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申請探親假遊歐洲 5萬月薪的工作丟了
【案情概要】
外企白領宋先生向單位申請探親假並獲批準,但他並沒有回家探親而是遠赴歐洲旅遊。公司得知情況後將其解雇,宋先生認為自己的做法並無不當,單位的解雇行為違法。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此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除支付未休年假工資500元外,無需支付其他工資款。
宋先生是北京一家知名外企中國總部的部門經理,2007年7月他被派往上海分公司工作。2012年1月,宋先生與公司簽訂了期限從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的勞動合同。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員和資深員工,宋先生每月收入高達5萬餘元並享有不錯的福利待遇。根據公司規定,工作調動1年以上的員工,享有每年一次,每次10天的探親假。
去年7月,宋先生向他的上級主管提出休探親假,休假時間從7月28日至8月4日,上司批準了其休假申請。然而,在此期間,宋先生並沒有回北京探親,而是在7月28日從上海離境前往了意大利,並於8月4日從意大利返回了上海。
回滬後,公司對宋先生的做法提出了異議,認為其行為構成了虛假陳述、欺騙公司及曠工。不久後,公司在與宋先生麵談並通知工會後,向他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稱其違反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去年11月,宋先生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應支付2014年10月至勞動合同期滿的工資及未休年假工資。此後,公司因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的工資和未休年假工資。
庭審中,公司指出,宋先生除了利用探親假出國外,還存在利用工作時間從事兼職、對下屬管理失職等多項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在經過調查後,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宋先生本人也簽字確認。宋先生應享受的7天法定年休假已全部休完,至於公司的補充年休假,按照慣例,員工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就不再享受。
而宋先生雖承認確實利用探親假到意大利休假並探望朋友,但認為探親假是公司給予的福利待遇,並不局限於回家探親這一種方式。同時,宋先生還指出,在赴意大利之前公司出具了在職證明,說明公司早就知道他要赴意大利休假。
對此,公司認為,宋先生的探親假是由其上司批準,而在職證明則由人事部門出具,而且出具在職證明在先,申請探親假在後。出具證明並非同意其利用探親假旅遊。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宋先生申請享受探親假期出國旅遊而沒有上班工作,屬於無正當理由的缺勤行為,構成曠工。公司與宋先生解約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雙方勞動合同於2014年9月解除,公司無需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的工資。根據現有證據,宋先生尚有5天補充年休假未休,基於雙方確認的公司補充年休假工資的折算標準為每天100元,因此公司尚需支付宋先生補充年假工資500元。
【爭議焦點】
請探親假之名行自己旅遊之實是否合法?是否構成曠工、欺詐不誠信?
【藍白快評】
1、首先,本案中的“探親假”不是我國相關規定中的法定探親假,是基於公司規章製度中作為企業福利規定的探親假。對於這一類探親假的定義和休息辦法,均由企業規定和解釋。如果是法定的探親假,管理上實際更嚴,國家為了防止假探親和隱瞞雙方單位多探親有諸多具體舉措。
2、本案中的探親假並不能作為福利假隨意解釋。本案中,公司除了法定年休假外,還規定了公司福利部分的補充年休假,和探親假並不重合,探親假隻能專項專用,公司給予員工探親假是針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員工,並非是該公司所有員工均享有的福利待遇,從該公司對探親假的規定看,設定探親假的目的是為解決在異地工作的員工與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該假期應專用於異地工作的員工與家人團聚。宋先生雖符合享受探親假的條件,但並不意味著他可以濫用探親假,違背探親假設置的本意。而更為惡劣的是,員工是在福利假沒有休完的情況下,應該申請休年假或事假,而不是探親假假探親,這樣等於利用了公司的善意而避免被扣事假工資和獲得年假補償,實屬故意。
3、宋先生在未向公司申請也未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在工作時間擅自利用探親假去境外旅遊,該行為明顯有違誠信,也違反探親的目的和傳統美德,法院認為已構成曠工。
目前,員工利用其它名目假期甚至虛假病假期間旅遊被單位認為虛假陳述,最終以誠信和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罕見。並不是作為福利的假期或者病假期就可以濫用,更不應該對公司采用欺騙,虛假陳述的手段。
企業在創設這些製度時也可以加強定義和目的的規範,強調設置的意義,防止和普通帶薪福利假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