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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辦法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9-02 11:5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井下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井下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煤礦安全管理規定,結合集團公司礦井生產、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項目工程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各生產、建設礦井和外委施工單位所有在井下運輸巷道、地麵工廣道路上使用的膠輪車,堅持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本辦法。

第三條 高瓦斯礦井井下必須使用防爆膠輪車,低瓦斯礦井井下回風巷、掘進頭和未形成全負壓通風的區域應使用防爆膠輪車。防爆膠輪車隻允許在煤礦井下運輸巷道、煤礦地麵道路上行駛,嚴禁在其它道路上行駛。

超出上述規定範圍使用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使用單位分管領導批準,方可使用。

第四條 所有在集團公司施工作業的膠輪車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性能檢測(以下簡稱年檢),年檢在每年6月和12月中下旬進行。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集團公司各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煤炭生產建設單位,負責對膠輪車進行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煤炭生產建設單位,是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膠輪車及駕駛員安全管理的主體,是本單位膠輪車及駕駛員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其主要職責:

1.負責貫徹學習和組織實施國家有關道路交通法規和行業、企業有關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規定。

2.負責建立健全在本單位施工作業膠輪車的標準實施細則、01manbetx 製度標準實施細則、01manbetx 製度包括:膠輪車檢查、檢修、檢測標準實施細則,膠輪車01manbetx 01manbetx ,膠輪車修理01manbetx ,各級膠輪車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駕駛員崗位責任製,檢查檢測工崗位責任製,維修工崗位責任製,膠輪車保養製度,膠輪車安全管理等製度

3.負責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膠輪車的適用許可、登記建檔、使用、入井檢查登記、製動性能檢測及其安全管理;負責本單位膠輪車日常維護保養、檢修、年檢;負責監督檢查外委施工單位隊伍膠輪車日常維護保養、檢修;負責對所有在本單位施工作業膠輪車駕駛員安全資格的審查;負責本單位及外圍施工單位的膠輪車駕駛員管理和安全教育。

4.負責膠輪車行駛道路和線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標誌及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及其管理;負責對專業化維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二)集團公司機電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貫徹國家有關道路交通法規和行業、企業有關膠輪車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

2.負責製定膠輪車監測監控係統的管理規定。

3.負責膠輪車專業化維修服務的業務指導。

4.負責組織對膠輪車設備02manbetx.com 的調查和處理。

(三)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對膠輪車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安全監督。

2.負責編製、修訂集團公司膠輪車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3.定期組織膠輪車駕駛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負責向培訓合格的膠輪車駕駛員發放《安全資格證》。

4.負責膠輪車年檢業務管理,並對年檢合格車輛發放《膠輪車檢驗合格證》。

5.負責對入井車輛的登記備案工作。

6.負責審查入井車輛並對檢驗合格的膠輪車發放《無軌膠輪車入井行駛證》。

7.負責膠輪車人身02manbetx.com 的調查和處理。

(四)集團公司物資公司設備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負責編製、修訂集團公司膠輪車檢查、檢修、檢測標準

2.負責編製膠輪車輔助運輸的中長期規劃。

3.負責膠輪車設備運行、使用調配、大中修、報廢等業務管理。

第三章 膠輪車駕駛員安全管理

第六條 入井膠輪車駕駛員管理

(一)駕駛膠輪車入井載人:必須持有效的B1及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二)駕駛膠輪車入井載貨:必須持有效的B2及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三)駕駛膠輪車入井必須持有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駕駛特種車輛入井還必須持有當地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車輛操作證》。

(四)膠輪車駕駛員必須按規定嚴格著裝: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火等違禁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五)嚴禁酒後上崗、疲勞駕車,井下駕駛車輛連續作業不應超過8小時。

(六)必須熟悉井下路線、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

(七)必須熟悉所駕車輛的結構、性能和原理,具備一定的維修保養和故障判斷處理能力。

(八)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九)駕駛員必須係好安全帶。

(十)必須服從業務及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和協調指揮,積極配合業務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證件、人員、載人(物)和車輛狀況的檢查。

第七條 膠輪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一)膠輪車駕駛員應及時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資質培訓和證件審核,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相關的培訓台帳。

