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輪車井下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膠輪車入井管理
(一)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煤炭生產建設單位必須設有入井車輛調度人員,負責車輛統一調度;井口必須安裝稱重儀,檢測膠輪車載重情況,超載車輛嚴禁入井。
(二)膠輪車必須每十天進行一次製動性能檢查檢測,製動性能檢測合格後發放有檢查檢測人員簽章的《膠輪車檢測合格牌》,持《無軌膠輪車入井行駛證》、《膠輪車檢測合格牌》入井。
(三)膠輪車每次入井前必須有專人對車輛轉向、製動(包括載貨車輛排氣製動)、傳動係統進行完好檢查。此項檢查應在車輛檢查平台上進行,不能以地溝代替檢查平台。
(四)膠輪車每次入井都必須在井口進行驗證、檢查登記,檢查項目包括:車輛燈光完好;喇叭、後視鏡、雨刮器、車廂環扣及各種儀表齊全完好;倒車警示音量符合要求;車輛整潔。
(五)輪胎完好,輪胎胎麵花紋磨損深度不超規定,無硬傷。
(六)必須配備不小於8kg的滅火器,2個阻車用三角木,2個故障警示牌。
(七)油位、水位符合規定,無漏油、漏液、漏氣、漏電現象。
(八)電瓶樁頭連接無虛接並有上蓋防護不得裸露,電器連接線有穿管保護。
(九)入井膠輪車禁止安裝音響設備,必須加裝接地裝置。
(十)膠輪車在沒有安裝礦用柴油機車安全監控儀之前,臨時使用時(臨時使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周),必須配有合格的機載或便攜式瓦檢儀,駕駛員在進入不同工作區域時必須檢測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0.5%時,必須報警、停機、斷電(具有車載瓦斯報警停機功能的必須自動停機,攜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必須手動停機)。
(十一)防爆膠輪車電氣係統、進氣、排氣係統防爆性能必須符合煤礦防爆要求。
(十二)入井膠輪車必須完好,不得帶病運行,尾部應粘貼反光標識。
第十二條 膠輪車運料管理
(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載重量裝料;坡度在±5°—±8°的巷道,應按不超過核定載重量80%裝料;坡度在±8°—±10°的巷道,應按不超過核定載重量60%裝料;坡度大於10°的巷道必須製定安全措施。車輛載重以車輛行駛全路線中最大坡度限載標準為準。
(二)運輸物料車輛駕駛室除駕駛員外,嚴禁乘坐其他人員(特殊情況需製定專項措施),貨廂內嚴禁乘人。
(三)運輸易發生滾動、滑動、掉落等物料時,必須采取固定措施並固定牢靠;運輸散料時,不得超高,並有篷布遮蓋,防止灑落。
(四)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物料,確因生產需要運輸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並在車輛前後設置明顯警示標誌。超長物料不得超出車輛貨廂的三分之一,超寬物料不得超出貨廂寬度100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貨廂高度300毫米,必須設專人跟車,經過變窄、限高、拐彎路段時,跟車人員應下車,在設備傾倒範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指引車輛順利通過。
(五)運輸物料不得遮擋前後燈。
(六)運輸氧氣、乙炔等危險物品時,必須分裝分運,並用緩衝材料固定牢靠。
(七)嚴禁非火工品專用防爆膠輪車運輸火工品。
(八)必須在指定地點采用人工卸料,並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停車卸料。
(九)對於貨物捆綁不牢固,裝載貨物不符合要求,駕駛員有權拒絕拉運;對於特殊形狀貨物出現超高、超寬而不能拆解時,必須製定專門的運輸安全技術措施,由專人負責指揮,方可進行運輸。
第十三條 膠輪車運人管理
(一)嚴禁使用具備自卸功能的車輛運人。
(二)運人車必須加設護欄、頂棚,嚴禁在沒有封閉的車廂內運乘人員。
(三)所有人車座位必須配置座椅安全帶。
(四)嚴格按照車輛定員人數乘坐,嚴禁超員。
(五)乘車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和其它違禁物品。
(六)乘車人員必須服從駕駛員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嚴禁在車上嬉鬧、喧嘩。
(七)必須在車輛停穩後按順序上下車,嚴禁擁擠搶乘。
(八)車輛行駛時,乘坐人員應關閉礦燈,嚴禁人員站立,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及所攜帶物伸出車外。
(九)車輛行駛中,嚴禁追車、扒車、跳車。
(十)車輛行駛中,乘車人員發現異常後,應立即告知駕駛員停車,待隱患排除後方可繼續行車。
(十一)嚴禁人、物混運,帶有專用電鉗工工具時,應將其放在車廂底板上,以防緊急製動時造成02manbetx.com 。
(十二)車輛行駛前,必須確認車門、防護欄、防護鏈關閉鎖緊。
第十四條 膠輪車進入順槽使用必須滿足下列規定:
(一)膠輪車運行路線的寬度應大於膠輪車最大寬度400毫米。
