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貴得金礦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
一、董事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必須掌握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02manbetx.com 的能力,必須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帶頭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指示、指令,抓好安全教育學習,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費用按時、足額到位,確保安全生產。
第2條 製定企業02manbetx.com 處理應急預案,並貫徹執行, 抓好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製定和落實,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要親自批閱和簽發,大型的安全活動要親自布置和參加。
第3條 按時組織召開公司安全辦公會議,參與重大安全隱患研究處理,對礦井的長遠規劃、企業獎懲、安全生產動態要不斷進行03manbetx 確定。
第4條 負責安全生產機構的設置、組成,並對各行政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定期檢查,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群防防治製度,確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第5條 審核安全措施計劃及培訓計劃,並保證所需費用按時到位,逐步改善工人的勞動環境,裝備先進的安全設施,努力提高采掘機械化水平,降低工人的勞動強度。
第6條 抓好幹部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文化部學知識和業務技術素質,監督開展好各項安全活動。負責組織指揮礦井重大02manbetx.com 的搶救、03manbetx 和處理工作,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防止02manbetx.com 的發生。
第8條 負責製定年度安技措工程計劃,按規定對安技措資金提取並製定年度投資計劃,保證安措費及安全費用的及時提取,做到專款專用。
第9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措施、監督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0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11條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保證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穩定職工隊伍,確保安全生產。
第12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查體。
第13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超通風能力等違規組織安排生產。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要立即組織人員指揮搶救,要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彙報。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對董事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理。
第16條 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理。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17條 在煤礦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董事長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於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董事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董事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1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董事長給予降職或撤職的處分。
第22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董事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董事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4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董事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董事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的工作時,董事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能充分保證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董事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董事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不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及時消除事故安全隱患的,董事長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未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或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的,董事長負主要責任。
第31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董事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董事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監察、安全審查中,董事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董事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董事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董事長負領導責任。
第3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董事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總經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總經理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全麵掌握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02manbetx.com 的能力,在工作中盡職盡責,切實搞好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並經依法經過培訓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方可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製和管理製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瓦斯治理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製度、並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01manbetx 01manbetx ,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負責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預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部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部技含量。
第9條 總經理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 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安全隱患。
第13條 在本煤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定期向董事長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 負責批準不能保證采煤工作麵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
第19條 負責批準“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第20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21條 確保煤礦安全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總經理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並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總經理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4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物資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總經理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對總經理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理。
第25條 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總經理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總經理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理。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26條 在煤礦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罰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總經理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總經理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於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總經理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2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經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30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總經理給予降職或撤職的處分。
第31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3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的工作時,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預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對每日的瓦斯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未能充分保證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總經理應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總經理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未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安全隱患的,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第41條 未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或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的,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第42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按照礦長負責批準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采的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按照總經理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按照總經理負責批準“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為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4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監察、安全審查中,總經理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48條 未定期向董事長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49條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第5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5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黨委書記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煤礦黨委書記是煤礦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專業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配合礦長組織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監督檢查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和各部室(區隊)的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製度的落實情況,並監督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4條 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
第5條 充分發動工會、團委等組織,積極支持煤礦各副礦長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到黨政工團齊抓共管。
第6條 積極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7條 掌握煤礦幹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幹部職工的不利於安全生產的思想。
第8條 監督勞動合同的簽訂、執行,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煤礦黨委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查機構及其煤礦安全檢察人員的安全檢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黨委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煤礦黨委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的,煤礦黨委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黨委書記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的,煤礦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害的,煤礦黨委書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件中,煤礦黨委書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在煤礦黨委副書記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黨委書記負領導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
四、安全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安全副礦長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副礦長必須監督煤礦全麵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部室)、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條 協助礦長督促檢查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業務部門、人員的業務保安、安全崗位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等的落實情況。
第4條 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5條 組織編製煤礦安全管理方麵的規章製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6條 協助礦長編製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7條 每旬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9條 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第10條 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第11條 審查、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計措工程。
第12條 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條 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 現象及違規行為的出現。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煤礦安全管理部門(部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未及時向礦長提出建議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生安全產工作例會、安全監察工作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煤礦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害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履行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監察責任,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及時監督煤礦“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落實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嚴格審查、及時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計措工程,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
第2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安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
第28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分管部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麵責任。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部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部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並對煤礦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 組織相關人員編製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製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 定期組織進行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 堅持開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 負責組織編製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計措工程計劃。
第11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2條 負責監督采煤、掘進區隊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以及其他區隊按章施工。
第13條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14條 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並進行指導。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和減少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查機構及其煤礦安全檢察人員的安全檢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生產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生產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分管的有關部室(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6條 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驗收不認真,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7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生產係統安全計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分管的職能部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上崗操作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害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安全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分管部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六、工會主席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煤礦工會主席是煤礦從業人員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煤礦工會主席應積極配合、監督礦長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搞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監督礦長開展工作,認真組織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必須代表廣大幹部職工,監督有關部門負責人、相關人員的安全工作。
第3條 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健全群眾監督製度。
第4條 經常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督察活動,不斷促進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 監督煤礦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切實保護幹部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7條 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幹部職工進行人身傷害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的保險。
第8條 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審議煤礦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報告,並參加有關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表決。
第9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安全評比活動。
第10條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11條 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強化“三違”人員的安全意識。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沒有對礦長等負責人進行有效的群眾監督,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礦工會主席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煤礦企業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不能夠有效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煤礦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能夠有效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從業人員進行工傷、養老、醫療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的保險,煤礦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沒有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未健全群眾監督製度的,煤礦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沒有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導致工會對煤礦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認真履行職責,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煤礦工會主席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分管部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工會主席負領導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七、經營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經營副總經理是煤礦礦用物資、設備采購過程中的主要負責人。經營副經理要掌握礦用物資、設備的管理要求,熟悉維簡費、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等規定。經營副經理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保證煤礦采購的礦用物資、設備證件齊全、質量合格、供應及時。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應在分工範圍內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礦用物資、設備采購過程中,認真執行有關規程、標準、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監督安全費用的提取貨物使用等工作。
第3條 加強對相關部室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積極支持采掘一線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4條 根據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物資、資金、設備等供應問題,不得影響現場使用。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經營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經營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7條 經營副經理因為自身原因,不能保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不能夠保證煤礦正常生產過程中安全投入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8條 煤礦提取的安全費用、維簡費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9條 采購的礦用物資、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經營副礦長負直接或領導責任。
第10條 經營副礦長分管的有關部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的安全生產的,經營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在分管部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經營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八、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總工程師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等技術管理工作。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工程師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3條 組織編製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製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第5條 負責編製(修編)礦井地質報告,並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第6條 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第7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第8條 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第9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部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第10條 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製定治理措施。
第11條 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2條 按時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富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協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15條 組織編製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6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未按時組織進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到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1條 總工程師對煤礦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煤礦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24條 煤礦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編製(修編)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量平衡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8條 按照總工程師批準的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采煤、掘進工作而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負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等報表等缺少總工程師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重大事故應急救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或援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九、機電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機電副總經理是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的機電、運輸係統工作全麵負責。機電副經理必須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定以及運輸係統的可靠。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加強對分管部室、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組織製定機電、運輸等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第7條 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 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 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10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
第11條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運輸係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13條 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14條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對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企業在機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機電副礦長分管的有關部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落實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分管的職能部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8條 大型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不及時,致使其帶病運轉,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害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機電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重要責任。
第32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分管部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通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通防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通防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通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通防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通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一通三防”方麵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通防技術管理製度。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通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6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礦井配風計劃的審批。
第8條 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的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9條 根據采掘工作地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10條 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製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通風係統做重大調整時,通防副總工程量應協助總工程師編製調整方案、安全措施,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12條 反風演習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反風演習計劃,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7條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8條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煤礦通風係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掘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通防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1條 “一通一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未及時組織複查,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的通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27條 在指揮通風係統做重大調理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通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機電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機電、運輸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機電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煤礦機電、運輸方麵的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全麵負責。
第3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製度。
第5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第6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機電、運輸係統正常、安全運轉。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機電、運輸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8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9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機電、運輸專項措施進行審批。
第10條 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11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12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合理類。
第13條 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設備的防爆性能等技術檢查,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4條 在采區、工作麵投產驗收中,確認機電、運輸係統合理、可靠。