(二)各單位每周組織膠輪車駕駛員和車輛管理人員參加不少於2小時的安全活動,每月不少於8小時的安全培訓。

(三)每班班前會對駕駛員進行必要的危險源辨識,辨識內容應結合當天的任務、運行條件、運行環境等具體情況不應有遺漏。

第四章 入井膠輪車安全管理

第八條 膠輪車入井資格

(一)防爆膠輪車入井資格:

1.必須有國家煤礦安全標誌中心頒發的煤礦安全標誌證書,即“MA”標誌。

2.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生產廠出廠《檢驗合格證》,安裝礦用柴油機車安全監控保護裝置。

3.防爆火工品運輸膠輪車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同時,還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火工品運輸許可證》。

4.順槽用載貨防爆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5噸,石門、集中巷用載貨防爆膠輪車額定載重不得超過10噸,特種車輛按其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二)其它膠輪車入井資格:

1.禁止任何規格型號的三輪車、拖拉機及以單缸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入井。

2.膠輪車製動係統必須靈敏可靠,工作製動可采用油刹或氣刹或油氣混刹,低汙染載貨膠輪車必須配置可靠的斷氣刹車、排氣製動等安全駐車製動裝置,嚴禁使用手拉或腳踩拉線(杆)駐車製動的膠輪車。

3.膠輪車發動機必須為柴油機,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產品合格證》,生產廠出廠《檢驗合格證》。

4.所有入井施工作業膠輪車必須有集團公司統一發放的《無軌膠輪車入井行駛證》。

5.載重五噸及以下膠輪車在井下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兩年,裝載機井下使用年限不得超過三年。

6.低汙染指揮車在井下使用年限不得超過三年。

7.膠輪車必須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滿足巷道行駛條件,不得更改車輛原有結構。

8.裝載機必須裝設尾氣排放淨化裝置。

9.特殊地點使用的額定載重10噸及以上的其它載貨膠輪車,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並加裝製動降溫裝置。

10.入井膠輪車必須安裝車輛識別卡。

11.防爆膠輪車必須安裝礦用柴油機車安全監控保護裝置,監控保護裝置必須具備瓦斯超限保護,發動機超溫保護,CO超限保護,超速記憶保護,發動機運行時間記憶等功能,保護動作時應自動停機。車輛保護、運行參數記錄周期大於7天,並能實時采集。

第九條 膠輪車入井許可

(一)入井膠輪車必須在使用單位的業務管理部門進行許可登記。登記時應出具車輛《產品合格證》、購車發票(合同)、車輛照片、出廠《檢驗合格證》,並交複印件備案存檔,填寫入井車輛登記表(內容包括名稱、型號規格、額定載重或載人、製動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發動機型號規格及編號、車架編號、顏色等),外委隊伍還必須出具車輛保險(包括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

(二)使用單位將入井車輛登記表和車輛檔案在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備案,審查合格後統一發放《無軌膠輪車入井行駛證》和號牌。

(三)使用單位應對載貨膠輪車進行許可載重核定,對載人膠輪車進行許可載人數量核定,並在車體外標示。

(四)《無軌膠輪車入井行駛證》應注明編號、車輛類型、型號、發動機型號規格及編號、車架編號、額定載重或載人、核定載重或載人、外形尺寸、車輛照片、發證日期。

第十條 無核定載重、載人數量、統一標示的車輛,無《膠輪車入井行駛證》或超過有效期的車輛,禁止入井。

第五章 膠輪車井下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膠輪車入井管理

(一)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煤炭生產建設單位必須設有入井車輛調度人員,負責車輛統一調度;井口必須安裝稱重儀,檢測膠輪車載重情況,超載車輛嚴禁入井。

(二)膠輪車必須每十天進行一次製動性能檢查檢測,製動性能檢測合格後發放有檢查檢測人員簽章的《膠輪車檢測合格牌》,持《無軌膠輪車入井行駛證》、《膠輪車檢測合格牌》入井。

(三)膠輪車每次入井前必須有專人對車輛轉向、製動(包括載貨車輛排氣製動)、傳動係統進行完好檢查。此項檢查應在車輛檢查平台上進行,不能以地溝代替檢查平台。

(四)膠輪車每次入井都必須在井口進行驗證、檢查登記,檢查項目包括:車輛燈光完好;喇叭、後視鏡、雨刮器、車廂環扣及各種儀表齊全完好;倒車警示音量符合要求;車輛整潔。

