第 13 條 啟動前的準備工作
預沉煤泥泵共2台,開啟前首先檢查泵和各閥門的完好,是否處於開啟狀態,轉動是否靈活,在確認設備完好的情況下。
第 14 條 啟動
按下電機啟動按鈕(調試時閥門調好至設計流量,平時運行時無需頻繁開啟關閉),觀察是否有流量(煤泥濃縮池液位是否上升),如無流量,得停機檢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再重新啟動泵。
第 15 條 運行
泵運行期間經常檢查運轉工況,注意出口壓力、配電櫃電壓、電流等變化,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泵檢查。
七、 提升泵操作規程
第 16 條 啟動前的準備工作
提升泵一期2台,1用1備。開啟前首先檢查泵和各閥門的完好,轉動是否靈活,在確認設備完好的情況下。
第 17 條 啟動
按下電機啟動按鈕(調試時閥門調好至設計流量,平時運行時無需頻繁開啟關閉),檢查電磁流量計是否顯示流量,如無流量,得停機檢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再重新啟動泵。如有流量,根據流量計的顯示,如果流量有偏差,調節閥門,將流量調到處理所需的要求。
第 18 條 運行
泵運行期間經常檢查運轉工況,注意出口壓力、流量、電壓、電流等變化,傾聽運轉聲音是否正常,電機有否發熱,軸封有否漏水,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泵檢查。泵正常運行時,同時開啟加藥係統。停泵時先關閉加藥係統。
八、 加藥係統操作規程
第 19 條 混凝劑PAC的配製
先關閉溶藥箱放藥閥,打開自來水放水半箱後,啟動攪拌機,向溶藥箱內倒入50kgPAC固體(同時加自來水至1箱,溢流管處,1.00米深),配製成5.0%濃度的PAC溶液,攪拌10~20分鍾,至PAC全部溶解,停止攪拌,打開閥門(自動或手動),將溶藥箱內的藥液放至加藥箱,每班需配藥1~2次,加藥量根據進水水質和水量而定;每班配好藥後需再配藥一箱備下一班使用。
第 20 條 絮凝劑PAM的配製
先關閉溶藥箱出口閥,打開自來水放水半箱後,啟動攪拌機,稱取0.5kgPAM固體,分次分批少量而緩慢地撒入溶藥箱中(同時加自來水至1箱, 溢流管處,1.00米深),配製成0.05%濃度的PAM溶液,攪拌30分鍾以上至PAM全部溶解,停止攪拌,打開閥門(電動或手動),將溶藥箱藥液放至加藥箱,每班需配藥約1~2次,加藥量根據進水水質和水量而定;每班配好藥後需再配藥一箱備下一班使用。
注:如遇難溶的PAM時,可采用以下兩種方法處理:①先在塑料水桶中,用50℃熱水將PAM溶解成膠體(邊攪拌邊少量慢慢投加),再用水稀釋配製成所需溶液。②將PAM固體在水桶中用水浸泡過夜(邊攪拌邊少量慢慢投加),使之成為膠體,再配製成溶液。
第 21 條 藥劑的投加
根據水質情況不同而定;混凝劑PAC一般投加量為30~50mg/L;絮凝劑PAM一般投加量為:0.3~0.5mg/L。
投加時,打開計量泵進口閥門,自動引滿水(藥劑)後,在提升泵正常運轉時再開啟計量泵,可手動或自動調節加藥量到合適的流量,手動通過調節計量泵手柄開度以及變頻櫃頻率,自動通過PLC編程可根據流量及濁度的變化自動調節加藥量,參數可電腦上調整。
第 22 條 PAC/PAM計量泵前安裝有過濾器,應經常檢查是否堵塞,發現堵塞應及時清洗,避免藥劑沒有正常加入影響出水水質。
九、 二氧化氯發生器操作規程
第 23 條 原料規格要求
1、工業鹽酸(濃度31%)應該符合國家標準《GB320—93工業合成鹽酸》的要求。嚴禁使用廢酸,尤其是內氫氟酸、油脂或其他有機物的工業鹽酸。氯酸鈉應符合國家標準《GB1618—1995工業用氯酸鈉》的要求。
2、設備所用原料氯酸鈉和鹽酸應單獨存放,氯酸鈉應存放在幹燥、通風、避光處,嚴禁與易燃品如木氯、硫磺、磷等物品共同存放,嚴禁擠壓、撞擊。
3、如果因用戶使用不符合上述國家標準的原料造成設備損壞或水體汙染事故的責任自負。
第 24 條 使用及操作
(一)使用前的準備和檢查
1、使用前應檢查的事項:
(1)打開動力水閥門,檢查水壓是否穩定。
(2)檢查設備各部件是否正常,有無泄漏。
(3)檢查各閥門開關位置是否準確。
(4)檢查安全閥,將橡膠塞塞緊。
(5)從加水口給加熱水套加滿水。
(6)打開溫控器開關,觀察溫控器顯示是否正常,
2.使用前的準備:
原料的配製與添加
(1)氯酸鈉溶液的配製和添加:將氯酸鈉與水按1:2(重量比)比例混合,例如:100公斤氯酸鈉加200公斤水,攪拌至氯酸鈉完全溶解加入原料罐即可。
(2)鹽酸的添加:將鹽酸抽入鹽酸儲罐中。
(3)原料添加方法:按下圖所示,鹽酸原料加入鹽酸儲罐容器中,從液位管中觀察液位,加至液位管90%後即可;氯酸鈉通過化料器配製好以後通過泵直接打入儲料罐,完成原料添加過程。
注意:鹽酸加完料後保證原料罐內外通氣。
(二)設備運行
1.啟動:開啟溫控器電源,使溫度升至設定溫度。
打開動力水閥門,將水壓穩定狀態,使水射器正常工作。啟動計量泵,如果計量泵管道中有空氣,應先排出空氣,然後調節計量泵運行頻率,使之達到所需流量,設備即可正常運行。
2.設備產量的調節:
(1)調節設備的產量,主要是通過調節設備進料的大小來實現,即通過對計量泵的調節來實現,設備進料量越大,產量就越大;反之,產量就越小。
(2)設備產量是否調節,一般根據水中餘氯量的大小來決定,設備進行一段時間後,如果水中餘氯較高,可以將產量調低;如果餘氯不夠,可以適當加大產量(飲用水餘氯大於0.3mg/l)。
(3)計量泵流量可通過調節行程和運行頻率來實現。行程的調節:計量泵運行時,調節泵後行程調節旋鈕即可:頻率的調節:計量泵上部控製器上有一頻率調節旋鈕,運行時按一定比例調節即可;調節時應保證兩台計量泵流量相同。
3.關機:關機時,應提前1~2小時關閉計量泵,停止加料,使水射器將設備中的氣體盡量抽完,以防止滯後反應所產生的氣體外溢,停料1~2小時後關閉動力水,水射器停止工作,設備即關機。
4.設備清洗:設備主機背側有排汙口,可進行清洗排汙。設備在拆遷或長期停用時,要進行清洗排汙。清洗時,在水射器正常工作狀態下,從氣口抽出清水,清水將隨反應室內的液體一同被水射器抽走;也可打開安全閥,往裏注入清水進行清洗,當反應室液位管液體顏色變淺後,打開排汙閥,將殘液排淨,反複幾次,直至清洗幹淨為止。
5.巡檢:設備運行時應定期進行巡視檢查,發現異常狀態及時處理,如果發現設備間有較大氣味時,應立即檢查安全閥,如安全閥打開,應及時複位。
(三)設備維護
1.設備長時間運行後,反應器中沉澱物會增加,影響設備產率,應定期進行清洗。一般半年清洗一次。設備主機背側有排汙口,可進行清洗排汙。清洗時,在水射器正常工作狀態下,從進氣口抽入清水,清水將隨反應器內的液體一同被水射器抽走;也可打開安全閥,往裏注入清水進行清洗,當反應室液位管液體顏色變淺後,打開排汙閥,將殘液排幹淨,反複幾次,直至清洗幹淨為止。
2.清洗過濾閥
原料罐出口閥門中帶有過濾網,應定期進行清洗。清洗時,先關閉閥門,然後將球閥外絲頭卸下,清理其中過濾網上的雜質。
3.計量泵的維護
計量泵在使用時或衝洗設備時一定要注意防水,進水會燒壞控製器。原料罐加完料後應檢查計量泵輸料管中是否有氣體進入,如有,應及時排掉。應經常檢查計量泵有無泄漏,如有滲漏,應及時上緊泵頭螺栓或進行維修。
4.溫控器
溫控器超溫後應立即停用,並檢查故障原因或進行維修。
5.水射器清洗
水射器長時間使用後內部回發黑,可用鹽酸清洗。
十、 壓濾係統操作規程
第 25 條 PAM藥劑的配製
先關閉溶藥箱出口閥,打開自來水放水半箱後,啟動攪拌機,稱取0.25kgPAM固體,分次分批少量而緩慢地撒入溶藥箱中(同時加自來水至1箱, 溢流管處,1.00米深),配製成0.05%濃度的PAM溶液,攪拌30分鍾以上至PAM全部溶解,停止攪拌,手動打開放藥閥門,將溶藥箱藥液放至加藥箱,加藥量根據煤泥濃縮後的濃度而定;藥劑每次壓濾前配置好。
注:如遇難溶的PAM時,可采用以下兩種方法處理:①先在塑料水桶中,用50℃熱水將PAM溶解成膠體(邊攪拌邊少量慢慢投加),再用水稀釋配製成所需溶液。②將PAM固體在水桶中用水浸泡過夜(邊攪拌邊少量慢慢投加),使之成為膠體,再配製成溶液。
第 26 條 煤泥濃縮池濃縮到一定濃度後可進行壓濾,壓濾前首先開啟壓濾機控製櫃上壓緊按鈕將壓濾機壓緊,渣漿泵一用一備,打開運行渣漿泵前後閘閥以及壓濾機前蝶閥。
第 27 條 開啟渣漿泵,同時開啟高壓水封泵,觀察壓力表壓力數值,同時觀察壓濾機水龍頭出水情況,一般壓力表在0~0.6MPa範圍內,開啟3~5分鍾後水龍頭開始流水,流水水龍頭數量由少到多,水量由小到大,根據水龍頭出水是否清澈來投加藥量,藥量不宜過多保證壓濾出水清澈即可。
第 28 條 根據煤泥的濃度不同,壓濾一般要至少2~3小時,一般壓濾至水龍頭出水水流、水量都較小時,停止加藥泵、高壓泵,渣漿泵,同時關閉壓濾機前蝶閥,靜止2小時後再卸泥。
第 29 條 通過壓濾機操作櫃上按鈕進行卸泥自動卸泥,卸泥時操作人員注意拉板是否會拉偏,拉偏時通過暫停操作杆隨時暫停,糾正,自動卸完泥後,沒有卸下的泥人工鏟下。
第 30 條 煤泥清理完後用水管將濾布徹底衝洗幹淨防止濾布堵塞。
第 31 條 衝洗完後將壓濾機壓緊以備下次壓濾。
第 32 條 注意事項:
1、二氧化氯具有強氧化性,設備的軟塑料管易老化和密封不平,應經常檢查、更換。
2、計量泵及給料管、水射器在原料和水中含有雜質的情況下易堵塞,應注意清理疏通,並應經常清理原料罐的沉澱物。
3、原料罐的內部裝有過濾器,使用一段時間後,應注意反衝清洗。
4、設備外殼為PVC塑料,禁止碰撞、擠壓,避免日曬。
5、應注意防凍,並采取必要的取暖措施,以免損壞設備及加藥管道路。設備間應幹燥、避光、通風良好。(要求設備間溫度不低於10℃)。
第 33 條 CLO2投加量根據處理後水質要求調整。
輔助場地礦井水處理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水處理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 2 條 水處理工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及其他相關規程,遵守公司各項規章製度,杜絕違章作業。
第 3 條 水處理工工作時應正確佩帶勞動防護用品。
第 4 條 認真填寫設備的 檢查、維護、試驗記錄。
二、預沉調節池操作規程
第 5 條 預沉調節池主要作用是貯存井下礦井水上水並去處礦井水中大顆粒煤粉,預沉調節池煤泥泵由PLC編程控製可以手動或自動運行。
三、提升泵房及加藥間操作規程
第 6 條 運行前首先檢查提升泵前後閥門是否處在開啟狀態,加藥計量泵前後閥門是否處於開啟狀態,加藥箱溶藥是否充足,閥門處於關閉狀態的要開啟,藥量不足的要及時配藥,確定無誤後,開啟真空泵飲水,飲水完成後開啟提升泵同時開啟加藥計量泵;自動運行時,提升水泵與預沉調節池液位聯鎖,低液位停泵。
四、高效澄清池操作規程
高效澄清池為礦井水處理廠的核心單元之一,其混凝、沉澱效果直接影響最後出水水質,要嚴格按操作程序進行。
第 7 條 池子進水前,先打開池前進水閥,調節好喉管與噴嘴間距,喉管與噴嘴的間距可采用2倍噴嘴直徑(22cm),調節好泥渣回流量,使回流比為1:4,調試時操作杆調節好後,平時不輕易旋轉螺杆轉盤(提升器)。
第 8 條 及時上池頂觀察礬花形成情況,並根據出水水質適當調整加藥量。測定第一反應室中5分鍾沉降比(取1000毫升水樣,置於1000毫升量筒內,搖均後靜置5分鍾,得出泥水分界層中泥渣所占總體積的百分比)。正常沉降比在20%~25%左右,一般超過30%需及時開啟排泥閥(電動閥或手動閥)適當排泥。排泥次數視泥鬥積泥和沉降比而定,一般情況下每2~3小時排泥1次,每次排泥3~5分鍾,參數可電腦修改。當井下原水中固體懸浮物含量較高時(進水濁度較高),可適當的開啟放空閥進行底閥排泥。
第 9 條 運行時,應經常觀察出水水質,若澄清池池頂看不清斜管或水質不是很清澈(出水濁度一般應<3度,當出水濁度長時間>3度時,)應尋找原因並及時調整。
第 10 條 較長時間停池後,泥鬥泥渣會板結,重新運行時,應打開底閥1~2分鍾,排除少量結泥並使泥渣鬆動,方可投入正常運轉。每半年高效澄清池應放空1~2次,以清洗斜管內結泥和進行水池構配件的防腐。
五、煤泥濃縮池操作規程
第 11 條 煤泥濃縮池是處理煤泥水的主要構築物之一,預沉調節池和高效澄清池排放的煤泥水進入煤泥濃縮池,經過澄清,達到一定液位時開啟手動蝶閥排除上清液,反複幾次使煤泥水濃縮到一定濃度,可開啟渣漿泵、加藥計量泵進行煤泥壓濾。
六、預沉池煤泥泵操作規程
第 12 條 啟動前的準備工作
預沉煤泥泵共2台,開啟前首先檢查泵和各閥門的完好,是否處於開啟狀態,轉動是否靈活,在確認設備完好的情況下。
第 13 條 啟動
按下電機啟動按鈕(調試時閥門調好至設計流量,平時運行時無需頻繁開啟關閉),觀察是否有流量(煤泥濃縮池液位是否上升),如無流量,得停機檢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再重新啟動泵。
第 14 條 運行
泵運行期間經常檢查運轉工況,注意出口壓力、配電櫃電壓、電流等變化,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泵檢查。
七、提升泵操作規程
第 15 條 啟動前的準備工作
提升泵2台。開啟前首先檢查泵和各閥門的完好,轉動是否靈活,在確認設備完好的情況下啟動。
第 16 條 啟動
按下電機啟動按鈕(調試時閥門調好至設計流量,平時運行時無需頻繁開啟關閉),檢查電磁流量計是否顯示流量,如無流量,得停機檢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再重新啟動泵。如有流量,根據流量計的顯示,如果流量有偏差,調節閥門,將流量調到處理所需的要求。
第 17 條 運行
泵運行期間經常檢查運轉工況,注意出口壓力、流量、電壓、電流等變化,傾聽運轉聲音是否正常,電機有否發熱,軸封有否漏水,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泵檢查。泵正常運行時,同時開啟加藥係統。停泵時先關閉加藥係統。
八、加藥係統操作規程
第 18 條 混凝劑PAC的配製
先關閉溶藥箱放藥閥,打開自來水放水半箱後,啟動攪拌機,向溶藥箱內倒入50kgPAC固體(同時加自來水至1箱,溢流管處,1.00米深),配製成5.0%濃度的PAC溶液,攪拌10~20分鍾,至PAC全部溶解,停止攪拌,打開閥門(自動或手動),將溶藥箱內的藥液放至加藥箱,每班需配藥1~2次,加藥量根據進水水質和水量而定;每班配好藥後需再配藥一箱備下一班使用。
第 19 條 絮凝劑PAM的配製
先關閉溶藥箱出口閥,打開自來水放水半箱後,啟動攪拌機,稱取0.5kgPAM固體,分次分批少量而緩慢地撒入溶藥箱中(同時加自來水至1箱, 溢流管處,1.00米深),配製成0.05%濃度的PAM溶液,攪拌30分鍾以上至PAM全部溶解,停止攪拌,打開閥門(電動或手動),將溶藥箱藥液放至加藥箱,每班需配藥約1~2次,加藥量根據進水水質和水量而定;每班配好藥後需再配藥一箱備下一班使用。
注:如遇難溶的PAM時,可采用以下兩種方法處理:①先在塑料水桶中,用50℃熱水將PAM溶解成膠體(邊攪拌邊少量慢慢投加),再用水稀釋配製成所需溶液。②將PAM固體在水桶中用水浸泡過夜(邊攪拌邊少量慢慢投加),使之成為膠體,再配製成溶液。
第 20 條 藥劑的投加
根據水質情況不同而定;混凝劑PAC一般投加量為30~50mg/L;絮凝劑PAM一般投加量為:0.3~0.5mg/L。
投加時,打開計量泵進口閥門,自動引滿水(藥劑)後,在提升泵正常運轉時再開啟計量泵,可手動或自動調節加藥量到合適的流量,手動通過調節計量泵手柄開度以及變頻櫃頻率,自動通過PLC編程可根據流量及濁度的變化自動調節加藥量,參數可電腦上調整。
第 21 條 PAC/PAM計量泵前安裝有過濾器,應經常檢查是否堵塞,發現堵塞應及時清洗,避免藥劑沒有正常加入影響出水水質。
九、壓濾係統操作規程
第 22 條 PAM藥劑的配製
先關閉溶藥箱出口閥,打開自來水放水半箱後,啟動攪拌機,稱取0.25kgPAM固體,分次分批少量而緩慢地撒入溶藥箱中(同時加自來水至1箱, 溢流管處,1.00米深),配製成0.05%濃度的PAM溶液,攪拌30分鍾以上至PAM全部溶解,停止攪拌,手動打開放藥閥門,將溶藥箱藥液放至加藥箱,加藥量根據煤泥濃縮後的濃度而定;藥劑每次壓濾前配置好。
注:如遇難溶的PAM時,可采用以下兩種方法處理:①先在塑料水桶中,用50℃熱水將PAM溶解成膠體(邊攪拌邊少量慢慢投加),再用水稀釋配製成所需溶液。②將PAM固體在水桶中用水浸泡過夜(邊攪拌邊少量慢慢投加),使之成為膠體,再配製成溶液。
第 23 條 煤泥濃縮池濃縮到一定濃度後可進行壓濾,壓濾前首先開啟壓濾機控製櫃上壓緊按鈕將壓濾機壓緊,渣漿泵一用一備,打開運行渣漿泵前後閘閥以及壓濾機前蝶閥。
第 24 條 開啟渣漿泵,同時開啟高壓水封泵,觀察壓力表壓力數值,同時觀察壓濾機水龍頭出水情況,一般壓力表在0~0.6MPa範圍內,開啟3~5分鍾後水龍頭開始流水,流水水龍頭數量由少到多,水量由小到大,根據水龍頭出水是否清澈來投加藥量,藥量不宜過多保證壓濾出水清澈即可。
第 25 條 根據煤泥的濃度不同,壓濾一般要至少2~3小時,一般壓濾至水龍頭出水水流、水量都較小時,停止加藥泵、高壓泵,渣漿泵,同時關閉壓濾機前蝶閥,靜止2小時後再卸泥。
第 26 條 通過壓濾機操作櫃上按鈕進行卸泥自動卸泥,卸泥時操作人員注意拉板是否會拉偏,拉偏時通過暫停操作杆隨時暫停,糾正,自動卸完泥後,沒有卸下的泥人工鏟下。
第 27 條 煤泥清理完後用水管將濾布徹底衝洗幹淨防止濾布堵塞。
第 28 條 衝洗完後將壓濾機壓緊以備下次壓濾。
主工業場地生活汙水處理工
一、生活汙水調節池操作規程
第 1 條 生活汙水調節池主要作用是去除生活汙水中雜物以及貯存水量供後續處理;其操作規程如下:
觀察生活汙水調節池格柵前汙物情況(白班),汙物較多時開啟機械格柵,及時清理打撈的汙物;自動運行時,生活汙水提升泵與調節池液位聯鎖,高液位起泵,低液位停泵。
二、生化池操作規程
第 2 條 生化池是發耳煤礦生活汙水處理工程核心構築物之一,主要作用是利用生物膜氧化作用使有機物得以降解,同時使泥水在二沉池內分離。運行時觀察流量計表顯示是否在設計流量範圍內,若超出流量範圍應及時通過閥門調整;登上池頂觀察生物接觸氧化池內曝氣是否均勻,若不均勻應通過閥門調節均勻;觀察二沉池出水是否清澈,若不清澈及時分析原因。
三、風機房操作規程
第 3 條 運行前首先檢查前後是否正常,確認正常無誤後開啟分機。
第 4 條 啟動前的準備工作
羅茨風機共2台,1用1備,開啟前首先安全閥、壓力表等是否完好,在確認設備完好的情況下。
第 5 條 啟動
按下電機啟動按鈕(調試時閥門調好,平時運行時無需頻繁調整開啟度),觀察是否曝氣,如無曝氣,得停機檢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再重新啟動。
第 6 條 運行
分機運行期間經常檢查運轉工況,注意出口壓力、配電櫃電壓、電流等變化,如有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第四篇 輔助運輸
窄軌電機車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電機車司機必須熟悉和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 2 條 司機必須經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並應持證上崗。
第 3 條 操作時,司機保持的正常姿勢應當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製器操作手把,右手握製動手輪(手拉杆)。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製動手輪停放的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範圍。
第 4 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銅、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絲(片)等熔體。
第 5 條 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 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 源,將控製器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在有坡度的地方,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輛掩住。
第 6 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 7 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複軌時應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如借助複軌器等。
二、開車前的準備
第 8 條 司機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詳細了解列車運行狀況、信號及線路狀況、存在的問題等,並對電機車進行認真檢查:
1. 司機室應有完好的頂蓬和門。
2. 連接器應良好。
3. 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應靈活有效。
4. 照明燈應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應清晰、宏亮,紅燈正常。
5. 通訊裝置正常。
6. 蓄電池電壓符合規定。
7. 蓄電池箱應固定穩妥,鎖緊裝置應可靠。
8. 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轉動控製器,換向和操作手把應靈活,閉鎖應可靠。
9. 集電器起落靈活不偏斜。
第 9 條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彙報。當電機車的閘、燈、警鈴( 喇叭隊連接器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 10 條 按規定向機車各注油點加注適量的潤滑油,沙箱內應裝滿符合規定粒度的幹燥細沙。
第 11 條 開車前應和跟車工一道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等,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 牽引車數和車輛連接不符合規定。
2. 裝載的物料、設備超寬、超長、超高或重心不穩,封車不牢。
3. 機車或列車車輛上搭乘非工作人員。
4. 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5. 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6. 有其他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第 12 條 進行特殊運輸時,應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三、啟動
第 13 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 ,啟動相應的電(氣)儀器、儀表 ,打開照明燈、紅尾燈。
第 14 條 啟動前,必須向調度申請發車,接到發車信號後,將控製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上(“向前”或“向後”) 。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後鬆開手閘按順時針方向轉動控製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鬆閘就開車。
第 15 條 控製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衝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0),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係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觸動放鬆連接鏈環,然後重新撒砂啟動。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啟動。
第 16 條 控製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s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衝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四、運行
第 17 條 運行中,嚴格按信號指令行車。控製器操作手把 隻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他 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避免因過久停留而過熱。
第 18 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往複轉至“ 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使用製動閘控製車速。
第 19 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如確需頂車調車或處理事故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司機必須聽從跟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頂車速度不得超過1m/s。
2. 必須連車頂車。
3. 跟車人應在列車前巡視。
4. 對車頂車時,司機要集中精力操作,隨時注意連車人的安全。嚴禁強行推頂。
5. 嚴禁異線頂車。
6. 頂車時列車兩側嚴禁站人。
第 20 條 行駛中 ,司機必須經常注意隙望。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情況,注意各種儀表、儀器的顯示,細心操作。
第 21 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間距。
第 22 條 列車行駛速度:運人時不得超過4m/s;運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時,不得超過2m/s,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m/s 。
第 23 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麵有人、有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第 24 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應當將控製器的操作手把轉回零位,然後進行檢查,重新啟動。若仍然斷電,則應視為故障現象。
第 25 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緊急停車。
五、減速停車
第 26 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 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並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器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 (風閘)停止機車。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製動電機車或改變電機車的行駛方向。
第 27 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鎮定,迅速地將控製器操作手把轉至零位,電閘、手閘(風閘)並用,並連續均勻地撒砂。
第 28 條 製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容易出現閘瓦 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應迅 速鬆閘緩解而後重新施閘。
第 29 條 製動結束,必須及時將控製器換向手把、操作手把轉至零位。
第 30 條 列車製動距離:運人時不得超過20m;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
第 31 條 途中因故停車後,司機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彙報。 在沒有閉塞信號的區段,應首先在機車(列車)前後40m處設置防護,然後才能檢查機車(列車),但不允許在井下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第 32 條 列車占線停留,在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道岔警衝標位置以外停車。
2. 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 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第 33 條 運輸過程中兩列車會車時,物料車應停車等候,讓人車先行。運送人員的機車必須在規定的停車位置停車,保證 自動停送電開關斷電,然後人員方可上下車。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修理工必須經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才能從事本工作。
第 2 條 修理工必須穿戴按規定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進入工作崗位。
第 3 條 修理工作必須在機車停止運行狀態下進行。檢修一般在機車庫內進行,臨時小故障處理可在運行線路上進行,但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車輛衝撞檢修車輛及檢修人員。
第 4 條 被檢修的機車停穩後,要將車可靠掩住,架線機車應拉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切斷機車架線電源。蓄電池機車應撥開電池插銷。
第 5 條 修理電器設備時,切斷電源後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後再進行對地放電。
二、檢修操作前的準備
第 6 條 必須仔細檢查各種起吊、搬運、裝卸用工機具、繩索,確認安全方可使用。防護用品以及量具、儀器、儀表等,必須齊全、完好備齊所需材料配件。
第 7 條 拆裝電動機、減速箱、輪對、電源箱等重大部件時, 應使用起重設備,並由專人指揮,起吊所用工、機具必須合乎要求 ,嚴禁在起重物下行走、站立。利用千斤頂升起重物件時必須注意使物體的重心作用在支點的中心範圍之內,避免工件歪倒傷人。
第 8 條 修理人員應在安全位置操作,以免操作不當或誤操作。
三、檢修工作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 9 條 使用手錘、手鉗、螺絲刀等手工工具時,應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 10 條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手電鑽、手砂輪)應當注意電機外殼必須接地,並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 11 條 工件鑽孔時應用夾具夾緊工件,嚴禁用手持工件鑽孔。
第 12 條 從事電焊、氣焊、噴燈焊接工作,要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操作。嚴格按燒焊措施進行燒焊工作。
第 13 條 操作大型專用機床要經過培訓,並取得合格證者, 才能進行操作。
第 14 條 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銅棒平衡敲打。安裝軸承時應先將軸承在75~100 ℃的油中加熱10~15min再進行裝配。
第 15 條 部件的拆裝應按順序進行,拆卸下來的零件應當加以標記,並用煤油清洗幹淨(軸承清洗後要用細白布擦試幹淨)。清洗軸承箱、齒輪箱後,必須檢查,防止留有任何雜物。
第 16 條 磨損超限未經修複的零件不得使用。軸與軸孔磨損後允許采用塗鍍、電鍍式噴塗工藝修複,在滿足強度要求的條件下,也可以鑲套處理,但不得用電焊修補。鍵槽之間不得加墊。平鍵槽磨損後,輪、軸、鍵槽允許同時加5%。裝配軸承時,軸徑不得衝麻麵。
第 17 條 熱裝輪箍時,必須注意保護輪轂和軸及齒輪不受熱,用小錘敲擊的聲音清脆為合格,沙啞為鬆動,不得裝車使用。
第 18 條 整流子麵受損需要車削時,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於0.1mm。整流麵車削完後,其絕緣雲母拉槽深0.5mm。新炭刷裝配前必須在整流子上或與其相同的圓柱麵上用細砂紙打磨吻合。
第 20 條 炭刷壓力調整、集電弓接觸壓力的調整都應使
用彈簧秤或其他方法測定。
第 21 條 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38362-83的有關規定。
第 22 條 必須注意保護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麵不受損傷。
第 23 條 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按規定進行試運轉,發現不合要求的部位重新檢修試驗,直至合格為止。
四、工作結束
第 24 條 檢修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後,要填寫檢修記錄,寫明檢修日期、檢修部位、檢修人、驗收人等有關內容 。
第 25 條 工作結束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文明整潔,離開工作現場時要切斷有關的風、水、電、源。
五、有關說明
第 26 條 本規程隻作為礦用窄軌14t以下電機車修理工操作依據。檢修質量標準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執行。
第 27 條 本標準未盡部份按有關規定及產品說明書中要求進行。
窄軌軌道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窄軌軌道工應熟練掌握軌道量具及施工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
第 2 條 鋪設、維修軌道前,必須經調度及有關人員同意方準施工,同時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本規程。
第 3 條 開工前首先檢查所用工具是否齊全、完好。
第 4 條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地點前,必須有專人檢查巷道的支護情況,排除不安全隱患後,方可進入施工地點。
第 5 條 用釺子和錘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是用垛斧鏟 螺絲時,掌釺人要戴防護手套,打錘人操作時不準戴手套,並且不準和掌釺人站在一條線上,防止走錘傷人。打錘人應注意周圍環境,防止意外。
第 6 條 搗固道床或落底時,前後間隔距離不少於2m。
第 7 條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釘時,不準手握把,以防壓手。
第 8 條 砸道釘時,必須手心向上栽道釘,用錘輕輕穩牢,隨後再加力釘進去,防止砸手或道釘崩起傷人。嚴禁在鋼軌上或軌縫處直道釘 。
第 9 條 施工作業時,所用的工具不準碰觸電纜等電氣設備。
第 10 條 使用起道機或千斤頂時,要垂直放正、不準歪斜,鉤腳要牢固地掛在鋼軌上,操作人員的頭部和手臂要躲開壓杆或千斤頂。
第 11 條 用起道機或千斤頂起道時,鋼軌頂起後要隨起隨墊,所有作業人員的手、腳不準伸入軌底或軌枕下麵,以防跑牙或歪斜傷人。
第 12 條 軌道工使用氧氣或電焊工具進行長軌焊接時,應按“電氣焊工的技術操作規程”執行並符合《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
第 13 條 更換、翻修軌道或道岔工作結束後,必須經班 (組)長驗收合格。
第 14 條 軌道鑽孔,將卡子掛住軌底,手搬鑽的兩端頂 緊,並與鋼軌垂直。一隻手搬鑽柄、另一隻手握螺母,使鑽頭均勻受力,快要鑽透時,要輕鑽、慢鑽,防止鑽孔出口不整齊,上螺絲時,不準用手指探測螺絲孔,不準用錘打魚尾板,不準用錘打螺絲。
第 15 條 所有軌道線路,每班必須巡道,按檢查、檢修周期經常巡回檢查和處理故障,保證線路處於完好狀態。
二、平巷施工與維修
第 16 條 在有機車運行的線路上施工時,區段的兩端 60m以外必須設警示標誌,並設專人防護,遇有彎道時,防護人員必須在直道部位。
第 17 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前,必須經專人檢查軌道線 路,確認無影響列車安全通過的隱患後方可放行。車輛通過時,所有工作人員必須躲在安全地點。
第 18 條 在有架線的地點施工時,如需停架線電源時,必須按停送電管理規定執行。所攜帶長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應用時不準碰架線,以防觸電。
第 19 條 凡雙軌運輸遇特殊情況下不能行駛機車時,必須在此線路的兩端用明顯的標誌示警,並通知調度,確保行車安全。
第 20 條 裝卸鋼軌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1. 人工裝鋼軌要使用專用車或平板車、材料車。
2. 裝卸鋼軌時要由一人喊號,一頭先起或一頭先放。
3. 運送鋼軌的專車不準乘人,並有專人前後監護,車速不得大於2m/s,嚴禁在曲線段會車。
4. 架抬鋼軌等物料時,嚴禁在軌道上滑行,手不得抓在物料兩端頭處。
第 21 條 有架線的巷道,從礦車內往外卸物料,必須切斷架空線電源。
第 22 條 用礦車或材料車裝料時,兩側不得超過車寬。
第 23 條 彎道器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將加工的鋼軌放平穩,軌底向下。
2. 彎道器要放平、墊穩,並使兩鉤爪牢固地卡住鋼軌。
3. 用絞杠或釺子擰緊絲杠,兩人用力要均勻,不得用力過猛,墊好保險杠,防止壓手。
第 24 條 鋪設曲線軌道的規定:
1. 鋪設曲線軌道,必須從曲線的一端向另一端進行,不應在緩和曲線的起點設有接頭。
2. 在曲線的外側不準有人同時作業。
三、斜巷換軌和翻修軌道
第 25 條 開工前要關閉上車場擋車器或擋車欄後,方可進入現場。
第 26 條 進入現場之前,必須將斜巷上變坡點附近5m以內的浮雜物清理幹淨,並設專人監護看守,以防異物墜落傷人。
第 27 條 工作時,必須由下往上進行。上端工作人員要注意保護下邊工作人員的安全。
第 28 條 工作人員要站在平穩可靠地點,所用工具要放穩、放牢 ,傳遞工具時,要互叫互應,不準亂扔。
第 29 條 工作中清理出來的煤研及雜物,應及時裝車運走,施工完畢後,必須將矸石、物料清裝幹淨,不準影響安全行車。
第 30 條 運送鋼軌時,要捆綁牢固,防止鋼軌在運行中脫落或串出。
第 31 條 使用特殊車輛運送鋼軌、物料等,需要裝卸或跟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向上運行時,不準跟車,必須提前到達工作地點。
2. 當物料車向下運行時,跟車人應在物料車後方,保持5m以上的距離。
3. 跟車人必須精力集中,發現異常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
4. 施工地點的新舊鋼軌、軌枕都必須整齊穩固地存放在寬闊地點。
5. 在斜巷作業除按上述要求外,必須執行本規程及有關部門規定。
四、軌道維修
第 32 條 軌道維修不準單人作業。
第 33 條 使用大頭鎬進行搗固時,工作人員的前腳站在被搗固的軌枕上,腳尖不準伸出軌枕邊緣,後腳站在兩根軌枕中間,並不準踏入軌底,搗固範圍自鋼軌中心向兩側各200~250mm。
第 34 條 多人作業搗固時,不準打飛鎬,要統一行動,不準亂打道碴、軌枕和鋼軌,防止飛起石頭傷人。
第 35 條 調整軌道方向,要由一人指揮,撥道前應撥開軌 枕端部和防爬木撐撥移方向一側的道碴,撥曲線時應先將曲線兩端直線撥直,將彎曲線撥入曲線範圍以內,統一進行調整。
第 36 條 處理故障時,必須有一人注意觀察來往的車輛,遇有彎道時,必須有人在來車方向設置防護。
第 37 條 必須認真檢查線路,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對影響通車而短時間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須在隱患地點前後各60m處設置防護,並通知調度。
第 38 條 應熟練掌握軌道絕緣的檢查及維修情況,每月必 須檢查二次,做好記錄,做到管套、絕緣板、絕緣軌頭數量齊全緊固有效,並經常清除道床淤泥、積水,防止泥水導電。
五、連續牽引車軌道施工
第 39 條 托繩輪、壓繩輪各固定件、配件要齊全,轉動靈活,兩側軌道要墊實。
第 40 條 更換繩輪時,不得單人作業。對漂起的鋼絲繩進行下壓時,必須采取措施、保證鋼絲繩不會突然彈起。
第 41 條 嚴禁跨繩作業。在安設、拆除繩輪時身體上部必須躲開下壓的鋼絲繩上方空間。鬆開下壓的鋼絲繩時必須緩緩操作,防止突然受力後崩起物料傷人。
六、齒軌軌道施工
第 42 條 軌道齒條鋪設必須按由下而上的順序進行,豎曲線段鋼軌不準設接頭,齒條、護軌和鋼軌切交點必須一致。
第 43 條 斜巷坡度在5°~8°時隻鋪設齒條,坡度大於8°時必須鋪設護軌軌道,鋪設順序為齒條、鋼軌、護軌。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充電工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擔任,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應熟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性能及供電係統。
第 3 條 對於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 4 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度和交接班製度。
第 5 條 充電工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保用品,嚴禁攜帶煙火。
第 6 條 充電室必須設置水源,以備衝洗蓄電池之用,必須設置電壓表、點溫計、比重計及溫度計等檢測儀表,必須設置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充電架及推移電瓶箱的設備或起吊設備,必須放置有護目鏡、橡膠手套、膠靴及橡皮圍裙等,以備製電解液時使用。
第 7 條 工作結束後,整理好工具、儀表,填好當班工作日記及交接班記錄,再進行交班。
二、充電前的準備工作
第 8 條 充電前必須先進行整體檢查:
1. 電池裝置外部應完好,銘牌和防爆標誌應齊全。
2. 檢查電池裝置的型號、額定工作電壓。
第 9 條 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製器手把搬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第 10 條 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四個固定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第 11 條 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繩、製動閘、電動按鈕、電瓶箱耳及繩套,確認無誤再行起吊。吊車升起後重物下不準站人。
第 12 條 充電工作開始前應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的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再進行送電。
