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采設備起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起吊前的準備工作
第40條 了解起吊重物的質量、幾何形態和性能。
第41條 選擇起吊工具、吊掛裝置和索具,其安全係數要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並確定具體的起吊方法。
第42條 選擇符合規定的起吊點,並對起吊地點的支護狀況進行檢查,起吊時要有專人負責指揮,並規定統一起吊信號。
第43條 檢查起吊工具、索具的完好情況,確保起吊安全可靠。
二、起吊捆縛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44條 起吊重物時,吊索捆縛應按箱上的標記、設備上專用的吊裝部件和技術文件的規定進行。
第45條 設備應捆綁穩固,找好被起吊物的重心,以防脫扣和傾倒。起吊形態不規則物體或大型設備要采取多點起吊方法。
第46條 捆綁易變形的設備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其變形。
第47條 吊索的轉折處與設備接觸的部位,應墊以軟質量墊料,以防設備和吊索損壞。
第48條 設備上滑動的部件應予以固定,以防滑動後碰撞。
第49條 不準把設備的外凸處,如手柄接線盒易損部位等做吊裝掛繩之用。
第50條 嚴禁任何人員隨同吊裝設備或機具升降。
第51條 開始起吊時,先慢慢拉緊,觀察各處,確認無誤後,再行起吊。起吊過程要均勻慢拉,防止設備打滑傾斜突然落下。起吊時要有專人指揮,專人觀察頂板、起吊梁,操作人員應站在支護完好,設備、吊梁滑落波及不到的安全地點,其他人員要躲到安全地帶。
第52條 吊裝設備時,禁止任何人在設備下麵及受力索具附近通行和停留,並不得將手、腳伸到可能被擠壓的地方。
第53條 起吊設備時,應垂直起吊,如受環境或機具的限製不得不斜向上升時,應經過周密計算,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移動式起吊機具和橋式起吊機等嚴禁斜向提升設備。
第54條 設備在起吊過程中無特殊情況,不得中間停止作業,指揮人員和起吊機具的司機更不得離開崗位。確實需中間停頓時,必須采取措施將起吊物下墊實、墊牢,防止歪倒。
第55條 設備起吊就位後,應放置穩固,對重心高的設備,應先采取防止其搖動或傾倒的措施後,方可拆除起吊機具。
第56條 在井下利用棚梁或液壓支架做承力點起吊設備時,要對棚梁進行加固,必要時對承力件進行計算,方可進行起吊。
第57條 井下利用絞車和滑車進行起吊重物時,要對絞車的負荷量、鋼絲繩的承載能力、滑車的額定負荷進行校核,並對絞車基礎或穩固情況及滑輪支承點防倒措施進行全麵檢查,無問題時,方可起吊。為同規格的起吊用具,在作為主要承載工具時不能混用。
第58條 使用焊接鏈條起吊重物時,隻準垂直起吊(即零度起吊),不準用雙鏈夾角起吊,不準用麻繩 、棕繩作為起吊捆縛器具使用。
第59條 不得使用作為支護的錨杆、錨索、金屬網、鋼帶等作為起吊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