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礦業關於印發臨時放假期間職工工資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臨時放假期間職工工資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企業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臨時放假是指企業受內、外部環境影響,集團公司機關和二級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對部分崗位人員實行放假。放假分為間歇式放假和連續性放假,具體放假方式、範圍及期限由各單位自主決定。
第三條 各單位在確定臨時放假後,必須提前通知相關科區(班、組),通知內容須包含放假的起止日期、放假的崗位人員等。
第四條 放假期間職工工資待遇:
1.年度內累計放假時間在一個月(按自然月計算,下同)及以內的,月工資標準按其本人崗位績效工資標準執行,扣除“三險一金”後井下崗位不足1000元、地麵崗位不足800元的,不足部分單位予以補齊。
2.年度內累計放假時間在三個月及以內的,從第二個月起,月工資標準井下崗位按1000元+本人“三險一金”、地麵崗位按800元+本人“三險一金”標準執行。
3.年度內累計放假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月工資標準按1185元執行,扣除“三險一金”後不足460元的,不足部分單位予以補齊。
第五條 放假期間,單位應優先安排放假人員年休,年休期間支付年休假工資。
第六條 放假期滿,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對相關放假人員進行複工前返崗培訓;到期未按時返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 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放假人員工資標準,否則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在冊在崗職工(含年薪人員)。
第九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放假管理辦法(合同期內勞務派遣工可比照執行)。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參股子公司參照本規定製定放假政策,並經公司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