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員工教育培訓管理,充分開發員工潛能,使其具備與企業發展相適應的素質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財政部《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以及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企〔2004〕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集團公司總部、直屬(含股份公司所屬,下同)子、分公司(含湘煤大學)。
第三條 集團公司全體員工均享有培訓的權利,同時具有接受培訓的有關義務。
第四條 培訓原則:
(一)全員培訓與重點培訓相結合的原則。
(二)個人自學與組織培訓相結合的原則。
(三)理論學習與實際操作相結合的原則。
(四)專項培訓與係統培訓相結合的原則。
(五)先培訓後上崗、轉崗的原則。
(六)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原則。
(七)注重生產、突出安全的原則。
(八)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總部及所屬單位員工的各類培訓歸口人力資源部管理。
第二章 培訓體係及職責
第六條 培訓體係:進一步建立和健全集團公司內部三級員工培訓體係,即集團公司湘煤大學(Ⅰ級)、礦區培訓中心(Ⅱ級)和直屬公司培訓機構(Ⅲ級)三級員工培訓體係。
直屬各單位均應設立員工培訓機構,即培訓學校(或培訓中心),負責Ⅲ級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七條 職責劃分
(一)各單位人力資源部作為人力資源開發和培訓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員工培訓的計劃編製、申報、組織實施與控製。
(二)其他各部門負責協助人力資源部進行培訓的實施、評估,同時負責組織部門內部和直屬單位對口部門員工的業務培訓。
(三)集團公司總部人力資源部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關於員工培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和完善集團公司培訓製度體係,規範培訓流程,並負責推行、考核和改進。
2.負責組織調研員工培訓需求,製訂集團公司的中、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含高校送培),負責直屬單位(含礦區培訓中心)年度計劃、月度計劃及專項培訓計劃(含費用)的審批下達。
3.負責直屬單位培訓設施、培訓教學儀器和設備(非專項安排)投入計劃的審批。
4.負責組織上級安排或公司領導指派的各項培訓任務的實施。
5.負責集團公司機關員工,集團公司任命的子、分公司領導人員,後備幹部的培訓;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術工人的調訓。
6.負責對直屬公司、湘煤大學、礦區培訓中心的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考核及效果評估。
7.負責集團公司員工的學曆審定。
8.負責員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計提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9.負責組織湘煤大學、礦區培訓中心的師資培訓及其資格審定(四級培訓機構的師資由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提出審查意見,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同意後方可上崗)。
10. 負責檢查直屬單位培訓檔案、台賬的建立和管理等情況,並督導建立和完善員工培訓數據庫。
11.對集團公司培訓數據進行統計03manbetx ,及時為公司領導提供培訓信息及動態。
12.代表集團公司與高等院校、專業協會、谘詢(顧問)公司等教育、科研、培訓機構建立聯係,為直屬單位提供培訓信息,推薦培訓教師。
13.負責理順和協調湘煤大學、礦區培訓中心及直屬單位培訓機構的關係,整合和利用好集團公司內部培訓資源。
14.負責集團公司總部部室、供應、銷售、經貿、房地產分公司員工培訓計劃的編製並組織實施,負責總部部室、供應、銷售、經貿、房地產分公司培訓費用的審核,同時建立培訓台賬。
15.負責直屬單位培訓費用的審批和內部單位之間培訓費用(收入)劃轉審核,配合財務部門下達月度培訓資金計劃。
(四)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職責:
按照《關於印發〈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礦區管理體製改革方案〉的通知》(湘煤集辦〔2008〕370號)的有關規定,各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負責所轄範圍內原煤公司的安全生產培訓。
1.負責貫徹落實所轄公司員工安全培訓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政策、規定,製定本級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2.負責按照集團公司審批下達的年度和月度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培訓。
3.負責對礦區培訓中心的管理。
4.負責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和要求,彙總申報年度培訓需求計劃,按時完成培訓統計報表和年終總結材料等工作。
5.負責局本部培訓經費的管理。
6.負責組織所轄公司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礦山救護員、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含複訓),並與政府相關管理(職能)部門聯係辦證(委托礦區培訓中心實施)。
7.配合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完成上級調(培)訓任務。