第 13 條 先清除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後,打開電池箱,將其清洗幹淨。
第 14 條 電源裝置每次充電前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 15 條 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第 16 條 充電機電源的兩極不得接反。
第 17 條 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得用其他代用品。
第 18 條 必須在清除放在電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與髒物後,方可打開電池旋塞。
三、充電作業
第 19 條 充電前應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並做好記錄,然後起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第 20 條 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 括電解液的比重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第 21 條 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 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應按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第 22 條 在有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V時,才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均勻細密強烈汽泡,而且達到2.5V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h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第 23 條 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 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於 1.270 時)或比重為1.300的稀硫酸(當小於1.250 時)調整,堿性為1.17~1.220。液麵高出極板的高度:酸性為10~20mm,堿性為15~30mm。
第 24 條 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 電解液為43℃,苛性納電解液為35℃,硫酸電解液為45℃。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後再充。測量溫 度時應不少於3塊電池。
第 25 條 注意連接線和極柱,不得有過熱或鬆動現象。
第 26 條 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淨。
第 27 條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後再充電。
第 28 條 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螺帽。禁止將扳手等工具物件放在電池上。
第 29 條 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麵、比重和溫度,並做好記錄。
第 30 條 盛電解液的容器必須堅固耐酸堿。在調和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第 31 條 配置酸性電解液時,充電室內必須備有中和電解 液的5%的硫酸銷溶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應先用其清洗,然後再用清水衝洗。
第 32 條 配製堿性電解液時,事先準備好足夠的3%的棚酸水和清水,以備皮膚沾有堿液時,立即用以衝洗。
第 33 條 現場使用快速充電機或防爆充電機充電時應按下列規定操作:
1. 充電前應檢查充電機及充電裝置是否完好,發現問題不得使用。
2. 檢查充電插銷接觸片內部是否燒焦、電纜線是否有斷線破皮現象,如有問題應先處理好後方可充電。
3. 檢查充電保險是否完好。嚴禁用鐵絲、銅絲等代替保險使用。
4. 充電前應將電瓶車控製器扳到零位,扳緊車閘,將電源裝置與控製器進行閉鎖,拔下電源插銷然後插上充電插銷,插銷應旋轉到位,合上閉鎖,然後送上充電機開關,並檢查電流、電壓指示是否正常。
5. 充電期間應經常檢查充電情況,要保證每小班充電時間 不少於4h,充電後電流電壓應達到規定要求。
四、收尾工作
第 34 條 充電完畢必須停止1~1.5h,待冷卻後,方可蓋上電池旋塞。擦淨注液入口的酸堿跡,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待用。
五、其他規定
第 35 條 每周檢查1次漏泄電流,清洗1次特殊工作栓。
第 36 條 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隻蓄電池電解液的比重。
第 37 條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 6個月應全部更換1次電解液並進行清洗,然後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第 38 條 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1次全麵檢查,並均衡充電1次。
第 39 條 配製硫酸電解液必須使用純水或蒸餾水。
礦車修理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礦車修理工應由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考試合格 的人員擔任。未經考試合格,不得進行獨立修理作業。助手和學徒工必須在修理工的指導下作業。
第 2 條 礦車修理工必須熟悉礦車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熟悉本工種所使用的工具、設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知礦車檢修質量標準和完好標準。
第 3 條 所有礦車都要編號,並建立檢查、檢修記錄簿,並注明礦車的型號、編號、檢查檢修日期、檢查檢修人以及檢查檢修內容和存在的問題。
第 4 條 檢修、檢查礦車,維修專用電器及電力拖動設備時,必須停電作業並懸掛停電作業標誌牌。
第 5 條 維修機械設備運轉中,禁止人員接觸轉動部位處理故障時必須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
第 6 條 多人工作的場地要分工明確,指揮統一,行動一致,但不得平行作業。
第 7 條 有關車、鉗、鍛、鉚、焊、起重等工作,應由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並分別遵守有關工種的操作規程。
第 8 條 操作電力設備,禁止帶負荷停送電。
第 9 條 操作起吊、行走設備時,一定要看清周圍有無障 礙,看清操作按鈕(或開關),防止開錯。重物下及運行前方嚴禁站人。
第 10 條 在操作運轉設備當中,發現異聲、異狀等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運轉,采取安全保護後方可進行處理。
第 11 條 工作時必須穿工作服,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品,女工必須戴防護帽,辮子、長發不得外露。
二、工作前的準備
第 12 條 根據當班任務準備好所需工具、材料、備品、配件等,並檢查是否齊全、完整、可靠。要詳細檢查退輪機、裝輪機、整形機等設備是否處於完好狀態,運轉是否正常,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三、檢查、修理
第 13 條 按規定在車場進行“列檢”工作時,設置明顯的 “列檢”標誌,列檢人員要注意來往車輛。列檢過程中發現需要修理的礦車,應將其標注、摘除待修。
第 14 條 礦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修理:
1. 碰頭損壞或缺少,碰頭彈簧損壞,螺栓斷裂、鬆動。
2. 礦車底盤變形超限,底梁開裂或錨固件鬆動。
3. 輪軸彎曲變形,輪對擺動超限或不轉動(俗稱死輪) 。
4. 礦車箱體有裂紋、破損或變形超限。
5. 連接器磨損超限或斷裂,防脫裝置損壞。
6. 連接螺栓、銷軸等零部件損壞或缺少。
第 15 條 地麵修理礦車應在專用場地或車間內進行,井下應在專用巷道或硐室內進行。
第 16 條 凡必須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應按礦批準的安全措施進行施工。
第 17 條 礦車輪對軸承應注入適量的潤滑油脂,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每半年內至少注油1次,每一年內必須清洗檢查 1次。凡損壞的軸承、彈性擋圈等零件必須及時更換。
第 18 條 礦車整形前,應對礦車進行檢查,確認箱體內無雜物後,方可啟動整形機慢慢下放於車箱內進行整形。人工整形時,手錘前方禁止站人,嚴防飛錘傷人。
第 19 條 在拆、裝礦車碰頭時,要使用專用工具,碰頭正麵禁止站人,以防彈簧傷人。
第 20 條 裝卸車輪要用專用工具或退輪機、裝輪機,禁止敲打,並注意保護零件不受損壞或丟失,在裝卡工件時要放穩擺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脫傷人。
第 21 條 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安裝軸承時應事先放在75~85℃(最高不得超過100 ℃) 的油中加熱,10~15min 後再進行裝配。
第 22 條 人工拆卸、裝配軸承時,要選用銅棒、鋁棒等軟金屬平穩擊打軸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裝配好,防止損壞軸承及軸頭。
第 23 條 應將每次檢查、檢修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詳細記錄在檢查、檢修薄上。
第 24 條 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打掃環境衛生,將工具、材料、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切斷所有專用設備電氣電源並閉鎖。
四、驗收
第 25 條 凡修理後的礦車必須按 “完好標準”驗收,大修後的礦車按“檢修質量標準”組織驗收。
第 26 條 修理後的礦車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準投入使用。 必須按礦車編號將驗收日期、驗收結果、驗收人員記錄在礦車台賬上。
人車跟車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跟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操作。懂得人車的基本構造原理,並能正確處理運行中出現 的一般故障。
第 2 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接班人不來交班人不準脫離工作現場。
第 3 條 交接班應做下列工作:
1. 交待上班運行情況和可能發生事故的因素。
2. 交待上班發生事故的情況和原因。
3. 交待運行線路、車場、道岔、信號、路燈、路標等情況。
4. 填好交接班記錄並向領導彙報。
第 4 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負責每班作一次人車手動落閘試驗,並協助人車專職維修工做好有關的人車檢查和試驗工作。
第 5 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負責摘掛紅尾燈。
二、運行前檢查
第 6 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應做下列檢查:
1. 接班後檢查人車的各部件、連接裝置、手動落閘機構等,特別要使人車自動落閘機構閉鎖處於打開位置,製動裝置應靈活 可靠,一切檢查合格後才能運行。
2. 檢查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不得超員,人車聯接處嚴禁站人,人車的安全防護鏈必須掛好。
3. 檢查乘員,不準攜帶超長、超寬的工具,不準將火藥、雷管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他物料帶入車內。
第 7 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應做下列檢查:
1. 接班後檢查連接插銷、鏈環、人車聯接裝置、碰頭等, 各部件應良好。
2. 檢查乘車秩序,乘員應坐乘,不得超員,人車聯接處嚴禁站人,人車的安全防護鏈應掛好。嚴禁將頭和身體的任何部位探出車外。
3. 檢查乘員,不準攜帶超長、超寬的工具,不準將火藥、雷管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他物料帶入車內。
三、運行操作
第 8 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確無引起掉道的危險時,方可運行。
2. 要熟悉信號,必須隨身攜帶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發送信號時必須準確。下班時必須將信號機交回充電室按時充電。
3. 必須坐在人車運行方向的第一節車的第一個座位上,行 車時注意瞭望,隨時做好正常停車和緊急手動落閘停車的準備。
4.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跟車工必須果斷地搬動手閘停車:或巷道遇有障礙物,或有其他危險情況時,已發出停車信號絞車沒有停車或來不及通知絞車司機時。
(2) 絞車失控,人車下行速度超過正常速度時(即帶繩跑車) 。
第 9 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 跟車工必須隨身攜帶口笛,以鳴笛作為同電機車司機的聯絡信號。待全麵檢查工作完畢並合格後,向司機發出開車信號。發送信號要清晰、準確嚴禁用手勢或口頭喊話代替信號。
2. 跟車工必須坐在列車尾車的最後一排座位上,行車時集 中精力,運行中發生特殊情況及時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行車調度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調度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 2 條 調度工應熟悉本礦運輸係統,能繪製電機車運行圖表,會填寫行車記錄。
第 3 條 必須熟悉本規程,掌握運輸係統各個環節的巷道 情況、車場分布、交岔道口軌道、道岔、信號閉塞係統、通訊設施、安全裝置、煤倉翻籠、各個裝載點、井底車場、牽引網路、 各種運輸設備、各個生產崗點及采區的生產情況。
第 4 條 必須堅守崗位,認真調度。對運輸係統的信集閉係統、信號集中閉塞裝置、通迅信號等設施要嚴格管理,正確使用,充分發揮其作用。
二、交接班
第 5 條 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要交清下列情況:
1. 上一班運輸任務完成情況。
2. 行車信號、安全設施情況,看本事故及事故處理情況。
3. 線路上有無施工人員及施工地點、時間、內容、負責人等情況。
4. 機車和礦車的數量及分布情況。
5. 各級領導的指示和上級調度部門的通知。
三、行車調度
第 6 條 要根據礦領導的指令或上級調度的安排,結合上一班交班情況和本班的運輸任務,統籌安排,及時合理地調配運送車輛,提高電機車運輸效率和礦車周轉率。
第 7 條 要隨時掌握各掘進區(隊)用車及存車情況,以便及時供車。
第 8 條 要嚴格按規定對大巷內運行的機車進行調度。
第 9 條 使用“信集閉”係統時,應按如下規定操作:
1. 接班後檢查“信集閉”係統各項功能是否正常,模擬盤顯示是否正常,信號、故障顯示是否正確,電動道岔動作是否靈敏,岔位是否正確,各類操作按鈕動作是否準確可靠;檢查通訊是否完好清晰;進行“清零” 、“ 解鎖”和進路設置實驗。
2. 調車指令必須準確。應明確執行人、運輸線路、目的及要求。在司機接受任務後,方可發送進路,並確認進路顯示、信號顯示和岔位顯示是否正確到位。
3. 運行中,要嚴密監視係統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得力措施,並及時通知司機,確保安全運行。
4. 發現闖紅燈的機車要堅決製止,采取措施並通知相關機車注意安全。
第 10 條 使用通訊係統進行調車作業時,應按如下規定操作:
1. 接班後檢查運輸係統各方麵情況是否正常,檢查各車輛(列車)停放位置、通訊設備是否完好清晰。
2. 調車指令必須準確。應明確執行人、運輸線路、目的及要求。在司機接受任務後。要通知相關線路上的司機注意安全。
3. 運行中,要經常調度各機車運行的位置,及時掌握運輸係統各機車運行狀態。
第 11 條 在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的行車調度要按下列要求進行:
1. 要利用信號集中閉塞係統或通訊、信號等手段及時掌握空、重車進出情況。
2. 如有兩個方向列車要同時向一個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運行時,要監視信號、集中閉塞裝置的自動閉塞情況。
3. 如無自動控製裝置,要提前用信號燈給一方紅色信號,使一方停車,一方行駛,如有一方是重列車或人車時,一般情況要停空列車,讓重列車和人車先行。重列車與人車,應讓人車先行。
四、事故處理
第 12 條 在運輸線路上如有人要求施工或維修時,應按下列情況辦理:
1. 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車安全的施工或維修,可利用行車間隔時間進行,並通知電機車司機前段有維修工應注意安全。
2. 凡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施工單位要提前將施工安全技 術措施報礦(運輸區或主管單位)批準,簽發施工單。調度工必須按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要求進行調度。
3. 要根據施工或維修現場情況通知電機車司機在經過該施工區段前停車或慢速通過。
第 13 條 在運輸工作中,如遇列車中有損壞的礦車和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時,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 14 條 在運輸工作中,如運輸設備、行車信號等發生故障時,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排除。
第 15 條 在運輸工作中,如發生較大事故時,要及時彙報有關領導,組織力量進行處理。
第 16 條 在運輸工作中,如發生人身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 時,立即向領導和上級調度部門彙報,並采取應急措施,有權調動人力、物力、車輛進行組織搶救。
五、記錄
第 17 條 要根據本班的實際運輸情況,包括運輸任務、車輛周轉、事故情況等,按時、準確地繪製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圖表,填寫其他有關記錄,並按要求及時上報。
翻車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翻車機司機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擔任,並持證上崗。
第 2 條 翻車機司機應熟悉本崗位的機械設備的性能、供電係統、信號聯絡方式及一般故障的處理方法。
第 3 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度和交接班製度。
第 4 條 翻車機司機上崗時應穿著規定的勞保用品。
二、翻車作業前的準備工作
第 5 條 填車前,應對礦車及裝車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礦 車變形嚴重、裝車超高、車內有雜物及大塊矸石時,都必須事先進行處理,嚴禁強行填罐。
第 6 條 翻車機開動前應檢查電動機、減速器、製動裝置、內外阻車器、滾圈、滾輪、軸承、開關及信號裝置等確認完好。
第 7 條 開動前應向各部軸承、回轉部位等注油,並檢查減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標準。
第 8 條 檢查各回轉部位的保護罩及危險部位的護欄,應使其齊全完好。
第 9 條 檢查灑水除塵裝置,應使其完好。
三、翻車作業
第 10 條 翻車前應先開空車運轉,以便觀察各部機構運轉情況,確認無誤再進行翻車。
第 11 條 翻車前向下倉口崗位人員發送翻車聯絡信號,待收到準許翻車的信號後,才能翻車。
第 12 條 向翻車機內推車時,推進速度不能大於1m/s。
第 13 條 在翻車機前摘鏈時必須停車,待車停穩後方可進行,並應用專用工具操作。
第 14 條 開動翻車機到裝車位置(即內外軌道對正)停穩,打開阻車器,推進重車,頂出空車後,再進行翻車。
第 15 條 設備運轉時,翻車工不得離開操縱台,監視運行狀態,發現異常現象,立即停機。
第 16 條 礦車翻完後,推出礦車,待礦車完全出來罐籠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必須在列車全翻完,所有礦車停穩後方可連車。
第 17 條聯合運轉的翻矸係統,在翻車前必須發出預警信號,待收到準許翻車的信號後或閉鎖解鎖方可啟動翻車係統。
四、工作結束
第 18 條 工作結束後,打掃好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填 寫好工作日記及交接班記錄,再進行交班。
五、安全注意事項
第 19 條 檢查各部機件和注油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轉,並掛上停電作業的標誌牌。
第 20 條 礦車在翻車機內掉道時,必須切斷電源,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進行處理,並設人監護。
第 21 條 當處理故障必須進入倉內時,應關閉外阻車器 , 切斷並閉鎖電源,采取防翻轉、防墜物等措施,係好安全帶後再進行處理。
第 22 條 翻車過程中如煤塵較大時,應灑水除塵。
第 23 條 保管好防火工具及防火器材。
信號工
斜井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斜井信號工必須由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第 2 條 提升信號的設置,要求聲光齊全,通訊設備可靠。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設置斜巷報警裝置。
第 3 條 絞車、連續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或提升設備停運超過6h以上或因故檢修後,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試驗前,必須與各信號點及絞車司機聯係明確後再進行),確認準確、靈活、暢通後,方可作業。
二、收發信號
第 4 條 信號工在崗位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聯係工作中(如用電話或口頭與他人聯係時)發送信號,必須精力集中,細心操作,發送信號必須清晰、準確、可靠。
第 5 條 信號工收到的信號不明確時,不得發送開車信號,同時可用電話或回點等方式查明原因,並且廢除本次信號,重新發送。
第 6 條 信號工發出信號後,發現提升容器的運行方向與信號規定的方向不一致時,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後,重新發出信號。
第 7 條 信號工在操作中必須與把鉤工密切配合,聯係清楚準確。當把鉤工允許發信號時,信號工應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發出信號。
第 8 條 信號工操作信號後,不得離開信號機,以便觀察提升中的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係統,如有緊急情況,可隨時發出停車信號。
第 9 條 多水平提升時,信號工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信號工在不同水平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2. 信號工在中部車場操作信號時,除嚴格執行“第7條”外 ,還必須做到彎道處嚴禁站人。
第 10 條 斜井升降人員時,信號工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跟車工的信號操作必須嚴格執行跟車工的“操作規程”。 2. 每班掛人車時或斜井井筒檢修後,信號工應與絞車司機聯係進行一次人車空載試運行。
3. 信號工發出人車發車信號後,嚴禁再上、下人員,也不準廢除本次信號再上、下人員。
第 11 條 矸石山信號工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 接班後的信號試驗按“第3條”進行。
2.矸石山信號工在發開車信號前,應檢查並確認山上、架子、軌道、裝載點沒有人員後,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3. 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時,信號工必須與絞車司機聯係後操 作停車信號,同時監護好信號機,卸矸完畢後方可廢除停車信號。
4.矸石山信號工必須同時執行本規程的其他各項。
三、連續牽引車信號操作
從事連續牽引車信號操作時,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應按以 下規定執行:
第 12 條 當發現有人進入運行區段時,行車前要與機頭或 機尾處的信號工進行聯係,確定人員是否離開運行區段。如人員未離開運行區段,不得發出開車信號。運行中嚴禁人員進入運行 區段。
第 13 條 牽引車運行到機頭、機尾時,及時打點停車,防止車輛撞壞擋車器。
第 14 條 信號工操作信號後,不得離開信號機,以便觀察張緊裝置、牽引車及鋼絲繩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係統,如有緊急異常情況,可隨時發出停車信號。
第 15 條中間開有道岔的聯絡巷口,信號工必須檢查道岔岔尖的密貼情況,要保證直線線路的通暢。聯絡巷口彎道處、車輛運行區間嚴禁站人。
第 16 條連續牽引車的信號工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信號操作。
四、其他規定
第17條 各信號工與絞車司機必須用礦統一規定的信號指令含義進行工作聯係,不得私自改變,也不得任意臨時規定信號,以防混亂。
第18條 運輸大件、井筒檢修、處理事故、運送火藥等特殊作業,信號工應提前與絞車司機聯係明確,按“ 措施”及《煤 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19條 信號工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
第20條 信號工負責監督執行斜巷“行人不行車 ,行車不 行人、不作業”的規定。混合提升斜井,擔負架空乘人裝置運行監護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斜井把鉤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斜井把鉤工必須經過嚴格培訓,懂得所使用車輛、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的結構以及使用性能,並能正確處理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經培訓考試合格發證後,持證上崗。
第 2 條 運行車輛的傾斜井巷, 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 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把鉤工負責監督執行。
第 3 條 凡是傾斜井巷上部車場(或井口)的擋車器或擋車欄必須經常處於關閉狀態,放車時,方準打開。
第 4 條 超過120的斜井提升,應加裝保險繩。
二、準備工作
第 5 條 把鉤工上崗後,必須詳細檢查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和接頭(鉤頭與鋼絲繩的連接)以及工具必須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並查看鉤頭15米以內繩不得有打結、壓傷、死彎等不安全隱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嚴禁提升。
第 6 條 詳細檢查斜巷內確認無障礙或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以及有無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工作,如有障礙和隱患要及時處理消除,如有其他工作人員應通知其撒到安全地帶,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提升。
第 7 條 把鉤工在上崗前必須紮緊袖口和腰帶,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第 8 條 認真檢查設備、材料必須捆綁固定牢靠,重心必須穩定。
第 9 條 認真檢查核對所掛車輛的重量和數量,應符合規定。
第 10 條 運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設備、材料等物件應有安全提升措施。
第 11 條 斜井運送爆破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首先和信號工聯係檢查裝置應可靠,如信號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嚴禁運送。
(2) 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木質車箱內,車箱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一層爆破材料,如檢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拒絕運送。
(3) 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否則嚴禁運送。
(4) 必須在提升前通知絞車司機和各水平把鉤工注意,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5) 運送爆破材料時,不得同時運送人員和其它設備材料或工具。
三、摘掛鉤操作程序
第 12 條 把鉤工等車停穩後方可進行操作,嚴禁車未停穩摘掛鉤。
第 13 條 把鉤工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 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進行摘掛鉤。
(3) 在單道操作時, 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4) 在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進行摘掛鉤,如甩車場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應站在人行橫道一側進行摘掛鉤。
(5) 摘掛完畢需越過串車時,必須從車輛運行上方越過,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 14 條 把鉤工摘掛時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時,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 15 條 掛人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車各部位(特別是人車帶的防墜器) 、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後好鋼絲繩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他人員禁止乘車, 確認完好可靠後,方可運送人員。
第 16 條 斜井提升物料時,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物料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時,都不得發開車信號。
第 17 條 特殊設備、材料及長大物件,要嚴格按照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提升措施作業,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由專人指揮進行提升。
第 18 條 把鉤工在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看是否完好正確,牢固可靠,然後瞭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後打開上部車場(或井口)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硐、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方準發給信號工開車指令。
第 19 條 車輛運行時,把鉤工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態,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與信號工聯係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詳細檢查,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 20 條 把鉤工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餘不用的連接環、插銷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帶,上部車場(或井口)把鉤工還應檢查擋車器或擋車欄應處於關閉狀態,確認無誤後方可離開現場,以防發生意外。
四、其它注意事項
第 21 條 斜井巷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後,把鉤工在提升前必須對軌道線路、巷道環境有無障礙、隱患、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並且進行一次空車試運行,證實巷道、軌道和各種安全裝置沒有問題後,方準提升。
第 22 條 串車進出車場,把鉤工應做到目接目送,與信號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隨時發出停車信號的準備。
第 23 條 在傾斜井巷設置的風門,當車輛通過後,必須能夠自動關閉並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防止風流短路,造成意外事故。
第 24 條 把鉤工上崗期間必須忠於職守,對於不符合提升規定要求以及違反操作規程,嚴禁摘掛鉤進行提升作業。
第 25 條 把鉤工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嚴格執行斜井的有關安全規定。
小絞車司機
一、一般要求
第 1 條 小絞車(指各種內齒輪絞車及滾筒直徑小於1.2m的運輸絞車)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必須熟悉並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 2 條 小絞車司機必須了解本設備的結構、性能、原理、 主要技術參數及完好標準等,並會一般性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第 3 條 必須了解該絞車斜巷的基本情況,如:斜長、坡 度、變坡地段、中間水平車場(甩車場)、支護方式及軌道狀況、安全設施配置、信號聯係方法、牽引長度及規定牽引車數等。
第 4 條 小絞車輛室(或安裝地點)應掛有司機崗位責任製和小絞車管理牌板(標明:絞車型號、功率、配用繩徑、牽引車數及最大載荷,斜巷長度、坡度等) 。
第 5 條 必須執行“行車不行人 , 行人不行車”的規定並在斜巷上下口、中間水平車場等處安裝斜巷語言報警裝置。
第 6 條 小絞車司機必須穿工作服、紮緊袖口、精力集中、 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崗,不做與本崗無關的事情,行車時不準與他人交談。
二、開車前的檢查
第 7 條 檢查小絞車安裝地點(硐室), 頂幫支護必須安全可靠,便於操作和了望,無雜物。
第 8 條 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是否牢固,穩壓支柱底座墊木無鬆動腐朽。用地錨或混凝土基礎的小絞車要檢查地錨,基礎螺栓無鬆動、變位,目視查看滾筒中線是否與斜巷軌道中線(提升中線)一致。安裝在巷道一幫的絞車,其最突出部位應距軌道外側不小於500mm 。
第 9 條 檢查小絞車製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須 完整無斷裂,磨損餘厚不得小於4mm,銅或鋁鉚釘不得磨閘輪,閘輪磨損不得大於2mm,表麵光潔平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後,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0~400即應閘死,閘把位置嚴禁低於水平線(其他小絞車閘的工作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2/3~4/5)。
第 10 條 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硬傷、打結、嚴重鏽蝕,斷絲不超限,在滾筒上繩端固定要牢固,不準剁股穿繩,在滾筒上的排列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象。纏繞繩長不得超過絞車規定允許容繩量 ,繩徑符合要求。鬆繩至終點,滾筒上餘繩不得少於3圈。保險繩直徑與主繩直徑應相同,並連結牢固。繩端連結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可靠的護繩板。
第 11 條 檢查小絞車控製開關、操縱按鈕、電機、電鈴等應無失爆現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第 12 條 試空車:可鬆開離合閘,壓緊製動閘,啟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無甩油現象。
第 13 條 通過以上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向區隊值班人員彙報,處理好後方可開車。
三、起動
第 14 條 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後,閘緊製動閘,鬆開離合閘,按信號指令方向啟動絞車空轉。
第 15 條 緩緩壓緊離合閘把,同時緩緩鬆開製動閘把,使 滾筒慢轉平穩起動加速,最後壓緊離合閘,鬆開製動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
第 16 條 小絞車司機必須在護繩板後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麵或滾筒前麵(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第 17 條 下放礦車時,應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不準留有餘繩,以免車過變坡點,突然加速損傷鋼絲繩。
第 18 條 禁止兩個閘把同時壓緊,以防燒壞電機。
第 19 條 如啟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不準強行起動。
四、運行
第 20 條 小絞車運行中,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雙手不離閘把。如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 21 條 注意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如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後再運行:
1. 有異常響聲、異味、異狀。
2. 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載增大,或突然鬆弛。
3. 壓起柱有鬆動現象。
4. 有嚴重咬繩、爬繩現象。
5. 電機單相運轉或冒煙。
6. 突然斷電或有其他險情時。
第 22 條 司機應根據提放煤、矸、設備、材料等載荷不同,根據斜巷的變化起伏,酌情掌握車速。嚴禁不帶電放飛車。
第 23 條 接近停車位置,應先慢慢閘緊製動閘,同時逐漸鬆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後,閘緊製動閘,鬆開離合閘,停車停電。
第 24 條 上提礦車,車過上口變坡點後,司機應按信號及時停車,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第 25 條 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
第 26 條 處理礦車掉道,禁止用小絞車硬拉複位。
第 27 條 因事故或其他原因車輛在斜巷中停留時,司機應 集中精力,注意信號,手不離閘把,嚴禁離崗。如需鬆繩處理事故時必須由施工人員采取措施,將礦車固定好。
第 28 條 如在斜巷中施工,或運送支架、超長、超大物件,應按專項措施執行。
第 29 條 嚴禁拉空鉤頭,如需拉空鉤頭時,必須有專人端扶鉤頭,絞車速度不得大於1m/s。
運料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運料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 2 條 運料工必須熟悉運料線路的巷道支護、軌道道岔質量、安全設施完好情況。
第 3 條 必須按供料計劃的規格、質量、數量裝料,並及時準確地將料運往作業地點。
第 4 條 裝運不同材料,應用不同車輛(礦車、花車、平板車)裝,並按措施規定要求將物料封牢。
第 5 條 在架空線下裝卸物料,如需停電必須按規定停電後進行工作,嚴禁站在礦車內(或其他車輛上)裝卸車。
第 6 條 裝卸料時,必須將車輛掩牢。在坡度較大地點,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穩牢。
二、裝卸料
