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引爆瓦斯的措施
防止引爆瓦斯的措施
(1)防止明火。禁止在井口房、通風機房周圍20米以內使用明火、吸煙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攜帶易燃品入井,在井下和井口房內從事施焊作業,必須遵守《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並製定安全措施;嚴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紗、布頭、潤滑油等,必須放在有蓋的鐵桶內,嚴禁亂扔亂放和拋灑在巷道、硐室或采空區內;防止煤炭氧化自燃,加強火區檢查與管理,定期采樣03manbetx ,防止複燃。
(2)防止出現爆破火焰。,井下嚴禁使用產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藝;井下爆破作業,應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規定選用炸藥和雷管,不合格或變質的炸藥不準使用;炮眼深度和裝藥量要符合作業01manbetx 規定;炮眼裝填要滿、要實,堅持使用水泡泥;禁止使用明接頭或裸露的爆破母線;爆破母線與發爆器的聯結要牢固,防止產生電火花;爆破員盡量在進風流中啟動發爆器;禁止放明炮、糊炮;嚴格執行 "一炮三檢"製度。
(3)防止出現電火花。井下電氣設備選用時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要求,對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定期、經常檢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更換和修理,否則,不準使用;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有防雷和防短路保護裝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井下雜散電流;所有電纜接頭不準有“雞爪子”、“羊尾巴”和明接頭;嚴禁帶電作業;發放的礦燈要符合要求,嚴禁在井下拆開、敲打和撞擊燈頭和燈盒。
(4)防止出現其他引火源。礦井中使用的如塑料、橡膠、樹脂等高等分子材料製品,其表麵電阻應低於規定值。在發熱的部件上安設過熱保護裝置;在磨擦部件金屬表麵溶敷活性低的金屬;使用難引燃性能的合金工具。綜合機械化機組作業的采掘工作麵遇到堅硬岩石時,應采用爆破處理,機組截齒處應采取噴水降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