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得金礦業機電部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貴得金礦業機電部部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機電部部長是煤礦機電、運輸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機電部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在機電、運輸管理方麵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領導機電部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第3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機電部部長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6條 發現有故意損壞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施的現象或影響到正常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時,機電部部長要立即製止,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7條 配合有關部室,進行設備的進貨驗收,保證采購的設備符合規定要求。
第8條 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綜合安排對設備進行檢修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9條 定期組織本部室人員學習新知識,掌握煤礦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維護要求。
第10條 定期排查煤礦在機電、運輸範圍內的安全隱患,製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條 在對製定的01manbetx 、措施進行審查時要嚴格把關,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2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進行檢查,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3條 每月至少應組織3次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備、設施的大檢查,及時消除設備(設施)安全隱患。
第14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15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性,並保證各類保護齊全、完好。
第16條 參與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並監督實施。
第17條 組織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
第18條 加強對分管機修車間的管理,保證修理的設備、器材符合規定要求。
第19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20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部研攻關。
第2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部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02manbetx.com 預兆或已發現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24條 煤礦發生02manbetx.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部部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26條 機電部部長對煤礦的機電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7條 煤礦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部部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8條 煤礦的設備檢修計劃不合理,或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01manbetx 、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部部長負重要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後果,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3條 編製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有缺陷,或未有效監督計劃的實施,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分管機修車間進行設備、材料修理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機電部部長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7條 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可靠運行,由此導致的後果,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8條 分管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上崗資格的人員作業時,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39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部部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部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