(五)輪胎完好,輪胎胎麵花紋磨損深度不超規定,無硬傷。

(六)必須配備不小於8kg的滅火器,2個阻車用三角木,2個故障警示牌。

(七)油位、水位符合規定,無漏油、漏液、漏氣、漏電現象。

(八)電瓶樁頭連接無虛接並有上蓋防護不得裸露,電器連接線有穿管保護。

(九)入井膠輪車禁止安裝音響設備,必須加裝接地裝置。

(十)膠輪車在沒有安裝礦用柴油機車安全監控儀之前,臨時使用時(臨時使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周),必須配有合格的機載或便攜式瓦檢儀,駕駛員在進入不同工作區域時必須檢測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0.5%時,必須報警、停機、斷電(具有車載瓦斯報警停機功能的必須自動停機,攜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必須手動停機)。

(十一)防爆膠輪車電氣係統、進氣、排氣係統防爆性能必須符合煤礦防爆要求。

(十二)入井膠輪車必須完好,不得帶病運行,尾部應粘貼反光標識。

第十二條 膠輪車運料管理

(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載重量裝料;坡度在±5°—±8°的巷道,應按不超過核定載重量80%裝料;坡度在±8°—±10°的巷道,應按不超過核定載重量60%裝料;坡度大於10°的巷道必須製定安全措施。車輛載重以車輛行駛全路線中最大坡度限載標準為準。

(二)運輸物料車輛駕駛室除駕駛員外,嚴禁乘坐其他人員(特殊情況需製定專項措施),貨廂內嚴禁乘人。

(三)運輸易發生滾動、滑動、掉落等物料時,必須采取固定措施並固定牢靠;運輸散料時,不得超高,並有篷布遮蓋,防止灑落。

(四)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物料,確因生產需要運輸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並在車輛前後設置明顯警示標誌。超長物料不得超出車輛貨廂的三分之一,超寬物料不得超出貨廂寬度100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貨廂高度300毫米,必須設專人跟車,經過變窄、限高、拐彎路段時,跟車人員應下車,在設備傾倒範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指引車輛順利通過。

(五)運輸物料不得遮擋前後燈。

(六)運輸氧氣、乙炔等危險物品時,必須分裝分運,並用緩衝材料固定牢靠。

(七)嚴禁非火工品專用防爆膠輪車運輸火工品。

(八)必須在指定地點采用人工卸料,並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停車卸料。

(九)對於貨物捆綁不牢固,裝載貨物不符合要求,駕駛員有權拒絕拉運;對於特殊形狀貨物出現超高、超寬而不能拆解時,必須製定專門的運輸安全技術措施,由專人負責指揮,方可進行運輸。

第十三條 膠輪車運人管理

(一)嚴禁使用具備自卸功能的車輛運人。

(二)運人車必須加設護欄、頂棚,嚴禁在沒有封閉的車廂內運乘人員。

(三)所有人車座位必須配置座椅安全帶。

(四)嚴格按照車輛定員人數乘坐,嚴禁超員。

(五)乘車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和其它違禁物品。

(六)乘車人員必須服從駕駛員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嚴禁在車上嬉鬧、喧嘩。

(七)必須在車輛停穩後按順序上下車,嚴禁擁擠搶乘。

(八)車輛行駛時,乘坐人員應關閉礦燈,嚴禁人員站立,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及所攜帶物伸出車外。

(九)車輛行駛中,嚴禁追車、扒車、跳車。

(十)車輛行駛中,乘車人員發現異常後,應立即告知駕駛員停車,待隱患排除後方可繼續行車。

(十一)嚴禁人、物混運,帶有專用電鉗工工具時,應將其放在車廂底板上,以防緊急製動時造成02manbetx.com

(十二)車輛行駛前,必須確認車門、防護欄、防護鏈關閉鎖緊。

第十四條 膠輪車進入順槽使用必須滿足下列規定:

(一)膠輪車運行路線的寬度應大於膠輪車最大寬度400毫米。

(二)運行段道路路麵應進行硬化;連續下坡超過1000米時應設置緊急避險帶。

(三)巷道內每300米應設一個膠輪車倒車硐室,滿足車輛調向。

(四)膠輪車輪胎應使用帶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輪胎。

(五)巷道內應設置齊全的安全導向及警示標誌。

第十五條 膠輪車入井必須在井口檢查站接受檢查,並填寫入井信息。

第十六條 膠輪車井下行駛管理

(一)分時段運行原則:

