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華鎣山廣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獎懲條例
四川華鎣山廣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獎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依規管理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強化內部管理,規範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結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製定公司安全獎懲條例的目的是: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激勵職工遵章守紀、盡職盡責,努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護職工人身安全,保護國家、集體和職工的財產,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的穩定。
第三條 本條例的獎勵種類有:獎金、評選先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賠償經濟損失、罰款、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獎勵或處罰視情節可以執行一種,也可以同時執行兩種。
第四條 管理者和職工無論何種原因造成02manbetx.com ,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在本條例處罰之列。
第五條 公司和下屬各單位都要建立安全生產獎勵製度,從本公司工資總額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本條例所列的罰款收入,全部進入安全生產獎勵。安全生產獎勵必須用於安全生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條 本條例的獎懲執行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公司負責考核所屬各單位,並對全公司的一級非傷亡02manbetx.com 、重傷及以上的02manbetx.com ,以及認為應當由公司處理的事故實行執行權,其餘均由下屬各單位執行。
第七條 現場“三違”的處罰執行。由公司和下屬各單位實行誰查獲、誰追查、誰處罰、誰執行的原則。
第八條 本條例涉及的行政、經濟獎懲分別由公司和各單位的安全監察部門及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負責辦理。
第二章 獎 勵
第九條 各 單位全年未發生因工死亡或未突破公司當年下達的死亡控製指標,由公司按當年安全目標責任書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條 安全生產周期獎:煤炭生產礦井單位,當年煤炭生產井下無死亡事故,除執行當年安全目標責任書的獎勵外,安全周期達到1000 天及以上:獎勵該單位人均1000 元,獎勵該單位班子成員10000~20000 元。安全周期達到2000 天及以上:獎勵該單位人均1500 元,獎勵該單位班子成員20000~30000 元。安全周期達到3000 天及以上:獎勵該單位人均2000 元,該單位班子成員獎勵30000~40000 元(以上獎勵均不重複計獎)。
第十一條 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安全管理、職業衛生、應急救援、地麵設施、調度係列按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標準檢查評定等級,本年度又未發生死亡事故,按當年公司關於安全質量標準化文件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管理者和職工個人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減少人員傷亡、縮小災害程度等方麵,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1000~5000 元的經濟獎勵和評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精神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給予5000~10000 元的經濟獎勵和被評為廣能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精神獎勵。
第十三條 積極檢舉揭發、抵製和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者,給予500~2000 元的獎勵或按各單位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章 懲 罰
第一節 領導、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公司值班、帶班、駐礦規定者(廣能安〔2014〕230 號文),罰款500~2000 元。
第十五條 公司和下屬單位各級安全、生產技術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下井天數的,罰款200 元/個。
第十六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罰款 500~1000 元:
1.未按期、按質完成安全隱患整改的責任者,按每項(條)處罰;造成後果的,根據情節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2.對公司安全檢查隱患通報、公示,責任單位不按規定時間書麵回複整改完成情況的責任者,按每次(條)進行處罰。