第15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與機電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機電、運輸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機電、運輸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機電、運輸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機電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未對機電、運輸係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機電、運輸係統技術管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係統、各類保護合理可靠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有缺陷或失誤,機電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分管的機電、運輸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是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解決礦井防治水所需的人、財、物等因素;負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管理。必須對所分管的工作熟練掌握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在總工程師及生產部長的領導下明確責任,對所分管的工作全麵負責,並製定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條 鑒定井下施工場所的各種大小地質構造,並及時上圖。
第三條 對巷道過斷層、石門揭露煤層時正確判斷其層位關係。
第四條 及時收集井下各種有關地質、水文資料,為巷道掘進、采區生產提供準確地質依據。
第五條 對收集到的地質資料進行整理、彙編、存檔。
第六條 經常深入井下現場,及時了解出現的各種地質構造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各種原始記錄、台帳、卡片等齊全、準確;圖紙資料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第八條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必須製定防治措施,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六落實。
第九條 每年必須組織兩次對防水閘門的關閉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條 加強對古空、老空、采空區積水情況的探查和管理,加強對鄰礦古空、老空及廢棄老窯情況的調查分析;每年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複查核實,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係協調,按安全互保協議要求搞好圖紙交換,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不探不掘”的原則。
第十一條 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水審批管理製度。
第十二條 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足礦井邊界隔離煤柱,不得擅自采動破壞;變更邊界煤柱,必須編製專門設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泄水、貫通巷道等行為。
第十三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進行全麵分析排查,對主要排水係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的礦井,必須製定專門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業廣場場地高程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須有防、堵、疏、排措施。
第十四條 必須每年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防治水工程計劃,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防治水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20條 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防治水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防治水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防治水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未對防治水係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防治水係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編製“雨季三防”等防治水計劃有缺陷或失誤,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2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分管的防治水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2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安全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安全部長是安全部在安全管理活動中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安全副礦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安全副礦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參與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的審查。
第4條 參與其它部室編製的有關設計、規程、安全措施審查。
第5條 監督施工單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資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後,參加竣工驗收。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經常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副礦長提出建議。
第7條 加強對排查的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治理情況的督查,確保重大隱患按時得到有效整改。
第8條 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等工作,切實提高煤礦幹部職工的安全意識。
第9條 按時參加煤礦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做好安全例會的會議記錄、存檔管理,提出具體建議。
第10條 按規定組織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第11條 及時彙總、總結各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不斷提高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工作水平。
第12條 保證煤礦安全係統工程的正常運行,及時分析、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1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14條 負責組織對“三違”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和管理。
第15條 參與事故調查分析、處理。
第16條 參與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製、審查、實施。
第17條 按照煤礦安全獎罰規定對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18條 監督煤礦安全設施、設備、儀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
第1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與安全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部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安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安全部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安全部長負相應責任。
第25條 對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全礦長提出具體建議的,安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按規定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的,安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及時彙總、總結及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致使安全檢查工作脫節的,安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煤礦安全管理係統工程不能夠有效的運行,安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安全部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安全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安全部副部長應積極協助安全部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安全部副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安全部長在分工範圍內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積極配合安全部長開展相關工作,認真組織部室人員完成分工工作。
第3條 在安全部長未在崗位時,安全部副部長應承擔安全部長職責。
第4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6條 及時向部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副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 安全部副部長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0條 發現本煤礦或本部室製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不符,沒有及時提醒有關領導,安全部副部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安培中心主任崗位責任製
安培中心主任是煤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公司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全麵提高教學質量,並協助搞好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1條 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煤礦安全技術生產方針,全麵負責安培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執行上級的決議和指示,全麵完成培訓任務。
第2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拓進取,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第3條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組織製定長遠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並認真組織和實施。
第4條 加強學校和實驗室的標準化建設,積極籌措資金,增加對教學設施的投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擴大辦學渠道。
第5條 有計劃的安排教師進修和實踐,不斷提高教師和職工隊伍的業務能力和技術素質。
第6條 經常深入基層,深入教學第一線,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7條 加強後勤管理,增收節支,妥善安置富餘人員,不斷改善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8條 定期主持召開辦公會。不斷健全完善各項管理製度。
第9條 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做到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關心。
第10條 抓好文明建設,搞好環境衛生,加強治安保衛,認真做好醫療保健等工作。
十六、安培中心副主任崗位責任製及職責
安培中心副主任應積極協助好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安培中心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第1條 全麵貫徹執行上級和學校的決議,協助主任做好教學培訓工作。
第2條 抓好學員報到和平時管理,組織實施教學和實驗計劃,完成培訓任務。
第3條 認真學習教育理論,鑽研業務知識,積極進行教學改革,總結交流經驗,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4條 深入教學第一線,定期聽課,經常了解教師的教學和學員學習情況,及時解決教學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第5條 主持擬定教材,圖書和實驗設備、儀器的購置計劃,領導教學部室開展正常的工作。
第6條 抓好教師的進修、實踐、調研和教研活動,努力提高教資質量和教學實驗水平。
第7條 負責分管部門人員的思想教育、紀律教育,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並對分管教職工和學員的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8條 主持召開教務會議和教學工作例會,布置檢查教學管理工作。
十七、生產(技術)部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生產(技術)部部長是煤礦生產部技術組織、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以及其它技術管理工作。生產(技術)部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協助和配合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規定,搞好本企業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組織編製煤礦采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組織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負責煤礦采掘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5條 負責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部研攻關。
第6條 參加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查,組織采、掘工作麵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活動。
第7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8條 參與災害預防、應急預案、反風演習工作。
第9條 及時上報各類技術資料、報表。
第10條 建立煤礦技術檔案,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11條 按規定組織本部室職工進行業務技術學習,提高技術水平。
第12條 組織進行分工範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工作。
第1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8條 對煤礦采煤、掘進等方麵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生產技術部編製的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由生產技術部部長組織的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組織的采煤、掘進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因生產技術部部長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生產技術部部長對上報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煤礦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生產技術部部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技術部部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生產(技術)部副部長應積極協助生產(技術)部部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生產(技術)部部長開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編製煤礦的采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並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3條 要按照分工組織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第4條 按照分工負責組織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
第5條 經常進行采、掘工作麵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及時向部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副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按照分工要求,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對采煤、掘進等方麵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2條 進行編製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時,造成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部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責組織的采煤、掘進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機電部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機電部部長是煤礦機電、運輸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機電部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在機電、運輸管理方麵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領導機電部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第3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機電部部長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6條 發現有故意損壞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施的現象或影響到正常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時,機電部部長要立即製止,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配合有關部室,進行設備的進貨驗收,保證采購的設備符合規定要求。
第8條 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綜合安排對設備進行檢修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9條 定期組織本部室人員學習新知識,掌握煤礦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維護要求。
第10條 定期排查煤礦在機電、運輸範圍內的安全隱患,製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條 在對製定的規程、措施進行審查時要嚴格把關,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2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進行檢查,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3條 每月至少應組織3次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備、設施的大檢查,及時消除設備(設施)安全隱患。
第14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15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性,並保證各類保護齊全、完好。
第16條 參與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並監督實施。
第17條 組織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
第18條 加強對分管機修車間的管理,保證修理的設備、器材符合規定要求。
第19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0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部研攻關。
第2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部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2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部部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26條 機電部部長對煤礦的機電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7條 煤礦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部部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8條 煤礦的設備檢修計劃不合理,或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部部長負重要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3條 編製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有缺陷,或未有效監督計劃的實施,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分管機修車間進行設備、材料修理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機電部部長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7條 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運行,由此導致的後果,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8條 分管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時,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39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部部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機電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機電部副部長應積極協助機電部部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機電部副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機電部部長開展機電、運輸管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範圍內完成或組織完成相應的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管理檢查,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機電部副部長可立即組織整改。
第4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5條 機電部部長未在崗位時,機電部副部長應根據安排承擔部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製定規程、措施,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機電部部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部副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機電部副部長對分工範圍內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部副部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機電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機電部副部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製時,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部副毛遂自薦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機電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通防部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通防部部長是煤礦通防一線安全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是煤礦通防一線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通防部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煤礦一線“一通三防”等技術組織、管理工作。
第2條 積極配合礦長、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本企業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條 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按時組織部室(區隊)人員進行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
第5條 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係統合理。
第6條 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在參與審查的煤礦有關具體安全措施過程中要嚴格把關。
第8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開展“一通三防”部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條 每日對報送礦長簽字的各類通防報表進行審閱、把關。
第10條 監督分工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1條 負責安排並及時進行通防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礦井通防係統的穩定、可靠。
第12條 負責及時按計劃安排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
第13條 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14條 組織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15條 組織對防滅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同時要按規定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
第16條 製定預防瓦斯積聚的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17條 定期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及時安排整改。
第18條 及時檢查煤礦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安全監控係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
第19條 組織擬定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製和實施。
第20條 采取措施保證煤礦測塵、測風、測瓦斯的準確、及時。
第21條 負責煤礦通防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2條 負責自救器的管理、檢查,保證數量充足、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部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2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部部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通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28條 對煤礦生產一線“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9條 煤礦企業在“一通三防”方麵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部部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在煤礦有關“一通三防”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要責任。
第32條 未及時安排人員進行通防設施施工和維護,不能夠保證礦井通防係統的穩定、可靠,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調入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4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防滅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按規定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及時組織人員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的,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預防瓦斯積聚措施不力,或未進行有效監督的,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不及時、按計劃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煤礦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監控係統(設備)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未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的,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未對自救器進行有效檢查,致使其達不到規定質量要求的,通防部部長負重要責任。
第4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部部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通防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三、通防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通防部副部長應積極協助通防部部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通防部副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組織進行通防管理、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部長未在崗位時,通防部副部長應根據安排承擔部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相應的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設施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定、氣體濃度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部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部副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查機構及其煤礦安全檢察人員的安全檢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部副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害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本部承擔的“一通三防”管理、測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一通三防” 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部副部長副重要責任。
第13條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時督促進行“一通三防”等檢查,通防部副部長副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通防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部副部長副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地測部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地測部部長是進行煤礦地質測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地測部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照《煤礦測量規程》,按時、準確完成地質測量各項工作任務。
第3條 建立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製度,並組織落實。
第4條 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5條 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製度,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6條 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7條 按時編製、提供地質說明書,並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於指導設計、規程的編製和指導生產。
第8條 及時安排進行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9條 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10條 負責排查煤礦水文地質、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並組織落實解決措施。
第11條 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
第12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及違規行為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部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部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對本部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地測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製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井巷控製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或未及時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測部部長負重要責任。
第2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測部部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地測部副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地測部副部長應積極協助地測部部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地測部副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組織進行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2條 部長未在崗位時,地測部副部長應根據安排承擔部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時向部長提交地質說明書等必須的資料。
第6條 按照分工及時進行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7條 按照分工隨時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8條 督促有關部門、人員落實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第9條 及時向部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及違規行為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部副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部副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地測部副部長對本部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地測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5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組織的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測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按照分工未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地測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調度室主任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調度室主任是煤礦安全生產調度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煤礦生產、安全調度工作。調度室主任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必備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領導彙報。
第3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按時參加安全生產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督促各部門落實。
第5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6條 負責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條 負責煤礦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
第8條 負責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調度。
第9條 負責事故情況的彙報和彙總工作,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10條 負責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並做好應急救援的協調。
第11條 負責保證煤礦生產通訊係統的暢通。
第12條 負責煤礦監控係統的運行值班以及各類信息的彙總、報告。
第13條 負責各類生產報表的報送等工作。