使用膠輪車施工作業的煤炭生產建設單位,應根據生產需要將運人與運料膠輪車入井行駛時間分開,運人時段內,運貨膠輪車不得運行。

(二)火工品運輸膠輪車在運送火工品時不得與其它車輛同時運行。

(三)載人膠輪車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所有無軌膠輪車必須為人車讓行。

(四)行車遵循靠右行駛原則,嚴禁超速行駛:

1.井下7°及以下主要運輸巷道指揮車下行不得超過25km/h ,上行不得超過30km/h;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5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20km/h;井下7°--10°主要運輸巷道指揮車下行不得超過20 km/h,上行不得超過25km/h,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5km/h。

2.井下7°及以下其它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20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運人車速不得超過15km/h,運料車速不得超過10km/h。

3.會車時必須相互鳴笛,並提前向對麵車輛發出信號(變換燈光),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4.交叉點、彎道、硐室、風門、前方有車輛、設備等物料及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必須提前鳴笛減速。

5.遇到行人、車輛時,必須變為近光,並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經過施工地段,必須提前50米減速鳴笛,距離人員3米必須停車,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方可再次行車或在人員指揮下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

(五)避讓原則及順序:

1.下行車讓上行車

2.貨車讓人車

3.小車讓大車

4.輕型車讓特種車

5.空車讓重車

6.遇有行人時,車輛避讓行人

7.特殊時段,特殊路況下,按照專項措施執行。

(六)正常行駛禁止拖掛車輛或其他物體,處理故障或特殊作業時製定專項措施。

(七)人員在車輛行駛線路作業時,必須穿戴反光衣服,在作業地點兩端40米外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

(八)井下大於10°的巷道運輸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坡度大於車輛額定爬坡能力時,禁止行駛。特殊作業必須編製專項措施,采取輔助牽引。

(九)嚴禁用礦燈直射幹擾駕駛員。

(十)車輛行駛過程中,駕駛員必須時刻觀察沿線的標示,不得碰撞管線等其他設施。

(十一)車輛同向行駛時,坡道上車距不得小於80米;平道上車距不得少於40米。

(十二)車輛下坡行駛嚴禁空檔滑行。

(十三)車輛由聯巷、躲避硐室、非主幹線進入主行車道時,鳴號、變光,確認主車道無車輛通過時再慢速駛入。

(十四)巷道封閉或部分封閉交通時,所有車輛必須按臨時設置的交通指示標誌行車。

(十五)規定單向行駛的巷道內車輛嚴禁逆行。

(十六)井下嚴禁隨意停放車輛。停車時必須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寬敞、不妨礙行人或其他車輛通行的安全地點:

1.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打開警示燈(不包括無警示燈車輛)。駕駛員離開時,必須熄火,進行安全製動,掛檔。

2.在交叉路口、急彎處、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十七)長時間停車必須熄火並進行安全駐車製動,在坡道上停車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不得無故在斜坡上停車。如遇特殊情況需在斜坡上停車時,必須在車輛後方設置明顯的反光標識牌,車前近光燈不得關閉,並可靠駐車。

2.在下坡段停車時,車輛必須停穩,將變速杆推到倒檔位置,且可靠駐車,並在後輪胎下前側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3.停在上坡路段,將變速杆推到前進1檔位置,且可靠駐車,並在後輪胎下後側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十八)車輛在泥濘、鬆軟等運行條件不良的路段行駛時,必須隨車攜帶墊木、鎬、鍬等材料和工具,以備急用。

(十九)路況不滿足行車條件時,嚴禁車輛通行。

(二十)在巷道內發生交通02manbetx.com 時,前後40米以外設置明顯的警示牌,並立即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積極組織處理。

(二十一)車輛在上、下坡路段或巷道不夠寬的地點禁止調頭,車輛調頭應在會讓硐室或巷道寬度允許調頭的平巷進行。

(二十二)倒車時必須觀察周圍無人員、無障礙後,緩慢倒車,運送特殊物料或特殊地點或空間較小地點倒車時,應由跟車人員指揮倒車,指揮人員必須站在設備可能傾倒或滑行範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第十七條 膠輪車行車路線規定