3.堅持入井或工作前在地麵由基層單位值班人員(或帶班隊幹)組織開好班前會,未開班前會或記錄不實,安全注意事項交待不清楚,安排未參加班前會及沒學習措施的人員作業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罰款 1000~1500 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造成事故的,另行追查處理:
1.工程技術人員不認真履行安全、技術責任造成安全隱患或嚴重後果者;
2.管理人員發現“三違”不製止、不報告、不追查處理者;
3.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或重傷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拖延報告時間的責任者;
4.不按規定組織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培訓、複訓、年審和安排非特種作業人員上特殊工種崗位的責任者;
5.因未建立健全各種安全規章製度,或有製度不認真執行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6.特殊地段、特殊施工,未編製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者,不監督執行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者;
7.掘進巷道發生誤穿,對負有領導責任和技術責任的責任者;
8.安全監察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章人員或事故責任者;
9.質量驗收人員不認真執行標準,人為降低標準者,徇私舞弊,不負責任,造成不合格工程通過驗收的責任者;
10.對購買、使用不合格、無煤安標誌、電器設備無防爆標誌等的產品、材料、設備,造成安全隱患或事故的責任者;
11.電器設備等未經入井檢查就直接運送井下安裝、使用和使用明令禁止、淘汰設備的責任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罰款 1500~2000 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造成事故者,另行追查處理:
1.各級領導未製定或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發現問題不及時安排、落實處理,造成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或發生事故者;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的責任者;
4.未按規定計提安全專用資金或安全專用資金管理混亂的責任者。
第二節 死亡事故
第十九條 年度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累計死亡 2 人的礦井單位,給予單位黨政主要領導降級或免職處理;年度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累計死亡3 人的礦井單位,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要引咎辭職、對相關責任副職降級或撤職處理。非煤單位按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執行。
第二十條 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製,各下屬單位、基層單位,凡在本年度內發生死亡事故,取消其評選先進的資格;各單位凡在本年度內重傷指標超標,取消其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發生因工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10 萬元;當年第一例(川煤當年第一例)死亡事故加罰10萬元,公司超川煤指標後死亡事故加罰10 萬元,特殊情況時,以文件形式明確,加重處罰。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扣收當月本單位工資總額的30%。
第二十二條 對因本人違章造成他人死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3000~10000 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罰款額不得低於出事單位人平罰款額的300%;情節嚴重的按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執行。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造成職工因工死亡的,除承擔5000~10000 元的罰款外,並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記大過、降級、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第三節 重傷事故
第二十五條 單位月度出現重傷,在控製指標內每個扣減月度工資總額5%;重傷超過公司控製指標每一個扣減月度工資總額10%。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根據情節給予 1000~2000 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降級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1.職工自己違章受傷,經鑒定為重傷者,除參加本單位的“三違”學習班外,給予罰款,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
2.職工本人違章,造成其他職工受重傷的;
3.違章指揮,造成職工受重傷的。
第四節 非人身傷亡事故的違章指揮