第 7 條 裝、運、卸過程中,應根據不同的材料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不得損壞材料。
第 8 條 裝車前檢查車輛及連接裝置。車內雜物等要清理幹淨,防止裝料時崩起傷人。
第 9 條 一車內盡量裝同一長度的物料。一車內裝不同長度的物料時,必須將長料放在底層,短料放在上部。
第 10 條 裝、卸、運金屬支柱時,不準亂扔亂放。摩擦式金屬支柱,要將柱心插入套柱內,打緊水平模,單體液壓支柱,要將柱筒內的乳化液放淨,活塞收縮到位。裝拱形支架時,兩邊必須用木墩或木模擠緊,防止滾倒。
第 11 條 兩人同時裝卸長重物料時,必須互叫呼應,動作協調,口號一致。
第 12 條 拆垛搬取物料時,人要站在牢靠地點,由上往下,由外往裏搬取物料,不準先抽取中、底層,懸空頂層,禁止放垛取料,防止倒垛傷人。
第 13 條 用鐵鍬裝碴子、沙子時,前後左右要互相照應好,避免工具傷人。
第 14 條 卸料時必須按材料的規格尺寸將料碼放整齊,牢固可靠。
第 15 條 卸料時應站在車輛的兩端,材料垛距車幫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間隙,以防材料滾垛傷人。
第 16 條 裝卸料完成後,清理好現場,並及時將空車運到指定地點。
三、平巷、斜巷運料
第 17 條 推車時不準將手扶在材料的最上層或車幫,必須 臂向前伸,不準將頭伸入車的上方,以免擠傷,並嚴格執行《煤 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 18 條 平巷、斜巷運料過程中如需使用電機車、電瓶車、 小絞車等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相應工種的“技術操作規程”。
四、安全注意事項
第 19 條 裝卸料時必須對裝卸地點的管線、設備、設施等進行保護,嚴禁損壞。
第 20 條 下列地點禁止堆卸料:
1. 變電所、水泵房、空氣壓縮機房、爆破材料庫、測風點、躲避硐、信號把鉤硐室等地點。
2. 頂板破碎、壓力大、支護狀況不好的地點。
3. 巷道斷麵小,影響通風行人處。
第 21 條 裝卸料人員不準扒乘材料車。
第 22 條 裝卸料需起吊時,必須執行相應的“技術操作規程”。確保安全。
電機車押車工
1、押車工必須熟悉本規程,熟悉運輸線路,必須持證上崗。
2、必須同電機車司機相互配合,搞好運輸安全工作,嚴禁他人扒車、蹬跳車和拿礦車內的各種物料,做好業務保安。
3、保管好自己使用的工具,下班時一定要將三環、插銷、紅尾燈交接清楚,做到不損壞、不丟失。
4、遵守礦各項規章製度,了解《電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在運輸調度室前現場交接班製度。掌握機車運行信號,嚴格以口令代替笛聲信號。
5、機車、列車正常運行信號(笛聲信號)必須由押車工發送,緊急停車信號除外。
6、笛聲信號規定如下:一聲表示停車;二聲表示前進;三聲表示後退(頂車)。
7、列車正常運行時押車工必須坐在列車尾車內,嚴禁站在碰頭上或礦車上(以及兩車之間連接處),嚴禁站在機車上。
8、押車工嚴禁從兩車的連接處下車,上下車時,必須注意頭頂架線,防止架線電擊傷人。
9、必須等列車停穩後方可上下車。列車未停穩時禁止在礦車內站立。
10、列車運行時,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探出車廂外。必須集中精力、時刻注意車速、列車運行情況,發生危險情況,立即發出停車信號。
11、摘掛鉤時,押車工不準將頭伸在兩車之間,必須等車停穩後方可摘掛鉤;必須走車摘掛鉤時,押車工應與司機密切配合,集中精力,用笛聲信號指揮行車,使列車(機車)均勻地運行,便於摘掛鉤。若列車前後均有機頭時,則隻準用單機頭牽引進行摘掛鉤。摘掛鉤時必須使用鐵鉤子進行操作,嚴禁用手直接操作。
12、頂車作業時,押車工必須提前到機車行駛方向的最前端,排除路障及險情,撤出軌道上的行人及作業人員,待確認安全後,方可用笛聲信號指揮頂車。頂車時,嚴禁押車工坐在機頭或在列車行駛方向的後麵,以防視線受阻不能及時發現隱患而造成事故。頂車時,押車工要切實注意列車行駛狀態,如不正常,立即發出信號停車。
13、押車工必須使用好紅尾燈;機車正常運行時,紅燈應掛尾燈的最後位置上,紅燈燈光應指向列車行駛的反方向。頂車作業時,紅燈應掛在頂車方向最前端的車上,燈光指向頂車方向。
14、押車工必須經常與運輸調度聯係,有情況及時彙報。
15、熟悉和了解《翻車工司機操作規程》。
第五篇 通風安全
礦 井 通 風 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礦井通風工必須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 2 條 應掌握《礦井通風質量標準》中有關“通風設施”、“局部通風”等項的質量標準要求, 做到按標準施工。
第 3 條 負責井下密閉、風門、測風站、風橋、風帳的修建,局部通風機的安裝、撤除, 風筒吊掛、維護及修補,風門製作及維修工作。
第 4 條 施工前應認真學習有關設計和施工措施,掌握施工工藝和作業要求,嚴格按設計和措施要求進行施工。
二、施工前準備工作
第 5 條 物料運輸中進行小絞車或信號把鉤工的工作時,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按照《小絞車司機操作規程》、《信號把鉤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 6 條 物料運輸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 物料運輸主要包括:磚、砂、水泥、料石、局部通風機、風筒、風門、板帳板子等物料的運輸。
2. 裝運物料要有專人負責。各種材料裝車後均不得超寬、超高,裝車要整齊,兩頭要均衡。
3.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1)一次隻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Om; 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Om; 巷道坡度大於7‰時 , 嚴禁人力推車。
(2) 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 , 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3) 嚴禁放飛車、自溜和登鉤隨行。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輛穩住。
4. 斜巷運輸時,必須首先檢查絞車、鋼絲繩及保險繩的完好情況,還應檢查絞車的錨固是否可靠,附近支護是否良好,聲光信號、各種保護設施是否齊全完好;否則不準提鬆車。絞車繩亂或有餘繩不準提鬆。
5.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
6. 把鉤工要正確使用擋車器、不倒翁等各種安全設施,隻能在掛好鉤頭聯好銷子,正確使用保險繩並站在安全地點後方可發出啟動信號。摘換鉤頭時,必須等車停穩,打好擋車器,掩牢車後,方可摘換鉤頭。嚴禁將頭和身體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
7. 提鬆車時嚴格按規定的車數提鬆,嚴禁超掛車,鬆車時應帶電鬆車,嚴禁放飛車。
8. 車輛在斜巷中停留時,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信號,手不離閘把,嚴禁脫崗。處理事故時,要有專人在上、下車場站崗,嚴禁人員通行。處理掉道時,嚴禁用絞車強拉複位。應明確現場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對現場進行仔細觀察,並考慮到在處理掉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製訂專門防護措施。上道時應號令一致,協調配合,不得生拉硬抬,以防掉道事故擴大,掉道車輛下方不得站人。
第 7 條 施工地點安全檢查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施工地點必須通風良好,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時方可施工。
2. 檢查施工地點前後5m 的頂板支護情況,檢查時必須由外向裏逐步進行,發現有片幫、冒頂危險時,應先找掉危矸,加強臨時支護。整個處理過程要有專人監護,處理不完不準施工。
3. 拆除密閉地點支架時,必須先加固其附近巷道支架;若頂板破碎,應先用托棚或探梁將梁托住,再拆棚腿,不準空頂作業。
4. 施工作業地點作業高度超過2m時,要先搭腳手架,腳手架搭設要牢固、可靠,保證施工安全。
第 8 條 備齊所需工具,備足施工物料,必要時還需配備通風安全檢測儀器(如: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及兩用儀等)。
三、施工操作
(一)施工磚牆(料石)密閉、風門
第 9 條 掏槽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
1. 掏槽時要用釺、鎬、大錘等施工,按先上後下的原則進行,掏出的煤、矸等物及時運走,巷道應清理幹淨。
2. 掏槽深度必須符合施工措施規定要求,掏到硬幫硬底,與煤岩接實。
第 10 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牆時,應砌反水池,保持反水暢通、不漏風。
第 11 條 用磚、料石砌牆時,豎縫要錯開,橫縫要水平,排列必須整齊;砂漿要飽滿,灰縫要均勻一致,並不大於1Omm 幹磚要浸濕;牆心逐層用砂漿填實;牆厚要符合施工措施要求。施工過程中,要防止牆體倒塌。
第 12 條 密閉封頂要與頂幫接實。當頂板破碎時,托棚或探梁上的原支架棚梁應隨砌牆進度而逐漸拆下,且應除去浮煤、矸石再掏槽砌牆。
第 13 條 密閉牆砌實後要勾縫或抹麵,牆四周要抹有寬度不少於0.2m 的裙邊。要求抹平,打光壓實。
第 14 條 穩門框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1. 先穩下門坎。下坎的上平麵要稍高於軌麵,下坎設好後再安裝門框及上坎橫梁,要求門框與門坎互成直角,上、下坎應互相平行。
2. 根據風壓大小,門框應朝順風方向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º左右為宜。調好門框傾角後,用棍棒、鐵絲將門框穩固。
第 15 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風門牆垛前,必須先砌反水池。兩邊牆垛施工要平行進,逐漸把門框牢固嵌入牆垛內。
第 16 條 風門牆垛中通過電纜線路,在砌牆時要預留孔口孔位。
第 17 條 反向風門要與正向風門同時施工,除門框傾斜角度、開關方向與正向風門相反外,其餘要求與正向風門相同。
第 18 條 風門牆垛砌好後,牆兩邊均要用細灰砂漿勾縫或滿抹平整,做到不漏風。水泥砂漿凝固後,方可掛風門扇。
第 19 條 安裝門軸時,應將做好的門軸帶絲的一端打入在門框上鑽取的孔內,並打正裝牢。
第 20 條 安裝門扇時,應將門帶上的圓孔套入門框的軸上,並使門扇與門框四周接觸嚴密,要求風門不墜、不歪、開關自如。
第 21 條 風門下部及水溝處應釘擋風簾,確保嚴密不漏風;管線孔應封堵嚴密。
第 22 條 安設有自動開關裝置的主要通車風門時,應保證其靈敏可靠、開關自如。
第 23 條 需設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牆的正上方或一側;風門上設有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設在風門扇的上方。
第 24 條 風門牆砌築到預留位置時,即可將預製好的調節風窗框嵌入牆內。調節窗口要備有可調節的插板。
(二) 施工木板密閉、風門
第 25 條 施工術板密閉時,應根據巷道斷麵大小、施工措施要求,確定打立柱的數量,立柱要打牢固,且與巷道頂、底板接實。
第 26 條 采用魚鱗式搭接方式,自上往下依次壓茬排列釘在立柱上,壓茬寬度不少於15mm, 在四周術板均要伸入槽內接實。
第 27 條 木板釘嚴後,必須清除雜物,然後用白石灰加黃泥或水泥加黃泥漿,沿木板壓茬縫及牆四周堵抹平整,使木板密閉嚴密不漏風。
第 28 條 施工木段密閉時,先在巷道底部鋪一層黃泥,上鋪一層木段,然後依次鋪黃泥、木段,層層用錘砸實,木段外露處要排列均勻整齊。木段牆與巷道頂幫之間用水泥漿填實,並用白石灰加黃泥或水泥加黃泥漿把牆麵抹平整。
第 29 條 施工術板風門時,立柱安設要牢固,且要留設一定傾角;回風側要打撐木,風壓大時回風側門上坎過梁上要設橫梁,並牢固嵌入巷道兩幫。穩門框操作與永久風門施工操作相同。
第 30 條 穩框後釘術板時,上下木板之間要求采用魚鱗式搭接,且應由上往下釘,其壓茬寬度不得小於20mm,頂幫及下幫要壓邊並接觸槽內實茬。
第 31 條 木板釘齊後要清碴抹縫,雜物要清除幹淨,並用白石灰加黃泥或水泥加黃泥漿勾縫或滿抹,保證牆麵、四周不漏風。
第 32 條 水泥漿凝固後即可安裝風門扇。
( 三 ) 施工測風站
第 33 條 在砌磕或錨噴巷道中施工測風站,巷幫凹凸變化大時,應首先用噴漿方式或用水泥砂漿將凹處補平,用水泥沙漿、白灰摻麻刀將巷道頂、幫平抹,進、出風側巷壁應平滑,抹麵長不少於4m 。
第 34 條 在木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應首先加固巷道支架,再用木板逐塊排列釘在巷道頂幫支架上,要求釘牢且平整;進、出風側釘成後應平滑。
第 35 條 在水泥棚、鐵棚巷道中施工測風站時,要先用小方木固定在棚擋中作襯料,然後用木板平整排列釘在方木上。
第 36 條 測風站內水溝必須加蓋板,並密閉嚴實,其前後長度不小於1Om。測風站兩端水溝內要設擋風簾。
第 37 條 測風站內必須設測風牌板。
第 38 條 測風站前後10m 內不得堆放雜物,保證通風斷麵不受影響。
( 四 ) 施工風橋
第 39 條 兩坡挑頂的要求如下 :
1. 挑頂前先加固頂極及起坡點外 5m 內的支架。
2. 根據施工措施要求打炮眼,爆破挑頂。
第 40 條 爆破挑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編製《爆破挑頂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爆破作業說明書》兌現場施工時 , 應嚴格按照措施施工 , 並嚴格執行《爆破工操作規程》。
2. 炮眼深度小於0.6m 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後,炮眼深度才可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3.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接觸。
4. 爆破作業時,應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
5. 班組長清點人數,確定無誤後下達爆破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6. 待工作地點炮煙吹散後,爆破工、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7. 處理拒爆、殘爆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當班處理完畢。否則 ,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2) 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3)在距拒爆眼0.3m 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4) 嚴禁用搞刨取出原放置在炮眼中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5) 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6) 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8. 工作麵瓦斯濃度小於 1% 時,方可解除警戒進行作業。
第 41 條 挑正頂的要求如下:
1. 挑正頂前,先將炮眼打好,然後回掉原支架;裝藥時,必須認真檢查頂板,並打好臨時支柱;爆破時要減少裝藥量,淺眼爆破。
2. 挑正頂時必須先加強下巷支架,必要時可在棚梁處打下臨時支柱。
第 42 條 臥底時,應先在附近架棚粱處打上臨時支柱,維護好頂板。
第 43 條 對砌牆的要求如下;
1. 可用磚、料石砌牆,風橋兩坡度不能大於300呈流線型。
2. 砌牆應先放好中腰線,並按規定掏槽,應見實幫實底。
3. 牆麵要砌平整,勾縫或抹麵應符合質量標準要求,頂幫應接嚴填實。
4. 風橋前牆及橋麵用水泥預製板鋪密,後牆用磚或料石砌築,牆中加填黃土,層層用木錘搗實,應用砂漿將橋麵抹平。
第 44 條 上巷支護需要支棚打柱時,必須穿鞋;正頂棚腿要打在下巷棚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須牢固,起坡處棚柱要與巷道頂部垂直。
第 45 條 服務年限短,風量小於10m3/s 時,可采用鐵筒式風橋。
第 46 條 將管路、電纜懸掛整齊,現場清理幹淨。
( 五 ) 施工風帳
第 47 條 木點柱安設要牢固,且要留設一定傾角。
第 48 條 在選好巷道斷麵處中間及兩幫打上木點柱,將風帳布展開並用板條釘在木柱上,把巷道斷麵堵嚴。
( 六 ) 局部通風機安裝
第 49 條 人工搬運時,必須係牢抬穩,並注意來往車輛;通過膠帶輸送機、刮板輸送機時要和司機取得聯係,停機後方可通過。
第 50 條 在下山搬運時,人員行動要一致,在上方側要用保險繩係牢,下方側的人員要處於安全位置。嚴禁用滾動方法搬運。
第 51 條 吊掛風機時打3 - 4個吊掛眼,1個起吊眼,深度不小於500mm,吊掛眼要打平。采用直徑不小於4Omm 的鋼性極棍嵌入,要防止拉出、拉彎及拉斷而造成人身傷害、機械損壞事故的發生。
第 52 條 起吊風機,應使用 2T以上合格的千不拉,將風機捆梆牢固,千不拉掛牢在吊掛眼上方的起吊板上,懸掛要牢固,不得在起吊過程中滑出、拉彎或拉斷起吊獗。
第 53 條 起吊風機時下方嚴禁站人。由現場跟班工班長(或指定的安全負責人)負責監護起吊時的頂板、巷幫及起吊板的安全狀況。
第 54 條 局部通風機起吊好後,用8#鐵絲或細鋼絲繩將其牢固地固定在吊掛鋼板上。
第 55 條 在架棚巷道起吊局部通風機,除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在起吊前加打臨時點柱 , 支護棚梁。防止起吊時拉翻、拉歪棚梁、棚腿造成冒頂及片幫事故。
第 56 條 局部通風機不需要吊掛時,應放在風機架上,風機架距地麵的高度不得小於300mm 。
第 57 條 嚴禁利用巷道的錨杆、錨網鉤、預埋鋼筋、不牢靠的剛性模棍用作起吊風機之用。
第 58 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的確定原則如下:
1. 采用壓入式通風方式時,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應安裝在掘進巷道口 10m 以外的進風側。
2. 采用抽出式通風方式時,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應安裝在離掘進巷道口 1Om 以外的回風側。
3. 采用前壓後抽和前抽後壓混合式通風方式。
第 59 條 局部通風機裝在設計規定的地點,安裝地點的頂板支護應完好,無滴水。
第 60 條 在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 岩 )與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應實行三專( 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 )供電,並裝設兩閉鎖 ( 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 ) 設施 , 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一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行。
( 七 ) 局部通風機回撤
第 61 條 將風機、消音器捆綁好,使用 1t 以上合格的千不拉鬆降。
第 62 條 在錨噴巷道使用千不拉鬆降風機時,首先要檢查巷幫及頂板幫的完好狀況,找掉危矸,檢查原起吊橛是否嚴重鏽蝕,能否繼續使用,如鏽蝕嚴重、變形( 巷道受壓破壞影響 )或有拉彎、拉斷的可能,需重新打新的風機起吊眼。
第 63 條 嚴禁利用巷道的錨杆、錨網鉤、預埋鋼筋、不牢靠的鋼板棍作鬆降風機之吊掛,嚴禁直接剪斷鐵絲,使風機墜落。現場作業時,必須由現場跟班班長( 或指定的安全負責人)負責監護。
第 64 條 在架棚巷道鬆降風機時,在鬆降前加打臨時點柱,支護棚梁。
( 八 ) 風筒吊掛維護及修補
第 65 條 風筒吊掛要平、直、緊、穩 , 必須逢環必掛。鐵風筒每節吊掛2個點,每節鐵風筒末端的掛鉤應用鐵絲係在巷幫幫壁上。
第 66 條 要求風筒之間接口嚴密不漏風,膠質風筒可用雙反邊接頭或三環接頭,插接時要順接。
第 67 條 使用膠質風筒時,局部通風機和膠質風筒之間要有一節鐵風筒過渡。局部通風機和鐵風筒的接頭處要加墊圈,要上緊螺絲;鐵風筒與膠質風筒套接處要用鐵絲箍緊。
第 68 條 一列風筒的直徑要一致,不允許花接。
第 69 條 風筒末端距工作麵的距離,煤巷不大於10m,岩巷不大於15m 。
第 70 條 經常檢查供風風筒,如有破口要隨時修補,做到不漏風。
第 71 條 風筒在拐彎處要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
第 72 條 斜巷和立井掘進時,風筒接頭、風筒的綁紮要特別牢固。
第 73 條 采用抽出式通風方式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專用硬質風筒和帶鋼絲骨架的橡膠或塑料可伸縮風筒。
2、 安裝鋼絲骨架風筒時,在裝卸過程中應注意輕裝輕放,切勿徑向擠壓和被鋒利雜物碰撞等,以免變形損壞。
3. 用快速接頭軟帶連接風筒時,兩節風筒的端圈要對正、接攏、披風布搭好後,再用快速接頭軟帶將兩端圈卡緊。接頭軟帶收緊要適當,不漏風、不拉脫 , 接頭軟帶的手把位置以在風筒側麵向下為好。
4. 在風筒末端(入風口)加接風筒時,應先將加接的風筒吊掛於鋼角線上,再對正接頭接好,避免風筒彎曲、折疊堵塞風道。
5. 風筒急拐彎處必須有硬質弧形彎頭連接。
6. 處理風筒內的積水時,在風筒長度超過500m 時,可以直接解開快速接頭軟帶進行放水; 在處理500m 以內的風筒積水時,須先打開局部通風機安全窗,然後方能解開接頭進行放水。
7.采用抽出式或混合式通風方式時,風筒出口或入口到工作麵的距離、壓入式風筒和抽出式風筒間重疊段長度,應符合規定。
第 74 條 回撤風筒時應由裏往外依次回撤。回撤獨頭巷道風筒時,不準停局部通風機。
第 75 條 巷道掘進完工後,應及時把風筒全部拆除,裝車上井、衝洗、曬幹和修補。
第 76 條 地麵風筒修補應遵守下列規定:
1、風筒上井後,首先應刷洗、曬幹,檢查風筒損壞情況及耐用程度,再根據檢查情況分別處理。
2、修補風筒時,粘補風筒的膠漿應近按要求配製。根據破口大小載剪補丁,補丁壓邊應大於破口尺寸20mm;為防止補後翹邊,補丁邊應載成斜麵;補丁和破口應刷淨至露出膠質風筒本色,曬幹後才能塗上膠漿進行粘合,補丁粘合後應用木錘砸實,使其粘合嚴密;粘好的風筒還應塗上滑石粉。對100mm以上的破口,必須先用線縫合後再進行粘補。
3、風筒上的吊環應齊全,吊環之間的距離保證風筒吊掛平直,兩端鐵圈要縫牢。如果需要加長風筒時,風筒之間壓邊粘合的寬度一般為200mm。
4.補好的風筒應妥善保存,存放的風筒應一季度晾曬一次。
5.製作三通,彎頭及過渡節時,要根據風筒的形狀和直徑製作,要注意平直。過渡節的長度不應小於2m
6,焊接風筒圈時,圈要焊牢固,並要砸平調圓。
7,晾曬,衝洗,清掃風筒時要戴口罩,注意個體防護。
8,修補後的舊風筒,應按規格尺寸存放在指定地點,做好標記。
(九)風門製作與維修
第 77 條 風門扇采用單層或雙層木板製成。單層木板厚度不小於35mm,木板接縫必須用錯口接法,接口寬度不小於20 mm;雙層木板之間要加襯墊。
第 78 條 風門扇要穿帶,上下兩條門帶的規格要相同、平行不歪扭,且對門扇上下有一定的距離。
第 79 條 風門扇安裝使用前要先加裝門帶,每扇門鑲上2 – 3條門帶,(門帶用5 mm厚的鋼板做成,按一定的間距打孔)距門扇上下兩側各250 mm左右安裝的門帶要帶圓環,兩門帶對夾在門扇兩邊,用螺絲固定。
第 80 條 安裝門軸,先在門框上量好門軸距離,鑽出孔眼,將做好的門軸方型頭打入孔眼內,要打正,裝牢固。
第 81 條 風門扇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第 82 條 調整門扇對口,要上下合口,雙扇門要上靠三角外邊,不吊高,不掃地,用風筒布包邊沿口,風門關閉後,四周嚴實、合縫,不透光、不漏風。
第 83條 一般應關閉風門進行維修,但必須在風門兩邊設專人站崗警戒,必要時可摘下風門扇到安全地點維修,但禁止兩道風門同時打開。
第 84條 維修風門時,要檢查電纜孔、管路孔是否堵嚴,凡不用的孔口及調節窗口要及時封堵嚴密。調節風量窗口處應備有足夠的、合格的調節板。
四、注意事項
第 85 條 在架線巷道工作時,首先製定停電措施,報有關部門審批。在批準的時間內與有關單位聯係好,由專人看管,方可停電,並掛好“有人工作,不準送電” 的停電牌、設好臨時地線及保護好架線後方能施工。
第 86條 在運輸巷道工作時,要設專人監護,注意來往車輛,並設警戒標識,做到安全施工。
第 87條 在立眼或急傾斜巷道中施工時,必須配戴保險帶,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 88條 跨膠帶輸送機、刮板輸送機操作時,必須先同輸送機司機聯係好,必要時可暫停輸送機運轉,以保證操作安全。
第 89 條 地麵工作崗點(如術料房、風筒房),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汽油、膠水必須存放在單獨房間內,並應保持油桶嚴密,嚴禁煙火。
2. 工作室內禁止使用火爐、電爐取暖。
3、工作室內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做好防滅火工作,室內要保持清潔衛生。
第 90 條 密閉施工,按防滅火管理要求,牆麵留有觀測孔或觀測束管。
第 91條 密閉前設置柵欄、警標和檢查牌( 筒 ) 。
第 92 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永久風門 , 必須實現閉鎖。
第 93 條 風橋施工時,用鐵筒做風橋,每個接頭均要加襯墊、擰緊,兩端應呈流線型。
第 94 條 風橋中不準設風門,上下巷聯通的繞道需設風門時,按風門施工的要求進行。
第 95 條 風橋建成後,要將內外牆全麵整修勾縫或抹麵。竣工後,報通風區隊驗收,凡不合質量標準的,必須返工。
第 96條 安裝局部通風機時,機體安裝要穩固,並裝有安全網罩;局部通風機與風筒連接處要有過渡節,連接牢固。
第 97 條 壓入式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必須小於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以防出現循環風。
第 98條 采用混合式通風方式時,要保證風筒重疊段巷道中的風速大於最低容許風速。對於長壓短抽方式,抽出式風筒入口風量應大於壓入式風筒的出口風量。
第 99 濕式除塵風機安裝結束後,應檢查風葉與筒壁的間隙,其任何方向都不得小於 2.5mm 。
第 100 條 井上風門製作需烘幹木料時,不得脫離工作崗位,應經常檢查火勢及術料幹燥程度,幹燥後即取出。
第 101條 施工完成後,清理現場,做到工完料淨,衛生清潔。
局部通風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必須經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 2 條 局部通風機司機或兼職司機負責局部通風機的管理工作,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
第 3 條 熟悉局部通風機、開關設備的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
二、啟動前的準備工作
第 4 條 啟動前,應先由瓦斯檢查員檢查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m 範圍內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
第 5 條 局部通風機進風口前5m 內不應堆放雜物。
第 6 條 每台局部通風機必須實行掛牌管理,內容包括:巷道名稱、施工隊、風機功率、風筒長度、日期、班次、司機姓名,每班由司機進行填寫。
三、啟動
第 7 條 按壓局部通風機開關啟動按鈕,啟動局部通風機運轉。
第 8 條 局部通風機應斷續啟動,不要一次啟動,以防止風筒脫節或吊環脫落。
第 9 條 兩台局部通風機串聯時,應在第一台啟動後再開第2 台,嚴禁同時啟動。
第 10 條 遇到下列情況時,司機有權立即停止局部通風機的運轉:
1. 運轉過程中聲音突然發生變化、轉速減慢、發生單相運轉或其他故障時。
2. 電纜過熱或電機有焦味時。
3. 電機外殼溫度高於 80 0C時。
四、停機
第 11 條 按局部通風機開關停止按鈕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行。
第 12 條 把局部通風機的開關手柄打到零位。
五、注意事項
第 13 條 特殊情況下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司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1. 通知工作麵作業人員撤出,並在巷道口打上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
2. 立即向調度室和通風區隊彙報。
3. 在巷道口新鮮風流處站崗看守,不得擅自離開。
第 14 條 局部通風機有計劃停風停電,必須事先製訂由公司 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停風停電報告。司機在確定人員撤離後方可停止局部通風機的運轉,並由瓦斯檢查人員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現場執行。
第 15 條 掘進工作麵臨時停工時,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準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
第 16 條 司機應注意觀察局部通風機運轉情況和風筒完好情況。
第 17 條 必須在啟動局部通風機1Omin 後確認一切正常時,方能進行其他工作,但必須時刻注意局部通風機的運轉情況。
第 18 條 司機每班至少要檢查 2 次風筒,發現有脫節、擠壓、扭折、破裂、脫掛及漏風等現象時,要及時處理。
第 19 條 局部通風機在正常運轉後,不準隨意停機。
第 20 條 同一地點安裝對旋軸流式局部通風機的兩台開關,要有明顯標誌,以防發生誤操作。
第 21 條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後,司機不得隨意啟動局部通風機,必須經瓦斯檢查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時,方可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 22 條 采用混合式通風方式司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抽出式風機必須選用防爆風機或濕式除塵風機,且應由專職司機管理,並須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2. 抽出式風機啟動前,必須經瓦斯檢查工檢查瓦斯。
3. 濕式除塵風機啟動前,必須先向水箱注滿水,並接通水源,在連續供水後方能開泵,不得無水開泵和反轉,開泵後再啟動風機。
4. 啟動風機前須先打開安全風窗,待運轉正常後,再逐漸關閉。
5. 雙台風機聯合運轉時,應分台分次啟動,間隔串聯啟動時,被串聯風機必須執行先停一機、後啟動的規定,以確保在新鮮風流中安全操作。
6. 在混合式通風係統中,用作短抽和短壓的風機,必須執行先停機後啟動的規定,以避免循環風。
7. 應保證抽出式風機正常運轉,無特殊情況不準停風機。因故障檢修、停電等原因停機時,必須製定措施,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8. 采用不帶除塵裝置的抽出式風機通風時,在距風機5m 處的連接風筒內應安設水幕噴霧裝置。
9. 當風機內的瓦斯濃度超限時,可打開安全風窗,逐漸調節風窗滲入新風。
第 23 條 濕式除塵風機的維護及常見故障的排除,按風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礦井測風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測風工必須熟悉礦井通風係統,有一定的分析判斷能力,經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 2 條 測風工應擔負以下工作:
1. 按要求進行通風係統調整和風量分配調節。
2. 測算礦井風量、風壓、漏風量。
3. 測定礦內空氣溫度、相對濕度和氣體濃度。
4. 測定局部通風機的風量、風壓。
5. 在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礦井反風演習、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時,測定有關參數和彙總資料。
6. 及時準確填寫有關報表、手冊、井下測風牌板和繪製通風係統圖等圖紙。
第 3 條 深入井下現場,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
二、準備工作
第 4 條 入井前應對所用的儀器、儀表進行檢查。
1. 風表開關、回零裝置和指針靈活可靠,外殼及各部位無鬆動,風表與風表校正曲線相對應。
2. 皮括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無堵塞,壓差計的玻璃管無破 損、刻度尺清晰,各零件、螺釘、膠皮管齊全,各旋鈕靈活可靠,注入儀器內的液體合乎要求,補償式微壓計的反射鏡及針尖完好。
3. 測壓儀表、空盒氣壓計應經過計量鑒定、外殼玻璃應無破損、刻度及溫度校正表應齊全、量程合乎要求;壓差計或補償微壓計不漏氣,並裝有酒精;精密氣壓計應充足電,且其讀數顯示要穩定;皮托管不堵塞,膠皮管氣密應良好。
第 5 條 入井前必須根據測風、測壓任務帶好所選用的風表、秒表、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測壓儀器及皮尺、記錄本等。攜帶和使用儀器時,必須輕拿輕放,避免碰撞。
三、操作
(一) 測風
第 6 條 用側身法測風時,測風員在測風斷麵內應背靠巷道壁站立,手持風表將手臂向風流垂直方向伸直,風表葉片迎向風流並與風流垂直,在斷麵內均勻移動。為消除人體對風速的影響,應將所測得的風速乘校正係數。校正係數按式 (1) 計算:
k=(S-0.4)/S (1)
式中,k是為校正係數;S為測風巷道斷麵積,㎡;0.4為測風員人體所占麵積,㎡
第 7 條 風表測風的方法有定點測風和線路測風兩種。
1. 定點測風: 巷道斷麵在10m2以上時測 120s; 巷道斷麵為4~10m2 時測 6Os 。
2. 線路測風: 風表在測風斷麵內按規定線路、規定時間 (6Os 、120s) 勻速移動。根據斷麵積大小線路分四線法、六線 法、迂回八線法,如圖 1 所示。
(a)四線法 (b)六線法 (c)迂回八線法
圖一:風表測風移動路線法
第 8 條 測風時,應先將風表記數器指針回零或記下始讀數,待風表葉輪轉動3Os 左右穩定後,同時開動風表記數器和秒表進行測定。這時計數器指針開始轉動,將風表沿預計好的路線 按選用的測定時間均勻移動,待風表移動到終點,到測定時間時,同時關閉風表的記數器指針和秒表,本次測定結束。
第 9 條 根據測得表速在風表校正曲線上查出(或根據風表校正曲線方程算出)對應的真風速。
第 10 條 每個測風斷麵測風應至少測 3 次,取其平均值。
3 次測量誤差不應超過 5%, 如果測量誤差大於5%,說明測風結果不符合要求,需追加 1 次測風。
第 11 條 煙霧法測風,即用長 100 - 120mm, 內徑 2 - 4mm的玻璃管,內裝 SnCL4、TiCL4、SiCL4,用膠皮球把空氣送入管內,放出白色的煙霧,隨風流動進行測風。測風時選一段長 1Om 、斷麵規整、無彎曲的巷道,一人在起點放出煙霧,另一人 在終點用秒表記錄下煙霧移動這段巷道所需時間,則風速按式 (2) 計算 :
V均= m/s (2)
式中 ,L 為巷道長度 ,m;t 為時間 ,s;k 為修正係數。
第 12 條 測算出的風速乘以巷道斷麵即得該斷麵的風量值。
第 13 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的工作風量用下述方法測定 :
1. 在風硐內測風時,可使用自動測風儀表或超聲波風速儀。也可采用皮托管和單管傾斜壓差計測定風流的動壓,在測量斷麵上按等麵積布置 4 - 8 支皮托管,各自連接一台單管傾斜壓差計,讀出動壓值,計算出平均風速。
2. 在主要通風機出風口測定時,軸流式通風機測風斷麵應選在環形擴散器斷麵,用等麵積環的原理在斷麵內布置測點;離心式通風機測風斷麵應選在擴散器出口,在斷麵內按網格狀布置測點。測 3 - 5 次後,取其平均值。
第 14 條 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用下述方法測定:
1. 用風表測定時,先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10m 巷道內(如圖 2 中 A-A 斷麵 )用風表測風速,求得風量值;再在局部通風機後 5m 巷道內( 圖 2 中 B -B 斷麵)用風表測風速,求得風量值,A 、B 斷麵的風量差即為局部通風機的工作風量。
圖二: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測定布置圖
2、用皮托管和壓差計測定時,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外加一節風筒作測風段( 圖 3), 測定斷麵選在 A 、B 處。為求得平均風速,可用等麵積環原理在測量斷麵內布置 6 - 10 個測點,測出速壓值後,用式 (3) 計算平均風速:
圖 3 局部通風機工作風量測定布置圖
1 一皮托管 ;2- 壓差計 ;3 一膠皮管
V均=
式中 ,U 均為斷麵平均風速 ,m/s;ρ 為測點的空氣密度,kg/m3;hVI 為各測點測得的速壓值,Pa;n 為同一斷麵內布置的測點數。根據平均風速求得風量。
3. 在局部通風機的進、出風口直接用高速風表測定時,應手持風表緊靠防護網按繞線法在吸風口全斷麵內均勻地移動 1min 而測得。測風人員須站在一側,不可正對吸風口。
第 15 條 掘進工作麵的風量測定應在風筒出口以外 10~20m 的巷道內進行,如圖 2 中的 C 斷麵;也可在風筒內 C 斷麵 ( 圖 2) 用皮托管、壓差計測得。
第 16 條 測定風筒百米漏風率的測點布置情況如圖 3 所示,先用皮托管、壓差計分別測得 B 、C 斷麵的風量。風筒百米漏風率按式 (4)
P100=×100×100 (4)
式中 ,P100 為風筒百米漏風率 ,%;Qf 為局部通風機的工作風 量 ,m3/s;Q 為掘進工作麵風量 ( 風筒末端風量 ),m3/s;L 為 風筒長度 ,m 。
第 17 條 礦井有效風量按式 (5) 計算 :
Q有效= + + + (5)
式中 ,Q 有效為礦井有效風量 ,m3/s;2Q 為各采煤工作麵實 測風量之和 ,m3/s; 為全風壓供給各掘進工作麵的風量之 和 ,m3/s; 為各獨立通風硐室實測風量之和 ,m3/s; 為其他用風地點實測風量之和 ,m3/s 。
第 18 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按式 (6) 計算 :
E=Q有效/Q總進×100 (6)
式中 ,E 為礦井有效風量率 ,%;Q 有效為礦井有效風量 ,m3/s;Q總進為礦井總進風量 ,m3/s 。
第 19 條 礦井外部漏風量的計算可按式 (7) 進行 :
Q外漏=- (7)
式中 , Q外漏外漏為礦井外部漏風量 ,m3/s; 主通為各台主要通 風機排風量之和 ,m3/s;, 總因為各回風井的風量之和 ,m3/s 。
第 20 條 礦井外部漏風率按式 (8) 計算 :
L=/×100
式中 ,L 為礦井外部漏風率 ,%; 外漏為礦井外部漏風量之 和 ,m3/s; 為各主要通風機排風量總和 ,m3/s 。
第 21 條 掘進工作麵的風量測定應在風筒出口以外 10~ 2Om 的巷道內進行 , 如圖 2 中的 C 斷麵;也可在風筒內 C 斷麵 ( 圖 2) 用皮托管、壓差計測得。
( 二 ) 測壓
第 22 條 用空盒氣壓計測壓時,應將儀器盒麵平行於風流方向放置,等待 10 - 20min, 一麵注意指針位置,一麵用手輕擊氣壓的玻璃,至指針穩定後,直接讀出測點的大氣壓力。
第 23 條 U 型壓差計或 U 型傾斜壓差計在測壓前應注入蒸餾水或酒精 ,U 型管兩側的液麵應處於同一水平。
第 24 條 操作單管傾斜壓差計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用單管傾斜壓差計測壓時,應配備皮托管和膠皮管,皮托管的管嘴要正對風流方向。
2. 測定時,先將儀器調平,把三通旋鈕轉到測壓位置,用短管膠管排除積存於儀器中的氣泡,把儀器的液麵調到零位。確定儀器的校正係數 h 值,然後把上風側測點皮托管 “- ” 端連到測壓儀的 “+” 端,把下風側測點的皮托管的“-”端連到測壓儀的“-”端,穩定後,讀出刻度數。
3. 將測得的讀數記入記錄本,同時記下測定時儀器的校正係數k值,讀數乘以 k 值即為兩測點間的壓差。
第 25 條 使用精密氣壓計測壓時,應按以下程序操作:
1. 電源開關撥到“電源通”位置,接通電源。
2. 將壓差分擋置於“0”位置,選擇開關撥到“電池”位置,此時顯示的值為電池的電壓 , 該值小於規定的值時,應更換電池或進行充電。
3. 電壓正常後,將選擇開關撥到“氣壓差”位置,儀器通電 15min 後,可開始工作。
4. 測量絕對壓力時,應將壓差分擋置於“0”位置 , 選擇開關撥到“氣壓”位置,此時儀器上顯示的數字與儀器本身標注基數的代數和即為該測點的絕對壓力(注:顯示數字前無符號為正值,有“-”號時為負值 ) 。
5. 測量靜壓差時,將壓差分擋置於“0”位置,選擇開關撥到“氣壓差”位置,轉動氣壓調節旋鈕,使數字顯示零值,再將儀器移到下一個測點,儀器顯示值即為兩測點間的相對靜壓差,正值說明第二點高於第一點,負值說明第二點低於第一點。若數字顯示器上隻亮小數點,說明差值超過儀器測量範圍,這時將壓差分擋旋到 “+”200 或 “-”200 位置,實際壓差應為:P 氣壓差 = ± 200 ±p’ ( p’氣壓差為顯示器顯示的氣壓差值 ) 。
( 三 ) 其他參數的測定
第 26 條 空氣相對濕度 (%) 可用手搖濕度計或風扇濕度計測定。
1. 濕度測定儀的兩支溫度計應完好,盒中鑰匙、紗布、滴水管、查對相對濕度表應齊全。
2. 手搖溫度計有兩支相同的溫度計,用淨水潤濕的紗布( 濕潤程度以不滴水為宜)包裹在任一支溫度計的水銀球外麵;測定時手握搖把,使其以每分鍾 120 轉的轉數勻速旋轉 1 - 2 min, 待讀數值穩定後,讀出幹、濕兩支溫度計的讀數;根據幹、濕溫度計的讀數差和幹溫度計的讀數從相對濕度查對表上查得相對濕度ψ值。
3. 使用風扇濕度計時,用發條開動風扇,以形成風速為2m/s 的氣流,待濕溫度計的數值穩定後,讀出幹、濕溫度計的讀數,然後查濕度表即得相對濕度ψ值。
第 27 條 空氣密度的測算方法為用空盒氣壓計測定空氣的大氣壓力,用濕度計測定空氣的幹溫度和相對濕度,根據簡化公式 (9) 計算空氣密度,即:
=(0.003458~0.003473)P/T
式中, 為空氣密度,kg/m3; 戶為大氣壓力,Pa;T 為空氣絕 對溫度,T=273+t,K;t 為幹溫度計讀數, ℃。
( 四 ) 注意事項
第 28 條 井下測風地點的選擇:
1. 測風地點應選擇在:礦井、一翼、水平的進、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麵進、回風巷,井下爆破材料庫和主要機電硐室以及其他需要測風的地點。