第14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及違規行為的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作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調度室主任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調度室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準確,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各類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進行安全隱患整改調度,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在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應急救援的協調中出現錯誤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不能保證煤礦生產通訊係統的暢通,影響安全生產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煤礦監控係統有異常現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監控係統各類信息的彙總、報告不準確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調度室主任對各類生產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調度室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七、采煤隊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采煤隊隊長是本連隊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連隊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采煤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隊隊長必須合理組織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采煤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生產。
第3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化組織采煤工作麵的生產。
第4條 組織好班前會,合理、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5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
第6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連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9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10條 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生產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11條 負責本隊(班、組)“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12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3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14條 組織好本連隊的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5條 負責本連隊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7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18條 組織落實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 在本連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采煤隊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連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4條 未及時組織采煤隊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5條 采煤連隊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采煤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本連隊采煤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組織製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采煤過程中,沒有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9條 不能保證工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連隊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采煤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采煤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1條 采煤隊沒有組織好采煤隊的班前會和沒有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組織好本連隊的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連隊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7條 采煤工區(連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采煤隊隊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分管的采煤隊(班)不能夠協調工作,采煤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掘進隊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掘進隊隊長是本連隊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對本連隊在巷道掘進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掘進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並持證上崗。掘進隊隊長必須合理的組織施工,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巷道掘進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掘進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施工。
第3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掘進工作麵的施工。
第4條 組織好班前會,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5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施工中遇到的問題。
第6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施工。
第7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條 安排掘進班組施工以前,必須為其備齊支護材料、臨時支護材料等。
第9條 負責組織製定掘進工作麵各操作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10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
第11條 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掘進施工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12條 負責“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第13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4條 組織好本隊的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5條 負責本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7條 要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18條 組織落實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9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工區隱患排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20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4條 在本隊內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掘進隊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5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掘進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6條 掘進隊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掘進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本隊掘進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組織製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掘進過程中,沒有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掘進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0條 不能夠保證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隊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掘進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巷道成形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3條 沒有組織好掘進工區的班前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工作麵的安全隱患,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組織好本隊的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隊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9條 掘進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掘進隊未有效落實探放水製度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3條 分管的掘進隊(班、組)不能夠協調工作,掘進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二十九、運輸隊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運輸隊隊長是本工區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在運輸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運輸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運輸作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運輸隊(班、組)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運搬作業。
第3條 組織好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精神,總結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下達當班工作任務,布置工作。
第4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施工中遇到的問題。
第5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單位各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照規定進行考核。
第7條 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職工按照運輸任務進行運搬操作,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8條 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應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確保安全。
第9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運輸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10條 組織好對運輸安全設施的維護和定期檢查,確保靈敏可靠。
第11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2條 及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認真學習、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要求。
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人員的責任製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監督本區隊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三違”現象。
第15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工區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16條 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定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7條 負責本工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8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9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20條 組織落實好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2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輸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輸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6條 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運輸隊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條 運輸隊隊長對煤礦井下貨物、設備等運輸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運輸隊在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運輸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運輸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沒有按照運輸計劃、運輸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作業的,運輸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1條 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未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不能確保安全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害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不能保證工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工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組織好本單位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單位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6條 運輸隊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輸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安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安全員是公司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責任人,在分管安全經理、安全部長的正確領導下,執行好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示、指令,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的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方針,行使監督、檢查權,按照煤礦《三大規程》規定,大力開展安全檢查工作,積極排查安全隱患,嚴格控製“三違”人數,有效遏製各類事故的發生,要熟練掌握各項專業技術知識,並經過專門培訓,依法取得上崗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分管安全經理、安全部長的正確領導下,執行好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示、指令,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的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方針,行使監督、檢查權。
第2條 大力搞好安全教育宣傳,做好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積極參加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工程質量的驗收工作和新技術、新成果、新部研的鑒定。有權審查安技措資金提取和使用情況。
第3條 有權隨時進入任何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章現象及違章人員要立即采取措施,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特別是重大事故安全隱患,有權責令停止作業。
第4條 按照規定要求積極參加安全大檢查,抓好工程質量班檢工作,督促存有事故隱患的單位整改落實,整改情況要及時彙報。
第5條 根據現場實際,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和報表,不得弄虛作假。
第6條 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分析,按時參加有關的安全會議。
第7條 加強業務學習和提高自身修養素質,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認真履行職責,為實現我公司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第8條 在嚴格現場管理的同時,必須狠反“三違”,敢說敢做,勇於同“三違”現象和“三違”人員作鬥爭,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處罰標準》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
第9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員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安全員對本片所分管的一切安全工作負全麵直接責任。
第13條 發現我公司製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指示、指令不相符,沒有及時提醒有關領導,安全員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處罰標準》進行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采掘副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采掘副隊長是各采掘連隊正常安全生產必備的主要負責人,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在單位正職的領導下,對安全生產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認真組織落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理順各個生產環節,合理調配勞動力,提高生產效率,對現場的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配合各采掘隊長組織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在隊長的領導下,抓好所帶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傳達各項《作業規程》和《安全01manbetx 》。
第2條 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絕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
第3條 合理組織勞力,抓好出勤和工時利用,提高采掘效率。
第4條 帶領本班組職工積極參加安全活動日,努力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隊長的參謀。
第5條 開好班前會,按時向調度室彙報當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堅持八小時工作製,做好現場指揮,嚴抓工程質量,嚴格按規程要求施工。組織好班前、班後會,認真總結本班安全生產狀況及執行好作業人員升井簽名製度。
第6條 帶頭執行礦規、礦紀,完成隊長交給的任務。
第7條 抓好現場工程質量,設備維修質量、煤炭質量、管理使用好通防設施,杜絕材料浪費,搞好成本核算,降低粉塵濃度,有效控製職業危害。
第8條 組織開展崗位技術大練兵,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努力提高機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優質、高產、低耗。
第9條 開展好各項安全活動,嚴反“三違”,認真分析事故,及時總結經驗,抓好兩個文明建設和“雙基”建設,以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為契機,搞好現場管理工作。
第10條 加強自身業務學習,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重要工作要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聽從指揮,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第11條 抓好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關心職工生活。
第12條 搞好特殊工種培訓工作,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對各項《作業規程》和《安全01manbetx 》不及時傳達的,采掘副隊長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不帶頭執行礦規、礦紀,完不成隊長交給的任務的,采掘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掘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 16條 采掘隊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與采掘副隊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當班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跟班采掘副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罰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采掘副隊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於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采掘副隊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9條 各采掘副隊長未組織本班級幹部職工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當班采掘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當班安全工作全麵負責,凡出現的大小事故是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者。
第21條 采掘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安全上下出口、超前支護、前探支護達不到支護要求的,采掘副隊長負領導責任。
第22條 未組織好班前會和班後會召開的,采掘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采掘工作麵現場的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或發現沒及時整改處理的,而造成事故的采掘副隊長負領導責任。
第24條 現場違章指揮,造成他人傷害的,采掘副隊長負重要直接責任。
第25條 造成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有毒氣體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采掘副隊長負重要責任。
第26條 對職工重大違章現象,未發現或發現不加製止的,采掘副隊長負連帶責任。
第2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主要責任、連帶責任可根據情節嚴重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三十二、采煤主管技術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采煤主管技術員是我礦采煤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礦井的采煤技術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技術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持證上崗。采煤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總工程師、生產技術部部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采煤連隊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作業規程或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3條 編製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定期複查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5條 負責協助公司培訓部門對采煤連隊進行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核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6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進行指導。
第7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斷層、陷落柱、破碎帶、煤層變薄、老巷、托偽頂、夾矸、留底煤、軟底等)時,采煤主管技術員應及時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後進行傳達、貫徹。
第8條 對采區生產係統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落實整改。
第9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10條 協助生產技術部部長和采煤連隊隊長組織好本采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1條 要掌握工作麵頂板來壓的規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動態,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搞好工作麵的搬家和接續準備工作。
第12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安全生產、技術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3條 負責搜集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技術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未及時進行采煤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甚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8條 采煤主管技術員對采煤連隊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采煤連隊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煤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編製的有關采煤作業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采煤主管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三、掘進主管技術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是掘進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掘進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工區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工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
第2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3條 編製的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定期複查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5條 負責掘進工區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6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7條 加強對掘進工作麵探放水的技術指導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8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遇斷層、陷落柱、破碎帶、老巷等)時,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應及時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後進行傳達、貫徹。
第9條 定期對掘進工區生產係統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10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11條 組織好本工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2條 分析研究掘進工作麵施工條件變化的規律性,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作好工作麵搬家和接續準備工作。
第13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4條 負責搜集本工區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掘進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9條 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對掘進工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掘進工區組織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編製的掘進工區有關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差措施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正規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掘進工作麵探放水技術指導不力、現場檢查不及時,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四、團委書記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團委書記是公司青年團員幹部職工接受安全生產思想教育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掌握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搞好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配合黨委、公司領導組織本企業青年團員幹部職工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示、指令。
第2條 配合黨政部門抓好青年團員幹部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積極帶領青年團員幹部職工,投入到安全生產之中去,率先垂範,真正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第3條 認真有效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安全知識競賽,激勵廣大青年團員幹部職工學習01manbetx 和01manbetx ,掌握安全管理技能,增強安全意識。
第4條 建立青年誌願者安全監督網絡,組織青年誌願者、安全監督員討論、分析生產中存在的事故隱患,並及時提出處理整改意見。
第5條 經常深入工作現場檢查督促在崗時的安全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積極組織開展團員青年崗位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自主保安意識,組織青年團員崗位技術大練兵,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技能。
第7條 及時掌握青年團員的思想動態,消除廣大青年幹部職工的不利於安全生產的思想。
第8條 檢查監督各生產單位團支部評比活動,關心支部成員的生活,積極營造健康、娛樂、向上的環境。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對青年團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將追究主要責任。
第10條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及其煤礦監察員的指示、指令,將追究其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沒做好,將追究其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對青年團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意識淡薄而造成事故的,將追究其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將追究其重要責任。
第14條 按照上述規定,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五、采煤班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采煤班組長是采煤工作麵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管理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采煤班組長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持證上崗,並熟悉避災路線。采煤班組長必須嚴格按照采煤作業規程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生產過程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每班開始工作以前,必須與安全員(驗收員)一起對采煤工作麵進行全麵的檢查,發現隱患立即進行處理,確保安全。
第3條 采煤班組長要根據當班出勤人員的特點,合理安排人員組織好采煤隊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采煤方式、循環進度等規定進行生產。
第4條 應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製度,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空頂作業,加強工作麵和危險地段的頂板支護,經常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5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的工程質量。
第6條 組織落實班組勞動安全競賽、安全質量標準化等活動。
第7條 保證采煤工作麵的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儀器正常工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及時彙報。
第8條 帶領全班人員參加班前會。
第9條 根據“三大規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時解決在生產中的問題。
第10條 負責本班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1條 負責放炮前的安全檢查和警戒,監督“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等製度的落實。
第12條 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按規定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發現不按章操作,要及時糾正、彙報。
第13條 采煤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要及時命令工人撤離,保證安全。
第14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安全設施、防塵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時,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5條 按時組織班組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班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班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采煤班組長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采煤工作麵的檢查不認真,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組織好采煤隊各工種的工作,或之間互有影響,不能夠保證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采煤方式、循環進度進行生產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認真進行放炮安全檢查、警戒、監督安全放炮製度的落實等,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教育,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認真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采煤班組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27條 采煤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操作時,采煤班組長未及時命令工人撤離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缺乏安全設施、防火、防塵設施等,采煤班組長仍安排工人操作,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采煤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本班組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采煤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采煤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采煤班組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六、掘進班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掘進班組長是采煤工作麵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管理全麵負責,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掘進班組長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持證上崗,並熟悉避災路線。掘進班組長必須嚴格按照掘進作業規程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掘進班組在掘進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每班開始工作以前,必須與安全員(驗收員)一起對掘進工作麵進行全麵的檢查(負責檢查迎頭瓦斯、臨時支護、永久支護的使用狀況和迎頭10米內的支護質量等),發現隱患立即進行處理,確保安全。