(一)行車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寬度符合要求。

(二)行車線路上的管線吊掛滿足行車要求。

(三)底板平整,混凝土路麵無嚴重破損;無淤泥、雜物、障礙物;積水長度連續不超過5米,深度不超過0.2米。

(四)主要運輸巷有安全行車標誌、道路設置反光道釘貼或兩幫設置反光標誌,上下坡段、彎道、交叉口、硐室、聯絡巷道、風門等地點必須設置醒目標示。

(五)在行車巷道進行臨時施工時,必須在距離施工地點40米前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員避讓後車輛方可慢速通過。

(六)單通巷道每隔300米應設一個車輛躲避會讓硐室。

(七)車輛行車路線上,每隔3000米至少設置一處加水點。

(八)長距離斜坡的折返段應按設計設置緊急避險帶,且根據實際情況中部加設避險裝置。

(九)井下安全行車標識標誌詳見附件。

第十八條 井下同時使用10輛(含10輛)以上膠輪車運輸的單位,應結合礦井自動化建設,必須安設膠輪車信息化調度管理係統、聲光信號安全指示係統和車載保護監控儀。

第十九條 特種車輛(指支架搬運車、ED係列車、多功能車(叉車)、液氮罐車和裝載機械類)入井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在機電管理部辦理備案手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特種車輛司機必須同時取得《特種車輛操作證》、《安全資格證》。

(二)特種車輛前後必須粘貼車輛示寬標示。

(三)特種車輛入井必須結合礦井運輸線路實際,編製井下行車會車管理製度,井上下設置臨時車輛調度人員,特種車輛集中運輸期間及其線路,嚴格按照製度規定執行。

(四)特種車輛行車速度規定:大巷內重載時不超10km/h,空載時不超20km/h;進入作業地點後,重載時不超5km/h, 空載時不超 10km/h。

(五)車輛作業區域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做到“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

(六)特種車輛每次入井前必須進行完好檢查,對製動、轉向、燈光等性能進行檢查試驗。

(七)裝車必須掌握好設備的重心,盡量使設備的重心靠近車輛的載物中心,同時用專用工具捆綁,使用前對捆綁工具進行完好檢查;單車裝運超寬、超高物件時,設備與鏟板之間加有墊木,防止側滑。

(八)裝卸車時,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作業地點,指揮人員在設備傾倒半徑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九)牽引車輛時必須有三人同時進行,兩人操作,一人監護指揮。

(十)車輛載運大型設備行走時,必須明確跟車人員的乘坐位置,特種車輛運行時除駕駛員外隻能乘坐跟車人員1人。

(十一)車輛運行線路、巷道及硐室高度、寬度和其他要求應滿足《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綜采安裝回撤礦務工程質量標準(試行)》(神寧辦〔2010〕191號)。

(十二)綜采工作麵安裝回撤期間,必須設專人看管車輛運行線路上的風門。

(十三)運行線路上方的管線及吊掛皮帶距底板淨高度不得低於3.2m,巷道懸掛電纜高度距底板不得低於2.2米;

水管與電纜懸掛在巷道一側。

(十四)綜采工作麵安裝回撤期間,特種車輛運行線路上不得進行其它作業。

(十五)裝載機在井下連續長時間作業,每半個月必須升井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和車輛安全性能檢查,檢查檢測人員檢測合格後發放《膠輪車檢測合格牌》方可入井,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 車輛故障檢修規定

(一)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如果出現故障不能行駛的,應立即彙報並采取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必須在故障車輛前後40米外,設置明顯的危險警標。

(二)車輛檢修應盡量在避開行人和車輛行駛路線的安全地點或倒車硐室內進行,檢修前,必須將車輛固定牢靠。

(三)車輛檢修完畢,必須將現場清理幹淨。

第六章膠輪車維修保養、車庫及安全檢測管理

第二十一條 車輛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

(一)車輛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由駕駛員及維修包機人負責。當班不使用的膠輪車必須入庫,停放整齊,膠輪車每班入庫前必須及時進行清洗,每天必須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保養,並做好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

(二)膠輪車由駕駛員及維修包機人負責,每天進行一次行駛製動性能檢查。由駕駛員和專職檢查檢測人員負責,每十天進行一次製動性能檢查檢測,檢測合格後由檢查檢測人員發放特製《膠輪車檢測合格牌》,外委單位膠輪車製動性能檢測由使用礦井(籌建處)每十天進行一次,合格後由專職檢查檢測人員發放特製《膠輪車檢測合格牌》,並做好檢測記錄。