8.負責檢查所轄公司安全培訓檔案、台賬的管理;建立本級培訓數據庫。
9.對本部及直屬單位培訓數據進行統計03manbetx ,為局領導提供培訓信息及動態,並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五)直屬單位人力資源部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員工培訓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政策、規定,製定本單位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2.負責做好本單位員工培訓的需求調研和預測,並製定中長期員工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
3.負責本單位新招員工的崗前培訓。
4.負責本單位在崗員工的年度複訓。
5.負責本單位離(停)崗三個月以上員工的上崗、轉崗前培訓。
6.負責按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協助由地方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放炮員、救護隊員、消防隊員、鍋爐司機和其他通用工種等)。
7.負責本單位機關人員的培訓(由湘煤大學和礦區培訓中心培訓的除外)。
8.負責開展本單位員工崗位練兵、技術比武和技術等級考評活動。
9.配合集團公司總部和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完成上級下達的調(培)訓任務。
10.負責建立本單位員工培訓檔案和數據庫。
11.負責做好本單位培訓數據的統計03manbetx ,為本單位領導提供培訓信息及動態,並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2.負責本級培訓經費的統籌管理。
(六)培訓機構職能
1.湘煤大學的職能
(2)負責專兼職培訓教師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3)負責學校各類培訓設施的管理,並根據學校的運營和發展要求申報各類預算。
(4)負責按照集團公司下達培訓計劃編製教學大綱。
(5)負責按集團公司製定的教學大綱組織實施各類培訓。
(6)負責遠程教育地區接收站的建設與相關業務的管理。
(7)協助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開展培訓需求調研。
(8)協助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編製中長期培訓規劃。
2.礦區培訓中心職能
(1)負責按上級規定完成三級安全培訓資質複審(驗)。
(3)負責礦區培訓中心各類培訓設施的管理。
(4)負責按照集團公司下達的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培訓。
(5)負責轄區原煤公司的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安全監察)員、礦山救護員的培訓(由集團公司負責培訓的除外)。
(6)負責轄區原煤公司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含複訓),並與有關政府行政部門聯係辦證。
(7)負責監管單位職工職業技能鑒定的培訓。
3.直屬單位培訓機構職能
(1)負責按上級規定完成四級安全培訓資質複審(驗)。(2)負責建立健全本機構管理製度。
(3)負責本機構各類培訓設施的管理。
(4)負責按照集團公司審批下達的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培訓。
(5)按照上級要求積極組織各類調訓。
(6)除湘煤大學和礦區培訓中心職能外的其他培訓職能。
第三章 培訓形式及要求
第七條 員工培訓形式分為公司內部培訓、外派培訓、自我學習(培訓)。
第八條 內部培訓
(一)新員工崗前培訓。指用人單位對新員工進行企業文化、崗位生產安全、勞動技能等方麵的培訓。包括介紹有關公司的基本情況和企業文化,學習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傳授勞動技能、幫助員工明確自己工作的職責、程序、標準,並使他們初步了解企業及其部門所期望的態度、規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等,從而幫助其順利地適應企業環境和新的工作崗位,提高工作績效。
(二)崗位技能培訓。指用人單位為更新、拓展員工知識麵、增強員工技能,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減少工作失誤,或工作輪換和技術等級晉升所做的培訓。
1.按規定要求具備職(執)業資格的崗位,員工必須先參加職(執)業資格培訓,經考試(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2.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培訓,經考試(核)合格,方能上崗。
3.從事技術工種崗位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在規定的熟練期或學徒期滿後,經考試(核)合格,方可獨立上崗,同時應參加單位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通過鑒定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對職入崗。
4.集團公司高、中級管理人員,任期內必須參加一次集團公司及以上組織的調訓,取得任職資格(含礦長任職資格、職業經理人資格等)。
(三)轉崗培訓。根據工作需要, 原有從業員工調換工作崗位時,按新崗位要求,應對其進行崗位技能培訓。轉崗培訓可視為新員工崗前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的結合。
(四)繼續教育培訓。是對專業技術人員知識的補充、更新、提升的培訓。具備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員工每年應參加不少於72小時的繼續教育,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學習時間累計不少於4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學習時間累計不少於32學時。每年由各相關專業部門於年初提出本專業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經總裁(總經理)批準或授權批準後實施。