第3條 安全檢查以後,對迎頭機電設備進行試運轉,保證設備運轉正常,信號暢通。
第4條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規定準備充足的支護材料。
第5條 協調好掘進隊各工種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掘進作業規程規定的掘進方式、循環進度等進行施工。
第6條 根據當班出勤人員數和特長,合理安排人員,完成生產任務。
第7條 帶領全班人員參加班前會。
第8條 根據“三大規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問題。
第9條 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製度,及時進行安全檢查,按規定進行超前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10條 保證掘進工作麵的工程質量。
第11條 組織落實勞動競賽、安全質量標準化等活動。
第12條 保證掘進工作麵的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儀器正常工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是,及時彙報。
第13條 監督本班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4條 進行放炮前的檢查和警戒工作,監督“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等製度的落實。
第15條 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按規定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發現不按章操作,要及時糾正、彙報。
第16條 掘進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要及時命令工人撤離,保證安全。
第17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缺乏安全設施、防塵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條 保證局部通風機運轉正常、可靠。
第19條 保證掘進班組按規定進行探放水。
第20條 及時組織班組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21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班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班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4條 掘進班組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掘進工作麵的檢查不認真,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協調好掘進隊各工種的工作,或之間互有影響,不能夠保證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掘進方式、循環進度等進行施工的,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不認真進行放炮安全檢查、警戒、落實安全放炮製度的,掘進班組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未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教育,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認真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掘進班組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2條 掘進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作業時,掘進班組長未及時命令工人撤離的,采煤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缺乏安全設施、防火、防塵設施等,掘進班組長仍安排工人操作,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掘進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本班組的支護質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掘進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工作麵的安全隱患,掘進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局部通風機不正常,致使掘進工作麵無風、風量不足作業的,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掘進班組不按規定進行探放水,掘進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掘進班組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七、巷修班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巷修班組長是巷修施工現場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巷修班組在巷道維修、維護過程中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巷修班組長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熟悉避災路線。巷修班組長必須合理的組織巷修施工,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本班組在巷道維修、維護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在需要連續作業的巷修地點進行作業時,巷修班組長要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
第3條 每班開始工作以前,必須與安全員(驗收員)一起對作業地點進行全麵的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處理,確保安全。
第4條 協調好各工種之間的工作,根據其工種和工作要求、巷修計劃和操作規程等組織巷修施工。
第5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巷修工作,保證工程質量達到要求。
第6條 帶領全班人員參加班前會。
第7條 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8條 監督本班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9條 巷修施工中需要放炮的,巷修班組長要監督放炮員執行放炮有關規定,並協助放炮員進行檢查和警戒等操作。
第10條 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按規定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發現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糾正、彙報。
第11條 保證巷修工程質量。
第12條 組織落實巷修勞動安全競賽、巷修安全質量標準化等活動。
第13條 發現巷修工作地點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儀器不能正常工作,巷修班組長應及時彙報。
第14條 巷修工作地點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操作時,要及時命令工人撤離,保證安全。
第15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缺乏安全設施、防塵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作操作。
第16條 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製度,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空頂作業。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 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巷修班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巷修班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巷修班組長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巷修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巷修班組長對本巷修班組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沒有按照巷修計劃、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巷修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不能夠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夠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巷修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班組安全教育、學習、巷修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巷道維修後的支護質量、巷道形狀等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巷修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巷修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巷修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巷修施工中放炮未執行放炮有關規定的,巷修班組長負主要責任。
第28條 不認真協助放炮員進行檢查和警戒等操作,巷修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巷修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發現作業地點頂板情況、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巷修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巷修工作檢查不認真,巷修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巷修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未認真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巷修班組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4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缺乏安全設施、防塵措施等,仍安排工人操作,巷修班組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巷修班組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巷修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八、通風技術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通風技術員在隊長的領導下,認真學習《煤礦三大規程》,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並要求做到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隊長的領導下,掌握礦井風係統的變化情況,熟悉供風點的風量要求,合理調配。
第2條 定期分析礦井通風狀況,對采掘工作麵的測風、測塵,每10天進行一次,並根據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製定措施,解決處理。
第3條 負責對井下“一通三防”設施的檢查,參加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管理使用好各種儀器、儀表,按要求進行維修、校正,確保檢測質量。
第4條 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定、氣體濃度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嚴格把關,確保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6條 及時向部長(區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對承擔的“一通三防”管理、測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9條 對煤礦“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負重要責任。
第10條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時督促進行“一通三防”等檢查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有違章現象和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九、生產部技術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生產部質量驗收員負責煤礦采掘各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管理工作,必須熟練掌握工程質量驗收考核辦法、工作麵工程質量標準,各工作麵支護參數等專業知識,公正、合理的評定工程質量等級,並及時上報有關領導協助搞好煤礦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協助生產部部長開展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工程質量考核管理辦法,搞好本企業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2條 組織和協調技術管理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工作。
第3條 根據現場實際,公正合理的評定工程質量等級,並及時上報生產部長及有關領導。
第4條 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及等級評定必須形成記錄並存檔,以備有關領導檢查。
第5條 在搞好工程質量評定的同時,準確無誤的彙總各單位月、季、年工作量,上報有關領導,以備月底驗收會使用。
第6條 盡職盡責地搞好工作,及時向部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因工作失職,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質量驗收員負直接責任。
第8條 彙報材料上報不及時、無存檔的,質量驗收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彙總數據及評定等級不準確的,質量驗收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因工作失職致使工程質量低劣的,質量驗收員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通報、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運輸班組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運輸班組長是運輸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管理全麵負責。運輸班組長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熟悉避災線路,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嚴格按照煤礦三大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認真組織,確保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每班開始工作前,必須對運輸地段的隱患問題,進行處理後方可組織工作。
第3條 運輸班組長要根據當班出勤人員的特點,合理安排人員,組織協調各運輸環節,更好的服務於安全生產第一線。
第4條 對本班次出勤人員的特殊工種,要監督其按章操作,並及時解決運輸環節中的問題。
第5條 要經常檢查運輸安全設施的安全運行狀態,對各類安全設施要定期實驗,確保設施靈敏可靠。
第6條 對公司查出的重點安全隱患問題,要及時組織人員落實整改。
第7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對安全質量標準化提出可行性計劃建議。
第8條 要認真學習專業知識,對施工地點提出部技改造,起到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目的。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班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絕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輸班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本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運輸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運輸班組長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運輸班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運輸工作地點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操作時,運輸班組長未及時命令工人撤離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運輸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刑事責任。
四十一、機電技術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機電技術員是機電安全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機電技術管理工作。機電技術員必須熟練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機電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 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搞好圖紙、資料、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機電部長和機電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執行有關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使用技術知識。
第2條 根據實際及時編製設備采購、維修、淘汰、調配計劃。按照要求及時編製作業規程,施工規程,設備安全技術措施。
第 3條 加強對設備的檢查驗收,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定期對設備進行整定、監測、測試。
第4條 定時繪製本業務範圍內的各種圖紙和報表。整理技術資料,搞好所有設備技術資料設備檔案的管理。
第 5條 深入現場檢查設備的使用情況,想辦法節約用電,合理用電,使設備運行做到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第6條 積極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 7條 違章指揮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對重大機電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8條 因本職工作失誤,或技術指導不到位造成隱瞞隱患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將給予通報或經濟處罰,直至撤職處分。
第 9條 機電設備安全設施要靈敏可靠,未及時對各種安全保護設施定期檢測試驗,負直接責任。
四十二、機電設備驗收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機電設備驗收員是機電設備驗收的主要責任人,對機電設備負主要責任。必須熟悉掌握各種機電設備的構造、原理、性能並經培訓達到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機電部長的領導下,負責全礦的用電管理、設備管理 、電纜管理、設備防爆管理。
第2條 熟悉所轄設備的技術性能和技術要求,按照有關規程和安全製度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3條 加強對機電設備的檢查驗收深入現場檢查設備使用情況。並熟悉井下所有的設備的分布使用狀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4條 嚴格設備入井製度,認真做好設備入井前的防爆檢查,達不到標準嚴禁下井使用,做好設備入井簽發證製度。
第5條 對全礦所有設備電纜一月一次統計,並上報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必須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6條 加強對設備損壞的鑒定,分清責任進行考核並加強對設備租賃材料的管理考核。加強用電管理,嚴格設備報廢管理製度。加強學習提高素質,遵守各項規章製度。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機電設備驗收員對以下工作負主要責任:
(一)對設備檢查驗收不認真造成機械設備損壞的。
(二)因設備性能不掌握,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
(三)因設備計劃編製不及時,設備電纜統計不準確,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對各種設備檢查不力,而造成失爆帶來不安全因素的。
(五)若因工作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重大人身傷害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三、調度信息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調度信息員是在分管領導和工會主席、安全部的共同領導下,認真開展安全檢查、安全技術管理、安全隱患排查,及時下達安全隱患檢查通知書,做好群監員接待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安全專業培訓,並取得專業安全資格證書。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各級管理幹部下井記錄彙總,並提出處理意見,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編製礦井安全檢查月度、季度、年度計劃,保證安全檢查的經常性。
第3條 參加審查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安技措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安全隱患的各種處理措施 。
第4條 負責全礦範圍內的上崗安全監督檢查 。
第5條 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隱患問題,並督促整改有關的安全隱患問題,並向安全部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6條 協助部長、工會主席抓好群防群治工作。
第7條 認真彙總各級管理人員下井紀錄,並妥善保存。
第8條 監督好各單位工前會的召開時間,對上井人員有異常時要立即查明原因彙報。
第9條 不得私自脫崗、空崗,班中喝酒、睡覺。
第10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存在的問題和待處理的隱患問題要當麵記錄,交接清楚。
第11條 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搞好室內衛生,定期登載黑板報。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嚴格執行值班值崗製度,狠反“三違”,月底報好各種報表。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監督檢查各生產單位班前會、班後會,凡是因監督檢查不利,信息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各級管理幹部上下井考勤不真不實,胡亂編造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不及時傳達的,信息員負重要責任。
第16條 對地麵分管範圍,安全生產工作出現失誤,信息員負直接責任,並給予一定的處罰。
第17條 對“三違”指標完不成,工作幹不好,月底報表不準確,負直接責任,並給予一定的處罰。
第18條 凡是班中脫崗、空崗,班中喝酒、睡崗的,信息員負直接責任,並給予一定的處罰。
四十四、礦井監控係統管理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礦井監控係統管理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取得上崗操作資格證書,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掌握和熟悉分管範圍內的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要求,定期對安全、儀器儀表進行調校,檢查、維修、安裝等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全公司的井上下安全監控係統的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工作。
第2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取措施,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彙報。
第3條 掌握和熟悉分管範圍內的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要求,按照有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現場操作。
第4條 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進行強製性鑒定,確保設備安全有效運行。
第5條 積極學習業務知識,增強素質,提高業務能力。
第6條 根據有關規程定期進行表校,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建立台帳,搞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7條 結合實際,認真填繪安全監控係統圖,做到內容準確、齊全,不弄虛作假。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經專業培訓,未取得安全資格操作證書的,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安全儀器、儀表未及時維修,正常使用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對安全儀器儀表及時衝放電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發放安全儀器儀表時,要認真檢查,對損壞要及時維修,未及時維修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對安全儀器、儀表定期進行調校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安全儀器儀表技術參數不符和有關規定參數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按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五、通訊設備管理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礦井通訊維修工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取得上崗操作資格證書,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掌握和熟悉分管範圍內的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要求,定期對通訊儀器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安裝等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對調度室內的通訊設備和井下的各通訊係統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等工作。
第2條 負責對調度台的通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
第3條 認真做好通訊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通訊工作的正常運行。
第4條 經常深入生產隊組及作業地點,了解通訊設施使用情況,做好自保與互保的安全工作。
第5條 負責對調度室通訊設備的防雷工作。
第6條 負責對維修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7條 確保井下通訊暢通無阻,及時、迅速處理井下通訊故障。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經專業培訓,未取得安全資格操作證書的,負直接責任。
第9條 通訊儀器、設備未及時維修,不能達到正常使用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對安全儀器儀表及時衝放電的,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通訊儀器、設備要認真檢查,對損壞要及時維修,未及時維修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對通訊儀器、設備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通訊儀器設備技術參數不符和有關規定參數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按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各主要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安全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部是我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活動中的重要職能部門,在安全礦長的領導下,大力開展好安全檢查、安全管理等工作,配合工會和安全教育部門,搞好全礦幹部職工安全知識學習和安全技術培訓,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監督檢查和群眾監督檢查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製度建設,搞好安全項目的考核,配合礦搞好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正確提取和使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及時完成、傳達貫徹安全法規、文件、指令、認真監督安全法規、文件、指令、指示以及規章製度執行情況。
第2條 加強監察隊伍建設,作風建設,進行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監督好安技措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第3條 認真審查工程設計,審批施工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把好安全關,並監督執行。
第4條 加強對安全監察人員的管理,確保不出現空崗現象,檢查覆蓋率達100%,對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時督促改正。
第5條 結合礦井特點和實際,組織定期、不定期安全大檢查,嚴格製止和查處“三違”。
第6條 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搞好事故分析、調查和處理,製定出防範措施,並監督執行。
第7條 及時做好重大事故隱患登記、“三違”登記、死亡或重大傷亡事故、事故調查、分析記錄等有關記錄,搞好安全檔案管理;按時、按規定上報各種安全報表、計劃、彙報材料;按時提出安全彙報和安全信息,做到數字準確,文理暢通。
第8條 實行24小時調度值班,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及時、認真,安全調度靈敏、及時、準確,調度符合規定。
第9條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製度,經常深入區隊監督檢查安全活動,安全措施和各項製度的落實情況。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按照規定要求及時組織檢查的,安全部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未及時彙總、總結各安全監察員的檢查情況,提出具體改進意見,致使安全檢查工作脫節的,安全部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安全部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的,安全部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全部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搞好事故分析、調查和處理,製定出防範措施的,安全部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安全部負重要責任。
二、生產技術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生產技術部在總經理、分管經理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全礦的生產、巷道、工程設計等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全公司采掘工程質量管理、煤炭質量管理、生產調度管理;協調生產副總和總工程師及時掌握國家技術政策,控製生產性原材物料的消耗,準確計量全公司煤炭產量;協助安全部門抓好安全技術管理,保證全公司煤炭生產任務的全麵完成。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嚴格按照上級的要求,認真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提前編製符合實際的采掘工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並負責傳達落實。
第2條 研究編製礦井遠景規劃,年、季、月生產計劃及“三個煤量”工作計劃。
第3條 深入現場檢查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做好技術指導,及時修改完善與現場實際不符的施工措施。
第4條 製定完善技術管理製度,做好采掘工程質量旬、月的驗收及等級評定工作。嚴格調度值班製度,協調好各生產環節,保證生產正常。
第5條 按年、季、月生產情況及時分析生產動態,做好采掘接續計劃。積極開展部技攻關活動,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生產效率。
第6條 組織開展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質量評估和雙基建設工作的檢查和考核,並作到持久化。及時認真填繪各類圖紙和資料,並嚴加管理,抓好衛生管理,作到文明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按照規定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礦井應急救援預案,或編製的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礦井應急救援預案不符合規程和有關規定的生產技術部負直接責任。
第8條 未編製礦井遠景規劃、年、季、月生產計劃和“三個煤量”工作計劃的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生產技術部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深入現場檢查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做好技術指導,及時修改完善與現場實際不符的施工措施,而造成公司損失的,生產技術部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製定完善技術管理製度,做好采掘工程質量旬、月的驗收及等級評定工作的,而造成礦井工程質量低劣,甚至影響安全生產的,生產技術部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未嚴格調度值班製度,影響礦井調度職能;生產接續緊張,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生產技術部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2條 未積極開展部技攻關活動,不能積極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生產效率的,生產技術部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組織開展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質量評估和雙基建設等工作,而由此造成礦井安全質量和安全質量評估和雙基建設工作不達標,影響安全生產的,生產技術部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填繪各類圖紙和資料,不能及時指導生產,甚至導致技術事故的,生產技術部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進行井下現場生產環境治理或治理措施不力,導致井下生產環境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生產技術部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生產技術部負責人及相關技術人員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
三、機電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設備管理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職能部室,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技術指導和設備管理,對全礦機電設備安全運行負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總經理和分管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管理和機電技術工作。
第2條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使用、調撥、租賃及帳、卡、圖板的管理工作,掌握設備動態。
第3條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技術資料,檔案的管理和各種資料統計報表工作。
第4條 負責編製機電設備檢修計劃和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5條 負責設備租賃係統工程的運行和全礦用電計核工作、節能降耗。
第6條 對全礦的機電設備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7條 負責對全礦機電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驗收工作,對各機電硐室每月不少於三次質量標準化驗收。
第8條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並監督實施,負責大型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工作。
第9條 負責特殊工種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10條 隨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責任追究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機電設備管理部,按公司有關條例進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11條 未編製機電設備檢修計劃和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12條 對全礦機電設備技術資料,檔案的管理和各種資料統計報表工作不認真的。
第13條 對全礦機電設備檢查不嚴,造成設備損壞,影響安全生產的。
第14條 對全礦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未監督實施的。
第15條 未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的。
四、通防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通防部是我公司重要的職能部室,在煤礦的安全生產中擔負關極其重要的責任,主要是在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經理和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切實抓好礦井“一通三防”工作,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法》、《煤礦01manbetx 》等有關規定,做好瓦斯管理工作長及時了解和掌握井下瓦斯變化情況,防止一切“一通三防”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順利實現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瓦斯檢測製度”、“瓦斯日報表審查簽字製度”以及“預防瓦斯爆炸的安全措施”。
第2條 通防部具體負責瓦斯檢測,瓦斯日報表、存檔瓦斯檢測各種記錄,以及瓦斯檢測設備管理和使用,定期校驗儀器,並有專人負責儀器管理工作。
第3條 針對煤炭行業“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製定出中、長期規劃,並積極引進、推廣使用“一通三防”新技術、新設備、新方法,來提高我礦“一通三防”管理的部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4條 要每月組織進行一次“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隱患排查,檢查結果當天組織有關領導召開隱患排查會議,進行分析“一通三防”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意見,製定出具體措施和完成的具體時間,讓每次檢查能夠真實有效。
第5條 要組織安排好每年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煤的自燃傾向性及爆炸性鑒定工作。
第6條 要計劃的對“一通三防”管理機構人員及“一通三防”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工作。
