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時間打牌被炒 員工訴單位違法解約獲賠
【案情概要】
申請人陳某等六人係某科技有限公司鈑金部焊工,2015年5月28日中午的休息時間,申請人陳某等六人,在公司鈑金部工作車間進行“鬥牛”(一種撲克牌的玩牌方式,以大吃小,押得大輸贏就越大),被公司管理人員當場查獲,涉及金額達90多元。在申請人陳某等六人寫完檢討書,承認其行為是聚眾賭博,是嚴重違反廠紀廠規的行為之後。
5月29日,被申請人依據《員工手冊》的相關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司內聚眾賭博者,予以開除”,將申請人陳某等六人開除。申請人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0多萬元。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打牌行為一是沒有對公司的聲譽造成不利影響,二是沒有影響到正常的企業生產經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公司內聚眾賭博為由,予以開除,於法無據。綜上,仲裁委確認勞動關係已解除,支持陳某等六人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
1. 休息時間,在工作場所進行打牌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廠規?
2. 進行少量財物輸贏活動是否賭博,以及應否解除勞動合同?
【藍白03manbetx 】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因對違紀行為的定性不同,勞動者相同的違紀行為在不同企業之間可能引發的處罰後果並不一樣,輕者可作一般警告處理,重者可作直接解雇處理。而是否構成“嚴重違紀”,往往需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進行判斷,對於“違紀”的界定,往往更側重於“合法性”標準,一般隻要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即可;對於“嚴重”的界定,則更側重於“合理性”標準,需要根據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等綜合評判。司法審判過程中,法院及仲裁機構可依據職權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進行合法性審查,而對於合理性審查則應當慎重處理,不能隨意擴大化,隻有存在明顯不合理、對勞動者要求過於苛刻或者明顯不公平之處的規章製度,才能否認其效力。
本案中,對於休息期間在工作場所打牌賭錢的行為,雖然可能不構成刑事處罰中的賭博罪,亦可能不構成行政處罰中的違反治安行為,但從定性上來看仍可界定為賭博行為,用人單位將該行為界定為“違紀”行為,並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該行為是否可以界定為“嚴重違紀”繼而進行解雇,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定論,支持者不在少數。而本案的審理機構,顯然是對公司解雇行為進行了合理性判斷,並且以“是否影響公司聲譽、是否影響生產經營”等違紀後果作為判斷違紀行為的“嚴重性”標準,繼而裁決單位敗訴,我們認為這種合理性判斷明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對於是否應該進行合理性審查以及合理性審查的標準有待商榷。
通過此案,藍白提醒用人單位,因嚴重違紀解雇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存在較多的變數,對於是否構成嚴重違紀繼而可以依法解雇不同的裁審機構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斷標準,裁判結果亦可能不同。因此,用人單位在製定規章製度時,除應當謹遵合法性原則外,還應當注意規定的合理性,以避免由此引發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