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教育培訓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集團公司戰略發展目標對人力資源開發、儲備的需要,不斷提高全員崗位工作技能,積極開展各級、各類,特別是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崗位員工教育培訓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財政部《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培訓管理暫行辦法》(湘煤集人〔2007〕513號),特就集團公司員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集團公司總部,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直屬公司。各單位參照本辦法製定相關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三條 各單位員工教育培訓經費歸口人力資源部管理。
第二章 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
第四條 集團公司教育培訓經費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列入成本開支,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條 集團公司從按規定組成的工資總額中提取員工教育培訓經費,並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和稅法規定提取比例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年結餘可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條 集團公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列支與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稅收製度的規定。
第三章 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
第七條 集團公司教育培訓經費的開支範圍
(一) 培訓(養)費。指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所發生的職工學曆教育培養費、職工崗位培訓費、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費、通用培訓習練費等。
(二) 授課酬金。指外聘教師和內聘兼課教師酬金。
(三) 開班費用。指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組織的各類培訓班開班所發生的簿本費、培訓資料費、出卷費、閱卷費、監考費,學員在培訓期間的住宿、交通費等。
(四) 公務資料費。指專職教職員工的辦公費和資料費,教學器具的維修費,教學實驗費,培訓教材的編印費等。
(五) 設備購置費。指購置員工教育培訓用一般教學器具、實驗儀器、圖書等費用。
(六) 各單位組織員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七) 員工經批準參加政府部門集中舉辦的專業技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培訓所發生的費用。
(八) 員工教育培訓年度目標考核獎勵。
(九) 有關員工教育培訓的其他開支。
第八條 為保障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員工教育培訓經費的75%以上應用於一線員工的教育和培訓,特別是安全生產崗位在崗人員的培訓和繼續學習。
第九條 員工個人參加社會上的學曆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或職業(執業)資格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不得列入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第十條 各直屬原煤公司(三級培訓管理機構)對農民工的上崗培訓費用,從員工教育培訓經費中開支。
第四章 教育培訓經費的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員工教育培訓經費嚴格實行預算管理製度。員工教育培訓經費使用應由集團公司總部、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直屬公司三級培訓管理機構編製年度預算計劃,依照有關程序列入財務部門用款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使用。
第十二條 堅持“專款專用、節約使用、節餘結轉”原則。集團公司總部、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直屬公司應有專門的員工教育培訓經費收支帳目,並作到“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節約使用”,當年節餘費用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禁止克扣、挪用和侵占員工教育培訓經費。
第十三條 各單位所提員工教育培訓經費的10%由集團公司統籌管理,其餘90%由各單位自留使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牽頭商相關部門對各單位員工年度教育培訓經費預算進行審批,並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落實。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員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單位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單位進行技術改造、引進新項目、研究開發新技術,應按規定在項目投資中提取、列支員工技能培訓經費,重點保證專業技術骨幹、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培養的需要。
第十六條 各單位工會年度內規定留成的工會經費中,應有一定部分用於職工教育與培訓,列入工會預算掌握使用,具體比例由各單位確定後上報集團公司工會。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