第二十七條 非傷亡事故管理發生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扣減月度工資總額10%/次;發生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扣減月度工資總額5%/次。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章指揮行為之一者,罰款 500~2000元:
1.無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安排作業者、違反作業01manbetx 指揮作業者;
2.不按規定程序複審、修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責任者;
3.無計劃亂開采掘工作麵的責任者;
4.不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責任者,購買不合格勞動用品者;
5.工程質量不合格,在限期內不整改繼續指揮作業的責任者。
6.揭石門邊探邊掘,不派瓦斯地質人員值班的責任者。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違章指揮行為之一者,處 1000~2000 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
1.因違章指揮造成二類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的責任者;
2.不遵守特殊工種人員調動的有關規定,擅自調動特殊工種人員的責任者;
3.未經安全培訓(礦、隊、班三級培訓)或培訓不合格安排其上崗的責任者;
4.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的責任者;
5.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責任者。第五節 非人身傷亡事故的違章作業
第三十條 有下列違章作業行為之一者,罰款 200~1000 元:
1.戴手套、係圍巾、發辮露在工作帽外、吊掛胸牌等懸掛物、工作服穿戴不整齊或破損等操作旋轉機械設備者;
2.戴手套使用大錘、二錘作業者;
3.穿高跟鞋、拖鞋、裙子從事設備操作、檢修、搬運工件者;
4.在有鐵屑飛濺、強酸、強堿腐蝕,或有火焰噴射的地點和井下工作時,赤身露體者;
5.在有易燃易爆物品、氣體的禁令場所攜帶引火物品、手機等不防爆電器者;
6.地麵各類操作崗位工酒後上崗者;
7.礦井單位未認真執行入井檢身製度和入井人員清點製度的責任者;
8.吊車、行車等起吊作業,不按規定檢查承載繩或起吊繩、支撐點等起吊裝置者;
9.機動車駕駛員造成損失2000~5000 元(含)的輕微事故負主要或全部責任者;
10.機動車輛、機電設備、工器具等經修理在安全保證期內,因修理責任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或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的修理人員的責任者;
11.上班不到崗或擅離職守者;
12.在井下睡覺者;
13.私自帶領非礦井人員、未經入井培訓的人員入井者;
14.讓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機房、硐室者;進入重要機房硐室不按規定檢查者;
15.不按規定穿著、佩戴勞保用品者;
16.穿化纖衣物入井者;
17.帶小孩或無關人員進入工作、生產作業場所者;
18 未經批準安設電爐、火爐,或在室內生火者;
19.在地麵工作場所打架的非主要責任人;
20.生產崗位員工上班期間下棋、打牌、睡覺,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事者;
21.發放或攜帶不完好的礦燈或人員定位識別卡者;
22.設備使用完畢未關機、開關未打到“0”位者;
23.隨意進入井下變電所、炸藥庫、機房,或上述場所未按規定上鎖的責任者;
24.井下炸藥箱、雷管箱安全距離未達到安全距離5 米,以及炸藥箱、雷管箱破損無法上鎖的責任者;
25.未按時參加事故追查會或追查事故過程中擅自離場、隨意辱罵他人的責任者;事故追查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者;
26.斜坡絞車製動機構不合格責任者;
27.皮帶機的綜合保護器安裝不規範,或跑偏、煙霧、防滑、超溫等探頭不安裝或位置不正確者;
28.耙鬥機作業完畢司機不取下手把者;
29.放炮後未及時敲幫問頂,處理懸矸或危險邊坡及未及時進行其它檢查的責任者,放炮後等待時間不足或炮煙未散盡就撤除警戒、進入磧頭檢查、作業者;
30.井下人員不隨身攜帶自救器者;
31.“三人聯鎖放炮”牌不交換就放炮的責任者;
32.放炮母線與動力線絞在一起或懸掛安全距離不夠的責任者;
33.放炮點連線後,爆破工不是最後撤離放炮地點的責任者;
34.未按規定執行放炮彙報製度的責任者;
35.爆炸材料押運到作業點後未立即分類裝箱的責任者;
36.起爆器亂扔亂放不按規定保管的責任者;
37.炸藥、雷管現場使用簽字清單相互代簽的責任者;
38.應攜帶便攜式瓦檢儀而未攜帶者;
39.井下探頭未按規定懸掛或隨意更換懸掛位置的責任者;
40.瓦檢員不履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和簽字手續,由一人代管的責任者;
41.瓦檢員不及時認真填寫瓦斯記錄表、牌板;
42.下煤係統未按設計安裝放煤嘴或采取有效防塵措施,造成粉塵無法控製的責任者;
43.溜煤、行人上山未采取措施,威脅行人安全或造成粉塵無法控製的責任者;
44.掘進工作麵煤、矸堆積超過規定者,或采煤工作麵上、下出口斷麵小於設計規定影響工作麵進、回風的責任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違章作業行為之一者,罰款 500~1500元
1.不組織職工學習作業規程和考試就開工的責任者;
2.無批準的安全措施在井下帶電搬遷各種電器設備者;
3.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應安裝未安裝,或安裝後擅自拆除者;
4.非電鉗工或相關機電人員,亂動機電設備者;
5.機動車輛人貨混裝、超載、超速,或超高、超寬、超長、超時未采取措施者;
6.在井巷或地麵施工現場不按規定堆碼材料,影響通風或行人的責任者;
7.地麵施工在夜晚、大霧天、雷雨天放炮的責任者;
8.變電所值班人員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者;