第7條 礦井的監控網絡係統要實行統一管理、維護、監督和控製,各種設備要運行正常並做到及時保養、維護。
第8條 “一通三防”安全措施上報、審批製度: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編製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開啟密閉安全措施。
第9條 通防部每半年要對光瓦、風表、測塵儀安全儀器進行校驗、強檢,安全部要對甲烷傳感器按規定進行校驗、強檢。瓦斯巡檢係統要確保正常運行。
第10條 必須成立“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礦井的“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及從業人員“一通三防”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
第11條 針對“一通三防”事故、隱患等情況,要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製定“一通三防”事故上報製度:上報事故種類:發生事火災事故、瓦斯燃燒與爆炸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有害氣體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由“一通三防”原因引起的傷亡事故。
第12條 必須建立“一通三防”管理記錄,以備各級煤炭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使用,管理記錄名稱如下:礦井測風記錄、瓦斯巡檢記錄、巷道貫通記錄、排放瓦斯記錄、反風設施檢查記錄、巷道衝刷記錄。
第13條 要按照上級要求進行以風定產,合理調風量。並設有專、兼職的測風員。嚴格執行測風製度。
第14條 切實規範瓦斯檢查工作,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
第15條 每季度組織通風、機電管理人員對反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主扇的運轉情況,主扇的電器開關、反風道、反風門等完好情況,離心式主扇風硐閘門、提升絞車等的完好情況;每次檢查要有記錄,對檢查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16條 嚴格執行公司的各種防塵製度,在礦井在延伸新水平時,必須對礦井煤塵的爆炸性進行鑒定。放炮前、後要灑水滅塵,采掘工作麵回風巷應安設淨化水幕。礦井的絞車道,礦井的總排風道和礦井的主要運輸大巷要定期進行衝刷,衝刷要徹底,不出現粉塵堆積現象。
第17條 其它未盡之處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五、地測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地測部是進行煤礦地質測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能部室,必須在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是、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建立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製度,並落實落實。
第3條 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時進行考核。
第4條 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製度,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5條 及時安排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範圍之內。
第6條 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7條 組織排查礦井水文地質、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落實解決措施。
第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1條 按照《煤礦測量規程》,按時、準確完成地質測量工作。
第12條 及時檢查施工現場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13條 按時編製、提供地質說明書,並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於指導設計、規程的編製和指導生產。
第14條 及時進行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範圍之內。
第15條 參與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水害。
第16條 參與排查礦井水文地質、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落實解決措施。
第17條 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通知施工單位采取措施。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部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追究地測部部員的相應責任。
(1)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彙報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地質測量、圖紙資料等整理不及時、準確的,發生一次責任人罰款100元,部長連帶100元。
第21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發生一次責任人罰款100元,部長連帶100元。
第22條 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糧管理製度,影響現場施工或者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測部長負直接責任,罰款300元。
第23條 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的,發生一次罰款50元,部長連帶50元。
第24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時進行考核的,地測部長負直接責任,罰款300元。
第25條 井巷控製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發生一次責任人罰款100元,部長連帶100元。
第26條 未組織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檢查,發生一次地測部長罰款50元。
第27條 對防治水等方麵東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測部長負主要責任,罰款300元。
第28條 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或未通知施工單位采取措施,發生一次責任人罰款100元,部長連帶100元。
第2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部長負直接責任,予地測部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0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地測部長負主要責任,罰款100元。
第3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地測部長罰款100元。
第3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部長負直接責任,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采掘連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采掘連隊要嚴格落實《煤礦三大規程》,在安全生產經理和安全生產職能部室的領導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確保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安全生產經理、總工程師和安全生產職能部室的領導下,按照下達的生產計劃,認真組織實施,采取一切措施,確保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
第2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證安全生產。
第3條 加強現場管理,合理製訂生產管理製度、勞動紀律管理製度、材料管理製度、工程質量管理製度,努力提高生產效率。
第4條 積極組織開展技術練兵活動,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提高采掘機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優質、高產、低耗。
第5條 開展好各項安全活動,認真分析事故,嚴反“三違”,及時總結經驗,抓好兩個文明建設和“雙基”建設,搞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通報處罰,給予相關管理人員連帶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采掘連隊隊長作為本采掘連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連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本連隊範圍內的下列行為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或重要(領導)責任,視具體情節輕重,給予連帶處罰、降職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能及時按照生產計劃及有關規定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存在“三違”現象的;
(四)在采掘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的;
(五)為及時組織進行安全學習,開展連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好班組安全教育的;
(六)為及時發現、整改采掘工作麵的安全隱患的;
(七)各操作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不健全,或未按照規定進行考核的;
(八)采掘連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
(九)分管的班組不能協調工作的;
(十)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七、機電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隊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主要輔助連隊,在機電礦長、機電部長的領導下,認真紮實工作,負責全礦的設備維修,供電管理及各主要機電硐室,通風、運輸、排水、管路安裝秀麗,各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培訓,方可安排崗位執行安全生產服務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機電礦長、機電工程師、機電部長和安全職能部室的領導下,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認真組織實施本單位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保障各單位安全供電工作。
第2條 所管轄的工作人員必須都做到持證上崗,無證者不得上崗工作。
第3條 執行全公司機電設備使用、調度的管理工作,掌握設備的動態完好情況,是否正常運轉。
第4條 執行本隊所有運轉設備的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和各種資料統計、日常報表工作。
第5條 編製單位機電設備維修、檢修計劃,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措施和標準。
第6條 抓好設備租賃運行和維修檢查使用。
第7條 對生產連隊機電設備使用維修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和檢修。
第8條 執行供電、供風、機電設備、排水設施的安裝、修理、調配。
第9條 執行配件設備的自製加工,修舊利廢工作,以降低材料消耗。
第10條 抓好大型設備的安裝、調試、運轉工作。
第11條 根據生產需要,組織完成機電設備的備品、配件製作和安裝、回撤等工作。
(二)、追究責任
第12條 抓好各部門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工作安全培訓組織好公司的各項安全活動,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嚴格遵守礦規礦紀,高度樹立為安全生產一線服務的思想。
責任追究,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造成嚴重事故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13條 在施工中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操作而出現事故的。
第14條 本單位特殊工種猶未持證上崗的,違章操作而出現事故的或留下隱患的。
第15條 對供電線路出現故障未及時處理而影響安全生產的。
第16條 對排水設施不正常維修造成不及時排水造成險情的。
第17條 全礦機電設備檢查不力造成設備損壞,影響安全生產的。
第18條 所有運轉設備技術資料、檔案管理、統計報表不準,影響安全生產的。
八、運輸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運輸隊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主要輔助連隊,在安全生產經理和安全生產職能部室的領導下,要嚴格落實煤礦的各種規章製度,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認真紮實工作,負責全礦的提升運輸工作,本單位內的各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方可執行安全生產服務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安全生產經理、總工程師和安全生產職能部室的領導下,按照下達的計劃任務,認真組織實施,采取一切措施,確保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
負責組織每月召開一次運輸隊安全例會,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2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證安全生產。
第3條 加強現場管理,合理製訂生產管理製度、勞動紀律管理製度、材料管理製度、工程質量管理製度,努力提高生產效率。
第4條 積極組織開展技術練兵活動,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提高機械化水平,抓好各個運輸環節,做到高質、高量、高效率的完成各項工作。
第5條 開展好各項安全活動,認真分析事故,嚴反“三違”及各種違規行為,及時總結經驗,抓好兩個文明建設和“雙基”建設,搞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通報處罰,給予相關管理人員連帶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運輸隊隊長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連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本連隊範圍內的下列行為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或重要(領導)責任,視具體情節輕重,給予連帶處罰、降職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能及時按照計劃及有關規定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存在“三違”及嚴重違規行為的;
(四)在工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的;
(五)未及時組織進行安全學習,開展連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好班組安全教育的;
(六)未及時發現、整改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的;
(七)各操作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不健全,或未按照規定進行考核的;
(八)運輸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
(九)分管的班組不能協調工作的;
(十)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九、安全培訓中心安全生產責任製
安全培訓中心我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活動中的重要職能部門,在主管領導的領導下,配合工會和各級安全教育部門,搞好全礦幹部職工安全知識學習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安全檢查和安全管理工作,搞好安全項目的考核,配合公司搞好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正確提取和使用。全麵提高教學質量和安全教育培訓質量。
第1條 公司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設置教務、學員管理、采掘機運通、實驗、圖書等教學管理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教學和專職管理人員。
第2條 公司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專兼職教師(含實驗指導教師)數量,現場工作年限和職稱應符合國家統一標準規定,管理和輔助人員不得超過教師總數的1.5倍。
第3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必須堅持理論聯係實際,按需施教,突出安全意識、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要把安全技術素質的提高與社會公德及職業道德的養成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教書育人。
第4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建立安全技術培訓教學管理的製約和激勵機製。
第5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各級教學和管理人員都要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各項工作都要有相應的工作機製。
第6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不斷加強和規範學員學籍管理,對學員登記、考勤、考核、鑒定、發證、獎懲等方麵的工作要製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7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加強教學文件、教學計劃、課程表、課程進度表、試卷、教研活動記錄、教學工作總結、教學質量分析、學員返崗跟蹤調查等教學檔案的管理。做到真實、完整、規範,便於查閱。
第8條 教務檔案包括學員、學籍檔案:每個學員應有專門欄目,記載該生的學籍、學習、結業成績、獎懲等情況。教師業務檔案:含有教師基本情況、教學、進修、實踐、教研、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獎懲等情況。有關教學改革的材料:含有各種崗位職責、工作製度、管理方法、教學改革方案、經驗及總結等。教務檔案管理應做到內容祥實、數字準確、歸檔及時。
第9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培訓計劃製定切實可行的年度教學進度計劃。同時按照公司要求開展工作,每月一次書麵彙報公司主要領導。
第9條 每期培訓班都要編製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的課程表和結合通編教材的講課計劃,並檢查落實情況。
第10條 教務處要根據教學進度計劃和教學需要製定教研計劃,並經討論,報主任批準執行。
第11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應有計劃的組織教師下礦實踐、專題調研、參加安全大檢查、事故調查分析、參加師資培訓、新技術學習班等。專職教師的現場實踐和脫產進修按上級要求執行。
第12條 教學工作要抓好教師備課、編寫教案、授課、學員、成績考核評定等基本環節。
第13條 教師要認真編寫教案或講稿。教案或講稿應由教研室負責審定。
第14條 教學內容要突出安全法規和安全技術,要緊密結合現場實際和運用事故案例;課堂教學要采用啟發式和討論式,充分利用教具和圖板;實驗和電化教學的內容和課時要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
第15條 教師授課要力求講普通話並做到語言清晰、簡練、生動、引人入勝;板書規範、條理、醒目;演示正確有序;教學親切自然,儀表端莊大方,課堂偶發事件處理得當。
第16條 各類安全技術培訓班都要重視課後考前輔導,嚴格考核程序和考試紀律,保證證書發放的嚴肅性。
第17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成立教師教學質量檢查測評小組,對每位任課教師進行測評,並按期公布測評結果。
第18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建立聽課製度。安培中心主任要定期查閱教案、教學日誌、學員作業、實驗報告等教學情況,並對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19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有計劃地組織“優秀教案”、“優秀教師”和觀摩教學等活動,並及時進行表彰獎勵。
第20條 教學部要定期組織召開學員座談會,安培中心主任要認真組織解決學員反映的問題。
第21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要按規定進行教學工作檢查總結和學員返崗跟蹤調查,跟蹤調查要填寫調查表,寫出調查報告,報公司主管領導。
十、調度信息站安全生產責任製
調度室信息怒站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總指揮中心,負責全礦的安全、信息、生產調度工作,及時向礦工會和安全部反映群監工作情況和安全情況,對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並現場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安全部門與公司領導反映。並填寫好各種記錄,台帳,要及時準確。調度站必須派專人24小時進行值班,並依照煤礦建設標準化配齊裝備。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調度室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認真監督檢查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我公司的各項管理製度的貫徹執行。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領導彙報。
第3條 要深入現場進行實地檢查,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及不安全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長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4條 負責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並做好彙報接待工作,記好各種記錄薄,對安全信息做到收(安全信息)篩(安全信息)傳(通過建議卡送遞安全信息)饋(及時反饋處理情況)。及時解決群監員及職工彙報的安全隱患。
第5條 負責煤礦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
第6條 按時參加礦安全例會,參與調查處理事故,填寫事故主報告單,並負責及時報告各級領導及部門。負責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調度。
第7條 負責事故情況的彙報和彙總工作,參與事故的調度處理。
第8條 負責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並做好應急救援的協調。
第10條 負責保證煤礦生產通迅係統的暢通。
第11條 負責煤礦監控係統的運行值班以及各類信息的彙總、報告。
第12條 負責各類生產報表的報送等工作。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值班人員及負責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人員降級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不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調度室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調度室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室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準確,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各類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進行安全隱患整改調度,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在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應急救援的協調中出現錯誤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能保證煤礦生產通迅係統的暢通,影響安全生產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發現煤礦監控係統有異常現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監控係統各類信息的彙總、報告不準確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調度室對各類生產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理中,調度室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公司辦公室生產責任製
公司辦公室是我公司管理活動中的一個重要部門,擔負著與各企業、事業單位的聯係,起著舉足輕重的樞紐作用,要積極配合、監督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搞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協助企業領導貫徹上級文件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並按要求真正落實到實處。
第2條 組織檢查落實幹部值班製度。
第3條 負責對來公司參觀學習、辦事人員檢查登記,協助做好礦全員安全教育。
第4條 在安排、總結工作時,同時安排、總結安全工作。
第5條 積極參加公司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做好記錄,建立台帳,備案存檔。
第6條 做好本單位安全會議記錄,對安全部門的有關資料,及時組織彙審、打印、下發。
第7條 保證班車安全接送上下班人員,負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需用車輛的調度、維修、使用等工作。
第8條 認真接待上級有關部門的領導,配合好監察、驗收指導工作,並做到盡職盡責。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的,公司辦公室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組織檢查落實幹部值班製度的,公司辦公室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未保證班車安全接送上下班人員的,公司辦公室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有關安全生產需用車輛的調度、維修、使用等工作,管理不善的,公司辦公室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有關安全生產會議,沒有做好記錄,建立台帳,備案存檔的,公司辦公室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未經常深入工作現場,監督安全生產工作,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負重要責任。
十二、企管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企管部是我公司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部門,擔負著與各企業、事業單位的聯係,起著舉足輕重的樞紐作用,應積極配合、監督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協調搞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
第2條 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要積極負責;在企業管理總體規劃中突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
第3條 在對各單位考核評比時,同時考核安全工作。在編製經濟責任製時,把安全內容納入責任製內容,堅持安全否決權;
第4條 加強“三基”工作,提高企業安全素質。
第5條 組織職工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不斷提高其技術業務素質,保證安全生產;
第6條 辦理用工手續(含農工、臨時工、外包工等),應在合同內有安全內容,會同有關單位執行;
第7條 根據國家勞動部門規定嚴格控製加班加點,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第8條 做好新工人的體檢工作,根據職業禁忌症做好新、老工人工種分配和調整,對有毒、有害工種實行定期輪換製度;
第9條 把安全工作納入晉級考核內容;
第10條 負責組織新入廠職工的入廠教育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組織檢查落實幹部值班製度的,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對有關安全生產會議,沒有做好記錄,建立台帳,備案存檔的,負重要責任。
十三、勞資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勞資部是我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部門,擔負著與各企業、事業單位的聯係,起著舉足輕重的樞紐作用,要積極配合、監督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搞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公司領導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對安全部門的有關材料,及時組織會審,並打印、下發。
第2條 在企業管理整體規劃中,突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納入經濟責任製,在各單位考核評比時,同時考核安全。加強“三基”工作,提高企業職工安全素質。
第3條 負責貫徹執行崗位責任製大檢查管理製度。檢查以崗位責任製為核心的各項製度執行情況和基層單位達標情況。
第4條 對新入廠人員(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及時安排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分配崗位,會同安全部門組織對職工的安全技術教育及各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5條 貫徹勞動紀律管理規定,負責對職工勞動紀律的教育和檢查。
第6條 控製加班、加點,貫徹勞動法。
第7條 參加重大事故調查,辦理事故責任者的懲處手續,參加工傷鑒定工作。
第8條 把安全工作業績考核納入幹部晉升、員工晉級和獎勵考核的重要內容中。
第9條 組織做好新工人的體檢工作,根據職業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種分配和調整。
第10條 按國家規定,做好特殊工種的調配工作,從質量上和數量上配備好專兼職安全技術人員。
第11條 在辦理臨時用工協議書時,應有安全方麵的條文,並會同有關部門執行。
第12條 負責交通事故的調查、處埋、統計上報,搞好交通安全管理,參加有關報上級機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13條 負責重大事故的現場保衛工作。
第14條 參加安全檢查,組織好主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保衛檢查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組織檢查落實幹部值班製度的,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對有關安全生產會議,沒有做好記錄,建立台帳,備案存檔的,要負重要責任。
十四、供應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供應部作為公司物資采購部門,應熟悉掌握業務,以“質優價廉”為宗旨,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更好地服務於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根據市場動態發展的規律,要及時掌握市場信息,了解物資的市場價格。
第2條 樹立大局觀念,為企業高度負責,確保質優價廉,嚴禁采購劣質物資,或不合格產品。
第3條 要有為安全生產一線服務的思想,由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簽字的急需物資,必須及時采購,確保井下正常安全生產。
第4條 經生產連隊使用,不合格物資,必須全數退回,並及時采購,不得影響安全生產。
第5條 所購物資(尤其大宗物資、機電設備等),必須與供方簽合同,扣押質保金,確保售後及時服務,更好地服務於安全生產。
第6條 根據行業情況,所進物資(或設備),尤其井下使用的,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MA”標誌、“防爆型”、“檢測實驗說明書”等。
第7條 物資采購必須嚴格執行物資流轉程序。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所購物資在使用過程中,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影響安全生產的,供應部業務員負直接責任,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第9條 因所購物資質劣,使用後而導致事故的,經主管部門核實確鑿的,采購員負直接責任,輕者,給予通報罰款;重者,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10條 生產急需物資,未及時采購的,致使上級主管部門驗收而提出問題的,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第11條 所購設備、材料,在使用期內,因質量問題而影響生產,供方不給更換或維修的,采購員承擔公司全額經濟損失。
第12條 供應部長對以上四種責任,除負有直接責任外,還負有管理方麵責任。
十五、財務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財務部是核算企業在一段時間內的經營成果、生產成本(財務預算、決算);在企業經營決策中,為企業決策者提供真實、準確的數據資料,同時,在經營過程中起到事前、事中、事後三控製作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業務知識,熟練掌握財經製度的有關規定。
第2條 每月對公司經營成果(利稅、生產總成本、單位成本等),要進行認真核算,詳細分析,及時上報財務報表。
第3條 每月與銷售部進行一次對帳;每半年與企管部、銷售部外出進行一次對帳。
第4條 收支現金日記帳,要及時登記,每日一報。
第5條 對各經濟實體的財務帳目,要進行監督、業務輔導,使其財務帳目規範化。
第6條 現金管理要符合財經製度的有關規定,嚴禁超額存放。
第7條 所有現金支付必須堅持“一支筆簽字”製度,嚴禁超權越權行為。
第8條 帳物處理要及時,確保當期效益的準確性。
第9條 現金提取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專項現金管理檔案。
第10條 及時籌備資金,確保公司工資、紅利、獎金按時兌現。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因業務不熟練,或工作不認真,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負直接責任,並賠償公司損失。
第12條 違反財經製度,造偽帳,從中謀利的,輕者:免職或調離工作崗位;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13條 現金存放量超出規定,出現被盜,給公司造成損失和不良外在影響的,給予出納員警告罰款或賠償損失等處分。
第14條 財務部長對以上三種責任,分別負有管理方麵的責任。
十六、工會安全生產責任製
煤礦工會是煤礦從業人員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機構,主要目的是保護好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煤礦工會應積極配合、監督礦長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搞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國家及總工會有關安全和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並監督行政認真執行。對忽視安全生產和違反勞動保護的現象,及時提出批評和建議,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及時改進。
第2條 監督勞動保護費用的使用情況,對於嚴重有礙安全生產、危害職工安全健康和明顯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有權抵製、糾正和控告,直至采取相應措施。
第3條 做好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職工自覺遵紀守法,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程、規定,支持總經理對在安全生產上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和懲罰。
第4條 參加企業有關安全規章製訂和勞動保護條例的製訂。
第5條 協助行政搞好班組的安全建設。
第6條 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安全知識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7條 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組織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預防性健康療養,關心和做好女工保護工作。
第8條 組織群眾性勞動保護管理網,發動和依靠員工有效地搞好安全生產。認真落實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第9條 參加安全檢查和對新裝置“三同時”監督、職業安全衛生鑒定;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行政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十七、團委安全生責任製
團委是公司全體青年團員幹部職工接受安全生產思想教育重要部門,必須緊緊圍繞公司黨委周圍,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掌握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協助搞好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配合黨委、公司領導組織本企業青年團員幹部職工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示、指令。
第2條 配合黨政部門抓好青年團員幹部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積極帶領青年團員幹部職工,投入到安全生產之中去,率先垂範,真正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第3條 認真有效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安全知識競賽,激勵廣大青年團員幹部職工學習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掌握安全管理技能,增強安全意識。
第4條 建立青年誌願者安全監督網絡,組織青年誌願者、安全監督員討論、分析生產中存在的事故隱患,並及時提出處理整改意見。
第5條 經常深入工作現場檢查督促在崗時的安全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積極組織開展團員青年崗位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自主保安意識,組織青年團員崗位技術大練兵,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技能。
第7條 及時掌握青年團員的思想動態,消除廣大青年幹部職工的不利於安全生產的思想。
第8條 檢查監督各生產單位團支部評比活動,關心支部成員的生活,積極營造健康、娛樂、向上的環境。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對青年團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將追究主要責任。
第10條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及其煤礦監察員的指示、指令,將追究其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沒做好,將追究其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對青年團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意識淡薄而造成事故的,將追究其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將追究其重要責任。
第14條 按照上述規定,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倉庫安全生產責任製
倉庫對企業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安全生產所需一切材料,必須經過倉庫辦理好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各保管員必須熟悉有關業務,更好地為安全生產作好服務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不遲到,不早退,嚴格交接班製度,嚴禁脫崗。
第2條 嚴格物資出入庫手續,無計劃物資,嚴禁入庫;無領料單的物資不準發放;出入庫的物資要及時處理帳務。
第3條 保管員必須盡職盡責,根據帳目物資種類、數量,及時清點。常備物資采購計劃,要根據實際庫存量填報,保證安全生產正常所需。
第4條 倉庫內的各個物資倉,應及時關門上鎖,嚴禁亂人進入。
第5條 物資倉內,物資擺放要整齊,並搞好倉內衛生。
