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采設備安裝、撤除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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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本01manbetx 適用於煤礦綜采設備的安裝、撤除工作。
第2條 參加綜采設備安裝、撤除的各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3條 安裝、撤除綜采設備時,除執行本01manbetx 外還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第4條 安裝、撤除工作麵要嚴格執照設計、“作業規程”進行,無設計和“作業規程”嚴禁施工。
第5條 工作麵安裝、撤除前,公司組織有關單位對工作麵安裝或撤除的準備情況進行全麵驗收,條件具備後方可進行安裝、撤除。
第6條 安裝、撤除綜采工作麵設備應根據工作麵設計和現場具體情況,提前10天編製“施工作業規程”,經公司技術業務部門和分管領導審批後,及時向全體施工、管理人員詳細傳達、組織實施。“施工作業規程”的內容和要求包括:
1、安裝、撤除內容,各種設備的安裝、撤除數量及大型部件的質量等。
2、設備安裝、撤除順序。
3、設備運輸路線和安裝、撤除運輸提升設備的布置情況及布置圖。
4、設備安裝、撤除方法及標準要求。
二、設備運輸路線及安裝、撤除條件的一般要求
第7條 綜采設備通過的巷道必須支護狀態良好,斷麵尺寸和軌道質量滿足裝載設備的車輛通過要求並暢通無阻,巷道兩側和上部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運輸綜采支架及其他大型設備前,必須在整個運輸路線上試運模型車,檢測並維修巷道使其線路暢通無阻。
第8條 切眼斷麵、支護方式和支護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對於破碎頂板、受礦山壓力影響較大,需要采用分段刷大斷麵、分段安裝支架的工作麵,要強化控製頂板、嚴防頂板冒落。
第9條 井下各組裝硐室的位置、斷麵、支護方式要達到設計要求。
第10條 綜采設備運輸線路中使用的各種絞車及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完好,符合規定。
第11條 運輸綜采設備的軌道規格符合規定,滿足運輸物件的質量要求。否則應采取加密軌枕或更換重型鋼軌等保證措施,以確保運輸安全順利地進行。
三、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第13條 設備安裝準備工作。
1、凡下井的綜采設備必須進行地麵安裝調試,經調試有問題或質量不過關的設備部件不準下井。以保證各部件安裝合適、配合無誤。
2、準備井下使用的各種絞車、平板車及其他需用礦車,須經檢查、檢修達到完好;按絞車型號、運輸設計長度纏繞好直徑匹配、長度合適的鋼絲繩,封車準備下井。
3、檢修好臨時泵站:一般兩台液壓泵一個泵箱。準備好所使用的各種高壓膠管。
4、準備好施工所作用的各種工具,裝入工具車準備下井。
5、將調試合格的設備配件裝車準備下井。液壓支架、采煤機等設備經解體拆下的部件按順序單獨裝車編號下井。
6、按絞車布置位置,安裝好各種型號的絞車,並將絞車調試好。
7、在工作麵順槽內的規定地點安設臨時泵站並調試好。
8、將順槽軌道延鋪到切眼內的規定位置,鋪設順槽內車場。
9、備足安裝所需的支護材料及用品。
10、不升井的設備,在進入工作麵安裝前要逐台進行檢查和一般的性能試驗,合格後方可進行安裝。
第14條 設備撤除準備工作
1、準備好各種通用及專用工具、封車用工具和起吊工具。
2、準備所需的絞車、平板車,並檢修達到完好,絞車要纏好鋼絲繩。
3、準備並檢修好臨時泵站。
4、將所有支架改為本架操作,並檢修好選定的掩護支架。
5、敷設各種所需電纜管線,安裝好撤麵所使用的各種絞車。、
6、在工作麵順槽內的規定地點安設臨時泵站並調試好。
7、停麵後,在規定地點安設支架起吊硐室,並將軌道鋪至硐室處。
四、綜采工作麵設備安裝、撤除施工的一般順序
第15條 安裝順序
1、先安裝工作麵前後部刮板輸送機的溜槽和底鏈,然後安裝液壓支架。
2、在工作麵安裝完10餘組支架後,可隨後同步依次安裝刮板輸送機擋煤板及後驅動架和驅動裝置。采煤機、轉載機、破碎機、膠帶式輸送機、移動電站等設備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同步安裝。
3、液壓支架安裝完後,安裝刮板輸送機的前驅動架、驅動裝置和上鏈。
4、供電後緊上鏈、上齊刮板。
5、調試,試運行。
第16條 撤除順序。
1、一般先撤除可伸縮帶式輸送機,然後依次撤除轉載機、破碎機。
2、在進行以上撤除施工時,可同步撤除采煤機、移動 電站和泵站。
3、撤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
4、最後撤除工作麵液壓支架。
五、設備裝車、運輸
第17條 綜采設備裝封車要求。
1、裝車必須使用合格的平板車、花車。
2、裝車前,先找好設備重心,在平板車墊防滑舊膠帶或薄木板,裝車要平穩。
3、封車選用符合規定的鋼絲繩或特殊的鎖緊裝置,要確保封車牢固安全。
4、對於易損壞、怕碰撞的設備必須采取加皮子或墊木板等防護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碰壞。
5、封車打摽時, 要在設備上墊木板防止封車滑動或摽壞設備。
6、無軌膠輪車運輸要有專門的封車設施,確保封車牢固安全。
第18條 專用車輛的寬和軌距必須符合巷道寬度和線路曲率的要求。
第19條 裝在車上的設備,其兩側超出車盤部分的寬度不得大於200mm;否則要將設備解體或采取其他相應措施。應根據裝運綜采設備的外形尺寸、質量、結構、性能及對運輸的要求,校對提升運輸設備的能力、罐籠的大小、巷道的斷麵、電機車架空線的高度、軌道的坡度及曲率半徑等,以此決定上下井的設備是否需要解體。
第20條 綜采設備裝運前,應詳細校對運輸路線及安裝順序,以確定設備的裝車方向和前後順序。
第21條 提升綜采設備的絞車、鋼絲繩、繩卡、鉤頭、連接環等都要事先根據綜采設備提升的最大質量進行計算,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22條 綜采設備安裝和撤除用的運輸、提升設備必須保證性能良好,安全可靠。通訊、信號係統必須清晰、靈敏、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