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首次出台煤礦安全生產“黑名單”製度
作者:網絡轉載
2015-08-18 11:17
來源:網絡轉載
本網訊 為了強化對
煤礦
安全生產失信行為的約束懲戒,山東省依據《
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和《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加強企業
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日前首次出台製定了《山東省
煤礦安全生產“黑名單”
製度》,已通過山東法製辦備案。
據了解,“黑名單 製度主要適用於山東省範圍內的 煤礦企業、 煤礦(生產、基建)、技術服務機構;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煤礦礦長、實際控製人,技術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有關從業人員。
“黑名單”詳細規定了,全省煤礦及煤礦礦長、實際控製人有發生煤礦生產安全較大及以上責任 02manbetx.com ,或年度內累計發生責任 02manbetx.com 死亡3人及以上的;發生煤礦生產安全 02manbetx.com 後隱瞞不報、謊報、遲報或者故意破壞、偽造 02manbetx.com 現場,毀滅證據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事故調查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存在無證、證照不全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開采,隱瞞作業地點和 圖紙造假的,將列入“黑名單”。煤礦企業及煤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以下情況的,也要列入“黑名單”,一是所屬省內煤礦發生生產安全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二是所屬省內煤礦發生生產安全較大責任事故3起及以上的;三是所屬省內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一般以上責任事故5起及以上的;四是發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謊報、遲報的;五是所屬省內煤礦年度內出現第三條第四款所列行為之一3次及以上的。 出具虛假證明、虛假報告,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和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開展服務活動的技術服務機構及技術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承辦此項業務的有關人員,將列入“黑名單”。
一般列入“黑名單”的期限為一年;如果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煤礦發生生產安全較大責任事故的,列入“黑名單”的期限為二年;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煤礦發生生產安全重大以上責任事故的,列入“黑名單”的期限為三年;連續列入“黑名單”的,從第2次列入“黑名單”起,期限為三年。列入“黑名單”的煤礦企業、煤礦,依法限製新增項目安全核準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對列入“黑名單”的技術服務機構,在行業內通報批評,重新審查相關資質或業務範圍,直至撤銷其相應資質;對列入“黑名單”的個人,一律取消相關評先評優資格,采取安全約談、強製培訓等 措施予以懲戒,並將其失信行為與社會征信係統相銜接。
“黑名單” 管理程序分為“取證—審核—告知—公布—撤銷”五個環節。首先,山東煤礦安監局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者個人依法進行核實、取證;其次,在取證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初步審核和審議、確定;再次,告知對確定的“黑名單”信息,依法告知相關企業或個人,聽取申辯意見,對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告知過程中要嚴格按有關程序由相關人員予以簽字確認,並再次審議;然後,對最終確定的“黑名單”信息,由山東煤礦安監局發布對外公告;最後,列入“黑名單” 管理的企業或者個人在 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經取證確認,在期限屆滿前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定後,從“黑名單”中撤銷。山東煤礦安監局將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者個人作為重點監察對象,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者個人出現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本 製度自201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9日。
據了解,“黑名單 製度主要適用於山東省範圍內的 煤礦企業、 煤礦(生產、基建)、技術服務機構;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煤礦礦長、實際控製人,技術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有關從業人員。
“黑名單”詳細規定了,全省煤礦及煤礦礦長、實際控製人有發生煤礦生產安全較大及以上責任 02manbetx.com ,或年度內累計發生責任 02manbetx.com 死亡3人及以上的;發生煤礦生產安全 02manbetx.com 後隱瞞不報、謊報、遲報或者故意破壞、偽造 02manbetx.com 現場,毀滅證據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事故調查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存在無證、證照不全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開采,隱瞞作業地點和 圖紙造假的,將列入“黑名單”。煤礦企業及煤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以下情況的,也要列入“黑名單”,一是所屬省內煤礦發生生產安全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二是所屬省內煤礦發生生產安全較大責任事故3起及以上的;三是所屬省內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一般以上責任事故5起及以上的;四是發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謊報、遲報的;五是所屬省內煤礦年度內出現第三條第四款所列行為之一3次及以上的。 出具虛假證明、虛假報告,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和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開展服務活動的技術服務機構及技術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承辦此項業務的有關人員,將列入“黑名單”。
一般列入“黑名單”的期限為一年;如果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煤礦發生生產安全較大責任事故的,列入“黑名單”的期限為二年;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煤礦發生生產安全重大以上責任事故的,列入“黑名單”的期限為三年;連續列入“黑名單”的,從第2次列入“黑名單”起,期限為三年。列入“黑名單”的煤礦企業、煤礦,依法限製新增項目安全核準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對列入“黑名單”的技術服務機構,在行業內通報批評,重新審查相關資質或業務範圍,直至撤銷其相應資質;對列入“黑名單”的個人,一律取消相關評先評優資格,采取安全約談、強製培訓等 措施予以懲戒,並將其失信行為與社會征信係統相銜接。
“黑名單” 管理程序分為“取證—審核—告知—公布—撤銷”五個環節。首先,山東煤礦安監局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者個人依法進行核實、取證;其次,在取證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初步審核和審議、確定;再次,告知對確定的“黑名單”信息,依法告知相關企業或個人,聽取申辯意見,對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告知過程中要嚴格按有關程序由相關人員予以簽字確認,並再次審議;然後,對最終確定的“黑名單”信息,由山東煤礦安監局發布對外公告;最後,列入“黑名單” 管理的企業或者個人在 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經取證確認,在期限屆滿前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定後,從“黑名單”中撤銷。山東煤礦安監局將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者個人作為重點監察對象,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者個人出現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本 製度自201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