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礦集團本部四對礦井關閉,人員如何分流?又如何安置?
1.省政府對礦井關閉有何政策?
江蘇省政府常務會議第18號紀要的精神是:引導資源衰竭、災害嚴重的礦井有序退出,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勢在必行。省政府原則同意徐礦集團所屬旗山、夾河、張小樓、張集煤礦關閉方案,方案報經省委同意後實施。礦井關閉涉及廣大職工切身利益,必須妥善做好職工分流安置接收工作,周密細致製定方案,加強政策解釋和宣傳引導,穩妥解決各類矛盾問題,確保礦區生產經營和職工隊伍穩定。省委省政府對徐礦關閉4對礦井給予了很大的關懷與照顧,對內退、部分臨時待崗人員等困難人群給予一定的費用補助,不足部分由徐礦集團自行解決。廣大幹部職工要主動適應企業麵臨的嚴峻經濟形勢,轉變思想觀念,理解支持關井措施,用實際行動為企業分憂解難,主動轉崗、主動創業。
2.礦井關閉後,職工的分流安置方式是怎樣的?
礦井關閉後,根據集團公司的內部需求及市場開發的實際情況,采取按成建製轉移和分散安置相結合、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相結合、煤礦生產業務與非煤業務相結合、全礦井托管與純勞務承包相結合、生產服務與生活後勤服務相結合、長線與短線相結合的方式,分流安置職工;鼓勵職工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符合條件的職工辦理內退或臨時待崗。
3.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辦理內退?如何辦理?
(一)內退辦理條件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內退:(1)礦井關閉後,無法分流安置的人員;(2)因傷、因病,經單位相關部門聯合組織鑒定後不能工作的。以上(1)項由各礦人力資源、紀監、工會等部門組織聯合認定;(2)項由集團公司組織或指定醫院等部門聯合鑒定。
(二)辦理程序
職工辦理內退需本人提出申請,經聯合認定或鑒定,經單位研究批準後報集團公司統一審批辦理。
(三)相關待遇
按集團公司現行內退生活費計算辦法計算,根據企業效益及在崗職工收入水平變化情況浮動發放。
根據徐礦司〔2014〕9號文件,內退待遇為:“基本生活費+工齡津貼+職務補貼+專項補貼”,在此基礎上根據浮動情況按比例發放。
其中,工齡津貼標準:在辦理內退時工齡20年及以下為5元/年、21~30年為10元/年、31年及以上為15元/年(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從事井下崗位工作滿9年的,按實際從事井下工作年限每年增加5元(不滿1年按照年計算)。內退後的工齡仍執行內退時的工齡津貼標準。
目前執行的基本生活費標準:龐莊礦1221元;夾河礦1268元;張集礦1221元;旗山礦1268元;龐莊物業1154元;夾河物業1154元;張集物業1154元;旗山物業1154元。
專項補貼標準:書刊費:工人5元,一般幹部及初級職稱7元,中級職稱(技師)9元,高級職稱(高級技師)12元;洗理費6元;女工衛生費15元;建房互助金13元;煤水電補貼9元;住房補貼按原在崗時標準不變。
職務補貼標準:科級、副科級統一為25元/年。
4.什麼情況下可辦理臨時待崗?如何辦理?其待遇如何?
(一)辦理條件
(1)距集團公司規定內退年齡2年以內的;
(2)職工因病因傷不能工作或因家庭成員需要特殊照顧的。以上(1)項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認定;(2)項中“因病因傷不能工作”由集團公司組織或指定醫院等部門聯合鑒定;
“家庭成員需要特殊照顧”由各礦工會、紀監、人力資源等部門組織聯合認定。
(二)辦理程序:臨時待崗需要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經聯合認定或鑒定,單位批準。
(三)相關待遇:臨時待崗期間發放一定的生活費,標準參照放假生活費待遇實行浮動發放。目前集團公司放假生活費為:1276元,在此基礎上根據浮動情況按比例發放。
5.哪些職工需要轉崗就業?
