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一家私營企業,目前社會保險登記在徐彙區。上月由於單位的《繳費通知書》遺失,導致財務部門未及時將全體職工的社會保險費劃入了單位的社保繳費專用卡中,並產生了一個月的欠費。現在,我們聯係了區社保中心要求扣繳欠款,社保中心表示還需要交納滯納金。我想問一下,像我們這樣意外產生欠費的單位,究竟要支付多少滯納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