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8月1日起,這五組關鍵詞煤企要搞明白啦
征收範圍:《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1號,簡稱51號公告)第二條明確,煤炭資源稅的征收範圍,即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原煤,指開采出的毛煤經過簡單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後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後的篩選煤等。洗選煤,指經過篩選、破碎、水洗、風洗等物理化學工藝,去灰去矸後的煤炭產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計算方法:51號公告第三條明確,煤炭資源稅的計算方法,即煤炭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原煤或者洗選煤計稅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原煤計稅銷售額,指納稅人銷售原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計算。洗選煤銷售額,指納稅人銷售洗選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提示:51號公告增加了原煤和洗選煤的解釋,增加了原煤和洗選煤計稅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具體規定。
關鍵詞2
運費扣減和洗選煤折算率
運費扣減:51號公告第四條重申,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納稅人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伴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的扣減,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70號)的規定執行。扣減的憑據包括有關發票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
運輸費用明顯高於當地市場價格導致應稅煤炭產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洗選煤折算率:51號公告第五條規定,洗選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根據煤炭資源區域分布、煤質煤種等情況確定,體現有利於提高煤炭洗選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原則。洗選煤折算率一經確定,原則上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保持相對穩定,但在煤炭市場行情、洗選成本等發生較大變化時可進行調整。
公式一:洗選煤折算率=(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洗選煤平均銷售額×100%。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公式二:洗選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綜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綜合回收率=洗選煤數量÷入洗前原煤數量×100%。
提示:51號公告增加了運輸等費用扣減的憑據和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運輸費用計稅價格的規定,明確了洗選煤折算率確定的原則和計算公式。
關鍵詞3
納稅地點和納稅環節
納稅地點:51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煤炭開采地與洗選、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縣級以上)的,煤炭資源稅在煤炭開采地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開采應稅煤炭,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納稅環節:51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洗選加工後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產品的,視同銷售,在原煤或者洗選煤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51號公告第十一條對視同銷售煤耗指標又進行了細化,即自產自用且無法確定應稅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終產成品的煤耗指標確定用煤量。也就是說,對於煤電一體化企業,可按照每千瓦時綜合供電煤耗指標進行確定;對於煤化工一體化企業,可按照煤化工產成品的原煤耗用率指標進行確定;對於其他煤炭連續生產企業,可采取其產成品煤耗指標進行確定,或者參照其他合理方法進行確定。
提示:51號公告明確了煤炭開采地與洗選、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縣級以上)納稅地點的規定,增加了視同銷售煤炭移送使用量的確定。
關鍵詞4
計稅價格和關聯交易
計稅價格:51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原煤或洗選煤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應稅煤炭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稅局按同類應稅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潤率確定。
4.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關聯交易:51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提示:51號公告明確了煤炭計稅價格的合理確定方法,增加了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資源稅稅率,進一步明確了關聯交易核算方法。
關鍵詞5
混合後銷售與混合加工洗選
為方便納稅人正確核算和申報計稅銷售額,51號公告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對自采原煤與外購原煤進行混合後銷售的計稅方法作出明確。
自采原煤與外購原煤混合後銷售的
納稅人將自采原煤與外購原煤(包括煤矸石)進行混合後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外購原煤的數量、單價及運費,在確認計稅依據時可以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
計稅依據=當期混合原煤銷售額-當期用於混售的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外購原煤的購進數量×單價。
納稅人將自采原煤連續加工的洗選煤與外購洗選煤進行混合後銷售的,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自采原煤和外購原煤混合加工洗選煤的
納稅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購原煤混合加工洗選煤的,應當準確核算外購原煤的數量、單價及運費,在確認計稅依據時可以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
計稅依據=當期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當期用於混洗混售的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外購原煤的購進金額=外購原煤的購進數量×單價。
提示:51號公告增加了混合銷售與混合洗選的計稅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扣減當期外購原煤或者洗選煤購進額的,應當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或者海關報關單作為扣減憑證。
作者:王海濤
來源:中國稅務報2015年8月7日B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