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對61處煤礦實施停產、停建
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動煤炭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精神,陝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日前決定對61處經營困難、建設資金不足、預期效益不理想的生產、建設煤礦實施停產、停建。
陝西省煤監局決定,生產煤礦停產、建設煤礦停建工作,按煤礦隸屬關係,由市、縣煤炭管理部門或省屬煤業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實施,並向停產、停建煤礦派駐安全監督員。
停產、停建煤礦自公布之日起,必須停止一切生產、建設活動,並對其采取停供和收繳火工品、限製供電、控製入井人員數量(日常檢查、排水人員除外)等措施,確保停產、停建落到實處。
停產、停建煤礦要安排人員守護各井口,嚴格落實礦級領導帶班值守、出入井登記等製度。
停產、停建煤礦要結合自身災害特點,製定停產、停工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煤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礦業公司)備案。
公告煤礦停產、停建期間,各證照頒發管理機關對其證照給予正常延續。
公告煤礦停產、停建期限原則上不低於6個月,需要複產、複工的,由煤礦企業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經市、縣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礦經省煤管局)驗收合格,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複產複工。
市、縣政府和省屬煤業集團公司要落實停產、停建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確保各項安全技術保障措施落到實處。停產、停建煤礦私自複產、複工的將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