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使用製度(劉莊煤礦)
一、由運輸區對全礦的平板車、材料車實行統一管理,對違反《劉莊煤礦平板車、材料車使用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行使處罰權。
二、所有使用平板車、材料車的單位,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在申請用車時,必須嚴格按照“四定”要求(即:定用車數量、定用途、定用車地點、定用車時間)認真填寫用車申請單,加蓋單位公章,經用車單位負責人、運輸區分管經理簽字後(一式三聯),提前一天將第一聯交至運輸區調度站,由運輸區統一安排供車。供車後,用車單位必須在每一聯用車單上寫清所供車輛的全部編號。
三、各單位使用平板車、材料車裝運設備材料升井、入井,在地麵及井下平巷使用電機車運輸、井下主斜巷使用絞車運輸,均由用車單位持第二聯用車單進行聯係;運輸區井口把鉤工、電機車押車工、斜巷把鉤工在運送車輛前必須檢查核對用車單上填寫的內容與現場實際車輛編號是否相符,同時向運輸區地麵調度站彙報核實,如不相符,罰用車負責人50—300元/輛,累計處罰。
四、各單位在卸車後必須將平板車、材料車及時返還運輸區, 將平板車、材料車的封車固定鐵絲、錨鏈、繩索和其它雜物去除幹淨,車上所有字跡清擦幹淨,由運輸公司現場把鉤工或電機車跟車工對返還車輛的編號及數量認真核對,在用車申請單上如實填寫並簽名,簽收人員不得無故拒收車輛;嚴禁簽收人員弄虛作假,否則,罰簽收人員50—300元/輛,累計處罰。
簽收具體地點為:
1、井上下平巷運輸線路內電機車能夠連掛拉運的地點;
2、運輸區負責打運的斜巷上下口車場。
五、使用平板車、材料車的單位超過用車申請單規定的返還時間或沒有按規定返還到指定位置,罰用車單位負責人50元/輛/班,累計處罰。平板車、材料車返還時間以用車單位將有運輸公司收車人員簽字的用車單送至地麵運輸調度站,經運輸調度員在第三聯用車單簽字的時間為準。
六、未經申請私自用車者,罰用車責任人50元/輛/班,罰用車單位負責人50元/輛/班,累計處罰。返還車輛編號不符,罰用車責任人50元/輛,累計處罰。
七、平板車、材料車在裝運材料、設備時,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超長、裝偏,要封車牢靠。平板車、材料車裝運“四超”材料設備時,必須另行製定安全措施。
八、用車單位人為造成平板車、材料車損壞的,根據損壞情況由用車單位賠償修理費用,並給予用車單位負責人100--500元/輛罰款,累計處罰;損壞嚴重不能修複的,按原價賠償。
九、運輸區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平板車、材料車使用管理工作。運輸區地麵調度站,根據各單位的用車單建立用車管理台帳。嚴格執行礦車使用管理規定:能用礦車裝的不用叉車裝,能用叉車裝的不用平板車裝,能用小平板車裝的不用大平板車裝。運輸區必須確保平板車、材料車的及時供應,造成影響生產的,罰運輸區200—500元/次,累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