(五)部門內部培訓。指各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員工進行小規模的、靈活實用的培訓。部門內訓由各部門自行組織,每季向人力資源部報送培訓情況。
第九條 外派培訓
外派培訓是指培訓地點在公司以外的培訓,包括國內外短、中期培訓,出國考察,MBA課程進修培訓、脫產學曆教育、職(執)業資格、職業(崗位)準入資格培訓等。
學曆教育堅持專業對口、骨幹優先的原則,鼓勵參加自學、函授等非脫產的學曆教育,努力達到本崗位要求的學曆。參加脫產學曆教育員工應符合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較好,專業對口,確有培養前途,男35周歲以下、女30周歲以下等條件(參加自學考試的人員,可不受專業、年齡限製)。
員工申請研究生學曆教育學習不受年齡限製。
第十條 員工自我學習(培訓)
用人單位鼓勵員工利用業餘時間積極參加各種提高自身知識素養和業務能力的學習、培訓(包括函授學曆的學習)。
第十一條 學曆資格審定:員工參加各類學習班、黨校、職業技術學院(校)、夜大、電大、函大、成人高校、遠程教育(培訓)網校等取得的學曆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根據“湘組[2003]33號”文件規定進行審定。未經審定,一律不予認可。
第十二條 參加脫產大專及以下學曆教育學習畢業後(含集團公司與高等院校聯合培養生),必須工作2年以上,才能再參加高一層次的脫產學曆學習;參加脫產本科學曆教育學習畢業後,必須工作3年以上,才能再參加高一層次的脫產學曆學習。
第四章 安全培訓管理
第十三條 員工的安全培訓堅持全員培訓、強製培訓、培考分離的原則。
員工培訓的重點是安全生產技能(術)培訓。安全生產技能培訓是指為了使員工掌握或提高安全知識和勞動技能(術)或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針對本崗位的專業特點,結合所在單位現行生產技術和勞動組織條件,采取多種形式對受訓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勞動技能、專業技術、管理知識的學習,包括新員工入職前培訓、區(隊)、班組長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等的安全管理培訓、礦長安全資格培訓、特殊工種培訓、員工安全勞動技能培訓等方麵的內容。不包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非安全生產管理技能方麵的培訓。
集團公司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是實施員工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培訓中心的安全培訓進行業務指導,並對所屬(轄)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或委托礦區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對所轄單位員工安全培訓的全部考務工作,包括考試題庫的建立(考試題庫由安全生產部門提供備選試題)、考試題目的確定、試卷的印刷、監考、閱卷等。
考試組織工作由各培訓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十四條 培訓內容
(一)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初訓)和複訓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製定的培訓大綱和指定的教材進行培訓。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範圍依據國家、行業、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原煤公司新招員工上崗前的安全培訓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若幹意見》(安監總培訓字[2005]91號)規定的內容進行。
(三)原煤公司在崗員工的安全培訓主要以複訓和學習新法規、新技術、新01manbetx 和行業新規定為主。
(四)非煤企業員工的安全培訓內容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培訓時間
(一)井下新工人崗前安全培訓采取脫產集中培訓方式,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上崗後要必須與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老員工簽訂至少一年一對一的師徒合同,然後經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二)礦山地麵新工人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三)在崗員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四)原煤公司高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五)原煤公司中層及其以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上崗以外,每年接受安全專業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第十六條 師資配置
嚴格按規定聘用、配備專(兼)職培訓教師,嚴禁聘用無相應資質人員任教。
(一)各單位應嚴格按照《關於加強職工教育工作的決定》(國務院1981年2月20日頒發)的有關規定,按員工人數3~5‰的比例配備專職教師(沒有配備專職教師的單位,常年性崗位的兼職教師按0.5的係數折算為專職教師進行配備)。
(二)礦區培訓中心、直屬單位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資質要求配置專職安全培訓師資(非煤單位可不配專職教師),否則必須在近期內調離現崗位,其中:
1.三級培訓機構:專兼職教師不少於 8 人,其中持有效資格證的專職教師不少於 5 人。
(1)專兼職教師全部為本科以上學曆,其中專職教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2)專兼職教師所學專業、教學能力、工作經曆及身體條件能適應培訓工作需要。
2.四級培訓機構:專兼職教師不少於 5 人,其中持有效資格證的專職教師不少於 3 人
(1)專兼職教師全部為專科以上學曆,其中專職教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2)教師所學專業、教學能力、工作經曆及身體條件能適應培訓工作需要。
(三)各培訓中心可聘用本單位的各專業專家為兼職教師,充實教學力量。並保證各種培訓類(科)至少有一名教師。由聘請單位下發聘書,聘用期一般為三年,同級人力資源部備案管理。教師工作或單位變動時,應及時調整、補充。
(四)專、兼職教師都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師資水平,並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定。
培訓中心(學校)的專職教師必須具備現場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覺悟高,熱愛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身體健康等條件,經考核合格才可擔任;專職教師的現場實踐和脫產進修每年應不少於一個月,並經常參加安全監察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活動。
第十七條 培訓監督
(一)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定期檢查監管單位員工持證上崗和培訓情況,各級派駐安全總監不定期檢查持證上崗情況。發現無證或井下新工人未經培訓合格上崗的,或未簽訂至少一年一對一師徒合同的,按上級和集團公司及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監管部不定期對直屬單位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國家、省、行業主管部門對安全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培訓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由各單位按照培訓需求調研03manbetx 、培訓計劃製定、培訓課程設計、組織實施及效果評估、培訓檔案(含台賬或數據庫)建立等程序由各級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培訓機構(湘煤大學、礦區培訓中心、直屬單位培訓機構)實施。因資質原因本級培訓機構不能承擔的培訓項目,報上級人力資源部安排或經上級人力資源部批準組織委外培訓。
第二十條 凡參加各種形式的學曆教育,首先應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推薦意見,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總裁或總裁授權審批。
第二十一條 企業領導人員外出培訓(包括各種職業、執業資格培訓)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並報上一級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由各單位根據需要選送有關人員參加。學習結束後,由培養單位在人事部門統一發放的繼續教育手冊上注明培訓內容和考試成績(考核結果)並加蓋公章。
第六章 培訓管理製度
第二十三條 加強計劃管理。直屬單位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發展目標和員工職業發展需求,於每年11月30日前擬製好下年度培訓計劃(見附表1),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經總裁或總裁授權審批後下達。
第二十四條 加強培訓管理。各單位要嚴肅認真地做好參培員工的考試、考核工作。經考核合格,頒發培訓合格證書,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作為晉升、晉級的重要依據。
(一)受訓人員個人檔案: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崗位)、工作年限、培訓日期、培訓內容、培訓機構、培訓課時、考試(核)成績、培訓效果跟蹤等方麵的內容。
(二)培訓統計台賬:培訓項目、培訓內容、培訓對象、培訓日期、培訓地點、培訓課時、培訓機構或承訓單位、培訓費用金額等。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推行職(執)業(崗位)準入、持證上崗製度。通過對員工進行分類培訓,實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普通員工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建立員工培訓報表製度。各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直屬單位每季末應將培訓實施情況報表報送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培訓統計報表分季報、年報兩種。
(一)報送時間:本季培訓統計季報的報送時間為下季第一個月的10日以前;年報報送時間與財務年報同步。
(二) 報送內容(見附表2)
(三) 報送方式:統計報表(季報、年報)采用電子文檔和紙質兩種方式(均為A4格式)報送,電子文檔包括數據文件和統計分析文件;紙質方式包括報表封麵、統計分析和表格數據,且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和單位主要領導審查,並在報表封麵上簽字後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培訓服務協議簽訂製度。經批準參加大專(含)以上脫產學曆教育的人員必須與所在單位簽訂培訓服務協議,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並根據培訓服務協議視需要就受訓人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作相應變更。
