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莊煤礦平板車、材料車使用管理規定(劉莊煤礦)
各單位:
為規範劉莊煤礦平板車與材料車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公司及礦的有關管理規定,結合劉莊煤礦施工單位多、安裝撤除多、作業地點多、斜巷多、東西區範圍大和平板車與材料車相對不足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1、運輸區對全礦的平板車、材料車實行統一管理,對違反《劉莊煤礦平板車、材料車使用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行使處罰權。
2、所有使用平板車、材料車單位,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在用車申請時必須做到“三定”(即:定用車數量、定用車地點、定用車時間)。嚴格按要求寫好用車申請單,加蓋單位公章,經用車單位主管、用車負責人、運輸區分管區長簽字。一式三聯,經相關職能部門和礦領導審批後,提前一天將第一聯交到運輸區調度站,予以安排供車。供車後必須在每一聯用車單上寫清車輛所有編號,具體要求:
(1)三天之內卸車並還車的用車單,礦生產部經理或副經理簽字審批。
(2)3天至7天卸車並還車的用車單,分管礦領導或責任師簽字審批。
(3)7天以上卸車並還車的用車單,需礦長簽字審批。
3、使用平板車、材料車的用車負責人持第二聯用車單,聯係其車輛及所裝設備材料的上下井、地麵和井下的電機車運輸、井下主斜巷運輸;運輸區的井口把鉤工、電機車押車工、斜巷把鉤工必須檢查核對其用車單、車輛編號、所裝設備材料、用途及去向是否相符,同時向運輸區地麵調度站彙報核實,如不相符則不予運送,並罰用車責任人50—300元/輛,累計處罰。
4、各單位在卸車後必須將其平板車、材料車及時返還送交運輸區, 其平板車、材料車的封車固定鐵絲、錨鏈、繩索和其他雜物去除幹淨,車上所有字跡清擦幹淨,由現場把鉤工或電機車跟車工簽收。運輸區簽收人員必須核對用車編號,嚴禁弄虛作假,否則罰運輸公司簽收人員50—300元/輛,累計處罰,簽收具體地點是:
(1)井上下平巷運輸線路內電機車能夠連掛拉運的地點。
(2)運輸區負責打運的斜巷上下口車場。
5、使用平板車、材料車的單位超過用車申請單規定的返還時間或沒有按規定返還到指定位置,罰單位200元/輛/班,罰單位負責人50元/輛/班,罰用車負責人50元/輛/班,累計處罰。平板車、材料車返還時間以用車單位將有運輸收車人員簽字的單據送至運輸調度站,經運輸調度員在第三聯用車單簽字為準。
6、不經申請私自用車者,罰用車責任人300元/輛/班,罰單位主管300元/輛/班,罰單位500元/輛/班,累計處罰。返還車輛編號不對,罰用車責任人100元/輛,累計處罰。
7、平板車、材料車在裝運材料、設備時,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超長、裝偏。要封車牢靠。平板車、材料車裝運“四超”材料設備時,必須另行製定安全措施;
8、用車單位人為造成平板車、材料車損壞的,根據損壞情況由用車單位賠償修理費用,並給予用車單位責任人100--500元/輛罰款,累計處罰。損壞嚴重不能修複的,按原價賠償。
9、運輸區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平板車、材料車使用管理工作。運輸區地麵調度站,根據各單位的用車單建立其用車管理台帳。嚴格執行礦用車管理規定,確保平板車、材料車的及時供應。否則罰50—300元/次,累計處罰。
10、其餘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運輸管理規定》及礦有關管理規定。
劉莊煤礦
2008年11月25日
附:平板車、材料車用車申請單
劉莊煤礦煤礦平板車材料車用車申請單
用車單位: 年 月 日
用車數量 用車日期 供車地點
還車數量 還車日期 還車地點
車輛用途
車輛編號
用車單位負責人 用車負責人 運輸區區長
職能部門及礦領導
供車人 收車人
備注
注:該用車單一式三聯,第一聯交運輸區供車,第二聯聯係車輛運送,第三聯還車消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