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誌軒:電力行業絕非霧霾元凶
作者:網絡轉載
2015-11-26 11:06
來源:網絡轉載
當前電力裝機迅速增加,特別是火電裝機的持續增長,被很多人認為是霧霾加重的重要原因。但事實上,在“十二五”期間,我國電力行業常規汙染物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總量大幅度降低,排放
標準已達到世界最嚴水平。
那麼電力常規汙染物排放的大幅減少與霧霾頻發並存,到底說明什麼問題?電力行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是霧霾產生的真正“元凶”,還是含冤背上了“莫須有”的罪名?電力行業在“十三五”又會將重心放在哪?
中國能源報援引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秘書長王誌軒稱,環境空氣中的汙染物超過了環境空氣質量 標準中的濃度限值即為空氣汙染。在被汙染的空氣中,如果電力行業排放的大氣汙染物經過擴散後,其濃度占比超過了50%,那麼毫無疑問是汙染主因;
從單個電廠環評審批結果來看,不僅要滿足排放 標準的要求,而且汙染物排放對環境質量影響的預測結果一般在環境質量 標準限值的占比中低於10%。換句話說,電廠隻要嚴格執行環評要求,不僅可以滿足環境質量要求,而且在環境治理濃度中的占比是很低的。
由於我國約一半煤炭用於發電,人們很容易從霧霾聯想到火力發電廠,認為其是導致霧霾的主因,進而傾向於對火電廠提出更嚴格的要求,但這隻是感性上的認識,並不理性。
王誌軒指出,產生霧霾的汙染物和汙染源很多,除常規汙染物外,揮發性有機物(VOCs)也是重要因素,但VOCs更不是電力所為。確切地說,電廠常規汙染物的排放是霧霾產生的非主要因素中的次要方麵,絕不是霧霾“元凶”。現在應該將精力放在真正的“肇事者”身上,例如散燒煤、機動車排放、VOCs排放源和無組織的散燒秸稈等。其中,普遍無減排 措施或者減排水平較差的散燒煤對環境質量的影響大於燃煤電廠。
王誌軒認為 ,火電超低排放改造將成過去時,“十三五”期間,電力行業應轉到以低碳發展為重點上來。電力行業在常規汙染物控製上,已經超前其他行業5至10年,更為關鍵的是,其已不是環境質量影響的主要因素。
由於技術的發展和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環境要求的日益嚴苛,我國對火電廠常規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已經脫離了環境質量標準的條件約束,而過渡到了由技術水平決定汙染排放水平的導向上,即便減排的汙染物對環境質量改善作用不大,也要不斷提高要求以向趨零排放推進。但是,新的更大、更堅固“堡壘”剛剛展現,即低碳發展的要求走向前台,電力行業更加艱巨的戰鬥就要打響。
控碳目標主要包括控製碳排放總量、控製碳排放強度、非化能源占比等要求。在 措施上包括 技術 措施、工程 措施及結構調整措施等。 管理手段上包括行政和市場手段。對電力行業而言,以上目標、措施、手段都會涉及。
王誌軒表示,在電力行業進行碳交易,有其合理性。對於碳強度控製如果采用嚴厲的行政手段時,容易出現“一刀切”問題,或限製碳交易空間,這是需要高度重視和避免發生的。電力行業二氧化硫的排汙權交易失去意義,便緣於此。
因為電廠如果未安裝脫硫設備,可以買入排汙權,經濟上更合算,這也使二氧化硫排汙權交易成為可能。但目前所有電廠都已被強製安裝脫硫設備,從而也就沒有進行排汙權交易的必要了。因為此時參加排汙權交易,就會使電廠自身脫硫設備閑置,而這些設備已經投入大量資金,這樣做無經濟性可言。
當前電力行業節能提效水平已經很高,尤其是火電行業供電煤耗已連年下降,繼續降低空間有限,所以火電行業內部通過提高能效而創造的碳交易空間已經不大。但“十三五”期間,如果推進全國碳交易市場,且火電與可再生能源間可以進行碳交易的話,可解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的理論依據,因為碳交易則能夠體現出可再生能源和低碳能源的減碳價值。
另外,電力行業控碳工作也已超前其他行業,所以電力行業碳交易應該有更大的交易空間。控碳是大勢所趨,電力行業麵臨的控碳任務十分艱巨,還有很多工作需要開展,有許多研究需要進行,“十三五”期間,電力行業在這方麵還應繼續超前於其他行業。
那麼電力常規汙染物排放的大幅減少與霧霾頻發並存,到底說明什麼問題?電力行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是霧霾產生的真正“元凶”,還是含冤背上了“莫須有”的罪名?電力行業在“十三五”又會將重心放在哪?