畢業後為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大專為8年,本科為10年,碩士研究生為12年,博士研究生為15年,碩士生委培畢業後繼續參加博士或博士後委培的為20年。若未達到規定服務年限離開本單位者,須按雙方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約定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應建立培訓效果評估係統。采取定性評估和定量評估相結合的辦法,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效果評估包括對培訓機構和受訓人兩方麵的評估,經評估不佳的培訓機構應及時采取整改措施,直至合格時止;對評估不佳的受訓人應實行跟蹤管理,直至能將所學的知識或技能運用於實踐為止。
第七章 受訓者的權利、義務與待遇
第二十九條 受訓者的權利
(一)各單位要合理安排,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員工有權利要求參加公司內部舉辦的相關培訓。
(二)經批準參加培訓的員工有權利享受本單位為受訓員工提供的相關待遇。
第三十條 受訓者的義務
(一)培訓期間受訓員工必須按照培訓機構安排,認真學習,遵守紀律。
(二)培訓結束後,受訓員工有義務把所學知識或技能運用到日常工作中去,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受訓員工須與公司簽訂培訓服務協議,履行培訓服務義務:
1.脫產培訓時間為三個月及以上的,員工應為公司服務的最短期限為一年,每超出3個月,最短服務期增加一年,上級或特殊情況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一個自然年度內,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達10000元(含)的,員工應為用人單位新增加服務的最短期限為一年,在此基礎上,培訓費用每增加10000元,最短服務期遞增一年。
培訓費用指公司支付的學雜(培訓)費,公派出國、異地培訓的交通費和生活補貼等。不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和勞保福利費用。
(四)外出培訓人員返回後,須將考試(核)成績、結業證書複印件等相關資料送交人力資源部存檔和建立台賬(數據庫)。
(五)外出培訓人員有義務刻苦認真學習、並將培訓時所學知識整理成文,作為講習材料,在人力資源部的安排下向相關專業人員講授。
第三十一條 受訓者的待遇
(一)經批準外培或參加繼續教育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培訓期間除不享受井下津貼等與工作有關的津貼外,享受本人原所在崗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影響評先評優和晉級,結業考試(核)合格者,享受本區隊(單位)同工種(崗位)的平均獎金,不合格或不參加考試者不享受平均獎金。
(二) 經批準參加脫產學曆教育的員工,其工資待遇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加本單位規定標準的工齡津貼(年功工資)之和計發;同時實行獎學金製度,每學期學科平均成績在85分(考試考察課均折算成100製後平均)以上者,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獎學金1000元。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參加函授學曆教育,其脫產到學校(或函授點)進行麵授、考試時間視為正常出勤,往返車船費由單位據實報銷。
第八章 培訓經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集團公司以規定組成的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的標準提取員工教育培訓經費,並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和稅法規定提取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教育培訓經費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借口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少提甚至不提教育培訓經費。
第三十四條 培訓經費實行分級計提,歸集集團公司統籌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條 集團公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列支與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規定,不得違章列支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嚴格實行培訓費用預算管理製度,提高培訓預算工作的效度和信度。
(一)編製計劃前,各單位要認真組織調研,切合實際編製培訓計劃,避免因計劃編製的盲目性而嚴重脫離實際。
(二)各單位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培訓需求的實際,在本年11月30日前編製好報送下年度培訓與費用預算計劃,在每月25日前編製好下月培訓與費用預算計劃,並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三)實行培訓與費用預算滾動計劃,進一步完善培訓事中控製係統。各單位每半年應組織自查,對進度安排內尚未完成和需要補充的項目,應在下半年計劃中予以調整,並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對員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接受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按規定籌集培訓資金,確保一線員工培訓需要。員工教育培訓經費的60%以上應用於井下員工的教育和培訓,特別是安全生產一線崗位在崗人員的培訓和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九條 實行培訓費用提取與使用季度核賬製度。各級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每月應核對一次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財務部門應予積極配合人力資源部的工作,不得借口業務繁忙拖延或拒絕核賬。