第6條 非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倉庫,嚴禁攜帶煙火進入倉庫。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工作不認真,有遲到、早退、未交接班現象的,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罰。
第8條 物資出入庫,帳物處理不及時,亂填報采購計劃,或常備物資不足,影響安全生產的,保管員負直接責任,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處罰,或調離工作崗位。
第9條 保管員因失職行為,造成庫存物資丟失,或缺少的。要根據物資進價,原價賠償。
第10條 倉庫主任對以上三種責任,分別負有管理責任。
第三章 安全生產係統各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一、支柱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支柱工是本工作麵作業現場支護工程質量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本工作麵作業現場的頂板支護工作,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施工。支護工必須熟悉工作麵頂底板特征、作業規程規定的頂板控製方式、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掌握支柱與頂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並依法經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每班開始工作前,必須對工作地點的頂板及支護等情況進行全麵的檢查,發現隱患立即進行處理,確保安全。
第3條 應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製度,及時對工作麵範圍內的支護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空頂作業,加強工作麵危險地段的支護,經常進行巡回,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4條 遵照“三大規程”的要求,按章操作。保證工作麵的支護工程質量。
第5條 隨時觀察工作麵動態,發現異常(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載或鑽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台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後,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6條 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或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第7條 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背實。
第8條 不準將支柱架設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或見麻麵;底板鬆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第9條 支柱必須支設牢固可靠、應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戴雙柱帽。
第10條 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
第11條 工作麵內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況下需使用時,必須經主管技術部門研究確定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12條 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工作。
第13條 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米內不得有人。
第14條 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護。
第15條 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程及有關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它工序發生脫節時,支護工應及時要求暫停或減緩其它工序,優先進行支護工作。
第16條 在采煤工作麵架設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力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罰款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報、罰款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規範,支柱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工作麵的檢查不認真,支柱工應負主要責任。
第21條 不按照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方式進行支護的,支柱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采煤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操作時進行支柱的,支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檢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支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攉煤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攉煤工負責本工作麵攉煤、清除浮煤、撿矸等工作,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工作。攉煤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與攉煤相關的各項規定以及支護工、爆破工等相關工種的基本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每班開始工作前,必須對工作地點的頂板及支護等情況進行全麵的檢查,發現隱患立即進行處理,確保在完好支護的情況下進行攉煤工作。
第3條 應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製度,及時對工作地點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空頂作業,協助加強工作地點的臨時支護。
第4條 遵照“三大規程”的要求,按章操作。從采空區向外清理浮煤時,必須用長把工具,嚴禁身體的任何部位進入采空區。攉煤過程中,若發現有冒頂預兆時,必須立即撤離危險區,並向班組長彙報。
第5條 若遇拒爆或熄爆,必須找班組長和爆破工進行處理,嚴禁自行掏挖或處理。
第6條 在煤堆中發現的雷管、炸藥必須及時揀出,交爆破工保管。
第7條 矸石應置於采空區內,不得放於溜槽內。
第8條 傾角超過25度時,要根據規程規定分段設置安全擋板。
第9條 攉煤時,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嚴禁空頂作業;要隨時觀察支護狀況,發現失腳、卸載支柱,必須立即通知班組長派支柱工進行調整加固。
第10條 煤壁、傘簷超過規定或有片幫危險時必須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11條 在炮采工作麵攉煤時,要先用噴霧裝置進行灑水滅塵;在自溜運輸工作麵溜煤時,要及時打開溜煤道內的噴霧裝置。
第12條 浮煤清理要符合質量標準要求。岩石底板工作麵攉煤時要攉淨見底,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實底上,否則應通知班組長安排先打替柱。
第13條 嚴禁攉煤工站在輸送機上攉煤;輸送機停止運轉時,不準攉煤。
第14條 炮采工作麵必須及時按照規定支設臨時支護和貼幫支柱,否則不準攉煤。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罰款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報、罰款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規範,攉煤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或對工作麵的檢查不認真,攉煤工應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不按照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方式進行臨時支護攉煤的,攉煤工應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檢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攉煤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架棚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棚架工必須熟悉頂板控製及支護方法,具有掘進和回采的支護、回柱操作技能,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棚架工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專業知識,並經培訓。棚架工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架棚支護工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掌握規定的支護形式、支護技術參數、質量標準要求等情況。
第2條 檢查工作地點安全情況,隨時摘掉活矸,危岩,打好臨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3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按標準要求,用好前探聯索支護,打好撐棒。
第4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架棚規格,背實頂邦,放炮崩倒的支架要及時修複。
第5條 架棚支護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6條 施工前,要備齊支護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於臨時支護的前探梁和處理冒頂的應急材料。
第7條 檢查支架質量,嚴禁混用不同規格,不同型號的金屬支架,不得使用中間焊接的棚頭,棚頭與棚腿之間必須有防錯位裝置。
第8條 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經常敲幫問頂,用長柄工具及時處理危岩、活石。
第9條 支護前,應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毛斷麵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10條 施工前,要掩護好風、水、電等管、線設施;施工設備要安放到規定地點。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棚架工警告處分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條 施工中使用下列支護材料及支架的:
(一)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材料。
(二)腐朽、劈裂、折斷、過度彎曲的坑木。
(三)露筋、折斷、缺損的混凝土棚。
(四)嚴重鏽蝕或變形的金屬支架。
第12條 施工時,未按照作業規程規定采用前探梁支護或其他臨時支護形式,出現空頂作業的。其支護材料、結構形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第13條 支護過程中,未對工作地點的電纜、風筒、風管、水管及機電設備妥善加以保護,造成損壞的。
第14條 將棚腿架設在浮煤浮矸上的。
第15條 放炮崩倒、崩壞的支架未及時修複或更換。修複支架前,未先找掉危石、活矸,未做好臨時支護的。
第16條 在傾斜巷道內架棚,沒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不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不迎山有力,出現支架退山的。
第17條 架棚巷道支架之間未安設牢固的。工作麵10米內未敷設防倒器或未采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的。
第18條 架棚後未對以下項目進行檢查,不合格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一)梁和柱腿接口處是否嚴密吻合;
(二)混凝土支架是否按要求放置木墊板;
(三)梁、腿接口處及棚腿兩端至中線的距離;
(四)腰線至棚梁及軌麵的距離;
(五)支架有無歪扭邁步,前傾後仰現象;
(六)支架幫、頂是否按規定背緊、背牢。
第19條 背幫背頂材料未緊貼圍岩,出現鬆動或空幫空頂。頂部和兩幫的背板應與巷道中線或腰線不平行,其數量和位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梁腿接口處的兩肩未加楔打緊,背板兩頭未超過梁(柱)中心的。
第20條 底板是軟岩(煤)時,未采取防止柱腿鑽底的措施。在柱腿下加墊塊時,其規格、材質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第21條 架設梯形金屬棚時未遵守下列規定的:
(一)嚴禁混用不同規格、型號的金屬支架,棚腿無鋼板底座的不得使用。
(二)嚴格按中、腰線施工,要做到高矮一致、兩幫整齊。
(三)柱腿要靠緊梁上的擋塊,不準打砸梁上焊接的扁鋼或礦工鋼擋塊。
(四)梁、腿接口處不吻合時,應調整梁腿傾斜度和方向,嚴禁在縫口處打入木楔。
(五)按作業規程規定背幫背頂,並用木楔刹緊,前後棚之間,必須上緊拉鉤和打上撐木。
(六)固定好前探梁及防倒器。
第22條 在井下加工梯形木棚時,未遵守下列規定的:
(一)用量具準確度量棚梁和柱腿的尺寸。
(二)柱腿用料時,要將料的粗端在上,超長的坑木隻準截去細端。
(三)按作業規程中規定的接口方式和規格量、畫好勒口線,柱口和梁口的深度不得大於料徑的1/4。
(四)用彎料時,必須保證料的弓背朝向巷道頂幫。
(一)混凝土支架接口處,要墊經防腐處理木板或可塑性材料。
(二)找正支架時,不準用大錘直接敲打支架;必須敲打時,應墊上木塊等可塑性材料,保護支架不被損壞。
(三)混凝土支架巷道一般應采用預製水泥板背頂背幫,梁柱不準直接與頂、幫接觸。
(四)在煤層和軟岩巷道中,混凝土支架緊跟工作麵時,必須采取防炮崩的加固措施,確保不崩倒、崩壞混凝土支架。
第23條 架設拱形棚未遵守下列規定的:
(一)拱梁兩端與柱腿搭接吻合後,可先在兩側各上一隻卡纜,然後背緊幫、頂,再用中、腰線檢查支架支護質量,合格後即可將卡纜上齊。卡纜擰緊扭矩不得小於150牛•米。
(二)U型鋼搭接處嚴禁使用單卡纜。其搭接長度、卡纜中心距均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誤差不得超過10%。
第24條 施工前,要備齊支護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於臨時支護的前探梁和處理冒頂的應急材料。
第25條 未檢查支架質量,混用不同規格,不同型號的金屬支架, 使用中間焊接的棚頭,棚頭與棚腿之間未有防錯位裝置的。
第26條 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不經常敲幫問頂,不用長柄工具及時處理危岩、活石的。
第27條 支護前,未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毛斷麵的規格質量,未處理好不合格部位的。
第28條 上、下山架棚時,未停止車輛運行。架棚地點下方有人行走或逗留,上山架棚地點下方未設好擋矸卡子的。
第29條 施工前,未掩護好風、水、電等管、線設施;施工設備未安放到規定地點的。
四、打眼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打眼工是井下作業現場特殊工種,直接涉及到爆破效果、生產任務完成和安全施工等方麵的情況,打眼工應認真學習煤礦三大規程中有關專業知識,熟悉掌握打眼爆破技巧,經過正規培訓,方可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要認真學習煤礦三大規程,熟悉掌握相關業務知識。
第2條 要堅持敲幫問頂製度,及時放掉活矸石和危岩。
第3條 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布置炮眼眼距、角度和深度等。
第4條 堅持濕式打眼,嚴禁幹打眼。
第5條 嚴禁“邊打眼,邊訂炮”。
第6條 要與放炮員共同處理當班的瞎炮、殘炮。
第7條 發現煤電鑽及電纜有破皮漏電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本班電工維修後,方可繼續使用。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傷害的,打眼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按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布置炮眼,造成丟失浮煤、崩倒支架、浪費材料的,打眼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按規定處理瞎炮、殘炮的,打眼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通報、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五、回柱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回柱工必須熟悉工作麵作業規程中頂板控製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麵頂底板岩性、厚度等參數,具有實際操作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回柱過程中,嚴格學習並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堅持“敲幫問頂”製度和“先支後回”的原則,回柱時,應不少於2人一組(一人回柱,一人觀察頂板及周圍情況)。
第3條 回柱時,回柱工必須站在支柱的斜上方,使用長柄工具,嚴禁身體超出護身柱以外。
第4條 回柱時必須嚴格按照規程、規定要求依次進行回撤,嚴禁提前摘柱和進入采空區作業。
第5條 回柱前,必須選擇、清理好後退路線,確保後退路線暢通無阻後方可進行回柱。
第6條 回柱時,必須招呼好周圍人員躲避至安全地點,嚴禁與回柱工作無關的人員逗留。
第7條 在斷層帶或頂板破碎帶處回柱時,必須嚴格加強臨時支護力度,及時打好替柱,控製好頂板,嚴禁冒險作業。
第8條 支柱回出後,按《規程》規定,存放好。嚴禁亂扔亂放。
第9條 回柱時,發現頂板斷裂,頂板壓力突然增大等情況,必須及時向跟班隊長彙報,以便采取措施。
第10條 按時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自主保安意識。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則,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不遵守“三大規程”要求違章作業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不持證上崗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按規定存放回收支柱,造成支柱丟失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超前回柱或亂抽密集發生事故的,回柱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通報、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六、爆破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煤礦爆破工是一個特殊工種,對於瓦斯、煤塵爆炸來說,具有導火線作用,因此,必須加強爆破工的安全培訓,同時加強管理,最大限度的遏止惡性事故的發生。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煤礦三大規程,接受安全知識教育,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 嚴格執行“三小件”、“三保險”、“三人聯鎖”、“一炮三檢”製度,放炮線不短於75米,使用水炮泥,嚴禁放糊炮。
第3條 嚴格執行炸藥、雷管領退、存放製度,嚴禁亂扔、亂放、混放。
第4條 嚴格按照規程裝藥、訂炮、聯線、放炮,作到不留頂煤、底煤,不崩倒支架。
第5條 嚴格按規定處理瞎炮、殘炮,當班未處理完的瞎炮,必須現場交接班。
第6條 嚴格執行一次裝藥,一次起爆。嚴禁一次裝藥分次起爆。嚴禁邊打眼邊放炮。
第7條 嚴禁在瓦斯超限、風量不足等情況下進行放炮工作。
第8條 放炮前後必須灑水滅塵,聯線前,必須檢查頂板支架等情況。
第9條 放炮時,必須作好站崗警界工作,嚴禁“一人聯線,一人放炮“。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爆破工“四小件”不全者,未執行“一炮三檢”製度,或放糊炮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執行爆破材料的領退存放製度,造成爆破材料管理混亂甚至流失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違章放炮、瞎炮處理方式不正確,造成人員傷害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進行現場交接班的,爆破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七、巷道維修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巷道維修工必須熟悉頂板控製及支護方法,具有掘進和回采的支護、回柱操作技能,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巷道維修工,負責巷修工區的巷修工作,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專業知識,並經培訓。巷修工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巷修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隊長的領導下,嚴格執行作業安全措施,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
第2條 嚴把施工質量,節約物料消耗。
第3條 使好臨時支護,保證後撤路線暢通,平巷從外向裏,上山從下到上,下山從上到下,邊通風邊整修,並搞好有害氣體檢測,搞好自主保安,維修質量要符合設計要求,保持巷道有效斷麵。
第4條 愛護工具,遵守紀律。
第5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的有關規定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維修巷道每組少於2人操作,單人作業的,巷道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第7條 工作麵上、下順槽20米範圍內未加強支護,支柱柱頭未拴好,倒柱傷人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8條 在有兩個安全出口的同一條巷道內,最多隻允許兩組人員相向進行維修巷道工作,兩組之間的距離小於15米的,巷道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第9條 凡巷道支架發生彎曲、腐朽、錯口、折斷、破裂等現象未及時更換的,巷道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維修時,未打好臨時支護,維修地點造成大冒頂,未按措施要求立即進行處理和搶修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架設臨時支架不牢固可靠,出現一梁一柱現象的,巷道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進行挑頂工作時,出現空頂作業現象的,巷道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更換棚梁時,未在棚梁的一側架設臨時支架,未用材料將棚腿背好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使用損壞、失效、變形、腐朽的支護材料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巷道內的各種材料和雜物收工前未清理幹淨並按指定地點存放或運走亂堆放,影響通風、行人、運輸和安全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對維修地點的風管、水管、電纜、液壓管路和防塵、通風設施、電器設備等都要妥善保護,掩蓋嚴密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工作完畢後,未把施工地點的煤、矸清理幹淨,未將各種物料存放或外運到指定地點,各種管線未吊掛整齊,設備未按 要求移設好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向區(隊)值班人員和接班人員詳細彙報,並交清工作地點的頂板、支架等情況的,巷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刑事責任。
八、支柱維修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支柱維修工是支柱維修質量安全的直接責任者。對維修支柱的質量,日常維護全麵負責。維修支柱工經技術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悉有關檢修質量標準,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
第2條 熟悉支柱的結構,性能,原理,試驗方法和要求,能獨立工作。
第3條 會正確使用折柱機,試驗機等專用檢修設備。
第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上班不得做與本工作無關的工作,遵守有關各項規章製度。
第5條 新到礦的支柱工就按MT112《礦用單體液壓支
柱》中的“出廠試驗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試驗和密封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6條 單體液壓支柱不得露天檢修,露天存放。在地麵時間超過3個月的新支柱或維修支柱,下井前就按上述規定進行抽查。存放期超過1年的支柱應逐根試驗,檢查支柱性能是否有變化。性能不能保證或在貯藏、運輸中損壞的支柱,不充許下井使用。
第7條 檢修場地應清潔衛生,各類待修支柱,檢修合格應分類碼放整齊。檢修後經試驗各項性能合格的待用支柱,應垂直和傾斜存放。
第8條 工作介質的牌號應與支柱說明書中指定的牌號一致,不允許隨意更換工作介質牌號。工作介質注入支柱前,應經過120目每英寸過慮網過慮後方可使用。
第9條 在壓力試驗時,操作人員應在防護欄外側操作,其他人員就遠離試驗柱體。
第10條 應建立維修卡片,詳細記錄支柱編號維修日期,故障維修內容,試驗情況,維修人員等。
第11條 在操作折柱機對支柱解體時,不得用鐵錘或銅棒敲擊油缸或活柱的任何部位防止變形,影響密封性能。
第12條 支柱出廠維修,應對支柱的編號,數量,損壞程度進行詳細記錄。
第13條 搞好支柱配件的管理,降低材料消耗,做到配件材料的更換使用要符合標準需求。
第14條 搞好維修支柱車間的清潔衛生,支柱的零配件材料和工具旋轉有次序,實現文明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1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支柱工適當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章操作,造成支柱損壞的。
(二)支柱配件亂扔造成損失的。
(三)維修後的支柱沒有按照有關試驗規定進行試驗允許支柱下井的,經使用有漏液,支撐力不夠的。
(四)使用不合格配件和,組裝支柱的。
九、矸石山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矸石山工是矸石山作業現場直接責任者,對矸石車提升、矸石清倒全麵負責,要根據煤礦三大規程的相關規定,認真學習,依法通過正規培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三大規程,掌握提升運輸的相關規定,正確使用好各類安全設施。
第2條 排矸係統的軌道要保持暢通無阻,及時檢查設備完好情況,有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
第3條 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山頂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4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製度”,嚴禁蹬鉤。
第5條 按時參加安全生產有關會議以及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第6條 嚴禁班中睡覺、喝酒。
第7條 要具有避雷電、防滑坡等方麵的安全知識。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因本職工作未作好,出現人為事故,或提升安全設施未使用,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對翻矸架及軌道不檢查,導致提升無法正常運行,影響排矸提升的,矸石山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違章作業,時常存在班中睡覺,喝酒,多次製止不聽,造成事故的,矸石山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通報、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推車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推車工主要負責采掘連隊運輸工作,對各工作麵的煤矸外運擔負重要職責。推車工應根據煤礦三大規程具體要求,熟悉掌握推車的安全技術知識,依法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措施中有關提升運輸方麵的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操作,並熟悉工作範圍內的巷道支護、車場、軌道、道岔、坡度、彎道等情況。
第2條 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3條 一人次隻準推一輛車,同向推車的間距,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的要求認真執行。
第4條 推車時必須頭戴礦燈帽,站在礦車後,抬頭注視前方。不準低頭推車;不準扶車沿和車幫;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
第5條 在推車、停車、掉道或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時,必須及時發出警號,並減速慢行。
第6條 不準用車頂風門,作到隨過隨關,不準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
第7條 嚴禁蹬車、放飛車。
第8條 不準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車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穩住。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違章作業致使他人受傷害的,推車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不按照規定操作導致通風設施損壞,或不及時關風門,造成采區空氣缺乏的,推車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工作範圍內的現場情況不了解,安全自主保安意識差,造成自身傷害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通報、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軌道維修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軌道維修工對礦井提升運輸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軌道維修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生產任務的完成情況,根據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及三大規程要求,保證安全運輸。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規程及措施中關於軌道維修的措施、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操作。
第2條 經常對所管轄範圍軌道、地滑輪進行檢查,及時更換磨損嚴重的枕木,及時維修不轉的地滑輪。
第3條 對軌道道節夾板、魚尾螺栓損壞或鬆動的,必須及時更換維修。
第4條 在維修軌道時,作好巷道的文明生產,對於高出軌道枕木的泥水,必須及時清理幹淨。
第5條 軌道維修工在維修時,必須通知其他工作人員,保證車輛安全運行及人員安全。
第6條 軌道維修工在下山(或斜井)工作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采取可靠的物料防滑措施,嚴禁物料滑下傷人;進入下山,必須及時通知上下、周圍的工作人員。
第7條 負責製作、安裝、檢查各種運輸安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車輛正常運行。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因軌道失修而導致提升運輸安全事故的,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發現運輸安全設施不靈敏或存在安全隱患不彙報,又不及時處理導致事故的,軌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在軌道維修時,因工作失職或違章操作,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軌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公司通過安全檢查,查出的重點安全問題,軌道維修工未及時整改的,軌道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通報、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礦車維修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礦車維修工負責運搬工區的礦車維修工作,必須熟練掌握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礦車維修工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礦車維修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全礦礦車、材料車的管理和檢查維修工作,保證礦車合格率達到規定標準。
第2條 經常深入現場進行檢查,掌握全礦各類礦車的使用狀況,做到及時調配維修。
第3條 負責礦車的編號、登記工作,填寫好維修、檢查記錄,節約維修用料,降低噸煤成本。
第4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5條 必須熟悉礦車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知礦車檢修質量標準、完好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第6條 檢修、檢查電氣設備時,必須停電作業,並懸掛停電作業警示牌。
第7條 機械設備運轉中,禁止人員接觸轉動部位。處理故障時必須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
第8條 多人工作的場地,要分工明確、指揮統一、行動一致,但不得平行作業。
第9條 有關車、鉗、鍛、鉚、電(氣)焊、起重等工作,應由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人員承擔,並遵守有關工種的操作規程。
第10條 操作電力設備時,禁止帶負荷停、送電。
第11條 操作起吊行車時,必須看清周圍有無障礙,看清操作按鈕(開關),防止開錯。重物起吊後,重物下及運行前方嚴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12條 在操作運轉設備中,發現異聲、異狀等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運轉,檢查處理。
第13條 工作時必須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品。女工必須戴防護帽,辮子、長發不得外露。
第14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第15條 根據當班任務準備好所需工具、材料、備品、配件等,並檢查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第16條 詳細檢查退輪機、裝輪機、整形機、行車等設備是否處於完好狀態,運轉是否正常,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車維修工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7條 地麵修理礦車未在專用場地或車間內進行,井下未在專用巷道或硐室內進行的。
第18條 礦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未及時進行修理的:
(一)碰頭損壞或缺少,碰頭彈簧損壞,螺栓斷裂、鬆動。
(二)礦車底盤變形超限,底梁開裂或鉚固件鬆動。
(三)輪軸彎曲變形,輪對擺動超限或不轉動(俗稱死輪)。
(四)礦車箱體有裂紋、破損或變形超限。
(五)連接器磨損超限或斷裂,防脫裝置損壞。
(六)連接螺栓、銷軸等零部件損壞或缺少。
第19條 因故障必須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施工前未征得調度員同意,並在施工地點前後各60米處未設置安全警戒的。
第20條 中修、大修礦車時,應首先檢查礦車狀況,確定檢修部位、內容及檢修方法和程序,未以上程序的。
第21條 礦車輪對、軸承每半年內至少注油1次,每1年內必須清洗檢查1次,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凡損壞的軸承、彈性擋圈等零件必須及時更換,未按以上操作的。
第22條 礦車整形前,為對礦車進行檢查的。人工整形時,未檢查錘頭柄固定是否牢固,手錘前方站人的。
第23條 在拆、裝礦車碰頭時,未使用專用工具,碰頭正麵出現站人現象的。
第24條 裝卸車輪未用專用工具或退輪機、裝輪機,對礦車進行敲打的,造成零件受損壞或丟失的;在裝卡工件時未放穩擺正、固定牢靠,出現滑脫傷人的。
第25條 人工拆卸、裝配軸承時,未選用銅棒或鋁棒等軟金屬平穩擊打軸承, 損壞軸承及軸頭的。
第26條 按規定在車場進行“列檢”工作時,未設置明顯的“列檢”標誌的。
第27條 礦車未編號,未建立檢查、檢修記錄簿,未注明礦車的型號、編號、檢修日期、檢查檢修人員、檢查檢修內容以及所存在的問題的。
第28條 每次檢查、檢修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未詳細記錄在檢查、檢修簿上的。
第29條 修理後的礦車未按完好標準驗收,並做記錄的。
第30條 修理後的礦車未經驗收合格後即投入使用的。
第31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未清理工作場地、未打掃環境衛生,未將工具、材料、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及切斷電源並閉鎖後,進行交接班的。
十三、測風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測風工必須認真學習業務知識,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測風工必須認真搞好自已的本職工作,測實井下工作地點的實際風量,作為指導井下安全生產重要依據。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明確任務:明確測風地點、項目,即測量所測地點的巷道斷麵積、風速、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等。
第2條 準備儀器:下井前要選好所要使用儀表的類別、型號,並檢查儀表是否完好、風表校正曲線是否吻合,配備長度0.5米左右的非導電表把。帶齊必需的各類檢測儀器、記錄工具、皮尺、溫度計、秒表等。各種儀器(儀表)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
第3條 測風工應按如下順序進行操作:
檢查儀器→下井測風→測溫度→測氣體濃度→填測風手冊→填測風記錄牌板→整理儀器上井→填測風報表。
第4條 測風過程中,風表移動要平穩、勻速,不允許在測量過程中為了保證在1分鍾內走完全程而改變風表移動速度。
第5條 風表在移動時,測風員持表姿勢應采用側身法。測風表不能離測風員身體及測風地點頂、幫、底太近,一般應保持20厘米以上的距離。
第6條 測風過程中,測風員要能夠看到刻度盤,風表要與風流方向垂直。
第7條 在同一斷麵處測風不得少於3次,每次的結果誤差不應超過5%,如果加測1次,直至滿足要求,取3次的平均值。
第8條 溫度的測量,應采用最小分度為0.5℃並經過校正的溫度計進行測量。測量時溫度計要離開人體或其它發熱體0.5米以上。待測量一段時間,溫度計讀數穩定後,記下溫度計讀數。
第9條 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記入測風手冊。
第10條 將所測實際風速、計算風量、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量時間填入測風牌板上。
第11條 上井後要及時填寫測風報表,做到“牌板”、手冊、報表三對口。
第12條 風表要放入風表盒內保存、攜帶,避免碰撞,不能用嘴吹動或用手撥動風表葉片,不要交給非測風人員管理。
第13條 風表使用完畢後,如果葉片、軸上有水珠,應用脫脂棉輕輕擦去,或用吸水紙吸去水分放入風表盒內保存。
第14條 風表的螺栓、螺帽不得隨意擰緊或擰緊或擰鬆,需要維修時,要交專門的維修人員。
第15條 測風員發現風速、氣體濃度、溫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業場所的作業人員,采取撤離等措施,並立即向礦井通防部門和調度室彙報。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測風工“三違”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礦規定的時間(每10天)進行一次測風,測風地點、位置、測風周期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2、測風記錄不實不詳,或計算有錯誤的。
3、風表到期後未按規定進行校驗繼續使用的。
4、不能及時把礦井各地點的用風、配風情況真實反潰給有關領導的。
5、不能協調、及時完成礦交給的任務的。
十四、測塵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測塵工必須加強業務學習,熟練掌握有關測塵的基本理論知識,並依法取得安全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切實幹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遵守有關的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專業知識,切實搞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檢查測塵儀器,做到外表清潔、附件齊全、電鍵或旋轉按鈕靈敏可靠。
第2條 根據測塵地點和采樣數量準備好使用儀表、工具及附件。
第3條 事先認真稱量采樣濾膜。測量時用塑料鑷子取下濾膜兩麵的夾襯紙,然後將濾膜輕放在分析天平上進行稱重,並記下重量值、編好號碼,再放入濾膜盒內,要求濾膜不得有折皺,濾膜盒蓋要擰緊,並置於幹燥器內。
第4條 測塵工的操作順序:
檢查儀器→準備濾膜→現場采樣→分析采樣→填寫數據報表→整理儀表→繪製粉塵濃度曲線圖。
第5條 選擇測塵位置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采樣地點設在回風側。
(二)采樣高度,在人的呼吸高度,一般為1.5米左右。
(三)在掘進工作麵采樣時,應在巷道未安裝風筒的一側距裝岩(煤)、打眼或噴漿等地點4-5米處進行。
(四)采煤工作麵多工序同時作業時,應在回風巷距工作麵回風口10-15米處進行。
(五)在其它產塵場所采樣時,在不防礙工人操作的條件下,采樣地點應盡量靠近工人作業的呼吸帶。
第6條 測塵時,儀器口的采樣口必須對迎向風流。
第7條 測塵時間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第8條 測塵工必須認真學習測塵儀說明書,按規定進行測塵。