(二)運行段道路路麵應進行硬化;連續下坡超過1000米時應設置緊急避險帶。
(三)巷道內每300米應設一個膠輪車倒車硐室,滿足車輛調向。
(四)膠輪車輪胎應使用帶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輪胎。
(五)巷道內應設置齊全的安全導向及警示標誌。
第十五條 膠輪車入井必須在井口檢查站接受檢查,並填寫入井信息。
第十六條 膠輪車井下行駛管理
(一)分時段運行原則:
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煤炭生產建設單位,應根據生產需要將運人與運料膠輪車入井行駛時間分開,運人時段內,運貨膠輪車不得運行。
(二)火工品運輸膠輪車在運送火工品時不得與其它車輛同時運行。
(三)載人膠輪車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所有無軌膠輪車必須為人車讓行。
(四)行車遵循靠右行駛原則,嚴禁超速行駛:
1.井下7°及以下主要運輸巷道指揮車下行不得超過25km/h ,上行不得超過30km/h;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5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20km/h;井下7°--10°主要運輸巷道指揮車下行不得超過20 km/h,上行不得超過25km/h,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5km/h。
2.井下7°及以下其它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15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0km/h。
3.會車時必須相互鳴笛,並提前向對麵車輛發出信號(變換燈光),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4.交叉點、彎道、硐室、風門、前方有車輛、設備等物料及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提前鳴笛減速。
5.遇到行人、車輛時,必須變為近光,並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經過施工地段,必須提前50米減速鳴笛,距離人員3米必須停車,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方可再次行車或在人員指揮下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
(五)避讓原則及順序:
1.下行車讓上行車
2.貨車讓人車
3.小車讓大車
4.輕型車讓特種車
5.空車讓重車
6.遇有行人時,車輛避讓行人
7.特殊時段,特殊路況下,按照專項措施執行。
(六)正常行駛禁止拖掛車輛或其他物體,處理故障或特殊作業時製定專項措施。
(七)人員在車輛行駛線路作業時,必須穿戴反光衣服,在作業地點兩端40米外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
(八)井下大於10°的巷道運輸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坡度大於車輛額定爬坡能力時,禁止行駛。特殊作業必須編製專項措施,采取輔助牽引。
(九)嚴禁用礦燈直射幹擾駕駛員。
(十)車輛行駛過程中,駕駛員必須時刻觀察沿線的標示,不得碰撞管線等其他設施。
(十一)車輛同向行駛時,坡道上車距不得小於80米;平道上車距不得少於40米。
(十二)車輛下坡行駛嚴禁空檔滑行。
(十三)車輛由聯巷、躲避硐室、非主幹線進入主行車道時,鳴號、變光,確認主車道無車輛通過時再慢速駛入。
(十四)巷道封閉或部分封閉交通時,所有車輛必須按臨時設置的交通指示標誌行車。
(十五)規定單向行駛的巷道內車輛嚴禁逆行。
(十六)井下嚴禁隨意停放車輛。停車時必須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寬敞、不妨礙行人或其他車輛通行的安全地點:
1.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打開警示燈(不包括無警示燈車輛)。駕駛員離開時,必須熄火,進行安全製動,掛檔。
2.在交叉路口、急彎處、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十七)長時間停車必須熄火並進行安全駐車製動,在坡道上停車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不得無故在斜坡上停車。如遇特殊情況需在斜坡上停車時,必須在車輛後方設置明顯的反光標識牌,車前近光燈不得關閉,並可靠駐車。
2.在下坡段停車時,車輛必須停穩,將變速杆推到倒檔位置,且可靠駐車,並在後輪胎下前側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3.停在上坡路段,將變速杆推到前進1檔位置,且可靠駐車,並在後輪胎下後側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十八)車輛在泥濘、鬆軟等運行條件不良的路段行駛時,必須隨車攜帶墊木、鎬、鍬等材料和工具,以備急用。
