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聯合培養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鞏固校企聯合培養人才成果,穩定人才隊伍,實現集團公司人才培養戰略目標,確保聯合培養學生畢業分配及後續管理有關政策的嚴肅性、連續性、一致性,避免因相互攀比而引發內部人才競爭無序現象,規範聯合培養生畢業分配及後續管理。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由集團公司統一招收並與地方高等院校校企聯合培養的畢(結)業生(以下簡稱“培養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培養生,包括:
一、高等院校聯合招生培養的全日製本、專科生。
二、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送培的脫產成人教育本、專科畢業生。
三、由集團公司統一招收並委托高等院校進行崗前專業培訓的大專以上學曆人員。
四、由集團公司組織對崗實習、考評合格接收的高校應屆畢業生。
不包括所屬單位未經集團公司批準引進的高校應、往屆畢業生和在職(未脫產)通過各種培養途徑取得中專(含)以上學曆的人員。
第二章 畢(結)業分配
第四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培養生畢業分配安排。每年5月30日前,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子(分)公司報送專業技術人員需求計劃,根據集團公司人才戰略,結合各單位的需求及人才儲備需要,擬製畢業生分配方案,報公司領導批準後實施。
第五條 為鼓勵培養生學習文化、專業知識,每屆畢業生專業綜合成績在前五名的(文化和專業成績加權平均分,根據學分設計權重,下同),可在存在需求的單位範圍內優先選擇接收單位。
第六條 為照顧家庭,畢業生分配遵循“就近原則”,原則上 “從哪裏來,到哪裏去”。兩人及以上選擇同一用人單位的,根據單位需求人數,按高分到低分依序進行選擇。
第七條 培養生因主觀原因不能正常畢業的,集團公司不負責安排工作(脫產學曆教育人員學習期滿不能正常畢業的,回原工作崗位工作,待補考準予畢業後,按合格培養生對待);因客觀或身體等特殊情況推遲學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的,可視同應屆畢業生參與集團公司統一分配。
第八條 聯合培養生采取不正當手段,弄虛作假、惡意逃避履行服務義務、不願來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工作的,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供人員名單,並配合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按協議進行索賠。
第九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按照公司領導批準的畢業生分配方案,填製報到證。培養生持本人報到證在一周內到接收單位報到上班,逾期視為曠工。
第三章 食宿管理
第十條 各單位應認真做好後勤服務工作,理順安置(排)程序,培養生畢(結)業分配報到後,要妥善安排食宿。單位“人才樓”已修建好的,應安排在“人才樓”住宿。
第十一條 “人才樓”尚在建設過程中的單位,應加快建設進度,同時確定專人負責畢業生的日常生活,妥善安排食、宿,並積極引導和促成畢業生在意識形態上實現從學生到員工身份的轉變。
第四章 見習期管理
第十二條 培養生畢業後,按專業分配到相關連隊(要求所在見習連隊在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相對較好)見習,從事見習技術員崗位相關工作,見習期按國家統一規定為一年(已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專業技術知識培訓半年的培訓生,見習期定為半年)。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及時轉正定級,並根據單位需要,分配到相應崗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按所在單位規定,推遲轉正定級。經用人單位再次考核(試)不合格者,安排到生產工人崗位工作。
第十三條 培養生分配到所在連隊見習後,所在單位應指定一名經驗豐富、技術過硬、認真負責的本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培養生的指導老師,有針對性地安排見習科目,形成“一幫一”、“一對紅”,發揮“名師帶高徒”的作用,提高他們的適應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
第十四條 實行帶徒津貼製度。負責培養生見習指導的骨幹技術人員,可以享受每天不少於2元帶徒津貼,具體標準由各單位製定。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十五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每個畢業生要建立專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管理的內容包括見習、考核、轉正定級、工資待遇、職務崗位異動、工作表現、婚姻家庭等有關情況,對個別發展不正常的學生,應及時予以指導和關心。
第十六條 培養生在見習期內,各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跟蹤管理情況在每季末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書麵彙報一次;見習期滿後,每半年書麵彙報一次,直至本人在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止。
第十七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要確定一名領導負責培養生的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培養生的思想狀態,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發現不穩定苗頭,應及時采取措施,穩定人才。
第十八條 積極創造培養生職業發展平台,實施跟蹤培養。培養生見習期滿後,結合實際需要,可按照《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班組長建設管理工作考核辦法》(湘煤股生〔2010〕19號)有關規定,擔任連隊技術骨幹,力爭2年後走上區隊長崗位,3—5年內走上礦(井)級領導崗位。
第六章 培訓規定
第十九條 培養生畢(結)業領取報到證到接收單位報到前,統一到集團公司湘煤大學集合,參加不少於3天的崗前培訓。培訓結束後,組織結業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必須補考,直至合格時止。培養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各單位應結合培養生的崗位實際,組織崗前培訓。
第二十條 培養生見習期滿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到湘煤大學進行轉正培訓。培訓結束後組織結業考試,考核、考試成績合格者,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用人單位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綜合素質高、技術好、表現優秀、有發展前途的培養生,各用人單位要根據單位需要遴選為後備幹部,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培訓。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培養生到接收單位報到後,接收單位應秉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及時與培養生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首簽勞動合同期限不得低於五年(原與集團公司簽訂了培養與就業服務協議的從協議約定)。合同期起始日期自培養生畢(結)業分配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培養與服務協議的培養生,要組織專人追究違約者的違約責任,按照其與集團公司簽訂的培養與服務協議有關約定進行索賠。
第八章 待遇規定
第二十五條 為穩定人才隊伍,達到待遇留人的目的,專科畢業生見習期基本工資不得低於1000元(不含工齡津貼、井下津貼、早晚班津貼,下同),見習期滿轉正定級後不得低於1200元;本科畢業生見習期基本工資不得低於1200元/月,見習期滿轉正定級後不得低於1500元/月。高於上述標準的按單位既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工資待遇根據采掘、井輔、地麵崗位的不同,適當拉開差距。見習期內,可以享受同崗位(工種)人員獎金、各類津貼補貼和福利待遇。對在計件連隊見習、與生產工人跟班勞動的畢業生,在達到規定出勤的前提下,除每月享受規定的見習期基本工資外,可以參與連隊計件分配,享受超額計件工資(或超產獎)。
第二十七條 考慮到畢業生走上新的工作崗位需要添置一定生活必須用品的實際情況,由所在單位發給每人安家費2000元。
第九章 跟蹤考核
第二十八條 對於培養生出現未經集團公司批準同意而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由單位行政正職出麵挽留;挽留不住的,按協議約定負責索賠。索賠不到位的,集團公司將對單位行政正職按每出現擅自離職1人,處以8000元罰款的處罰,在年薪中扣除。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將培養生作生產工人使用,必須作為見習技術員安排。否則,將對單位行政正職處以5000元的經濟處罰,並在集團公司內部通報批評。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