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礦長(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製(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安全生產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科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科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03manbetx 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並對煤礦生產中的具體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組織相關人員編製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5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組織編製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製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定期組織進行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應堅持開展采、掘、機、運、通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負責組織編製煤礦采、掘、機、運、通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1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掘、機、運、通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2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負責監督采煤、掘進區隊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以及其他區隊按章施工。
第13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14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並進行指導。
第15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
第16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安全生產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
規定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02manbetx.com 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副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0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4條 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不認真,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6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生產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安全生產副礦長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由安全生產副礦長帶隊的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安全生產副礦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