2. 主要進、回風巷道(礦井、一翼、水平的進、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中的測風工作應在測風站內進行。
3. 在無測風站的地點需要測風時,要選擇斷麵規整、支護良好、無空頂片幫、前後 1Om 巷道內無障礙物無拐彎的地點。
第 29 條 根據巷道的風速大小,合理選用風表種類(如高、中、微速或采用煙霧法測定)。風表的造應風速範圍:微速風表0.3 - 0.5m/s, 中速風表 0.5 - 1Om/s, 高速風表適用於 10m/s 以上,風速低於0.3m/s 以下時用煙霧法測定。
第 30 條 測風時風表不能距人體及巷道頂、幫、底部太近,一般應保持 200mm 以上距離。
第 31 條 在傾斜巷道測風時,要注意使葉輪與風流方向始終保持垂直。
第 32 條 遇列車和人通過或風門開啟等情況時,要等待一定時間,待風流穩定後再進行測風。
第 33 條 在有電機車架空線的巷道中測風時,風表與架空線要保持 100mm 以上的距離,以防觸電。
第 34 條 及時記錄和換算測定結果,發現問題應重新測定。
第 35 條 測風時要同時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溫度等,所測結果都應及時填入測風地點的測風牌板上。測定數據應立即 記入測風原始記錄表中。
第 36 條 風表葉片不得和其他物體接觸、倒轉或用嘴吹,風表用後應放入盒內,不得交給非測風人員管理。
第 37 條 應按規定的測風製度進行工作。必須建立測風製度,10 天進行 1 次全麵測風 , 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應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礦井通風部門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測風結果按旬報礦總工程師,按月報集團礦。
第 38 條 嚴格按規定把風表送通風安全儀器計量站進行鑒定。
第 39 條 使用單管傾斜壓差計時的注意事項是:
1. 測定時,應防止水、雜物堵塞膠皮管,防止車輛、設備、行人擠壓壞膠皮管。
2. 儀器和膠皮管的所有接點要嚴密,防止漏氣影響精度。
3. 攜帶壓差計行走時要小心,防止損壞和溢出酒精。
第 40 條 使用精密氣壓計時的注意事項:
1. 接通電源後,至少 15min 後儀器才能工作。
2. 由於氣壓變化使氣壓差示值來回跳動時,讀數應取示值跳動範圍內的平均值。
3. 測定流速較大氣流的靜壓時,靜壓管應盡可能與氣流方向平行。
4.儀器使用完畢後,應將電源開關關閉,切斷電源。
瓦斯檢查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瓦斯檢查工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 2 條 瓦斯檢查工負責檢查所管轄範圍內瓦斯濃度、溫度及“一通三防”設施的運行及完好情況。
第 3 條 必須熟悉礦井通風係統和所管轄範圍內的通風、瓦斯、防塵、防滅火設施。
第 4 條 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其他有關通風、瓦斯等的規定,嚴格落實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會填寫瓦斯檢查記錄手冊、瓦斯檢查牌板及瓦斯檢查班報表、日報表等。
第 5 條 瓦斯檢查工必須能夠熟練使用有關通防安全的儀器、儀表,並能排除儀器、儀表的一般故障。
第 6 條 瓦斯檢查工發現“一通三防”中的隱患時,能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立即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 7 條 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交接班地點有明顯標誌,並有記錄可查。
二、操作前的準備工作
第 8 條 瓦斯檢查工下井前應領取並攜帶便攜式光學瓦斯檢 測儀、探杖、膠皮管、溫度計、瓦斯檢查記錄手冊、粉筆及圓珠筆等;到有自然發火危險的地點檢查時,還應攜帶一氧化碳檢定器。
第 9 條 下井前領取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一氧化碳檢定器時的注意事項:
1. 領取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時,應做到:
(1) 首先要檢查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的外觀,要求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的目鏡蓋、主調螺旋蓋、皮套、背帶、膠管、吸氣球和水分吸收管等完好不缺損。儀器調節操作部位的開關、調 零手輪、測微手輪、目鏡組手輪,要求組件牢固可靠,調節過程中應平穩、柔和、靈活、可靠,不得有鬆動、卡滯、雜音、急跳等現象。
(2) 檢查水分吸收管和二氧化碳吸收管內的藥品:
①要求藥品裝滿、顆粒粒度均勻、大小適宜、一般約 2 ~ 5mm 。顆粒太大,不能充分吸收所通過氣體中的水分或二氧化碳,影響測值準確性;顆粒過小又易於堵塞,造成儀器暢通不良,甚至將藥品粉末吸入氣室內,且附到氣室平行玻璃上,影響通光,使儀器條紋不清晰。
②水分吸收管:內裝矽膠時,呈現為良好的光滑深藍色顆粒,失效後為粉紅色,嚴重失效時,為不光滑粉紅色;內裝氯化鈣時為良好的純白色顆粒,大小均勻無粉末,失效後成漿糊狀,後變成整個固體。吸收管內裝的隔圈相隔要均勻、平整,兩端要墊勻脫脂棉,不得隨意取掉隔圈。
③二氧化碳吸收管:內裝鈉石灰時,呈現為良好的鮮豔粉紅色,如變成粉白色,呈粉末狀態觸摸不光滑時,藥品已失效,必須更換藥品,裝滿且擰緊,然後做簡單的氣密性試驗和暢通性試驗。
(3) 檢查儀器的氣路係統:
①首先檢查吸氣球是否漏氣:用手捏扁吸氣球,另一手捏住吸氣球的膠管,然後放鬆吸氣球,吸氣球一分鍾不脹起,表明吸氣球不漏氣。
②其次檢查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是否漏氣:吸氣球膠皮管同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吸氣孔連接,堵住進氣孔,捏扁吸氣球,鬆手後一分鍾不脹起,表明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也不漏氣。
③最後檢查氣路是否暢通:即放開進氣孔,捏放吸氣球,氣球癟起自如時為好。
(4) 檢查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的電路係統和光路係統:
①電路係統要求接觸良好。檢查時分別按下光源開關和微讀數開關 , 並由目鏡和微讀數觀測窗觀察,如燈泡亮度充分,鬆手即滅為良好。不得出現忽明忽暗或按下按鈕不亮,以及鬆手後常明等不良現象,特別是電池發熱或燈亮很快變紅等嚴重的短路現象,若出現應及時檢查電路係統。
②檢查光路係統時,按光源電鈕,由目鏡觀察,並旋轉目鏡筒,調整到分劃板刻度清晰時為止,再看幹涉條紋是否清晰,否則應進行調整或更換儀器。
(5) 檢查幹涉條紋,對儀器進行校正:按下光源按鈕,幹涉條紋除明亮、清晰外,要有足夠的視場,條紋間隔寬度要達到規定值,即將光譜的第一條黑紋(左側黑紋)對在“0”位,第二條黑紋和分劃板上 2% 數值重合,第 5 條條紋和分劃板上“7%”數值重合(AGJ-1 型的第 5條條紋與分劃板上“9%”數值重合),表明條紋寬窄適當,可以使用。
(6) 檢查小數精度:小數精度允許誤差為±0.02%, 檢查時測微器讀數調到零位,分劃極上即定的黑條紋調到“1%”,轉動測微手輪,使測微器從“0”轉到“1%”, 分劃板上原對“%”的黑條紋恰好回到分劃板上的零位時表明小數精度合格,如過零或不到零,且超過規定的誤差值,應重新進行調整。
2. 領取一氧化碳檢定器時應做到:
(1) 首先檢查其氣密性,將活塞杆推到底,將閥杆打到 450關閉位置,迅速抽拉活塞並鬆手,活塞立即複回原位,表明氣密性良好;閥杆打到與吸氣筒平行或垂直位置時,推拉活塞是否靈活。
(2) 檢查所領用一氧化碳檢定管的有效期,過期失效的不能用。
(3) 檢查所領用一氧化碳檢定管的規格型號是否齊全,是否適用井下現場。
三、檢查瓦斯操作
( 一 ) 檢查瓦斯操作方法及其他規定
第 10 條 使用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方法。
1. 清洗氣室並調零:
測量前:必須將儀器調好零位,當井下與地麵溫差不大於±10 ℃時,可在地麵對零,若地麵和井下溫差較大時,應在井下與使用該儀器的地點溫度相接近的( 溫差不大於± 10 ℃ ) 的新鮮空氣中(如待測地點附近的進風巷道中),將幹燥管、吸收管都接入測量氣路,捏放吸氣球數次 (5~6 次), 吸入新鮮空氣清洗瓦斯氣室,將水蒸氣、二氧化碳隔離,使進入儀器的為純空氣。
調零位:按下微讀電源開關,觀看微讀數觀測窗,反時針旋轉微調螺旋,使微讀數刻度盤的零位與指示板零位線重合,然後捏放5~6 次吸氣球,按下光源開關,觀看目鏡,旋下主調螺旋蓋,調主調螺旋,在幹涉條紋中選定一條黑基線與分劃板上零位重合,並記住這條黑基線,再捏放吸氣球 5~6 次,看黑基線是否漂移。如果出現漂移,再重複捏放吸氣球 5~6 次,直至黑基線穩定在零位。然後一邊觀看目鏡,一邊蓋好主調螺旋蓋,要防止擰螺旋蓋過緊時光譜移動,蓋好螺旋蓋以防止基線因碰撞而移動。
2. 測定瓦斯濃度方法及數據的讀取:
(1) 首先檢查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目鏡內幹涉條紋是否跑位或漂移,如跑位或漂移,必須在新鮮空氣中再次對好零位。
(2) 將對好零位的儀器背在身上,用短膠皮管與儀器進氣口相連,在待測地點把接到二氧化碳吸收管的輔助吸收管的進氣端用木棒或探杖送到待測位置或有瓦斯處(即在正常巷道中靠棚梁下約 200mm, 在有冒頂的巷道中,伸到冒頂的高處), 完全捏放吸氣球 5 - 6 次,使被查氣體進入瓦斯室,按下光源開關,由目鏡讀出黑基線位移後靠近的前麵整數值,然後順時針轉動微調螺旋,使黑基線退到和該整數刻度相重合,從微讀數盤上讀出小數位,整數位和小數位相加即為實際瓦斯濃度。
3. 測定二氧化碳濃度的方法:檢查二氧化碳時,應在靠近巷道底板約200mm 處檢查。先按檢查瓦斯的操作方法在靠近巷道底板約 200mm 處檢查瓦斯濃度,然後拿掉裝有吸收二氧化碳的輔助管檢查混合氣體(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混合氣體濃度減去瓦斯濃度即二氧化碳濃度。精確測定時再乘以 0.952 為二氧化碳濃度。
4. 注意事項:如果空氣中含有較高濃度的一氧化碳(如火災氣體)或硫化氫,將使瓦斯濃度的測定結果偏大。為消除這一影響,可再加一個輔助吸收管(消除硫化氫,管內可裝顆粒狀活性炭;消除一氧化碳可裝40%的氧化銅和60%的二氧化錳的混合劑)。在嚴重缺氧地點(如密閉區或火區內)空氣成分變化較大,用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測定時儀器讀數將比實際濃度偏高很大,在這種情況下最好采用取樣分析。
第 11 條 使用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查其他氣體的方法及溫度氣壓校正。
1. 用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查其他氣體時,首先用采樣瓶采樣,再將空氣中混入的非測定氣體用吸收劑吸收掉,然後按測定瓦斯的操作方法測定,將測定結果乘上一個換算係數即為被測定氣體濃度,這個係數按式 (1) 求得 :
換算係數 = (1)
如果被測氣體的折射率比空氣的折射率小時,換算係數則為負值,這時可將氣室膠管調換,就是把瓦斯室管換成空氣室管,空氣室的管換成瓦斯室的管,此時換算係數用式 (2) 換算:
換算係數 = (2)
不同氣體的折射率從表 1 查對。
表 1 不同氣體的折射率
氣體名稱 新鮮空氣 CH4 CO2 H2 H2S CO2 CO
折射率 1.000072 1.000418 1.000411 1.000129 1.000576 1.000671 1.000311
2、當測定地點氣壓和溫度變化大,又要求精密測定時,應對溫度及氣壓的差別進行校正,按(3)計算:
X=345.82T X//P (3)
式中:X為實際瓦斯含量,%;X/為儀器測得的瓦斯含量,%;T 為測定地點的絕對溫度,T=273+t,K;P為測定地點的大氣壓力,Pa。
第 12 條 在檢查瓦斯過程中,要同時檢查空氣溫度,測溫儀器可使用最小分度為0.50C並經校正的溫度計。檢查溫度時,將溫度計伸至被測地點不要移動,溫度計要離開人體、發熱或製冷設備至少0.5m以上,待5min後讀數。
空氣溫度測點布置如下:
1.長壁式采煤工作麵空氣溫度測點應在運輸巷空間中央距回風口10-15m處的風流,采煤工作麵串聯通風時,應分別測定。
2. 掘進工作麵空氣溫度測點應在工作麵距迎頭2m處。
3. 硐室空氣溫度的測點應在硐室回風道口的回風流中。
第 13 條 需要測定瓦斯的地點如下:
1. 采煤工作麵需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 工作麵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麵煤壁線 10 - 15m
以外的風流)。
(2) 工作麵風流(指煤壁、頂、底板各200mm和以采空區
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3) 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麵回風側最後一架棚處)。
(4) 工作麵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麵10m以外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他風流彙合的一段風流 )
(5) 尾巷 ( 指高瓦斯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專用於排
放瓦斯的巷道 ) 柵欄處。
2. 掘進工作麵測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的地點 , 應根據掘進巷道布置和通風方式確定。
(1) 單巷掘進采用壓入式通風時 , 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 , 應按圖 1 所示 , 在其回風巷道風流中進行 , 並取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
圖 1 單巷掘進采用壓入式局部通風時掘進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的劃分示意圖 1-掘進工作麵;2-掘進工作麵風流;3-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4-風筒出風口;5-風筒;6-壓入式局部通風機
(2) 單巷掘進采用混合式通風時,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應按圖 2 所示。在其回風巷風流中①、②和③處測定,並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
(3) 雙巷掘進采用壓入式通風時,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 , 應按圖 3 所示,在其回風巷風流中測定 並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
(4) 局部通風機前後各 1Om 以內的風流。
(5) 局部高冒區域。
圖 2 單巷掘進采用混合式局部通風時
掘進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的劃分示意圖
1-掘進工作麵; 2-掘進工作麵風流;3-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4-風筒出風口; 5-風筒吸風口; 6-風筒;7-壓人式局部通風機; 8-抽出式局部通風機;
圖 3 雙巷掘進采用壓入式局部通風時
掘進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的劃分示意圖
1-掘進工作麵;2-壓入式局部通風機; 3-風筒;4—風筒出風口; 5-掘進工作麵風流;6-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
3. 礦井總回或一翼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測定,在各測風站內進行。
4. 采區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測定,在該采區回風巷測風站內進行。
5. 硐室( 中央變電所、中央泵房、采區變電所、絞車房、井下爆破材料庫、充電硐室 )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測定 ,在各硐室內進行。
6. 設置有電動機(如小絞車房、水泵、采煤機、掘進機、移動變電站等)的采掘工作麵進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檢查,應在以電動機為中心的進、回風兩端各2Om 範圍內的巷道內進行。
7. 有人工作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測定在工作地點回風側 20m 範圍內的巷道內進行。
8. 爆破地點檢查瓦斯的部位有:
(1) 采煤工作麵爆破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沿工作麵煤壁上下各 2Om 範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2) 掘進工作麵爆破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點2Om 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中及本範圍內局部瓦斯積聚處進行。
1. 采煤工作麵是從進風巷開始,經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回風巷、尾巷柵欄處等為一次瓦斯循環檢查。
2. 雙巷掘進工作麵由一名瓦斯檢查員檢查時,一次瓦斯循環檢查,應從進風側掘進麵開始,到回風側掘進麵結束。
3. 循環檢查中,應在采掘工作麵上、下檢查的間隔時間裏確定無人工作區或其他檢查點的檢查時間。
4. 采據工作麵檢查瓦斯的間隔時間要均勻,在正常情況下,每班檢查3次的,其間隔時間不允許過大或過小。每班檢查2 次的,其間隔時間要求,不允許半班內完成一班的檢查次數,即相鄰兩次瓦斯檢查間隔時間必須為 3 – 5小時。
第 15 條 每次檢查瓦斯後,必須填寫瓦斯記錄手冊和瓦斯牌板,並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瓦斯檢查手冊必須有采掘工作麵當班的班(組)長簽字,要做到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和日報表“三對口”。
第 16 條 局部瓦斯積聚或臨時停風的盲巷內積聚瓦斯時,在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 3% 的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量排放瓦斯,嚴禁一風吹;當積聚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 時,必須製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報請礦總工程師召集有關科室批準,並嚴格按措施規定進行排放。
第 17 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吊掛位置,對於回采工作麵應掛在進、回風巷頂板良好處,有尾巷的掛在柵欄處;對於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已采區、火區密閉牆、盲巷等應掛在頂板良好的柵欄處,硐室應掛在回風道口的回風流中。
第 18 條 瓦斯檢查牌板填寫內容包括檢查地點名稱、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其他有害氣體濃度、溫度、檢查日期、班次、時間、次數、瓦斯檢查工姓名等。瓦斯檢查牌板應隨著檢查點位置的變化而及時移動。瓦斯牌板距回采工作麵及掘進迎頭不得超過50m 。
第 19 條 每班應對管轄範圍內的傳感器的數據進行對照和記錄,對監測裝置及電纜的外觀進行檢查,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通風調度和監測值班員。
第 20 條 每個地區的瓦斯檢查工和專職瓦斯檢查工在發現本區域內“一通三防”方麵中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措施,並將情況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 21 條 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采掘工作麵的跟機瓦斯檢查工,必須堅守崗位。當采煤機、掘進機工作時,在以下地點檢查瓦斯:
1. 檢查采煤機前後20m 內,距煤壁300mm 、距頂板200mm範圍內的瓦斯。當局部積聚的瓦斯濃度達 2% 或采煤機前後 20m 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1.0%時停止采煤機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立即進行處理。
2、利用瓦斯探杖、膠皮管檢查采煤機滾筒之間、距煤壁 300mm 、距頂板 200mm 範圍的瓦斯。當瓦斯濃度達到1.5% 時,應停止采煤機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進行處理;凡處理不了的,應立即向調度室彙報。
3. 對於使用掘進機的掘進工作麵,當掘進機工作時,應檢查掘進機的電動機附近 20m 範圍內及風筒出口至煤壁間風流中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達到 1.0% 或掘進工作麵回流中瓦斯濃度達到 1% 時,應停止掘進機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立即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調度室彙報。
第 22 條 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後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寫的措施進行。
第 23 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工應認真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瓦斯檢查工不在現場不準放炮。
第 24 條 對於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員應定點檢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及溫度等。需進行定點檢查的地點包括采煤工作麵采空區邊緣、工作麵風流、工作麵上隅角、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及溜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頂處、高冒處、掘進工作麵迎頭、局部通風機附近等。發現超限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立即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 25 條 采煤工作麵采空區爆破放頂時,采空區瓦斯濃度的檢查範圍應按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的措施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瓦斯濃度超限時,應立即停止爆破。
( 二 ) 測定一氧化碳濃度的操作方法
第 26 條 測定一氧化碳時,應在欲測地點先推拉活塞 3 - 5次,以清洗取樣吸氣筒;然後再抽取氣樣,並迅速將三通閥杆打到450關閉位置,離開取樣地點到安全地方;破開檢定管兩端;將其低濃度端插入吸氣筒膠座,將三通閥杆打到與吸氣筒垂直位置,然後按檢定管說明書所規定的時間推動活塞,使氣體均勻地通過檢定管。根據變色環的位置直接讀出一氧化碳的濃度。
第 27 條 根據被測氣體中一氧化碳濃度選取合適的檢定管。如果一氧化碳濃度高於檢定管上限,可以減少送氣量和送氣次數,然後再將結果擴大同樣倍數即為被測氣體中一氧化碳的真實濃度;如果一氧化碳濃度低於檢定管的下限,則可增加送氣次數或送氣量,將結果按送氣次數或送氣量縮小相同的倍數,即為被測氣體中的一氧化碳真實濃度。測量一氧化碳濃度時,要避開放炮時間,待炮煙散盡後再測量,防止炮煙中一氧化碳幹擾。
四、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第 28 條 檢查瓦斯及一氧化碳時,應按照以下操作順序進行,並注意自身安全:
1. 檢查高冒地點、采煤工作麵上隅角、采空區邊緣的瓦斯及一氧化碳時,要站在支護完好的地點用探杖送到檢測地點,由低到高逐漸向上檢查,檢查人員的頭部切忌超越檢查的最大高度,以防缺氧而窒息。
2. 檢查廢棄巷道、盲巷和臨時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及密閉牆外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時,隻準在柵欄處檢查,必須進入盲巷洞內檢查時,應由佩戴完好的氧氣呼吸器的救護隊員進行。
第 29 條 攜帶的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要妥善保護好,輕拿輕放,不準碰撞損壞、丟失及轉借他人;出現故障能處理的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不準擅自修理,應上井後,交安全儀器檢修工,並指出存在的問題;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不得個人保存,上井後應交儀器室( 房)保管。
安全儀器檢修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瓦斯儀器檢修工必須經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 2 條 負責瓦斯儀器的檢修、校正、更換電池、藥品、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 3 條 負責儀器儀表的管理台賬、維修、調校等記錄的繪製與編寫。
第 4 條 按照周檢計劃將儀器定期送到通風安全儀器計量站進行檢定,隻有檢定合格的儀器方準使用。
第 5 條 本規程規定的瓦斯儀器包括: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便攜式瓦斯氧氣檢測報警儀、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和風表。
二、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第 6 條 儀器維修室應單獨設立,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備有常用工具、儀表、材料以及工作台,環境溫度:15 - 35 ℃ , 相對濕度小於85%, 周圍環境應無影響儀器的幹擾氣體。
第 7 條 校準儀要求能任意調壓、停壓不漏氣、操作連接方便,易於觀測壓力的變化情況。
三、儀器的檢查
( 一 ) 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的檢查
第 8 條 對收回的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手壓氣球組 5 - 6 次後,其基線應回零。儀器要擦淨,各部件應螺絲齊全、連接牢固可靠、鬆緊適度,轉動部分平穩、柔和,不應有卡滯現象,並有足夠的調整範圍。
第 9 條 對氣球組進行檢查時,要求在將氣球組捏癟並將膠管折堵後,1min 內氣球組不鼓脹。
第 10 條 用校準儀對氣路進行密封性檢查時,要求在將校準儀水柱高度加到7000Pa 後,5min內壓降不得超過10Pa。
第 11 條 電源應開關靈活,儀器條紋清晰。
第 12 條 儀器精度通過目鏡觀測,幹涉條紋應符合目力定度要求 (0% - 7% 範圍內應有5根條紋),不彎曲。
第 13 條 變色吸收劑的變色部分超過二分之一時,要更換。氯化鈣有潮解現象時,要更換。
第 14 條 檢查測微部分時,要求在將基準條紋對準 1%,並把小數從“0.00”調到 “1.00”後,基礎條紋應回到零位。
( 二 ) 便攜式瓦斯氧氣檢測報警儀的檢查
第 15 條 對正常使用的瓦斯氧氣檢測報警儀應檢查其外殼、合格標識及按鍵的良好程度。
( 三 )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檢查
第 16 條 正常使用的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每班清理一次隔爆罩上的煤塵,以保持通氣性能良好。
第 17 條 為保證儀器可靠工作,使用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在接通儀器電源 5min 後觀察欠壓指示或電源指示是否正常,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第 18 條 電池電壓與機械零位合格後方能進行電零位檢查,檢查時,先接通電源 5min,然後在新鮮空氣中觀察機械指示是否在零位,若有差值,可用螺絲刀輕輕調節儀器的零位電位計使其機械指示為零。
四、儀器、儀表的檢修操作
( 一 ) 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的檢修
第 19 條 對檢修的儀器各部分要細致檢查,查清故障部位,按檢修順序依電路、光路、氣路進行檢修。
第 20 條 拆裝螺絲時要用大小合適的螺絲刀,刀尖與螺絲頭應垂直。當一個組合件上有幾個螺絲時,不可把其中的一個螺絲先擰鬆、擰緊,而應將對稱的各個螺絲均勻地擰緊或擰鬆。當螺絲孔有脫扣現象時,不準擴大孔徑,要在加鉚套重新套絲後才能使用。
第 21 條 氣球組的膠皮球破裂、活塞芯子老化時應更換,氣球組的排氣嘴、進氣嘴與球的接觸麵老化時,應塗膠水密封或更換新品。
第 22 條 檢修幹燥管組時,應把管組一端膠管折住,將另 一端校準儀加壓到7000Pa, 要求5min內壓力下降不得超過10Pa, 否則應排除故障。常見的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膠管老化、有裂紋,更換新品。
2、幹燥管本身有裂紋 ,更換新品。
3、更換矽膠時,兩端要墊脫脂棉,下端厚 10mm,上端厚 5mm; 兩端若墊海棉,下端厚15mm,上端厚 1Omm 。
第 23 條 二氧化碳吸收管組氣密性的檢查與幹燥管組一樣。
常見的漏氣原因和故障排除方法有:
1. 膠質墊圈老化,更換新品。
2. 金屬螺蓋開焊,應重新焊接。
3. 管的端麵不平或呈馬蹄形,要用鋼鏗或砂紙研磨,直至密封良好為止。
4. 管本身老化,出現裂紋、螺絲滑扣,更換新品。
第 24 條 檢修氣室時,要求氣室不漏氣、不串氣,內表麵呈黑色。清洗氣室時,將平麵玻璃加熱後垂直取,氣室的膠裝麵要作標記;氣室腔和彎管要清洗幹淨,包角螺絲、氣室外表要擦幹淨,安裝時膠量要適當,要求即膠裝牢固,又看不出多餘膠劑。裝完後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 25 條 檢修調微組時,要檢查螺杆與連接座是否緊密柔和,要求每次檢修要進行清洗,並檢查固定連接座的螺綸是否鬆動。
第 26 條 檢修開關組,在出現諸如按鈕彈不起、按鈕接觸片相碰造成燈泡長明或開關座出現裂紋、螺絲滑扣、電接觸片鏽蝕等情況時,應重整絲扣或打磨、調整彈簧、調整電接觸片等進行檢修或更換新品。
第 27 條 下光源組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有:
燈炮損壞要更換;燈炮接觸環上的螺絲鏽蝕或鬆動,應用砂紙打磨或擰緊;燈炮絕緣圈鬆動,即便把壓緊圈擰到底還不能壓緊燈泡,可用粘合劑把燈座絕緣圈粘牢;出現電路短路若是燈炮接觸環與燈座連接筒中間有金屬屑時,應將其清除幹淨。
第 28 條 目鏡組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有:保護玻璃劃傷嚴重或破碎,應更換新品。新換的保護玻璃要用蟲膠或指甲油粘牢。粘膠時,塗膠不可過多,以免影響透光,要待膠幹燥後方可使用。當旋轉目鏡視場中有汙點隨之轉動時,是接目鏡、場鏡未擦拭幹淨,有髒物,應分解目鏡組,取出接目鏡並將其擦拭幹淨。裝配時兩鏡片的鼓麵相對,並且鏡頭平麵要與光軸垂直。
第 29 條 在檢修分劃板時,若旋轉目鏡鏡頭髒點不隨之轉動,說明分劃板上有髒物,是實點,說明髒物在有刻線一麵; 是 虛點,則髒物在另一麵。擦拭分劃板時,不得用酒精、苯、乙隧等有機溶液擦拭以免損壞刻線及四周的漆層。當分劃板與底座脫落時,應用蟲膠或指甲油粘合,粘合時有刻線的一麵應朝上,並與底座同心。
第 30 條 盤形管組要暢通,氣密性要良好。檢修時,將吸氣球一端與盤形管連接,壓扁吸氣球,吸氣球若在1Os內鼓起,即認為通氣性良好。
第 31 條 檢修各鏡片組時,各鏡片要擦拭幹淨,不得有灰塵、指印。擦拭時可用小竹簽卷上脫脂棉輕輕擦拭鏡片表麵,擦拭的手指隻能拿住鏡頭毛麵;不得用金屬工具進行擦拭,以免劃傷鏡麵。擦拭中可用脫脂棉沾上少許酒精或苯、乙釀等溶劑進行擦拭,然後用脫脂棉擦幹。
第 32 條 找光譜的方法是:各鏡片檢修合格並按要求裝好後,將粗動手輪擰到底再反轉兩周左右,使反射棱鏡座與殼體平行;接通電源使光通過聚光鏡射向平麵鏡,調整燈泡、聚光鏡光屏、平麵鏡使平麵鏡反射出的最亮的一束光與瓦斯室螺絲孔右側相切,其高度與上螺絲孔相平;移動反射棱鏡,光譜即可出現在目鏡裏。檢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 各鏡片不得有影響光譜的劃痕、掉塊 ,平麵鏡、折光棱鏡、反射棱鏡的鍍膜部分必須完好,物鏡不得開膠;否則一律更換新品。
2. 裝配平麵鏡時,平麵鏡的下部和後部要與鏡座靠緊,固定壓板的兩螺絲的壓力應相同, 鬆緊適度;如果用彈片固定,彈片應位於鏡片中部,以免鏡片受力不均影響光譜。
3. 裝配折光棱鏡組時,兩支柱的高度要相等,彈片位置 應在鏡片中部,壓極的兩個螺絲應鬆緊適度、壓力相同。兩個偏心墊圈要夾靠住鏡片,以使鏡片前表麵與鏡座上的擋片靠緊。
4. 反射棱鏡組的鏡座底部由於調零螺杆的長期頂壓 , 會出現麻點、凹坑等,應用平板油石研磨,使之平整。彈簧片彈性減弱或失效時,可將其翻過來再用或更換新品。裝配時鏡片後麵與鏡座靠緊,以防鬆動。
5. 測微玻璃彈簧片的彈性減弱或失效時,可調整彈簧片的形狀以增大彈性,或更換新品。
6. 各鏡片安裝要緊密牢固,方位、角度端正,光線能以正確角度通過。各鏡片底座嚴禁鏗磨。幹涉條紋寬窄不合適時,可通過調整平麵鏡組襯墊錫錦紙來解決。
第 33 條 儀器檢修後的質量檢驗:
1. 儀器的清潔狀況檢查:
(1) 儀器內、外任何部位無灰塵、棉毛絮、鏽蝕等。
(2) 各鏡片不應有黴蝕、劃眼、擦痕、指印和灰塵等。
(3) 分劃板不脫漆透光,目鏡觀察不到任何灰塵或點圈。
2. 幹涉條紋的檢驗 :
(1) 幹涉條紋視場要足夠。
(2) 幹涉條紋明亮清晰,不得有虛光、彎曲和傾斜。
(3) 視場內不應有明顯的副像。
(4) 幹涉 1 條紋在全量程內調正時不得有急跳現象。
(5) 調節目鏡時,分劃板的像不得晃動。
( 二 ) 便攜式瓦斯氧氣檢測報警儀的檢修
第 34 條 零點的檢查和調整:
1. 瓦斯的零點檢查和調整。在新鮮空氣中,開機 10 - 20min 後,觀察示值是否在 0.00 - 0.02 範圍內,否則應打開密封蓋,調節上麵的瓦斯零點電位器,使示值為 0.00 。
2. 氧氣的零點檢查和調整。將檢測儀的通氣螺釘(氧氣)卸下,擰上校準氣嘴,通入純氮氣,控製流量在200mL/min 。按參數選擇開關,待檢測儀讀數穩定後,方可進行調校。特別注意本儀器的氧氣零點是在無氧環境下調校的,出廠前都已調校完畢,所以一般情況下不要調校氧氣零點,正常情況下應每季度進行一次。
第 35 條 精度的檢查和調整:
1. 瓦斯精度的檢查和調整。將檢測儀的通氣螺釘(瓦斯)卸下,擰上校準氣嘴,通入濃度為 2% 左右的CH4 校準氣樣,控製流置在200mL/min。待檢測儀讀數穩定後,觀察示值是否在校準氣祥值±真值的 5% 範圍內,否則應調節上麵的瓦斯滿度電位器,使示值為校準氣祥值。
2. 氧氣的精度檢查和調整。在新鮮空氣中,按參數選擇開關,觀察氧氣示值是否在 20.9 ± 0.1 範圍內,否則應調節下麵的氧氣滿度電位器,使示值為 20.9 。第 36 條報警點的檢查和調整:
3. 瓦斯報警點的檢查和調整。調節下麵的瓦斯調零電位器,使示值升至報警點設定值,觀察檢測儀是否報警,否則應反複調節下麵的瓦斯報警點電位器直到準確報警為止。
4. 氧氣報警點的檢查和調整。按參數選擇開關 ,調節下麵 的氧氣校準電位器 ,使示值降至報警點設定值 ,觀察檢測儀是否報警 ,否則應反複調節下麵的氧氣報警點電位器 ,直到準確報警為止。
( 三 ) 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檢修
第 37 條 零點的檢查和調整。在新鮮空氣中,開機 5 - 10min, 觀測示值是否在 0.00 - 0.02 範圍內,否則應打開密封蓋,調節上麵的調零電位器,使示值為 0.00 。注意調節時示值末位後出現小數點,表示示值為一負值,調零應使此點隱沒。
第 38 條 精度的檢查和調整。備好濃度在 2% - 3% 的瓦斯標準氣樣。校準精度時,接通電源,預熱 5min, 通入瓦斯氣樣,流量控製在 100 - 300mL/min( 根據儀器的使用說明書確定流量)。如果儀器指示與氣祥瓦斯濃度不相符,用小螺絲刀調整精度(滿度),使表頭顯示數值與瓦斯濃度相符。
第 39 條 報警點的檢查和調整。設置報警點時,用稍高於設定點濃度的瓦斯氣樣通入氣室,控製氣體流量,使指示穩定地停在設定點位置,再調節儀器的報警電位器,使其報警;然後反複通氣校驗,直到準確報警為止。
( 四 ) 風表的檢修
第 40 條 檢修前必須將殼體的灰塵汙垢清洗幹淨。應按風表類型、結構、性能及各組的銳敏部位依次拆卸;複裝應按其逆順序進行。
第 41 條 不同型號風表的拆裝應按其說明書規定的順序進行。
第 42 條 清洗風表的操作方法:
1. 將表盤以外各個零件(除擺輪、遊絲組外)及夾板放在汽油(100 號、200 號)或酒精中浸泡5 - 10min, 然後用小板刷仔細刷幹淨,再用白綢布擦幹,最後用細毛刷刷掉附著物。
2. 精心檢查各零部件有無損壞,特別是易損的軸承、齒輪、針臍等部件 , 精度不合要求時必須更換。
3. 按要求進行組裝,並在各齒輪軸眼中注入適量鍾表油。
第 43 條 檢修後的風表必須零部件齊全、螺絲鬆緊適當 ,啟動杆、離合閘板(回零杆)靈活,無摩擦、碰撞、卡滯、停轉等現象,指針進位無誤,還原後指針必須對零;還應有繪製好的風表校正曲線。
五、安全操作注意事項
( 一 ) 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的檢修操作及注意事項
第 44 條 測微組刻度盤與分劃板的幹涉條紋移動要一致 ,
誤差不超過± 0.02% 。調微手輪,轉動靈活,鬆緊適當,上緊護蓋後幹涉條紋不得移動。
第 45 條 各轉動部位轉動平穩、柔和,不應有卡滯和急跳 ,各組部件連接牢固、可靠。
第 46 條 凡經維修的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對其空氣室和盤形管都要重換新鮮空氣,並保證其技術的要求。
第 47 條 跌落實驗:在混凝土台上放置厚度為 5Omm 的鬆術板或紅木板,將不帶護套的儀器除目鏡側外的其他各麵從 100mm 高處自由落下各一次,儀器經自由跌落試驗台,儀器對 5% 瓦斯幹涉條紋的移動量應小於0.1%瓦斯,每次跌落後讀取幹涉條紋的移動量,取其最大值。
第 48 條 良好的氣密性能要求用水柱計分別對儀器的氣路係統、壓力平衡係統和空氣室加壓到7000Pa時,5min 內壓力下降值不得超過 10Pa 。
第 49 條 基本誤差的規定是:用校準儀給瓦斯室加壓,根據式 (1) 計算不同瓦斯濃度所對應的水柱高度。
△p=0.1802x (273+t)
(1) 式中 ,△p 為水柱高度 ,mm; 為瓦斯濃度,%;t 為校正溫度, ℃。逐點反複校正 3 次 , 其基本誤差對不同量程的儀器應不超過表 1 和表 2 的規定。
表 1 瓦斯濃度基本誤差表 ( 量程為 0%~10%)