(三)膠輪車駕駛員每班交接車時,必須對所駕駛車輛進行全麵檢查,包括裝載物料、隨車工具、附件等,並確認油量、水量滿足使用(發動機應加防凍液或純淨水)。交接班時,交班駕駛員必須向接班駕駛員詳細交待當班車輛的運行狀況及存在問題,確認完好無問題在交接記錄本上簽字交接車輛。

(四)膠輪車駕駛員發現車輛異常或出現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判斷並排除故障,如無法判斷排除應立即彙報,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現場處理故障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五)駕駛員對工作中出現異常或存在問題的膠輪車在交車時,應向維修人員說明車輛異常或存在問題,在交接記錄本上簽字交車。

(六)使用單位必須按膠輪車《使用、維修、保養手冊》規定的保養、檢修周期,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並做好記錄,並存檔留查。

(七)膠輪車大修執行《井下膠輪車大修管理辦法》和大修標準,大修後的車輛必須經業務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準使用。

第二十二條 膠輪車庫安全管理

(一)車輛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齊,不得堵壓消火栓,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通道,車庫內應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

(二)嚴禁在車庫內吸煙和動用明火,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在車庫停放,車庫內油品臨時存放地點要有醒目的“嚴禁煙火”標誌牌。

(三)車庫內使用過的棉紗等物品必須存放到指定地點,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車庫內。

(四)消防設施周圍一米內嚴禁堆放雜物。

(五)車庫及修理間,使用單位必須明確消防管理人員,下班後必須對車庫、修理間進行巡視,防止發生火災。

第二十三條 井下膠輪車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性能檢測,大修後的膠輪車必須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一)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負責組織對集團公司所使用的各類膠輪車進行安全性能檢測,並對檢驗合格車輛頒發《膠輪車檢驗合格證》。

(二)年檢方法及內容依據國家機動車輛有關檢驗辦法和相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防爆標準,執行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三)使用單位必須定期組織對所使用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車輛安全性能檢測記錄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井下嚴禁存放膠輪車燃油。

第二十五條 鑒定報廢的車輛禁止使用。

第七章膠輪車監測監控係統管理

第二十六條 所有入井膠輪車必須辦理車輛入井登記手續,完成入井車輛的信息錄入,並安裝車輛識別卡,未安裝車輛識別卡的車輛嚴禁入井作業。

第二十七條 膠輪車監測監控係統必須保持邏輯關係正確,監測指揮功能正常。一旦出現功能失常問題,必須在最短時間內進行維修,恢複正常。

第二十八條 膠輪車監測監控係統必須保持信息(人員、車輛、行車巷道圖等)完備,並及時更新,做到與實際相符,便於調度統一指揮。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符合實際的膠輪車監測監控係統相關的管理規定。

第八章 內業資料管理

第三十條 膠輪車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分管人員崗位責任製,車輛管理員崗位責任製,各種車輛01manbetx ,駕駛員崗位責任製,檢查檢測工崗位責任製,維修工崗位責任製。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各種運行記錄,包括車輛日常檢查、點檢記錄、車輛潤滑記錄、車輛維護保養記錄、車輛檢修記錄、車輛製動性能檢測記錄、車輛備件消耗記錄、司機交接班記錄、車輛定期檢驗報告。

第三十二條 建立礦井膠輪車運輸線路圖並在井口張掛,做到及時更新,同時,每季度將本單位礦井膠輪車運輸線路圖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圖上應注明外委施工隊伍作業地點。

第三十三條 建立相關人員考核管理辦法,油料材料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車輛台帳。

第九章 處 罰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在用膠輪車必須確保台台完好,幹淨整潔,膠輪車整體完好率必須達到90%,每降低一個百分點處罰2000元。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膠輪車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在籍膠輪車的使用率達到60%,每降低一個百分點處罰3000元,綜合管理考核評分未達到80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處罰1000元。

第三十七條 違章情節較輕,未造成事故的駕駛員,視情節處以100-500元罰款、停工、調離崗位的處罰。造成車輛損壞的由責任者按修理費的10%賠償,發生人生傷亡事故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處罰管理主體責任單位20000元,處罰違章駕駛員或違章人員1000元。