中國能源報援引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秘書長王誌軒稱,環境空氣中的汙染物超過了環境空氣質量 標準中的濃度限值即為空氣汙染。在被汙染的空氣中,如果電力行業排放的大氣汙染物經過擴散後,其濃度占比超過了50%,那麼毫無疑問是汙染主因;
從單個電廠環評審批結果來看,不僅要滿足排放 標準的要求,而且汙染物排放對環境質量影響的預測結果一般在環境質量 標準限值的占比中低於10%。換句話說,電廠隻要嚴格執行環評要求,不僅可以滿足環境質量要求,而且在環境治理濃度中的占比是很低的。
由於我國約一半煤炭用於發電,人們很容易從霧霾聯想到火力發電廠,認為其是導致霧霾的主因,進而傾向於對火電廠提出更嚴格的要求,但這隻是感性上的認識,並不理性。
王誌軒指出,產生霧霾的汙染物和汙染源很多,除常規汙染物外,揮發性有機物(VOCs)也是重要因素,但VOCs更不是電力所為。確切地說,電廠常規汙染物的排放是霧霾產生的非主要因素中的次要方麵,絕不是霧霾“元凶”。現在應該將精力放在真正的“肇事者”身上,例如散燒煤、機動車排放、VOCs排放源和無組織的散燒秸稈等。其中,普遍無減排 措施或者減排水平較差的散燒煤對環境質量的影響大於燃煤電廠。
王誌軒認為 ,火電超低排放改造將成過去時,“十三五”期間,電力行業應轉到以低碳發展為重點上來。電力行業在常規汙染物控製上,已經超前其他行業5至10年,更為關鍵的是,其已不是環境質量影響的主要因素。
由於技術的發展和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環境要求的日益嚴苛,我國對火電廠常規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已經脫離了環境質量標準的條件約束,而過渡到了由技術水平決定汙染排放水平的導向上,即便減排的汙染物對環境質量改善作用不大,也要不斷提高要求以向趨零排放推進。但是,新的更大、更堅固“堡壘”剛剛展現,即低碳發展的要求走向前台,電力行業更加艱巨的戰鬥就要打響。
控碳目標主要包括控製碳排放總量、控製碳排放強度、非化能源占比等要求。在 措施上包括 技術 措施、工程 措施及結構調整措施等。 管理手段上包括行政和市場手段。對電力行業而言,以上目標、措施、手段都會涉及。
王誌軒表示,在電力行業進行碳交易,有其合理性。對於碳強度控製如果采用嚴厲的行政手段時,容易出現“一刀切”問題,或限製碳交易空間,這是需要高度重視和避免發生的。電力行業二氧化硫的排汙權交易失去意義,便緣於此。
因為電廠如果未安裝脫硫設備,可以買入排汙權,經濟上更合算,這也使二氧化硫排汙權交易成為可能。但目前所有電廠都已被強製安裝脫硫設備,從而也就沒有進行排汙權交易的必要了。因為此時參加排汙權交易,就會使電廠自身脫硫設備閑置,而這些設備已經投入大量資金,這樣做無經濟性可言。
當前電力行業節能提效水平已經很高,尤其是火電行業供電煤耗已連年下降,繼續降低空間有限,所以火電行業內部通過提高能效而創造的碳交易空間已經不大。但“十三五”期間,如果推進全國碳交易市場,且火電與可再生能源間可以進行碳交易的話,可解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的理論依據,因為碳交易則能夠體現出可再生能源和低碳能源的減碳價值。
另外,電力行業控碳工作也已超前其他行業,所以電力行業碳交易應該有更大的交易空間。控碳是大勢所趨,電力行業麵臨的控碳任務十分艱巨,還有很多工作需要開展,有許多研究需要進行,“十三五”期間,電力行業在這方麵還應繼續超前於其他行業。
上一篇:
能源互聯網來了:我們有多少應對準備
下一篇:
貴州省首個民營煤炭傳輸碼頭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