量 程 (%) O≤y≤1 1 允許誤差(%) ±0.05 ±0.1 士0.2 士0.3 表 2 瓦斯濃度基本誤差表 ( 量程為 0%~100%) 量 程 (%) 0≤y≤10 10 允許誤差(%) ±0.5 ±1.0 ±2.0 ±3.0 對測定 0%~10%C 間的儀器用校準儀標準,分別取 1%、3%、7%、9% 的 CH4 濃度作為校準點。 對測定 0%~100%C 間的儀器用校準儀標準 , 分別取 30% 、70% 的 CH4 濃度作為校準點。 第 50 條 通電後的檢查要求: 外露的動作部件能正常動作;轉動調零手輪應能尋找到幹涉條紋,且幹涉條紋明亮清晰,不得有明顯的彎曲和傾斜;基準幹涉條紋的寬度、灰度、邊界清晰度用眼觀察後與廠家提供的幹涉條紋卡片對比,符合要求;轉動調微手輪應能見到幹涉條紋的微移動;主分度板經調節能連續見到分度線和數字;自鏡場內不應有明顯的影響測試的鏽蝕、氣泡、砂眼、麻點、擦痕、指印和灰塵等。 第 51 條 對儀器的校準每7天進行一次。 ( 二 ) 便攜式瓦斯氧氣檢測報警儀的檢修操作及注意事項 第 52 條 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 53 條 每隔7天對儀器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一次調校。 第 54 條 檢測儀使用時應防止水滴濺入 ,避免經受猛烈撞擊和擠壓。 第 55 條 檢測儀充電房應通風良好,並遠離礦燈充電房和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源。 ( 三 )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檢修操作及注意事項 第 56 條 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 57 條 每隔7天對儀器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一次調校。 第 58 條 檢測儀使用時應防止水滴濺入,避免經受猛烈撞擊和擠壓。 ( 四 ) 風表檢修操作及注意事項 第 59 條 拆裝風杯或風葉時,要輕拿輕放,防止碰撞變形 ,並要妥善放置;安裝鋼絲軸時要拉直、緊固,但不要用力過猛,防止拉斷;拆裝表針 ( 帶凹輪表針) 時要垂直地輕輕放下或拉下 , 防止將齒軸折彎或折斷;安裝各種風表指針時,起始位置要對在零位上。 第 60 條 拆裝風表時,鑷子要夾緊刻度盤垂直用力,不要要猛力撥動開關彈簧和風葉軸。尖三叉架要垂直取下;安裝軸眼要待裝進軸後才能用力。 第 61 條 自動計時風表的遊絲、擺輪拆裝方法要得當 , 防止遊絲變形;安裝卡子時,要看清上下軸眼後謹慎安裝。安好後要仔細檢查,裝好的擺輪轉動應靈活,加外力後能連續走動;安裝表針時要防止齒輪軸折斷。 第 62 條 安裝高速風表的風杯時,應在風杯軸的下軸眼對好後再對上軸眼,上下軸眼保持一定間隙,防止斷軸尖和蝸杆變形。不準用螺絲刀等鐵器撥弄齒牙軸承必須注油。 礦井防塵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防塵工應經專門培訓,並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 2 條 防塵工負責井下分管範圍內防塵管路、設施的安裝、撤除及維修;隔爆水棚的安裝、移動、撤除及管理;對井下巷道灑水除塵;檢查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 二、作業前準備工作 第 3 條 作業前準備需要安裝的防塵管路及設施,並檢查管路、設施材料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不準下井。 第 4 條 下井時,根據工作需要和現場條件的要求帶足必要的工具和材料。 第 5 條 在有架空線的巷道施工時,應先製定專門措施。 三、防塵管路及防塵設施的運送 第 6 條 高壓軟管或較短管材、配件可裝礦車運送 , 凡礦車裝不下的管材、水棚托架等要裝花車運送。裝車要牢靠規範,不準超長、超高、超寬。 第 7 條 在機車運輸巷道運送時,應嚴格執行機車巷道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 8 條 嚴格執行斜巷運輸管理規定,操作小絞車或進行把 鉤工作時,要嚴格遵守《小絞車司機操作規程》和《信號把鉤工操作規程》, 同時要有防止管材脫落、刮幫和影響行人、通風的措施,以及處理上、下山車輛掉道的措施。 第 9 條 管材運到現場後,要放在指定地點堆放整齊、牢穩,不得妨礙行人、運輸和通風。 四、防塵管路安裝與拆除 第 10 條 防塵管路的安裝: 1. 按設計要求安裝防塵管路、安設三通和閥門,以便衝刷巷道。 2. 管路要托掛或墊起 ,吊掛要平直 ,拐彎處設彎頭 ,不拐急彎。管子接頭處的法蘭必須加墊圈並上緊螺絲,做到不漏水。 3. 在傾斜巷道安裝直徑 108mm 及以上的管路時,必須先安裝管子托,管托間距不大於 10m。安裝時要接好一節抬一節,先吊掛後連接。 4. 防塵管路接好後,要送水試驗。 第 11 條 防塵管路的拆除: 1. 拆卸管子時,要兩人托住管子,1 人擰下螺絲。 2. 在傾角較大的聯絡巷中拆管子時,必須佩戴保險帶,並有專用工具袋,用完的工具或拆下的部件隨時裝入袋內。拆接管子前,應先用繩子的一頭將準備拆接的管子捆好,繩子另一頭應牢靠地固定在管子上方,以防止管子掉下。 3. 拆卸的管子要及時運走,不能運走的,應選擇不影響通風、行人、行車的地方擺放整齊。 五、防塵設施及隔爆設施的安裝與維護 第 12 條 淨化水幕的安裝與維護: 1. 采區進風道、回風道、主要進風大巷、進風井都必須安裝淨化水幕。 2. 掘進工作麵的淨化水幕安裝在距掘進工作麵 50m 左右。 3. 采煤工作麵進風巷水幕應設在工作麵進風巷風流彙合點以裏;采煤工作麵回風巷水幕應設在距工作麵安全出口 5Om 左右,回風巷設有移動變電站時,水幕應設在變電站下風側不大於 2Om 處;掘進工作麵距工作麵 5Om 左右安裝水幕。 4. 水幕與主水管用鋼管或高壓膠管連接,位置與高度適當,水幕吊掛應平直。 5. 噴頭沿巷道橫斷麵布置,噴嘴的安裝數量和安裝角度應使水霧能覆蓋巷道全斷麵。 6. 每排水幕設專人管理、維護,必須保持所有噴頭的噴霧狀態良好,噴頭損壞或堵塞時必須及時更換和處理。 7. 采掘工作麵水幕超過規定距離時應及時前移。 第 13 條 轉載噴霧的安裝與維護: 1. 所有煤(岩)裝載點、轉載點均應安裝噴霧降塵設施或設置捕塵器。 2. 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3. 嚴格按轉載噴霧裝置的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 4. 轉載點噴頭安裝在揚塵點下風側 ,斜對揚塵點。 5. 應保證轉載噴霧裝置靈敏、霧化良好。 第 14 條 采掘工作麵其他防塵設施的安裝與維護: 1. 采掘工作麵機組均要設內外噴霧裝置,並確保正常使用,發現不正常要及時進行修理。采煤機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 2MPa, 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 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 。掘進機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MPa, 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 3MPa 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2. 液壓支架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時同步噴霧。 3. 按設計要求在掘進工作麵按設耙裝噴霧、放炮噴霧、錨噴除塵器、除塵風機等防塵設施。 4. 堅持使用濕式鑽眼和水炮泥。 第 15 條 隔爆水棚的安裝、拆除與維護: 1. 按設計要求選擇合理位置打眼並埋設吊鉤。 2. 將水棚托架固定牢固,托架間距 1.2 - 3m 。 3. 水槽棚的水槽應采用橫向嵌入式安裝;水袋應采用易脫鉤的吊掛方式,掛鉤位置應對正, 每對掛鉤的方向要相向布置(鉤尖與鉤尖相對)。 4. 水棚距離頂梁(無支架時為頂板), 兩幫(支柱) 的間隙(縱向投影)不得小於 100mm;棚組內的各排水棚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棚區處的巷道需要挑頂時,其斷麵積和形狀應與其前後各 2Om 長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5. 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 6. 水槽(袋)之間的間隙與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壁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得大於1.5m, 特殊情況不得大於1.8m;兩水槽之間的間隙不得大於 1.2m 。 7. 水棚區應設有加水的三通和閥門,備有加水軟管。 8. 水棚安裝完畢,水槽或水袋內必須加滿水,並懸掛隔爆設施說明牌。 9. 水棚設專人管理,每周檢查一次。發現水槽(水袋)損壞,必須及時更換,並隨時補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上井後,填寫隔爆水棚檢查記錄。 10. 撤除水棚時,首先將水槽(或水袋)的水放掉,回收水槽(或水袋)後,逐個拆除水棚托架。 11. 撤除的水棚托架、水槽(水袋) 、配件要及時裝車運走,不能及時運走的應在指定地點堆放整齊。 六、巷道積塵衝刷 第 16 條 嚴格按礦井粉塵衝刷製度的要求對巷道的積塵進行衝刷並認真填寫粉塵衝刷原始記錄。 第 17 條 衝刷巷道積塵的操作如下: 1. 巷道衝刷時水量要適當,噴灑要均勻,水管出水口設專用噴嘴,保證巷道衝刷幹淨、無積塵。 2. 衝刷架線電機車巷道時,應事先辦理停送電工作手續 ,切斷架線電源,並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停電牌,並留人看守,然後開始工作。 3. 在有軌道運輸的上、下山或順槽內衝刷煤塵時,要首先和絞車司機聯係好,把絞車開關手把打在停止位置,並留人看守。絞車司機開車前應通知防塵人員,等到防塵人員離開後才能開車。在上下山衝刷時,人員應站在巷道上方。 4. 灑水衝塵要避開電氣設備,電氣設備上的粉塵要用棉紗進行清理。 5. 衝刷巷道用的膠管長度要和管路上三通閥門的距離相適應,灑水後要把閥門關好,把膠管撤走或盤放在造當位置,不得亂扔、亂放。 6. 對積塵較厚的地點,應先灑水濕潤煤塵,然後,將煤塵裝車或裝入膠帶輸送機運走。 7. 衝刷巷道要順著風流進行。 七、防塵工操作注意事項 第 18 條 進入施工場所,應首先檢查作業場所周圍的安全狀況,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巷道支護是否安全,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 防止冒頂片幫掉落矸石傷人。 第 19 條 在有架空線的巷道中作業時,要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不準帶電作業。 第 20 條 在有膠帶輸送機的巷道內作業時,不得站在膠帶輸送機上工作。 第 21 條 在溜煤眼上方安裝或拆除防塵設施時 ,工作人員必須係保險帶 ,保險帶生根要牢固 ,並要有專人進行監護。 第 22 條 安裝或拆除防塵設施、隔爆設施需搭設架板時 ,架板要牢固可靠 ,並要有專人進行監護 ,不準用礦車代替架板。 第 23 條 防塵供水係統必須安裝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第 24 條 機械觸動式、光電式、聲控式等自動噴灑裝置的安裝要按專門設計施工。 第 25 條 安裝拆卸防塵管路、設施時,人員要配合好,防止碰傷手腳。 第 26 條 撤除或處理噴霧設施故障時,應先關掉水源,放水降壓後再處理。 第 27 條 管路接頭連接要牢固可靠,用高壓膠管時,禁止用鐵絲代替U型銷。 礦井測塵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測塵工應經過專門培訓,並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 2 條 測塵工能使用儀器測定粉塵濃度,監督防塵措施執行情況,並提出控製粉塵的措施。 二、測塵前的準備工作 第 3 條 認真檢查測塵儀器,做到外表清潔、附件齊全,電鍵或旋轉按鈕靈敏可靠。使用光電測塵器時,要檢查電池電壓,當低於使用電壓時,不得使用。 第 4 條 根據該班測塵地點和采樣數量準備好使用的儀器工具及濾膜等。 第 5 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要事先選擇合適的濾膜並認真進行稱重: 1. 準備濾膜,常用的濾膜直徑為何Ø40mm 和 ¢75mm 兩種,若是大張濾膜可自行剪裁。 2. 稱量濾膜要用懾子取下濾膜兩麵的夾襯紙,放在分析天平上稱量,並進行編號,記錄下質量。 3. 濾膜稱重後放入濾膜盒內,要求濾膜不得有裙皺,濾膜盒蓋要擰緊,並置於幹燥器內。 4. 若采樣地點估計粉塵濃度最大不超過 50mg/m3 時,選用直徑為 40mm 的濾膜。濾膜固定:先擰開濾膜固定蓋並用酒精棉球擦淨,再用鑷子夾取已稱重編號的濾膜,對準底座圈(使濾膜的粗糙麵向上)平鋪在螺絲底座上,然後放上錐形環使之壓住濾膜,再將固定蓋套上擰緊。檢查濾膜有無裙皺與漏縫,若有,要重新固定。 5. 若采祥地點估計粉塵濃度大於50mg/m3 時,應選用直徑為 75mm 的濾膜紙,並固定成漏鬥形。 濾膜固定:將濾膜固定圈擦淨後,用懾子將濾膜對折兩次成 900角的扇形,然後張開成漏鬥形狀,放在固定圈內,使濾膜緊貼在固定圈內錐麵上,用錐形環壓緊濾膜,將螺絲底座擰入固定蓋內,用圓頭玻璃棍將濾膜漏鬥的錐形頂推向對側,使其在固定蓋內形成濾膜鬥。 裝好後的濾膜邊緣,不能從固定蓋的內錐麵上脫露出來,濾膜鬥要無漏縫,否則重新裝好。 第 6 條 對采樣器進行全麵檢查,合格時方能下井。采樣器流量計要保持清潔,檢查錐形管和浮子球是否被油、塵埃玷汙,玷汙時要用汽油或酒精進行清洗。 第 7 條 使用光電測塵儀時,要有足夠的濾膜紙帶。 第 8 條 測塵儀器要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擠壓。 三、粉塵采樣器操作 第 9 條 采樣時首先調節好所需流量,並檢查保證無漏氣 , 然後取出準備好的濾膜夾,固定在采樣器上。 第 10 條 采樣中應注意保持流速穩定,並根據估計的濾膜上的粉塵質量(一般在 1 - 20mg, 但不小於1mg)來決定采樣時間的長短。要詳細記錄采樣地點、作業工藝、樣號、流速及防塵措施等,同時,記下采祥開始和終止時間。 采樣持續時間可按式 (1) 計算: T= 式中,T 為采樣持續時間,min;W 為粉塵應達到的質量,mg; C 為預計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mg/m3;Q為采樣時的流量,L/min。 第 11 條 采祥後,將濾膜固定圈取出,迅速放入采樣盒內,要求受塵麵向上,不要搖晃振動,然後帶回實驗室稱重、分析。 第 12 條 采祥後應將濾膜放在幹燥箱內幹燥1h,然後再進行稱重;如采樣現場有水霧或發現濾膜表麵有水珠,濕度過大,要先將濾膜放在60 - 65 ℃的烘幹箱內烘幹2h,然後放入幹燥器內幹燥30min, 最後將其置於分析天平上進行稱量,並記錄稱量結果。以後每幹燥 3Omin 稱量 1 次,直至相鄰兩次稱量的差值不超過 0.2mg 時,取其最小值為稱重結果。 第 13 條 測塵地點的粉塵濃度按式 (2) 計算 : C= × 1000 mg/m3 式中,W2 為采樣後濾膜的質量,mg;W1 為采樣前空白濾膜的質量,mg;Q 為采樣流量,L/mim,T 為采樣持續時間,min。 濾膜在采樣前後的稱重間隔時間應盡量縮短,以免影響測定結果的準確性。 第 14 條 采樣地點空氣中有油霧時,濾膜要先進行除油。 具體步驟是: 1. 將 120 號溶劑汽油裝入蒸館瓶中,置於插有 200 ℃溫度計的坩鍋中,並連通冷凝管,最後接通電源,使油溫保持在110 ℃ 左右,最高不超過 120 ℃,這時就有汽油被蒸餾出來 ,用清潔的試劑瓶收集備用。 2. 把三個稱量瓶編號,並倒入已蒸餾好的120號溶劑汽油。 3. 用鑷子、止血鉗子將采集過的帶油霧的濾膜對折三次 ,用止血鉗子將折好的濾膜邊緣夾緊。在第 1 號稱量瓶中搖動 2min, 之後再在第 2 號稱量瓶中搖動 2min 。 4. 把除油的濾膜放在清潔的玻璃板上,並用鑷子打開濾膜 ,讓除油劑揮發 30min 稱量。 5. 把第一次脫油的濾膜再按上述方法放在第 3 號瓶中進行第二次脫油,稱重結果若是遞減,應再進行脫油稱重,直至恒重為止。 濾膜上的粉塵和機油濃度按下列式子計算: 含油粉塵濃度 = (3) 粉塵濃度 = (4) 機油濃度 = 含油粉塵濃度 -粉塵濃度 (5) 6. 用石油醚進行脫油時,可直接將石油醚倒入三個玻璃瓶中,重複上述第 3 步以後的操作。 四、光電測塵儀的操作 第 15 條 校正儀器的采樣流量和采樣時間,並按照儀器的 使用說明書進行調整。 第 16 條 每個測塵地點連續測定的數據不少於3個,並取 其平均值。 第 17 條 用快速直讀測塵儀測定粉塵濃度時,必須以粉塵采樣測得的濃度為準,對測定的數據要進行換算。 五、測塵注意事項 第 18 條 進入工作現場,應首先檢查現場周圍的安全狀況, 注意觀察頂、幫,防止片幫冒落矸石傷人;注意躲開機器的運轉 部位;在有軌道的巷道內測塵時,嚴禁站在軌道內工作並確認無 車輛運行時,方可工作;在上、下山中間工作時,上車場需設專 人站崗。 第 19 條 選擇測塵位置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 采樣地點設在回風側。 2. 采祥高度在人的呼吸帶,一般為 1.5m 左右,在薄煤層及其他特殊情況下,采祥地點的高度應根據實際情況,隨之改變。 3. 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按〈粉塵濃度測定方法〉的規定執行。 第 20 條 測塵時儀器的采樣口必須迎向風流。 第 21 條 對測塵開始時間的要求是:對於連續性產塵作業,應在生產達到正常狀態 5min 後再進行采樣;對於間斷性產塵作業,應在工人作業時采祥 第 22 條 要及時將每次的測塵記錄填入台賬。 第 23 條 測塵完畢後,要填寫粉塵測定結果報告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塵濃度測定報告表,並及時上報。 第 24 條 使用粉塵采樣器測塵時,若采樣後的濾膜被汙染或粉塵失落應作廢,重新采樣;由於濾膜不耐高溫,在 55 ℃以上的采樣現場不宜采用。儀器使用時,要注意使流量計處於垂直位置,否則會影響準確度。 井下鑽探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鑽探工必須經專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 2 條 應掌握各種型號鑽機的操作和維護保養方法及 一般故障的識別和排除方法,並要掌握有關井下鑽探知識及施工地點的地質狀況。 第 3 條 應掌握放水孔、地質孔、煤層注水孔、防滅火注漿 (瓦斯抽放、防突)鑽孔及其他各種用途鑽孔的施工方法。 第 4 條 每個鑽孔施工前,都必須領會設計和施工的要求,否則不能開鑽。 第 5 條 施工過程中,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機長(班組 l 長)的指揮和安排。 二、鑽探設備的運輸與安裝 第 6 條 下井前應根據工作安排,帶齊施工所需的工具、材料等,並檢查其是否完好。 第 7 條 裝運鑽機時應注意的問題: 1. 裝運鑽機前要進行全麵檢查:鑽機各部件齊全,電機必須防爆,電壓與電源相符,電纜無漏電現象,鑽杆、鑽具及其他管材無損壞;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2. 利用起重設備裝卸設備和其他重物時,必須由專人指揮。首先應檢查起重設備的可靠性以及鋼絲繩和繩結的牢固性。起重時,起落和轉動範圍內禁止站人,嚴禁站在重物上隨吊起落。 3. 裝、卸設備時,應輕搬輕放;設備裝入礦車時,應墊上術板,以防損壞。 4. 設備在整體裝運時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得超長、超高、超寬。 5. 搬運機器設備時要使設備處於正常狀態,不得傾斜或倒置,並要裝穩,捆紮牢固。 6. 設備運搬時,不得磕碰各操縱手把。 7.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一次隻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 (2) 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 ,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 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減低速度並及時發出警號。 (3) 嚴禁放飛車、自溜和登鉤隨行。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輛穩住。 8. 斜巷運輸時,必須首先檢查絞車、鋼絲繩及保險繩的完好情況,還應檢查絞車的錨固是否可靠,附近支護是否良好,聲光信號、各種保護設施是否齊全完好;否則不準提鬆車。絞車繩亂或有餘繩不準提鬆車。 9. 絞車司機、信號把鉤工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按照“小絞車司機、信號工、把鉤工技術操作規程”操作。提鬆車前絞車司機應先與把鉤工進行信號聯係,得到回應後方可作業。 10.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製度。 11. 把鉤工要正確使用擋車器、不倒翁等各種安全設施,隻能在掛好鉤頭聯好銷子,正確使用保險繩並站在安全地點後方可發出啟動信號。摘換鉤頭時,必須等車停穩,打好檔車器,掩牢車後,方可摘換鉤頭。嚴禁將頭和身體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 12. 提鬆車時嚴格按規定的車數提鬆,嚴禁超掛車;鬆車帶電鬆車,嚴禁放飛車。 13. 車輛在斜巷中停留時,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信號,手不離閘把,嚴禁脫崗。處理事故時,要有專人在上、下車場站崗,嚴禁人員通行。處理掉道時,嚴禁用絞車強拉複位。應明確現場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對現場進行仔細觀察,並考慮到在處理掉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製訂專門防護措施。上道時應號令一致,協調配合,不得生拉硬抬,以防掉道事故擴大,掉道車輛下方不得站人。 14. 若起吊設備、鑽具等部件時,起吊鉤( 繩)必須固定牢靠,起吊地點打好點柱,要有專人負責觀察頂板情況。起吊前應先進行試吊,起吊重物下方不得站人,起吊時由負責人統一指揮。 15. 分裝分運時,要對油管及接頭、液壓閥、齒輪、齒條滑移導軌等易損部件進行保護,運輸時不允許在地上拖拉,不允許髒物進入部件或油管內。 第 8 條 鑽機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 進入安裝地點前,應首先檢查巷道支護及通風等情況。如巷道支護不好,必須整修、加固鑽場,清理髒雜物;通風不良或無風地點必須安設局部通風機或采用導風筒通風,施工過程中 不得停風。局部通風機必須有可靠的風電閉鎖裝置。防滅火工作地點應由瓦斯檢查人員測定有害氣體濃度,不得在有害氣體超限的情況下進行工作。 2. 疏通好水溝,以便岩(煤)粉及打鑽廢水排放。 3. 鑽場內的供水、供電係統應完善,電源開關和其他機件均應保證狀態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4. 在斜巷施工時,首先在下方打擋柱,擋柱兩端要與巷道兩幫結實,然後設基台木和台板。整個基台要穩固、水平,並用扒釘牢固地連接成一體。 第 9 條 鑽機安裝: 1、鑽場麵積必須大於鑽機座,周圍應有足夠的安全空間。 2. 鑽機基台(地梁木)應平穩臥入底板,按鑽孔施工的方位擺正鑽機,調整鑽機方位及回轉器角度,使回轉器通孔軸線與鑽孔中心線重合。將鑽機底座四角打上立柱及戧柱,使鑽機平穩牢靠。 3. 機身安放平穩後,應上緊底固螺絲,各機械轉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欄、保護罩。 4. 施工立孔時,安裝天輪要保證水平,然後由天輪吊線 ,使鑽機的主軸置於鉛垂線上。 5. 在斜巷施工鑽孔時,應在鑽機下方打牢固可靠的戧柱 ,以防鑽機下滑。 6. 施工具有承壓水的鑽孔時,鑽機安裝的位置與孔口距離應適當加大,鑽機要設反壓裝置,孔口要安裝防噴器具。 7. 對於水平孔,導輪拉環的安裝必須牢固可靠,且拉環至少安有兩個固定點。 8. 鑽探設備安裝完畢後,接通電源。接電源前應先檢查電源的電壓是否與電機規定電壓相符,電纜有無漏電現象等。 9. 電氣設備的安裝,執《煤礦安全規程》與《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有關規定。安裝完畢 ,在搬開動力設備旁邊的物體和無關人員遠離動力設備後,方可送電。 10. 電源接好後,先用手盤車試轉,判明無卡阻後,再送電試運轉,並檢查電機的正反轉及運轉情況。 三、開鑽前的準備 第 10 條 開鑽前的檢查工作: 1. 鑽機設備安裝必須平穩牢固,防護裝置應完好,各部件連接應可靠,油管連接應正確無誤。 2. 油箱油麵應在限定位置以上,並向各油嘴及潤滑部位加注適量潤滑油。 3. 各操縱手把應靈活,定位應準確可靠。 4. 鑽機小絞車製動帶鬆緊應合適,各部件應緊固有效。 5. 鑽機移動裝置應可靠。 第 11 條 鑽機調試: 1. 扳動立軸給進手把,使活塞來回運轉,以排除液壓係統內的空氣。 2. 操作液壓手把 ,檢查各接頭是否漏油 ,觀察壓力表是否符合鑽孔鑽進技術工藝參數的要求。嚴禁無表操作。 3. 調試鑽機時,各運轉部分應運轉正常,開關啟動應靈活 可靠。鑽機空載運行 1Omin, 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接上鑽杆、鑽頭,接通水源,進行鑽孔作業。 四、鑽機操作 第 12 條 各類鑽機的操作方法按各鑽機使用說明書執行。 1.TXU 係列液壓鑽機的操作方法 : (1) 鬆開回轉器連接盤與變速箱體連接的螺母,回轉器繞變速箱輸出軸回轉,實現不同鑽孔傾角的調整。 (2) 升降鑽具時可打開回轉器,直接進行升降鑽具。 (3) 操縱絞車聯動手把,使手把處於聯動或斷開位置,可使絞車運行或停止運行。 (4) 操縱變速手把,可使主軸變換轉動速度。 (5) 操縱調壓閥,使手輪順時針旋轉或逆時針旋轉,便可根據鑽孔工藝參數的要求實現鑽壓的增大或減小。 (6) 操縱液壓卡盤控製閥手把,使其處於卡緊或鬆開位置,液壓卡盤實現卡緊或鬆開,以達到卡緊或鬆開鑽杆,進行鑽孔作業。 (7) 操縱給進控製手把,使其處在後退、停止、給進、浮動不同位置,推進缸便可實現前進、停止、後退和浮動狀態,實現鑽孔的不同工序作業。 (8) 操縱調速閥手輪,使其順時針旋轉或逆時針旋轉,推進缸運行速度改變。 (9) 聯動絞車手把後,操縱絞車手把即可使絞車運行,實現升降鑽具作業。 2、MK 係列全液壓鑽機的操作方法如下: (1) 油馬達回轉操作手把向前推,回轉器正轉;手把向後拉,回轉器反轉;中間位停止。 (2) 卡盤、夾持器的操作手把向前推,夾持器鬆開(卡盤卡緊);手把向後拉,卡盤鬆開( 夾持器卡緊);手把在中間位置時,卡盤、夾持器均卡緊。 (3) 給進、起拔操作手把向前推,回轉器前進。即給進;手把向後拉,回轉器後退,即拔起;手把在中間位置時,回轉器浮動,此時可裝卸鑽杆。 (4) 操縱截止閥手把可接通或關閉夾持器的油路。手把處於 水平位置時油路接通 , 手把處於垂直位置時油路關閉,夾持器處 於鬆開位置。 (5) 操縱增壓調節手輪可調節係統的輔加壓力。順時針旋轉手輪時 ,係統壓力提高。 (6) 操縱給進壓力調節手輪可改變給進壓力。順時針方向旋轉時,給進壓力增加,反時針方向旋轉時,給進壓力減小。 五、鑽孔作業 第 13 條 鑽孔應嚴格按照測量人員標定的孔位及鑽孔施工要素(方位、傾角、機高、孔深)進行施工,不經設計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改動。 第 14 條 裝卸鑽杆: 1. 檢查鑽杆,凡堵塞、彎曲、螺紋磨損的鑽杆不得使用。 2. 連接鑽杆時要對準螺紋,以免損壞螺紋和漏水。 3. 裝卸鑽頭時,應防止管鉗夾傷硬質合金片、夾扁鑽頭和岩芯管。 4.裝鑽杆時,必須在安完第一根扣後,再加接第二根。 第 15 條 鑽機運行時,鑽孔施工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扳動變速手把或絞車聯動手把時,必須將鑽機停止運轉,待鑽機變速箱齒輪停止運轉後再操作,操作時應將手把置於定位孔中,正常情況下不得隨意改變鑽機主軸轉速。 2. 鑽進過程中,手不得離開給進手把,注意力要集中,動作要準確、及時、迅速。 3. 升降鑽具時,提升抱閘和製動抱閘不準同時閘緊。 4. 鑽機小絞車不得超負荷工作。 5. 用旋轉調壓手輪提高鑽壓時,若調壓閥發出噪音,應稍降低壓力,再緩緩提高壓力;若仍未消除噪音,應停車檢查。 6. 鑽機運轉中,要注意觀察軸承部位、液壓油、電機、變速箱等有無超溫現象,有無出現震動聲音異常,若有,應立即停機檢查,待故障排除後方可繼續工作。 7. 鑽進傾角超過25 0時,不準在鑽具正下方操作,以防鑽具滑落傷人。 8. 機器運轉時,禁止用手、腳或其他物件直接製動運轉部分,禁止將工具或其他物品放在鑽機、機電設備防護罩上。 第 16 條 鑽頭送入孔內開始鑽進時,壓力不宜太大,要輕 壓慢鑽,以免崩刃或打壞變速齒輪,待鑽頭下到孔底,且工作平穩後,壓力再逐漸增大。下鑽前必須嚴格檢查鑽頭鑲焊質量,不合格鑽頭嚴禁下入孔內。 第 17 條 孔內殘留岩芯超過 0.3m 或有脫落岩芯時,禁止下入新鑽頭。不允許用新鑽頭掃孔,舊鑽頭鑽進,以防止縮徑。 第 18 條 采用清水鑽進時,開鑽前必須先供水,水返回後方可給壓鑽進,並要保證有足夠的流量,不準鑽幹孔。孔內岩(煤)粉多時,應加大水量,延長衝孔時間,以防埋鑽。 第 19 條 鑽進過程中要準確測量鑽具,計算孔深。 第 20 條 在鑽進中,因故停鑽時,應及時設法將鑽具提出孔口或提至安全孔段;若停鑽時間較短,也應將鑽具提至安全孔段,並不得停水。 第 21 條 升降鑽具時要精力集中,不準離開小絞車或做其他工作。不準雙手離開升降手把,不準扶摸、腳蹬鋼絲繩,施工人員要互相配合,待提引器與鑽具接好後方可提升。操作小絞車升降鑽具過程中,要穩和準,不得猛刹、猛放,不得超負荷作業,以防跑鑽,其他人員必須站在鑽具起落範圍以外。 第 22 條 鑽具提出孔口後應立即蓋好孔口,不準用手探摸或用眼觀看岩芯管內岩芯。提鑽前,必須用清水衝孔,排淨煤(岩)粉。 第 23 條 提出岩芯必須清洗幹淨,按順序擺放整齊。 第 24 條 鑽杆提出後要用棉絲纏住兩端,以防鑽杆堵塞或螺紋損壞。對於抽放瓦斯鑽孔 , 鑽杆提出後要用木塞堵住鑽孔,以防瓦斯溢出。 第 25 條 鑽進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 發現煤岩鬆動、片幫、來壓、見水或孔內水量、水壓突然加大或減小以及頂鑽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要立即派人監視水情,並迅速向有關部門彙報。 2. 鑽孔透采空區發現有害氣體噴出時,要停鑽加強通風 ,並及時封孔,同時向公司調度室彙報。 3. 瓦斯抽放鑽孔如出現瓦斯湧出量急劇增大、頂鑽杆等現象時,要及時采取措施。 4. 煤層注水鑽孔鑽入頂極或底板岩石中時,要停鑽,該孔報廢,並將廢孔封死,不得注水。 5. 如鑽孔透巷道,應根據所透巷道中的具體情況安排透孔安全注意事項,采取防範措施。 六、鑽孔防斜操作 第 26 條 在打垂直孔時,為確保鑽孔打直,必須首先下好孔口護管,其長度為 1m 左右,孔口管中心必須與鑽孔主軸中心線一致,孔口管上下兩端必須用砂漿固結封閉,嚴禁用亂石充填。 第 27 條 在傾斜或急傾斜地層中鑽進,應以環狀平底鑽頭為主,以粗徑加重鑽具為導向管。粗徑鑽具長度應不大於20m,且與鑽孔的環狀間隙應小於 5mm 。 第 28 條 在鑽進中遇有老窯、溶洞、縱向節理發育的岩層時,應加長粗徑鑽具。 第 29 條 鑽軟硬岩石互層時,要減小孔底壓力,待鑽頭全部進入下層岩石時,再給正常壓力鑽進。 七、岩 ( 煤 ) 芯采取 第 30 條 為保證岩( 煤 )芯采取率,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每次進尺不得超過岩芯管有效長度。 2. 不準使用彎曲的粗徑鑽具 ,以減少對岩芯震動、破碎、堵塞及磨損。 3. 采取岩芯時 ,應根據岩性、岩芯長度確定卡料的規格和數量 ,並充分衝孔,保證卡取牢固;提升鑽具應穩。 第 31 條 為了保證煤層質量,防止打丟、打薄應遵循以下規定: 1. 在見煤通知書預告的孔段內,施工人員應認真操作,並做到準確判層。 2. 在煤層頂板中鑽進,必須嚴格執行“見軟就提鑽,不準試試看“的製度。 3. 采取煤層頂板樣時,禁止用金屬卡料卡取岩芯。 4. 煤層頂板鬆軟、破碎時,可采用雙管鑽進。 5. 取煤管以雙管單動和三管單動為好,下入孔內前要認真檢查,內管應轉動靈活,水路暢通,鑽頭高差合適,內外管間隙配合適當。 6. 在煤層中鑽進,應適當控製第一個回次進尺的長度,以便及時調整鑽進參數,確保煤芯質量。 八、封孔 第 32 條 封孔必須清除孔內煤、岩粉,封孔一般采用砂漿封孔或封孔器直接封孔。 第 33 條 砂漿封孔時應注意的問題: 1. 砂漿封孔需下套管,套管可采用鋼管或外端用鋼管裏端用塑料管,煤層注水的套管也可采用鋼絲編製的高壓膠管。 2. 封孔部分需擴孔,孔徑一般不小於 100mm, 煤層注水鑽孔封孔深度一般應大於 5m 。 3. 封孔時先把套管牢固地固定在鑽孔內,固定方法可采用木塞或在套管上纏麻絲、海帶的方法等。套管一般要露出孔口 100 - 150mm; 4. 套管下入鑽孔後,可用人工或封孔注射器、泥漿泵等將按規定配製好的水泥砂漿送入管套壁外的鑽孔內。 5. 人工送砂漿封孔,要邊送砂漿邊用力搗實;用泵送砂漿封孔時,灌漿管要固定於鑽孔內,孔口要密封,作業結束時要用水把泵內砂漿清洗幹淨。 第 34 條 使用封孔器封孔時的注意事項: 1. 封孔器應完好。 2. 鑽孔裝封孔器時,操作人員不得正對封孔器,以防封孔器下滑傷人。 3. 安裝封孔器時,一人用管鉗固定封孔器外套,另一人用管鉗擰緊絲口;連接氣門與支管時,必須把支管總氣門關閉。 4. 使用液壓或機械加壓封孔器時,給壓要均勻,應先小後大,速度不要太快,待封孔器外壁與鑽孔壁接觸後再加壓。 九、鑽機的維修與保養 第 35 條 各種類型鑽機的維修與保養按說明書進行,並建立班保、周保、月保製度。 第 36 條 鑽機不得在無人照管的情況下運轉,鑽機任何部位出現故障時都應立即停機檢查。 第 37 條 鑽機外露的轉動與滑動表麵在每班開車前應擦拭幹淨,並塗一層機械油。應注意保養好注油部位。鑽機長時間不用時,應對所有外露表麵進行清掃,並將各運轉部位表麵塗上黃油 , 機械外殼應塗上防腐油。 第 38 條 檢查各油箱的油位 ,保持油量適宜 ,油質要清潔無雜質,並按規定更換新油。 第 39 條 防護罩和防塵蓋要保持完整和齊全,鑽杆螺紋部分、各種接頭應保持清潔,並塗適量黃油。 第 40 條 鑽機搬遷時,應將所有外露管口用絲堵、接頭蓋或棉紗堵好,防止灰塵進入或油液外漏。 十、施工後收尾工作 第 41 條 施工後應將本班工作情況及各種數據( 鑽孔角度、進尺、套管下置深度、岩芯采集情況、設備運轉情況等),全麵準確地記錄下來。 第 42 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本班組長和記錄員應按記錄表格把本班鑽進情況記錄清楚並簽名。 第 43 條 鑽孔竣工後,應在機長的指揮下做好各種善後處理工作( 如鑽機的搬遷、檢修存放,鑽杆、接頭及接箍的更換,鑽孔的質量驗收及有關資料移交等),為下次施工做好各種準備。 通風木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須會熟練的使用各種木工工具。 第 2 條 必須經過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人員。 二、準備工作 第 3 條 工作前應把需用工具、材料準備齊全。 三、操作 第 4 條 風門扇用單層或雙層木板製成。單層木板厚度不小於35 毫米,木板接縫必須采用錯口接法,錯口寬度不小於20 毫米;雙層木板門中間要加襯墊。 第 5 條 風門扇要穿帶,上下兩條門帶規格要相同、平行不歪扭,且距門扇上下兩頭均留有一定間距。 第 6 條 風門扇安裝使用前要加裝鐵門帶(大型風門扇可到井下現場組裝),即要與木門帶平行地裝2 條規格相同的鐵門帶,鐵門帶應長於木門帶,靠門軸的一端應伸出一定距離,並卷成折頁式圓筒。 第 7 條 風門扇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第 8 條 電鋸、電刨必須由經過技術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人員操作。工作時,應思想集中,確保安全。 第 9 條 應掌握木工房備有的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 10 條 烘幹木料時,不得脫離工作崗位,應經常檢查火勢及木料幹燥程度,幹燥後即速取出。 第 11 條 禁止在木工房內吸煙、生火爐;特殊情況必須生火爐時,要製定安全措施,並報上級批準。 第 12 條 木工房的材料要擺放整齊,工作完畢後,雜物要清掃幹淨,特別是火爐周圍,離開前應有專人檢查,火爐熄滅後方可離開。 第 13 條 安裝、維修風門前,必須檢查巷道頂板情況,做到安全施工。在主要運輸巷道中安裝維修風門時,要注意來往車輛,必要時應先與有關單位聯係。 第 14 條 門框傾斜角度要符合要求,以保證安裝的風門開關靈活。 第 15 條 井下使用的風門、調節風門等必須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第16條 一般應關閉風門進行維修,必要時可摘下風門扇到安全地點維修,但禁止兩道風門同時打開。 第 17 條 維修風門時,要檢查電纜孔、管路孔是否堵嚴,凡不用的孔口及調節風窗口要及時封堵嚴密。調節風量窗口處應備有足夠的、合格的調節板。 第 18 條 拆除回收風門、木板牆、調節風門等木製品時,必須先檢查巷道安全情況,應在安全情況下回收。 第 19 條 木板、門框及立柱上的鐵釘要全部拔出,無法拔掉的必須打平,防止刺傷人。 防突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防突工應由在突出礦井從事采掘工作不少於3 年,並經過防突知識培訓,熟悉本礦突出預兆的人員擔任。 第 2 條 防突工應熟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防治內容、負責有關參數的測定、掌握防突技術措施的施工要求以及收集與整理突出資料等。 二、準備工作 第 3 條 入井前,必須對所需攜帶的儀器、儀表、工具等進行全麵檢查和校正,以滿足測試要求。 第 4 條 將電源送到工作麵作業點,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和防爆檢查。 第 5 條 測試前,應明確記錄負責人、參數測定負責人,以保證測試結果準確可靠。 (1)測試前的準備工作 按說明書要求將儀器充足電、並試操作一遍,確認無問題後,才準帶儀器下井工作;到達現場後,儀器放置要平穩,人員分工明確。 (2)具體操作如下 ①接通電源,預熱約10 分鍾,並將儀器調零; ②向儀器內輸入本礦k1 值和Smax (鑽屑量)的臨界指標數據,或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規定輸入其上下限臨界值; ③在煤層內選擇好鑽孔位置,用電煤鑽打眼,鑽孔孔徑42 毫米,打鑽速度控製在1 米/分左右。按要求每鑽進一定深度測定k1 值和鑽粉量; ④測定時,用1 ~3 毫米的篩子篩取煤樣,將篩好的煤樣倒入煤樣罐,蓋好罐蓋,打開蓋上排氣開關,同時記錄時間。1 ~2 分鍾後,扭緊排氣開關,同時按下采樣鍵,儀器即進入自動測量階段; ⑤5分鍾後,輸入取樣時間數據,按監控鍵,再輸入鑽孔長度數據,再按監控鍵,則儀器計算並顯示k1 值。然後倒掉煤樣,再進行下一個煤樣的測定; ⑥全部煤樣的k1 值測完後,按預報鍵,輸入Smax 值,再按監控鍵,儀器將自動顯示突出危險性等級; ⑦井下全部煤樣(不超過25 個煤樣)測完後,按儀器說明書規定的方法關機; ⑧儀器帶上井後,在斷電的情況下,將CYD15 -1 型微型打印機和ATY 儀器聯接好,接通電源,按儀器上的打印鍵,打印機將自動打印出全部測試數據和預測結果。 (3)操作時注意事項有 ①應嚴格按說明書進行操作。不能隨意動ATY 儀器的滿度電位器,不能隨意打開主機蓋; ②儀器長期不用時(10 天以上),必須每10 天充一次電; ③必須對每次測定結果作係統整理、分析,並將測定結果及時送交領導審閱。應注意觀察突出前征兆及地質構造區煤層的地質變化情況,並做好記錄加以素描; ④操作人員在井下工作時應攜帶自救器,做好自主保安。 第 6 條 測定瓦斯湧出初速度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應根據煤體結構確定鑽孔具體位置,並嚴格按設計方位布置鑽孔,做到鑽進速度均勻,按測定要求排出煤屑; (2)測定時,應每施工1 米測定一次數據。從開鑽起,每取出1 米段的鑽屑量後,立即拔出鑽杆,插入封孔器,要求在2 分鍾內讀取該米段的瓦斯湧出初速度; (3)測定時,記時與讀數必須準確。當瓦斯湧出初速度較慢時,測定時間一般為3 ~5 分鍾;若瓦斯湧出初速度較快時,其測定時間不應小於10 分鍾; (4)收集鑽屑量的同時,將溫度計放入煤屑內測定該米段的煤屑溫度; (5)具體操作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測定鑽屑量時,應做到每米段推、拉鑽杆的次數基本相同,以減小測試誤差; ②施工中,隨時觀測煤壁動態,發現異常情況(如突出、瓦斯超限)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並向礦調度室彙報; ③作業地點應掛一台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隻有瓦斯濃度符合有關規定時,才能工作。 第 7 條 在任何防突措施實施前,防突工必須掌握防突措施的要求,熟悉施工作業規程,掌握施工區域的通風係統和避突路線。 第 8 條 防突工應經常下井檢查施工區域壓風自救裝置,使其能正常工作,並檢查現場防突措施的執行進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 9 條 由於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及時向領導彙報。 第 10 條 采用遠距離放炮時,遠距離放炮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避難所內,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300 米;放炮時,必須停電撤人,設置警戒;放炮員操縱放炮的地點,應配備急救袋或自救器;放炮30 分鍾後,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 第 11 條 突出的煤應及時清理,以防煤炭自燃引起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按防止再次發生事故的防護措施進行。 第 12 條 對突出的孔洞,應充填接頂,並應及時砌镟或注漿封閉孔洞,以防止自然發火。 第 13 條 進入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必須佩戴隔離式自救器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第 14 條 每次突出發生後,必須進行現場調查,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要求作好詳細記錄、收集有關資料 (1)記錄突出時間、突出地點、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稱、支護情況、煤層特征、地質構造及鄰近層開采情況等; (2)調查突出前的預兆、突出前及突出當時發生的過程,突出後的特征及支架破壞情況等,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3)調查突出前瓦斯壓力大小、正常時瓦斯濃度及突出後瓦斯湧出情況,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4)繪製突出地點通風係統示意圖、突出處煤層剖麵圖及煤岩柱狀圖; (5)調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並附施工圖,向有關領導彙報; (6)填寫突出記錄卡。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應清晰、並注明有主要尺寸; (7)強度大於500 噸的突出,必須填寫專題調查報告。 第 15 條 為了做好防突日常管理工作,應建立“四圖版、四台帳、和一卡片” (1)四圖板即瓦斯地質圖版、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動態圖版、保護層與被保護層關係圖版、現場防突施工圖版; (2)四台帳即突出煤層實際考察的基本參數台帳、煤柱台帳、瓦斯抽放台帳、防突設備儀表使用及完好台帳; (3)一卡片即發生突出後的煤與瓦斯突出卡片。 第16條 每年應對全年的突出記錄卡片進行整理,為係統總結提供素材。 抽放瓦斯觀測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應熟悉各種檢查儀器儀表的使用方法,工作原理。 第 2 條 熟悉瓦斯抽放係統, 二、準備工作 第3條 根據當天的工作任務和目標帶全所需工具、儀器,並保證完好。 三、操作 第 4 條 抽放瓦斯觀測工負責抽放瓦斯係統中各參數的定時觀測、計算和抽放鑽孔的聯接。 第 5 條 如需進入柵欄內工作,必須兩人前後同行,並隨時檢查巷道內瓦斯。瓦斯超規定時,應停止進入,經請示後再采取措施。 第 6 條 檢查瓦斯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檢查管道內瓦斯時,應使用100 %的瓦檢儀; (2)瓦檢儀的氣泵應選擇合適,盡量采用高負壓氣泵;如使用儀器本身氣泵不合適,必須用氣樣泵抽取管道內瓦斯進行測定; (3)采用儀器氣泵檢查管道內瓦斯時,應連續擠壓氣泵(即一鼓起立即再捏扁),在擠壓5 ~7次後,氣泵一複原的瞬間,立即將儀器的進氣口從管道內拔出; (4)檢查管道瓦斯濃度時,必須檢查2 次以上,發現差別較大時,應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 7 條 觀測負壓和流量的注意事項如下: (1)U 形水柱計內必須是蒸餾水; (2)觀察時,要將U 型水柱計垂直放置,使兩水柱凹麵持平; (3)用U 型水柱計測定抽放壓力時,應按規定將水柱計的膠管與管道上的壓力接孔聯接,並使其穩定1 ~2 分鍾,然後讀取壓力值。 第 8 條 在測定流量或負壓時,如U 水柱計跳動不止,應檢查積水情況,並采取放水措施。 第 9 條 抽放瓦斯鑽孔及分路觀測點必須懸掛觀測記錄牌,並注明觀測地點和孔號。每次觀測後,應將有關參數(如負壓、靜壓差、瓦斯濃度、流量、觀測時間及觀測人姓名)填寫在記錄牌上,並保證牌板、記錄和報表三對口。 第 10 條 當抽放管路中瓦斯濃度急劇變化時,應及時調節該鑽孔或高抽巷的管路抽放負壓。當濃度低於25 %、又不影響作業麵中的瓦斯含量時,應關掉該孔(巷)的氣門。 第 11 條 抽放孔、高抽巷管路都應設置氣門、放水器和觀測瓦斯、負壓和流量的裝置。 第 12 條 布置在回采工作麵的抽放鑽孔,必須在能抽上瓦斯前連接好。本煤層抽放瓦斯鑽孔,應在鑽孔鑽完後及時連接好,並把鑽孔與抽放管路連通的氣門打開。 第 13 條 連接鑽孔前,要將頂板的浮矸清理掉。 第 14 條 抽放鑽孔或管路的拆除,必須經通風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 15 條 瓦斯鑽孔或高抽巷瓦斯管拆除後,必須采取防止瓦斯外泄的措施。 第 16 條 必須經常清理和潤滑抽放瓦斯管路的閥門,以確保閥門使用靈活。 