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新設置煤炭礦業權全部招拍掛
作者:網絡轉載
2016-01-12 20:52
來源:網絡轉載
從2016年1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完善煤炭資源
管理若幹規定的通知》中,關於行政配置煤炭資源的條款進行調整完善,除此前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配置或預配置(包括國家已批複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煤製燃料重大示範項目),但尚未辦理礦業權手續的配置項目,以及使用中央、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開展的煤炭勘查及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煤炭資源開發項目外,其他新設置煤炭礦業權全部以招拍掛方式市場化出讓。
內蒙古晨報全媒體記者了解到,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日前下發的《關於深化煤炭資源市場化配置的意見》(內政發〔2012〕126號),新設置煤炭礦業權招拍掛的條件為:參與競爭出讓的企業必須具有符合自治區煤炭資源配置政策的項目;招拍掛底價依據現行價款 標準評估確定;鑒於我區整裝煤田多,煤炭區塊資源量往往大於單體項目需求的實際,允許符合條件的多個項目組合參與招拍掛出讓煤炭礦業權;同一區塊資源實施招拍掛出讓後仍有剩餘資源的,暫由內蒙古土地資源收儲投資公司代自治區人民政府持有。
同時,內蒙古將建立煤炭礦業權市場出讓準入申請 製度。符合自治區煤炭資源配置政策、項目達到配置條件的企業,方具備申請煤炭礦業權資格,參與煤炭礦業權市場出讓。市場競爭出讓煤炭礦業權參與企業應滿足內政發〔2012〕126號文件規定的配置條件,配置量達到申請出讓礦業權區塊範圍內煤炭資源量的70%以上,因特殊需要的除外。多家申請煤炭資源配置的企業自願組合參與市場出讓的,可委托其中一家企業或組建合資公司作為參與主體。
此外,除大型煤炭轉化項目需整裝市場配置煤炭資源外,原則上不再新設置煤炭礦業權,煤炭配置項目所需煤炭資源主要從清理收回的煤炭資源中予以解決。自治區政府要求我區各有關盟市要盡快完成煤炭資源清理工作,整合清理收回的煤炭資源,統籌確定配置用途。對已批準配置煤炭資源的轉化項目,也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梳理、整合,盡量調配至已開發且尚有剩餘煤炭資源的區塊集中配置。擁有煤炭風險探礦權的企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願退回一半資源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現行煤炭資源配置政策安排轉化項目的,可整體辦理探轉采手續。要強化政策引導,鼓勵下遊轉化企業與上遊開采企業互相聯合參股,實現優勢互補,消化過剩煤炭產能。已配置的煤炭資源,也要根據產業規劃和經濟發展需求,合理確定開發時序,緩解產能過剩壓力。
內蒙古晨報全媒體記者了解到,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日前下發的《關於深化煤炭資源市場化配置的意見》(內政發〔2012〕126號),新設置煤炭礦業權招拍掛的條件為:參與競爭出讓的企業必須具有符合自治區煤炭資源配置政策的項目;招拍掛底價依據現行價款 標準評估確定;鑒於我區整裝煤田多,煤炭區塊資源量往往大於單體項目需求的實際,允許符合條件的多個項目組合參與招拍掛出讓煤炭礦業權;同一區塊資源實施招拍掛出讓後仍有剩餘資源的,暫由內蒙古土地資源收儲投資公司代自治區人民政府持有。
同時,內蒙古將建立煤炭礦業權市場出讓準入申請 製度。符合自治區煤炭資源配置政策、項目達到配置條件的企業,方具備申請煤炭礦業權資格,參與煤炭礦業權市場出讓。市場競爭出讓煤炭礦業權參與企業應滿足內政發〔2012〕126號文件規定的配置條件,配置量達到申請出讓礦業權區塊範圍內煤炭資源量的70%以上,因特殊需要的除外。多家申請煤炭資源配置的企業自願組合參與市場出讓的,可委托其中一家企業或組建合資公司作為參與主體。
此外,除大型煤炭轉化項目需整裝市場配置煤炭資源外,原則上不再新設置煤炭礦業權,煤炭配置項目所需煤炭資源主要從清理收回的煤炭資源中予以解決。自治區政府要求我區各有關盟市要盡快完成煤炭資源清理工作,整合清理收回的煤炭資源,統籌確定配置用途。對已批準配置煤炭資源的轉化項目,也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梳理、整合,盡量調配至已開發且尚有剩餘煤炭資源的區塊集中配置。擁有煤炭風險探礦權的企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願退回一半資源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現行煤炭資源配置政策安排轉化項目的,可整體辦理探轉采手續。要強化政策引導,鼓勵下遊轉化企業與上遊開采企業互相聯合參股,實現優勢互補,消化過剩煤炭產能。已配置的煤炭資源,也要根據產業規劃和經濟發展需求,合理確定開發時序,緩解產能過剩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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