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裝藥”、十不“放炮”管理製度
一、十不“裝藥”
1、裝藥前,要在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得裝藥。
2、裝藥前,要在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檢查煤塵情況,如未清掃或灑水處理的,不得裝藥。
3、裝藥前,要檢查工作麵通風情況,如發現風量不足,在未改善通風狀況前,不得裝藥。
4、檢查工作麵頂板、支架上下出口的情況,如不安全並未妥善處理的,不得裝藥。
5、檢查放炮地點20米範圍內煤矸或礦車等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的,不得裝藥。
6、發現炮眼縮小或有裂縫的,不得裝藥。
7、炮眼內煤粉或岩粉未清除幹淨,沒有合乎質量和滿足數量要求的炮泥時,不得裝藥。
8、發現炮眼打在斷麵上有出水異狀,炮眼溫度突然增高或降低的,不得裝藥。
9、回采工作麵有傘岩,煤層突出0.5米,炮道寬度小於0.4米的,不得裝藥。
10、規定水打眼改為幹打眼的岩石和半煤岩掘進工作麵,不得裝藥。
二、十不“放炮”
1、工具未收拾好的,不得放炮。
2、不檢查瓦斯濃度和煤層,炮眼充填不滿的,不得放炮。
3、放炮母線不夠長度的,不得放炮。
4、防爆器不防爆或帶故障的,不得放炮。
5、工作麵作業人員未撤出警戒線外的、不得放炮。
6、各警戒崗哨未設置好的,不得放炮。
7、檢查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的,不得放炮。
8、未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交換警戒牌的,不得放炮。
9、檢查放炮地點20米範圍內煤矸或礦車等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的,不得裝藥放炮。
10、局扇停止運轉或風筒出口距煤頭超過規定距離的(規定:綜掘巷道不大於5米;炮掘巷道不大於7米;半煤岩巷道不大於10米;岩巷不大於15米),不得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