第 17 條 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調整主幹管路的抽放負壓。 第 18 條 對所負責地區的抽放係統及設施要定期進行全麵檢查,發現漏氣、斷管、埋管、積水等問題時,應立即彙報,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束管監測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井下束管監測工必須經過通風安全專業的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後 ,方可持證上崗。 第 2 條 井下束管監測工應熟知井下監測管路和測點 , 熟悉通風係統 ,懂得必要的安全知識。 二、下井前的準備工作 第 3 條 下井安設束管前根據設計確定安裝位置和管纜長度 ,帶好專用工具 ,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三、束管監測點的選擇 第 4 條 監測點應布置在有浮煤、被壓酥的煤柱等可能自燃 的地點(如采煤工作麵的回風巷上隅角和停采線 ,煤巷的高冒區等),采掘過程中有漏風和可能積熱的地點,以及有丟失煤的采空區、密閉區內。 第 5 條 測點應盡量布置在標高較高處,主要漏風通道中壓差最大位置處。 四、束管管路敷設 第 6 條 敷設管路時應盡量使路徑短、少拐彎,以便減少阻力。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所選路徑應為支護完好的巷道,防止管路被破壞。管路穿過風門牆體時必須打孔。 2. 所選路徑溫差變化幅度要小,在溫度急劇變化的地點在溫度低的一側設置除水器或其他設施,標高差較大的斜巷(或 立井)應在底部設置除水器。 3. 接管箱、除水器、采祥箱的接頭要嚴密不漏氣,且安設位置應與人體高度相適應。 第 7 條 管路吊掛要整齊有序,2 條以上的分散管路應設置管夾板,以便於檢查和維修。 第 8 條 管路敷設完畢後,從地麵監測室到井下各測點, 整個係統要進行統一編號,並用壓氣檢查管路順序是否混亂,亂的要及時調整。每一條管路安裝完畢後,必須在測點釋放標準氣 體,詳細地記錄管路負壓值、氣體傳輸時間,並和地麵儀器分析的數值進行比較,管路傳輸損失應在允許的誤差範圍內;否則應進一步檢查管路的氣密性。 五、束管管路的維護 第 9 條 應檢查管路的漏氣、堵塞、破壞等情況。檢查管路的漏氣和堵塞有以下 2 個步驟: 1. 地麵壓力表負壓值突然降低時,說明管路出現了斷路漏氣現象;壓力表負壓值增高時,說明管路發生了堵塞。 2. 通過地麵壓力表變化找出故障管路後,應攜帶負壓表對井下管路逐段進行檢查,查出故障的具體區段和地點。 第 10 條 管路發生故障後,要及時進行處理。管路斷開或 接頭漏氣時,要接好或密封;發生水堵時,要用空氣壓縮機加壓的空氣吹故障的管路(先用低壓吹 3~5min, 然後3~0.5MPa 的壓力吹,一般吹 20min), 除水後要複查管路的氣密性。 第 11 條應經常檢查管路係統,每周一次定期打開接管箱、除水器,排除積水。 六、井下安設、維修管路時的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在運輸大巷中工作時,應時刻注意來往車輛;束 管橫過架空線時必須先停電,後工作。 第 13 條 進入工作地點要先檢查頂幫支護的安全情況,有隱患應立即排除。 第 14 條 禁止進入盲巷工作。在微風巷道或密閉前工作時, 必須分別檢查瓦斯、氧氣濃度,在瓦斯濃度不超限、氧氣濃度不低於 18% 時,方可進行工作。 七、地麵抽氣泵的啟動 第 15 條 束管監測設備啟動前應提前啟動抽氣泵,啟動前檢查油麵是否在油標線位置,並打開冷卻水閘門。當水從出水口 流出,斷續啟動 1~2 次後,正式合閘啟動。抽氣泵啟動後,通過安裝在控製櫃後麵板上的抽氣泵旁路閥門,調節總負壓到規定數值。 八、啟動氣體分析儀 第 16 條 嚴格按照氣體分析儀使用技術說明書操作分析儀。 第 17 條 每半月用標準氣祥標校一次氣體分析儀。 九、啟動計算機 第 18 條 首先打開顯示器電源和其他外設電源,然後打開主機電源。 第 19 條 屏幕顯示功能菜單後,根據需要選擇執行相應的功能程序。 第 20 條 關機時應先關主機後關外部設備。 十、測定數據的整理與分析 第 21 條 每天按時打印束管監測日報表,每周打印各測點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等氣體濃度的變化曲線。 第 22 條 定期對井下各測點的氣體變化情況進行分析,每 月要有專門小結,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風值班領導彙報。確定有發 火征兆時,向礦調度室和礦總工程師彙報,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十一、束管監測中心室注意事項 第 23 條 進入機房要穿潔淨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 第 24 條 要經常用幹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衛生。 井下氣體采樣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井下氣體采樣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相應職格證書,方可從事此項工作。應掌握瓦斯檢查、測氧及測定一氧化碳、二 氧化硫、硫化氫等有害氣體的技術,熟悉通風係統。 二、下井前的準備工作 第 2 條 帶齊瓦斯檢定器、一氧化碳檢定器、溫度計、圈尺、記錄簿等。檢查並保持所用各類器具完好,不合格的器具不準帶下井。下井必須攜帶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 第 3 條 下井前領取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瓦斯氧氣檢測報警儀和一氧化碳檢定器時的注意事項: 1. 領取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時,應做到: (1) 首先要檢查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的外觀,要求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的目鏡蓋、主調螺旋蓋、皮套、背帶、膠管、吸氣球和水分吸收管等完好不缺損。儀器調節操作部位的開關、調零手輪、測微手輪、目鏡組手輪,要求組件牢固可靠,調節過程中應平穩、柔和、靈活、可靠 ,不得有鬆動、卡滯、雜音、急跳等現象。 (2) 檢查水分吸收管和二氧化碳吸收管內的藥品: ①要求藥品裝滿,顆粒粒度均勻,大小適宜, 一般約 2~ 5mm。 顆粒太大,不能充分吸收所通過氣體中的水分或二氧化碳,影響測值準確性;顆粒過小又易於堵塞,造成儀器暢通不良,甚至將藥品粉末吸入氣室內 ,且附到氣室平行玻璃上,影響通光,使儀器條紋不清晰。 ②水分吸收管:內裝矽膠時呈現為良好的光滑深藍色顆粒,失效後為粉紅色,嚴重失效時,為不光滑粉紅色。內裝氯化鈣時為良好的純白色顆粒,大小均勻無粉末,失效後成漿糊狀,後變成整個固體。吸收管內裝的隔圈相隔要均勻、平整,兩端要墊勻脫脂棉,不得隨意取掉。 ③二氧化碳吸收管:內裝納石灰時,呈現為良好的鮮豔粉紅色,如變成粉白色,呈粉末狀態觸摸不光滑時,藥品已失效,必須更換藥品,裝滿且擰緊,然後做簡單的氣密性試驗和暢通性試驗。 (3) 檢查儀器的氣路係統: ①首先檢查吸氣球是否漏氣;用手捏扁吸氣球,另一手捏住吸氣球的膠管,然後放鬆吸氣球,吸氣球一分鍾不脹起,表明吸氣球不漏氣。 ②其次檢查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是否漏氣: 將吸氣球膠皮管同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吸氣孔連接,堵住進氣孔,捏扁吸氣球,鬆手後 1min不脹起,表明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也不漏氣。 ③最後檢查氣路是否暢通: 即放開進氣孔,捏放吸氣球, 氣球癟起自如時為好。 (4) 檢查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的電路係統和光路係統: ①電路係統要求接觸良好。檢查時分別按下光源開關和微讀數開關,並由目鏡和微讀數觀測窗觀察,如燈泡亮度充分,鬆手即滅為良好。不得出現忽明忽暗或按下按鈕不亮,以及鬆手後常明等不良現象,特別是電池發熱或燈亮很快變紅等嚴重的短路現象,若出現應及時檢查電路係統。 ②檢查光路係統時,按光源電鈕,由目鏡觀察,並旋轉目鏡筒,調整到分劃板刻度清晰時為止,再看幹涉條紋是否清晰,否則應進行調整或更換儀器。 (5) 檢查幹涉條紋,對儀器進行校正: 按下光源按鈕,幹涉條紋除明亮、清晰外,要有足夠的視場,條紋間隔寬度要達到規定值,即將光譜的第一條黑紋(左側黑紋)對在 “0” 位,第二條黑紋和分劃板上 2% 數值重合,第5條條紋和分劃板上“7%”數值重合 (AGJ-1 型的第5條條紋與分劃板上“9%”數值重合), 表明條紋寬窄適當,可以使用。 (6) 檢查小數精度: 小數精度允許誤差為± 0.02%, 檢查時測微器讀數調到零位,分劃板上即定的黑條紋調到 “1%”, 轉動測微手輪,使測微器從“ 。”轉到 "1%", 分劃板上原對“1%”的黑條紋恰好回到分劃板上的零位時表明小數精度合格,如過零 或沒到零, 超過規定的誤差值,應重新進行調整。 2. 領取瓦斯氧氣檢測報警儀時應做到: (1) 首先檢查儀器外殼及合格證,證明完好後方可使用。 (2) 按“開”鍵開機,若綠色欠壓報警燈閃亮 , 按“開”鍵不能開機說明檢測儀電池電量已不足,應予充電。 3. 領取一氧化碳檢定器時應做到: (1) 首先檢查其氣密性,將活塞杆推到底,將閥杆打到 450關閉位置,迅速抽拉活塞並鬆手,活塞立即複回原位,表明氣密性良好;閥杆打到與吸氣筒平行或垂直位置時,推拉活塞是否靈活。 (2) 檢查所領用一氧化碳檢定管的有效期,過期失效的不能用。 (3) 檢查所領用一氧化碳檢定管的規格型號是否齊全,是否適用井下現場。 三、檢查瓦斯操作 第 4 條 使用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方法。 1. 清洗氣室並調零: 測量前,必須將儀器調好零位,當井下與地麵溫差不大於±10 ℃可在地麵對零;若地麵和井下溫差較大時,應到井下和使用 該儀器的地點溫度相接近的(溫度不大於± 10 ℃)的新鮮空氣中 (如待測地點附近的進風巷道中), 將幹燥管、吸收管都接入測量氣路,捏放吸氣球數次(5~6 次), 吸入新鮮空氣清洗瓦斯氣室 ,將水蒸氣、二氧化碳隔離,進入儀器的為純空氣。 調零位:按下微讀電源開關,觀看微讀數觀測窗,反時針旋 轉微調螺旋,使微讀數刻度盤的零位與指示板零位線重合。然後捏放 5~6 次吸氣球,按下光源開關,觀看目鏡,旋下主調螺旋蓋,調主調螺旋,在幹涉條紋中選定一條黑基線與分劃極上零位重合,並記住這條黑基線。再捏放吸氣球 5~6 次,看黑基線是否漂移。然後一邊觀看目鏡,一邊蓋好主調螺旋蓋,要防止擰螺旋蓋過緊時光譜移動,蓋好螺旋蓋以防止基線因碰撞而移動。 2. 測定瓦斯濃度方法及數據的讀取: (1) 首先檢查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目鏡內幹涉條紋是否跑位或漂移,如跑位或漂移,必須在新鮮空氣中再次對好零位。 (2) 將對好零位的儀器背在身上,用短膠皮管與儀器進氣口相連,在待測地點把接到二氧化碳吸收管的輔助吸收管的進氣端用木棒或檢查棍 (探杖) 送到待測位置或有瓦斯處 (即在正常巷道中靠棚梁下約 200mm,在有冒頂的巷道中,伸到冒頂的高處),完全捏放吸氣球 5~6 次,使被查氣體進入瓦斯室。按下光源開關,由目鏡讀出黑基線位移後靠近的前麵整數值,然後順時針轉動微調螺旋,使黑基線退到和該整數刻度相重合,從微讀數盤上讀出小數位,整數位和小數位相加即為實際瓦斯濃度。 3. 測定二氧化碳濃度的方法 : 檢查二氧化碳時,應在靠近巷道底板約 200mm 處檢查。先按檢查瓦斯的操作方法在靠近巷道底板約 200mm 處檢查瓦斯濃 度,然後拿掉裝有吸收二氧化碳的輔助管檢查混合氣體( 即瓦斯 和二氧化碳)的濃度,混合氣體濃度減去瓦斯濃度即二氧化碳濃度。精確測定時再乘以 0.952 為二氧化碳濃度。 四、檢查一氧化碳操作 第 5 條 帶入井下的一氧化碳檢定器應符合下列標準; 1. 檢定器卿筒活塞嚴密不漏氣,拉推潤滑正常。 2. 檢定管在有效期內。 第 6 條 測定一氧化碳時應在要測地點先推拉活塞 3~5次,以清洗取樣唧筒;然後再抽取氣樣,並迅速將錐形閥杆打到 450關閉位置,離開取祥地點到安全地方;破開檢定管兩端,將其低濃度端插入唧筒膠座,將閥杆打到垂直位置,然後按檢定管說明書所規定的時間推動活塞,使氣體均勻地通過檢定管。根據變色環的位置直接讀出一氧化碳的濃度。 第 7 條 根據被測氣體中一氧化碳濃度選取合適的檢定管。如果一氧化碳濃度高於檢定管上限,可以減少送氣量和送氣次數,然後再將結果擴大同樣倍數即為被測氣體中一氧化碳的真實濃度;如果一氧化碳濃度低於檢定管的下限,則可增加送氣次 數,將結果按送氣次數縮小相同的倍數,即為被測氣體中的一氧化碳真實濃度。測量時,要盡量避開放炮時間, 防止炮煙中一氧化碳幹擾。 五、井下采取氣樣 第 8 條 用球膽采取氣樣時,下井前要帶足球膽,並檢查保證球膽不漏球、吸氣球完好。 第 9 條 取樣前必須將球膽中的氣體排出,,特別是原來盛過較大濃度的有害氣體時,應用應取氣樣將其衝洗幹淨。 第 10 條 取樣數量以充滿球膽為宜,應避免氣體太多,壓力太大鼓破球膽。 第 11 條 采樣後,應將球膽口綁紮牢固,以避免漏氣,貼好標簽,並注明地點和編號、取樣時間和取樣人,並及時將氣樣送通風化驗室進行化驗。自采樣到化驗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 1Oh 。 六、氣體采樣工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第 12 條 檢查火區及可疑發火的地點時,必須 2 人同行,並且進入檢查地點後,應先檢查風流上風側的瓦斯及一氧化碳濃 度,然後逐步檢查下風側,按順風方向進入檢查區域。進入火區後,2 人應相隔一定距離 (5m 左右), 邊檢查邊進入,並根據平 時資料確定檢查方式( 即是一步一檢查還是幾步一檢查), 禁止不經檢查直接闖入;當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退出,並設好柵欄、設置警標,同時彙報有關領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 13 條 對於采空區密閉、廢棄巷道、盲巷等,應以檢查 瓦斯、二氧化碳為主;當溫度達到 35 ℃以上或聞到火災氣體時,以檢查一氧化碳為主。對於未滅的火區、高溫點及已熄滅的火區,以檢查一氧化碳為主。火區密閉要檢查牆溫、氣溫、水溫及各種氣體濃度的變化,重點掌握一氧化碳濃度的變化。 第 14 條 檢查時,發現有人工作的地點或回風流中一氧化 碳濃度超過 0.0024% 時,要將人員撤出,在適當地點設好柵欄,並向通風區隊及公司調度室彙報。 第 15 條 高冒地點應掛牌管理,至少每周進行一次檢查,檢查時要用瓦斯探杖。發現溫度高於常溫且有上升趨勢或有微量 一氧化碳時,應增加觀察次數,並向有關領導彙報,以便采取有 效措施。 第 16 條 應每月填寫反映火區檢查情況的“火區檢查日報 誌”, 重點情況記入“火區卡片”, 填繪火區示意圖。連續檢查時, 檢查情況應向下班交接清楚。 第 17 條 井下采樣要 2 人同行,進入采樣地點前,應首先 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濃度,超限時禁止進入;如不超限,進入采樣地點後,應再檢查頂幫支護情況,安全狀況良好時才可采樣。 井下安全監測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井下安全監測工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第 2 條 安全監測工應將在籍的裝置逐台建賬,並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台賬、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記 錄、調試校正記錄等。 二、地麵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第 3 條 應備有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 , 並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第 4 條 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 將儀表通電預熱,並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三、地麵檢修步驟 第 5 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 按國標 “GB3836.1-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 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鏽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鏽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 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 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 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軌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 ∞ ), 表明絕緣合格,反之表明絕緣不合格。 6. 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 6 條 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 新開箱或檢測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 48h 通電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1) 粗調: 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 精調: 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3) 檢驗: 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 2. 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入庫作為備用。 四、井下安裝前的準備 第 7 條 下井要帶齊專用工具,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第 8 條 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第 9 條 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並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第 10 條 瓦斯校準氣樣的配製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 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製備瓦斯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 應小於 5%。 五、井下安裝 第 11 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衝擊。 第 12 條 井下設備之間應使用專用不易燃電纜連接。電纜每隔 100m 作一黃色標誌,標誌長度為 100mm。 第 13 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 0.3m 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皮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 3m 。 第 14 條 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 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於礦車和輸送機的高度,並位於 人行道一側。 第 15 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 第 16 條 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 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他物品。電纜護 套應伸入器壁內 5~15mm 。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 電纜外徑的 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於 5mm, 腔內連線鬆緊適當。 第 17 條 井下主機或分站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 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響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 300mm 或吊掛在巷道中。 第 18 條 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 300mm, 距巷道側壁不小 200mm 。風速、壓差、溫度、一氧 化碳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點。 第 19 條 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 後,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 15min 後進行調整,一切正常後,接入報警和斷電控製並檢驗其可靠性,然後與井上聯機並檢驗跟 蹤精度。 六、井下維護 第 20 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和校正,每月至少 1 次。瓦斯傳感器每隔 7 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 1 次,每隔 7 天必須對瓦斯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第 21 條 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 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與瓦斯傳感器 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 在8h內對 2 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 22 條 調校傳感器,首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 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體流量計控製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調校要進行跟蹤校正, 應在與地麵監測員取得聯係後,用偏調法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複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同時反複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 23 條 定期更換傳感器裏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汙 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 示值仍低於實際的瓦斯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第 24 條 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 6~12 個月,須將井下部分 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其中瓦斯傳感器要送通風安全儀器 計量站檢定。 第 25 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 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 可用替換電路極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 應一人工作,一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並認真填寫故 障處理記錄表。 自救器修理保管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自救器修理保管工負責管轄範圍內自救器的收發、保管、檢查和維修。 二、自救器的收發與管理 第 2 條 收發自救器時,要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幹淨,並進行外觀檢查,放回原處。 第 3 條 自救器由礦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對號發放。自救器發放室應配備氣密性檢查儀、氧氣充填泵等。 第 4 條 對在用的自救器應逐台建帳、登卡,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的姓名、開啟原因、使用效果等。 第 5 條 對使用過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並補充。凡封條破壞 或已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未使用過 的過濾式自救器和化學氧自救器,存放時間長達 5 年以上的, 也應予以報廢。自救器驗收後,立即投入使用超過 3 年的也應報 廢;對存放一段時間後,又投入使用的,其實際使用期限按式 (1) 計算。 x=36 × (1 一A/60 ) 式中,x為實際使用期限,月;A 為庫存時間,月。 第 6 條 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自救器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幹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庫房中的自救器應避免放在目光直射或其他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溫度應在 5~30 ℃範圍內。 第 7 條 交接班時,要把自救器使用情況、損壞程度交接清 楚。分管的自救器帳、卡、物必須相符。 三、自救器的檢查與驗收 第 8 條 各礦收到廠家發來的自救器後,必須在一個月內配 合供應部門對外觀(包括銘牌、出廠日期和標重)、氣密性和稱重 (僅指過濾式自救器)進行驗收,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與廠家聯係退換。到礦日期與製造出廠日期相差最長不得超過 4 個月,對過濾式自救器每季進行一次稱重和氣密性檢查。 第 9 條 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誤差不超過± 1g 的天平, 增重超過 10g 的自救器應予報廢。 第 10 條 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過濾式自救器氣密性 時,要求在 15s 內壓力計 (5000Pa 以上) 水柱下降不得大於 80Pa;用 60~65 ℃溫水檢查時,不得有冒泡漏氣現象。否則要 更換膠圈或進行維修 ,以保證氣密合格。化學氧自救器每季進行 一次氣密性檢查,要求壓力在 5000Pa 以上保持 15s 壓力下降值 不大於 300Pa 為合格。 第 11 條 在 60~65 ℃溫水中進行隔絕式自救器氣密性檢查時,自救器浸入水中連續冒泡,或浸入水中 1min(1Os 後開始計 數) 斷續冒泡超過 8 個的,要及時進行維修。1 年內, 經檢查低於 8 個泡的,可不進行氣密性維修; 期滿 1 年時,都要及時維修。 第 12 條 用溫水檢查自救器後,必須把自救器擦拭幹淨。 四、使用 ZJ 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 第 13 條 使用的氣密性儀必須經過調試、檢查,要求儀器係統本身是氣密的。檢查儀器開箱後,要把各零件擦拭幹淨。首先,把壓力計接到工作室上之後,將裝在有機玻璃罩裏的刻度管和漏鬥,從漏鬥中取出,再用乳膠管將帶漏鬥的刻度管的下端與壓力計上的膠管連接起來。連接時,兩管端部都要接觸,不留空隙,並且要把刻度管轉到便於觀察刻度的位置。然後,罩上有機玻璃罩用螺帽和橡膠墊圈將此罩固定在壓力計殼體上。如果罩位置不正,鬆開螺釘調整之,不可硬拿。注意: 螺釘擰緊到維持儀器係統氣密並能定住壓力計即可,不可過於用力,以免亂扣導致壓力計報廢。 裝完後,在心軸和套筒的摩擦位置,封蓋下麵,托盤的上密封麵以及橡膠密封環的外表麵,不要塗矽脂,以避免環滑脫和其定位邊下不到底。 之後,要向壓力計裏注水。為此,先擰下封口帽和墊圈用移 液管或帶流口的小燒杯自漏鬥處緩慢注入蒸餾水( 沒有蒸餾水用經過濾的自來水亦可 ), 至溢流管有水流出為此。然後,擰緊封口帽和墊。注水不可太急,以免卸到工作室( 內 )裏。 注意: 為避免指示誤差,水的溫度應於本儀器所處場所的溫 度一致,為此,至少在使用前 4h 注水。 第 14 條 氣密儀的工作壓力範圍為 (4709~5101Pa), 檢查自救器時,可將壓力計水柱提高到 (5400Pa)。封壓後 1Os, 水柱保持不動,或雖有變動,但在 15s 內波動在± 40Pa 範圍內,則認為氣密性調試合格,之後用螺母將螺釘止住,就可用來檢查 自救器。 第 15 條 將被試自救器放入氣密儀的工作室中。如果檢查 過濾式自救器,須預先在工作室裏放置隨機附帶的 L 形填塊 , 把壓力調到 5000 ± 200Pa, 從扣上封壓鉤起經 5min 後開始記錄,壓力變動不超過士 20Pa, 則儀器係統是氣密的。如果儀器係統不氣密,可以從以下幾方麵找原因: 1. 橡膠密封環的密封麵是否有凹痕或嵌有硬物,托盤和封蓋的密封麵上是否有劃道,在橡膠密封環的外表麵以及托盤和封蓋的密封麵上是否都塗矽脂,連接刻度管和腳管的乳膠管是否破 損漏水,橡膠墊是否可靠地密封,以上原因引起的係統不氣密,通過加矽脂劑更換橡膠件,研磨以及緊固相應的螺釘等,一般均可解決。 2. 如壓力計水柱出現間歇式下降,則漏氣通常發生在空心 橡膠密封環與托盤或封蓋的接觸部位,或由被試自救器漏孔上積 水。采用如下方法鑒別膠環漏氣:將托盤放平,倒上一薄層水,然後將儀器係統加壓,冒泡處即是;如未冒泡,則漏氣發生在空心膠環與封蓋的接觸部位。 漏氣原因: 空心膠環充氣不足,加之接頭處壁太厚,當封壓時,此接頭起“墊塊”作用,致空心膠環與托盤或封蓋不能密合;接頭處過於凹陷,漏氣。 處理方法: (1) 在空心膠環處接頭左右和其凹陷處有意多加一些矽脂。 (2) 將接頭轉 1800方向重新安放,試驗密封性。 (3) 將檢查自救器的工作壓力提高到 6000Pa 以上。 (4) 用術銼在硬塊的高度方向上小心地銼掉一些,以減少“墊塊”作用增加密封性。 (5) 換用新的空心膠環。 3. 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解決問題,則漏氣部位可能在焊接處。這時,可將儀器係統加壓,用毛筆蘸濃度適當的肥皂水抹於扁筒上的焊接處,以及壓力計上的銀焊處。如果肥皂水起泡沫,即表示該處漏氣,應把漏孔焊死。 4. 有時,是所采用的庫存自救器或 L 形填塊漏氣並非儀器係統不氣密。這時。可換上其他庫存的自救器。 鑒別方法: 自救器或 L 形填塊漏氣,壓力計水柱下降到某 一高度 (通常在 3000~4000Pa 之間) 後,不再下降;如儀器係統本身漏氣,壓力計水柱將一直下到底。 注意事項: (1) 檢查儀器係統的氣密性時由於封底時間長達 5min,對 橡膠密封環不利,應盡量少做或不做。比如,在檢查自救器時若發現壓力計水柱不動,就意味著自救器與儀器係統本身都是氣密 的,無需要單獨檢查儀器係統的氣密性。 (2) 調整螺釘時,一定要在卸壓情況下進行,以免損傷機件。 (3) 封壓與卸壓時,應緩慢地進行,以免水濺到工作室裏。 如果工作室內有水應隨時用抹布擦幹,否則可能引起壓力計水柱 上升。 第 16 條 蓋上氣密儀封蓋,左手按壓杠杆的端部,以便右 手輕鬆地扣上封壓鉤,然後兩手放開,同時按秒表計時,到第 1Os 時,記下壓力計指示值;25s 時,再次記下壓力計指示值。 對於過濾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 15s 內壓力下降不超過 80Pa, 則認為氣密合格; 超過 80Pa 或壓力未到 4700Pa 的,則認為氣密不合格。對於隔絕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 1% 內壓力下降不超 過 300Pa, 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 300Pa 或壓力計未達到 4500Pa, 則認為氣密不合格。 1. 為檢查方便,可依前述將工作壓力範圍擴大到 4800~6000Pa 以上,隻是在最後,對處於不合格邊緣的自救器進行複查時,才把壓力精確地調到 4800~5300Pa(推薦調到上限) 。 2. 為提高效率,在封壓後第 1Os 時,若發現壓力計水柱停 留在 5000Pa 以上某一高度不動,則意味著自救器氣密合格, 不 必再觀察後 15s 。 3. 即使不漏氣的自救器,在封壓後 10s 內壓力計水柱也要 下降。這是正常現象,不是儀器係統漏氣,原因是: 顫動的水柱需一段時間才能穩定,儀器本身內部有縫隙,儀器內部被壓熱了 的空氣通過壁器向周圍散熱使本身壓力降低。 4. 即使儀器係統本身的氣密性不能肯定,在下列情況下,自救器的氣密性也是合格的。 (1) 對於化學氧隔絕式自救器,在最後的 15s 內壓力下降不超過 300Pa。 (2) 對於過濾式自救器,在最後的 15s 內, 壓力下降不超過80Pa。 第 17 條 氣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繼續使用;氣密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須進行處理。 五、檢查自救器時的注意事項 第 18 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應處於氣密儀檢查場所 2h 後 , 才能開始檢查。檢查時環境溫度波動不應超過 2 ℃,以避免壓力計水柱上升或下降, 導致數據不準 (如剛剛受到劇烈衝擊的、受熱的或剛剛從寒冷地帶帶來的自救器馬上在氣密儀上檢查時 , 常得不到精確結果) 。 第 19 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及氣密儀應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 暖氣熱源,檢查場所應盡可能避免有過堂風或受抽、排氣設備影 響。 第 20 條 被檢自救器上的煤粉和髒物應擦掉,不允許煤粉 和髒物等落到密封環和托盤上, 以保證氣密儀係統的可靠密封。 第 21 條 若扣上封壓鉤後, 壓力計水柱很快下降到400mm 以下,說明自救器大漏氣;如懷疑氣密儀係統本身的氣密性,可 換用庫存不漏氣的自救器作對比試驗,不可冒然調整氣密儀螺釘。 第 22 條 使用氣密儀時,加壓 (扣封壓鉤) 、卸壓 (鬆開封壓鉤) 均應緩慢地進行,用左手先緩慢地按壓杠杆端部,到位後再扣封壓鉤。卸壓時,也要用左手壓下杠杆端部以鬆開封壓鉤,同時用手力控製杠杆以達到緩慢地卸壓。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止濺到工作室裏,使機件損壞。 第 23 條 檢查自救器時,若發現壓力有上升現象,說明橡 膠密封環質量不好;如在後 15s 內壓力上升超過 40Pa, 則橡膠 密封環應予更換。 第 24 條 壓力計刻度管裏出現水泡時,表明壓力計缺水, 應注水後再用。為防止提封蓋時,將橡膠密封環粘起,應在每次 提蓋前先橫向滑動幾下。工作室內取出自救器時一定要輕拿輕放,注意不要把橡膠環帶出來。為延長橡膠密封環的壽命,在檢查自救器時,應使封蓋經常處於打開狀態,無故不得扣壓封蓋,還要注意不使封蓋碰有機玻璃罩。 第 25 條 自救器檢查完後,應立即取出,不可長時間放在氣密儀工作室裏加壓。 第 26 條 對氣密處於不合格邊緣的自救器, 應進行複查,但距上次檢查時間不得少於 3min 。 第 27 條 對氣密不合格的過濾式自救器,應在經校正誤差不超過± 1g 的天平上稱重, 增重不超過 10g 的,密封後可繼續使用。超過 10g 的應予以報廢。 第 28 條 為了尋找漏氣部位,可用直觀方法尋找,將自救 器放在自救器工作室裏加壓 30~60s。取出自救器後,馬上放入比環境溫度高 20~30 ℃的溫水中,冒泡處即是。但是,對大漏氣的自救器,切不可放入溫水中。否則,可能導致自救器進水報廢。一般地說,用直觀方法就可找到漏氣部位,實在找不到,也可用毛筆沾濃度適當的肥皂在自救器被加壓 30~60s 後塗抹於可能漏氣的部位進行檢查,冒泡處即是漏氣處。此法同樣適用於隔絕式自救器。 第 29 條 使用氣密儀檢查隔絕式自救器時,如果在後 15s內壓力下降 150~300Pa, 屬小漏氣,仍屬氣密合格,若漏孔不在橡膠密封墊處,應將漏氣處用錫焊封閉;如在最後 15s 內,壓力下降 150~300Pa, 屬中等漏氣,經多次試驗還未失效的,補漏維修後可繼續使用。對於在 15s 內下降 500Pa 以上或工作壓力很快降到 4000Pa 以下的大漏氣自救器以及封條破壞自救器已被攜帶人打開過的自救器應報廢。 第 30 條 維修自救器的工作場所應清潔,以避免粉塵、油 脂等進入自救器。 第 31 條 氣密儀的保管: 1. 儀器用完,要置封壓鉤的外緣於套筒的上麵,並將螺釘 調到最上,用封蓋與橡膠密封環脫離接觸,這樣,可保護密封環 不被壓縮。 2. 儀器應放置在比較安全的地方,要特別防止壓力計有機玻璃罩被碰撞。 3. 長時間不用時,應用加壓法將蒸館水從腳管上口排掉,襯放密封環保護圈,罩上塑料防護罩。 4. 應避免放在日光直射和暖氣等熱源直接影響的地方, 室 內溫度以 5~30 ℃、相對濕度 40%~80% 為宜。不準與腐蝕性物 質放在一起。 六、關於壓縮氧自救器 第 32 條 壓縮氧自救器應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保管和使用,凡開啟使用過的壓縮氧自救器,應由發放室進行刷洗、消毒、充氣和更換二氧化碳吸收劑,無論使用時間長短,二氧化碳吸收劑 必須全部更換。 第 33 條 壓縮氧自救器每半年檢查一次氣密性和氧氣壓力。 二氧化碳吸收劑也應每半年更換一次,橡膠件老化嚴重的應及時更換。 第 34 條 庫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劑每半年必須化驗一次,對 二氧化碳吸收率低於 30%, 二氧化碳含量大於 4%, 水分不能保 持在 15%~21% 之間的不準使用,其粒度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新購進的二氧化碳吸收劑應抽樣化驗,不符合上述標準的不準使用。 第 35 條 對於壓縮氧自救器的氧氣瓶必須按國家壓力容器 管理規定,每兩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壓力指示表按檢定規定進 行周期檢定。 第六篇 爆 破 爆破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的專職爆破工擔任,並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方準持證上崗。 第 2 條 爆破工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第 3 條 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 ,不準穿帶靜電的化纖衣服。 第 4 條 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製”。 第 5 條 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礦製定的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製度。 二、爆破前準備工作 第 6 條 區隊安排完工作後,確定當班當麵使用炸藥、雷管數量,由區隊值班人員填寫爆炸材料領用單,並領取合格的便攜式瓦斯檢查報警儀下井。 第 7 條 領取並檢查防爆發爆器。 1. 用發爆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指示燈要發亮。 2. 禁止用短路方法檢查發爆器。 3. 發爆器完好,電池有電。 第 8 條 領取並檢查電爆網路檢測儀表。常用爆破歐姆表。爆破歐姆表檢查方法為: 1. 使用前先檢查儀表性能。用10cm長的導線將兩個接線柱短路,此時歐姆表指針應為零,若指針不為零,則可調整調節旋鈕使之對零位。若調不動或有的歐姆表上沒有調節旋鈕,可更換電池。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記下指針的初始停留位置的刻度值,將測量後的讀數減去初始值,減後所得讀數即為測得電阻的歐姆數。 2. 用萬用表或毫安表檢查接線柱上輸出的電流強度,其值 不得大於30mA 的最大安全電流值,否則該儀表不能使用。 3. 將待測電雷管的腳線或網路導線端頭用砂布擦光,接在 接線柱上,指針能擺動則說明電路是通的。否則電路是不通的。讀出爆破歐姆表上的讀數,並與設計時的計算值相比較,以判斷 網路聯接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 9 條 領取放炮母線: 1. 必須使用橡膠銅芯雙線電纜。 2. 放炮母線接頭除鏽,扭結並用絕緣帶包好。 第 10 條 領取掏勺、炮杆(木質或竹質),炮杆直徑略大於藥卷直徑。 第11條 憑爆炸材料領用單,核實電雷管和炸藥的需用量 ,憑爆破證到爆炸材料庫領取所需爆炸材料。 三、爆破作業 ( 一 ) 爆炸材料的運送與存放 第 12 條 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第 13 條 領取的電雷管和炸藥應分別裝在不同的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 第 14 條 領到爆炸材料後必須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停留。 第 15 條 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除爆破工和護送人員 外,其他人員不得同行,並嚴禁在交接班和人員上下井的時間沿井筒上下。 第 16 條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炸材料。 第 17 條 爆炸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後,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製或其他絕緣材料製成的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 1. 爆炸材料箱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器設備的地點。 