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本市戶籍人員,目前剛生育完,之前單位都是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產假期間我到社保中心領取了生育保險費,由於單位在此期間不再重複支付產假工資了,那麼是否仍要為我繳納社會保險費?明年在確定新一年度繳費基數的時候,我現在領取的生育保險是否要算進去?
答:根據滬勞保福發(2002)18號規定: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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