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軟件工程師,今年春節後被上海一家私營企業招用。該公司要開發一項新產品,讓我進行產品的模型設計。由於產品設計是一項複雜的工作,無法明確具體完成時間。因此,該公司與我簽訂了一份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萬元,並且在合同中還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請問,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能約定多久的試用期?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