礦井關閉後,對不符合辦理內退,又不符合辦理臨時待崗的人員,全部實行轉崗再就業安置。
6.轉崗就業的去向有哪些?
(1)鞏固發展異地項目部;(2)拓展煤礦生產服務、生活服務項目;(3)勞務合作;(4)實業、物業等現有的生產經營性廠、店、公司,在確保自負盈虧的前提下,繼續經營;(5)存量資源開發;(6)向集團公司新興產業輸送人員;(7)鼓勵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
7.哪些職工可以申請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如何辦理?
隻要職工個人願意,都可以申請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辦理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應由職工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8.以前已簽訂的自主創業協議如何執行?
對原已簽訂自主創業協議的職工,維持執行原簽訂協議。
9.企業對自主創業職工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對距內退年齡5年以內的自主創業、自謀職業職工,扶持政策有:(1)前3個月享受臨時待崗生活費待遇;(2)創業期內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分別按比例承擔。
(二)對距內退年齡超過5年的自主創業、自謀職業職工,扶持政策有:(1)前3個月享受臨時待崗生活費待遇;(2)創業期滿6個月後,發放一次性創業獎勵金(創業獎勵金為3000元,創業人員為3~5人以上的帶頭人創業獎勵金為1-3萬元);(3)創業第1年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分別按比例承擔;(4)創業期滿1年後,其職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根據創業效果評估後確定交繳責任,其評估結果要予以公示;(5)對自主創業、自謀職業職工不順利遇到困難的,適當延長企業承擔單位部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時間。
(三)各單位對創業職工在存量資源盤活利用方麵采取優惠政策。
10.工傷職工有何政策?
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停工留薪期滿後,根據鑒定的傷殘等級,執行相應待遇:1-4級,退出工作崗位,執行傷殘津貼;5-6級,安排適當工作,確實難以安排的,發放傷殘津貼;7-10級或無級的,與其他人員同樣進行分流安置。
11.工亡職工子女有何照顧政策?
在分流安置時給予優先安排,不願去異地工作、本部又無合適崗位的,可申請臨時待崗,執行臨時待崗政策。臨時待崗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期間應參加轉崗培訓,以盡快實現再就業。
12.什麼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有何補償?
對於勞動合同到期,沒有崗位需求的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延續至“三期”結束後終止。企業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辦理失業救濟金。
13.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未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辦理失業救濟金。
14.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職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製度(如曠工等行為)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依法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辦理失業救濟金。
15.經濟補償金是如何計算的?
經濟補償金實行分段計算。
2008年1月1日前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按照《勞動法》和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執行: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008年1月1日後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執行:(1)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6.對不服從分流安置和轉崗培訓的職工,如何處理?
對不服從單位合法組織的分流安置或轉崗培訓職工,給予3個月的緩衝期,第一個月按臨時待崗生活費的80%發放生活費,第二個月按60%,第三個月按40%。第四個月起停發生活費,按曠工處理,並依法按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辦理失業救濟金。
17.長病人員怎麼安置?
長病人員參加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規定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未能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全部參與分流安置(對各類醫院出具的病曆、證明等不作為參考依據)。
18.借用及勞務人員如何處理?
由集團公司協調安排的借用人員仍按原意見執行;借用及勞務人員有勞務協議的仍按照協議執行;無勞務協議的應簽訂勞務協議,否則回原單位參與分流安置。
19.解除勞動合同後企業年金、失業金如何辦理?
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依法辦理失業救濟金。企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金,根據國家規定隻能退休、死亡或出國定居等情況才能領取。
20.《徐礦集團本部四對礦井關閉人員分流安置辦法》適用適應範圍是什麼?
本辦法僅適用於集團公司本部四對關閉礦井(龐莊煤礦、龐莊物業公司、張集煤礦、夾河煤礦、旗山煤礦)在礦井關閉期間的人員分流安置。
21.《徐礦集團本部四對礦井關閉人員分流安置辦法》的執行時間從何時開始?
自礦井停止回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