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團員工內部休假暫行管理辦法
潞安集團員工內部休假暫行管理辦法
一、總則
為進一步緩解煤炭形勢下行給企業造成的經營壓力,降低企業人工成本,適度保障員工權益,實現企業和員工的雙贏局麵,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實施範圍
1、集團及股份公司機關本部各處室所有在崗及離崗休養員工。
2、基層單位的井下一、二線、地麵生產崗位的員工,由本單位視實際生產經營及安全運行狀況自行決定,其餘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休假條件
1、休假員工實際工作年限須滿1年及以上。
2、年度出勤須達到《潞安礦業(集團)公司帶薪年休假辦法》有關出勤考核條件。
四、休假假期
單個年度內所有滿足條件的在崗及離崗休養員工可執行內部休假1個月(或21個製度工作日),每年度的內部休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一次性集中休完,如遇特殊情況,由所在單位自行調整。
五、休假期間的薪酬待遇
(一)員工內部休假期間的薪酬待遇,統一執行集團公司內部製定的休假工資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1、本企業工齡不滿5年的員工,其內部休假工資為2000元/月。
2、本企業工齡5-15年的員工,其內部休假工資為2500元/月。
3、本企業工齡15年以上的員工,其內部休假工資為3000元/月。
(二)執行內部休假期間,為便於各單位工資核算,每年7月份,在全集團公司範圍內統一按照內部休假工資標準執行。
(三)執行內部休假期間,集團公司年薪製的礦處級以上人員,每年的年薪標準按照11個月進行核算。
(四)對於當年應休而未休假者,其應休而未休假期間的薪酬待遇按集團公司統一規定的內部休假工資標準進行支付。
(五)內部休假員工的當月收入若不足以代扣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繳費部分金額的,不足部分的金額可由開資單位先行代繳,隨後在員工次月工資發放時進行補扣。
(六)當年需辦理離崗休養手續的員工,應在離崗休養前先行安排內部休假。
六、休假期間的工作安排
1、各單位的部門負責人應視工作的輕重緩急、難易程度,結合各崗位的人員需求情況,於年度首月製訂總體計劃,合理安排好本單位的內部輪休工作,並報送勞資部門備案。
2、員工在內部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工具暢通,確保在緊急特殊工作需求的情況下能隨時進行聯絡。
3、員工既定的休假天數原則上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在休假期間,如出現因工作需要臨時安排來單位上班的,由所在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手續報勞資部門進行審核。
4、各單位在實行輪休期間,要充分做好本單位的統籌安排工作,涉及到的工作崗位要安排可相互替代的A、B角,務必保證本單位的日常工作能夠正常運轉。
七、其它
1、各單位要對本暫行管理辦法高度重視,在本辦法下發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之內製定出本單位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勞動工資處備案。
2、集團公司的新聞宣傳部門一定要做好相關的輿論導向工作,引導廣大員工對集團公司目前所處的形勢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既要增強員工的危機感、緊迫感,又要將信心傳遞下去。同時,要使廣大職工明白本暫行管理辦法的出台,既是集團公司針對煤炭市場變化的應急措施,又是一項特殊困難時期最大限度保障員工利益的重大舉措,為此,各單位務必要從戰略高度上對此項工作加以認識,要加強中下層領導的組織管理工作,認真落實相關責任,確保本辦法的全麵貫徹執行。
3、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4、天脊煤化工集團、潞新公司、慈林山煤業公司、山西潞安郭莊煤業公司、潞安防爆電機公司、山西輕工建設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5、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公司勞動工資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