9.地麵變電所高壓試電筆不起作用者、安全用具不合格(無試驗資料);
10.地麵電工巡線違章攀登杆、塔,檢修時不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者;
11.檢修電氣設備未按規定裝設禁令標誌和設置短路接地線者;
12.地麵操作高壓電器未按規定進行監護、操作者;
13.變電所值班人員作業時不按規定使用絕緣用品者;
14.機動車駕駛員超出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輛者;機動車輛駕駛員造成損失超過5000 元的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者;
15.礦井工作麵在禁止存放油料油脂物品範圍內存放油脂責任者;
16.礦井列車運行時,機車司機未在主駕駛室操作、跟車員未堅持跟車,或無紅尾燈行車者;機車司機不停車下車搬道岔者;蓄電池機車在井下停車關閉照明燈者;
17.機車運行中搭載物、料的責任者;
18.電煤鑽、耙鬥機或內齒輪絞車等電器設備使用完畢後未按規定斷電者;
19.違反平巷運輸規定的運行路線、方向、速度、牽引車數,或擅自人力推車進出者、機車司機離開時未取下機車手把或鑰匙者;
20.掘進磧頭未按作業規程規定使用前探梁、臨時支護、固棚器的責任者,或無臨時支護材料、空頂距離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的作業者;
21.鋁土岩層和夾有零星鋁土的岩巷段、軟岩段、巷道交叉口、地質構造段等容易發生冒頂、片幫事故的巷道段,未采取臨時支護和有效支護措施的責任者;
22.接地保護裝置的安裝、檢查、維護、測試未按規定執行的責任者;
23.損壞井下各類標牌、安全設備、設施者;
24.特殊工種人員不按製度交接班者;
25.斜巷掘進工作麵未按作業規程規定打齊中柱或擋板的責任者;
26.不按設計和規程措施作業、造成安全隱患的責任者;
27.井下頂車時,機車未與礦車連接、跟車員未在列車最前端引車的責任者;
28.未按規定彙報現場失爆檢查情況的責任者;
29.刮板輸送機頭、機尾未按規定打好穩固支柱開機的責任者;
30.不配合或拒絕檢查人員檢查的責任者;
31.人為損壞路標、安全宣傳牌等的責任者;
32.特殊工種人員有證件未持證件上崗者;井下電工作業不帶試電筆者;
33.綜掘機停機時,未按規程打開離合器,將切割頭置地的責任者;
34.割煤機在檢修時,未鬆離合器,開關未打到“0”位的責任者;
35.瓦斯電、風電閉鎖試驗記錄作假者;
36.未按規定布崗、撤崗的責任者;
37.炸藥、雷管不能進箱又未落實人員看守的責任者;
38.不是當班放炮員而進行放炮母線與雷管腳線連接操作者;
39.瓦斯監控中心值班人員脫崗、睡覺或關閉聲、光報警裝置;
40.監控係統反映出瓦斯、一氧化碳、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而值班人員未及時報告或采取處理措施的;
41.掘進工作麵停電停風後,未落實隨即拉閘和進行“三斷”的責任者;
42.井下送電時,對下一級各變電所或配電點未落實瓦斯檢查的責任者;
43.煤與半煤岩巷掘進未落實“三專兩閉鎖”,或岩巷未落實風電閉鎖,采麵瓦斯超限時監測係統不能斷開工作麵和風巷設備電源的責任者;
44.各礦井井口未按有關規定做好入井管、軌、纜線防雷接地的責任者;
45.損壞供電、供水、壓風自救、防塵、通訊設施的責任者;
46.亂拆、亂卸現場使用的各種機電、運輸、通訊、安全儀器儀表或零配件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違章作業行為之一者,罰款 1000~2000元:
1.機動車輛駕駛員酒後駕車者;
2.機車運行中發生追尾、碰撞的責任者;
3.運送、提升人員的車輛、設施運行前未按規定檢修、檢查的責任者;
4.采煤、掘進等工作麵處理斷層等構造地帶,未按措施作業者;
5.地麵建築工程技術人員不持證、押證上崗者;
6.超限額重量起吊作業者;
7.機動車輛、機電設備、工器具等經修理,在安全保證期內,因修理原因造成較大及以上事故責任者;
8.違反斜坡提升管理製度,包括使用兩連環提升、信號裝置等不可靠或不使用副繩、在斜坡等容易滑動的地段停車時不采取可靠穩固、多掛或掛超載車輛者;
9.斜坡提升中“一坡三擋”任一擋車欄不完好或未使用者;提升爆破物品、壓力容器等危險物品無特殊安全技術措施,或有措施不嚴格執行者;
10.電器失爆的責任者,或發放不防爆的礦燈的責任者,按失爆點次處罰;
11.井下所有饋電開關的漏電保護裝置未按規定使用的責任者;
12.電器設備未經防爆檢驗(無防爆合格證)而擅自運入井下安裝者;
13.過流保護未按規定進行整定,或使用不符合整定值的保險片、保險絲,或用銅絲等代替保險絲的責任者;
14.電煤鑽綜合保護控製器未按規定作過流和漏電試驗的責任者;
15.機動車輛駕駛員造成損失超過5000 元的一般事故負全部責任,或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者;
16.掘進工作麵未按規定施工探水孔的責任者;
17.在地麵工作場所打架的主要責任人;
18.在井口規定的安全範圍內吸煙、用火者;
19.井下電氣焊作業時未按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施工的;
20.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違反01manbetx 規定擅自使用風鎬違章作業者;超防突控製距離掘進的責任者;擅自移動防突控製點和篡改防突數據者;
21.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不按防突措施作業者;
22.打開風門不關、改變控風設施狀態,造成風流短路或風量分配變化的責任者;
23.故意損壞礦井通風設施的責任者;
24.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違章作業行為之一者,罰款 1500~2500元,並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1.違反01manbetx ,造成鍋爐、氧氣瓶、乙炔氣瓶爆炸者;
2.非特殊工種人員上特殊工種崗位操作者;
3.非機動車輛駕駛員擅自開機動車者;
4.帶電檢修、安裝各種電器設備而無安全措施責任者;
