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部署落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聯合懲戒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對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發改運行〔2015〕1631號),內蒙古煤炭工業局在8月25日發布相應通知。
通知明確,各盟市根據發改委通知要求已經向內蒙古煤炭工業局上報了2014年超能力生產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煤礦名單,各盟市要對已上報的名單進行進一步的核實和確認。
並對其2015年1月-7月是否繼續超能力生產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將核實情況於8月31日前上報內蒙古煤炭工業局。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根據通知要求將在內蒙古煤炭局官方網予以公示,並上報國家相關部門。
通知提出,各盟市要加大監管力度,做好動態監管工作。對今年新出現的超能力生產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以及超能力生產行為糾正和重大安全隱患消除的煤礦,要及時上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對已核實超能力生產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尚未處理的煤礦,要根據相關法規於9月底前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上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
今年7月27日,發改委等12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對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聯合懲戒對象為存在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行為的煤礦,包括未辦理相關核準審批手續的新建、改擴建煤礦;超能力生產的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生產的煤礦。
有關部門(機構、單位)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建設生產煤礦予以處罰,並對煤礦或所在企業集團在項目核準與淘汰落後產能、確定采礦權出讓或土地供應、融資、民用爆炸物品和電力供應、政府性資金支持、鐵路運輸、市場監管等方麵予以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