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履行股票期權的行權手續,企業以違紀為由拒絕登記股權
【案情概要】
許某於2001年11月5日入職A網絡公司,在銷售部從事銷售工作。2007年7月31日,許某與A網絡公司在杭州市簽訂了《2007股票激勵計劃股票期權授予協議》,獲得了A網絡公司20000股股票期權,約定每股行權價為2.37美元。
2009年2月25日,許某、方某、夏某作為股東投資成立南京成奧人才服務有限公司,許某持有35%的股份,經營項目為人才信息、谘詢,人才招聘等。2009年5月,許某退出南京成奧人才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2009年3月,許某作為申請人,通過其所任職的A網絡公司的合同審批係統提出合同審批申請,南京成奧人才服務有限公司與A網絡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由南京成奧人才服務有限公司為A網絡公司負責招收學員,提供培訓服務。2009年12月,許某的同事陳某作為申請人,向公司提交南京成奧人才服務有限公司與A網絡公司簽訂《電子商務培訓合作協議》,內容與前述合同基本相同。許某表示上述合同並未實際履行,A網絡公司確認上述合同已經簽訂,但確認未見財務帳款的往來。
2009年12月,A網絡公司在其內部網站公布《商業行為準則》,並要求員工參加培訓。該行為準則對“利益衝突”作出規定,規定員工不應從事或促使其關聯人士從事任何關聯交易,員工故意違反或嚴重未能遵守上述關於利益衝突的規定將會被因故解雇。2010年1月4日,許某通過網絡點擊同意進行利益衝突申報。但其未將其曾經與他人合股成立公司並與A網絡公司簽訂合同的事實報告公司。
2010年12月7日,許某申請離職。2010年12月9日,許某按照規定行使上述期權,購買了A網絡公司15000股普通權,2010年12月10日,許某將行權文件原件寄交給A網絡公司。2010年12月15日,許某支付了35550美元股金和79136.43元人民幣的稅金。2010年12月17日,A網絡公司通過電子郵件通知許某“收到了本金、稅金及原件,你行權的手續已完成”。2011年2月21日,A網絡公司書麵通知許某,該通知中載明:許某離職後,公司發現其在職期間存在營私舞弊行為,嚴重違反了A網絡公司商業行為準則及公司的價值觀,現公司正式通知其,對其的離職行為,公司內部將參照因特定事由被公司解雇處理。A網絡公司將按其原始行權價回購許某目前持有的股份。
2012年8月14日,許某與A網絡公司之間因勞動合同糾紛向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2010年12月6日許某向A網絡公司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係與2010年12月31日解除。
2012年3月15日,許某向杭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網絡公司將其作為股東的股權信息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並進行股權登記。
A網絡公司稱:許某2010年12月從A網絡公司離職,此前A網絡公司已經針對其的違紀行為進行調查,但許某通過內部消息知道公司對她進行調查,因此要求離職,並在離職後啟動在本案中要求行權程序,聯係部門是A網絡公司的期權部門,由於對許某的調查尚處於保密狀態,處理期權的部門不知道其在接受調查,從而啟動了行權程序,A網絡公司經過調查,發現其存在違反規章製度,導致可以立即被解雇的情形,2011年2月21日,A網絡公司告知許某因為違紀行為可以立即解除,股票期權協議和計劃不予授予期權的通知,並終止了相應的程序。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許某作為A網絡公司的員工,在任職期間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並與A網絡公司簽訂合同,但未向公司披露,嚴重違了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應當遵守的規章製度,A網絡公司有理由據此主張不予辦理相關股權登記等轉讓手續,故對許某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
員工離職時已經行使了購買期權的手續,用人在其離職後能否以其違反期權製度的理由,拒絕辦理登記手續,不予授予期權?
【藍白快評】
股票期權作為公司的一項激勵製度,是激勵員工更好地為企業長期服務的一種方法,從而在員工和企業之間建立一種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利益分配機製。一般而言企業對於獲得此項權利的員工具有較高的要求和限製。本案中員工的行為是違反了公司股票期權激勵協議的要求。雖然員工在企業取消其股票期權前進行了行權的相關手續,但由於尚未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所以在此之前,企業有權根據雙方的約定取消其股票期權的購買資格,並不予辦理股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