第四十條 各單位進行技術改造、引進新項目、研究開發新技術,應按規定在項目投資中提取、列支員工技能培訓經費。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工會年度內規定留成的工會經費中,應有一定部分用於職工教育與培訓,列入工會預算掌握使用。
第四十二條 集團公司教育培訓經費的支付範圍:
(一) 培訓(養)費:指集團公司及報集團公司批準、所屬單位組織的員工(公費)學曆教育或校企聯合培養(訓)所發生的費用。
(二)講課費:指支付給外聘教師和內聘兼課教師的報酬。
(三)崗位培訓費:新招員工根據國家、省或行業規定應接受的崗前培訓或老員工到新的崗位應接受的轉崗培訓所發生的費用。
(四)煤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或考試費用:單位組織的技術工人參加的職業技能等級鑒定前培訓和職業資格認證(含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認證培訓及考試費用,不含證件工本費)等經費支出。
(五)外派培訓費:指員工經批準參加政府部門、高等院校、行業組織或相關培訓機構舉辦的專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或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科研機構舉辦的學術研討會或高峰論壇所發生的費用。
(六)開班費用:指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的各類培訓班發給學員的筆、墨、紙張(或練習本)、培訓教材翻印或資料費,命題製卷費、閱卷費、監考費,兼職教師在授課期間必要的住宿、交通費等。
(七) 培訓機構經常性費用:指專職教職員工的辦公費和資料費,教學器具的維修費,教學實驗費,培訓教材的編印費等。
(八) 培訓場所、設施、設備維修(護)費,教學用具購置費:指培訓場所(校舍、實驗室、實習工廠)的維修和維護費,設施、設備維修(護)費,教學用具、實驗儀器、圖書和科技雜誌等購置費用。
(九) 集團公司統一組織或直屬單位自行組織的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所發生的組織費(含參賽人員、工作人員的夥食費、交通費)。
(十)集團公司或直屬單位發給統一引進的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費。
(十一)集團公司與高等院校聯合培養生的學費、獎學金及原煤公司實習所發生的費用(住宿費和交通費)。
(十二)獎勵費用:脫產學曆教育優秀學員的獎學金、員工教育培訓年度目標考核獎勵和經集團公司批準員工崗位自學成才的獎勵費用。
(十三)員工教育培訓年度目標考核獎勵。
(十四)其他有關員工教育培訓的費用開支。
不能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的費用有:
(一) 未經集團公司批準,員工參加學曆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發生的費用。
(二) 由上級或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直屬單位班子成員、集團公司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境外考察,費用金額超過2萬元的。
(三) 受訓員工培訓期間由單位支付的貨幣性收入(生活費、津貼和補貼)。
(四)專職培訓教師的工資、獎金(或勞務費)、津貼補貼。
(五)支付給高等級技術工人的技術津貼或補貼(含技師津貼)。
(六)培訓期間培訓指導教師帶隊到生產現場觀摩的各類津貼或補貼、授課教師的招待費。
(七)簽訂了一對一師徒合同,在帶徒期間支付給師傅的帶徒津貼或勞務費。
(八)與培訓工作無關的評優評先獎勵費用、先進班組外出參觀學習、考察旅遊費用等。
(九)按照財務會計製度,屬於設備應按期折舊,不能作低值易耗品處理的培訓教學儀器或設備購置費用。
(十)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支付給優勝集體或個人的獎金和工作人員的勞務費。
第四十三條 培訓費報銷標準:
(一)經批準參加的各種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繼續教育所發生的培訓費、資料費可憑收據實報實銷,但無故中止學習和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費用自理。
(二)根據審批程序批準參加脫產學曆教育學習和參加自學考試的在職員工,取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後,學費由送培單位全額報銷;無故中止學習或學習不合格未取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學費全部由個人自理。
(三)專業對口,經批準同意參加各種職業(執業)資格、職稱考試的在職人員,取得資格證書後,由本單位報銷考(評)前培訓費、資料費、考評費。
第四十四條 培訓費收取標準:
(一)特殊工種培訓費:按培訓400-500元/人次,複訓250-300元/人次的標準收取,具體收取金額由湘煤大學或礦區培訓中心初定後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核定。
(二)職業技能鑒定費:按上級有關規定及當地物價核定標準收費(鑒定前培訓和鑒定考評費用由單位承擔,辦證工本費由本人自理)。
第四十五條 授課津貼標準:兼職教師可享受授課津貼。各培訓機構授課津貼標準為:
(一) 湘煤大學:
1. 集團公司及其他非湘煤大學兼職教師在湘煤大學授課按100元/學時給予授課津貼。
2. 湘煤大學人員超課時按50元/學時給予授課津貼。
(二)礦區培訓中心:
