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間部分煤炭文件、政策梳理
2011年
4月22日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法規
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012年
2月22日
●煤層氣地麵開采安全01manbetx
(試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安全生產
煤層氣地麵開采企業及承包單位應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
2012年
6月13日
●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發改委
開發建設
資源儲量為中型、規劃總規模300萬噸/年及以上的礦區,其總體規劃由礦區所在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2012年
10月22日
●關於支持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健康發展
“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煤炭落後產能工作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優先支持關閉退出的煤礦,優先支持淘汰落後產能任務重、職工安置數量多和困難大的企業。
2012年
12月20日
●關於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市場運行
建立電煤產運需銜接新機製。自2013年起,取消重點合同,取消電煤價格雙軌製。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自主銜接簽訂合同,自主協商確定價格。鼓勵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製。
2013年
9月14日
●關於進一步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清潔利用
提高財政補貼標準,強化稅費政策扶持,完善煤層氣價格和發電上網政策,加強煤層氣開發利用管理,建立勘查開發約束機製。
2013年
10月2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安全生產
重點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的煤礦。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於30萬噸/年的煤礦,一律停止核準新建生產能力低於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2013年
11月18日
●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健康發展
堅決遏製煤炭產量無序增長。停止核準新建低於30萬噸/年的煤礦、低於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逐步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
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清理整頓涉煤收費基金的同時,加快推進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
2013年
12月8日
●關於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製度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
產能管理
煤礦應依據登記公布的生產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下達可能造成煤礦超能力生產的指標。煤礦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產能力,月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月度計劃的110%;無月度計劃的,月產量不得超過登記的生產能力的1/12。
2013年
12月30日
●關於印發煤炭物流發展規劃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
開發建設
到2020年,基本形成物流網絡配套銜接、技術裝備先進適用、物流服務綠色高效的現代煤炭物流體係。加強鐵路煤運通道建設,年運輸能力達到30億噸;重點建設11個大型煤炭儲配基地和30個年流通規模2000萬噸級物流園區;培育一批大型現代煤炭物流企業。
2014年
5月15日
●關於深入推進煤炭交易市場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改委
市場運行
加快健全若幹個區域性煤炭交易市場;結合煤炭主產地、消費地、鐵路交通樞紐、主要中轉港口,以及國家批準開展涉煤品種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場所等條件,逐步建成2個至3個全國性煤炭交易市場,形成層次分明、功能齊全、手段先進、運行規範的煤炭交易市場體係。
2014年
7月17日
●關於規範煤製油、煤製天然氣產業科學有序發展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
清潔利用
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製天然氣項目和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製油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禁止建設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下規模的煤製天然氣項目和年產100萬噸及以下規模的煤製油項目。嚴禁在煤炭淨調入省發展煤製油(氣)。
2014年
9月3日
●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改委、環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
健康發展
對作為商品煤出售的煤炭的灰分、硫分等指標提出明確要求,對遠距離運輸(運距超過600公裏)的商品煤要求更加嚴格,並對汞、砷、磷、氯、氟5種有毒有害元素指標做了相應規定。
不符合辦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進口、銷售和遠距離運輸。
2014年
10月9日
●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健康發展
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至10%;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
2014年
10月12日
●關於調控煤炭總量優化產業布局的指導意見
●國家能源局
開發建設
優化新建項目布局,控製東部、穩定中部、發展西部。東部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煤礦項目;中部地區(含東北)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適度建設資源枯竭煤礦生產接續項目;西部地區重點圍繞以電力外送為主的千萬級大型煤電基地和現代煤化工項目用煤需要,新建配套煤礦項目。
2015年
2月3日
●煤層氣勘探開發行動計劃
●國家能源局
清潔利用
“十二五”期間,建成沁水盆地和鄂爾多斯盆地東緣煤層氣產業化基地;建成36個年抽采量超過1億立方米的規模化礦區。
到2020年,建成3個至4個煤層氣產業化基地,新增探明煤層氣地質儲量1萬億立方米;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量力爭達到400億立方米。
2015年
2月4日
●關於促進煤炭工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家能源局
健康發展
提出十條具體意見:優化煤炭開發布局,調整煤炭產業結構,加強煤炭規劃管理,規範煤炭生產建設秩序,推進煤炭安全綠色開采,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加快煤層氣產業化發展,營造煤炭企業良好發展環境,加強煤炭行業監督管理,統籌推進煤炭國際合作。
2015年
4月27日
●煤炭清潔高效利用行動計劃(2015年—2020年)
●國家能源局
清潔利用
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超過70%;燃煤工業鍋爐平均運行效率比2013年提高5個百分點。
到2020年,原煤入選率超過80%;現役燃煤發電機組改造後平均供電煤耗低於310克/千瓦時,電煤占煤炭消費比重提高到60%以上;燃煤工業鍋爐平均運行效率比2013年提高8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