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假期間出國旅遊,單位炒其魷魚被判恢複勞動關係
【案情概要】
丁某於2013年1月28日入職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職位為資深經理,月工資為36000元。2013年4月19日丁某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請病假兩周,公司予以批準。丁某提交的診斷證明書、病曆手冊、醫療費單據記載,2013年4月18日丁某到北京按摩醫院就診,北京按摩醫院診斷及建議為:頸椎病,建議休兩周。
丁某於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公司發現丁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和更新了其在巴西遊玩的照片。2013年5月16日公司以丁某提出兩周病假全休申請後當日即赴巴西出境旅遊,屬提供虛假申請信息並惡意欺騙公司,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決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丁某認為其請病假2周已獲得批準,因北京的空氣汙染比較嚴重,故出國去巴西休養,要求撤銷公司對其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能成立,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
【判決結果】
勞動仲裁: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能成立,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審:撤銷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審: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員工在“病假”期間出國的行為是否構成提供虛假申請信息、惡意欺騙公司?
【藍白快評】
由於此案發生在北京地區,其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但藍白對此判決仍持保留意見。
首先,員工在申請病假得到批準的當日便乘坐十幾個小時飛機前往巴西療養,這不像是一次出國療養,更像是一次預謀已久的旅行。出國療養難道可以這麼任性?前一日看病醫生建議休息,後一日病假得到批準時,便已經辦妥簽證、機票、目的地的住宿行程,試問該員工,這是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麼?
其次,雖然公司的規章製度對於員工病假期間的地點未做明確規定,但是這並不表示員工可以為所欲為,病休地點不能超過合理性的範圍。醫囑囑托休息的患病員工,長時間飛往巴西,來來回回的折騰,這是對自己的頸椎負責的態度和行為麼?
最後,醫療期設定的目的是什麼?醫療期是指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員工究竟采取何種方式取得醫生的病休建議我們不知道,也不做評價。但是事實的判斷和法律的適用不能超過我們日常生活經驗的判斷,員工的這種行為最終得到了法院的認可,這真的符合我們醫療期設定的目的麼?
藍白在此建議用人單位,對於醫療期員工的管理,首先,應對病情證明單的真偽及員工的病情進行初步的審查與判斷;其次,加強對於病假期員工的管理,如在規章製度中明確虛假病假的嚴重後果,以及合理的限製員工病休地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