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煤電集團公司出台員工轉崗分流暫行辦法
皖北煤電集團公司員工轉崗分流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應對當前煤炭市場危機,控製人工成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參照煤業同行做法,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崗分流必須堅持依法合規、精簡高效、盤活資源的原則。
各單位應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和勞動力優化組合,科學核定、合理設置各級機構,嚴格控製管技人員職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範圍內全部在冊員工。
淮化集團(含西北能化)應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製定本單位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二章 退休退職
第四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一)男員工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管技員工年滿55周歲;
(二)工人崗位從事井下、高空、高溫滿9年,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滿10年,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滿8年,男員工年滿55周歲,女員工年滿45周歲;
(三)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累計滿15年(男員工年滿50周歲,女員工年滿45周歲,應辦理因病退休手續,未達到年齡的應辦理退職手續)。
第五條 符合工人崗位退休條件的女管技員工書麵申請轉工人崗位退休的(須變更勞動合同),以及符合法定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管技員工書麵申請提前退休的,單位應為其辦理退休申報手續;按一般法定退休時間,每提前1個月,獎勵1000元,於社保部門批準退休發放待遇後1個月內一次性發放。
第三章 內部退養
第六條 繼續執行內部退養政策,調整內部退養辦理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內部退養:
(一)男員工45歲以上,女員工35歲以上;
(二)男員工井下工作年限滿25年以上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繳費年限(含視同)累計不滿15年的員工以及被鑒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
第七條 對由於曆史原因遺留的實際年齡大、檔案年齡小的員工,經所在單位勞資(人事)、工會等部門進行鑒定核準,如實際年齡已達到符合退休條件的,必須辦理內部退養。
第八條 調整內部退養人員待遇,本辦法實行後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人員生活費為1250元/月,原已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人員待遇不變。
第四章 協議中斷勞動關係
第九條 除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6個月的員工外,現在崗員工經書麵申請、單位同意、集團公司批準後可辦理協議中斷勞動關係。
第十條 中斷期限為5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中斷期限為辦理協議中斷勞動關係時距離其法定退休時間的時限。
第十一條 中斷勞動關係期間,中斷人與集團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其社會保險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並自行處理;同時,給予一次性補貼15000元,其中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補貼金額為3000元/年,不足1年的按照1年計發。
第十二條 中斷勞動關係協議期滿(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30日內,且中斷人需繳足各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後,可以書麵申請與集團公司重新建立勞動關係,沒有書麵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由個人承擔。
第十三條 重新建立勞動關係後,工齡與中斷勞動關係協議前工齡累加計算。
第五章 待 崗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各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可確定待崗人員,主要包括綜合素質不能勝任崗位人員,違反單位規章製度、不服從單位相關決定的人員,以及自願性待崗人員。
各單位應將待崗人員花名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五條 礦井井下生產一線崗位工種人員不得申請待崗。
第十六條 本人申請的待崗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且當年工齡不累加。
第十七條 待崗員工從待崗次月起,發放生活費,標準為700×80%+年功工資(見《關於印發“皖北煤電集團公司崗位績效工資試行方案”的通知》(皖北煤電勞〔2001〕274號)),除住房補貼外,其餘各類津貼、獎勵均不享受,其中參加培訓或勞動的,待崗期間生活費不低於淮北市最低月度工資標準。
第六章 內部休假
第十八條 除應予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待崗的人員外,各單位可對其他在崗人員(含調研員、離崗休養員工)實施內部休假。
第十九條 集團、恒源股份、北方能化公司機關部室年度內帶頭集中休假或輪流休假2個月,休假工資為1250元/月,統一於5月份和9月份發放。年薪製人員休假(放假)期間不享受年薪,統一執行休假(放假)工資。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規定,對符合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各單位應依照規定條件、程序及時為其辦理離職、社保停繳、檔案轉移、各類待遇結算及支付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繼續執行離崗休養政策,調整離崗休養待遇。崗效工資按所在單位機關同職級B檔執行,本企業工齡正常累加,並享受本單位各類全員性獎勵,標準按所在單位機關在崗同職級的70%執行;如單位實施內部休假,按內部休假(放假)工資待遇執行。
其他規定按照《集團公司關於進一步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的實施意見》(皖北煤電人力〔2013〕205號)(簡稱《意見》)執行。
第二十五條 繼續執行自願停薪留籍政策,並調整停薪留籍辦理條件。煤業生產輔助及集團公司範圍內的地麵在崗員工,且已經履行完一個合同期的可申請辦理停薪留籍。
其他規定按照《意見》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 嚴格因工負傷退出崗位,凡員工因工負傷經鑒定達到5~6級傷殘,單位無法安排崗位的,應安排其退出工作崗位,並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待遇。
第二十七條 鼓勵轉崗,各單位應通過自主尋求托管項目或合作單位,大力開展再就業培訓工作,積極組織專業化隊伍(員工)對外承接業務或勞務輸出,多渠道做好富餘員工的轉崗安置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相關手續辦理,按管理權限管技員工報人事部、工人報勞資部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各類生活費或工資扣除“三險一金”後,實際支付金額不低於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費,應繳“三險一金”不足部分從次月補扣。
第三十條 原集團公司相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勞資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皖北煤電集團公司辦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