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建設指南
煤礦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治理督辦製度建設指南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煤礦生產安全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以下簡稱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治理督辦製度建設,督促煤礦企業及時消除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防範和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用於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督促煤礦企業或煤礦(以下統稱隱患治理單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督辦製度建設。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5號)執行。
第四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辦製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內部責任體係;
(二)督辦通知、督促治理、移交提級、驗收銷號、公示公告和執法處罰等工作機製;
(三)督辦信息管理體係;
(四)報告監督、舉報獎勵等工作製度。
第五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實施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煤礦企業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舉報並經查實的重大事故隱患;
(四)其他移交並經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六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工作內部分工責任體係,將督辦通知、動態檢查、移交提級、驗收銷號、信息管理、舉報核查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有關工作明確到具體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第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確認後,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向隱患治理單位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通知書(亦可在執法文書中載明)。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
(二)治理方案報送期限;
(三)治理進度定期報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停產區域和治理期間的安全要求;
(六)督辦銷號程序。
第八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的動態監管,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期間,采取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督促煤礦企業和煤礦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並督促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產生原因03manbetx 和責任倒查機製。
對於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礦企業和煤礦自身難以獨立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協助和支持煤礦企業或煤礦予以解決。
第九條 對於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在自身職責範圍內難以進行督辦、確需上一級部門督辦時,可報告申請上一級部門實施提級督辦。
對下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認為應當直接督辦的,可提級督辦。
認定由其他部門負責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書麵移交。
第十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企業或煤礦,製作重大事故隱患警示牌,懸掛在被督辦煤礦井口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應標明重大事故隱患的存在場所、隱患主要內容、停產區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驗收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一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監督煤礦企業嚴格執行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製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報告,並組織製定和上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的基本情況和產生原因;
(二)隱患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和治理難易程度;
(三)需要停產治理的區域;
(四)發現隱患後采取的安全措施。
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實的經費和物資;
(四)治理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進度安排和停產區域;
第十二條 對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隱患治理單位在規定的治理期限內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說明進行備案。
延期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況;
(三)申請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延期治理過程中的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誰督辦、誰驗收”的原則,負責對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情況進行驗收。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隱患治理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確認隱患消除後,解除督辦,允許煤礦恢複停產區域的生產建設活動;對經停產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對煤礦企業主動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在完成治理並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後,可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恢複生產。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煤礦企業及時報告驗收結果並加強對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上報、仍然組織生產和建設的煤礦,應當依法責令其立即停產整頓、限期治理,並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在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煤礦,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對於主動上報重大事故隱患,並按規定停產治理的煤礦,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不應將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十五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係統,設置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督辦業務模塊,具備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接收記錄、治理進展跟蹤、逾期警示提醒、數據統計03manbetx 等功能,實現對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工作檔案,及時將督辦過程中形成的各類電子信息、紙質信息歸檔立卷,分類保存。
第十六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工作報告製度,定期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公布被督辦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進展情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所監管的煤礦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以及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督辦情況。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製度,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等;接到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後,及時組織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