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你讀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一)
讓你讀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是管黨治黨的一把戒尺。對於貫徹全麵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麵,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將《條例》以設問作答的形式予以連載。望集團公司廣大黨員要牢固樹立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守住紀律“底線”,自覺做懂規矩、守紀律的模範。
·製定目的·
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製定本條例。
·指導思想·
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麵從嚴治黨戰略部署。
·工作原則·
黨要管黨、從嚴治黨。
黨紀麵前一律平等。
實事求是。
民主集中製。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違紀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包括哪幾類?·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黨組織嚴重違犯黨紀如何處理?·
改組;解散。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哪些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違法怎麼處理?·
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涉嫌違法如何進行紀律處分?·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製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麵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預備黨員違紀如何處理?·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語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如何處理?·
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違紀黨員死亡如何處理?·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麵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黨紀處分決定如何執行?·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
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