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礦長(安全,安監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棗莊礦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監察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要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要組織編製煤礦安全管理方麵的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要協助礦長編製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7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8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組織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第9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等重大安全事宜。
第10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審查、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1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要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2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應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13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
第14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02manbetx.com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6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02manbetx.com 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科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煤礦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未及時向礦長提出建議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監察工作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煤礦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由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帶隊的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4條 未嚴格審查、及時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領導責任。
第2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