2. 炸藥和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箱內並加鎖 ,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嚴禁炸藥和雷管混放。 3. 不準任何人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 防爆型發爆器要懸掛在幹燥地點。發爆器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第 18 條 準備好夠全斷麵一次爆破用的炸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 ,並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 二 ) 起爆藥卷的裝配 第 19 條 隻準由爆破工裝配起爆藥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 20 條 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巷道內裝配起爆藥卷。 第 21 條 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 第 22 條 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 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 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一個起爆藥卷隻準裝一個雷管。 第 23 條 裝配起爆藥卷,應先將炸藥卷頂部揉軟,用木杆或竹釺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紮好略大於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後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餘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嚴禁將電雷管從藥卷側麵硬插入藥卷中或捆在藥卷上。 第 24 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振動或衝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第 25 條 裝配起爆藥卷的數量應根據眼數而定,並且用多少裝配多少。裝好的起爆藥卷要立刻整齊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不得遺失,不準隨地亂放。 ( 三 ) 裝藥操作 第 26 條 裝藥前,爆破工要與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工對工作麵及炮眼進行全麵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裝藥: 1. 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2. 爆破地點2O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3. 在爆破地點2O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 4. 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 5. 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 第 27 條 爆破工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第 28 條 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手拿木製或竹製炮棍將藥 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後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第 29 條 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與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 爆藥卷最後裝,起爆藥卷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 起爆的起爆藥卷先裝,起爆藥卷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 外。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起爆藥卷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 端,不得將起爆藥卷夾在兩藥卷中間。 ( 四 ) 封泥 第 30 條 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規定: 1. 裝填封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輕輕搗實。 2. 封泥的裝填結構,先緊靠藥卷填上 30~4Omm 的炮泥,然後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 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後輕輕搗實。 第 31 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2. 炮眼深度為0.6~1.O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 1/2 。 3. 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4. 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 5. 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6. 工作麵有2個或2個以上的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 五 ) 連線 第 32 條 連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1. 各炮眼雷管腳線的連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並聯或串並聯方式,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2. 電雷管腳線和連續線、腳線與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第 33 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敷設: 1. 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 緊並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2. 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後,可不受此限。 3. 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 麵。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4. 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5. 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接成短路。 ( 六 ) 爆破作業 第 34 條 爆破前應做好警戒工作: 1. 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 2. 各警戒地點除設置站崗人員外,還要設警戒線,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醒目標誌。 3. 爆破前工作麵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外的安全地點。 第 35 條 母線與腳線連接後,爆破工必須最後退出迎頭,並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第 36 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用具有檢測電阻值功能的發爆器或專用爆破歐姆表進行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時,其使用方法如下: 1. 將待測電爆網路導線端頭接在接線柱上,指針擺動則說 明電路是通的;當電阻值很大甚至為無窮大時,說明網路斷路不 通;當電阻值很小甚至趨近於零時,說明腳線短路。 2. 讀出表上的讀數,並與設計時的計算值相比較,以判斷網路連接質量是否合乎要求。 3. 發現斷路或短路及電阻值超過允許範圍時應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4. 檢測不合格的網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 第 37 條 整個電爆網路經過導通檢測確認合格後,才準將母線與發爆器電源開關連接,準備起爆。當確實查清所有人員都已撤離危險區,隨即發出第一次爆破信號,班組長確認無誤後,下達爆破命令。 第 38 條 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後,將發爆器鑰匙 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並發出第二次爆破信號,5s後方可起爆。 第 39 條 電雷管起爆後,將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 , 並扭結短路。拔下的發爆器手把和鑰匙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 ( 七 ) 爆破後檢查及處理 第 40 條 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後,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安全網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及時處理。若無危險,可解除警戒,進入作業。 第 41 條 檢查工作麵爆破情況。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工 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m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 因。 第 42 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 ,爆破工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遵守下列規定: 1. 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 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 嚴禁用鎬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 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 嚴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炮眼。 4. 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 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 43 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 眼中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 藥。 2. 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 3. 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須灑水。 四、爆破收尾工作 第 44 條 爆破結束後,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作業。 第 45 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 46 條 爆破工將爆破母線、發爆器、便攜式瓦斯檢查報 警儀、爆破歐姆表等收整好。 第 47 條 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當班交回發放地點。 第 48 條 升井後將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交回儀器發放室。 五、注意事項 第 49 條 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 50 條 爆炸材料新產品,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後,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 51 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 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 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 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一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在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第 52 條 必須使用經全電阻檢查合格的電雷管,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第 53 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炸材料運送到井底工 作麵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人員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都必須撒到地麵或生產水平。 第 54 條 嚴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 55 條 嚴格落實綜合防塵措施,有效使用各種防塵設施 ,防止粉塵濃度超限。 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工 一、一般規定 第 1 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 2 條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第 3 條 各種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但當條件限製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 第 4 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應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須貯存在硐室或壁槽內,硐室之間或壁槽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離的規定。 井下爆炸材料庫應包括庫房、輔助硐室和通向庫的巷道。輔 助硐室中,應有檢查電雷管全電阻、發放炸藥、電雷管編號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發爆器等專用硐室。 第 5 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庫房距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響全礦井或大部分采區通風的風門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60m。 2. 庫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35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2Om。 3. 庫房距地麵或上下巷道的法線距離;硐室式的不得小於3Om,壁槽式的不得小於15m。 4. 庫房與外部巷道之間,必須用3條互成直角的連通巷道相連。連通巷道的相交處必須延長2m,斷麵積不得小於4m2。在連通巷道盡頭,還必須設置緩衝砂箱隔牆,不得將連通巷道的延長段兼作輔助硐室使用。庫房兩端的通道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設置齒形阻波牆。 5. 每個爆炸材料庫房必須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供發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須裝有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庫回風側,可鋪設軌道運送爆炸材料 ,該出口與庫房連接處必須裝有1道抗衝擊波密閉門。 6. 庫房地麵必須高於外部巷道的地麵,庫房和通道應設置 水溝。 第 6 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砌镟或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不得滲漏水,並應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必須砌镟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於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第 7 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t,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kg,電雷管不得超過2天的需要量。 第 8 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 除外)的照明設備,照明線必須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 127V。嚴禁在貯存爆炸材料的確室或壁槽內裝燈。不設固定式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房內。庫內照明 設備或線路發生故障時,在庫房管理人員的監護下檢修人員可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進入庫內工作。 二、爆炸材料發放準備工作 第 9 條 爆炸材料裝卸、運輸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裝卸或搬運時,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並事先檢查包裝容器,如有破損必須重新包裝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必須輕拿輕放,嚴禁發生投拋、震動、撞擊、摩擦、拖拽和墜落現象。 3. 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不能同車運輸。 4. 運輸時裝車高度要低於車廂10cm,車廂底部應鋪軟墊,要平穩放置,不能倒置或側放。運輸其它各類炸藥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上緣。 5. 卸和運輸爆炸材料過程中及火藥庫內,不準帶火種。 6. 雷管和炸藥嚴禁在同一地點,同時裝車或卸車作業。 第 10 條 爆炸器材堆放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箱堆之間距離不小於1.3m,箱堆和牆壁的距離不小於20cm 。 2. 為防止藥箱傾倒,撂放炸藥、導火索裝箱,一般不超過 1.8m。存放紙箱高一般不超過5箱。堆放雷管箱總高不超過1.6m, 不同品種必須分別存放。 3. 雷管箱堆邊沿應垛成台階式箱堆,如直垛堆最高不超過3 箱,並有防止倒箱措施。 第 11 條 從成束的電雷管抽取單個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段的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後的單個電雷管,必須將雷管腳線的末端扭結。 第 12 條 電雷管的導通操作: 1.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2. 導通前,應將檢測儀轉換開關旋轉幾次,並使指針指在“零”位。 3. 電雷管導通時必須在專用壁槽內進行,安全箱上應鋪有柔性材料,並符合安全防護規定。 4. 電雷管每次隻能單發導通,嚴禁兩發或多發同時導通,導通時工作人員不準超過2人。 5. 電雷管導通時必須把雷管放在安全箱內,並保證接觸良好,方可導通。 6. 導通時,如發現指針調不到“0Ω”時,應更換新電池,更換電池時應遠離雷管。 第 13 條 電雷管的編號操作: 1. 壓碼操作 (1) 雷管壓碼機所安裝的工作室,必須設導靜電膠皮和防靜電設施,工作室內不得貯存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2) 操作人員必須穿戴棉製工作服方可操作,嚴禁穿化纖類衣服進行操作。操作前要認真檢查壓碼機各零部件運轉是否完 好。確定無誤後,用10#機油少許滴入鋼字滑塊與導板的接觸麵方可操作。 (3) 雷管壓碼機工作室內最大貯存雷管量不得超過100發,工作台左右各放置一個安全箱,單個安全箱內貯存量不得超過50 發雷管。 (4) 雷管壓碼前,先將打把後的雷管腳線短路。將雷管插入機體後,將手放在安全擋板後麵,然後踩動腳踏板進行編碼。 (5) 碼機所壓字碼必須壓在雷管塑料塞裸管端8~30mm處 ,嚴禁壓在其他部位。禁止雷管未取出就進行複位操作。 (6) 壓碼機每編碼 300~400 發雷管時,操作人員應對字頭表麵用毛刷將字麵上的留有物清刷幹淨。在清刷時,壓碼機周圍不得存放雷管。 2. 滾碼操作: (1) 執行此條電雷管壓碼操作的 1 、2 、3 項。 (2) 滾號前,先把成把的雷管腳線末端短路,將雷管插入機體內,雷管裸露長為5mm,手放在機體靠自身的一側,然後按壓杆滾號。 (3) 滾號時,滑塊壓下後,立即上了號碼,必須先取出雷管,然後再進行複位操作,這一點務必記住。 (4) 換號碼時,提出滑塊,鬆動緊固螺釘,取出字頭,刷清字頭字麵和底部,放入盒內原位,再夾出新字頭,裝字頭用手按到底,緊固螺釘,換號碼完畢。 三、爆炸材料發放和回收 第 14 條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發放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做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第 15 條 憑爆破工證件發放爆破材料。 第 16 條 按蓋章生效的爆破材料領用單發給爆破工爆破材 料,並登記記錄。 第 17 條 電雷管要對應爆破工登記編號進行發放。 第 18 條 回收當班爆破工交回的剩餘爆炸材料,並對應發放賬目填寫爆破單、報表等,做到賬、卡、物三相符。 第 19 條 對當班爆破工交回的雷管完成打把、編號、二次導通工作,放到對應的爆破工雷管箱內。 第 20 條 爆破器材發放手續齊全,賬目清晰,日清月結,帳、卡、物三相符。 四、安全注意事項 第 21 條 經常檢查,防止變質和自燃自爆,嚴格執行“先入先出”製度,不得積壓,不合格產品不準發放。 第 22 條 庫房內設有幹濕溫度計,定時觀察庫內幹濕溫度。 第 23 條 庫房外來人員憑證進入,並登記。嚴禁無證人員進入庫內,嚴禁把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等物品帶入庫內,嚴禁在庫內進行與工作無關的一切活動。 第 24 條 嚴禁穿易產生靜電的任何衣服進入庫房,開啟雷管箱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 25 條 庫內爆炸材料應擺放整齊,各項設施清潔,地麵無雜物。 第 26 條 壓碼錯誤、字碼不清以及位置不當的電雷管按報廢處理。 第 27 條 經全電阻檢查,電阻達不到要求的電雷管按報廢處理。 第 28 條 變質或報廢的炸藥、雷管專門存放,妥善保管。 第 29 條 雷管箱不得裸露釘頭。 第 30 條 經常檢查庫房滅火器、砂箱、鏟子、防火桶等, 保證完好。 第 31 條 雷管或炸藥的擺放高度不得超過 2 箱。 第 32 條 庫房抗衝擊波密閉門、抗衝擊波活門以及其他風 門要保持關閉狀態。並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第七篇 地質測量 地質觀測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生產礦井的地質觀測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礦井地質觀測必須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稱,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擔任。 第3條 掌握礦井地質觀測、試驗儀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檢驗、保養和使用製度。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格遵守《測繪法》,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地質規程》中各項技術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彙總測量資料。 第5條 地質觀測應做到及時、完整、統一。 1.觀測記錄必須在現場進行,並記錄在專門的地質觀測記錄薄上;記錄薄應統一編號,妥善保存。 2.描述地質現象,應做到內容完整、重點突出,客觀地反映地質現象的真實情況。 3.每次觀測必須記錄觀測的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者的姓名。 4.礦井地質觀測要把現場和室內,宏觀和微觀觀測結合起來。 5.地質記錄薄中描述的地質觀測資料,必須在上井後2天內整理完畢,並編繪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圖或素麵卡片。 6.對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調整有影響的地質資料,要及時填繪在有關的生產用圖上。 第6條 嚴禁在地質觀測、資料彙總、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 四、準備工作 第7條 地質觀測人員應根據工作麵的位置、進度及相鄰區的地質資料等情況,確定觀測的內容、目的及觀測方法。 第8條 地質觀測人員必須備齊觀測、記錄用具,如工具包、記錄本、鉛筆、放大鏡、地質錘、皮尺、羅盤、坡度規、條痕板、釘子、線繩等。 第9條 觀測結果必須及時記錄在專用的記錄本上,記錄本應統一編號、妥善保管。每次觀測必須記錄觀測的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者的姓名。 第10條 現場的觀測記錄必須采用《煤礦地質測量圖例》中所規定的符號。 第11條 地質觀測結果應及時複查、核實,確保提供的地質資料準確無誤。 五、地質觀測 (一)沉積岩的觀測與描述 第12條 內容和要求 1.要正確描述沉積岩的顏色,要取其新鮮斷麵所顯示的顏色;單色岩石先鑒定岩石基本顏色,再觀察其色度的深淺。描述時要把主要顏色放在後麵,次要顏色放在前麵,如深紫紅色、淺黃綠色等。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的岩石,首先鑒定出岩石主要顏色,再確定次要顏色。 2.要逐一觀察沉積岩的結構類型,根據碎屑的礦物成分及含量確定岩石類型;當某一礦物成分含量達到25%以上時,要對其進行詳細描述,並參加岩石的命名。 3.要觀察、描述沉積岩的碎屑的粒度大小,並按岩石粒度分級標準和岩石粒度命名原則進行命名。碎屑粒度含量達50%以上者構成基本名稱;粒度含量為50%~25%者,以“質”表示;粒度含量為25%~5%者,以“含”表示;含量少於5%則不參與命名。如含粉砂細砂岩,砂質泥岩等。 4.對於中砂粒及以上的碎屑岩要觀察、描述碎屑顆粒的滾圓度和分選性。 5.要觀察、鑒定膠結物的成分,描述其膠結狀態、類型。 6.要描述沉積岩的層理類型。區分水平、斜交、交錯、波狀、透鏡狀層理類型。 7.要盡可能地鑒定化石的種類,重點觀察、描述其特點、數量、大小及產狀。 8.用錘擊法或用小刀、指甲刻劃來確定岩石的摩氏硬度,並描述其斷口形狀和條痕色調。 9.觀察、描述岩石的吸水性(遇水變軟或膨脹)等物理性質。 第13條 粘土岩應注意觀測描述岩石的顏色、物質成分、固結程度、滑膩與幹燥程度、可塑性、吸水性、發育程度以及有無結核、包體結構及頁理發育程度。 第14條 沉積岩的觀測方法及注意事項: 1.觀測描述工作必須隨著井巷工程的掘進及時進行,並須敲開岩石,觀測描述其新鮮斷麵。 2.觀察描述岩石顏色和條痕時,要在統一的自然光線和岩石濕度下進行。 3.一般情況下用放大鏡和肉眼在現場進行觀察、描述;若有特殊需要,可采取岩樣在室內磨片,用顯微鏡或化學方法進行鑒定。例如可用濃度為5%的稀鹽酸試劑滴在岩石標本上,若發生氣泡,即可確定碳酸鹽成分的存在。 4.靠近露頭受風化影響的岩石,應沿其傾向每隔10米選一個點觀測描述。 5.要采取具有典型特征的岩石作為標本,放在標本箱內妥善保存,標本上要貼標簽,注明岩石名稱、標本的形狀特征、取樣地點,曾位及取樣時間。 (二)火成岩的觀測與描述 第15條 含煤地層中的火成岩應進行一下觀測描述: 1.顏色、結晶程度及礦物成分,並確定火成岩的名稱。 2.侵入體的位置、產狀、寬度及含水性。 3.侵入體周圍的煤層變質範圍及其變質程度。 4.觀察火成岩的內生節理及含水性。 (三)煤層的觀測與描述 第16條 井筒、石門等穿層巷道所揭露的煤層,不論是否可采,均應按《礦井地質規程》的要求進行觀測、描述。 第17條 沿煤層掘進的巷道(包括工作麵切眼),其煤層觀測點的間距,根據煤層的穩定程度分別為:穩定煤層大於50米不小於100米;較穩定煤層大於25米不小於50米;不穩定煤層大於10米不小於25米;極不穩定煤層不大於10米, 第18條 穩定和較穩定煤層,兩觀測點的煤厚之差大於0.25米或傾角之差大於5°時,在兩側點間必須增加一個觀測點。 第19條 兩側測點有構造時,必須測量其產狀,並繪製素描圖。 第20條 各煤層觀測點的描述內容包括煤層結構、煤層厚度、煤層頂底板岩性、煤質、煤層含水等。 第21條 當煤層變薄、分叉尖滅時,應著重觀測煤層的結構、煤質、厚度及煤岩層的接觸關係、煤層頂底板的變化情況,圍岩岩性特征等,為分析煤厚變化原因,預測變薄帶、可采邊界、分合區界積累資料。 第22條 當煤層受古河床衝刷時,應著重觀測衝刷帶的衝刷標誌、延伸方向、岩性、寬度、深度以及煤厚和煤質,係統收集供判明衝刷類型、推斷衝刷變薄帶方向和範圍的基礎資料,並采取定向標本。 第23條 當煤層受褶皺、斷層、岩漿侵入及喀斯特陷落破壞,並引起煤厚變化時,應著重觀察煤質、煤岩層接觸關係、煤層結構及煤厚。 第24條 煤岩特征的觀測、描述應包括煤的光澤、顏色、斷口、硬度、脆韌性、內生裂隙數量及發育特征,以及宏觀煤岩組分,煤的破碎特征、煤的名稱等。 第25條 煤層結構的觀測應包括煤層的各個分層和夾矸層的層數、厚度、穩定性、夾矸的形態、岩性特征及其接觸情況。對複雜結構的煤層,對各分層和厚度大於0.05米的較穩定的夾矸,均應進行分層分量。 第26條 煤層厚度觀測應遵守的規定: 1.直接丈量煤層的真厚度。在不能直接丈量真厚度時,可丈量煤層的偽厚,再換算成真厚度。觀測精度以米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2.對於分層開采的厚煤層,在回采第一分層時必須探煤厚;對於分層開采的特厚煤層,在回采倒數第二分層時必須探煤厚。 第27條 煤層頂底板的觀測內容: 1.煤層頂底板的岩性、厚度及與煤層的接觸關係,頂板裂隙的發育程度以及岩石的堅硬程度等,並需繪製小柱狀圖。 2.偽頂、直接頂板的岩性如有變化或不穩定時,需觀測其厚度變化範圍和尖滅點的位置。 第28條 煤質觀測的主要內容包括煤的變質程度、灰分的變化,以及後生變化對煤質的影響等。 第29條 煤層含水性的觀測內容主要是煤層的出水情況。一般分幹燥、潮濕、滴水、淋水、湧水等。 (四)煤岩層產狀的觀測 第30條 順層巷道中煤岩層產狀的觀測: 1.煤層頂板較平整時的操作程序: (1)用半圓儀的直邊在頂板層麵上移動找平; (2)沿直邊方向劃一條線段; (3)用礦燈照此線段,在羅盤保持水平的條件下轉動羅盤,使羅盤玻璃鏡中的長線與走向線在鏡中重合; (4)磁針所指的方位刻度值即為煤層走向方位角; (5)將半圓儀直邊貼在層麵上,垂直走向即可測出煤層傾角; (6)順傾斜方向可用羅盤測出煤層傾向; (7)用產狀符號在草圖上標定煤層的傾斜方向。 2.煤層頂板不平整時,可在上、下幫的穩定夾矸或底板麵上掛半圓儀拉線,找出最大傾角,並用羅盤測出其傾向。利用走向與傾向的夾角為90°的關係,求出煤層走向。 3.當巷道內的金屬支架、鐵軌、電纜對於羅盤有幹擾時,不得使用羅盤。煤岩層產狀可采用幾何丈量法求得。 第31條 穿層巷道中煤岩層產狀的觀測 1.一般穿層巷道中煤岩層產狀的觀測: (1)在巷道兩幫選同一層麵,用繩掛半圓儀並拉平; (2)用羅盤測出煤層走向; (3)在與走向垂直的層麵上,用半圓儀測出傾角; (4)按走向與傾向夾角90°的關係,求出傾向。 2.在與岩層走向夾角較小的巷道中觀測產狀時,可在巷道中間測得兩組視傾向、視傾角,也可以在掘進工作麵及一幫分別測得視傾角,用作圖法間接求出產狀。 (五)褶曲的觀測、描述 第32條 觀測描述的內容: 1.褶曲的位置、傾伏方向和傾伏角。 2.褶曲兩翼煤岩層和褶曲麵的產狀要素。 3.褶曲與煤層變化、頂板破碎關係。 第33條 順層的水平巷道,當其走向變化大時,應加密產狀觀測來控製褶曲的形態。 第34條 上、下山及石門、大巷遇褶曲時,可用巷道剖麵圖結合岩層產狀觀測來控製。 第35條 根據產狀和同一層麵標高的變化,可確定褶曲的幾何尺寸。 (六)節理的觀測、描述 第36條 節理的觀測、描述內容包括節理位置、岩性層位、產狀要素、節理名稱、節理麵的形狀及充填物的性質、含水性及瓦斯情況,測定單位麵積平均節理條數,做素描圖等。 第37條 在井巷及采煤工作麵測定節理時,首先應測定測區的長、寬,然後按上述內容逐一觀測,並填入規定的記錄格式內。 (七)斷層的觀測,描述 第38條 斷層的觀測,描述內容: 1.斷層麵的形態、擦痕和階步特征,斷層麵的產狀要素和擦痕的傾伏角。 2.斷層帶中斷裂構造岩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斷層帶的寬度、充填物和膠結的情況。 3.斷層兩盤煤岩層的產狀要素,煤岩層的層位和岩性特征,斷層旁側的伴生和派生小構造及斷層的含水性。 4.斷層間的相互切割關係,斷層、褶曲組合特征,斷層與煤層厚度變化的關係等。 5.判別斷層性質。 第39條 斷層的觀測、描述方法: 1.確定斷層位置。測量巷道已知標誌點到斷層的距離和方位,每當斷層麵成組出現時,則需分別測出各斷裂麵的位置,並確定出主要斷裂麵。 2.測量斷層麵產狀與斷煤交麵線。斷層麵產狀與岩層產狀測量方法相同,當斷層麵產狀變化較大時,要掌握其變化特點和原因。實測斷煤交麵線時,先從巷道兩幫上斷層跡線向同一盤煤層的頂板或底板的交點拉線繩,然後用羅盤測量出線繩的傾伏方向與傾伏角。此方向即為斷煤交麵線方向。 3.確定斷距。斷層落差小於巷道高度時,可在巷道一壁實測各種斷距;斷層落差大於巷道高度,且地層出現重複或缺失時,可據測得的水平斷距或鉛垂斷距,並用換算或圖解量的方法推算其他斷距。也可根據鑽探、巷探所獲得的斷層兩盤岩層層位進行地層對比,求出兩盤同層位之間的距離,即地層斷距,並據此換算其他斷距。 4.描述斷層。一般以素描為主,再配合一些必要的數據和簡要的文字描述。主要有巷道剖麵圖加注數字;巷道平麵圖加注數字;巷道平麵圖加小斷麵圖;巷道平麵圖加巷道剖麵圖等。 5.斷層兩盤煤層和岩層必須進行詳細對比,確定其所屬層位。 6.回采工作麵的斷層應每隔10~30米跟蹤觀測一次,觀測方法及要求與一般的斷層相同。 (八)陷落柱的觀測、描述 第40條 陷落柱的觀測、描述內容: 1.陷落柱的形狀、大小、陷落角及位置。 2.陷落柱與正常煤、岩層的接觸關係。 3.陷落柱體與圍岩接觸部位的充填物性質和特征。 4.陷落柱內岩塊的性質及充填物的密實程度、大小和層位時代。 5.陷落柱周圍煤、岩層的產狀變化。 6.按觀測煤層含水性的內容觀測陷落柱的含水性。 六、收尾工作 第41條 觀測過程中發現地質變化異常或危及現場安全生產方麵的問題必須及時彙報。 第42條 及時整理觀測資料,上井後必須當天完成上表、填圖、兩天內整理完成各種台帳、卡片的歸檔。 水文地質觀測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基本建設、生產礦井水文地質的觀測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礦井水文地質觀測必須由具有專業技術職稱,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擔任。 第3條 掌握礦井水文地質觀測、試驗儀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檢較、保養和使用。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格遵守《測繪法》、《煤礦安全規程》,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中各項技術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彙總水文觀測資料。 第5條 嚴禁在水文地質觀測、計算、資料彙總、統計中弄虛作假。 四、觀測準備 第6條 水文地質觀測應根據觀測項目及有關規定,確定觀測內容、目的及觀測方法。 第7條 水文地質觀測工必須備齊觀測、記錄用具。 第8條 觀測結果必須及時記錄在專用的記錄本上、記錄本應統一編號、妥善保管。每次觀測必須記錄觀測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者的姓名。 第9條 水文地質觀測結果應及時複查、核實,確保提供的地質資料真實可靠。 五、水文地質觀測 (一)地麵水文地質觀測 第10條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包括水文氣象及地麵水文地質點的觀測。地麵水文地質調查與觀測的內容要符合《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的要求。 第11條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應根據需要進行觀測。 第12條 對地麵氣象觀測的要求: 1.凡距離氣象台(站)較遠的礦井,應在設立的氣象觀測站內進行觀測。距離氣象台(站)較近的礦井,應在設立的雨量觀測站內進行觀測。 2.礦井氣象觀測項目,與氣象調查內容相同。 第13條 地表水觀測。觀測項目於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觀測時間,一般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後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 第14條 地下水動態觀測應在下列地段網點繼續觀測: 1、對礦井生產建設有影響的含水層。 2、影響礦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逕流帶(構造破碎帶)。 3、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係的含水層。 4、礦井先期開采的地段。 5、在開采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的地段。 6、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點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脅的地段。 8、疏幹邊界或隔水邊處。 第15條 觀測點的布置,應盡量利用現有的鑽孔、井、泉。 第16條 觀測內容主要是水位、水溫和水質,對泉水還應觀測流量。 第17條 觀測點應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誌,測定坐標和標高。觀測點標高每年複查一次,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測。 第18條 觀測降水量常用的儀器為直徑20厘米的雨量器,或與雨量器口徑相匹配的雨量杯。雨量器、自計雨量計應保持清潔。要經常清除盛水器內的淤雜物,擦洗自計雨量器的虹吸管。需每日調整自計鍾、換自計紙、添加墨水、觀測儀器運轉情況。冬季要及時清除儲水器內的冰霜,防止儀器凍裂。觀測要求: 1、觀測降雨量記至0.1毫米,不足0.05毫米時可不作記載。曆時記至分鍾。 2、每日降水量以早8時為每日分界,從本日8時至次日8時的降水量為本日的降水量。 3、觀測降水量應采用定時分段觀測製,時段及其相應時間表: 降雨量觀測時間分段表 段數 時間(時) 1段 8 2段 20、8 4段 14、20、2、8 6段 12、16、20、24、4、8 8段 11、14、17、20、23、2、5、8 12段 10、12、14、16、18、20、22、24、2、4、6、8 24段 從本日9時至次日8時,每小時觀測一次 4、非雨季可隻分一段,每日8時觀測。但降雨量大的地區或雨季高峰時,則應根據礦區(井)防洪需要規定觀測時間。 5、降水間隔等於或小於15分鍾可看作一次降水,間隔15分鍾以上可看作兩次降水。 第19條 降水量的量法: 1、將儲水瓶內的水倒入量杯。量杯呈垂直狀態嗎,使視線與量杯水麵平齊。 2、觀測量杯中水麵的凹下麵,記至0.1毫米。每次觀察後應立即記入記錄簿中。 3、如降水量較多,不能一次量完,可分次量,將總數記入記錄簿內。 4、每次水量待複測後方可倒去。 5、自計雨量計應該按說明書規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用。 第20條 降水量觀測記錄的統計: 1、每日觀測完畢後,應檢查觀測記錄簿各段(或各次)水量記錄是否正確、齊全。發現有錯誤或不全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改正。 2、月終時應在降水量統計表中填寫旬、月、日最大降水量及出現日期。 3、自計雨量計的記錄還要作時間訂正、虹吸訂正和虹吸記錄紙傾斜訂正等工作。 