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是否應當對其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案情概要】
陳某自2013年10月22日起進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10月16日,陳某通過郵件形式向某公司發送其起草的勞動合同,該合同載明陳某出任某公司副總經理,月工資為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37,000元(稅後)。
2014年5月31日,某公司以陳某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5月31日止長期缺勤為理由為陳某開具退工證明,該證明上載明勞動合同解除之日為2014年5月31日。
某公司曾就解除勞動關係事宜出具備忘錄,但雙方協商未果,陳某未在備忘錄上簽字。
2014年8月2日,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1、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59,000元;2、2014年5月1日至31日期間工資37,000元;3、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間年休假工資30,600元;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4,000元。上海市金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4年9月28日作出裁決:1、某公司支付陳某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32,206.90元;2、某公司支付陳某2014年5月工資37,000元;3、某公司支付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4,000元。仲裁裁決書下達後,某公司對裁決書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不支付陳某:1、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32,206.90元;2、2014年5月工資37,000元;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4,000元。
某公司的主要理由為:陳某於2013年10月16日將其起草的勞動合同通過郵件發給某公司,合同上某公司蓋章了,是陳某不同意簽字,故不同意向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陳某在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的前提下,缺勤長達1個月零13天,屬自動離職,某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的行為。陳某不上班的情況下,就不應該有工資收入。
陳某辯稱,他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某公司沒有給他反饋,不存在他拒絕簽字的事實。他實際工作至5月31日,因他一直要跑業務,所以沒有具體的考勤要求。他4月份是完全出勤的。他不從事人事管理。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一、陳某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是否應當對其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裁審結果】
法院判決:一、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32,206.90元;二、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2014年5月工資37,000元;三、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216元;四、駁回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藍白03manbetx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該規定,似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資,但是對於某些特殊身份的高管在適用時則需要分別探討:
1.由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情況是否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我們認為,根據《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考慮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情形中,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信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形。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而因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結合本案,公司未能證明自己履行誠信磋商的義務,也沒有證明陳某拒絕簽訂或者證明公司采取了相應的措施而不是放任的態度,因此法院判決支付雙倍工資。
2.負責人事管理的高管拒不提供書麵勞動合同怎麼辦?對於一些企業經理、人事主管等負責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高管,通過隱匿書麵勞動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已簽訂過的書麵勞動合同,企業高管以此為由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雖無法提供書麵勞動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已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關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情形,對其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請不予支持。結合本案,公司也未能證明陳某屬於負責人事管理的高管,因此也不屬於上述的情況之一,法院不支持不予支付雙倍工資的訴求。
藍白提醒企業,在處理高管的糾紛時一定要履行好己方的義務,以免因此而產生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