第9條 要及時將每次的測塵記錄填入台賬。
第10條 測塵完畢後,要填寫粉塵測定結果報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塵濃度測定報告表,並及時上報。
第11條 測塵工要時刻保持儀器、儀表清潔幹淨。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測塵工以“三違”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按礦規定的時間進行粉塵測定的。
(二)測塵結果進行弄虛作假的,不及時進行彙報的。
(三)不及時建立測塵記錄台帳的。
十五、主扇風機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主扇風機工必須認真學習業務知識,熟練掌握與其有關的安全生產的法規、製度等,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主扇風機工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自已的本職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通風機一般構造、工作原理、技術特征、各部性能、供電係統和控製回路,以及地麵風道係統和各風門的用途,以及礦井通風負壓情況,能獨立操作。
第2條 主扇風機工應沒有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症。
第3條 通風機的開動,必須取得主管領導的準許。
第4條 通風機起動前應進行下列各項檢查:
1.軸承潤滑油油量合適,油質符合規定,油圈完整靈活。
2.各緊固件及聯軸器防護外罩齊全,緊固,傳動膠帶鬆緊適度和無裂紋。
3.電動機碳刷完整,接觸良好,滑環清潔無燒傷;
4.繼電器整定合格,各保險裝置靈活可靠。
5.電氣設備接地良好。
6.各指示儀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
7.各啟動開關手把都處於斷開位置。
8.電源電壓符合電動機起動要求。
9.風門完好,風道內無雜物。
10.人工盤車1~2圈,應靈活無卡阻,無異常現象。
第5條 主通風機在正常情況下按以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接到啟動主通風機命令→檢查各風門是否處於正確狀態→操作啟動設備→啟動風機電機→完成電機啟動→緩緩打開通往井下的風門,使各風門處於正常通風狀態→完成風機啟動→報告礦調度或有關部門。
2.停機:接到停機命令→斷電停機→風機電機停轉後,按規定操作有關風門→報告礦調度或有關部門。
第6條 離心式通風機應關閉風門啟動,即將通往井下的風門和地麵進風門全部關閉
第7條 主通風機應進行班中巡回檢查:
1.巡回檢查的時間一般為每小時一次。
2.巡回檢查主要內容為:
(一)各轉動部位應無異響和異常震動;
(二)軸承溫度不得超限;
(三)電動機溫升不超過規定要求;
(四)各儀表指示正常;
(五)電機電流不超過額定值,嚴禁超載運行;
(六)電壓應符合電機正常運行要求,否則應報告礦主管技術人員,確定是否繼續運行。
3.隨時注意檢查負壓變化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礦調度部門彙報。
4.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經過,必須及時填入運行日誌。
第8條 主要通風機緊急停機的操作:
1.直接斷電停機(高壓先停斷路器)。
2.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和主管部門。
3.按礦主管技術人員決定,關閉和開啟有關風門。
4.電源失壓自動停機時,先拉掉斷路器,後拉開隔離開關,並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和主管部門,待排除故障或恢複正常供電後,再行開機。
第9條 主要通風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允許先停機後彙報:
1.各主要傳動部件有嚴重異響或非正常震動。
2.電動機單相運轉或冒煙冒火。
3.進風閘門掉落關閉,無法立即恢複。
4.突然停電或電源故障停電造成停機,先拉下機房電源開關後彙報。
5.其它緊急事故或故障。
(二)、崗位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扇風機工“三違”論處;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上班前喝酒,上班時睡覺,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未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工種崗位責任製,違反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當主要通風機發生故障停機時,通風機沒在10分鍾內開動,進入正常運轉。
3、主通風機司機違反以下安全守則和操作紀律的:
(一)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二)操作高壓電器時沒有用絕緣工具,並按規定的操作順序進行。
(三)沒有做日常維護工作。
(四)除故障緊急停機外,無請示停機。
(五)通風機房及其附近20米範圍內發現有煙頭的。
(六)未及時如實填寫各種記錄。
(七)工具、備件等沒有擺放整齊,沒有搞好設備及室內外衛生。
十六、通風防塵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通風防塵工必須加強業務學習,熟練掌握有關通風防塵的基本理論知識,並依法取得安全操作資格證的,方可上崗作業。通風防塵工必須切實幹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我礦的礦規礦紀,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通風防塵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及時完成以下工作:
1、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的風筒運送、安裝、維修和拆除。
2、不用的或已經損壞的風筒及時回收上井。
3、及時修補現場破損的風筒。
4、及時整理、接好脫節的風筒。
5、及時安裝維護防塵管路、設施。
6、使用防塵設施進行防塵、灑水。
第2條 風筒的吊掛要平、直、穩、緊,避免風筒被刮破、擠扁、放炮崩破。
第3條 風筒吊掛要逢環必掛,盡量靠近巷道一幫,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第4條 吊掛風筒要采取由外向裏的方向,逐節連接、吊掛。
第5條 風筒的接頭要嚴密,膠質風筒用反壓邊接頭。
第6條 經常檢查風筒的質量,發現有破口、漏風,要及時修補。
第7條 更換風筒時,不得隨意停風。確需停風時,應按照礦井技術負責人的簽發的停風計劃執行。
第8條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風筒突然斷開、大破裂,影響到正常供風時,應及時通知受影響地點的人員撤出,並盡快修複、更換。在更換過程中要注意檢查有害氣體的積聚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操作。更換完畢後,要向調度室和通防部門彙報。
第9條 風筒吊掛應避開電纜、各種管線,以免相互影響。
第10條 按行走路線,首先對井上(下)的防塵水池水量、水質進行檢查。
第11條 對井下各淨化水幕、噴霧裝置進行檢查。
第12條 對巷道的積塵情況進行檢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進行清理。
第13條 對各作業地點的防塵設施以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清理。
第14條 及時對巷道的積塵進行衝刷,衝刷工作應在順著風流方向進行。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防塵工以“三違”論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規定及時把風筒接到工作迎頭的,因漏風導致工作麵風量不足的。
2、風筒拐彎處要緩慢拐彎,出現拐死彎的。
3、一台風機出現向二個工作麵進行供風的。
4、沒有做到風筒“五不讓”的,即不讓風筒落後工麵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讓風筒脫節破裂、不讓別人改變風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讓風筒堵塞不通、不讓風筒浸在水中。
5、沒有做到防塵管路、設施齊全、靈敏可靠的。
6、正常工作時,防塵水源不充足,水質不符合要求。
7、灑水滅塵工作沒有按照規定使用防塵管路、設施進行防塵工作,自行決定不灑水滅塵的。
8、因工作失誤不能正常供應施工人員進行用水的。
十七、瓦斯檢查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學習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等。瓦期檢查員必須經過考試,依法取得安全技術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下井要帶齊瓦斯檢測儀、膠皮管、溫度計、手冊及其它規定的儀器、用具。
第2條 對攜帶的瓦斯檢測儀的各部件進行檢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電路暢通、光譜清晰。
第3條 檢查藥品是否失效,若發現藥品失效、變色,應立即更換。
第4條 檢查氣球、膠管、儀器的氣密性。
第5條 檢查幹涉條紋是否清晰。
第6條 對儀器進行校正,用新鮮空氣清洗氣室,最後調整零位。
第7條 瓦斯檢查的操作順序:
安全檢查→取樣→讀數→記錄→現場班組長簽字→填牌板→填報表。
第8條 瓦斯檢查員要堅持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到指定的地點認真檢測。
第9條 瓦斯檢查員上井後,要根據瓦斯檢查手冊填寫的數據,填寫報表,做到“牌板”、“手冊”、“班報”三對口。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瓦斯檢查員“三違”論處;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巡回檢測的。
(二)沒有按照規定的地點、次數、檢查方式進行檢查,造成空班漏檢和假檢。
(三)沒有及時填寫瓦斯牌板的。
(四)瓦斯檢查時,沒有嚴格按規定操作,發現問題不及時彙報的。
十八、調度絞車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調度絞車司機應做好提升及絞車的管理工作,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必須熟悉所使用絞車的結構,性能,原理主要技術參數,完好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檢查 調度絞車固定是否牢固及安全設施是否靈敏可靠。開車時要聚精會神不做與開車無關的事。
第2條 經常細心觀察運行情況,如有異常要立即排除。
第3條 嚴格按信號開車,信號不清嚴禁開車,不打回鈴不能開車。
第4條 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交接班製度,如無接班司機,交班司機必須得到當班班長批準後才能離開,如發現接班司機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拒絕交班。
第5條 絞車硐室內禁止人員隨便進入,拒絕超負荷超掛車。
第6條 做好對絞車的巡回檢查工作,檢查絞車控製開關刹車離合裝置,名轉動部位,電機,鋼絲繩,頂板支護,信號裝置,各部螺栓、銷、軸、拉杆等。
第7條 認真遵守各項製度,嚴格操作規程,集中精力認真操作。
每班結束後必須閘死滾筒,切斷電源,填寫有關記錄交給下班方可離開。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調度絞車司機必須嚴格操作規程,一項做不到罰款50元。
第9條 由於自己業務不熟,操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給予全礦通報直至開除處分。若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刮板機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刮板機司機是本班刮板機運輸的直接責任者,對刮板機運輸安全負直接責任。必須熟悉刮板機的構造,性能,熟練掌握刮板機的操作技術,並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持證上崗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接班者要全麵檢查 刮板機各部件,並空載運轉5-10分鍾,運輸時密切注意各轉動部位的聲響。
第2條 要嚴格設備巡回檢查製度,巡回檢查的部位是,啟動開關,電機,變速箱,聯接器,溜頭,溜尾,刮板,鏈條等。
第3條 嚴禁超負荷起動,一旦有卡鏈現象,嚴禁啟動,必須查出原因處理好後方可試啟動。
第4條 保持設備清潔,經常加油保持良好潤滑嚴禁用其它物品代替木銷子。啟動時要有靈敏可靠的信號聯係,嚴格按信號操作,溜頭,溜尾必須打好固定支柱。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刮板機司機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操作規程,精力不集中造成重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事故的。
(二)不執行操作規程,造成設備損壞的,工作中出現“三違”的在事故調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將按有關規定直接追究刮板機司機的責任。
二十、扒裝機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扒裝機司機是扒裝機的具體操作者,對裝岩過程中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悉掌握機械的性能,構造及所處的工作地點的環境。避災路線。並掌握井下工作人員所具備的安全知識,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堅持使用扒裝機上的所有安全保護裝置和措施。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並做好記錄,做好淋水下檢修時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 2條 司機接班後,對以下部件進行檢查:頂板支護、滑輪、導向輪、擋繩板、信號係統、刹車裝置、變速箱潤滑、設備清潔與軌道裝置、電機供電係統、通風、散熱、瓦斯傳感器、鋼絲繩、照明、各固定聯接、焊縫等,做到安全可靠。
第3條 裝煤(矸)前,必須 將機身和尾輪固定好。司機空道必須在700mm以上,斜巷內下方不得有人。試車前要發出信號,兩側前方不得有人,發現異常必須仃機檢查。扒裝結束後,應將耙鬥放在耙裝機前鬆開閘,切斷電源,卸下操作手把,清理好衛生,填好記錄。
(二)、責任追究
第4條 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 扒裝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酒後操作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5條 不認真執行操作規程,造成設備損壞。工作中出現三違,在事故中弄虛作假隱瞞真想,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扒裝機司機責任。
二十一、主提升絞車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主提升絞車司機是提升運輸安全的主要責任人,對提升安全負直接責任。必須熟悉提升設備的結構性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資格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要聚精會神。監護司機要專心致誌。上崗期間不得睡覺、看書、幹私活及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2條 認真學習掌握設備性能,細心觀察運行情況,有異常時要停止作業,及時彙報處理拒絕違章指揮。嚴格執行巡回檢查製度。
第3條 認真執行交接班製度,做好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不正常時拒絕交班,無人接班時交班人員不得私自離開。
第4條 及時檢查信號,電氣線路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鋼絲繩是否正常,磨損是否超過規定並做好記錄。
第5條 信號不明確時嚴禁開車,不得私自離開操作台。井筒和絞車檢查維修時要嚴格按信號開車。
第6條 機房內嚴禁他人入內,不許亂放雜物。與保機人員保持密切協作對設備經常維護,並保持清潔。禁止超負荷運行。
第7條 人行車絞車司機在執行以上製度的同時要做到操作人員為職工生命高度負責,嚴禁超負荷運行,鈴聲不明確時嚴禁開車。杜絕出現過卷事故,確保安全。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絞車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業務不熟練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上崗精力不集中或酒後操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造成事故的。
第9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和有關製度交追究其責任:
(一)不認真執行操作規程,造成設備損壞和影響生產的。
(二)對設備巡回檢查不嚴不細造成誤工誤時或帶來安全隱患的。
(三)上崗出現“三違”的。
(四)不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的。
二十二、井口信號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井口信號工是信號發送工作的操作者,對信號的發送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悉斜巷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嚴格操作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煤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誌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第2條 提升信號的設置,必須聲光齊全,通訊設備可靠。行車時紅燈亮,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
第3條 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和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確認、靈活、暢通後方可作業。
第4條 收到信號不明確時不得發送開車信號,必須集中精力細心操作,在崗位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在聯係工作中發送信號。
第5條 嚴格遵守礦定各項製度,嚴禁班中喝酒。每班工作結束後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井口信號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上崗精力不集中或酒後操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造成事故的。
(二)因業務不熟練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井口信號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和有關製度追究其責任:
(四)不認真執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造成損失的。
(五)上崗精力不集中,酒後上崗的。
(六)上崗出現“三違”的。
(七)不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的。
二十三、電機車、電瓶車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電機車、電瓶車司機是井下運輸機車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 並經過培訓取得資格證,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精心駕駛,嚴禁機車頭部坐人,對蹬車,扒車人員堅決製止。不開飛車,注意巷道質量,遇有岔道、轉彎、上、下班高峰期必須減速慢行,發出信號。
第2條 的閘、燈、鈴、尾燈要保持完好可行,否則不得運行。
第3條 運送物料不得超高、超寬,兩機車同向運行時,間距不得小於100米。
第 4條 嚴格交接班製度,控製機車手把要隨身攜帶。
第 5條 加快車皮周轉速度,拉車數量不得超過規定。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電機車、電瓶車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7條 電機車、電瓶車司機對所操作的機車的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第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應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翻車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翻車工是生產運輸的主要責任人,主要負責翻煤、矸任務。必須熟練掌握本崗位和機械設備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必須經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 1條 翻車工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會維護和保養翻車機,能正確處理故障,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第 2條 檢查各部位機件和注油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轉,並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
第 3條 翻車機轉動時,或礦車在運行中,禁止任何人進入翻車機與車輛之間。
第 4條 在翻車機前摘鏈時,必須仃穩後方可操作。
第 5條 礦車在翻車機內掉道或其他故障確需處理時,必須切斷電源,閉鎖開關,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關閉擋車器,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處理。進入倉內處理故障時必須係好安全帶,在專人監護下進行處理。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第 6條 翻車機開動前應檢查電動機,減速器,製動裝置,內外阻車器,滾圈,滾輪,軸承,開關及信號裝置等是否完好。
第7條 每班開機前應檢查各部軸承,回轉等部位潤滑情況,定期注油,並檢查減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標準。
第8條 檢查各回轉部位的保護罩及危險部位的護欄是否齊全完好。
第9條 翻車前應先開空車運轉,認真觀察各部機構運轉情況,確認無誤再進行翻車。
第10條 翻車前必須與倉下崗位人員聯係,準許翻車時方可開車。向翻車機內推車時,須等翻車機仃穩,翻車機內外軌道對準,打開阻車器後再推進重車。推進速度不得高於1米每秒。
第11條 當翻車機轉動接近一周時,按動停止按扭,利用慣性使翻車機回到正常位置,最後由閘塊定位停車。
第12條 設備運轉時不得離開操作台,要監視運行狀態,發現異常現象立即停機。
第13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切斷電源整理工具,打掃環境衛生,填寫工作日誌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翻車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上崗精力不集中或酒後操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造成事故的。
(二)因業務不熟練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翻車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和有關製度交追究其責任。
(四)不認真執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造成損失的。
(五)上崗精力不集中,酒後上崗的。
(六)上崗出現“三違”的。
(七)不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的。
二十五、鍋爐房值班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司爐工是鍋爐安全運行的主要責任人。應熟悉所操作的爐型,輔助設備的技術性能。並熟練地掌握操作方法。必須持勞動部門頒發的司爐操作證上崗,無證不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司爐工應熟悉所操作的爐型,並做到會使用,會維護保養,能發現問題並正確處理。
第2條 切實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製度,精心操作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3條 有權製止任何人的違章作業,並有權製止任何人的違章指揮。
第4條 及時做好巡回檢查工作,掌握設備運行狀況,潤滑狀況密切監視和調整壓力、溫度、水位及燃燒狀況,並認真填寫運行記錄和各項記錄。
第5條 格執行排汙製度,無特殊情況不準隨意壓火,關閉氣閥,保持壓力在規定範圍內,不超過 ±5 ΜPа/cm2,保護水位在中心線上下30mm內波動。
第6條 常注意和保持設備及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緊急情況時,采取正確措施及時處理,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7條 如有下列特殊情況必須仃爐時,要嚴格按照不同情況的仃爐程序仃爐,確保安全。
(一)如遇停電,必須立即進行壓火,防止幹鍋。
(二)經常保持鍋爐衛生區域內及設備的衛生,搞好文明運行。
(三)努力學習鍋爐安全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鍋爐房值崗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上崗精力不集中或酒後操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造成事故的。
(二)因業務不熟練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9條 鍋爐房值崗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和有關製度交追究其責任:
(一)不認真執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造成損失的。
(二)上崗精力不集中,做其它事的。
(三)上崗出現“三違”的。
(四)不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的。
二十六、充電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充電工值班員是保障礦燈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 對本班次礦燈維修、維護管理全麵負責, 充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充電工必須熟悉礦燈有關標準和規定,熟知礦燈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2條 遵守勞動紀律,嚴守工作崗位, 負責管好、用
好、維護好礦燈。
第3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崗位責任製,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4條 對充電設備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修理。
第 5條 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充電架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第 6條 工作人員應穿耐酸工作服, 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戴耐酸手套、膠鞋、圍裙及護目鏡等勞保用品。
第 7條 認真做好礦燈的充電、放電、衝洗、補液和燈頭、燈盒修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修理不誤使用,保持一定數量的礦燈,滿足生產需要。
第8條 提高充電質量,充足電,保證礦燈光照十二小時以上,不合格的礦燈不發放,發出的礦燈達到不眨眼、無紅燈、配件齊全。
第9條 對充電架,整流設備、量具,儀表要按規定操作,使用維修好並達到完好標準。
第10條 嚴格執行領燈交牌製度,無牌不發燈,做到燈牌對號發出收進對數,詳細按件檢查,發現無故損壞燈者和丟失礦燈者,應立即彙報領導,追究其責任。
第11條 堅持為生產服務,井下工人礦燈發生故障,接到通知後,立即送到井口,更換礦燈。
第12條 節約原材物料,不丟失不浪費,搞好工作場所和環境衛生。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按照礦有關處罰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造成嚴重後果者,將追究其責任。
(一)不遵守勞動紀律,不堅守崗位的。
(二)不按章操作,造成礦燈損壞 、或失爆的。
(三)不按牌照發燈,造成礦燈丟失的。
(四)管理不細心,配件丟失 ,造成損失的。
二十七、電鉗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電鉗工是保障自身安全和設備維修質量的主要責任人。負責全礦高、低壓機電設備的安裝、維修,設備調試,設備大修及日常管理工作。電鉗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電鉗工在工作中盡職盡責切實搞好設備檢修工作。沒有妨礙本職工作病症。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電鉗工必須熟悉掌握各種電氣設備的性能,構造,技術特點。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2條 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嚴格執行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有關技術安全措施和《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時排除設備故障和機電故障,保證正常生產。
第3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第 4條 設備修理通電試驗時,必須不小於兩人協同工作,嚴格停送電製度,嚴禁帶電作業。
第 5條 建修用配件和零部件應采用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沒有合法生產手續,未經檢驗的自製品作為配件。
第 6條 防爆設備經修理後達不到防爆要求的,嚴禁下井使用。
第 7條 檢修的設備應編號管理,建立修理檔案應注明,檢修設備編號,型號,檢修日期,檢修內容,更換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等項內容,試驗情況和檢修人應簽字。
第8條 修理後仍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嚴重損壞無修理的電氣設備,應予以報廢,做好標記後送到指定地點。
第 9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充分利用工時,節約原材料,降低消耗。
第 10條 搞好工作場所的環境衛生,設備存放整齊,實現文明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 11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章操作,造成設備損壞。
(二)設備修理後,達不到設備完好標準,允許設備下井。
(三)不重視維修質量,造成材料浪費的。
(四)應及時維修的設備,而沒有及時維修,影響使用的。
二十八、金屬切割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金屬切割工是保證自身及設備安全的主要責任人。負責金屬切割質量,切割設備完好使用的主要人員。切割工必須經過培訓,掌握切割設備的性能,調整及檢修方法和操作要求。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勞動保護要佩戴齊全。
第2條 所用的氧氣瓶,乙炔瓶的存放應不小於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 3條 按照圖紙下料,節約硬指標物料,努力降低消耗,做好節氣合理用料。
第 4條 不斷提高切割技術,提高金屬材料切割標準質量,做到人離氣關。
第5條 搞好工作場所環境衛生,下料要擺放整齊,實現文明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6 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按照有關規程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一)不按操作規程操作的。
(二)不按圖樣下料造成材料浪費的。
(三)勞保用品佩戴不全,造成傷害的。
二十九、水泵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水泵司機是水泵安全操作現場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現場設備安全運行管理全麵負責, 水泵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持證上崗操作。並沒有妨礙本職工作的病症。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了解排水係統,熟練掌握排水設備和啟動電氣設備的構造、性能、技術特點、工作原理並做到會使用、會管理、會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獨立操作。
第2條 上班前禁止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接班後不得睡覺,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3條 主排水泵司機必須專職,主排水泵房每班超過兩人值班時,應明確正負司機。
第4條 在發生和處理事故期間,司機應堅守崗位,不得離開泵房。
第5條 保持泵房內清潔無雜物,井筒與水泵房之間的斜巷內(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存放雜物,應定期檢查防水門,關閉應符合要求。
第6條 保持設備、製度的清潔完好,認真填寫水泵運行日誌及檢修紀錄。
第7條 將所內工具、滅火器材及本班設備運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交班時如數向對班交結清楚,重要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反映,避免問題擴大。
第8條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有權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機房,須進入者應讓其辦理登記手續。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煤礦有關處罰製度進行經濟處罰, 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章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對所內設施不愛護,造成損壞的。
(三)對事故預兆或自己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對本職責內工作出現紕漏,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十、乳化泵站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乳化液泵站司機是乳化液泵站安全運行直接責任者,乳化泵站司機必須熟悉乳化液泵站的性能和構造原理,具備保養、處理故障的基本技能,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並持證上崗。在工作中盡職盡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交接班製度,禁止違章操作。
第2條 發現乳化液泵和乳化液箱處於非水平穩固狀態乳化液箱位置高出泵體不足100mm或無備用泵時,應立即彙日報、調整、處理。
第3條 電動機及開關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4條 應堅持使用自動配液裝置,必須保證乳化液濃度始終符合規定要求(單體液壓支柱2%-3%),應對水質定期進行化驗測定,保證配液用水清潔符合規定。
第5條 必須保證乳化液泵的輸出壓力,不小於18Mpa。
第6條 供液管理要吊掛整齊保證供液回液暢通。
第7條 操作時發現有異聲,異味,溫度(泵液)超過規定壓力表指示不正常,乳化液濃度,液麵高度不符合規定控製閥失效、失控,過濾器損壞或被堵不能過濾及供液管破裂,脫開時應立即停泵。
第8條 開泵前必須發出開泵信號,仃泵時必須發出仃泵信號切斷電源。無論是仃泵還是開泵的工作期間司機均不得脫離工作崗位。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乳化液泵站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精力不集中操作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因工作失誤造成設備損壞、影響生產的。
(四)發現問題不及時彙報、處理造成事故的。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乳化液泵站司機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的。
第11條 乳化液泵站司機對所操作的乳化液泵站設備的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三十一、煤倉儲裝係統值崗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煤倉儲裝係統值崗人員,是煤倉儲裝係統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值崗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值崗人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上崗人員必須熟悉業務,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2條 檢查好一切設備,保證正常運行,落實好安全生產責任製,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3條 服從領導聽從指揮,禁止其它人員隨便參觀。
第4條 禁止班中睡覺、喝酒。及時清理浮煤、矸石、雜物,保持清潔衛生,愛護公物。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煤倉儲裝係統值崗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6條 煤倉儲裝係統值崗人員對所操作的各種設備的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第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序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二、變電所值崗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變電所值崗員,主要負責監護變電所內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情況,是仃送電任務的主要責任人,是煤礦安全生產重要崗位。必須熟練掌握本崗位的電氣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必須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 1條 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變電所運行有關規程及標準,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 2條 必須熟悉變電所供電係統圖和設備分布,了解係統電源情況和各配電開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並掌握操作方法,能獨立工作。
第 3條 掌握觸電急救及人工呼吸法,並具有電氣設備防、滅火知識。
第 4條 上班前不準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本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程規章製度的規定。
第 5條 遵守崗位責任製,工作票和操作票製度,工作許可製度,工作監護製度及工作終結製度等有關製度。
第 6條 倒閘操作必須執行唱票護製,一人操作,一人監護。重要的或複雜的倒閘操作,由值班長監護,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
第 7條 操作前應先在圖板上進行模擬操作,無誤後再進行實際操作。操作時嚴肅認真,嚴禁做與操作無關的任何工作。
第 8條 操作時必須執行監護複誦製,按操作順序操作,每操作完一項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成後進行複查,無誤後向調度室或有關上級彙報。
第 9條 執行送電操作時要確認該線路上所有的工人員已全部撤離,方可按規定送電。
第 10條 操作中有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記錄和操作票。必須向當班調度值班長報告,弄清楚後再進行操作。
第 11條 用絕緣棒分合開關或經傳動杆機構分合開關時,均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雷雨天氣禁止倒閘操作。
第12條 嚴禁帶負荷仃送刀閘(或隔離開關)仃送刀閘(或隔離開關)要果斷迅速,並注意刀閘是否斷開或接觸良好。
第13條 裝卸高壓熔斷器時,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可用絕緣夾鉗,並站在絕緣墊或絕緣台上。
第14條 電氣設備停電後(包括事故停電)在未拉開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攔,以防突然來電。
第15條 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並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
第16條 變(配)電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變(配)電室無漏雨現象。
第17條 檢查電氣設備上一班的運行方式,倒閘操作情況,供配電線路和變電所設備發生的異常情況。
第18條 了解上一班發生事故,不安全情況和處理經過,因事故停止運行不準送電的開關。
第19條 了解上一班內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項,特別是上一班中仃電檢修的線路,有關設備情況。尚未結束的工作,仍有人從事電氣作業的開關、線路及作業聯係人。
第20條 檢查各線路的運行狀態、負荷情況,設備狀況,電話通訊是否正常。
第21條 值班員負責監視變電所內外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情況,重點監視以下內容:
(一)電氣設備的主絕緣如瓷套管,支持瓷瓶清潔,有無破損裂紋,異響及放電痕跡。
(二)電氣設備的油位,油倉應正常,無漏油、滲油現象。電氣設備電纜導電牌的接頭應無發熱、變色、打火現象。
(三)變壓器溫度應正常,油箱內無異響。電纜頭無漏膠,滲油現象。電氣設備接地係統,高壓接地保護裝置和低壓漏電保護裝置工作正常。
第22條 值班期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受調度指令,做好記錄。
(二)觀察負荷變化,儀表指示,定時抄表填好記錄。
