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退休年金如何返還?
本報訊 近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加市行風熱線,袁莊礦退休職工(特殊工種:電焊工)陳女士谘詢:在職時單位每月扣除年金40餘元,現每月返還180餘元,不知道按照什麼政策依據返還?
反饋:按淮北礦業現行企業年金政策及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發放政策規定:原建立年金賬戶的職工退休後,從退休次月起按月領取企業年金待遇,待其年金賬戶領取完畢後方可享受按季發放的生活補貼費;而對原未建立年金賬戶的離退休人員等或現已領取完年金賬戶的退休人員享受按季發放生活補貼費。
職工個人年金賬戶儲存額=職工個人扣繳年金累計本息和+企業繳納年金累計本息和。其中:各年度企業繳納年金費用標準與同年發放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費標準相同,具體是:2005年為80元/月,2006年為95元/月,2007年為110元/月,2008-2010年均為124元/月,2011年為158元/月,2012-2014年均為180元/月。
企業年金待遇=退休時職工個人年金賬戶儲存額除以累計繳費月數。累計繳費月數小於10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累計繳費月數大於等於10年的,按10年計發即120個月。
目前,存在著按月領取企業年金待遇數額低於生活補貼費標準的問題,礦區反映也較多。主要原因是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準調整幅度過高,而工資水平偏低的職工其個人扣繳年金水平偏低造成其年金賬戶儲存額小。現淮北礦業暫無好辦法解決兩者間的矛盾。(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