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勞動者不同意遷往新址工作提出離職,企業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 案情概要】
王紅2003年6月1日入職羅美果公司,2008年11月1日由羅美果公司安排至福生豆製品公司擔任磨漿工作,雙方簽訂過數份勞動合同,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2013年11月18日,福生豆製品公司完成從閘北區搬遷至浦東新區的工作,王紅實際在福生豆製品公司工作至此日,工資發放至該日。
2013年7月23日,福生豆製品公司、上海圃園福生綠色食品有限公司以合字(2013)第010號文件聯合發出公告,載明:公司因響應市政號召,支持市政工程,需整體搬遷廠房。但公司生產和銷售仍在正常經營,且公司因業務增長需求,需擴大規模,招聘更多優秀員工。公司的決定是保留目前公司所有員工正常就業、上班,不裁員。另外,公司搬遷至新廠區後會根據實際情況提供食宿,班車。希望各位員工一如既往支持公司的正常經營。
2013年11月12日,上海圃園福生綠色食品有限公司發出通知,載明:訂貨組將於2013年11月12日搬遷,現做如下工作安排:一、自2013年11月13日起,上班地點將在浦東廠;二、2013年11月13日起,全體訂貨組員工上早班,且協商確定具體工作安排;三、自2013年11月13日起,公司開通班車,班車時間規定:7:30—15:00;四、班車上車地點:彭浦公園(場中路共和新路口)。由訂貨組長通知到下麵各位訂貨組員工,希望各位做好工作安排,積極配合公司搬遷工作,保證訂貨組工作正常進行。
2013年11月13日,上海圃園福生綠色食品有限公司發出通知,載明:現通知請各部門於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開始整理、打包各自文件、資料,公司於2013年11月18日(星期一)上午開始安排車子運輸到浦東廠,另做工作安排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8日起,上班地點將在浦東廠;二、自2013年11月13日起,公司開通班車,班車時間規定:7:30(早上彭浦公園發車時間)—15:00(下班浦東廠發車時間);三、班車上車地點:彭浦公園(場中路共和新路路口)。希望各位做好工作安排,積極配合公司搬遷工作,保證工作正常進行。希望大家配合,非常感謝!
福生豆製品公司與上海圃園福生綠色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張小寶,上述公司搬遷前的實際經營地均在閘北區康寧路XXX號。羅美果公司於2008年6月26日將40%的股權轉讓給福生豆製品公司,2008年12月24日羅美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顧為光變更為張小寶。
王紅於2013年12月12日向上海市閘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福生豆製品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42,000元;支付200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間75天未休年休假工資27,586.40元;支付200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63,723.98元;支付200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401,655.17元;支付200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間每年6、7、8、9月高溫補貼8,000元;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的額外一個月工資4,000元。該仲裁委於2014年2月13日裁決:一、福生豆製品公司支付王紅2012年度6天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計2,181.59元;二、王紅的其餘請求不予支持。
王紅不服該裁決,遂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判決:一、福生豆製品公司支付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42,000元;二、福生豆製品公司支付200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間75天未休年休假工資27,586.40元;三、福生豆製品公司支付200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63,723.98元;四、福生豆製品公司支付200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401,655.17元;五、福生豆製品公司支付2003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間高溫補貼8,000元;六、福生豆製品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一個月工資3,200元;七、羅美果公司對上述訴請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
一、 上海福生豆製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王紅2012年6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2,181.59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8日8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2,881.48元;
二、 其餘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員工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企業因工廠搬遷,員工不同意搬遷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此種情況下企業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藍白快評】
此種情況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我們主要03manbetx 以下幾點。
關鍵點一: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福生豆製品公司的原經營地址因該地處於市政工程的區域,對公司經營造成影響,故該公司將經營地址搬遷,有閘北區搬往浦東新區,確屬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且此次搬遷,公司已經通過發放征詢函、公告、通知等方式,將該公司對員工的後續安排的情況進行了告知和安排。
關鍵點二:此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否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此種情況需要具體情況具體03manbetx ,就本案而言,福生豆製品公司的工廠地點雖然發生搬遷,但是為了方便員工到新廠工作,為其準備班車,並為其安排食宿,已經為員工做了詳盡的後續安排以保證勞動合同繼續履行,而本案中的員工對此種安排,不置可否也不與公司協商。由此可見,公司已經竭盡全力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做了各種努力,但是員工並沒有任何表示,可見員工此種行為具有不合理性。
關鍵點三:是否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王紅首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且不能提供公司單方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任何證明,因此應視作員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綜合以上03manbetx ,本案中,福生豆製品公司在搬遷經營地址後,對員工已作詳盡安排,並未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上述法律所規定的情形,王紅要求福生豆製品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金的請求,不符合法定條件,因此法院判決不予支持在法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