(一)非載人膠輪車擅自載人運行的。

(二)私自拆除駕駛室運行的。

(三)未在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登記備案的。

(四)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

(五)在車輛行駛中扒車、跳車的。

(六)方向或製動失效、失靈,強行運行的。

(七)下坡行駛時,空檔滑行的。

(八)駕駛員酒後上崗的。

(九)非防爆專用火工品運輸車運送火工品的。

(十)車輛檔案造假的。

(十一)車輛年審時弄虛作假的。

(十二)膠輪車沒有參加年審的,或者是年審不合格的,仍在使用的。

(十三)車輛在禁止運行的巷道內行駛的。

(十四)無證駕駛膠輪車的。

(十五)超速50%以上行駛的。

(十六)站在裝載機、挖掘機鏟鬥內作業或借助膠輪車殼體作業沒有製定安全措施的。

(十七)裝載機未按規定升井進行維護保養和車輛安全性能檢查的。

(十八)裝載機、挖掘機在井下施工沒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或現場未執行的。

(十九)在井下存放膠輪車燃油的。

(二十)入井膠輪車不帶定位卡運行的,或定位卡失效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處罰管理主體責任單位10000元,處罰違章駕駛員或違章人員500元。

(一)駕駛室內違章搭乘人員的,跟車實習駕駛員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的。

(二)人員、物料混運的。

(三)頂撞通風設施、管線、機電設備的。

(四)上下山巷道拖掛其它車輛運行未製定安全措施的。

(五)不服從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指揮的。

(六)裝運氧氣、乙炔瓶等危險物品不進行分裝分運,沒有固定牢靠的。

(七)超過核定載重運行的。

(八)超速30%—50%行駛的。

(九)運行中強超強會,不避讓行人的。

(十)運行中不避讓人車的。

(十一)人車超員運行1人/次的。

(十二)駕駛與證照準駕車型不符的。

(十三)超過額定爬坡能力運行,未采取措施的。

(十四)膠輪車駕駛員不按規定佩戴便攜式瓦檢儀、一氧化碳檢查儀的或檢查儀器失效的。

(十五)倒車警示提示音不完好的。

(十六)車輛排氣製動失效的。

(十七)未按規定做底盤檢測、製動檢測或檢測過期的。

(十八)駕駛室內存放易燃物、燃油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處罰管理主體責任單位5000元,處罰違章駕駛員或違章人員200元。

(一)開車前不按規定檢查車輛各部件性能造成膠輪車帶病運行的。

(二)照明、喇叭不完好情況下運行的。

(三)不配備三角木、滅火器或滅火器失效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車牌或遮擋車牌的。

(五)在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時,沒有停靠到安全地帶而隨意停靠維修的。

(六)在上下坡段路麵停留或維修,不墊、支車輪的。

(七)超速10%—30%行駛的。

(八)兩車同向行駛間距平巷小於40米的,斜巷小於80米的。

(九)通過風門、彎道、交叉口、硐室時不鳴笛預警的。

(十)不按規定乘車的。

(十一)車輛未有效可靠製動前駕駛員離開駕駛室的。

(十二)采用輔助牽引措施時,使用不合格連接裝置的。

(十三)未按規定使用信號燈的。

(十四)車輛未停穩上下人員司機未製止的。

(十五)不按規定裝車、卸車的。

(十六)運輸超長、超寬、超高或偏載物料未製定、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

(十七)未持證上崗的。

(十八)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九)燈光線路裸露沒有穿管包紮的,電瓶接線樁頭裸露,不按規定使用接地裝置的。

(二十)膠輪車駕駛員不係安全帶的。

(二十一)膠輪車庫、膠輪車文明衛生差的。

(二十二)不按井下交通指揮係統行車的。

(二十三)轉彎不鳴笛、會車不變換燈光的。

(二十四)司機在井下未隨身佩戴礦燈、自救器的。

(二十五)拉運設備、材料不執行捆綁規定、超長部位未設置警示標誌的。

第四十一條 處罰費用來源渠道從工資總額或安全獎扣除,外委施工單位處罰費用從安全保證金或工程款扣除。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井下膠輪車行駛安全警示標誌見附件。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防爆膠輪車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神寧〔2011〕2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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