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單位如何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案情概要】
1995年2月24日,李黎與上海ABC實業總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ABC公司安排李黎在其內設的D中心工作,李黎在上海ABC實業總公司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2008年1月15日起,李黎因患腦垂體瘤開始休病假。2010年3月24日,D中心向李黎送達複工通知書:“你自2008年1月15日起請病假至2010年2月28日,已超過規定的24個月病假醫療期,望你接到本複工通知書後,於2010年4月1日來單位報到上班。試工期從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新工作崗位:綜合事務部事務統計崗位”。2010年4月8日,李黎向D中心提交申請,以目前病情仍不穩定為由,申請延長半年的休養期。2010年4月15日,D中心與李黎簽訂協議書,約定:公司同意李黎的申請,將休養期延長至2010年10月15日;李黎在2010年10月15日休養期結束後,應來單位上班,如不能正常來上班,雙方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協商解決。2010年10月15日後,李黎仍未來上班,ABC公司於2010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間一直向李黎發放病假工資。2014年8月12日,D中心向李黎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2014年8月11日,王先生受你委托,向公司表明因你個人身體原因,不再到公司上班的決定,……鑒於以上情況,經公司研究決定,你因醫療期滿,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自2014年8月20日起,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李黎於2014年8月13日簽收該通知。2014年8月20日,D中心將解除與李黎勞動合同的審批表送交工會審批,工會表示擬同意。2014年8月21日,D中心再次向李黎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書,再次通知李黎,因其長期病假已遠超醫療期,經公司多次催促後仍拒絕上班,故公司決定於2014年8月20日起與李黎解除勞動關係。李黎於2014年8月23日收到該決定書。
2014年10月13日,李黎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恢複與ABC公司的勞動關係。仲裁庭審中,ABC公司並未提到“2014年8月11日下午李黎丈夫王先生曾至公司表示李黎肯定不能來上班”的相關事實,亦未就此提供任何證據。2014年11月2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令雙方恢複勞動關係。
ABC公司於2014年12月26日訴諸原審法院,請求判令:ABC公司無需恢複與李黎的勞動關係。但就2014年8月11日下午至ABC公司表示李黎因身體原因不再到公司上班一事,ABC公司提供了兩份存在多處矛盾的證人證言。法院庭審過程中,雙方均表示,D中心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效力由ABC公司承擔;李黎另表示,其現在的身體狀況可以上班。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恢複勞動關係。
二審: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ABC公司是否已依法解除其與李黎的勞動合同?
【藍白快評】
本案ABC公司在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的三階段均被判決恢複勞動關係。判決理由法官認為,ABC公司雖於2010年3月24日向李黎發複工通知,並指定新崗位。但李黎申請延長休養期,ABC公司同意並將休養期延長到2010年10月15日,並確定屆時如不能正常上班,雙方按國家相關規定協商解決。應該認為,上訴人於此明確增加了一個協商程序。李黎至期未上班,但並無證據表明雙方曾予協商。因此認為ABC解除醫療期滿員工未依照法律法規的程序性規定。
當然更為重要的是,之所以法院強調企業自設了一項明確的協商義務,是基於法律賦予了老職工一項特殊的醫療期保護。李黎於1995年2月24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時上海市執行的是《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不限定醫療期。”如果李黎累積工齡滿20年,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六十一條即“老人老辦法”規定,單位對其也不可設定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