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長全生產責任製(棗莊礦業)
礦長全生產責任製(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礦長要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
第3條 必須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等製度,並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01manbetx 01manbetx ,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礦長負責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礦長要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 礦長應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係統等報表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 礦長應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礦長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02manbetx.com 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礦長必須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
第13條 礦長應在本煤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 礦長負責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重大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礦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礦長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 礦長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18條 礦長必須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19條 煤礦發生02manbetx.com 時,礦長要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組織進行搶險、防止事故擴大。
第20條 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礦長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2條 礦長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由此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3條 礦長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礦長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4條 礦長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5條 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6條 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7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應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並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8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 礦長負直接責任。應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9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0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煤礦安全、生產過程中需要的人、財、物等資源不能夠充分保證,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36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7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礦長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相關人員(經過礦長授意)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