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製條款對勞動者是否仍有約束力?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8-18 11:17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對這一問題,《司法解釋四》第7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即“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製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製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製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明確了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競業限製約定的效力,該約定具有相對獨立性。也就是說,不論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還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都不必然導致競業限製的約定失效。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不論勞動合同因何解除,競業限製條款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依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