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得金礦業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總工程師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等技術管理工作。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工程師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3條 組織編製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製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第5條 負責編製(修編)礦井地質報告,並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第6條 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01manbetx 、“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第7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第8條 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01manbetx 、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第9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部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第10條 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製定治理措施。
第11條 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2條 按時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富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協助礦長組織02manbetx.com 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15條 組織編製重大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第16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02manbetx.com 預兆或者已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0條 未按時組織進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到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1條 總工程師對煤礦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煤礦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24條 煤礦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編製(修編)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量平衡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8條 按照總工程師批準的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采煤、掘進工作而作業01manbetx 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負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等報表等缺少總工程師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重大事故應急救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或援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