5.鐵路專用線扳道員違章,造成道岔擠壓、機車下道、車輛碰撞者;
6.皮帶運輸機或刮板運輸機在運轉狀態下,跨越時不經過人行過橋的、清理機頭、機尾浮煤、矸和處理機頭、機尾故障者;
7.機動車輛駕駛員因重大事故負全部責任者;
8.處理各類貯倉或井下溜煤、溜矸道不按規定作業者;
9.爆破作業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的責任者:放炮期間不聽勸阻強行進入、通過警戒線;人員未撤離到警戒線外就啟爆;停局部通風機、摘掉風筒放炮;未做到“一炮三檢”放炮的;掘進工作麵一次裝藥分次起爆;同一工作麵多人操作2 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處理瞎炮(包括殘炮);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放炮前不關反向風門或不執行停電製度;
10.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入井者;
11.井下維修帶電操作造成事故者;
12.在井下拆卸礦燈者;
13.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撤除原有支護前,不先采取臨時支護措施或加固臨近支護的;
14. 采煤機滾筒上下方2m 範圍內有其它人員,擅自啟動割煤機;
15.采煤機檢修時,未切斷電源或未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或未打開離合器,或未對工作麵輸送機施行閉鎖等行為;
16.工作麵初次放頂、收尾、過地質構造帶、垮冒頂時,不執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7.起吊重物利用正常支護的棚梁、錨杆和錨索;
18.用絕緣生膠帶捆紮井下芯線裸露的護套破損高壓電纜;
19.封閉巷道時,未在全風壓交彙點外實施“三斷”;
20.擅自停、開局扇的責任者;
21.拆除風筒時,沒有由裏向外依次拆除或拆除獨頭巷道風筒時停止局部通風機;掘進工作麵停風更換風筒;
22.易自然發火煤層巷道不同時安設瓦斯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
23.瓦檢員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和攜帶儀器儀表損壞後不及時彙報、更換仍然堅持工作;
24.瓦斯員填寫牌板和手冊不一致;井上瓦斯台帳、瓦斯檢查手冊、牌板未做到“三對口”;
25.掘進耙裝或爆破時掐斷或撤除風筒,距迎頭超過規定;
26.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未掛瓦斯便攜儀;
27.傳感器失靈、斷線不及時處理(超過4 小時);
28.擅自拆除井下風門閉鎖或發現閉鎖不起作用未及時處理;
29.提升斜巷行車時行人或行人時行車;
30.斜坡提升超拉、超掛,斜坡絞車不帶電下放車輛或人力推車放飛車;
31.絞車提升運輸造成過卷;不使用正規三聯環和插銷;
32.在小絞車側麵或滾筒前麵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鋼繩;
33.絞車運行時或處理車輛跳道等故障時,司機離開絞車控製台;
34.在皮帶運輸機巷或刮板運輸機巷行走時,違章搭乘皮帶運輸機或刮板運輸機;
35.機車司機離開座位不切斷電源、不將控製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機車未停穩,機車司機離開駕駛室;
36.甩掉各種保護強行送電;電氣試驗記錄作假;
37.違章檢修運行中的設備;違反《停送電管理製度》規定進行停送電操作、檢修;
38.在輸送機道工作時,不首先與輸送機司機取得聯係,需要停機不停機,停機斷電不閉鎖;在皮帶運行時清掃皮帶下方或轉動部位浮煤,未先停機同時將開關打到“零”位,並閉鎖開關,掛好警示牌;
39.未經運調同意擅自發車或進入機動車道作業;
40.探放水、防突鑽孔未按設計規定要求施工或虛報、假報。重點防治水作業頭麵未進行物探工作或物探方法不切合實際、資料作假;
41.探放水鑽孔不按措施設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
42.采掘工作麵接近老空、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鑽孔等積水區域、掘進巷道受岩溶水威脅,未編製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執行;
43.作業地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繼續作業;
44.大傾角工作麵進入煤壁檢修未設置安全防護;未係保險繩;
45.進入溜煤上山、煤倉處理故障未設防墜落裝置;未係保險繩;
46.井下施焊的氧氣、乙炔未按規定地點臨時存放;未按規定時限運出地麵;
47.裝岩機運行中,在鋼繩運行區內作業、逗留者;
48.井下打架鬥毆、酒後入井者;
49.維修巷道未先支後撤者,未由外向裏逐架逐段進行者;
50.下煤、下矸眼口無防墜落防護欄、或防護欄不牢固;
51.防突預測、效果檢驗做假;
52.違反防火規定,引發火警、火險、火災的責任者;
53.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或繼續組織作業的責任者;
54.傳感器配備數量不足、未按規定安裝或未定期安排檢定的責任者;
55.未製定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未落實綜合防塵所需人、財、物的責任者;
56.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實行“三專”供電、未按規定實行“雙風機、雙電源”的責任者;
57.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未編製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措施)或未按設計(措施)組織生產的責任者;
58.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責任者;
59.誤穿煤層的責任者;