(三)巡視設備運行情況,按要求及時、清晰、完整、正確地填好各種記錄。並將工具、記錄及其它用品擺放整齊。巡視室內外,對未完成的工作做好詳細記錄,並向接班人交待清楚。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變電所值班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酒後操作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24條 不認真執行操作規程,造成設備損壞,工作者出現“三違”,在事故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變電所值班員責任。
三十三、車間維修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車間維修工是主要負責井上下防爆機電設備維修的主要責任人,必需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煤礦電氣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2條 熟悉所維修設備性能,結構原理,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設備的修理工作。
第3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第 4條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過程中,通電試驗時必須不少於兩人協同工作,嚴格執行仃送電製度,嚴禁帶電作業。
第5條 檢修用配件和零部件應采用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格產品,不得使用沒有合法生產手續未經試驗檢驗的自製產品及配件。
第 6條 防爆電氣設備經修理達不到防爆要求的嚴禁下井使用。
第 7條 部件組裝整機裝配必須嚴格按工藝要求進行,防止工具和其它物體掉入機芯內,以防試車時發生故障。
第 8條 格執行定期檢修製度,井下機電設備應定期升井到地麵進行檢修。拆裝機電設備時,應用專用工具,嚴禁野蠻攜手前進和違章操作。
第 9條 防爆電氣設備拆開後,防爆麵要妥善放置保管,對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須進行處理,對玷汙或局部有可處理損傷的防爆麵經處理後的粗糙度和防爆間隙應符合防爆標準和規定,防爆麵應進行鈍化處理並塗鏽油。
第 10條 對操作的觸頭、接點、線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後應達到檢修質量標準要求,保證安全使用,對無法修複的各種零部件必須更換。
第 11條 實行機電設備檢修責任製,誰檢修,誰負責,嚴格按設備檢修標準認真檢查。
第 12條 對修理後仍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嚴重損壞無法修理的機電設備應予報廢,做好報廢記錄後送指定地點。
第13條 每台機電設備完成檢修工作後,應整理檢修記錄及試驗報告。
第14條 設備應編號管理,建立修理檔案。
第15條 清點工具、儀表、材料,清掃工作環境衛生,電氣設備仃好電後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二)、責任追究
第 16 條 車間維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和有關製度追究其責任。
(一)不認真執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造成設備損失的。
(二)因業務不熟練造成設備維修質量差,出現故障的。
(三)上崗出現“三違”的。
(四)不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的。
三十四、設備包機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設備包機員是對所包設備安全運行管理的直接責任者, 對本班次設備的安全管理全麵負責。必須具有熟練的維修、保養以及故障處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礎知識。熟悉設備原理圖、及電源分布情況。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沒有妨礙本工作有關病症。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悉所維修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具有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技能及液壓基礎知識,能夠獨立操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礦井機電完好標準》《 煤礦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和要求,並了解周圍環境及相關設備關係。
第3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工作時精神集中,上班時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第4條 所維修的設備要停電閉鎖 必須掛“有人工作 禁止送電”停電牌,並與相關設備的工作人員聯係,必要時也要對相關設備停電、閉鎖並掛停電牌。
第5條 設備包機員在進行設備檢修時,不得少於兩人,在維修時應於司機配合好,需要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按《 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6條 所用的維修工具,起吊設施、繩索等應符合安全要求。應隨時注意起吊物, 支撐物及其周圍有關其他不安全因素。
第7條 檢修設備時,注意保護好拆下的零部件, 應放在清潔安全的地方,防止損壞、丟失和落入機器內。
第8條 保持工作場所清潔衛生,圖紙資料應清潔完整,設備材料和工具放置要整齊,不優材劣用和大材小用。
第9條 認真填寫好各種檢修記錄,和設備運行日誌,將當班設備運行情況認真向對班交接清楚。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根據有關處罰規定進行經濟處罰,造成後果嚴重者將給予行政處罰。
(一)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冒險作業。
(二)不重視維修質量,造成材料浪費的。
(三)出現問題、沒有及時維修影響生產的。
(四)發現事故預兆不及時彙報處理的。
(五)巡回檢查不及時,致使電氣設備造成損壞的。
三十五、電話維修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電話維修工是保證通訊暢通,保障通訊安全的主要責任人。負責井下通訊線路,器材的技術管理工作。電話維修應掌握有關通訊設備的性能,結構,原理及測試,調整,檢修方法和操作要求等,需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電話維修工應熟悉並遵守有關通訊線路,交換機,電話機的有關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能獨立工作。
第2條 上班前不喝酒,班中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第3條 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自學遵守勞動紀律,工作盡職盡責。
第4條 負責做好通訊器材的入廠驗收,保管和使用。
第5條 對通訊器材要實行帳、卡管理,做到數量清,地點明,帳、卡、物與實際相符。圖紙資料保持要完好。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通訊線路,電話,交換機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要立即處理。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根據 有關規定給予電話維修工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其責任。
(一)不按章操作,冒險作業。
(二)通訊線路斷線沒有及時采取措施。
(三)通訊網絡出現重大隱患,沒有及時反映,造成損失的。
(四)因通訊不暢通而造成事故的。
三十六、火藥押運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火藥押運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取得上崗 操作資格證書,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認真執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條例》,敬崗敬業,嚴格執行各種手續,確保火藥運送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管理製度,嚴禁炸藥、雷管混放。
第2條 裝運爆破器材的人員嚴禁吸煙和攜帶發火物品。
第3條 押運途中不得帶客、捎物、辦私事,不準擅自停車,不準他人靠近車輛,停車時,要加強警戒。
第4條 駕駛員要謹慎行車,以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5條 押送人員要有押運證。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火藥押運員未經專業技術培訓,維持證上崗的,負直接責任。
第7條 在交接地點未辦理有關手續,認真清點數量和察看質量的,負直接責任。
第8條 炸藥、雷管未分開押運的,負重要責任。
第9條 炸藥、雷管箱在井口被隨意打開的,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裝運爆破器材的人員有吸煙和攜帶點火物品現象的,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押運途中發生帶客、捎物、辦私事等現象,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確需停車時,未加強警戒,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按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七、火藥庫值崗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為加強火藥、雷管管理,確保火藥、雷管的安全使用,火藥庫值崗人員,必須對企業高度負責,避免因丟失現象給社會造成公共危害,嚴格領、發放手續,實行嚴格的火藥管理製度,杜絕浪費、丟失現象。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火藥管理規定,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2條 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領藥人憑領料單持證領藥,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第3條 發放火藥要做到帳物相符,不得塗改,執行好火藥領退手續。
第4條 對下井的炸藥要及時入庫,不得丟失,執行好雷管檢測製度,不合格的嚴禁發放。
第5條 消防器材要保持完好,不得損壞,保持庫內清潔衛生。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其他人員未經批準擅自進入炸藥庫的,負直接責任。
第7條 炸藥、雷管混放時,負直接責任。
第8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出現空崗的,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認真檢查上級人員入庫檢查手續的,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雷管未進行全電阻檢查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雷管未進行統一標號的,負值接責任。
第12條 領發放手續不全就發放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火藥箱損壞、無鎖就發放炸藥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隨意打開炸藥箱和雷管箱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賬目不清,各種記錄、報表填寫不認真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火藥有剩餘入庫時,無班長簽字和不認真檢查質量和數量的,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對私自偷盜炸藥、雷管,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法律、法規,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刑事責任,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八、井口檢身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為認真落實《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並按時清點上、下井人數,對違規、違紀人員加以製止,有效監督火藥、雷管流入社會,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健康,檢身工必須把好關,以對企業高度負責的精神,堅守自己的崗位,盡職盡責幹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檢身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進行現場交接班,接班後首先和人行車司機一起做靜止脫鉤實驗檢查。試鉤後,對所有入井人員按乘車程序在候車室門口逐個進行檢身,並且按規定收取入井證(每鉤26人)。
第2條 對入井人員不攜帶自救器,不戴安全帽,不攜帶礦燈,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穿化纖衣服、喝酒者一律不準入井,待符合入井條件後方可入井,並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處罰製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3條 每班入井人員完畢後,檢身人員必須把入井證按單位分開,並且做好入井人員明細表的統計工作,明確各單位下井人員數目,明確下井人員總數,做到對數字對答如流,並及時向勞資部、調度室彙報入井人數。
第4條 嚴格入井證管理,對無證者嚴禁入井,對不按規定交拿入井證者,按《公司安全生產處罰製度》規定進行處罰。下班二小時未上井者,必須把數字統計好報調度室,查明原因並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第5條 職工上井時,檢身員必須按規定及時發放入井證,並且認真檢身,對偷拿礦物資者,按《公司安全生產處罰製度》規定進行處罰,私自偷拿火藥、雷管者,送交法律部門進行處理。
第6條 檢身人員必須對候車室的衛生及值班室周圍環境衛生每天至少打掃一遍,達到清潔衛生。
第 7條 檢身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上下井檢身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不準脫崗空崗,保證安全生產,否則按違反《公司安全生產處罰製度》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送交法律部門進行處罰。
第 8條 外單位參觀學習者,必須派專人帶領,了解掌握有關安全知識,並簽發證明,遵守礦各項有關製度。
第9條 檢身人員詳細合計每班入井人數,必須做到與充電室統計人數相符,及時報勞資部和調度室。
第10條 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嚴禁班中喝酒、打牌、睡覺等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每班對上下井人員人數不進行清點、不逐個進行檢身的,檢身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認真執行有關規定,對上下井人員未按要求進行檢查的,檢身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按要求執行現場交接班和各種記錄填寫不認真的,檢身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發生脫崗、睡崗、喝酒、打牌等現象的,檢身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井口內有煙頭和明火裝置不製止的,檢身工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發現有盜竊國家財物和炸藥、雷管的,未立即采取措施製止的,檢身工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對穿戴不符合要求的人員和喝酒下井的人員不製止的,檢身工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對拿超長超高物品的違章行為不製止的,檢身工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對易燃、易爆物品無安全措施,檢查不利的,檢身工負重要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十九、采區信號把鉤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采區信號把鉤工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必須持證上崗,掌握所在工作地點的提升運輸線路及巷道技術參數,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和所使用車輛、擋車設施、信號設施的性能,清楚列車組列方法和連接裝置的選擇、使用規定,按照崗位責任製要求進行操作。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斜巷運輸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
第2條 嚴禁用礦車運送人員,嚴禁扒、蹬、跳車。
第3條 嚴禁他人代替發送信號。
第4條 嚴禁用空鉤頭拖拉鋼軌等物料,拉空鉤頭時必須有專人牽引,並通知絞車司機低速運行。
第5條 嚴禁用其他物品代替連接裝置。
第6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的車輛時,必須有經批準的特殊安全措施,並嚴格按措施要求操作。
第7條 對檢查出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並做明顯標誌,消除隱患。
第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第9條 上崗後必須詳細檢查擋車裝置、連接裝置、提升鋼絲繩、鉤頭25米以內的質量、信號設施、道岔及其他設備、設施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或符合標準,不符合提升運輸要求時嚴禁提升。
第10條 詳細檢查崗位範圍內有無障礙或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有無其他人員在提升區段工作,確認無誤後方可提升。
第11條 認真檢查車輛裝載和組列情況,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第12條 待車停穩後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嚴禁蹬車摘掛鉤。
第13條 每次掛鉤完畢後,必須對列車組列、裝載、連接裝置、保險繩等進行詳細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發出開車信號,開車後要目送車輛運行,並正確使用擋車設施,發現異常及時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第14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進入斜坡時,必須停車檢查連接固定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提升。
第15條 摘掛鉤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二)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
(三)單道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四)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五)摘掛完畢確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6條 發送信號時應站立在信號硐室內或安全地點,手按信號發送器,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第17條 提升物料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或連接不良時,都不得發送開車信號。
第18條 車輛脫軌時,要組織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複軌,嚴禁信號把鉤工個人複軌。
第19條 連續牽引車把鉤操作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獨頭車場盡頭的擋車器、阻車器必須經常處於關閉狀態,車輛通過時方準打開。
(二)牽引車需拉車運行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進行拉車。拉車運行用的繩扣固定於鋼絲繩上,繩卡數量不少於2個,正向卡繩,不得反向卡繩固定,防止傷繩。
(三)上崗後,主車場及把鉤工負責檢查就近的擋車裝置、兩繩端頭固定、保險繩、道岔和鋼絲繩以及插銷、三環等各種工具、設施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還應檢查阻車爪的位置是否合適及固定銷是否抽出,如發現問題必須處理完成後,方可運行。
(四)把鉤工負責運輸沿線的檢查,包括沿線的軌道質量、鋼絲繩是否有壓傷、斷絲超限、接頭抽絲、繩徑明顯變細、有無嚴重磨繩的地方,壓繩輪及托繩輪完好情況,頂板完好情況,有無障礙或影響安全運行的不安全隱患,有無其他人員工作。隻有在確認工作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符合運行要求後,方可聯係信號工發出開車指令。
(五)摘掛鉤操作時:
(1)通知信號工將車停在阻車器前方,距離道岔尖距離不小於4米。停穩後方可進行連車作業。
(2)將道岔扳到曲線位置,然後將待運輸車輛利用人力推過道岔,過道岔時必須提前將鋼絲繩放在軌道一側。嚴禁車輛軋繩。
(3)待運輸車輛最後一輛車輪通過道岔岔尖停穩後,將道岔扳到直線位置,把鉤工躲到安全地點,通知信號工,待運輸車輛停穩後再進行掛鉤作業。
(4)運送重量超過10噸的物料時,為防止運輸過程中車輛在巷道起伏劇烈處前後竄動出現掉道,可以在運輸車輛的前端1米左右的位置利用鋼絲繩繩卡製作繩扣,將運輸車輛前端頭與繩扣用手動葫蘆拉緊,變頂車運行為拉車運行。
(六)停車時,先摘除保險繩,再摘除連接三環。如連接環太緊、摘鉤困難時,可以聯係點動絞車,將連接環放鬆,點動絞車時把鉤工必須躲在安全地點。
第20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對安全設備和設施進行檢查,確認安全無誤後,認真填寫有關記錄,進行現場交接班。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未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凡是出現情況的,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出現用礦車運送人員,有蹬鉤現象的,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不用大環銷子連接礦車,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運送超長、超高、超重、超寬物料,未經批準的,負重要責任。
第25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的,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擋車裝置和連接裝置、提升鋼絲繩、鉤頭、信號不靈敏、設備、設施不齊全,不符合標準,就發送信號的,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運行車輛未停穩就摘掛鉤並且蹬車摘掛鉤的,負重要責任。
第28條 車輛脫軌、掉道,自己強行複軌的,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超掛車、放飛車違章行為的,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以上責任按其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十、斜井把鉤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斜井把鉤工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必須熟悉所使用車輛、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的結構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和突發情況,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運行車輛的傾斜井巷,負責監督並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
第2條 傾斜井巷上部車場(或井口)的阻車器必須經常處於關閉狀態,放車時方準打開。
第3條 認真監督並檢查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第4條 對檢查出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並做明顯標誌,消除隱患。
第5條 上崗前必須紮緊袖口和腰帶,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第6條 忠於職守,對於不符合提升規定以及違反操作規程的,嚴禁提升。
第7條 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嚴格執行斜井運輸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8條 傾斜井巷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之後,提升之前必須對軌道線路、巷道環境、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並且進行一次空車試運行,證實巷道、軌道和各種安全裝置沒有問題後,方準提升。
第9條 上崗後,必須詳細檢查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和接頭(鉤頭與鋼絲繩的連接)以及各種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並查看鉤頭15米以內的鋼絲繩是否有打結、壓傷、死彎等不安全隱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時嚴禁提升。
第10條 詳細檢查斜巷內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有無人員工作,如有以上情況,必須待消除隱患和撤離人員後,方可提升。
第11條 認真檢查運輸的設備或材料的裝載情況,必須捆綁固定牢靠,重心穩定,否則不準提升。
第12條 認真檢查核對所掛車輛的重量和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13條 運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的設備、材料等物件,必須有安全提升措施,並嚴格按照措施規定進行操作。
第14條 運送爆炸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檢查信號裝置是否可靠。如果信號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嚴禁運送。
(二)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送。
(三)運送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用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四)必須在提升前通知絞車司機和各水平把鉤工注意,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五)不得同時運送人員和其他設備、材料或工具等。
第15條 待車停穩後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嚴禁蹬車摘掛鉤。
第16條 摘掛鉤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二)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進行摘掛鉤。
(三)單道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四)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五)摘掛完畢確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7條 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的情況,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18條 掛人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車各部位(特別是人車所帶的防墜器)、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後掛好鋼絲繩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他人員禁止乘車,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運送人員。
第19條 提升物料時,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時,都不得發送開車信號。
第20條 特殊設備、材料及長、大物件,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技術提升措施作業,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並由專人指揮進行提升。
第21條 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確保完好正確、牢固可靠,然後了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後打開上部車場(或井口)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硐、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方準發出開車指令。
第22條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與信號工聯係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詳細檢查,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23條 串車進出車場,應做到目接目送,與信號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隨時發出停車信號的準備。
第24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餘不用的連接環、插銷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帶,還應檢查擋車器或擋車欄是否處於關閉狀態,確認無誤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現場。
(二)、責任追究
第25條 未持證上崗、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未經培訓就上崗的,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防跑車裝置、工具、設施帶病運行不彙報、不維修排查的,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行車時行人、行人時行車,不加製止的,負重要責任。
第28條 礦車、鋼絲繩、連接裝置,不用安全鋼絲繩的,負主要責任。
第29條 有超長、超寬、超重、超高的物料,未經批準,未采取措施的,負重要責任。
第30條 運送炸藥、雷管時未分開運送的,負重要責任。
第31條 對車輛各部位,安全鋼絲繩、連接裝置不進行認真檢查,就發出行車指令的,負重要責任。
第32條 出現超掛車,不製止的,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摘掛鉤工與信號工配合不默契的,負主要責任。
第34條 以上責任按其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一、錨索、鋼梁支護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掘進巷道錨索、鋼梁支護工必須熟練掌握作業規程規定的技術參數,熟悉頂板控製及支護方法。掌握有關規章製度及隱蔽工程檢查檢驗基礎知識,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在工作中盡職盡責,搞好安全支護,並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錨索、鋼梁支護工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形式、支護技術參數、支護質量驗收標準等技術要求。
第二條 施工時,首先檢查工作地點頂幫支護安全情況,隨時摘除活矸、危岩,用好前探聯鎖支護,嚴禁空頂、空幫作業。
第三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棚梁規格尺寸使用,背實頂幫,放炮崩壞的鋼梁及時更換、修複。
第四條 錨索長度嚴格按規程規定的長度使用,錨固劑數量按照按照規程規定使用,錨具使用合格產品,不能人為的減少錨固劑數量和隨意截短錨索長度。
第五條 施工前要備齊支護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於臨時支護的前探聯鎖,檢查脹緊器是不完發,脹力、拉力是否達到要求。
第六條 檢查鋼梁、錨索規格尺寸,不得使用中間焊接的棚梁、不符合規定長度的錨索。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經常敲幫問頂,用長柄工具及時處理危岩活矸。
第七條 支護前首先檢查中、腰線、巷道斷麵、規格尺寸,處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八條 施工前要保護好風筒、水管、電纜、電器等管線設施,施工設備要放到規定地點。
第九條 支護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鋼梁、錨索支護工警告處分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規定支護材料及未脹緊錨索的:
1、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材料的。
2、鋼梁中間有接頭、彎曲、裂縫、長度不夠的。
3、錨索長度直徑不符合規定的。
4、打眼深度不符合規定的。
5、錨固劑數量不足、隨意減少的。
6、背幫、背頂材料不全、不用的。
7、未用脹緊器脹緊、錨具不合格的。
第十一條 施工時,未按照作業規程規定采用前探聯鎖支護或其它臨時支護,出現空頂作業的。
第十二條 支護材料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第十三條 支護過程中以施工地點的風筒、電纜、風管、水管及機電設備未加以保護造成損壞的。
第十四條 放炮崩壞鋼梁,不及時修複、重新脹緊的。修複支護時,未先找淨活矸、危岩、未做好臨時支護的。
第十五條 錨索外露長度超長或不夠長的、應用脹緊器脹力而不用的、用脹緊器而達不到拉力的。
第十六條 對巷道以支護材料未緊貼岩壁,背頂背幫材料缺或數量不夠、鬆動的。
第十七條 施工地點岩層發生變化改變支護方式而不彙報的。
第十八條 鋼梁使用不同規格型號的、鐵木混用的、鋼梁焊孔無扁鋼的。
第十九條 打眼支護時未按中、腰線旋工的、未檢查巷道斷麵尺寸的。
四十二、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崗位責任製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係統運轉正常方可人員乘座,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有一定的機電基礎知識,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動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性故障,方可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掌握各種信號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並能正確處理乘人裝置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和突發情況。
第二條 執行好現場交接班製度,上班人員上班前嚴禁喝酒,接班後嚴禁睡崗,必須堅守工作崗位。
第三條 下班人員認真交接上班乘車裝置完好情況、運行情況和可能發生變故的情況。填好交接班記錄,並向有關單位領導彙報。
第四條 上班時不幹與工作無關的事,嚴格遵守架空乘人裝置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司機不得擅自調整製動裝置及有關設備數據。
乘人裝置運行前必須做下列檢查工作:
1、接班後檢查鋼絲繩的托輪。
2、檢查設備按紐是否正常。
3、信號是否靈敏可靠,緊急製動是否完好。
4、各種記錄運行數據是否按規定。
5、檢查架空乘人裝置的減速機、製動器的油是否足量、油溫是否正常,驅動輪和尾輪襯墊是否符合規定,抱索器、運載索、吊椅以及各連接鏍栓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七條 正常操作
1、開車:
具備安全運行條件後,按下啟動站上的啟動按紐,預警信號停止,接通製動油泵啟動,製動器鬆閘。製動油泵啟動後數秒鍾乘人裝置啟動開始運行。
2、停車:
(1)正常停車:按下停車按鈕,主電動機停止運行,索道停車,延時2-4秒後製動器抱閘。
(2)緊急停車:如遇意外情況,按下電磁啟動器上A的停止按鈕,整個係統斷電,讓係統緊急停車。
3、複位:
係統出現保護停車時,在解除故障後,先按下啟動站上的複位按鈕,係統複位後才能重新啟動。
第八條 維修人員進處下山段進行設備維修時,應切斷電源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檢修工作完畢後摘除警示牌,按照規定要求投入運行。
第九條 開車前必須發出預警信號,確認無誤沿線無檢修人員方可開車。
第十條 自覺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班中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睡覺,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來格執行乘人裝置操作規定、有關安全規定,集中精力認真操作,確保架空乘人裝置的安全運行。
第十一條 乘人裝置嚴禁乘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嚴禁攜帶超過1.2米長的物品,嚴禁攜帶重量超過22KG的物品。
第十二條 嚴格按照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間運行,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架空乘人裝置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故空崗,而不停止架空乘人裝置出現危險的。
2、交接班不清楚,架空乘人裝置帶病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3、因操作不當,精力不集中或酒後操作造成人身傷害的。
4、因業務不熟練,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的。
5、不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對架空乘人裝置不正確執行而造成危害的。
第十四條 吊椅、抱索器、運載索、驅動輪、尾輪、襯墊不完好而造成人身傷害的。
第十五條 違章指揮不製止,違章操作其它無關人員亂操作而不製止出現問題的。
第十六條 乘車人員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長度超過1.2米、重量超過22公斤而不製止,發生情況的。
第十七條 工作中出現“三違”在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像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架空乘人裝置司機的責任。
四十三、采煤機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采煤機司機是本班采煤機運行操作的直接責任者,對采煤機的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必須熟悉采煤機的構造,性能,各種技術參數,熟練掌握采煤機的操作技術,並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持證上崗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接班者要全麵檢查采煤機各運轉部件,並空在運轉5—10分鍾,並要密切注意各轉部位的聲響。
第2條 要嚴格設備巡回檢查製度,巡回檢查的部位是啟動開關,電機,中間箱以及各部位螺絲要齊全完整,滾筒截齒要齊全鋒利,操作手把、急停手把和按扭要靈活可靠,油位正常,冷卻管路暢通,電纜卡子連接良好。
第3條 人工處理煤機及運輸機下卡矸時,要摘掉煤機離合器,關閉煤機電源和溜子電源,處理完後方可正常運轉。
條4條 采煤機在工作過程中,司機應注意隨時觀察壓力表的顯示情況,仔細監聽采煤機的聲音,如有不正常時應立即停機處理,嚴禁采煤機帶病運轉。
第5條 保持設備清潔,加強設備運轉部位的潤滑。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機司機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操作規程,精力不集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事故的。
○2不執行操作規程,造成設備損壞的,工作中出現“三違”的,在事故調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將按有關規定直接追究采煤機司機的責任。
四十四、皮帶機機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皮帶機司機是本班皮帶機運行操作的直接責任者,對皮帶機的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必須熟悉采煤機的構造,性能,各種技術參數,熟練掌握皮帶機的操作技術,並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持證上崗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接班者要全麵檢查皮帶機各運轉部件,並空在運轉5—10分鍾,並要密切注意各轉部位的聲響。
必須堅持設備巡回檢查製度,具有隔爆性能的零件和隔爆麵,不得隨意拆卸。
第3條 電氣係統所有保護裝置動作必須靈敏可靠,檢查或檢修皮帶機時,
必須將控製開關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 禁止合閘”警示牌。
第4條 嚴格交接班製度,將當班運轉情況交接清楚。司機應嚴格按照說明書上的要求,進行操作保養。皮帶機在輸送前,應先空轉片刻,待運轉正常後方可投料。認真做好皮帶機的巡回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問題,防止帶病運行。電控箱應完好,能隨時啟動或停止皮帶機,各種監測保護應靈敏可靠。
第5條 皮帶機在輸送過程中,應盡量避免頻繁的啟動,當電滾筒溫度急聚升高及產生不正常的噪音等現象時,應停止使用。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皮帶機司機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操作規程,精力不集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事故的。
○2不執行操作規程,造成設備損壞的,工作中出現“三違”的,在事故調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將按有關規定直接追究采煤機司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