1.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班子成員:不高於100元/學時。
2.高級職稱:不高於80元/學時。
3.中級職稱:不高於50元/學時(含課件製作、講義編寫等)。
4.中級職稱:不高於30元/學時(無課件製作、講義編寫等)。
(三)原煤公司培訓學校(中心)
1.礦業公司班子成員:不高於50元/學時。
2.高級職稱:不高於30元/學時
3.中級職稱:不高於20元/學時
4.助理職稱:不高於12元/學時。
5.員級職稱:不高於10元/學時。
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課酬標準後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因特殊需要必須外聘教師者,由雙方協商授課津貼標準後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
第四十六條 培訓費用審批程序:
(一)直屬單位培訓費用審批流程:
所屬單位人力資源部每月月底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報送本單位下月培訓計劃與費用預算;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後下達至所屬單位。各單位嚴格按照下達的計劃組織實施。集團公司(股份公司)財務部按人力資源部下達的培訓計劃下達培訓資金預算計劃。
(二)集團公司總部、分公司員工培訓費用審批流程:
凡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的項目,應先到人力資源部審查登記後,再按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製度履行報銷審簽手續。
(三)專項審批製度:
1.所屬單位用於職工教育培訓的教學儀器和設備,凡價值超過5000元以上的,購買前必須向集團公司申報計劃,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報總裁或總裁授權批準,然後交集團公司供應分公司按有關規定招標采購。
2.凡(送)外(委)培項目,培訓前應先書麵報集團公司,批準後再組織送培。
(三)實行集團內部培訓收入劃轉製度。湘煤大學或礦區培訓中心與直屬單位之間、直屬單位與直屬單位之間發生培訓業務往來,其培訓項目和費用經委培單位簽字認可後,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總裁或總裁授權批準後直接由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財務部直接劃轉。
第九章 培訓考核與評估
第四十七條 規範員工培訓考核評比管理,提高培訓管理水平,檢驗培訓效果,使培訓考評工作製度化、科學化、規範化、程序化,為培訓獎懲提供依據。同時,通過考核評比,達到製度落實、培訓規範,效果顯著的目的。
第四十八條 培訓考核評比主要指對培訓相關製度的製定、建立完善、貫徹落實情況及受訓人員培訓後勞動技能、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提高的程度的考核和評比,包括培訓服務製度、入職培訓製度、培訓激勵製度、培訓獎懲製度、培訓風險管理製度等方麵執行情況。
第四十九條 培訓考核檢查評比每年組織一次,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牽頭,安全監管部、生產技術部、財務部參加,共同對所屬企業的培訓工作進行考核檢查評比。
第五十條 考核檢查評比應秉著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弄虛作假,避免挫傷所屬單位的工作積極性。
第五十一條 參加考核檢查評比的各成員部門應根據集團公司每次考核檢查評比的安排,委派專業技術過硬的相關人員參加考核評比。
第五十二條 考評人員資格要求: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學曆或中級(含)以上職稱或職業資格(從所屬單位臨時抽調協助工作的可相應降低一個檔次)。
第五十三條 考評標準分類:根據工作內容的不同,共分三大塊:即原煤公司,礦區實業公司,礦區供應、銷售公司。
第五十四條 考評計分標準(見附件4)。
第五十五條 考評結果經分(協)管培訓的公司領導審查後,報公司總裁批準後生效。
第十章 培訓激勵
第五十六條 對員工個人的激勵。建立健全員工教育培訓激勵機製,把培訓、考核同人才使用有機結合起來,調動廣大受訓人員的學習積極性。
(一)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培訓工作激勵機製,規範考評、獎懲製度並落到實處。
(二)根據受訓人員教育培訓後技能、技術、文化的提高程度,安排合適崗位,使學有所成者學有所用,從而達到調動廣大員工學政治、學文化、學科學、學技術、學管理的積極性。
(三)建立健全職業技能等級與薪酬對應製度,實現職級與薪級相對接。每年度職業技能鑒定後,各單位應根據技能等級晉升情況調整員工的薪酬等級,鼓勵員工參與培訓,學習技術(能)。
第五十七條 對所屬單位的激勵。根據年度培訓檢查評比結果,對表現突出、成績優秀的前六名予以6000~10000萬元的獎勵,費用在集團公司集中使用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裏列支。對排名在倒數三位的單位予以通報。
第十一章 罰則
第五十八條 個別單位培訓業務未歸口人力資源部管理的,自本規定下發後30日內,應迅速調整部門職能,將培訓業務劃歸人力資源部管理,否則罰單位行政一把手、分管領導100元/天,直到按規定調整好為止。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借出國考察學習之機公款旅遊,否則出國考察學習費用不予報銷。
第六十條 對以種種理由為借口,不按規定(通知)要求組織送培的,按500元/人.次標準分別處罰單位行政正職、分管領導。
第六十一條 對不及時報送培訓統計報表的單位和個人,對單位處以1000元/次、個人處以100元/次的罰款,並取消年底評先評優資格。
第六十二條 受訓人在培訓期間曠課的,由培訓機構書麵通知本人單位,按每天50元/人的標準予以處罰,並抄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曠課者進行處罰的,對單位行政正職、分管領導進行處以1000元/次、800元/次的罰款。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