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印發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建設指南等通知
關於印發《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建設指南(試行)》和《煤礦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治理
督辦製度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廳煤行〔2015〕11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現將《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建設指南(試行)》和《煤礦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治理督辦製度建設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內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煤礦企業,指導建立健全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2015年12月8日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建設指南
(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和指導煤礦企業(含煤炭為非主營業務的企業)和煤礦(包括生產、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煤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進一步加強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防範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定本指南。
第二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係;
(二)事故隱患分級管控標準和機製;
(三)風險預控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記錄報告、安全監控、督辦驗收等工作機製;
(四)信息管理體係;
(五)資金保障、通報監督、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保障製度。
第三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製人,下同)到每位作業人員,覆蓋各部門、各單位、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係,明確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確本單位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上報和督辦、驗收等工作的責任部門。
將所屬煤礦整體對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礦企業,應當在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約定本企業和承包(承托)單位在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麵的責任,督促承包(承托)單位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四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分級管控機製,根據事故隱患的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治理難度等製定本企業(煤礦)的事故隱患分級標準,明確負責不同等級事故隱患的治理、督辦和驗收等工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第五條 煤礦應當建立預防事故隱患產生的工作機製,在采掘活動開始前和安全條件、生產係統、設施設備等發生較大變化時,組織安全、生產和技術等部門對涉及到的作業場所、工藝環節、設施設備、崗位人員等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全麵辨識,識別可能導致事故隱患產生的危險因素,並進行彙總分類和危險程度評估,製定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分解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作業人員,預防事故隱患產生。
第六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機製,及時發現生產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一)煤礦作業人員應當在開始作業前對本崗位危險因素進行一次安全確認,並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
(二)煤礦的生產組織單位(區、隊)應當每天安排管理、技術和安全等人員進行巡檢,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三)煤礦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等職能部門和相關的專業部門每旬至少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係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
(四)煤礦企業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等職能部門定期開展覆蓋各運營煤礦的事故隱患排查。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要立即停止受威脅區域內所有作業活動、撤出作業人員。
第七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記錄報告工作機製,及時記錄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並逐級上報本企業相關部門。
第八條 煤礦應當建立依據事故隱患的等級實施分級治理的工作機製。對於有條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隱患,在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治理;對於難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製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由煤礦或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製定治理方案。
製定的隱患治理方案必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第九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治理分級督辦、分級驗收機製,依據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等級在其治理過程中實施分級跟蹤督辦,對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及時提高督辦層級、發出提級督辦警示,加大治理的督促力度。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後,相應的驗收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解除督辦、予以銷號。
對於企業主動上報並按規定停產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並經本企業驗收責任單位驗收合格、確認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可自行恢複生產,同時及時報告負責督辦的部門。對於有關單位實施督辦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後,應當書麵報請負責督辦的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十條 煤礦應當製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的安全保護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治理前無法保證安全或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出現險情時,應撤離危險區域作業人員,並設置警示標誌。
對於短期內無法徹底治理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對其危險程度和影響範圍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監控和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煤礦必須建立防範強降雨、洪水、大風和雷電等自然災害引發煤礦水害、斷電等事故的工作機製,製定針對性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加強預警,一旦出現險情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
發現周邊其他單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造成威脅時,煤礦企業應當向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並請求協調解決,同時製定針對性防控措施、加強監測;自身生產活動對相鄰礦井造成安全威脅時,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向受到威脅的礦井通報,並製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統計03manbetx 和彙總建檔工作製度,定期對事故隱患和治理情況進行彙總03manbetx ,及時發現安全生產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現的普遍性、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研究製定預防性措施;並及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驗收過程中形成的電子信息、紙質信息歸檔立卷。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設具備事故隱患內容記錄、治理過程跟蹤、統計03manbetx 、逾期警示、信息上報等功能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係統,實現對事故隱患從排查發現到治理完成銷號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係統應當接入煤礦調度中心(生產信息平台),並確保事故隱患記錄無法被篡改或刪除。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資金保障機製,根據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中留設專項資金,專門用於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製度,采取多種方式宣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製度和工作要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設納入職工日常培訓範圍,並根據不同崗位開展針對性培訓,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煤礦井口顯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隱患可以在涉及的區(隊)辦公區域公告或在班前會上通報;事故隱患公告必須包括隱患主要內容、治理時限和責任人員等內容,重大事故隱患公告還應標明停產停工範圍。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在井口和信息發布欄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隱患舉報電話,接受職工和社會監督。對於經核實的事故隱患舉報,應獎勵舉報人。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工作績效考核體係。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明確、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夠及時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表彰;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實,以及瞞報謊報事故隱患的,要參照事故調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的責任,並督促製定整改措施。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建設指南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煤礦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建設,督促煤礦企業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範和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用於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督促煤礦企業或煤礦(以下統稱隱患治理單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督辦製度建設。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依據《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5號)執行。
第四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辦製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內部責任體係;
(二)督辦通知、督促治理、移交提級、驗收銷號、公示公告和執法處罰等工作機製;
(三)督辦信息管理體係;
(四)報告監督、舉報獎勵等工作製度。
第五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實施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
(二)煤礦企業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
(三)舉報並經查實的重大事故隱患;
(四)其他移交並經核實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六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工作內部分工責任體係,將督辦通知、動態檢查、移交提級、驗收銷號、信息管理、舉報核查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有關工作明確到具體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第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確認後,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向隱患治理單位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通知書(亦可在執法文書中載明)。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
(二)治理方案報送期限;
(三)治理進度定期報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停產區域和治理期間的安全要求;
(六)督辦銷號程序。
第八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的動態監管,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期間,采取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督促煤礦企業和煤礦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並督促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產生原因03manbetx 和責任倒查機製。
對於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礦企業和煤礦自身難以獨立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協助和支持煤礦企業或煤礦予以解決。
第九條 對於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在自身職責範圍內難以進行督辦、確需上一級部門督辦時,可報告申請上一級部門實施提級督辦。
對下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認為應當直接督辦的,可提級督辦。
認定由其他部門負責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書麵移交。
第十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企業或煤礦,製作重大事故隱患警示牌,懸掛在被督辦煤礦井口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應標明重大事故隱患的存在場所、隱患主要內容、停產區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驗收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一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監督煤礦企業嚴格執行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製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報告,並組織製定和上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的基本情況和產生原因;
(二)隱患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和治理難易程度;
(三)需要停產治理的區域;
(四)發現隱患後采取的安全措施。
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實的經費和物資;
(四)治理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進度安排和停產區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製定的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對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隱患治理單位在規定的治理期限內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說明進行備案。
延期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況;
(三)申請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延期治理過程中的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誰督辦、誰驗收”的原則,負責對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情況進行驗收。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隱患治理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確認隱患消除後,解除督辦,允許煤礦恢複停產區域的生產建設活動;對經停產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對煤礦企業主動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在完成治理並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後,可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恢複生產。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督促煤礦企業及時報告驗收結果並加強對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上報、仍然組織生產和建設的煤礦,應當依法責令其立即停產整頓、限期治理,並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在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煤礦,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對於主動上報重大事故隱患,並按規定停產治理的煤礦,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不應將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十五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係統,設置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督辦業務模塊,具備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接收記錄、治理進展跟蹤、逾期警示提醒、數據統計分析等功能,實現對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工作檔案,及時將督辦過程中形成的各類電子信息、紙質信息歸檔立卷,分類保存。
第十六條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工作報告製度,定期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公布被督辦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進展情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所監管的煤礦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以及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督辦情況。
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製度,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等;接到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後,及時組織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