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為全國,約定有效
【案情概要】
溫仕鋒、張亞兵等5名員工為深圳市安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倉庫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全國,且約定員工同意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狀況不時安排被告到其他地方辦事或完成工作任務。2013年5月31日,安奈兒公司向溫仕鋒等員工發出《關於倉庫搬遷通知》,主要內容為“我司倉庫將於6月份搬遷至東莞寮步金興路凱通物流園內,時間如下:6月10日準備打包,6月20日舊倉庫封倉,6月20日至30日進行搬遷,7月1日東莞倉庫正常運作。詳細時間按各組時間進度,請各位同事積極配合。如有異議,請於本通知後3天內向直接領導提出書麵說明”。之後溫仕鋒等員工並沒有提出書麵說明。2013年6月6日,溫仕鋒等員工到原龍華倉庫工作被安奈兒公司限製進入,從錄像中顯示公司要求員工到那邊(東莞)工作。2013年6月9日,錄像顯示公司正與員工商討下一步工作安排事宜。
隨後,5員工提起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判決結果】
勞動仲裁:公司敗訴,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公司勝訴,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審:公司勝訴,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再審:駁回再審請求,維持二審判決。。
【爭議焦點】
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是否有效?
【藍白快評】
本案例一出,引起了全國大範圍的爭議和討論,大部分是對本案件批評的聲音。主要原因有兩點:第一,認為勞動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格式合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就處在強勢地位。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上完全參照一般民事合同的“平等主體”、“意思自治”的原則是不合適的。第二,本案例內容中公司有搬遷行為,已經跨行政區域,顯然是對原實際履行的大幅度變更,即使工資薪金未做變動也是對極大變動了勞動者的工作條件。
從北京、上海等全國大部分地區的仲裁司法實踐來看,類似這樣的案例,更多的勞動者的仲裁、訴訟請求並不會運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是以單位沒有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類似的案例,勞動者的仲裁請求更有可能會獲得仲裁、法院的支持。如果單位僅憑勞動合同上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就對勞動者的進行工作地點的大幅度變更,仲裁和法院會審查公司變動的合理性再做判斷。
因此,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並非萬全之策,在遇到具體案件的時候,仲裁和法院會進行合理性審查,結合勞動合同履行實際情況進行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