必須查清井田範圍內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包括塌陷積水區)的彙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對滲漏情況,要在井下設點定期觀測,並對地麵相關水體水量等進行監測。必要時,取水樣作分析、放水試驗與連通等工作。 第21條 地表水位觀測站的建立啊,應符合以下要求: 1、觀測站應建立在地基牢固、觀測方便並具有代表性的地點。 2、實測站基麵坐標、高程,測定不同高程的斷麵積,以便計算不同水平的過流量。 3、實測水平標尺的零點標高。 4、根據水位標尺的零點高度,重新計算水位,並用紅墨水填在“水位”欄內。 第22條 對地麵井、泉、水文鑽孔、河流、渠道、湖泊、水塘、水庫及塌陷區積水區等設立的觀測站,要統一編號,所設置的固定觀測標尺及測量坐標和標高,每年複測一次,發現有變化應隨時補測。 第23條 地麵水文地質觀測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同步進行,若達不到同步,則應按順序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 第24條 地表水體的水位觀測,必須使用水位標尺或自記水位計。 1、水位標尺讀數應讀至厘米,記載以米為單位。直接觀測讀數時,應使視線盡可能的接近水麵,讀取水麵截於水位標尺上最近的一個讀數。當水麵落到水位標尺零點以下時,使用標尺量取的水麵到水位標尺零點的距離為負數。 2、在有風浪的情況下,應將波浪的峰頂和穀底在水位標尺上所截取的最大和最小值讀數都記下來,取其平均值。 3、必須保證測得關鍵地形點的最高水位,如發現漏測,應立即在斷麵附近找出兩個以上的可靠洪水痕跡,及時測下高程。 4、如果在斷麵附近找不到洪水痕跡,則應在斷麵上遊及下遊各找出一組洪水痕跡記錄下來。 第25條 使用自計水位計觀測水位,應在每日8時或經指定的其他固定時間 和校正。性能良好的長期自計水位計,在水位變化不大時,可改為每2~5日檢查校正一次。自計紙應按其周期記錄形式,每個周期結束時及時更換。 檢查和校正依次按以下步驟進行: 1、將攜帶的時鍾對準。 2、觀測校對水位標尺的水位。 3、在記錄紙上記錄準確的時間和水位。 4、調整自計水位計處於正常運轉狀態。 第26條 井、泉和鑽孔水位觀測需遵守下列規定: 1、在使用鉛鍾、電極、水位計或自計水位計等器具測量水位時,嚴禁使用標誌不準或滑動的測繩和電線。 2、當測繩和電線標記與標準鋼尺的比長誤差超過1/1000時,應重新標定和更換。水位遙測儀每半年要用測繩實測校驗一次。 3、每個測點使用固定的測量工具,不得隨意更換。必須更換時,要用新舊測量工具同時各觀測一次,並進行誤差改算。 4、每次水位觀測要進行兩次實測和讀數,讀數讀至厘米。以米為單位時,估讀至小數點後二位。水準觀測取二次平均值為采用值。 5、水井或水文鑽孔水位觀測結束後,必須妥善保護井口裝置,切實防止鑽孔被破壞和堵塞。 6、每年必須進行一次水井和鑽孔的深度測量,發現淤泥堵應提請領導采取清掃措施。 第27條 觀測井、泉、鑽孔湧水量時,應根據湧水量的大小,分別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浮標法、噴水鑽孔法、流量計(水表)法等不同方法。地表水體和地下水的水位觀測,隻準使用測繩、鉛鍾(或電極接頭)和自計水位計、水位遙測儀等測量工具。 第28條 用水堰觀測湧水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堰要堅固,槽(箱)內壁要光滑,不易變形。水堰要安裝在平直、坡度不大於0.5%的水流平穩的水溝內,安裝時要用水準尺找平。如果必須安置在水流湍急的地點時,則必須采取消能整流措施,使流過水堰的水流保持平穩。 2、觀測前應檢查水堰是否變形、傾斜、漏水,堰根外側通氣帶是否堵塞等。 3、水堰內及其附近如有雜物沉積,必須清理。讀數標尺應設在堰板的迎水方向,與堰板的距離應不少於3倍的堰口高度。每次觀測至少測量兩次水頭值,取其平均值。 第29條 用流速儀測定湧水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水流速度、水深狀況,選擇不同型號的流速儀。井下水溝內測流速和計算流量也可使用電子式防爆流速、流量儀。 2、流速儀一般應每年校正一次,並重新標定流速參數。 3、測流速時斷麵的位置應選在河流(水溝)平直、河底比較平坦、水流平穩的地段。根據河段(水溝)實際情況布置測速垂線,然後在各測線斷麵上實測數點的點流速,取其平均值即為測線斷麵的平均流速。 4、流速測定時,首先應確定流速垂線的數目,一般視河寬及斷麵的形狀而定。 第30條 在特殊條件下,如需采用浮標法測定湧水量時,應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 1、在難以使用流速儀或缺少測速儀器的情況下采用。 2、浮標法的實測斷麵應選在順直且比較規則的地段,其長度為井下水溝的5~10倍:水溝水流應均勻平穩,無漩渦及回流,無阻礙水流的雜物等。 3、實測時按下述程序進行: (1)選定實測地段後,按相等距離布設2~3個斷麵,即上斷麵、基斷麵(中斷麵)、下斷麵。 (2)對每個斷麵進行橫斷麵測量,水深點距應為0.3~1.0米,並用坐標紙彙出橫斷麵圖。井下水溝橫斷麵測量水深不得少於3個點。 (3)根據實測地段水的深淺選擇浮標種類,從上遊斷麵以上5~20米處投放,以便使浮標在接近上斷麵時,已具有同行水流的速度,測出浮標從上遊斷麵至下遊斷麵的時間,求出流速。 4、浮標可采用水麵浮標及浮遊浮標。井下可用木片、乒乓球、紙片等代替水麵浮標。 第31條 地下水溫的觀測,應根據地下水的深度、溫度、井(孔)口徑及要求測量的精度,選用不同的觀測儀器,溫度計放在水中的時間不少於3~5分鍾,讀至0.1℃。使用高靈敏度測溫儀時,需按儀器說明書的要求操作和記錄。 第32條 對塌陷積水區和水庫,除觀測水位外,還應在地形圖上圈出積水範圍,用球積儀分段計算不同水深的麵積,求得塌陷積水區、水庫的總積水量。同時,要根據地形圖和地表水係的分布情況圈定和計算該塌陷積水區或水庫、塘壩的彙水麵積,以便預計不同降水強度下的可能彙水量和水位上升情況。 (二)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33條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的任務 1、為礦井建設、采掘、開拓延伸、改擴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 2、在采掘過程中進行水害分析、預測和防探水。 3、提供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質資料。 4、為鑽探、堵水注漿提供觀測資料。 第34條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的內容: 1、礦井、水平、含水層、煤層、采區和采掘麵的湧水量觀測。 2、井巷及采麵的突、湧、淋、滲、滴水點的水量、水質、水文觀測。 3、井下各類水文地質鑽孔、地質孔的水量、水位(壓)水質、水溫的動態觀測。 4、井巷及井下鑽孔揭露含水層、導(阻)水斷層、陷落柱、喀斯特裂隙、喀斯特暗河洞穴、湧砂點等的水文地質調查及編錄。 5、礦井可能的充水通道的水文地質編錄。 6、定期檢查各類防(隔)水煤柱的留設情況。 第35條 井下湧水量的觀測,應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或其他先進的測水方法。 第36條 井下湧水量的觀測在下列情況下可用容積法測量: 1、湧水量較小且有管狀引水設備的井(孔),或備有水箱、水池等容積較大的容器時,應設置便於測量的標尺和放水用的閘閥。 2、在井下可利用井筒、巷道作為容積時。 3、頂幫的淋、流水可用塑料薄膜將水彙集到容器內。 第37條 新鑿立、斜井,垂深每延伸10米時,觀測一次湧水量。掘鑿至新的含水層時,雖不到規定的距離,也應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一次湧水量。 第38條 觀測井巷及井下鑽孔揭露的含水層時,要確定含水層的名稱,詳細觀測、記錄含水層的產狀、厚度、岩性、成分、顏色、構造、裂隙和喀斯特發育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坐標、標高、出水形式、湧水量及水溫等,並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必要時應進行水中環境同位素比值及特殊元素的測定。 第39條 井筒或穿層石門揭露含水層時,要繪出頂及左、右或底左、右三麵1:100~1:500的展開圖,應較全麵地反映含水層及頂底板的地質特征,喀斯特、導水裂隙及有意義的構造等在空間的展布情況。繪製展開圖時,兩壁應采用同一起點、同一方位、同一坡度的觀測基線。 第40條 觀測喀斯特時,要注意其形態、方位、大小、所處標高和岩石層位及其與斷層裂隙和上下層的關係,有無充填物及充填物成分和充水情況。 第41條 繪製喀斯特素描圖或進行實測編錄的步驟: 1、確定實測範圍及方向,說明喀斯特賦存的地點及相應的坐標、標高,確定素描圖的比例尺。 2、進行實測描繪,整理清繪成圖。 3、重點地段的喀斯特形態除進行實測素描外,應攝影或錄像記錄。 第42條 觀測含水層裂隙,較密集裂隙可取1~2平方米,稀疏裂隙可取4~10平方米的範圍內進行,觀測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1、應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並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岩石的裂隙率。 2、充填程度及充填物。 3、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製裂隙玫瑰圖等。 4、測定麵積。 第43條 開采受地下水威脅的煤層所揭露斷層,在其出水或有出水征兆時應記錄斷層的位置,確定其坐標、標高,並觀測以下內容: 1、斷層的產狀及落差。 2、斷層帶的寬度及其力學性質。 3、斷層兩盤含水層的岩性、厚度、破碎程度、頂底板承受的水頭壓力。 4、斷層帶充填物的膠結程度,判斷其含水性、導水性及隔水性。 5、出水情況、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測定其出水量,並觀測變化趨勢。 6、水的物理性質(溫度、顏色、氣味等),必要時取樣進行水質分析或環境同位素比值的測定。 第44條 對於井下揭露出的出水或有出水征兆的小型褶曲構造,其觀測內容如下: 1、褶曲的產狀及力學性質,記錄觀測點位置,確定其坐標、標高。 2、裂隙的產狀、發育程度及充填情況。 3、出水狀況、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測定水量、觀測變化趨勢。 4、水的物理性質(溫度、顏色、氣味),並取樣進行全分析,必要時應測定環境同位素比值。 第45條 井下探到或揭露陷落柱時,應進行下列觀測: 1、陷落柱的位置(坐標及標高),盡量圈定其範圍。 2、詳細觀察陷落柱內充填物的岩性、膠結程度等。 3、湧水的陷落柱要測定湧水量,並要取樣做水質分析。 4、必要時要取樣進行特殊項目分析,以判斷湧水水源。 5、用鑽孔探到陷落柱時,要做出鑽孔柱狀圖或剖麵圖。孔內如有出水現象,則要測定水量、水壓、水溫等。 第46條 井下突、湧、淋、滴、滲水點的觀測內容如下: 1、出水時間(年、月、日、時、分) 2、出水地點以巷道最近的導線點控製其位置,以便算出準確坐標、標高;突、湧水點填繪在采掘工程圖和充水性圖上。 3、出水層位、厚度、岩性,喀斯特裂隙發育情況,出水形式、出水點頂底板圍岩壓力的顯現變化情況。 4、出水點的顏色、溫度、透明度、口感、氣味等物理性質,並取樣進行水質分析。 5、周圍出水點和觀測孔的水量、水位(水壓)變化情況,判斷出水水源及影響範圍。 第47條 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湧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連同其他有關的水文點應每天觀測一次。對潰入性的突水點,1~2小時觀測一次,以後可延長觀測的時間,湧水量穩定後,按正常要求進行觀測。 第48條 當采掘工作麵上方影響範圍內有地表水體、富含水層、穿過與富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窯積水區時,應每天觀測充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 第49條 井下疏水降壓(疏放老空水)鑽孔湧水量、水壓觀測,在湧水量、水壓穩定時,應每小時觀測1~2小時;湧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後,按正常要求進行。 第50條 對井下水文鑽孔進行水量、水位、水壓觀測方法和要求,與地麵水文鑽孔基本相同,但應注意以下幾點: 1、測壓用的壓力表要校驗合格,反應靈敏,最好用專用的高精度壓力表或高精度壓力傳感器進行觀測,並根據孔口標高及時換算出水位標高。 2、鑽孔在鑽進過程中,應記錄初見湧水的孔深、水量水位(壓)等,且每進尺5~10米或按設計要求測定水量、水壓或水位。發現水量突變時,應停鑽測算孔深和進行水量、水位觀測,以了解相對隔水層的滲透性。 第51條 噴水鑽孔水量觀測方法隻適用於井上、下自流鑽孔。其方法是用量尺測出水頭上噴高度、套管內徑,計算其湧水量。 第52條 水壓觀測應根據水頭壓力的大小和觀測條件,選用水頭測量方法、壓力表法等: 1、用壓力表觀測水壓時,應將壓力表擰緊在測壓管上,不得漏水,壓力估至0.01兆帕。 2、觀測水位時,其方法步驟依次為: (1)選用適當量程; (2)檢查工作電壓,不得低於1.3伏; (3)將傳感器接在測壓管上,插頭插入“輸入”插座,調零; (4)開測壓管閥門,待數字穩定後讀數,如為高精度壓力計應讀至98.0帕; (5)關閉閘門,關機拆除傳感器; (6)審核原始記錄,並填寫台賬、繪製圖紙,發現資料錯誤時應重新觀測。 (三)老空積水區的水文地質觀測 第53條 老空積水區的觀測要求 1、對老空積水區的觀測,必須安排兩人,嚴禁單人進行觀測。 2、嚴禁擅自進入通風不良或空頂區域內觀測水清。 3、必要時應取水樣,並作全分析。 第54條 對於礦(井)區範圍內的小煤礦,應及時調查以下情況: 1、井口坐標、標高。 2、井深和到達煤岩層位。 3、小煤礦的開采範圍、充水特征,出水點、老空充水區、充水巷道的位置。 4、開采的上下限、湧水量及排水設施等情況。 第55條 當井田及其鄰近範圍內有小窯時,應調查了解因小窯開采而引起的危害礦井的可能的充水因素。 第56條 汛期或暴雨後要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觀測地麵陷落、幹裂、喀斯特塌陷,特別是向井下充水的情況。 第57條 小煤礦開采結束後,要收集報廢井筒的封閉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資料。 (四 )放水試驗與連通試驗中的觀測 第58條 放水試驗中井上下觀測點的水位、水壓、水量的觀測,要嚴格按照設計所規定的時間和經過校驗的量具、儀表進行操作。 第59條 放水試驗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地麵觀測孔,其內的淤積物必須低於觀測層底麵,導水應暢通,否則要注水衝洗或用液體二氧化碳洗井。 2、校驗觀測水位、水壓、水量的儀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裝要求。 3、備齊原始記錄表: (1)地麵鑽孔觀測記錄表,內容包括孔號、孔口標高、觀測時間(年、月、日、時、分)、水麵埋深、水位標高、觀測者、水位變化、累計降深等; (2)井下鑽孔水壓觀測記錄、水量表觀測記錄表,內容包括堰號(注明規格尺寸)、觀測時間(年、月、日、時、分)、水頭高、水量、觀測者和備注。 第60條 放水試驗期間的井上、下水動態觀測,必須按設計規定的時間同步進行。 第61條 放水試驗中的水位恢複觀測,放水試驗結束時要按設計規定的時間和次序關閉水門,觀測其水位、水壓直至穩定。 第62條 放水試驗開始前,必須按設計規定進行觀測孔水位、出水點水量、相關井巷湧水量背景值等的觀測。放水開始後,應每天填繪水位、水量曆時曲線圖等。 第63條 連通試驗必須有試驗設計,建立簡易試驗室,配備化驗人員,以便及時測定示蹤劑的含量。示蹤劑的選擇和用量的確定,既要考慮連通試驗的需要,又不能對地下水質產生有害的影響,且必須按照設計所規定的方法、時間和地點進行。 第64條 對連通試驗的準備、投放和接收監測工作的要求: 1、投放示蹤劑前的準備: (1)投放示蹤劑前,必須采集投放點、接收點以及溶解示蹤劑用水的水樣,進行本底值測定; (2)投放方法和投放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溶解示蹤劑的容器或設備必須進行清洗,預防汙染; (3)采用比色法時,要提前調配不同濃度的標準溶液,並分別裝入比色管待用。用光度計及檢測儀時,要事先檢測儀表並測定本底值; (4)取水容器每次取樣前均應洗刷清潔,並用蒸餾水刷洗幹淨後待用,嚴防汙染; (5)試驗前應備齊取樣用的容器、標簽及檢測用記錄紙和計算紙。 2、投放示蹤劑的要求: (1)根據投放方法選擇投放容器,先加入一定量的清水,後按規定量加入示蹤劑。如采用染色劑,則需要加入一定量的促溶劑,隨加隨攪動,直到全部融化; (2)向鑽孔內投放試劑溶液時,必須用導管下到受試含水層段的設計深度,確保試劑準確送至設計層位; (3)向孔內注入示蹤劑前,要預先用清水衝洗鑽孔;向孔內投放失蹤溶液時,必須下入投注溶液管,以便準確送至設計層位。然後向孔內注清水,抬高水頭,促使示蹤劑全部進入試驗層。 3、接收示蹤劑: (1)設專人在接收點值班,按設計規定時間取樣,取樣前需用接收點的水刷洗容器三次後,方可取樣; (2)每取一個樣後,應封嚴容器,及時填寫標簽。水樣標簽的內容包括取樣編號、取樣地點、取樣時間(年、月、日、時、分)、化驗項目及要求、取樣人; (3)必須及時依據各接收地點的水樣檢測結果,填製曆時曲線圖、表(填全絕對值),分析示蹤效果。 (五)水樣采取 第65條 應根據水樣采取的目的和要求,選擇水質分析的項目,如:簡分析、全分析、特殊項目分析等。各類水樣采取的容量要求為: 1、簡分析樣1~1.5升。 2、全分析樣2.5~3升。 3、細菌檢驗樣0.5升。 4、特殊分析樣:視化驗項目要求確定。 第66條 細菌檢驗樣一般由衛生部門人員配合,並提前與檢測單位預約送檢時間。取樣容器事先必須經過消毒滅菌處理,取樣後立即嚴密封口,送往檢測單位。檢測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檢測完畢。 第67條 由孔口管接取水樣時,需少理孔口管接灌。從地表水體取樣時,容器必須在水麵以下采集。 第68條 長期觀測孔如需取水樣,應先進行抽水,抽水的體積應大於孔(井)中水柱體積的1.5~2倍,然後在出水口中心處灌取水樣。也可用取水器下入所需含水層一定深度取水。 第69條 做侵蝕性二氧化碳分析的水樣,其數量為0.5升,采取後應立即加入3~5克碳酸鈣粉末。 第70條 對含有機物的水樣,為控製脫硫作用,取樣時必須在每升水中加入1毫升三氯甲烷或甲苯。 第71條 如需采取特殊水樣,應與化驗單位聯係,並按其要求采取水樣。 第72條 采取水樣時,應在現場初步鑒定水的顏色、氣味、透明、水溫等物理性質。取樣後立即封閉裝好,並填貼標簽,送樣前應登記送樣序號。 第73條 抽水試驗中的水文地質觀測,按《煤炭資源地質勘探抽水試驗規程》的要求進行。 六、原始記錄及資料成果整理 第74條 必須使用專用的記錄本填寫水文地質試驗記錄,並分頁編碼,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及編號。 第75條 必須同時記錄影響觀測試驗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第76條 每項測試所用記錄本要按時間順序進行編號,注明目錄索引後,存檔保存。 第77條 測試資料應在當天進行計算整理,並將計算前結果和計算公式填寫在專用台賬上。原始資料的計算,必須由兩人對算複核,發現問題要及時核實或補測。彙總表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第78條 填寫各類台賬、圖表和成果表時,必須使用鋼筆或碳素筆,要求字跡工整、圖文清晰、數據準確,影響觀測資料精度的各種因素也應同時填寫在備注欄內。 第79條 填寫以下各類水文地質觀測台帳: 1、礦井湧水量成果台帳。 2、氣象資料台賬。 3、地表水文地質成果台帳。 4、鑽孔水位及井泉動態觀測台帳。 5、抽(放)水試驗成果台帳。 6、礦井突水點卡片或台帳。 7、井下水文地質鑽孔台帳。 8、水質分析成果台帳。 9、水源水質受汙染觀測資料台賬。 10、水源井(孔)台帳。 11、封閉不良的鑽孔台帳。 12、其他專門項目台賬。 第80條 填繪以下各類水文地質圖紙: 1、礦井充水性圖。 2、綜合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3、綜合水文地質圖、水文地質柱狀圖、水文地質剖麵圖、主要含水層等水位線圖、井上下防治水係統圖。 4、專門水文地質圖,如區域水文地質圖、岩溶圖、地下水化學圖。 第81條 每一種成果表或台帳、圖表填寫後必須進行校對,並需經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82條 各礦井水文地質觀測台帳、圖表應按標準化規定的內容填寫。 七、收尾工作 第83條 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有關部門。 第84條 認真完成觀測結果的計算、校對、分析研究工作。 第85條 必須做好觀測儀表、工具的清點、擦拭、整理、保管工作。 測量工 一、主要危險源 (一)井下作業時 1.檢查測量時,頂、幫破碎沒有進行“敲幫問頂”。 2.在車輛運行、運輸設備工作時開展測量工作。 3.人員登高放線時,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二)野外作業時 1.人員在找點時,遭遇危險動物的襲擊。 2.在采空區測量時,陷入采空區裂隙。 3.在盤煤時煤堆滑坡。 4.高壓電線下手持長杆狀工具作業。 二、適用範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礦井地麵、井下測量工。 三、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學習《測繪法》,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測量規程》,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3條 必須掌握測量工作的一般安全知識和專業知識,熟悉測量儀器性能,掌握其操作方法,熟悉測繪資料整理、計算及圖紙填繪等工作。 四、安全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4條 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嚴格按照《測繪法》、《煤礦測量規程》中各項技術要求進行測量資料的收集、彙總工作。 第5條 應根據工程精度要求確定施測等級,各項觀測限差均應符合《煤礦測量規程》的規定和要求。 第6條 不得在測量原始記錄、資料計算、彙總、圖紙填繪等工作中弄虛作假。 第7條 測量人員應以施工設計、規程、任務通知單為依據,沒有施工設計或任務通知單、或與設計或規程要求相違背的,有權拒絕作業。 第8條 在高空或井筒中設點觀測時,作業人員應佩戴保險帶。儀器上下搬運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儀器箱和其他用具須放置牢靠,嚴防墜落,確保儀器和人身安全。 第9條 用於煤礦井下的所有測量儀器、設備等必須防爆。 第10條 觀測時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在主要運輸大巷及運輸石門等運輸繁忙地段,必須提前與有關部門、人員聯係,在測量作業區段內禁止車輛通行、機械運轉。其他巷道和工作麵的運輸設施影響觀測時,亦應立即停止運行。作業中應加強前後瞭望,做好監護,保證人員與儀器安全。 2.在有架線巷道和電力設施的地點施測時,應特別注意人員和儀器的安全,必要時應停電作業。 3.在上、下山等坡度較大的巷道內作業時,應事先聯係禁止斜巷絞車運行,必要時停止工作麵施工,然後方可施測。 4.嚴禁擅自進人盲巷、獨頭、獨巷或已失修巷道進行測量。 5.在特殊地點進行測量作業,必須編製專項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6.井下工作麵標定放線需打眼固定中腰線的,應由現場施工單位負責,測量人員不得違章操作。 (二)儀器管理及使用規定 第11條 測量儀器、工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校和維修。各種新購置的儀器,必須按《煤礦測量規程》規定的項目進行全麵檢校。在生產中使用的儀器每年必須定期進行全麵的檢校、計量。重要工程施測前應對所使用的儀器進行全麵的檢校。 第12條 儀器下井或外出作業前必須檢查儀器箱的背帶、提手、搭扣是否牢固,鎖扣是否完好,三角架各部螺絲有無鬆動、損壞,否則應及時加以修理。 第13條 背著儀器行走、乘車或上下罐籠時,應注意儀器安全。儀器從箱內取出或用後裝箱時應雙手把握儀器,做到輕取輕放。儀器架設後,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儀器 第14條 夏季在地麵使用儀器,應避免陽光暴曬,必要時使用遮陽傘。使用光電測距儀不準將測距鏡頭照準陽光和反光較強的物體,以免損壞儀器。 第15條 在測點下進行儀器對中時,應防止所掛的垂球突然滑下損壞儀器,儀器安置好後,應及時將垂球取下,再進行觀測。 第16條 移動測站時,必須卸下儀器裝進儀器箱。如測站距離較短,可以不卸下儀器;但必須懷抱儀器,用手托住架腿。行進時,不得跳躍或快跑。 第17條 井下作業時,若儀器上凝結有水珠,切忌用手或毛巾擦拭物鏡、目鏡,必須用專用擦鏡紙將水珠擦幹,也可稍等片刻,待水分蒸發後再開始工作。 第18條 儀器箱不準坐人,不得將儀器箱、三角架腿、標尺等作“腳手架”使用。 第19條 各種儀器應按規定操作,用力要輕,製動螺絲不要擰得太緊,微動螺絲的旋轉速度要均勻。 第20條 儀器使用結束後,須將儀器及其附件及時裝箱,並將各個部分固定裝置鎖好。上井後必須及時打開儀器箱,將儀器晾幹、擦淨,然後存入儀器櫃。 第21條 測距儀(全站儀)一般應每月定期充放電一次,陀螺儀、激光指向儀每三個月充放電一次。 五、操作準備 (一)一般規定 第22條 作業前,根據工程需要合理選擇相應級別的測繪儀器,並按規程規定進行各項檢驗與校正。 第23條 作業前,必須明確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備齊必需的儀器、工具、材料等。 第24條 攜帶專用的原始記錄簿、必需的經檢查無誤的起始資料、設計施工圖紙及標定數據等。 (二)測點的設置 第25條 井下測點按其相應級別及使用時間的長短分永久點和臨時點兩種。具體設置方法按《煤礦測量規程》中第80條、第81條執行。 第26條 在井下進行采區測量時,測點的設置可由前視人員完成。前視點應確保通視,盡量考慮到前後視距及下一個前視有利或巷道特征處,在穩固的頂板或巷道棚梁上設置,且便於儀器架設。設置好後,應及時量取必要的測點要素。 六、正常操作 (一)注意事項及操作程序 第27條 經緯儀觀測 1.儀器轉動要平穩,使用微動螺旋照準目標或用測微螺旋對準分劃線時,其最後旋轉方向應為旋進。 2.每次照準目標,不得過分擰緊水平和垂直固定螺旋,微動螺旋應盡量使用中間部位。 3.觀測過程中,照準部水準器的氣泡偏離中心不得超過一格,接近或超過一格時,應重新整置儀器並重測。 4.當望遠鏡旋轉超過了要觀測的目標時,必須旋轉一周後重新照準,不得反向旋轉。 第28條 水準儀觀測 1.使用補償或自動安平水準儀時,在觀測前,圓水準器應嚴格校正,觀測時必須嚴格置平。 2.除路線拐彎處外,每一測站上的儀器和前後視標尺的3個位置,應盡可能接近一條直線,並且要求前後視距盡量相等。 第29條 光電測距儀觀測 1.作業前,要根據需要的充電時間為電池充電,並按規範規定的項目對測距儀及其主要附件進行檢測,符合要求方可作業。 2.要選擇良好的氣象條件和有利的觀測時間進行測距作業。觀測時按以下要求進行: (1)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閱讀測距儀使用說明一書,並按說明中的規定操作儀器。 (2)測距開始前,應使測距儀與作業溫度相適應。測量時,光強信號應在保證測距精度的情況下進行測距作業。 (3)在晴天作業時,應給測距儀、反射鏡打傘,嚴禁將照準頭對向太陽,測距儀的主要電子附件應避免暴曬。 (4)測距儀與反射鏡必須配套使用。若更換反射鏡時,必須重新測定儀器的加、乘常數,檢查經緯儀望遠鏡光軸和測距儀光軸間的距離與反射鏡中心到視標中心問的距離是否相等,如相等時,應進行校止或考慮測衝結果的修正。 (5)宜根據測程範圍采用規定的反射鏡個數。測距時,必須使反射鏡鏡麵垂直於視線方向。 (6)測距作業時,避免有另外的反光或發光體位於測線或測線的延長線上,否則應采取措施。 (7)測距時應暫停無線電通話,以免幹擾。 (8)測距作業時,一般應用檢定測距儀時所用的溫度計和氣壓計。測距作業前應預先打開溫度計和氣壓計,待10min後方能正式讀數。在測量前後,應在測線兩端點上測定溫度和氣壓數據。等外控製各類邊長,可隻在測站上測定。 (9)測量氣象元素時,氣壓表應平置,讀數時要防止指針擱滯。溫度計應懸掛在與測距儀和反射鏡近似同高、不受陽光直射、受輻射影響小和通風良好的地方。在使用通風幹濕溫度計時,應按其使用說明書上所規定的通風時間測記溫度。 3.操作程序 (1)在測站上安置測距儀,應嚴格仔細地進行對中、整平。對於分離式或組合式測距儀,需將測距頭、控製器(箱)與經緯儀有機地組合成為一個整體。接好電纜線,並檢查接裝是否牢靠、接觸是否良好,防止測距儀晃動。 (2)精確對中、整平反射鏡,反射鏡麵與測線要近似垂直。 (3)對於具有米、英製或360°及4O0°製的各種不同製式的測距儀,應首先將程序選擇器放在所需的位置上(我國通用360°和米製)。 (4)接通電源,進行儀器自檢,待運行正常後即可開始測距。 (5)照準反射鏡可采用“電子照準”的方法,使光強信號適當時再進行讀數。 (6)按測距鍵,根據所測邊的等級,按照規範所規定的測回數及讀數次數進行讀數。 第30條 全站儀觀測 1.注意事項 (1)作業前,要根據需要的充電時間為電池充電,並按要求對儀器進行檢測,符合要求方可作業。 (2)作業開始前,應使全站儀設置與作業要求相適應。 (3)全站儀與反射鏡必須配套使用,若更換反射鏡時,必須重新測定儀器的加、乘常數。 2.觀測程序 全站儀的具體觀測程序視各儀器而定,一般有如下程序: (l)在測站上安置全站儀,嚴格進行儀器整平。 (2)打開電源鍵,正鏡上下轉動望遠鏡,屏幕為基本測量屏幕後,進行精確對中。 (3)正鏡瞄準後視點,歸零或輸人起始度數,再精確瞄準後視,讀水平角HA,按導線級別需要讀垂直角VA,按測量鍵,讀斜距SD。 (4)順時針轉動儀器,瞄準前視,分別從屏幕讀HA、VA、SD。 (5)倒鏡,瞄準前視,讀HA、VA 、SD ,逆時針轉動儀器,瞄後視點,讀數,一測回完成。 (6)重複(3)、(4)、(5),完成另外測回,根據需要讀溫度和氣壓或提前將觀測值輸人以自動改正。 (7)一測站結束後按電源鍵,再按回車鍵關機。 第31條 陀螺儀經緯儀觀測 1.注意事項 (l)儀器使用前,應按要求對電池充電。 (2)使用外援電源供電時,電壓應與儀器要求的電壓一致,正負極不能接錯。 (3)同一待定邊的定向測量應由同一觀測者完成。 (4)在工作過程中,輸出電壓應達到額定電壓值,否則應停止作業,充電後再進行觀測。 (5)啟動和製動陀螺馬達時,陀螺馬達必須置於托起鎖定狀態,嚴禁在懸掛狀態下啟動和製動馬達。 (6)啟動陀螺前和製動陀螺到靜止,陀螺必須鎖緊。陀螺沒有製動到停止狀態時,不許轉動經緯儀,更不能把陀螺儀從經緯儀上卸下來。 (7)啟動陀螺時,應盡量使陀螺軸與陀螺北保持一致。 (8)釋放陀螺使之處於自由擺動狀態時,轉動陀螺儀應保證光標線在視場範圍內。 2.操作程序 (l)在觀測點上架設經緯儀,嚴格整平、對中,小心謹慎地將陀螺安置在橋形支架上。 (2)檢查儀器的各開關位置是否在初始狀態,部件、電器線路連接是否良好。 (3)測定測前零位: ①.將儀器望遠鏡視準軸近似安置指北方向; ② 測定測前零位; ③ 零位觀測一般讀記3 個讀數,測畢,應立即將陀螺托起; ④ 在觀測零位的同時測記自擺周期。 (4)測記測前方向值。 (5)確定陀螺近似北方向: ① 利用定向邊已知的概略坐標方位角推算; ② 利用陀螺經緯儀粗略定向; ③ 利用羅盤、圖紙和太陽位置確定。 (6)精確測定陀螺北方向 ① 開始啟動並測記啟動時間; ② 啟動完畢後,細心、緩慢、均勻地釋放陀螺; ③ 采用跟蹤逆轉點法、中天法或其他方法進行 定向測量; ④ 測定完畢托起並製動陀螺。 (7)測定測後零位。 (8)測記測後方向值。 (9)陀螺定向觀測結束後,應立即鎖緊,直至鎖緊紅圈旋至看不到為止,達到陀螺鎖緊的目的。 (10)陀螺製動操作,應將啟動開關轉到“製動”位置,大約50s,速度指示由白色變為紅色,再將陀螺製動。開關逆時針轉到“運行”位置上,停留1s後轉到“關閉”位置,最後關閉電源開關。 3.操作方法 (1)一般采用逆轉點法觀測,其步驟如下: ① 以一個測回測定待定邊的方向值。 ② 一首先將水平微動螺旋旋至中間位置,將望遠鏡視準軸置於近似指北方向,以不超過士60´為宜,固定照準部。 ③ 測前零位觀測。啟動陀螺幾min後製動陀螺,然後下放陀螺靈敏部,觀察目鏡視場上光標像在分劃板上的擺動,讀出左、右擺動逆轉點在分劃板上的正、負格,連續讀3 個逆轉點讀數,並測定擺動周期。 ④ 啟動陀螺馬達,達到額定轉速後,緩慢釋放陀螺至半阻尼狀態,稍停數秒鍾後,再全部下放。用水平微動螺旋微動照準部,使光標與分劃板隨時重合(即跟蹤),到達逆轉點,在經緯儀水平度盤上讀數。按相反方向跟蹤,依次連測5 個逆轉點即可。 ⑤ 測後零位觀測方法同測前零位觀測。 ⑥ 測定待定邊方向值。 (2)中天法操作步驟與逆轉點法的不同之處在於用秒表測記光標像每次經過零刻線的瞬間時刻,其他同逆轉點法。 (二)平麵控製側量 第32條 水平角測量 1.水平角觀測各測回,應均勻地分布在度盤和測微器上的不同位置。度盤和測微器的變換位置應按規程規定進行。 2.地麵三、四等控製導線及精密導線水平角的觀測,一般應采用方向觀測法。其一測回操作程序如下: (l)在測站上將儀器嚴格整平、對中。 (2)經緯儀望遠鏡照準零方向目標,對好度盤和測微器。 (3)順時針旋轉照準部1-2 周後,精確照準零方向目標,讀取水平度盤和測微器讀數(重合對徑分劃線二次,每重合一次讀一次數)。 (4)順時針旋轉照準部,精確照準第二個方向目標讀數,然後再依次照準第3 、第4.… 、第n 個方向進行觀測讀數,最後歸位到零方向。 (5)縱轉望遠鏡,逆時針旋轉照準部1-2 周後,精確照準零方向目標,按本條第3 款讀數。 (6)逆時針方向旋轉照準部,依次觀測其餘各方向目標,最後歸零(方向數不超過3個時不歸零)。 3.井下控製導線延測時,必須對接測點前的水平角和邊長進行檢查。檢測水平角及邊長與原測量值之差值不得超過相應控製導線的規程規定。 4.井下導線水平角觀測,應按規程的規定選用測回法或複測法。 5.測回法一個測回操作步驟如下: (l)在測站上將儀器嚴格整平、對中。 (2)照準後視目標,安置水平度盤的讀數略大於0°。 (3)順時針旋轉照準部照準前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 (4)縱轉望遠鏡照準前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 (5)逆時針旋轉照準部照準後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 6.複測法一次複測步驟如下: (l)在測站上將儀器嚴格整平、對中。 (2)照準後視目標,安置水平度盤為0°,固定度盤,打開複測器。 (3)順時針旋轉照準部照準前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關閉複測器。 (4)縱轉望遠鏡照準後視目標,固定度盤不讀數,打開複測器。 (5)順時針旋轉照準部照準前視目標,讀取度盤讀數。 7.風速過大、對中困難的地段,可采用鏡上光學對中或采用擋風措施以確保對中精度。 8.設點困難或邊長過短時,為保證測角精度,可采用三架法施測。 第33條 邊長丈量 1.當使用鋼尺進行邊長丈量時,基本控製導線的邊長丈量應遵守以下規定: (l)丈量時應注意行人和往返車輛,以免折斷鋼尺,鋼尺不得扭曲和觸及障礙物。 (2)分段丈量時最小尺段長度不得小於10m ,定線偏差應小於5cm。 (3)對鋼尺施以比長時的拉力,應懸空丈量或托平丈量,並注記溫度。 (4)丈量時,鋼尺兩端各應有一人拉尺,司尺由二人負責讀數。每隻段應以不同起點讀數3次,讀至毫米,長度互差應不大於3mm。 (5)量邊時精力要集中,通過信號聯絡按規範要求進行讀數。 (6)邊長必須往返丈量,其精度要求應符合有關規程規定。 2.一般導線邊長丈量可憑經驗拉力,不測記溫度,采用往返丈量或錯動尺位(1m以上)的方法丈量兩次,其互差不應超過規程要求。 (三)高程控製測量 第34條 水準測量 1.地麵等級水準測量須遵守以下規定 (1)在水準導線各測站上安置水準儀三腳架時,應使其中兩腳與水準路線方向平行,而第二腳輪換置於路線方向的左側與右側。 (2)同一測站上觀測時,不得兩次調焦。轉動儀器的傾斜螺旋和測微鼓時,其最後旋轉方向均應為旋進。 (3)每一測段的往測與返測,其測站數均應為偶數,否則應加入標尺零點差改正。由往測轉向返測時,兩根標尺必須互換位置,並應重新整置儀器。 2.三等水準測量應采用中絲讀數法,並進行往返觀測,也可采用單程雙轉點觀測,兩種方法每測站觀測順序均為:後―前―前―後。 3.四等水準測量采用中絲讀數法。當兩端點為高等級水準點或自成閉合環時,可隻進行單程測量。由已知點起測的四等水準支線,必須進行往返或單程雙轉點法觀測。四等水準測量每站觀測順序可為:後―後―前―前。 4.采用雙麵標尺中絲讀數法的觀測步驟如下: (1)整置儀器豎軸至垂直位置(望遠鏡繞豎軸旋轉時,水準器泡兩端影像分離不大於1cm )。 (2)將望遠鏡對準後視尺黑麵,用傾斜螺旋置水準氣泡居中,再用視距絲和中絲精確讀定標尺讀數。 (3)照準前視標尺黑麵接第2項進行操作。 (4)照準前視標尺紅麵按第2 項進行操作,此時隻用中絲進行標尺讀數。 (5)照準後視標尺紅麵,按第4 項進行操作。當四等水準測量采用後―後―前―前的觀測順序時,在第2項操作結束後,緊接著進行本項的操作,然後進行第3.4項的操作。 5.采用單麵標尺法觀測的步驟如下 (1)整置儀器豎軸至垂直位置。 (2)按第4 款第2項進行操作。 (3)照準前視標尺按第2項進行操作。 (4)變換儀器高度至10cm以上,整置儀器與第1項同。 (5)照準前視標尺,按第2 項進行操作,此時隻用中絲進行標尺讀數。 (6)照準後視標尺,按第5項進行操作。當四等觀測采用後―後―前―前的觀測順序時,變換儀器高度後,可先進行後視標尺的讀數。 6.等外水準測量操作程序采用中絲法後―後―前―前的觀測順序,與四等水準測量操作相同。 7.井下水準測量一般采用兩次儀器高方法觀測,其操作程序如下: (l)用圓水準器將儀器粗略整平,前後標尺離儀器距離大致相等。 (2)將望遠鏡照準後視標尺,旋轉傾斜螺旋,使符合水準氣泡兩端影像精密重合,用中絲讀取後視標尺讀數。 (3)照準前視標尺,轉動傾斜螺旋使水準氣泡精密居中,用中絲讀取前視標尺讀數。 (4)變換儀器高度至10cm以上,依上述步驟重新進行操作。 第35條 三角高程測量 1.地麵三、四等三角高程測量垂直角的觀測,一般將觀測方向分成若幹組,每組包括2-4 個方向,分別進行觀測。若通視條件不佳,也可以分別對每一個方向進行連續觀測。 2.每一個方向的垂直角的觀測,要在垂直度盤的正、倒鏡兩個位置上進行。 3.在每次進行垂直度盤讀數以前,必須將垂直度盤上的氣泡精確調至中央。 4.儀器高、覘標高必須在測前、測後各量取一次,且兩次誤差不得超過4mm ,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 5.井下三角高程測量采用中絲法施測。井下三角高程測量可與水平角觀測同時進行。 6.井下三角高程測量同時要測量儀器高和前視高,並量測該點至底板高度。 (四)碎步測量 第36條 井下碎步測量一般在導線測量的同時進行,可采用支距法、極坐標法或交會法。 第37條 為了滿足填圖的需要,須丈量測點至左右幫、三(四)角門等各幫的距離,測點至躲避硐、矸子窩、小水倉、硐室等中心的距離及寬度、深度,測點至彎道截取點的距離及各截取點至兩幫的支距以及測點至巷道底板的高度。碎步測量的數據,應根據需要在手簿上繪圖示意。 第38條 施工中報廢的巷道和臨時水倉、盲巷等,必須正確地控製迎頭的平麵位置和高程。 七、井下中腰線標定 第39條 井下各類巷道開工必須有開工通知單或設計,嚴禁無設計和開工通知單標定放線。對於獨頭巷道必須及時進行平麵和高程控製。 第40條 對於一井內測距大於3000m 的貫通或兩井間的貫通,必須編寫貫通測量設計書。貫通測量設計書須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41條 測量人員必須對設計和開工通知單上的數據、附圖進行校核,計算標定數據,經檢查無誤後方可進行現場標定。巷道中腰線標定後,必須及時向施工單位交代清楚。 第42條 用經緯儀施工放線,標定次數和其他限差嚴格按有關規程要求確定,每次必須采用兩個鏡位標定,取其平均位置,嚴禁用一個鏡位標定。 第43條 次要巷道的開口位置及臨時中腰線可用羅盤儀或懸掛半圓儀標定。當巷道向前掘進4-8m,必須用儀器重新標定,並檢查標定的正確性。 第44條 用激光指向儀指示巷道中腰線,必須按《煤礦測量規程》第206條規定進行。 第45條 主要巷道的中腰線必須用經緯儀、水準儀標定。 八、巷道透窩管理 第46條 凡掘進巷道透其他井、巷、硐室、采空區以及向水、火、瓦斯等危險邊界或保安煤柱邊界掘進時,都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並按照《煤礦測量規程》規定的距離向有關單位發放透窩通知單或安全通知單並附示意圖。 第47條 當掘進巷道從巷道、回采工作麵和危險區域上方、下方或附近通過,其間距小於巷道高度或寬度4倍時,應向有關單位發出安全通知單,並附平麵圖和剖麵圖。 第48條 測量人員應對能行人的巷道在現場標出透窩位置,並向施工單位交代清楚。 九、記錄、資料計算及整理 (一)記錄 第49條 各種觀測都必須有專人負責記錄,並嚴格按規定的要求記錄,嚴禁自測自記。 第50條 在記錄過程中,要耐心、認真、細致、精力集中。采用複述方法記錄,能及時發現觀測中的錯誤(如對錯度盤、看錯方向等)和超限情況。掌握好重測及取舍原則,合理地進行重測、補測。 第51條 每次觀測必須記錄工作地點、觀測日期、儀器型號、觀測者、記錄者、導線等級及初、複測等。 第52條 作業觀測結束後,應對觀測手簿進行全麵檢查,保證記錄、計算正確無誤,各項限差及檢驗項目均符合規範的要求後方可遷站。 第53條 一切原始觀測值和記事項目,必須在現場記錄在規定格式的外業手冊中,嚴禁憑記憶補記。外業手冊中每一頁都須編號,任何情況下都不許撕毀手冊中的記錄紙。 第54條 一切數字、文字記載應正確、清楚、整齊、美觀。凡更正錯誤,均應將錯字整齊劃去,在其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數字,禁止塗改、擦改、轉抄。對超限劃去的成果,須注明原因和重測結果所在的頁數。三角點、導線點、水準點的名稱必須記載正確,同一點名在各種資料中應嚴格一致。 (二)資料計算及整理 第55條 計算、對算者必須及時獨立整理和檢查外業觀測手簿,確認無誤及各項限差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內業計算。觀測數據不全或限差超限必須進行補測或重測。 第56條 任何計算資料必須有對算。計算、對算或檢查者都應在計算成果表上簽字。資料的計算、複算或對算必須從起始數據和觀測數據原始記錄開始,不得互相轉抄。 第57條 計算資料字體要工整,計算錯誤的數字不準塗改,可劃掉後重新寫上確的數字。 第58條 各種計算資料應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平差並計算測量精度。 第59條 計算資料、成果台賬要按工作地點收集整理,裝訂成冊。封麵要有名稱、編號、單位、日期。要有目錄、頁次、示意圖及必要的說明,計算成果表上都要有草圖。計算後的最終成果必須及時填入專門的成果表,並建立台賬。 第60條 用計算機進行內業計算的原則 1.計算程序必須經過驗證,可靠後方可使用,並應符合《煤礦測量規程》或其他有關規程的要求。 2.所有計算過程的檢驗結果,都要妥善保存。 3.用計算機處理的觀測數據或計算成果等都必須定期備份,同時人庫。 十、填繪 第61條 生產進度圖采用圖板方式,原則按自然分層繪製。除地質構造不繪外,其餘均按基本礦圖中采掘工程平麵圖的要求繪製。當天測量應當天計算、當天填繪,特殊情況下最遲次日由測量人員用鉛筆填繪。生產進度圖應每月10 日前清繪上墨一次。 第62條 生產交換圖按210mm ×297mm標準圖麵折疊,按基本礦圖的內容描繪和補繪,巷道月末位置用鉛筆短線和日期表示。 十一、收尾工作 第63條 測量工作結束後,應在室內對使用過的儀器、工具用軟布或手刷擦拭外部灰塵,通風涼幹然後裝箱。 第64條 儀器應定期擦拭、檢校、鑒定、維修,確保測量儀器各項精度指標符合要求。 第65條 認真填寫儀器、工具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