60.故意塗改各類管理牌板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違章作業行為之一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並扣款3000~5000 元:
1.在井下吸煙或使用明火者;
2.機動車輛駕駛員因特大事故負全部責任或特別重大事故負主要責任者;
3.平交道值班員違章,造成火車、汽車相撞事故者;
4.爬車、蹬車(繩)、跳車者;
5.非特殊工種上特殊工種崗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6.變電所值班人員未接到送電指令,擅自送電造成事故者;
7.擅自停用瓦斯傳感器或上傳虛假數據;修改瓦斯監控參數;甩掉“兩閉鎖”;瓦斯超限人為斷掉監測電源;
8.空頂作業(采煤工作麵采空區管理出現3 處及以上懸頂麵積超過25m 或一處超過50m 未采取可靠措施進行處理;掘進工作麵空頂長度大於1 個正規循環距離,巷修工作麵空頂長度大於2m);
9.井下作業地點無風、微風時,強行作業;
10.井下電氣焊作業時未有批準的作業規程或措施施工;
11.擅自揭穿岩溶、陷落柱、積水區等;探防水效果檢驗做假;
12.在機車駕駛室外操作機車運行、運行的機車駕駛員中不下車搬動非司控道岔;
13.帶電作業、檢修和搬運電氣設備;蓄意造成電氣設備失爆;
14.排放瓦斯時,不執行製定的瓦斯排放措施或規定,應停電範圍內的電器未停,或應設站崗點未設、排出氣體與全風壓風流彙合後的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大於規定值的責任者;
15.瓦斯檢查工空班、漏檢、假檢者;
16.停止供風的老巷、盲巷、采空區或超規定停風時間的掘進頭,未及時安排設置柵欄、密閉的責任者;擅自安排撤除或破壞柵欄、密閉、警標;擅自安排進入柵欄、密閉、采空區、警戒線內的責任者;
17.蓄意破壞安全生產設施;
18.強令他人冒險違章作業者。
第六節 其 它
第三十五條 盜竊爆破器材者,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並罰款3000~5000 元,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物品、油料、氣體、有毒化工產品的管理規定,發生丟失、被盜、爆炸、燃燒、泄漏等事故,違規批準使用火工產品者,罰款3000~5000 元,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和危害程度,處以 2000~3000 元罰款,並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1.對在搶險救災中不聽指揮,或臨陣脫逃、工作失職、貽誤戰機、擴大災害損失的責任者;
2.拾得炸藥、雷管不及時繳庫或轉給他人者;
3.對製止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者;
4.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所需的人、財、物安排供應不及時,延誤工期的責任者;
5.在事故追查中,隱瞞事故真相、謊報事故經過的當事者;
6.把不允許從事井下作業的疾病或殘疾人員,招為工人的責任者。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和危害程度,處以500~1000 元罰款:
1.在特殊工種培訓中,故意考不合格者,或考試合格後不繳照片者,不辦證件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或處罰款;
2.對發生事故的現場,除搶救必需外,不得擅自破壞;違者根據情節和危害程度處以罰款或給予行政處分;
3.不履行互助保安責任,發現違章不製止的責任者;
4.損壞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者,除賠償損失外,並處罰款;
5.職工未經允許,不參加本單位舉辦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訓或安全教育、安全培訓考核不合格者,經複訓,考核仍不合格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中所指的機動車輛事故,其責任劃分,一律以交通管理部門的裁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有對二級單位班子安全周期的獎勵不計入年薪。地方政府和煤監罰款與企業罰款不重複處罰,川煤集團和廣能公司安全周期獎勵,不重複計獎。本條例的罰款,均由安全監察部門出具通知單,財務部門扣收。
第四十一條 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由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的對員工個人的罰款和經濟損失賠償,可分月從其工資收入中扣收。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已經公司第三屆職工代表大會第六次團組長及專委會負責人會議修改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製定的《四川華鎣山廣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獎懲條例》同時予以廢止。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通過一定的程序,製訂實施細則,報公司備案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違反《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01manbetx 》、上級及廣能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本條例沒有具體規定處罰標準的,比照相關條款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廣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