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材供應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棗莊礦業)
器材供應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認真組織本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
第2條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安全責任製和管理製度。
第3條組織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行業製度。
第5條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01manbetx 01manbetx ,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每月應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總結上月安全工作情況,安排下月安全工作。
第7條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
第8條在本單位積極開展安全質量精細化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負責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重大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第10條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1條負責保障集團公司生產物資的安全采購供應及物資的管理職責。
第12條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13條負責對各分管副職責任製的監督落實。
第14條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計劃,組織完成安全技措工程項目,確保資金到位,使用適當。
第15條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16條對上級有關的安全工作指令、指示、法規、決定、標準及通知,抓好布置、檢查、落實工作。
第17條發生02manbetx.com 時,處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18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處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19條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處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處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0條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21條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重大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處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處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長警告處分;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3條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處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4條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未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計劃,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組織實施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不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未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處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29條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在事故調查完畢以後,未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相關責任人處罰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安全審查中,處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安全生產工作,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在副處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處長負領導責任。
第34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處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