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礦長(開拓掘進)安全生產責任製(棗莊礦業)
副礦長(開拓掘進)安全生產責任製(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掘進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掘進副礦長必須加強對分管科室、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掘進副礦長要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製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4條 掘進副礦長要組織製定井巷維修製度等掘進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掘進副礦長要組織編製掘進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掘進副礦長要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7條 掘進副礦長每月至少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召開一次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8條 掘進副礦長應定期組織進行開拓、掘進過程中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 掘進副礦長應堅持開展煤礦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 掘進副礦長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11條 掘進副礦長要負責組織編製煤礦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 掘進副礦長要監督掘進區隊“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的落實情況。
第13條 掘進副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
第14條 掘進副礦長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掘進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6條 掘進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02manbetx.com 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掘進副礦長未及時組織進行開拓、掘進係統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掘進副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18條 掘進副礦長對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煤礦企業在開拓、掘進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按規定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的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掘進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掘進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掘進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掘進副礦長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開展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掘進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4條 未及時編製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掘進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6條 未製定井巷維修製度,不能夠保證巷道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的安全,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掘進副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掘進副礦長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由掘進副礦長帶隊的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掘進副礦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掘進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