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爆水棚有關規定
隔爆水棚有關規定
主要隔爆棚應設置在下列地點: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輔助隔爆棚應設置在下列地點:
1、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
2、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
3、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4、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隔爆水棚設置的要求:
1、水棚包括水槽棚和水袋棚;40L及小於40L的水袋所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為主要隔爆棚;
2、水槽和水袋都必須符合部標MT157—87《煤礦用隔爆水槽、水袋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經國家質檢部門檢驗合格;
3、水棚按布置方式分為集中式和分散式兩種。集中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的斷麵積計算,不得小於如下值:主要隔爆水棚400L/m2,輔助隔爆水棚200L/m2;分散式隔爆水棚隻能用作輔助隔爆棚,其用水量按棚區所占巷道空間體積計算,不得少於1.2 L/ m3;
4、水棚的排間距為1.2~3m;集中式布置的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於30m,輔助隔爆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於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區長度不得小於120m;
5、集中式布置的首列(排)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必須保持在60~200m範圍內;分散式布置的首列(排)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必須保持在30~60m範圍內;
6、水槽棚的水槽應橫向(長邊垂直於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裝;
7、水棚距離頂梁(無支架時為頂板)、兩幫(支柱)的間隙不得小
於100mm,距巷道軌麵不小於1.8 m;棚組內的各排水棚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
8、水棚應設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岔口、轉彎處、變坡處的距離,不得小於50 m;
9、當水袋采用易脫鉤的布置方式時,掛鉤位置對正,每對掛鉤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肩與勾尖相對),掛鉤使用4~8mm的圓鋼,掛鉤角度為60±5度,彎勾25mm。
10、實行掛牌管理,牌板標明:地點、水袋個數、棚區長度、水量、斷麵、棚距等參數。水棚要每旬檢查一次,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
礦井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岩粉。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