(十九)路況不滿足行車條件時,嚴禁車輛通行。
(二十)在巷道內發生交通02manbetx.com 時,前後40米以外設置明顯的警示牌,並立即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積極組織處理。
(二十一)車輛在上、下坡路段或巷道不夠寬的地點禁止調頭,車輛調頭應在會讓硐室或巷道寬度允許調頭的平巷進行。
(二十二)倒車時必須觀察周圍無人員、無障礙後,緩慢倒車,運送特殊物料或特殊地點或空間較小地點倒車時,應由跟車人員指揮倒車,指揮人員必須站在設備可能傾倒或滑行範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第十七條 膠輪車行車路線規定
(一)行車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寬度符合要求。
(二)行車線路上的管線吊掛滿足行車要求。
(三)底板平整,混凝土路麵無嚴重破損;無淤泥、雜物、障礙物;積水長度連續不超過5米,深度不超過0.2米。
(四)主要運輸巷有安全行車標誌、道路設置反光道釘貼或兩幫設置反光標誌,上下坡段、彎道、交叉口、硐室、聯絡巷道、風門等地點必須設置醒目標示。
(五)在行車巷道進行臨時施工時,必須在距離施工地點40米前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員避讓後車輛方可慢速通過。
(六)單通巷道每隔300米應設一個車輛躲避會讓硐室。
(七)車輛行車路線上,每隔3000米至少設置一處加水點。
(八)長距離斜坡的折返段應按設計設置緊急避險帶,且根據實際情況中部加設避險裝置。
(九)井下安全行車標識標誌詳見附件。
第十八條 井下同時使用10輛(含10輛)以上膠輪車運輸的單位,應結合礦井自動化建設,必須安設膠輪車信息化調度管理係統、聲光信號安全指示係統和車載保護監控儀。
第十九條 特種車輛(指支架搬運車、ED係列車、多功能車(叉車)、液氮罐車和裝載機械類)入井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在機電管理部辦理備案手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特種車輛司機必須同時取得《特種車輛操作證》、《安全資格證》。
(二)特種車輛前後必須粘貼車輛示寬標示。
(三)特種車輛入井必須結合礦井運輸線路實際,編製井下行車會車管理製度,井上下設置臨時車輛調度人員,特種車輛集中運輸期間及其線路,嚴格按照製度規定執行。
(四)特種車輛行車速度規定:大巷內重載時不超10km/h,空載時不超20km/h;進入作業地點後,重載時不超5km/h, 空載時不超 10km/h。
(五)車輛作業區域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做到“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
(六)特種車輛每次入井前必須進行完好檢查,對製動、轉向、燈光等性能進行檢查試驗。
(七)裝車必須掌握好設備的重心,盡量使設備的重心靠近車輛的載物中心,同時用專用工具捆綁,使用前對捆綁工具進行完好檢查;單車裝運超寬、超高物件時,設備與鏟板之間加有墊木,防止側滑。
(八)裝卸車時,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作業地點,指揮人員在設備傾倒半徑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九)牽引車輛時必須有三人同時進行,兩人操作,一人監護指揮。
(十)車輛載運大型設備行走時,必須明確跟車人員的乘坐位置,特種車輛運行時除駕駛員外隻能乘坐跟車人員1人。
(十一)車輛運行線路、巷道及硐室高度、寬度和其他要求應滿足《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綜采安裝回撤礦務工程質量標準(試行)》(神寧辦〔2010〕191號)。
(十二)綜采工作麵安裝回撤期間,必須設專人看管車輛運行線路上的風門。
(十三)運行線路上方的管線及吊掛皮帶距底板淨高度不得低於3.2m,巷道懸掛電纜高度距底板不得低於2.2米;
水管與電纜懸掛在巷道一側。
(十四)綜采工作麵安裝回撤期間,特種車輛運行線路上不得進行其它作業。
(十五)裝載機在井下連續長時間作業,每半個月必須升井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和車輛安全性能檢查,檢查檢測人員檢測合格後發放《膠輪車檢測合格牌》方可入井,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 車輛故障檢修規定
(一)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如果出現故障不能行駛的,應立即彙報並采取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必須在故障車輛前後40米外,設置明顯的危險警標。
(二)車輛檢修應盡量在避開行人和車輛行駛路線的安全地點或倒車硐室內進行,檢修前,必須將車輛固定牢靠。
(三)車輛檢修完畢,必須將現場清理幹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